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及其股东身份的确认

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及其股东身份的确认
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及其股东身份的确认

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及其股东身份的

确认

所谓瑕疵出资,是指用以出资的财产、财产权利或出资行为与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不相符。其主要表现为出资不足、出资不实以及抽逃出资三种形式。[1]瑕疵出资将会导致哪些法律后果?这些法律后果是否会对瑕疵出资人的股东身份产生必然否定的结果呢?下面我们从法律后果入手,并分别从瑕疵出资人本人与该瑕疵出资股权受让人这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股东身份的取得不以实际出资为条件。[2]而且,事实上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也都不在股东出资和股东身份之间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3]虽然如此,但是一旦股东向公司认缴了出资,其就必须予以兑现,即按期、足额地缴纳该出资。否则,将导致一系列法律后果,这包括瑕疵出资人本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股东权利的限制以及股东身份的解除,甚至致使公司设立无效。

首先,瑕疵出资致使公司设立无效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98条规定,具有虚报注册资本等行为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一旦发生上述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公司便走向解散,其法人地位消灭。公司不存在了,也就难谓股东之存在了。但是,毕竟上揭法律条文其指向的对象是公司,而非股东;其后果在于对公司法律人格之否定,亦非股东身份。尽管其后果是直接导致股东丧失了其存在的前提。

其次,导致其股东身份被解除的后果。解除股东身份体现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对于其股东之身份的自主意愿,体现了对公司主体地位的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一,根据上揭法律条文的规定,公司得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身份的情况仅限以下两种:一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缴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二为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第二,上揭法律条文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与“抽逃全部出资”这两种行为设置了相同的法律后果——股东身份的解除,因此从程度上来看其二者理应大体相当;并且《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第19条均将“未履行出资义务”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做区分使用。

因此,该处所谓“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当理解为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第三,并非只要是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就符合了解除股东身份的条件,该司法

解释还设置了一个催告期——“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只有经过该催告期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股东,公司才可对其启动股东身份解除的程序。至于该催告期到底是多久才属“合理期间”之范围,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答案。笔者认为,该“合理期间”应根据认缴的出资金额、出资方式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等综合判断,并交由法官自由裁量之。公司对于股东身份的解除必须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为之。这是因为股东会为公司的意思机关,只有其决议才是公司这一“集体”意思最真实的体现。也正是因为这样,虽然该司法解释并未规定通过该决议的股东会表决权比例,公司亦可通过章程对此加以明确约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吸收新股东的表决权比例。解除股东身份的股东会决议一经做出,立即生效。但是基于商事外观主义的要求,该效力范围仅限于内部,即被解除股东身份者、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之间,善意第三人仍受工商登记对抗效力的保护,公司等不可以该股东会决议作为抗辩来主张免责。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2款已明确规定:“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有法律规制就必然导致相应的规避行为。既然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是构成股东身份解除的条件之一,那么实际缴纳1块钱或者抽逃出资后留存1块钱,是否算是对上述条件的规避呢?笔者认为,这将导致法律解释的运用。要相对于其认缴出资的金额而定:对于10块钱来讲,1块钱也需具有一定意义;但是若相对于1000万来讲,恐怕缴纳或留存的这1块钱没有任何意义,其与未履行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无本质区别,此其一。其二,对于“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如何理解?是指未全额缴纳或全额返还出资还是指根本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笔者认为,应该指未全额缴纳或全额返还出资,部分缴纳或部分返还出资者亦可被解除其股东身份。第一,《公司法》已放弃了干涉股东对其认缴出资之缴纳期限的做法,而使其归于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这已使得股东缴纳出资的压力骤减。第二,上揭司法解释设置了催告期,再次缓解了股东缴纳出资的压力,而且规定该催告期应为合理期间,这就保证了股东履行其缴纳义务的合理性,并非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最后,如果允许部分缴纳或返还出资的话,那么认缴人同样可以通过缴纳或返还1块钱来进行规避,并且似乎公司已经没有第二次解除机会了。那么,该解除股东身份的制度便形同具文了。

再次,导致其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后果。笔者认为,出资仅是获取股权的对价,而股东身份的获得则需要公司的认可。[4]因此,持有股权仅能享有证券或者票据上的财产权利,而获得股东身份后始得能以社员的身份去参与公司的管理或决策。那么,出资有瑕疵就是对价有瑕疵,因此对其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作出相应的限制并无不合理之处。《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则进一步强调:“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对于股东身份,一旦公司通过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方式对其认可,则其基于社员身份而对公司的参与、管理、决策等权利不应因其出资的瑕疵而打折扣。因此,《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显然,这里使用的是“出资比例”而不是“实缴的出资比例”。

最后,导致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第一,民事责任。《公司法》第28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和第2款,均规定了瑕疵出资股东对其出资不足或者贬值的部分负有填补责任,并且要对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作为填补责任的例外,或者是对《公司法》第30条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贬值规定的一个补充:《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当股东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的时候,除非公司章程存在相反的规定,否则其无需就该贬值进行填补。第二,行政责任。《公司法》第199条、200条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6条、第67条均规定了发起人、股东虚报出资或抽逃出资的,应受到虚报出资或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第三,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了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如果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最后,股东瑕疵出资的行为,不仅仅导致自身责任,有时还会“连累”其他人。这包括:就非货币出资贬值所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公司法》第30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3款》)、对出资未交足负有失职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4款》)、因协助抽逃出资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股东和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

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

二、瑕疵出资人的股东身份确认

通过前文的分析,在瑕疵出资所导致的众多法律后果之中,只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1款所规定的解除权是与股东身份有关的。那么,该解除权一旦行使、其结果是否便导致瑕疵出资人的股东身份被否定了呢?其实,“解除”具有去掉、消除的含义[5],其在法律上会产生终止权利义务的效力,并且该效力有溯及既往与不溯及既往之分。笔者认为对于股东身份之解除效力不应溯及既往,其理应是指向将来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于认缴出资的缴纳期限法律不再干涉,而是交由股东自行考量。这通常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在这期间该名股东必将会行使其股东权,其可能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议、进行表决、获取红利等等。倘若解除股东身份的效力具有溯及力,那么上述全部行为则均应归于无效,如此一来势必导致公司经营的重大困难与混乱。因此,该解除效力还是指向将来的为好。显然这样一来,该解除权也就不是对股东身份的否定了,它并不否认某人过去、现在所具有的股东身份,只是阻止了其继续保有该股东身份而已。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石景华与新疆信友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奇台县富凯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4)民二终字第121号)中表示:“……

即便信友公司主张的石景华虚假出资的事实属实,也不必然导致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股东股权的取得具有相对独立性,只要被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非经合法的除权程序,即具有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权利,因而亦有权处分股权。”而在《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2011)民提字第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更是突破性地诠释了股东缴纳出资义务的外延,允许股东将己方的出资义务转嫁给他人:“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但公司的有效经营有时还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做出约定,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基本功能实现,并非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根据上述内容,启迪公司、国华公司、豫信公司约定对科美投资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由国华公司投入,而各股东分别占有科美投资公司约定份额的股权,对公司盈利分配也做出特别约定。这是各方对各自掌握的经营资源、投入成本及预期收入进行综合判断的结果,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属有效约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据此,“干股”尚不能否定其股东身份,遑论瑕疵出资!

可见,瑕疵出资本身并不能导致对股东身份的否定,充其量只是构成公司行使解除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三、瑕疵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确认

“所谓瑕疵股权,是指存在着出资瑕疵的股权。”[6]通过上文分析,瑕疵出资人并不因出资的瑕疵致使其股东身份被否定。即使在解除股东身份的情况下,只要未进行变更登记,那么善意第三人亦可基于外观主义而对工商登记予以信赖。因此,继而受让该瑕疵股权的受让人如无其他无效事由,其受让该瑕疵股权的行为有效,公司理应认可其股东身份。

但是受让人会因受让该瑕疵股权而导致其对内承担填补瑕疵责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受让瑕疵股权的受让人如果对瑕疵出资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是要与该瑕疵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接着,该条第2款又赋予此受让人一项追偿权,除非另有约定,受让人就其承担的责任可向瑕疵出资人追偿。该款规定:“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实早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经在《安达新世纪·巨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都国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协和健康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权

确权赔偿纠纷上诉案》((2007)民二终字第93号)中表达了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相同的观点:

“出资是股东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设立协议向公司交付财产的行为,是股东的基本义务。……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都会出现股东未出资、未足额出资及抽逃出资等情形,这些均是股东瑕疵出资的表现。在实践中股东瑕疵出资有多种表现形式,其中以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尤为常见。……

根据公司法原理,瑕疵出资股东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经过工商注册登记后,如果没有经过合法的除权程序,应当认定该瑕疵出资股东具有公司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因此,瑕疵出资股东也有权利处分其享有的股权。在出资瑕疵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民事主体后,既产生了该瑕疵股权出资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对于上述问题,我国现行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处理上要遵循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过错责任相当等基本原则。就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而言,如果其明知或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转让的,应推定该受让人明知其可能会因受让瑕疵股权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其愿意承受。故受让人应当承担补足注册资本的义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其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承担股东义务,违反出资义务,也就不应享有股东的相应权利,这亦是民法中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本案中,由于安达巨鹰公司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应根据具体的股东权利的性质确定,即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只能按出资比例来行使。……关于安达巨鹰公司是否应当对首都国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协和健康公司章程中也明确约定,任何一方出资人若未按章程的规定足额认缴出资,均应向已足额出资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安达巨鹰公司对其持有的16500万股股权没有缴纳任何出资,其应当对已足额出资的首都国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判决书生效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尚未出台。不过很明显,该司法解释直接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上述观点。

但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对于知情的瑕疵股权受让人所规定的连带责任是有待商榷的。因为,出资仅为获取股权的对价,无论该对价如何均不影响该股权归属,也不影响该股权的出让。那么,倘若受让人在支付了合理的股权转让款后,又有什么理由让该受让人与瑕疵出资股东一起对该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呢?难道就仅仅因为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资瑕疵的事实?这毕竟是两笔交易,第二笔交易的买受人只应对本笔交易的对价负责,无论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都没有理由对第一笔交易的对价的瑕疵来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对于第一笔交易而言,其不是支付对价的义务主体。显然,该司法解释也意识到了上述问题,所以才为瑕疵股权受让人设置了一项追偿权,使其能向瑕疵出资股东追偿,以试图弥补其损失。但无论如何,该连带责任已使瑕疵股权受让人与瑕疵出资股东连在了一起,使他们在向公司出资这一问题上又站在了相同的位置上。究其原因,仍然

是受到了“有出资有股权,无出资无股权。”[7]这一根深蒂固的“逻辑”的影响。该“逻辑”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首先,不区分原始股东与继受股东在对公司出资问题上的地位差别,未将出资视为原始股东获取股权的对价,反而将其不加区别地套在了任何股东的身上;其次,不区分股权的一手交易与二手交易,强迫瑕疵股权受让人要对其前手购买该股权所支付的对价负责;最后,在股权交易中只见出资不见对价(股权转让款),导致瑕疵股权受让人要为同一标的股权支付两次对价(第一次为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第二次为缴纳的出资)。

另,该司法解释的表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那么,该“转让股权”与“受让人”的措辞,是否揭示仅限股权转让的情况?那么,在赠与的情况下获赠人若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出资有瑕疵,是否也要与瑕疵出资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则语焉不详。还是通过法律解释来“举重以明轻”:支付对价的尚且承担连带责任,无对价的自不言待?

四、小结

本文我们讨论了瑕疵出资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对于股东身份的影响。瑕疵出资会导致瑕疵出资股东本人承担一系列的法律责任,会“连累”其他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或连带责任,会致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消灭,还会被公司解除其股东身份,但是不会造成对其股东身份之实然状态的否定。并且有基于此,该瑕疵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身份亦不会因此被否定,只不过一旦该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瑕疵出资这一事实,则其与瑕疵出资股东一起就该瑕疵出资对内、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1] 石少侠:《浅谈股权的确认》,载王保树主编:《实践中的公司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4页。

[2] 田嘉龙:《股东资格确认案件的裁判尺度分析—以实际出资为例》,《高杉LEGAL》2014年12月5日。

[3] 蒋大兴著:《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47页。

[4] 田嘉龙:《股东资格确认案件的裁判尺度分析—以实际出资为例》,《高杉LEGAL》2014年12月5日。

[5]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572页。

[6] 周友苏:《股东资格认定的若干问题研究》,载王保树主编:《实践中的公司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7页。

投资项目法律风险报告(局层面)

中建八局20XX年上半年投资项目 法律风险整体情况报告 法律事务部 二〇一X年XX月

中建八局 XXXX年上半年投资项目法律风险整体情况报告 (黑体加粗小二) 一、XXXX年上半年投资业务法律管理工作的整体情况报告(黑体加粗小三,以下均同) (一)XXXX年上半年投资项目立项、决策及合同签署阶段法律工作情况,具体参考如下:(正文格式为:仿宋小三,以下均同) 1.参与跟踪、编制及审核XX个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2.参与编制及审核XX个投资项目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参与起草、谈判、修改及审核投资合同XX个; (二)项目实施阶段法律工作情况: 截止XXXX年6月30日,中建八局经股份公司批准且实施的投资项目为XX个,计划投资额为XX亿元,其中已推行投资项目法律顾问的项目为XX个,计划投资额为XX亿元。从个数上统计,占在实施投资项目的XX%;从计划投资额上统计,占在实施投资项目的XX%。具体情况如下: 二、已实施项目法律顾问的投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根据本单位所属各类在实施投资项目法律风险报告,介绍本单位所属各类项目的最新进展情况,并重点说明:与股份公司决策批准相比,上述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发生变化,以及发生变化的原因。如:不再需要办理征地或拆迁;需要变更项目开发模式等:(一)房地产类投资项目:主要为招拍挂方式拿地、股权收购方式拿地、在建工程收购方式拿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融投资建造类投资项目:主要为建造-移交项目(融投资建造)、参股带动工程总承包项目、直接融资(如委托贷款)带动工程总承包项目。 (三)城市运营类投资项目:结合股份公司具有中建特色的“四位一体”城市运营模式,主要为不同各业务类型组合项目。 三、各类型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已出现的主要法律风险及相关防控措施 根据本单位所属各类在实施投资项目法律风险报告,对各类型项目已经发生的法律风险进行介绍,目前情况如何,已经或拟采取何种法律风险防控措施,以及防控措施的落实及效果。 (一)房地产类投资项目:……。 (二)融投资建造类投资项目:……。 (三)城市运营类投资项目:……。 四、现阶段可预见的各类项目可能出现的新的法律风险及拟采取的防控措施 1.根据各项目法律顾问风险预测,归纳本单位及所属各单位各类项目可能出现的新的法律风险及拟采取的防控措施。 2.可根据本单位所属各类项目进展情况,将需要特别说明或提示的其他事项予以说明。 五、投资项目法律顾问上半年整体工作情况 针对各类型项目开展的主要工作,涉及同一种类型的工作还应说明工作量,并重点说明法律管理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具体参考如下: 1.直接或参与投资项目载体公司的设立、重组、对外融资及担保、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法律事务的处理,并提出法律意见XX份; 2.参与项目有关合同的起草及评审XX份; 3.负责处理项目的法律纠纷案件XX件; 4.负责投资项目的法律文档管理工作,处理归档文件XX份。 5..…… 六、对下半年投资业务法律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附表: 1.中建八局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

公司投资人协议范本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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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人协议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 ____________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投资人的投资方式和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以乙方注册成立的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为项目投资主体。 2、甲方投入__________万无,总计投入__________万无,每次投入________万无。 3、乙方以运营管理公司劳动方式获得股份和年终分红,甲方不参与经营,但享有年终分红和重大经营决策权力。 二、双方义务和权力 1、公司成立注册后,由乙方经营管理,日常工作除重大决策(如大额以及高风险投资)外,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经营活动。 2、甲方享有对乙方帐目盘点和核查权力,并对乙方产生约束监督权力。 3、重大经营决策时必须有甲乙双方以及所有股东法人参与

投资项目法律风险报告格式文本

附件2 投资项目法律风险报告格式文本 项目法律顾问:XXX XXXX年XX月

XX投资项目 XXXX年上半年法律风险报告 (黑体加粗小二) 一、项目概述(黑体加粗小三,以下均同) 介绍该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资预算、合作方情况、操作模式、资金筹措、贷款担保等,并重点说明股份公司最终决策批准该项目的时间、批准文号及实施条件(具体见股份公司相关投资批复)。(正文格式为:仿宋小三,以下均同) 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介绍该项目现阶段的实施进展情况,主要包括该项目签署正式投资协议的时间及主要内容、目前所处阶段(如已经进入拆迁阶段、土地收储阶段、土地招拍挂阶段等)、已签署的其他类型协议(如一级土地开发委托协议、工程施工合同、贷款合同等)的时间及主要内容、已投入资金等,并重点说明: 1.与股份公司决策批准相比,该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发生变化,以及发生变化的原因。如:不再需要办理征地或拆迁;需要变更项目开发模式等。 2.该项目合法合规性审批文件的落实情况,并重点说明已经办理的审批文件是否符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如:所实施的项目是否获得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已经进入工程施工的情况下,项目是否已经办理施工许可证等。 三、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已出现的主要法律风险及相关防控措施的建议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参照《投资项目法律风险等级及识别要素库》,对目前项目已经出现的法律风险及其法律后果进行提示,并予以风险评级。同时提出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建议。举例如下: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已出现的主要法律风险、法律后果及风险评级 1.项目主体风险:融投资建造合同的签约主体为地方政府平台公司,但未获得地方政府授权。

公司投资人协议范本

公司投资人协议范本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____________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投资人的投资方式和合作方式 注意事项: 投资协议最重要的部分便是出资问题,因此一定要在协议中载明出资的方式,以此方式认缴的出资额是多少,确定该出资额所占的出资比例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出资实际缴付的时间确定。实践中不乏有投资人在签订出资协议后,因各种原因而迟迟不予缴付出资,从而导致整个合作项目进程延缓。若未在协议中对此约定,或使迟延履行出资义务人逃脱责任。1、甲、乙双方同意,以乙方注册成立的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为项目投资主体。 2、甲方投入__________万无,总计投入__________万无,每次投入________万无。 3、乙方以运营管理公司劳动方式获得股份和年终分红,甲方不参与经营,但享有年终分红和重大经营决策权力。 二、双方义务和权力 1、公司成立注册后,由乙方经营管理,日常工作除重大决策(如大额以及高风险投资)外,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经营活动。 2、甲方享有对乙方帐目盘点和核查权力,并对乙方产生约束监督权力。 3、重大经营决策时必须有甲乙双方以及所有股东法人参与时才可进行决策,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进行决断,否则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所有经济损失以及事件产生的民事责任。

4、公司重大财产购置如(汽车、房产)需经过甲乙双方同意方可进行购置。 5、除公司主营业务外投资如(购买有价证券、股票、基金、贵金属投资产品、或跟公司主营业务没有直接联系业务)未经过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公司名义投资购买。 6、甲方有责任和义务通过自身人脉关系和企业平台为乙方提供客户资源和创造更好的销售条件。 7、乙方有义务和责任向甲乙报告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股权的转让和保护协议 1、甲乙双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甲乙双方和其它持股股东全部同意。 2、甲乙双方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所持股份股权时,应当通知其他持股股东或投资人。 3、甲方双方任何一方转让手中股份股权时,协议甲乙合作双方在相等的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力。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都有权通过追加投资增加股份股权持股比例和权益。 5、乙方通过经营活动为公司创造较高利润和较大商业价值时,有权享有增加更多的股份股权持股比例。 6、股份股权出卖转让后,甲乙双方通过手中股份股权比例取得财产。 7、在未经甲乙双方许可下不得接收甲乙双方以外的投资及其它有损股东权益的投资。 8、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____年内,甲乙双方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9、公司成立后,甲乙任何一方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四、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注意事项: 在盈余分配问题上,投资人通常不会忽略,但对于投资项目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分担上,投资人往往会出现疏漏。虽然各投资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内容是一致的,但对投资人内部责任分担以及追偿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协议/约定确定的。若因约定不明,会使得无过错投资人要与过错投资人共同承担责任,甚至数倍于有过错投资人。1、甲乙双方按手中股份股权承担经营亏损,

隐名股东协议书及股东身份确认书

协议书实际出资人(甲方):,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名义出资人(乙方):,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年_月_日甲方用乙方名义从,身份证号:处以人民币万元的价格收购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权,进行隐名投资。现双方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协议执行。 一、 ________________ 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成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登记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1、出资来源和股东形式 1、现登记于乙方_________ 名下 ________ 公司股权,实际为甲方师家 金出资人民币 __________ 万元收购取得。 乙方确认:收购资金全部为甲方出资,乙方未进行任何出资。 2、乙方__________ 名下_%的 ____________ 公司股权为挂名股权,甲方师家金 为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乙方____________ 为名义股东(显名股东)。 三、协议的履行 1、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对挂名股权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承担各项股东义务,挂名股权产生的收益(股息、红利等)归甲方所有。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对挂名股权不享有股东权利,也不承担股东义务。 甲方通过乙方名义行使股东权利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2、甲方有权调整乙方挂名股权比例,更换名义股东或过户于自己名下。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对挂名股权进行调整,包括退股、增持、减持以及转让、质

股权投资法律风险 股权投资有哪些法律风险

金斧子财富:https://www.360docs.net/doc/438370356.html, 随着股权投资在我国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和关注并进入这一领域。然而,大多数投资者只注意到了股权投资的收益风险,却忽视了很重要的法律风险。下面,金斧子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股权投资法律风险,股权投资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法律风险: 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出台了公司法解释(三),该司法解释拓宽了出资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第一,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股东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原来的公司法则无此规定;第二,规定了抽逃出资时协助股东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规定了在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出资人设立公司、双方约定验资成立后出资人抽回资金偿还该第三人的情形下,在出资人不能补足出资时,该第三人应与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公司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公司其他发起人与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公司投资合作协议书范本

公司投资合作协议书范本 入股协议分为有效协议和无效协议,假如协议无效,就无法保障签订者的权益。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的对于投资合作协议书范本的内容,欢迎阅读借鉴。 公司投资合作协议书范本【1】 投资人:身份证: 现住址:电话: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依据现代企业制度及所有参与者的意愿,为实现共同合作之愿望,特制定本协议各条款; 二、本协议所有参与者系自愿参加; 三、本协议为组建福建会馆而制定。 四、本协议规定投资额度按福建会馆章程相关条例执行; 五、筹集的资金打入福建会馆的专用账户内,公司成立后转入新公司账户; 六、所有投资人享有同等权利; 七、所有款项的用途及有关福建会馆的投资事宜,对所有投资人公开并可随时查询; 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次投资即为福建会馆的入股本金,投资人将获得相应股份并享有其权利义务。 九、如本协议因故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清算条款进行清算。 十、本协议发布后三日之内,将在福建会馆招开投资人会议并进行凉爽投资活动,选举福建会馆执行机构安排未来工作。其余未尽事宜,由福建会馆执行机构决定并报投资人全体味议备案; 十一、本协议规定,在正式成立公司之前,执行机构人员别领取酬劳;公司成立之后,由投资人全体味议或董事会决定; 十二、执行机构要紧工作有: 1、制作福建会馆项目商业打算书; 2、精心选择合作的投资人; 3、与投资人进行初步沟通和答疑; 公司投资合作协议书范本【2】 一、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由a和b共同注册,双方依照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事情: 1、总投资为70万; a,现金出资人民币49万元,并以本公司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总共所占股份70%; b,现金出资人民币21万元,并以本公司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所占股份为30%; 以上现金出资用于本公司的经营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购买办公设备,开支办公费用,职员工资等等。 2、启动资金万元; a,现金出资人民币28万元; b,现金出资人民币12万元; 用于本公司的前期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淌资金,别得撤回。 3、注册资金为30万元,以30%最低注册资金计算为9万元; a,现金出资人民币6.3万元; b,现金出资人民币2.7万元; 到账期限:公司注册完成后,十五日内,注册资金9万元按照各自股份比例打入公司账户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淌资金,别得撤回。另外21万元在公司注册之日起1年之内按照各

项目投资(支出)确认书

杂粮交易市场三期工程仓储设施建设 项目投资(支出)确认书 [2014]第号 赤峰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赤峰市的委托,对赤峰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实施的杂粮交易市场三期工程仓储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支出)情况进行审计。 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由赤峰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是资料所有单位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上述会计资料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计算、检查、函证、复核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一、项目承担单位简介 赤峰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万元,经营范围为农畜产品购销、化肥购销,公司住所地为内蒙古赤峰市。 截止2014年9月30日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人出资额(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合计

赤峰市公司为赤峰市全额出资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出资金额为整,出资比例为100%。 二、项目简介 “杂粮交易市场三期工程仓储设施建设项目”是杂粮交易市场三期工程的重要部分,承接着市场产品存储、周转的重要功能。主要包括号、号、号、号仓储库的建设,共计平方米,投资万元,区域内配套电力设施设备建设,投资万元,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项目建设投资万元,。 项目建设期为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 三、项目投资(支出)情况 赤峰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杂粮交易市场一期工程仓储设施建设项目预算总投资为万元,项目建设期为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 该项目已于2014年1月开工,目前工程项目进展顺利,截止2014年9月30日该项目已累计支出资金元,已完成项目总投资的78.70%,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支出项目收款方日期金额(元) 1 建设 2 建设 3 建设 4 建设 合计 四、项目建成后经济和社会效益 项目建成后,有效的解决了杂粮分散生产与大市场流通之间的矛盾,缓解了杂粮存储及周转能力,有效的提升了杂粮产品的价值,为

项目投资相关法律风险的法律意见

关于贵司参与某项目投资相关法律风险的法律意见书 XX投资有限公司: 贵司就将参与XX项目投资的可行性、潜在法律风险及相应规避措施,向本所律师进行咨询。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实务经验,结合贵司提供的有关具体情况,向贵司出具以下法律意见,谨供贵司决策时参考。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贵司介绍,贵公司正与XX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商谈项目投资合作一事。该项目基本情况如下:此项目为一住宅项目,共有A、B、C 三个组团。目前A组团已竣工,并开始预售;B组团尚未开工,但已取得前期相关手续;C组团尚未开发。贵公司计划投资“XX”公司的B组团,以获得收益。 二、可行性及法律风险分析 根据项目的上述实际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有以下几种操作模式可供参考:(一)采取合作建房方式进行合作 1、贵公司与“XX”公司签署《合作协议》,贵公司分取利润 此种方案,由贵公司与对方签署《合作协议》,贵公司提供资金,“XX”公司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双方约定房屋销售后利润的分配比例。 有利处:贵公司只提供资金,不用参与开发,在不产生纠纷的情况下,可以收取一定的固定利润。 弊处及风险:首先,因贵公司不参与项目的实际经营,“XX”公司的实际运作贵公司无法掌控,存在风险。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若贵公司与“XX”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纠纷,根据上述规定,最终可能被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一旦被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贵公司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就难以得到完全支持,只能按照我国金融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贵公司与“XX”公司签署合作协议,贵公司分得房屋 此种方案,由贵公司与对方签署合作协议,贵公司提供资金,“XX”公司负

股东出资确认书

股东投资确认书 根据拟立的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其注册资本为万元,分别由股东(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出资万元、万元、万元、万元。现各股东的出资已经到位,特此进行如下确认: 一、甲方以货币资金万元作为出资,该资金已汇入有限公司的临时帐户,帐号为,以实物资产万元作为出资(详见出资财产清单及验收盘点表),以车辆万元作为出资(其行车证号为)。在有限公司成立后,由甲方负责为其办理过户手续,以房屋万元作为出资(其房产证号为),在有限公司成立后,由甲方负责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二、乙方以货币资金万元作为出资,该资金已汇入有限公司的临时帐户,帐号为,以实物资产万元作为出资(详见出资财产清单及验收盘点表),以车辆万元作为出资(其行车证号为)。在有限公司成立后,由甲方负责为其办理过户手续,以房屋万元作为出资(其房产证号为),在有限公司成立后,由甲方负责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三、丙方以货币资金万元作为出资,该资金已汇入有限公司的临时帐户,帐号为,以实物资产万元作为出资(详见出资财产清单及验收盘点表),以车辆万元作为出资(其行车证号为)。在有限公司成立后,由甲方负责为其办理过户手续,以房屋万元作为出资(其房产证号为),在有限公司成立后,由甲方负责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四、丁方以货币资金万元作为出资,该资金已汇入有限公司的临时帐户,帐号为,以实物资产万元作为出资(详见出资财产清单及验收盘点表),以车辆万元作为出资(其行车证号为)。在有限公司成立后,由甲方负责为其办理过户手续,以房屋万元作为出资(其房产证号为),在有限公司成立后,由甲方负责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附件:实物出资清单(列成表格、分列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金额)该清单需各股东签章。 以上出资谨经股东各方确认,具备法律效力。 股东:甲方股东:乙方 股东:丙方股东:丁方 日期:

(完整版)出资人合作协议(模板)

合同编号:出资人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地点: 201X年X月X日

甲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目录 第一条总则 (4) 第二条协议各方 (4) 第三条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住所 (4)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4)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及比例 (5) 第六条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5) 第七条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6) 第八条出资人的责任 (7) 第九条股权的转让 (7) 第十条公司组织结构 (8) 第十一条利润分配 (11) 第十二条股、禁止行为的约定 (11) 第十四条保密 (12) 第十五条公司未能设立情形 (12)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2) 第十七条适用法律 (13)

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13) 第十九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13) 甲、乙双方为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进行资源互补,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合作投资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则 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而签订。 第二条协议各方 第三条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住所 3.1公司名称:; 3.2公司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3.3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及比例 5.1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5.2出资人出资金额及比例如下: 第六条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6.1出资人认缴出资的出资方式为: XXX,出资方式:认缴人民币 XXX,出资方式: XXX,出资方式: 6.2实缴出资人出资期限: 各出资人的出资应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5日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6.3以实物/知识产权出资的转让期限: 6.4出资人认缴出资的出资期限为: XXX,认缴出资的出资期限:年期限 XXX,实缴出资的出资期限:

企业投资并购法律风险

公司投资并购法律风险 金融危机来临时,大量企业出现倒闭或濒临破产状态,正是有些实力雄厚企业收购的良机,往往此时并购这些由于金融危机所造成的即将破产的企业所花成本比正常时要小,在谈判、收购的过程中也省时省力。但是,也正因为金融危机,投资并购也面临比正常经济环境下更大的法律风险,因为投资并购各关联方在金融危机之中都存在不可确定的因素,从而使投资并购活动更增风险。因此,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时须注意以下五项法律风险: 一、企业并购前的融资风险。 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对外并购,更要注意在正常经济环境中不易发生的一些融资风险。由于金融危机对银行、金融机构产生了巨大冲击,也应考虑此家金融机构是否存在破产或者其它因素(如国家突如其来对银行、金融机构等采取紧缩政策)导致不能发放资金的可能性,提前制订应对策略。企业在做出采用何种方式募集并购资金、采用哪种并购的方式、并购何种企业等融资决策前,应进行详尽调查以及资深人员对项目的论证来规避其中的法律风险。 在具体的融资流程中,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应确保股东会、董事会所做出的融资决议有效,因为在金融危机的前提下,股东会对出现的风险抱有更大程度的担扰,以免在融资合同签订后,一些有决定权的股东提出异议,导致出现上市公司的违约或者诉讼。金融危机中,在履行融资合同的过程中,企业也要确保担保物或为自己担保的关联公司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的营运正常,不使银行产生对公司或担保方、担保物的信用或资信、价值贬值的现象,以避免银行方违约或要求更多的抵押、担保或要求提前还贷及不发放还未发放的资金,影响并购计划的进程。 二、被购企业情况前期调查中的风险与控制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企业出现了破产但却并未实际破产或者说已经名存实亡,企业往往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潜在的债务还未表现得十分明确,有些存在着担保,诉讼保全等限制转让的情况,土地房屋及主要设备等资产的权利的完整性、合法性都出现在正常环境下不会发生的潜在不完整或不合法的情况;金融危机下,被并购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能履行、主要关系及客户是否还存在,客户的履约能力是否还有保证;被并购企业是否还存在未结的诉讼等等。 应付这些风险,第一、要求被并购方提供尽量详细的资料,如各种重大的合同、合同的履行情况、被购方的股东情况变更情况,最新的章程,年检情况。第二、派遣财务人员对并购方进行详尽的财务检查。第三、选择实力评估机构做出对被并购企业本身及重大资产的真实评估。第四、由有经验的律师对被并购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如被并购企业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担保、诉讼等。在此基础上再加以认真分析论证,做出科学合理决策。 三、被并购企业本身风险及控制 金融危机下,被并购企业因为出现不稳定而导致一些不可忽视的风险。一、企业重要人员流失如重要的研发人员、掌握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人员、重要管理人员、掌握客户的营销经理或人员等。二、大股东暗中转移资产或抽资,无形资产的贬值或股东转移无形资产及暗中许可多方使用无形资产。三被并购企业因金融危机导致财务状况的恶化、税务情况的真实,有无漏税,逃税等等。 这些风险在公司准备并购时的前期谈判工作最好用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的形式予以确定、保证,具体由律师进行操作以及会计师对被并购方调查后提出。

企业投融资的法律风险

企业投融资的法律风险 企业投融资的法律风险 人人皆知“投资有风险”,如何发现并预防这些风险,从而为自己的投融资行为提供有效的风险控制,以实现商业目的,这是投资 之前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那么企业投融资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一 起来了解一下! 1不同的投融资方式,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 选择好适合的方式是防范风险的第一步,要进行多方比较比照,量体裁衣。 企业直接头痛子模式,有具有贷款/委托贷款性质的投融资方式,以及其他依法可行并经投、融资双方认可的投资方式:通过小贷公司、典当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非银行机构的资金运作模式进行借 贷模式的投资;融资租赁等其它形式的投融资方式。间接投融资模式,有股权转让投资、增资扩股投资。多与会计师沟通选择风险最小以 及赋税成本最低的投资方案是投资成功的第一步。 2投资不一定要用现金,把握好无形资产投资的法律风险? 4以技术作为投资的风险大,作为合作另一方如何防范 一是技术本人的权属需要明确界定与保证;二是技术本身防范瑕 疵作出约定;三是约定好交付方式和贬值风险。 5企业间的相互借贷,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 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 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 合同……”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企业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为无效合同。 如:约定不论盈亏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联营行为;约定一方向 企业投资,但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资行为等, 在实践中都将会被认为是变相借贷行为而归于无效。 6公司间借贷中出借人的风险? 出借人有可能丧失担保利益。在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中,因借款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无效,对出借方是重大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 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 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因此,一旦借款合同被认定 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会被认定无效。出借人将无法获得或 获得的担保利益将会大打折扣,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本金的情况下, 出借人在一定程度上将丧失收回本金的保证。 7如何采取合法的形式进行企业间的借贷,从而避免法律风险? (一)委托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 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 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 贷款风险……”的规定,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 为发放贷款。贷款对象由委托人自行确定。这种贷款方式解决了企 业间直接融通资金的难题。它是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产物,是一 种变相的直接企业借贷。由于商业银行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所 以会增加交易成本。但通过此方式可以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由于企业有权决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对企业来说拥有较大的利润

合伙投资协议书范本

合伙投资协议书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享有___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及_________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三方一致同意用出资总额_________的股权作为出资,参及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各共同投资人将各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_%。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若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事务执行 1.甲方、乙方、丙方作为共同投资人身份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甲乙丙三方投资人有权相互检查各自所负责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当三方中一方或两方不再参加公司日程事务的管理时,从事公司管理的一方或两方有义务向不再参加公司管理的两方或一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乙丙三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任何一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某一方或两方执行共同投资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投票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企业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从近年来国有企业所发生的法律纠纷来看,在公司资本的形成与维持、股权转让中债务承担以及投资清算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现就相关法律风险及防范分析如下: 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点:(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防范:国企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资;对投资对象应作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如投资对象承诺保底和高额回报的,应值得警惕。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把债务人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特别是信誉好、资产多的国有企业股东。上述规定加大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及出借资金的法律风险,相关纠纷可能因此大幅增加。极端情况下,即使国有企业出资到位、即使仅持有少部分股权,也可能会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终还面临向虚假出资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防范: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除自己足额出资外,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点: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公司合作投资协议范本(2021版)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BH-011131 公司合作投资协议范本(2021

公司合作投资协议范本(2021版) 一、投资人个人信息和投资金额 1、姓名:身份证号: 住址:邮编: 电话:账号: 电子邮件: 入股金额:¥(大写): 2、姓名:身份证号: 住址:邮编: 电话:账号: 电子邮件: 入股金额:¥(大写): 3、姓名:身份证号: 住址:邮编: 电话:账号: 电子邮件: 入股金额:¥(大写):

4、姓名:身份证号: 住址:邮编: 电话:账号: 电子邮件: 入股金额:¥(大写): 5、姓名:身份证号: 住址:邮编: 电话:账号: 电子邮件: 入股金额:¥(大写): 经过以上投资入股人友好协商,在公平、诚实、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风险共担的原则基础上,本着弘扬普洱茶文化,发展普洱茶产业,共同致富和为社会、国家多做贡献的原则,投资入股创办“普洱同昌顺茶业(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规签定以下协议: 二、普洱同昌顺茶业(厂)企业宗旨和质量方针 1、企业宗旨为:一切为了顾客,一切为了市场。 2、企业质量方针:永远做更好。 3、企业质量目标:顾客和市场的要求就是我们的质量目标。 三、合同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如各方对合作满意,可于本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协商继续合作事宜。否则,按退股条款处理。经协商,各方同意继续合作时,必须另行签定合作协议,另行签定协议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企业海外投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企业海外投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国际经济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GDP 超过2000美元时,这个地区就产生了境外投资扩张的内驱力。,我国人均GDP超过了2000美元,有些发达地区更是超过了4000美元,经多年外商资本的大量引进和积累,我国在纺织、轻工、化工、机械等传统产业已经有了相当规模的技术和水准,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关注到境外投资。然而,在降低成本、追求利润和布局网点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对海外投资的投资环境和法律风险没有充足的认识。 企业海外投资的主要法律风险 保障跨国成功投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安全和成本,因此,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要获益,离不开对国外实体法律的了解和投资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保护外国来华投资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已与112个国家签订115个双边投资协定,不仅为国外企业到中国投资,为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提供了基本的保障。然而,由于面临着完全不同的政治、文化环境,我国企业在海外并购、经营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仍是极高的。 并购风险。企业并购一般不外乎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提高利润率、分散投资风险、购买品牌等等。对于中国企业来讲,有获取现成的销售渠道、规避欧美反倾销、配额限制等贸易壁垒以及利用国外高水平劳动力等目的更明确。 并购的法律风险以财务风险、汇率风险和融资风险为主。中、外财务系统不匹配、税收漏洞和其它未登记风险、有形与无形资产的定价等都会造成并购项目实现不了预定的盈利目标。另外,投资者多数需要通过贷款筹集资金,融资及偿还币种的选 择就存在极大的风险,如果选择不当,在还款期内汇率大幅变化,可能给企业带来极大损失。对国外的经济体制不了解,还有可能被认

最新公司投资人合同协议书范本.

公司投资人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恵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投资人的投资方式和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以乙方注冊成立的公司(以下简称_)为项目投资主体。 2、甲方投入万无,总计投入万无,每次投入万无。 3、乙方以运营管理公司劳动方式获得股份和年终分红,甲方不参与经营,但享有年终分红和重大经营决策权力。 二、双方义务和权力 1、公司成立注冊后,由乙方经营管理,日常工作除重大决策(如大额以及高风险投资) 外,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经营活动。 2、甲方享有对乙方帐目盘点和核查权力,并对乙方产生约束监督权力。 3、重大经营决策时必须有甲乙双方以及所有股东法人参与时才可进行决策,任何一方不得 私自进行决断,否则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所有经济损失以及事件产生的民事责任。 4、公司重大财产购置如(汽车、房产)需经过甲乙双方同意方可进行购置。 5、除公司主营业务外投资如(购买有价证券、股票、基金、贵金属投资产品、或跟公司主营业务没有直接联系业务)未经过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公司名义投资购买。 6、甲方有责任和义务通过自身人脉矣系和企业平台为乙方提供客户资源和创造更好的销售条件。 7、乙方有义务和责任向甲乙报告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股权的转让和保护协议 1、甲乙双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甲乙双

方和其它持股股东全部同意。 2、甲乙双方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所持股份股权时,应当通知其他持股股东或投资人。 3、甲方双方任何一方转让手中股份股权时,协议甲乙合作双方在相等的条件下享有优先受 让权力。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都有权通过追加投资増加股份股权持股比例和权益。 5、乙方通过经营活动为公司创造较高利润和较大商业价值时,有权享有增加更多的股份股权持股比例。 6、股份股权出卖转让后,甲乙双方通过手中股份股权比例取得财产。 7、在未经甲乙双方许可下不得接收甲乙双方以外的投资及其它有损股东权益的投资。 8、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年内,甲乙双方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9、公司成立后,甲乙任何一方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額。 四、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甲乙双方按手中股份股权承担经营亏损,承担与股份股权所持比例相对应的亏损数额。 2-公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孳生物和购置财产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3、经营活动产生净利润甲乙双方按照手中持股比例获得财产。 4、甲乙双方按持股比例共同承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及其它可能产生的经营费用。 5、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甲乙双方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五、其它权利和义务 1、乙方做为公司直接经营管理者,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挪用公司资金资产做为个人用用途? 否则甲方保有追究乙方经济损失赔偿和民事责任。 2、乙方在执行经营活动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甲方或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在执行共同投资人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净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国际经济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时,这个地区就产生了境外投资扩张的内驱力。2006年,我国人均GDP超过了2000美元,有些发达地区更是超过了4000美元,经多年外商资本的大量引进和积累,我国在纺织、轻工、化工、机械等传统产业已经有了相当规模的技术和水准,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关注到境外投资。然而,在降低成本、追求利润和布局网点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对海外投资的投资环境和法律风险没有充足的认识。 企业海外投资的主要法律风险 保障跨国成功投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安全和成本,因此,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要获益,离不开对国外实体法律的了解和投资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保护外国来华投资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已与112个国家签订115个双边投资协定,不仅为国外企业到中国投资,为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提供了基本的保障。然而,由于面临着完全不同的政治、文化环境,我国企业在海外并购、经营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仍是极高的。 并购风险。企业并购一般不外乎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提高利润率、分散投资风险、购买品牌等等。对于中国企业来讲,有获取现成的销售渠道、规避欧美反倾销、配额限制等贸易壁垒以及利用国外高水平劳动力等目的更明确。 并购的法律风险以财务风险、汇率风险和融资风险为主。中、外财务系统不匹配、税收漏洞和其它未登记风险、有形与无形资产的定价等都会造成并购项目实现不了预定的盈利目标。另外,投资者多数需要通过贷款筹集资金,融资及偿还币种的选

择就存在极大的风险,如果选择不当,在还款期内汇率大幅变化,可能给企业带来极大损失。对国外的经济体制不了解,还有可能被认为触犯了反垄断法和危及其经济安全等等。 并购中要有明确的战略规划,有吸收并购项目的技术能力和融资能力。必须与并购规划相匹配。足以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韩国的大宇公司的海外并购就是前车之鉴,当年的扩张成主要是关注企业海外市场规模,但终因资金链的断裂而未能续写神话。一些著名国际咨询公司的数据显示,中国企业60%-70%的合并案例是失败的。其中,3/4收购企业的股价下降20%以上,36%的企业能维持其收入增长,67%的中国企业无法获得交易时承诺的效益。 经营风险。经营阶段的法律风险有环保风险、知识产权、劳务、合同管理、公司治理以及母公司责任等等。不同的国际环境、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化,任何一个小的问题都有可能酿成巨大的危机。1989年埃克森公司瓦尔德茨油轮发生石油泄漏,因为违反被收购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被控要求40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江苏中江公司在“走出去”之初,曾经因为承建一条1800万美元的公路,而亏损2900万美元。 东道国法律、财税制度的变化也可能影响企业的经营。当前,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国外企业,必须执行《萨班斯》法案,美国一些州已根据《萨班斯法》出台了州法律,中国公司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代价。统计显示,大型美国公司履行《萨班斯》法中的有关“完善内部控制”的条款,第一年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的平均成本就高达430万美元,而在美的中国企业了解这些州法律非常重要。 跨国产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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