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金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资金账户仅为银行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各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所在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撒销、使用管理,集团财务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银行账户开立、撤销需上报集团财务部审核,银行账户变更需上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五条所有银行账户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专户专用。

第六条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登记备案范围。

第七条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户名全称,开户银行全称,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

种)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资本金户和其他)账户属性. (指对公账户)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账户管控部门(指实际负责账户管理的公司)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财务专用章全称、人名章名称,银U盾数量和权限。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建立、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保证及时、全面的反映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财务部应该定期,每年至少2次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

第十条各公司违反规定设立的未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银行账户,将被视作账外账户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为出纳,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各公司须明确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在集团财务部备案。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并依照本制度,正确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本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银行账户必须由各公司财务部门统-开立,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各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必须填写《公司银行开销户申请表》

第十五条为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公司银行存款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制,超过限额部分汇入集团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各公司财务部门应保管好所管理银行账户对应印章、银、U盾,确保银行账户安全。

第十七条公司银行账户主要用途分类如下:

基本账户为综合性账户,可用于缴税、提现、日常经营费用支出等;一般帐户用于核算各公司工资薪金、资金归集等;

第十八条各账户管理人员应确保账户信息安全,未经批准,严禁对外提供账户相关任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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