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管理规定

机动车管理规定
机动车管理规定

机动车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登记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三节转移登记

第四节抵押登记

第五节注销登记

第三章其他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

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登记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号牌、行驶证的,除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外,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申请注册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确认,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查,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三)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

号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

(四)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

(五)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六)机动车获得方式;

(七)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八)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

(九)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十)机动车照片记录的机动车外形;

(十一)注册登记的日期;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九条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对于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收存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

第十条更换发动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收存发动机的来历凭证。

第十一条机动车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更换整车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收存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退还原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查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于变更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档案应当密封,交由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第十三条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并收存机动车档案,确认机动车,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车辆管理所,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行驶证;

(四)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提供《居民户口簿》。车辆管理所按照第十二条第二、三款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

(一)变更后的车身颜色;

(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

(三)机动车更换车身、车架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四)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五)更换整车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编号、出厂日期、注册登记日期;

(六)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后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七)变更后的使用性质;

(八)需要办理机动车档案转出的,还登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九)变更登记的日期。

第十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填写《变更备案申请表》,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

第三节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机动车获得方式;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四)转移登记的日期;

(五)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登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六)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登记机动车登记编号;

(七)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登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四)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五)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同时,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第四节抵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第二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

(三)抵押登记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注销抵押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第五节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辆管理所。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登记注

销信息。

第二十七条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有关灭失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对因机动车灭失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作废。

机动车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三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停驶或者停驶后恢复行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停驶的,交回号牌和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收回或者发还号牌和行驶证。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时应当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对申请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换发,收回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确认机动车,并于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期间应当停止办理该机动车的各项登记。

第三十条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

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登记编号不变。

补发号牌期间应当给机动车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补发、换发号牌或者行驶证后,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第三十一条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驶出本行政辖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核发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管理所更正。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三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机动车的各项登记。被盗抢机动车发还后,车辆管理所应当恢复办理该机动车的各项登记。

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应当提交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核查后,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大型载客汽车和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但申请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除外。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

车辆管理所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种类、式样,以及各类登记表格式样等由公安部制定。机动车登记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印制。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进口机动车是指:

1.国家限定口岸进口的汽车;

2.各口岸进口的其他机动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合法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五大总成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

(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三)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四)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

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

6.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7.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8.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个人的住所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

(六)住所地址是指:

1.单位住所地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

2.个人住所地址为其申报的住所地址。

(七)机动车获得方式是指,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购买、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调拨等。(八)机动车来历凭证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

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9.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

(九)本规定所称“一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4日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同时废止。2004年4月30日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车辆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车辆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一、目的及适用范围 1.目的 为规范公司车辆调配制度,提高办事效率,节约经费,特制定此制度。 经营场所应做到清洁、整齐,不准乱堆、乱放杂物,不得乱扔、乱倒垃圾,不准随地吐痰;经营场所每天一清扫,每月一大扫,保持地面、天花板的清洁,不积尘、不积水。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车辆管理实行由行政部统一调配 1.用车原则 a.优先使用 同等情况下如有两方需同 时使用车辆,应考虑职级较高者或业务繁忙的部门优先使用,服从行政部统一调配。 b.合并使用 各部门同线路用车时,应服从行政部调派,合并使用。 c.工作时间严禁私人用车。 2.用车范围 a.公司日常送货业务 b、财务人员办理银行业务 e.紧急情况或特殊用车 3.用车手续 a.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用车人需提前填写《用车申请单》(见附表一),呈本部门负责人签名同意后,交行政部统一调配。 b.驾驶员依照《用车申请单》所报批的行车路线行车;

4.驾驶员须知: a.驾驶车辆出发前例行检查证照是否齐全;车况,如外观、车灯、水箱水、刹车、轮胎、各种油类是否正常;核对里程数,并如实在《行车记录本》(见附表二),记载每次出车时间、地点、用途、用车及里程数等。每星期五下班前将《行车记录本》交回所属机构行政部核对;行政部每月不定期对车辆进行抽查;严禁无照驾车、酒后驾车、带病驾车等。 b.驾驶员因自身原因违反交通规则,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担,因领取违规被扣驾照或交纳罚款而外出,以事假论处。 c.车辆应按规定位置停放。所有车辆非特殊批准,晚上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否则按私自用车处理。 另:本制度自公司总经理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表一 用车申请单 量具必须保持完好无损,零件、附件无丢失,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及时送技术品质科以便检查、修理、鉴定。 申请人 申请用车时间 所属部门 用车事宜 5.1.5 公司车辆按车辆分工实行专人保养责任制,司机必须定期(每日下班前)检查各自的车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检修,否则,追究司机的责任。 部门负责人 行政部 附表二 《行车记录本》 为了加强车辆智能车闸系统及电脑管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使系统更好的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工程公司办公车辆管理办法

XXX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办公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是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进行业务往来、商务洽谈必备的交通工具。为了适应公司改革改制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根据国家、行业及公司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办公车辆,是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所使用的轿车、越野车、小客车等机动车辆。 第四条本办法由物资机械管理部(以下简称物机部)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 第二章办公车辆的基础管理 第五条车辆的购置权限在公司,租赁中心代表公司办理车辆采购的具体事宜。未得到公司的书面委托,各单位不得擅自购置车辆。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如需购置车辆,应以书面形式将购置申请上报物机部,经公司主管领导的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七条物机部负责建立管理台账,统一管理;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以下简称租赁中心)负责新上牌照、年审、日常调配、收费、核算等工作。 第八条公司所属的办公车辆,必须办理公司牌照,不得挂靠个人。 第九条车辆在达到报废条件后,由租赁中心提出书面报废处置申请,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上缴车管单位指定的回收公司,所得款项全额上缴财务部。 第十条严禁将报废车辆随意处置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如需处理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必须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过户等手续。

第三章办公车辆的配备 第十一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所需车辆,必须首先考虑在公司内部进行调配。当公司此类资源不足、无法调配时,方可新购或外租,但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进行审批。对于公司已经配置办公车辆的项目部,原则上不允许再外租办公车辆。 第十二条劳务公司原则上要求使用公司现有的办公车辆,应尽量避免新购车辆。 第十三条各使用单位外租车辆,所有具体事宜都应由机械管理部门进行,其它部门及人员不得越过机械管理部门办理具体事宜。 第十四条外租车辆应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原则上不得租赁原值在25万以上的车辆。车辆进场前,应按公司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申请及合同评审。 第十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所使用的办公车辆,无论是新购还是租赁,都应在各单位机械管理部门建立管理台账,并在发生变更时,及时上报物机部备案。 第十六条车辆调动时,操作司机应及时办理一式四份的交接手续,交接双方、物机部、租赁中心各一份。如未办理交接手续,除追究操作人员的责任外,租赁中心将继续向原使用单位收取租赁费。 第四章办公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办公车辆原则上实行人车终身负责制度,即操作人员若无特殊原因,不得调离其所驾驶的办公车辆。操作司机调离其所驾驶的车辆,必须事先征求物机部及车管组的意见。 第十八条车辆驾驶员必须是持有驾驶执照的人员,原则上不允许非专业司机单独驾车外出。 第十九条公司所属的办公车辆,原则上要求由公司职工驾驶。在未征得

上海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上海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近年来,随着人们工作、生活节奏的加快和汽油价格的逐年增长,非机动车以其无需挂牌办证、轻便、快捷节支的优势受到广大群众青睐。下文是上海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公安局是本市非机动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残

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调控措施) 本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需求和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或者采取淘汰措施。 第二章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管理 第五条(安全技术要求)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的电动机功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中的汽油机排量等推荐性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第六条(产品目录) 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编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编制。

厂区内部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厂区内部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一、车辆行驶 1、一切车辆靠右行驶,互相礼让,不争道、不抢行,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公司大门口应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 2、让车与会车:小车让大车,机动车让非机动车。 3、公司区内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各种车辆进出公司大门、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得不超过5km/h。 4、公司内机动车行驶严禁超车,倒车时,驾驶员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5、生产车间、零件仓库严禁任何车辆进入(叉车除外)。 二、车辆的停放 1、公司内部员工车辆按划定停车位依次停放(停车区域:厨房侧边停车区和行政楼前停车区,内部员工要求优先停放厨房侧边停车区)。定点作业时,要在不妨碍通道的情况下进行。 2、距交叉路口、弯道、公司大门15m内不准停车,消防栓前2m内不准停车,马路中央不准停车。 3、晨会期间(7:50-8:00)禁止任何车辆进入厂区,公司员工车辆停放于公司外部,配套商送货车辆在公司外部按序等候,8:00后方可进入厂区装卸货物。 4、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要按指定地点停放(正门侧边非机动车停放区),严禁进入生产生活区域及其他影响交通的地方。 三、驾驶人员管理 1、驾驶员必须持有经公安交警部门考核合格后发放的符合相关驾驶车辆驾驶执照。 2、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本管理制度,按交通标志行驶,并听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服从公司行政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3、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或安全操作证。证件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4、驾驶中严禁吸烟、饮食或做其它有碍安全行车的活动,不得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5、严禁酒后驾驶。 四、事故处理的规定 1、厂区内交通事故的处理,发生事故后除按公司考核办法、考核外,还要对责任者视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程度,给予批准教育、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 2、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抢救受伤者,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行政部 2016.3.22

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公司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根据省、公司和行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车辆管理的日常使用、管理。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生产经营管理用车。 第二条车辆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驾车、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车辆使用坚持公车公用和“确保生产、保障公务、各司其职、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办公室主管车辆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并对车辆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车辆使用管理 (一)车辆使用实行申请审批和派车单制度。用车人须提前(紧急、特殊情况除外)在办公系统内填写“用车申请”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办公室负责人审批。无用车申请或不符合审批程序的,不得派车。临时用车或紧急事务用车,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办公室负责人同意、车辆管理人员安排。除办公室外,任 -1-

何人不得随意调用车辆和安排驾驶员出车。对车辆状况不满意,挑选车辆和私自指定驾驶员的,办公室有权取消派车。 (二)按照xx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全司各级管理干部一律不允许固定或相对固定用车的规定。领导干部用车须严格执行申请审批和车辆调派制度,上下班不得使用公车接送。交流干部周末往返不得使用公车接送。 (三)业务协作单位原则上不予派车,确因特殊需要用车的,由业务联系部门严格按程序报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派车。 (四)车辆调派坚持高效、节能、安全原则,在满足乘坐的情况下,同一方向多人开会、公务的,尽量安排同车出行,做到一车多乘、一车多用,提高用车效率。用车人员应服从安排,按时乘车。 (五)用车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指挥驾驶员改变车辆用途、行驶路线及延长使用时间,确需改变的,用车部门或用车人须向车辆使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车辆使用管理部门统一调配。驾驶员要及时做好记录,事后须补办相关用车手续。 (六)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学习三天及以上的原则上车辆不随行。城区内公务一般不安排派车,确需派车的,由用车人上报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向分领导报告,经分管理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七)车辆须由指定的专(兼)职驾驶员驾驶,严禁将车辆-2-

私营企业车辆管理制度(试行)

浩华特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节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为使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及有效使用各种车辆,为公司的良好运行提供强有力的后备保障,特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各部门公务用车,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派车。 第二条公务用车辆,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各种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证件、保险卡、养路费证明及保养手册由各使用人携带外,其余均由办公室保管,不得遗失,如该车移转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统由管理部保管,并负责一切违规费的缴纳及维修。 第四条司机的雇用解雇奖惩各项,均依本公司人事管理办法处理。 第五条车辆使用人意图虚伪欺瞒或擅自外借第三人使用等情形时,除依法严办外,应按残价(损失)一次偿还。 第六条实行公司驾驶员对车辆负责制。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罚款概由使用人负担,如出于工作的需要,借车于该车司机外的第二人,该车司机应纪录并告知用车人车辆状况,方可借用,并且牢记借车时间。如果时间记录有出入,交通违章费用由负责该车的司机负责。 第七条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管理联络,应即刻前往处理外,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八条车辆安排按照先急事、后一般事;先满足工作任务、接待任务,后其他事的原则安排。 第二节公司司机管理办法 第一条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需要维修的及时向领导汇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司机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的清洁),一个月必须清洗一次车内座套。 第四条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根据一天的用油量发现存油不足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加油。第五条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

公司内部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暂行)

公司内部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内部道路交通安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内的所有机动车辆行驶,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公司内部道路交通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内主要通道上依据有关规定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如限速标志、限载标志、限高标志及禁止通行标志。 第四条车辆按《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五条除上级领导莅临公司检查工作、抢险救灾外,公司及个人车辆进入家属区、厂区,必须在安全监察部办理通行证,公司内通行证上标明:限速行驶、谨慎驾驶。违者罚款200元。 第六条公司内车辆一律限速行驶(抢险救灾除外),超速罚款200元。 第七条公司内行驶限速为汽车15公里/时、铲车5公里/时,在生产设备区域进出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时。 第八条车辆行驶要安全礼让,转弯处谨慎驾驶,车辆停放以不影响公司内各主要通道交通为原则,在指定区域停放。 第九条公司内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取得操作证方可单独驾驶,凡无证驾驶(含证照与车型不符)、私自开车者,罚款200

元,造成事故除追究责任外,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条翻斗车、铲车不准载人行驶,电瓶车驾乘人员不得超员。上述车辆未经允许不准驶出厂外违者罚款200元第十一条安全监察部的安监人员、后勤管理部的门卫及当班巡逻人员,负责查处车辆超速、车辆乱停乱放等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在公司内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安全监察部及后勤部,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不得隐瞒情节或伪造现场。 第十三条路灯所属的责任部门要加强对路灯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及时消缺。 第十四条后勤管理部负责对道路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公司内道路施工,后勤部负责落实设置路障,夜间悬挂警示灯,在路口设置"前方道路施工,请绕道行驶"标指牌。 第十六条后勤管理部负责路面的清扫,运垃圾、运煤、运灰车辆要做好防撒落的措施。安全监察部有权根据污染情况向公司考核办提出200-1000元的考核建议。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相关责任人的考核,在当月奖金中扣除;外包工程队的交通违章由后勤管理部在安全保证金中扣除;外来车辆的违章考核由安全监察部报总经理办工室考核。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公司车辆使用的管理规定

关于公司车辆使用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车辆使用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车辆运行安全,现针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特制定以下公司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一、公司车辆使用程序 1、员工外出办事,三公里以内,应首先选择公交车为主要交通工具(经理以上人员及财务部支取大额现金用车除外)。 2、符合条件的用车,一律按照行政部派车规定进行申请。用车部门需提前一天到行政部填写《用车申请单》(附件1),行政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调度车辆。出车结束后,驾驶人需填写车内的《随车单》(附件2),并到行政部做用车归还登记。 3、车辆使用按先工作任务为先、后其他事项的原则安排。单独一人在城区办事,原则上不安排车辆。日常市内宣传使用,无须每次提前到行政部登记,使用部门自行登记,行政部抽查,超过50公里或者出市区使用要提前登记。出现登记里程差异20公里及以上的情况将对车辆使用部门处以100元/次罚款(差异每增加20公里罚款翻倍);行政部抽查过程中发现临时集中登记的情况将对车辆使用部门处以100元/次罚款。 4、节假日或非工作时间车辆的使用应呈请行政部核准后方可调派。 二、费用管理 每月7日前,行政部按车次统计各部门和子公司出车里程,并按各车费用标准计算用车费用,报财务部门进行分摊。 三、公司车辆驾驶人职责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

2、加强车辆保护意识,爱护车辆。使用方在用车时,发现不正常项(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车灯、方向灯、外观等),有责任立即加补或调整,并及时通知行政部。 3、保持车辆卫生整洁是每一个驾乘人员的义务,车厢内杜绝吸烟。每位驾驶人员出车结束后应及时清洁车辆卫生,保证车辆内设施齐全、座椅整洁。后备箱在使用时尽量用报纸等物品做+好保护,避免刮碰或污染。车辆归还时,行政部负责检查车辆卫生,凡发现不合格项,将对车辆使用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4、严格按照《用车申请单》注明的用车事由、时间、地点出车,不得公车私用,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一经查实每次罚款1000元,并补偿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5、认真、及时、准确地做好行车记录填写《随车单》,乘车人员按规定签字核实。 6、出车结束后公司车辆必须当天归还,并且停放在公司指定地点,严禁异地停放。 7、用车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由车辆驾驶人承担一切后果,并在违规日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罚款交至行政部,并协助行政部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置。 8、如在公务用车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同时立即报告行政部及主管领导,通知保险公司勘察现场,办理赔偿手续。驾驶人承担由其原因造成的事故责任,由此产生的费用如若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将由驾驶人承担。凡是由于当年车辆事故过多造成次年车辆保险费率上调,上调的费用将由所有发生事故的车辆驾驶人所在部门进行分摊。

工程总队机械车辆管理规定

一、站项目管理部器材组是总队器材设备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对总队器材设备管理工作负总责;对总队各项目部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站项目管理部器材组、总队项目经理部需配备专职器材设备管理人员,器材设备管理人员原则上要求持证上岗。在岗工作人员不得无上岗资格证书,如确实需要使用无岗位资格证书人员,先要经过培训,待取得了上岗证书再使用。 二、总队项目部所有器材采购和设备订货实行科学先进的采购方法。主要材料(钢材、水泥、商砼、电气设备等)实施招标,由站项目管理部器材组负责牵头,采购要按计划,货比三家,按质论价,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具体工作由总队项目部自行组织实施。 三、总队项目部器材采购和设备订货需签定货合同的,必须统一以总队名称对外签订定货合同,经逐级评审报批合格后,加盖总队器材设备定货合同专用章。总队各项目部一律不得用个人名章、个人签名代替订货合同专用章。如有擅自用签字、名章,代替总队器材设备订货合同专用章,发生的经济纠纷和一切后果由职责人负责。 四、材料进场要严格验证验收手续,验证验收工作由总

队项目部保管员组织实施,专业工长、材料员、质检员参 加,主要对进入工地现场的材料进行验品种、验规格、验数量、验质量、验凭证资料的五验制度”并相应做好记录,对需要复试送检的材料按规定办理,并选择合适的场地存 放材料,材料按规定要求进行码放,做好相应的标识,保 持施工现场干净、整洁,做到帐物相符、账帐相符,坚决杜绝不合格品进入现场。 五、材料入库前,保管员应根据材料采购计划,材料清单,合同书核对材料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并进行严格点数计量,随货要有供货单位的发料凭证、装运清单、过磅单、合格证等资料;发料凭证上要有材料价格、数量。 六、保管员接受无凭证或发料凭证末到的材料,应先办理暂估入库,单独存放,单独保管,单独标识;并做好相应记录,待查明原因后处置。材料质量验证,一般只做外观验证,验收人员对进场的材料按规范、标准对材料外观质量进行仔细观察,对资料进行审查,要求复试的材料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样送检,并做好记录。材料验证验收合格,由保管员填制入库验收单,经验证验收人员签字认可后,登记台帐,并将单据记录及时准确地传递给相关人员。 七、总队各项目部工程完工后,无后续工程,材料原则上退回到高家堡仓库统一保管。 八、站项目管理部器材组负责对周转材料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正式 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

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

物流车辆管理规定

物流车辆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公司物流车辆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明确司机的利益与公司的效益的密切关系,提高司机的工作责任心,特定如下制度。 一、货运车辆与司机的管理制度和奖罚制度 (1) 车辆由公司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公司根据司机全年工作表现,从司机产值、安全行车、维修费用、服务态度、客户意见等各方面全面考虑,对表现好的司机给予奖励,对表现差的司机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2) 车辆由公司指定驾驶员专用,其它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驾驶,司机不能将车转借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特殊情况车辆需外借的需经部门领导报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借出,如有违反扣罚200元,造成后果由司机本人承担。

(3) 车辆除执行运输任务外,未经批准不得随便驶离公司物流车辆指定区域,包括不得私自开车回家和办私事,不准起动发动机在车内睡觉,以上如发现第一次扣罚一百元并追究责任,重犯要从严处罚。 (4) 车辆进出公司,均要遵守码头有关纪律、制度,限速为20公里/小时,若在厂装、卸货,均要遵守厂方的有关纪律、制度或行车指示,如有违反第一次追究责任,罚款并写检讨书,重犯者从严处罚。 (5) 司机每天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旷工、迟到、早退。请假要事先通知管理人员,经批准后方可休息。否则,报公司从严处理。 (6) 司机不得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否则,报公司处理和送交公安部门。

(7) 司机执行运输任务时,在外遇特殊情况或不幸发生事故,不论在何时何地必须马上通知公司领导或公司管理人员。 (8) 司机报销过桥费,油料费等必须要做到如实反映,不得弄虚作假、虚开发票收据,如发现经核实后要从严处理。 (9) 对在工作时间内穿拖鞋或不穿上衣等影响公司形象的司机第一次罚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车辆使用及管理办法

车辆使用及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公司车辆及司机的管理,提高公司车辆的使用效率,确保安全行车和车辆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公司的商务用车及物流用车均适用。 3、职责: 3.1各部门:部门负责人审核用车申请的真实性及必要性; 3.2行政人事部:用车申请的指派和安排,公司车辆及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包括车辆平时 的正常维护保养及车辆年检、车辆出险后的保险协调和维修事宜; 4、车辆使用 4.1商务用车 4.1.1各部门人员因公务需要用车时,先填写《用车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至 行政人事部; 4.1.2行政人事部根据车辆状况、申请的先后顺序及事情的轻重缓急安排车辆并开出《派 车单》注明此次所安排的车牌号并加签,然后在《车辆使用登记表》上登记,申 请用车人将《派车单》交司机出车。 4.1.3司机在《派车单》上注明此次出车前里程数并在完成任务回公司后填上回司时间 及里程表显示里程数,加签姓名将《派车单》交至行政人事部,涉及到如过路/ 桥、停车等费用的一并在单上注明。 4.1.4公司领导用车或迎送客户/客人时,由副总/总经理或市场部经理电话提前通知行政

人事部开出《派车单》给司机,司机按4.1.3办理。 4.1.5当公司出现如员工突发性疾病、公伤等紧急情况时,可由行政人事部或公司其它 管理人员安排出车,司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回公司后司机仍需补《派车单》 交行政人事部。 4.2物流用车 4.2.1公司自备车 4.2.1.1市场部自行核算出车辆装载量并规划好行车线路,至少提前两小时电话通知 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在《车辆使用登记表》上记录后,电话通知司机到 行政人事部领取《派车单》,司机依4.1.3办理; 4.2.2租赁车辆 4.2.2.1因公司车辆不能满足物流需求时,市场部可向外联系租赁车辆供使用,对第 一次与公司产生业务关系的车辆市场部需登记其身份证、驾驶证、车辆类型、 牌号及电话等信息; 4.2.2.2市场部须详细向租赁车辆司机交接清楚送货客户名称、地址、产品类型和数 量,有必要时可安排公司送货人员随行; 4.2.2.3市场部凭司机签回的《送货单》开出《租赁车辆费用单》,注明送货地址、金 额及车牌并签名后给司机,并根据公司财务规定向司机约定结算日期,自己 在《车辆租赁登记表》上记录; 4.2.2.4每月在公司财务结算前市场部将《车辆租赁登记表》交至财务部,结账时账 务凭此表与租赁车辆司机对账。 5、车辆维护/维修 5.1每天出车前司机必须检查车辆的制动、转向、灯光、车牌固定等,每周按《车辆检查 表》进行检查一次,如因出现检查不及时或未检查引起车辆故障(如缺机油、制动失

工程车辆管理制度

附件: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风电分公司工程车辆管理细则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风电分公司工程车辆管理细则为规范风电分公司工程车辆管理,安全合理、高效节约使用车辆,更好的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特制订本工程车辆管理细则。 1、车辆管理规定 1.1、本细则适用于风电分公司所属风电场和现场项目部使用的皮卡 车等工程车辆管理。车辆由综合部统一管理,由风电场或现场项目部(下称:责任人)具体调度。 1.2、车辆实行专人专车,专车专管,车辆出车前要填写《湖北风电 出差及用车申请表》;车辆使用前、后驾驶员要填写《行车登记表》,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事由等,并核对车辆里程表与随车“记录表” 中内容是否与前一次的记载相符;责任人每月定期检查,综合部不定期对其抽查。 1.3、车辆的证件和交费(包括年审、年检、养路费、营运证、纳税、 保险)等相关事项责任人须提前告知综合部统一办理。若因未及时办理证、费事宜而造成的罚款和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1.4、驾驶员、车辆出行办事时必须维护企业形象,保持人员服装整 齐、工程车辆整洁。 1.5、驾驶员平时要正常备勤,严禁脱岗、窜岗,违反风电分公司纪 律,应服从管理部门的工作安排。 2、车辆维修保养 2.1、车辆维修保养实行“签报”管理制,车辆有故障或需维护时要

立即报告责任人,由责任人起草“车辆维修保养签报”,提出维修项目和维修意见,综合部车辆管理专责和负责人会签意见,风电分公司领导签发同意后,方可到指定的专业维修点进行车辆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台账。未经批准,严谨私自进行车辆维修保养。 2.2、驾驶员平时要对车辆进行日常保养。山地和工地行车以及长途行车前后一定要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及时给车辆加油、加水及加刹车油,及时对车辆清理、清洗和处理小问题;经常检查轮胎禁止“光胎”行走,注意观察路况禁止“野蛮”用车。 3、车辆使用管理 3.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车辆使用的法律、法规,车辆行车区间仅限于风电场和现场项目部所处市、县范围,不得违反法规和超越范围用车。 3.2、驾驶员和车辆要服从风电分公司整体的工作安排和调度。 3.3、驾驶员出车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造成乘车人等候或工作延误。 4、油料供应 4.1、车辆加油一律使用风电分公司派发的固定车辆IC加油卡到对应加油站加油。未经批准,擅自用现金加油者由个人承担费用,风电分公司不给予报销。 4.2、驾驶员应及时查看加IC油卡的余额,当IC加油卡的余额低于500元时,驾驶员应及时向综合部车辆管理专责汇报,以便综合部及时充值。驾驶员在每次充值和加油后需在随车“记录表”上做好记录。 4.3、车辆进入山区或需远途行驶前,应在出发前加满油料,方可出发行车。若因特殊原因需在行驶途中非对应加油站加油时,应向综合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不淮车辆、行人通行; (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人行横道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绿灯烁闪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第十三条交通指挥棒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前平伸,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

公司内部的车辆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的车辆管理制度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所有涉及车辆的管理和控制的规范。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车辆的相关管理活动。 2、要求:一切对于车辆的管理和控制的活动应按本标准规定。(1)、公司公务用车的证照保管,车辆年审、车辆保险及其他支出等事项统一由综合部负责管理。公司车辆由总经理委托专人驾驶、保养、维修、检验、清洁等。 (2)、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事前向综合部申请调派,综合部应事先得到总经理批准,综合部依其重要性指定派车,不按规定申请,不得派车。 (3)、车辆驾驶人必须具有合法的相应驾照。 (4)、未经总经理批准,公司车辆不得借予本公司之外的人员使用。 (5)、费用报销 a.公务车油料费由司机通过加油票及里程数登记实报实销。即每加一次油则在综合部登记一次里程数,综合部根据里程数及出车情况审核,审核无误后交分管领导及财务部报销。 (6)、车辆维修应事先填写“车辆保修申请单”,注明行驶里程,经总经理核准后方可送修;清洗、打腊等附加服务事先应向总经理及时报告。

(7)、公司一般公务用车应指定特约修理厂维修,否则维护费不准报销。如情况特殊,经综合部主管同意可据实报销。可自行修复的,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8)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200元时,应事先征得分管副总或者总经理批准。 (9)、如因驾驶员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致使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其所需要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公司或责任人予以负担。 (10)、在无照驾驶、非公驾驶外出、未经许可车辆驾驶员将车借予他人使用,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或造成车辆损坏等情况,由车辆驾驶员及其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11)、私闯红灯、乱停车、驾驶未佩带安全带、驾驶时车速超规定等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其罚款和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担。其余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责任。 (12)、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即与综合部、以及相关主管联络处理。突发性其它类临时事故或故障,也应遵守“先报告再处理”原则。(13)、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责任者应赔偿。 a.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者):按经济损失的50%处罚;

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以适应本公司公务用车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及驾驶员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程序,确保安全,特制定以下规定。 2、适用范围 公司车辆。 3、术语/定义 无 4、职责 无 5、工作流程及要求 5.1车辆的使用申请 5.1.1公司公务用车由综合部统一管理、调度,如需公务用车,需填写《派车单》(附件 1),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部审批,本公司以外的人借用,需经总经理审批,综合部根据工作轻重缓急协调安排。 5.1.2驾驶人于驾驶车辆前需登记用车事由、地点、时间,然后领取钥匙,并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电瓶、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5.1.3各部门用车需提前一天向综合部报备,次日由综合部统一安排同一方向的用车人一起出车。 5.1.4如有未申请、未登记、未按规定出车的,按100元/次处罚。 5.2车辆的使用规范

5.2.1各部门用车期间,驾驶人必须严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或允许无证人员驾驶,如有按200元/次处罚。如有违章、遗失等由个人承担责任。损坏由个人照价赔偿外按每50元/次处罚。如有保险赔付的,按赔付额的10%对驾驶人进行处罚。 5.2.2车辆执行公务完成应及时返回公司,驾驶员完整填写《派车单》中回程信息并上交车钥匙。 5.2.3原则上不得公车私用,特殊情况下需用车的,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如有违章、用油、损坏、事故等由个人承担责任。 5.2.4车辆使用完毕后,使用人应清理车内物品,并进行必要的清扫、清洁,保持车内及后备箱的整洁,未及时清理者,按10元/次处罚。车内禁止吸烟,如有违反(还车时检查车内有烟灰为准)按20元/次处罚。 5.2.5车辆在下班后或节假日必须停放公司院内,下班后车辆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归还的,应打电话跟综合部说明原因,第二天上班及时将钥匙归还;放假期间需要用车的,放假前一天向综合部申请,完整填写派车单,经部门领导批准之后方可借车,放假期间车钥匙由借车人代为保管,假期结束及时将车钥匙交给综合部并填写回程信息,借车期间,造成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或事故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驾驶员负担,不提前申请的,综合部有权拒绝借车。 5.2.6为提高工作效率返程后1小时内必须还车,如半小时内需继续用车的可连续用车,如有返程未登记、未及时归还钥匙,按50元/次处罚。 5.3车辆的用油管理 5.3.1车辆用油统一由综合部购买油卡并造册登记车辆加油人员、时间、数量。

施工车辆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部场内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道路安全运输管理,预防各类道路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规范施工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施工场地内使用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施工作业所需用的汽车起重机、自卸翻斗车、砼罐车、拖拉机、农用车、客货两用车等各类施工车辆,也包括项目施工服务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施工班组、材料供应商。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部对项目部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物资设备部对项目部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保卫科负责项目施工服务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条项目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场内道路运输安全检查;项目物资设备部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部施工服务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项目经理为场内道路安全运输管理第一责任人;安全分管领导对本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七条所属项目部机动车辆的管理部门、作业队、班组负责人、

材料供应商,对所管辖的机动车辆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运行、维修等管理规章制度。 (二)做好机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运输调配工作。 (三)组织驾驶员、维护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四)负责办理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相关证件的审验和缴费工作。 (五)发生场内道路安全事故及时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六)在县道X287行驶时,必须服从交通协管员的指挥;在学校辖区行驶必须慢速,不得按喇叭,严禁在学校上学、放学时 间通过学校辖区。 第八条项目安质部负责对新进场的驾驶员进行审查并备案。驾驶员在施工现场从事驾驶工作必须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操作证、上岗证等相关证件,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一)遵章守纪,严格按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交通法规驾驶车辆。 (二)爱护车辆,保持车辆良好安全技术状态和车容车貌。 (三)做好出车前安全检查和收车后的保养工作。 (四)发生道路安全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抢救伤员,配合调查。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安全纪律,做到七不准,即不酒后开车、私自出车、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驾驶室超座、穿拖鞋驾驶、私自将车交他人驾驶。

内部车辆管理办法

湖北春泰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内部车辆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的车辆管理,规范驾驶员的行车行为,实现更安全、高效、科学、合理地使用车辆,提高汽车使用率,降低能耗,制定本规定。 1 车辆档案管理 1.1 公司车辆档案由公司指派档案管理专员进行统一管理。 1.2 公司车辆档案管理内容包括(1)车辆信息(车辆登记证原件、道路运输证原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照片、车辆备用钥匙)、(2)保险信息(交强险、承运险、三责险原件)、(3)驾驶员信息(身份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照片、驾驶员审核表)、(4)维护保养信息(二保单、检测报告等)、(5)管理规定(安全承诺责任书、服务承诺责任书)。 1.3 档案管理专员职责:(1)完整、准确的建立和整理车辆档案各类信息资料及车辆电子档案。(2)及时更新车辆档案信息资料和电子档案。(3)对车辆相关年审(行驶证、营运证等的年审)、保险、检测报告等到期提醒,应至少提前两个月,提请公司统一办理。(4)对档案资料缺失、过期负责,对未尽提醒职责而导致车辆相关手续延误办理负责。 2 车辆调度管理 2.1 公司车辆统一归口车辆管理部调度,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凭单出车的原则。 2.2 车辆钥匙与行驶证,由车辆调度人员集中管理,采取领用与归还登记签字制度。否则由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承担相关责任。 2.3 车辆出租调度。按照车辆出租流程,由调度人员严格管控交车、收车以及结算流程。 2.4 公司内部用车调度: 2.4.1 公司各部门因办公需要,用车应遵循用车申请制度。应先填写《用车申请单》,经相关领导审批签字后交公司车辆管理部,由车辆管理部依重要性顺序统一安排。 2.4.2 用车申请审批权限:市区范围内用车必须有部门经理或以上级别公司领导签字;省内市际范围用车必须有部门主管领导或公司总经理签字;省外范围用车必须有公司总经理签字。

车辆使用和规范管理办法

车辆使用和规范管理办法

浙江通兴铁塔有限公司 《车辆使用和管理办法》(草案) 一、总则 为了加强公司各种机动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经费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共用车。公司高层领导专用车辆和员工自驾车不适用本办法。 二、车辆使用范围 (一)使用范围。 1、公司员工在本地或短途外出开会、联系业务、办事、出差等; 2、接送公司宾客和来公司办事人员; 3、公司员工携带大量现金或提取现金用车; 4、其他紧急和特殊用车。 (二).车辆使用程序 1、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用车须填写“派车单”,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行政办公室“派车调度员”统一安排方可使用,“派车调度员”由行政办公室内勤兼任。 2、驾驶员按派车记录上批准的时间和目的地行车。 3、用车完毕,驾驶员填写用车实际情况记录。 三、车辆使用办法 1、公司在上午9时和下午13时分别定时派车到富阳办事,各部门主管领导必须在提前一天安排好自己部门次日外出办事的人员及工作,有利于集中外出办事,集中返还公司。 2、各部门到富阳之外的相关部门办事的,需提前一天通知行政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将各部门到杭州等地办事的人数和地点统计后确定时间统一接送。各部门要相互沟通联系,尽可能争取需要办事的人

员集中一起出发,避免因分散时段用车而造成车辆使用的紧张。 3、公司财务经常跑银行、国地税、财政等部门的人员及销售部人员外出办事的(迎送客户除外),鼓励使用自驾车,每次使用自驾车外出办事的,外出前将“自驾车出车单”经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后报行政办公室备案。凡使用自驾车到富阳、杭州办事的,公司每月给予一定的油费补助,补助金额根据当月使用自驾车次数和里程情况由行政办公室统计审核后呈送总经理审批。 4、财务及其他部门第二天上午要到相关部门办公事的人员,可以在前一天下班前将第二天需要办事的资料等准备好,第二天先办事再返回公司,但需提前与部门领导汇报,得到批准,不影响考勤。 5、销售部迎送客户用车,在没有特殊情况下,要提前一天通知行政办公室,做好销售部用车的准备,统筹安排用车。 6、驾驶员在工作中要尽可能缩短行驶时间,选择最佳的行驶路线,避开路段高峰期。对各部门办事人员的接送要合理安排时间,避免因工作上的时间冲突而发生矛盾,提高工作效率。 7、销售部迎送客户必须由销售部人员陪同,不准驾驶员陪同,要保证驾驶员的休息时间,一般情况下,除就餐外,驾驶员以在车上休息为主。 8、公司副总以上人员到外地出差可以派车接送;业务员出差遇特殊情况,随身携带公用物品重量超过10公斤以上的可以派车接送。 9、公司员工因个人私事需要借用公司车辆的(小车、中巴、大巴、货车、铲车、吊车等),需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借用。因私借用车辆的,油费由员工自行承担,如在借用中车辆受损的,除保险公司赔偿外,一切费用均由员工自行承担。 四、车辆管理 1、公司所有车辆均由公司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 2、公司所有车辆均建立车辆行驶档案,须填写车辆行驶登记表。驾驶员如实填写用车里程和耗油量,经行政和财务部门联审后方可报销。 3、公司所有车辆施行加油卡加油,每月由财务部充值交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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