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第十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一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

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不再审查,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二条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将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排水管理部门。

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排水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四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五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排水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

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

第十八条排水管理部门依法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排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对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发现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查明原因。

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保部门。

第二十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

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排水许可决定的排水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书:(一)排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排水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得收费。

排水管理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排水管理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排水管理部门组织印制。

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推荐格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排水管理部门参照印制。

第二十七条排水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0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城[1994]33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规章的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车间废水排放管理规定(暂行)

车间废水排放管理规定 1目的: 1.1使各生产车间排放废水达到要求指标内,保证污水处理场运行, 实现生产的稳定、平衡、畅通。 2控制指标: 2.1各车间外排废水COD不得超过3000mg/L。 3 高浓度废水处理: 3.1高浓度废水各车间自行处理,不能进入污水场,经处理合格后方可排出。 3.2 高浓度废水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后由调度安排有计划进入事故贮罐。 4 高浓度废水处理方法: 4.1 醋酸车间利用好200m3的废水贮池。 4.2其他车间利用闲置容器或其它办法对高浓度废水进行暂存后处理。 4.3 特殊情况必须排放高浓度废水,由排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副总经理签字后由生产调度安排方可排放到事故贮池。 5 责任: 5.1 质检保证每班次正常检验2次(接班后半小时到一小时取样)特殊情况由当班调度指定检验项目及次数。

5.2 调度室负责执行监督本废水排放管理规定的实施。 5.3 供排水车间负责处理生产废水3000mg/L的全部废水和去往事故贮罐的高浓度废水。 5.4供排水车间负责每小时一次对调节池进口废水进行检测。发现超标及时报告当班生产调度。漏检造成处理池冲击,由供排水承担责任。 5.5对进入事故贮罐的高浓度废水,供排水车间负责制定处理方案,同时保证事故贮罐液位在1/3以下。 5.6废水超标不能排放造成局部停车或全部停车,由废水超标单位承担责任。 5.7 各单位严控其它污水不经污水处理直接进入工业废水池,或外排管网造成总排水超标,由污水排放单位承担责任。 5.8 责任人是各单位第一负责人。 6 处罚: 6.1 此项工作是生产必须达到的硬性指标,只罚不奖。 6.2 废水超标以化验室化验数据为准,一次超标50元。 6.3生产调度对超标情况填写通知单,由各单位值班长签字。 6.4污水、废水排放对生产造成影响的,处罚单位100-500元。 6.5 罚款对单位不对个人,从单位工资总额扣除,由单位落实责任人。 6.6罚款情况每月3日前由生产技术部送交办公室。 7 要求: 7.1 各单位一把手必须把此项工作作为主要大事进行安排、布置、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99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 (二)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封闭施工; (三)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 (五)工程竣工时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第十一条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水陆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应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二)客运车辆应自设废弃物容器,不得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

工业、生活废水处理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935 工业、生活废水处理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工业、生活废水处理管理制度通用 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目的 控制公司各单位污水排放,使污水排放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从而减少对水资源的污染。 2、职责 2.1 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办公、生产、生活区域对污水控制的有关要求。 2.2 各部室和生产车间负责本部室和生产车间的办公、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管理工作。 3、管理规定 3.1 本公司主要污水来源于: a)炼熄焦废水 炼焦过程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水封及熄焦废水,熄焦废水设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封水送水处理工段,主要污染物为COD、挥发酚、硫化物等。 b)化产工艺废水 化产工艺废水来源于鼓冷剩余氨水、粗苯分离及废脱

荣县市容市貌管理办法

荣县市容市貌管理办法 荣县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创建人居优良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容市貌~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有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园林绿地、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水域环境和临街商店等构成的城市整体容貌。本办法所称“门前五包”是指包秩序、包卫生、包绿化、包市政设施、包文明。 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 第二条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破损、坑凼、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 第三条排水沟,管,畅通~无渗水、无堵塞。窨井盖、水窗板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落水 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采用暗沟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第四条道路铺装率100%~重点街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应采用彩色地砖或其他新型材料铺设。重点街道、繁华区域道路应铺设残疾人盲道。 第五条到了指路牌、路名牌、地下通道、人行通道等交通标志、标线应规范、完整、清晰、醒目。绿化带应保持完好、整洁。 第六条地区范围内无新建架空各类杆,管,线~已架空和建有的各类杆,管,线要逐步移入地下。

第七条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限期内恢复原貌~确保恢复质量~并做到封闭作业~文明施工。 第八条不得擅自占用桥梁、停车场、洗车场、修车点、摊区和城市道路摆设摊点、堆放物品、经营作业、从事商务宣传和棋牌活动或设置其他与其功能不符合的项目。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场,点,应规范设置~画出标线~设置标志~专人管理~确保车辆停放有序。第三章建,构,筑物管理第九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街景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旅游名县的特色风貌。各类临街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立面不得做外凸全封闭式防护栏~不的做悬挑阳台。第十条主街达到、景区景点临时建,构,筑物外立面~涂料颜色应与原建筑外墙颜色相近或周边环境协调~保持外观完好、整洁。建,构,筑物的幢号、门牌号应完好整洁~无破损、无掉字、无掉漆。 第十一条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走廊等应整齐、美观~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无吊挂物品~无晾晒衣物或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临街单位、商店、住户不得安装遮阳,雨,蓬。 第十二条具有历史价值的名人故居、历史遗迹和时代标志性建筑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因故残损的要及时修复、恢复原貌。所有名胜古迹建筑物应设置醒目标志。 第十三条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的单位外~临街单位的隔离设施应选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分界~并保持其完好、整洁和美观。 第十四条临街屋顶、人行道、梯道、巷道和建筑物之间无乱搭乱建物~无乱堆乱放物品。临街建,构,筑物一律不准违规开门堵窗、破墙开店。 第十五条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无吊挂、晾晒物品~无乱张贴、乱喷涂现象。

废水排放管理规定

废水排放管理规定(暂行) 1.目的: 1.1为了使各生产车间排放废水达到要求指标内,保证污水处理正常运行,实现生产的稳定、平衡、畅通。 1.2有效控制生活、生产产生的污水排放,预防地下水遭受污染,保护员工和邻厂人员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生活、生产现场污水排放的控制。 3.职责: 3.1生产调度部负责对生产现场污水排放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3.2安环部负责对废水排放委外(具有检测资质机构)进行监测。 3.3 相关责任人负责本职范围内的污水排放的管理控制。 4.工作程序: 4.1污水来源 4. 1.1生活产生的餐饮水、冲厕水、洗漱水及厂区洗手处 4. 1.2油炉运行过程产生的脱硫塔废水以及废液罐四周雨污分流废水排放等。 4.1.3生产车间产生的生产废水以及雨污分流废水。 4.2污水排放控制措施 4.2.1生活产生的餐饮水、洗漱水及厂区部分洗手处经生活污水管网直接进入污水处理生活污水池,经过格栅,进入生化调节池直接处理,PH在6.5-7,COD值在260左右。 4.2.2冲厕水先经化粪池后并入生活污水管网一同进入污水处理站。 4.2.3 化粪池每年必须定期进行一次清理。 4.2.4 油炉运行过程产生含煤尘、重金属的废水经过循环使用,需要排放时经混凝沉淀后排入污水处理站。 PH控制在6-7左右。 5.生产废水控制指标及处理流程:(正常生产废水) 5.1各车间生产废水指标如下: 车间废水COD PH 水量备注 偏酐一 偏酐二

5.2综合废水PH不得低于5.5,COD不得高于12000mg/L。 5.3车间如若要打废水,应提前取样检测PH和COD。根据检测数据,污水处理人员作出调整切换。 5.4 高浓度废水处理:(洗釜废水) 5.4.1出现高浓度废水各车间先自行调节PH至5.5左右,预先检测COD浓度,不能直接进入污水处理,经调节好合格后方可排出。 5.4.2 每次要打高浓度废水,由排放单位提出申请,需经由生产调度批准安排有计划通知污水岗位进行阀门切换。 6.责任落实: 6.1 各车间白天需要检测的水样每天必须在9点以前送到污水化验室指定位置,要用统一的取样瓶,贴好标签。并把上一次送来的水样瓶带回,水样倒到污水池。 6.2 调度室负责执行监督本废水排放管理规定的实施。 6.3 水处理车间负责处理生产的全部废水和车间的高浓度废水。 6.4 水处理车间负责每两小时对系统进水进行检测。发现超标及时报告当班生产调度。漏检造成处理池冲击,由水处理车间承担责任。 6.5 废水超标不能处理造成局部停车或全部停车,由废水超标单位承担责任。 6.6 各部门严格管控和巡检,发现跑、冒、滴、漏物料的,应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物料进入污水系统。 6.7 各部门严控其它污水不经污水处理直接溢流进入雨水管网造成雨水管网超标,由溢流单位承担责任。 7. 处罚: 7.1 此项工作是生产必须达到的硬性指标,只罚不奖。 7.2 废水超标以化验数据为准。超标的必须处罚。 7.3生产调度对超标情况填写通知单,由各单位责任人签字。 7.4污水、废水排放对生产造成影响的,必须处罚单位。

工业、生活废水处理管理制度(2021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工业、生活废水处理管理制度 (2021版)

工业、生活废水处理管理制度(2021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目的 控制公司各单位污水排放,使污水排放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从而减少对水资源的污染。 2、职责 2.1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办公、生产、生活区域对污水控制的有关要求。 2.2各部室和生产车间负责本部室和生产车间的办公、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管理工作。 3、管理规定 3.1本公司主要污水来源于: a)炼熄焦废水 炼焦过程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水封及熄焦废水,熄焦废水设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封水送水处理工段,主要污染物为COD、挥发酚、硫化物等。

b)化产工艺废水 化产工艺废水来源于鼓冷剩余氨水、粗苯分离及废脱硫液等,主要污染物为挥发酚、氨氮、氰化物、石油类等。 c)其他废水 煤气管道冷凝液,含氰化物、石油类、挥发酚等。 生活及化验废水,主要污染物为COD、SS、NH3-N等。 循环水排污,含SS、盐分等。 3.2管理规定: 3.2.1生产工艺废水处理规定 (1)储运车间负责炼焦水封及煤气管道冷凝液的搜集,厂区内煤气管线水封和厂至泡花碱厂煤气水封共检17个,要严格禁止冷凝液外溢。搜集后冷凝液送水处理工段进行生化处理。 (2)炼焦车间熄焦废水必须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3)化产回收产生的剩余氨水和粗苯分离水,必须经蒸氨塔将废水中氰化物,氨等杂质蒸出,蒸氨后的废水去生化处理装置。 3.2.2其它废水处理规定 生活及化验废水送水处理工段进行处理,提倡节约用水、减少排放。

乡镇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资料

**镇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安全、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办法》和《**县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集镇、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含轻工业小区)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照明、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公用场所、道路交通和集镇居民行为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镇集镇办是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集镇市容和环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派出所、卫生、工商等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镇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集镇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建管分离、分类执法原则; (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并服从管理,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六条 **镇集镇办受镇党委、政府的委托,代表镇党委、政府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关于集镇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和控告,并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临街建筑物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维持临街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建筑物及装饰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物及设施应定期进行粉刷、清洗。 第八条对影响市容市貌的残垣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管理要求及时进行修整、改造或者拆除。 第九条在建筑物的外墙、阳台、屋顶和街道两旁等处,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条室外天线、空调外机等物件,在安装时必须按集镇办统一要求悬挂(统一高度、横成行、竖成列),并保持整洁、美观、无锈蚀。 第十一条不得擅自破墙拆窗乱开新门店或者装饰已有门店。凡需开设新门店、装饰已有门店的,必须根据集镇办的统一要求进行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建筑物外挂的防盗窗和栅栏严禁超出墙体。 第十三条临街建筑物应当创造条件安装彩灯、轮廓灯等进行亮化。集镇新建、改建的公共建筑物必须按照乡镇亮化的统一要求进行亮化,确保亮化工程与建筑物同时竣工。 第十四条不得在建筑物顶(外)乱搭乱建棚舍。 第十五条不得将炉口、烟囱、油烟排放、污水道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禁止临街安装户外水龙头及架设炉灶。 第十六条临街门店必须保持店容店貌整洁美观。标牌规范,无

废水排放管理规定

废水排放管理规定 (D 版) 编制: 审核: 批准: _________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15日 实施日期:2015年05月15日 1目的 确保公司在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废水排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废水排放 进行有效的控制管理 文件编号:EG/YP 3 35 007-2015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对公司生产区所有污水处理及排放的控制和管理. 3 职责环安部负责监督各责任单位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修、保养状况进行检查情况,各责任 单位负责组织定期监测。 责任单位 3.2.1 负责委托设计部门在设计中采用清洁工艺技术,保证废水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完成。 3.2.2 负责本单位污水排放与运行控制管理,并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与保养,并做好运行记录。 4 引用文件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环安运行控制程序 环安监测和测量控制程序 5 工作流程及要求 水污染的预防 5.1.1 一切产生和可能产生水污染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安全“三同时”管理规定》执行,根据项目性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执行“三同时”原则。 5.1.2 责任单位在委托设计部门制定工艺方案时, 应优先选用耗水量小、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少、毒性小、具有规范化废水排放的工艺方案。 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 5.2.1 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其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项目同时运行,不得拆除或闲置不用。 5.2.2 各责任单位应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设备管理部门定期对处理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操作人员进行日常维护与清擦,检查其运行情况。 5.2.3 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有专门的操作人员,对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应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5.2.4 污水处理设施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严格控制加药量,并 填写《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记录》。 5.2.5当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体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应急响应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公司废水排放管理规定(暂行)

*******公司 废水排放管理规定(暂行) 1目的: 1.1使各生产车间排放废水达到要求指标内,保证污水处理场正常 运行,实现生产的稳定、平衡、畅通。 1.2确保总排放口的废水达到国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 准》(GB18918-2002)中二级标准。 2控制指标: 2.1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废水COD不高于150mg/L。 2.2总排放口的废水COD不高于150mg/L。 3 管理办法 3.1生产技术部与安全环保部负责执行监督本废水排放管理规定的实施。 3.2质检中心保证每班次正常检验(接班后半小时到一小时取样)特殊情况由生产技术部与安全环保部指定检验项目及次数。 3.3 供排水车间负责处理进入污水处理场的生产废水和去往事故贮罐的高浓度废水。 3.4供排水车间负责污水处理系统各段废水进行检测。发现超标及时报告当班生产调度。漏检造成处理池冲击,由供排水承担责任。3.5对进入事故贮罐的高浓度废水,供排水车间负责制定处理方案,同时保证事故贮罐液位在1/3以下。 3.6废水超标排放造成局部停车或全部停车,由废水超标单位承担相

应责任。 3.7 各单位严控高COD废水不经污水处理直接进入工业废水池,造成总排水超标,由污水排放单位承担责任。 3.8 责任人是各单位第一负责人。 4 处罚: 4.1 废水各项指标以质检中心化验数据为准。 4.2 废水排放造成总排口废水超标,处罚排放超标废水单位500元;超标排放废水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处罚从严。 4.3 罚款对单位不对个人,从单位工资总额扣除,由单位落实责任人。 5 要求: 5.1 各单位一把手必须把此项环保工作作为主要大事进行安排、布置、检查。 5.2 各单位要针对此规定要求落实好本单位确实可行的保证措施。 生产技术部(印章) 安全环保部(印章)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月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为进一步强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管理,改善市容环境卫生面貌,营造整洁、有序、文明、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完善考核奖惩办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城市管理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 (二)城区各路段责任区责任单位; (三)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 二、考核办法 (一)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城市管理日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 (二)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采取定期和随机考核相结合,对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路段责任单位,每月将考核情况汇总,打分,每月兑现一次。 (三)建立考核制度: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城管办”)每周进行巡查,对照考核细则量化打分。另外,对市民投诉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脏

乱差”问题进行核实,确属责任单位工作不及时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城管办送达整改通知书时限内未整改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被电视台曝光时限内未整改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城管办布置的工作任务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责任单位工作效果明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好的加分,受到市领导肯定和群众赞扬的加3分。 (四)落实奖惩制度。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路段责任单位每月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上为优秀单位,75—84分为良好单位,65—74分为合格单位,65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每月奖惩兑现一次,对优秀单位通报表扬,对不合格单位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其主要领导在市四套班子领导例会上作表态发言;连续二次不合格单位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三次不合格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免谈话。 (五)“门前三包”工作情况由市城管办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每月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评比,排名后三位的单位,在单位醒目位置悬挂黄牌,以示警告。对责任单位未落实人员上街巡查的、三包工作未到位的,由城管办对该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处罚标准见责任状第三条,罚金由财政统一代扣。)

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颁布日期:1995年5月2日 文号: 鲁政发【1995】49号 (1995年5月2日鲁政发【1995】49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任务量拨付。 第六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察人员在履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时,必须佩带统一的执法标志。在执行处罚时,必须有二名以上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关证件。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及教育、新闻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体市民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主要公共场所设置维护市容环境卫生 的宣传标牌。 第八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制度。市民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行为的,均可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登记,并认真处理。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沿海、旅游、开放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限期内进行修整、改造或拆除。 第十一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的临街面进行装修改建时应当经城市

企业污水排放管理制度

污水排放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能对公司活动、产品和服务过程产生的生产废水和污水进行有效控制,减少其环境影响程度,实现公司环境表现的不断改进。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活动、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控制。 3 职责 3.1 管理者代表负责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3.2 各责任部门负责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控制,并切实予以落实。 3.3 全体员工有责任完成本标准规定的有关内容。 4 工作程序 4.1 管理者代表根据《重要环境因素清单》中列出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污染源及其影响程度,有针对性的指导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产生的责任部门实施本部门污水控制方法。 4.2 公司对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做出规定,确保排放的各项环境指标不超过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a) 车间负责定期清理污水处理池中的沉淀物,并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作好处理和维护保养纪录; b) 企管部负责对清理出的沉淀物再回收利用,避免由此产生的环境污染; c)车间和食堂在清洁过程中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 d) 食堂排污口安装过滤筛网,定期清理送回收公司(站); e) 各部门在使用水时应尽量节约,减少用水量和污水的排放量; f) 综合管理部应采购无磷或磷含量低的洗涤剂; g) 综合管理部负责监督各部门使用无磷或磷含量低的洗涤剂,减少公司污水排放口总磷的含量。 4.3 各责任部门组织实施(4.2)污水的控制要求。 4.4综合管理部每年一次对下水道、化粪池进行检查,是否有破损、渗漏、堵塞等异常情况,检查情况记录在《体系监控记录表》上,如有异常情况,执行《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 4.5 企管部负责对污染源进行监控,并填写《体系监控记录表》。4.6 企管部负责每年委托当地环境监测中心对公司污水排放达标情况进行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废水排放控制管理办法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废水排放控制管理办法FTG(HA)243000005.015.0-2011 发布日期:2011.5 实施日期:2011.5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多功能汽车厂

废水排放控制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保护生活环境,完成工厂环保各项指标,实现废水达标排放和有效控制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工厂所属生活及生产污水排放点及各操作点发生的工业污水。 3、引用及相关文件 FTG(HA).10019.003 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 FTCX(HA).10005.06 监测与测量控制程序 FTCX(HA).10005.05 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4、术语 无 5、职责 5.1党群工作部负责雨水管网和排污管网的维护与管理。 5.2工厂污水处理站负责污水回收、处置、治理、监测,达标排放。 5.3制造部负责对污水排放的监督检查。 6、培训与资格 工厂污水治理的人员都应经过治理技术的培训。 7、内容和要求 7.1雨水管网的管理: 7.1.1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分别使用,雨水直接排出。 7.1.2雨水管网的排水口,不得倾倒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废油、残漆或乳化液;不得堆放、油类制品、其他固体废弃物。 7.1.3党群工作部应保证雨水管网的畅通,并经常检查雨水排放口有无堆放、堵塞现象。 7.2工业污水的管理 7.2.1控制对象: 7.2.1.1磷化发生的漂洗废水、沉降池废水、喷漆漆雾、化验室的化学残留物废水。 7.2.1.2各车间冷却、润滑、清洗、打扫卫生等过程中产生的含油废水。 7.2.2污水控制要求:

7.2.2.1污水处理站负责工业污水的治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的要求,总排出口废水排出。 7.2.2.2 各车间冷却水实现循环使用,进行一级处理。 7.2.2.3 各车间严格控制新鲜水用量,减少废水排放量。 7.3工业污水控制管理 7.3.1涂装部磷化发生的漂洗废水执行《涂装部二级污水处理作业指导书》;喷漆漆雾执行《喷漆净化系统管理作业指导书》。 7.3.2化验室清洗化学容器所产生的废水由化验室集中进行处理后排出。 7.3.3涂装部应加强废水治理设备、设施的管理,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定期对处理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7.3.4当处理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其它突发事件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体污染,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产,并报工厂有关部门。 7.4处理要求 7.4.1污染较少,不能进行一次治理的污水排放点,又未设置污水排放口,应将产生的污水存入有标识的容器中,运送到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置; 7.4.2污水处理站严格按照污水处置步骤实施处理,对污水处理前进行监测,适量加入治理药剂,治理后进行监测,每日2次,如有一次检测不合格,从新处置后继续检测,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排出。 7.4.3污水处理站必须认真执行《监测与测量控制程序》中的要求。 7.4.4污水处理站,做好处理前监测和处理后监测的各项并填写记录“污水处理站水质化验表”。 7.4.5制造部应加快节水设备的改造,能回用的废水采取循环措施。 7.5生活污水的管理 7.5.1各部门加强对员工节约用水,减少环境污染的教育,减少生活污水的发生。7.5.2制造部应对生活用水点采用节水龙头,防止水的浪费。 7.5.3设备能源科经常巡回检查防止水发生跑、冒、滴、漏。 7.5.4工厂食堂发生的含油废水执行《隔油池清理作业指导书》。 7.6 检查、监测 7.6.1 制造部负责对排污单位每季进行一次检查,对工厂废水处理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执行《监测与测量控制程序》。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 9 9 4年5月 2 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 展规划,并组织 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 理相结合的原 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 违反本 办法 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 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 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 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 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 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 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破损陈旧 的,设置 或使用管 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 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 产、经营活动。 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 (二) 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封闭施工; (三) 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四)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经处理后排放; (五)工程竣工时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第十一条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水陆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整洁, (一)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应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交车 并遵守下列规定: 站码头妥当处理,不得随 意排放。 (二)客运车辆应自设废弃物容器,不得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 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 好、整洁、美观。新建、 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 干上涂写、刻画、张贴 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

污水控制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污水控制管理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668-48 污水控制管理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概述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减少公司在施工生产与活动中的污水排放对周围环境和水体的污染,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施工生产、工程船舶、施工生活区等产生的污水控制与管理。 3 职责权限 3.1公司、子(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施工过程中污水排放的监督、检查、指导,提出改进意见。 3.2 项目部组织编制和实施施工生产污水排放控制措施。 3.3 项目部安全员负责施工生产中污水排放控制的监督和检查。

4、工作步骤及要求 4.1污水控制流程图 4.2污水类别 4.2.1施工生产与活动中的污水分为:施工污水和生活污水。 4.2.2易产生污水的场所及施工有: a)混凝土搅拌站; b)施工船舶; c)临时生活设施; d)临时办公设施、试验室; e)预制场、梁场; f)钻(冲)孔桩施工; g)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清洗和维护等。 4.3污水控制 4.3.1项目部应组织环境因素的识别和评价,按污水分类,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

污水排放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废水排放的程序和方法,以保证公司废水排放满足环境法律法规、目标和指标的要求。 2、范围 公司的废水排放。 3、职责 行政部执行此程序。 4、程序 4.1废水排放管理原则 4.1.1废水排放应达到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一级排放标准。 4.2废水的来源 a)生活污水:包括卫生间、淋浴废水和办公场所产生的污水; b)清洁污水:包括清洁废水和雨水; c)工业污水:生产过程中不存在工业污水; d) 施工期的施工废水:不存在; 4.3 废水排放控制 4.3.1公司内产生的生活废水经三级化粪池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外排。 4.3.2公司要求食堂必须使用无磷洗涤剂,要求员工使用无磷洗衣粉,以减少生活废水对水源的污染。 4.3.3行政部要将水龙头等生活用水源,设立责任者对生活用水进行管理,以减少生活废水的排放。 4.3.4食堂污水排放口需设置过滤网,滤出的垃圾按生活废弃物处理。 4.3.5公司生产作业区内的污水必须作到清污分流,不能将工业污水混在清洁污水一起排放,必须保持雨水沟的畅通。 4.3.6生活废水处理设施采用三级化粪池处理设施。 4.3.7生活废水的蓄水池中的废水经沉淀池后,捞出沉淀物、漂浮物后,用吸粪车运到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沉淀池须能防止废水渗漏,不得让沉淀池的废水满溢到雨水沟或随处乱排。

4.3.8沉淀池根据固体沉积情况及时清理,沉积产生的固体废物,由行政部负责联系环卫部门运走处理。 4.3.9生产、维修产生的废油、残液、废化学物品等危险废弃液体不得倒入下水道,应妥善存放在专门容器,做好标识、妥善管理,集中送交到固废管理员,后由指定的专门单位回收处理。 4.3.10 对生产过程处理后的有毒有害废水,在废水处理站进行储存,循环使用。 必须按相应的环境作业指导书进行处理。 4.3.11生产部人员应严格按照生产操作规程操作,减少过程的溅洒,保持车间地面的清洁,减少冲洗废水的使用,各部门应确保清污分流渠道畅通。 4.3.12禁止将废渣(如泥土、固体废弃物、垃圾等)冲入排水管道。 4.3.13生产部对各生产区域排水管道定期清理,行政部负责对生活区排水管道、水处理池的管理,要定期清理,保证沉淀池和水循环池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堵。的清理,以免堵塞。 4.4污水的水质监测 行政部定期联系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公司的污水进行水质监测,具体按相关程序执行。 4.5施工期内的废水排放控制措施 (1)各类施工材料设置有防雨遮雨设施,工程废料及时运走; (2)合理安排施工程序和施工机械,安排好施工进度,计量避免在雨季及雨 天施工。 4.6应急处理 当监测发现超标,要及时并按相关程序执行。由行政部再安排环境监测,并做好监测结果的记录,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予以确认。 4.7 生产部因工艺改变或新增设施、设备可能增加水体污染时应及时向行政部报告。行政部协调生产部制定相应措施,防止产生污染。 5、相关文件: 无 6、记录: 污水监测报告(外部监测机构出具)

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

X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城市管理工作,美化城区环境,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竞争力,加快现代化文明城市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精细化管理城市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市容市貌,是指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集贸市场、施工现场和户外广告、牌匾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的容貌所构成的外部景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建成区、规划控制区,本县建制镇、中心镇。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市貌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坚持城市建设与科学管理并重、部门管理与社会参与互补、从严管理与公共服务兼顾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二章广告牌匾管理 第七条广告牌匾设置标准及要求 (一)门店牌匾设置要求及标准 1、所有门店实行一店一匾,不得设置多余的牌匾。 2、不准设置竖匾或其它影响市容观瞻的广告牌匾。 3、广告牌匾的内容必须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4、同一建筑物牌匾底色与楼体颜色相协调,不得出现较大反差。 5、同一建筑物(含相连接建筑楼体)牌匾规格、尺寸要做到协调统一。建筑物侧墙、二层与一层之间均不得设置门店牌匾;严禁牌匾重叠设置。 6、牌匾材质应采用铝塑板、亚克力板或彩钢板等高标准安全美观材料,尽可能安装LED等亮化设施。 (二)其它广告设置要求及标准

工业废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废水排放的管理,严格控制公司各类废水外排,避免水处理系统随意排放或超标排放,杜绝废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实现公司废水综合利用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适用于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在公司管辖范围内的生产、检修、施工等外协单位。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能源环保处 1、统筹公司各类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综合管理工作,是废水管理的职能部门。 2、负责制定公司废水综合利用规划和污染防治计划。 3、负责公司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与考核。 4、负责组织水污染事故的调查。 5、组织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研究。 6、是公司水资源的归口管理部门。 7、组织各单位进行用水控制,减少废水的产生。 第四条设备处 负责将水污染防治设施纳入与主体生产设备同等的管理。 第五条技术质量处 对废水水质进行检测分析。 第六条各生产单位 对本单位的废水排放去向和水质负责。 负责本单位节水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废水排放的管理 1、公司排水系统实行分流制,生产废水必须排入生产废水排水系统,生活污水必须排入生活污水排水系统。禁止将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入雨排水系统,禁止用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冲刷地坪。 2、各生产单位要对生产全过程各排水口进行严格管理,制定有关作业指导书或操作规程,确保各种废水按技术标准排出,不对水处理系统造成负荷冲击。 3、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各类液体物质的跑、冒、滴、漏,禁止将生产中产生的各类污染物排入管网中。 4、发生水污染事故后,要积极采取应急措施,谁污染、谁处理,防止污染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并按岗位应急操作规程执行。 第八条水处理系统运行时废水排放的管理 1、正常情况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生产废水管网汇集到中央污水处理站,经处理后循环使用。 2、异常情况需临时排放废水的,应进行临时排污申报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经能源环保处审核并报地方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放,并由技术质量处进行监测。情况紧急的,应电话通知能源环保处管理人员,并于排放后24小时内补办临时排污手续。 3、废水处理系统的排放口不能任意更改,需要更改的应向能源环保处提出申请,经能源环保处确认后,才能更改。 4、所有通下水道的应急阀门,正常情况下应关闭、挂牌,并纳入生产方巡检点,按计划巡检。 第九条水处理系统检修时废水排放的管理 1、各生产单位要制定检修时废水排放的作业指导书,控制废水无组织排放,严格禁止检修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任意排放。 2、各生产单位在年修前10天,要做好废水排放方案,报能源环保处组织方案审定后方可按审定的方案排放。如需对部分外排废水进行监测,则先由水质检测单位对水质进行分析,经能源环保处确认,达标方可排放,若没有达标,则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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