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合同审查系列:合同十五个条款之“特别约定、合同落款、合同附件”篇

合同审查系列:合同十五个条款之

“特别约定、合同落款、合同附件”篇

一、特别约定条款在合同审查中的内容及规则

声明为特别约定条款,即表示此条款项下的合同条文内容对合同各方是个性化定制,与通用条款区别开来,是合同各方最为在意的权利义务内容的集中体现。常见出现在特别约定条款中的合同内容有:各方履行义务的指标、质量标准、特别时限,造成损失的赔偿限额,涉及兼并重组战略规划等。因该部分内容具有极强的个性,无法在本文中给出审查的细化意见,因此需要合同审查人员在审查这部分内容时,特别注意和合同送审人的密切联系,必要时请示送审单位的高层,切不可草草了事,忽略了委托人的核心关切。

二、合同落款条款在合同审查中的内容及规则

设计这个条款的目的,形象表示就类似一个大口袋,将合同前文中未涉及未明确的一些落款性、结尾性的内容纳入其中。这些内容虽然繁杂,对双方权利义务不构成实质影响,但必不可少。

这个大口袋一般应当包含下列条款内容,这也是合同审查人员在审查时对条文内容的充分性和合同完整性进行审查时要注意的问题,具体来说如下:(一)合同期满后接续合作约定条款

合同期限届满的自然效果是合同终止,但各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对期限届满后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常见的两种约定方式为:1.期满前的书面续签,约定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合同各方需提前多长时间对合同续签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2.期满后无异议的自动续签,约定本合同期满后如各方对原合同内容无异议,原合同自动续期一个合同周期或无限期续展。

合同审查人员对该条款进行审查时,特别要注意自动续期条款,务必提醒送审人关注自动续期条款,如有异议不想继续合作下去,务必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提出终止,避免出现合同自动续期后又提出终止,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生效条款

已经谈定的合同通过何种操作(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这个条款虽然基本在每份合同中都会有所表述,但本人发现这也是绝大多数人忽视的地方,如果死抠字眼、上纲上线,很多合同的表述都是有问题的,都是不规范的。签字和

盖章的关系必须要准确厘清,从语法结构上来说,签字和盖章的关系可以有两种:并列和选择。表现出来为:并列关系:“签字、盖章之日起”“签字盖章之日起”“签字并盖章之日起”;选择关系:“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对于签字、盖章的形式要求:签字需要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的授权委托人(委托手续要完备),盖章应尽量加盖公章,如是合同可以加盖合同专用章。

我们经常看到合同本条款约定和合同实际签订版本之间的表述不能一一对应,条款明明写“签字并盖章之日起”,但签订完并履行完的合同上只有公司的印章,未见任何签字,这是非常普遍的问题,只是各方都没有注意和深究此问题。作为合同审查人员,就要本着严谨规范的态度来审查合同,因此对于此条款应予以规范,需要签字就用并列关系,无需签字就用选择关系,严格规范起来。

(三)补充协议及附件效力条款

一份在主合同签订后发生补充意思表示或存在确定标准、规格等要求的附件时,需要附随在主合同后面有一些附加性的文件,这些文件的效力如何,需要在主合同中明确。此条款一般表述为“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合同份数及各方持有合同份数的条款

实际签署合同文本的份数有多少、合同各方各留存多少、合同外主体留存多少,这些也要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各方主体的要求特别是存档备案的要求确定。此条款一般表述为“本合同一式XX份,甲方持XX份,乙方持XX份,XXXX机关持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合同附件中的内容

在合同正文中限于文本篇幅长度、条款重要程度、表达方式习惯等因素的影响,涉及到类似合同标的的标准等相关协议内容往往是以附件的形式附属在主合同之后,同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合同附件内容常见的包括合同标的的技术指标、行业标准、规则型号、报价单、阳光条约(反腐败贿赂条约)等,根据合同具体需要附后。

合同审查人员对合同附件的常见误区是认识问题,不少人认为附件应是业务自己审查的问题,与法务审查无关,且附件不那么重要,其实这些都是错误的想法。合同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合同审查人员也应予以重视,只不过在专业性较强的附件审查上,可以更多依托业务人员,由他们对实体内容和数据进行确认。

合同条款-保密条款

第九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六条由于业主每户的实际质量装修情况不同,甲方对各业主的经济补偿肯定不同,故乙方不得对其它业主的补偿提出异议。甲乙双方承诺此协议内容不向其它业主透露。联营合同(1)[适用各方][法意范本] 第二十条保密条款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合同书[适用各方][法意范本] 第二十二条保密责任 1.本协议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各方的商业秘密。 (4)(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写) 2.但在下列情形时,本协议各方尚可披露以上所述信息: (1)法律的要求; (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 (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5)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写) 3.本协议终止本条款仍适用,保密期限为。涉外劳务合同(2)[适用各方][法意范本] 第十九条保密 1.乙方及其人员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对于本工程的一切资料及情况应对第三者保守秘密。2.甲方及其任何人员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对于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提供劳务的条件和价格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情况应对第三者保守秘密。保密期限为:。 3.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证券包销合同[适用发行人][法意范本] 第十五条保密责任 1.本协议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各方的商业秘密。 (4)(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写) 2.但在下列情形出现时,本协议各方尚可披露以上所述信息: (1)法律的要求; (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 (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商务合同13个必备条款及法律风险防范

商务合同13个必备条款及法律风险防范 1、合同标的及法律风险 当事人签订合同是为了实现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他权益的归属变化,因此对这种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他权益的标准描述是非常重要的。合同标的条款因此也成为法律的提示性条款内容。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合同标的条款是不可补正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合同不能成立。 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合同标的可以分为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这些因标的性质不同而产生的标的约定差异应当引起注意。如权利瑕疵不像物的瑕疵那么容易被观察,因此以权利为标的的合同更应当注重对权利状态的描述。行为作为标的,往往依赖于特定人技能,因此更应当注意行为人的确定以及与代为履行禁止相协调。这些因素都是认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的考察方面。概括而言,合同标的条款约定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而且要用全称。文字表述必须明确 具体,尽可能使用符合国际标准或国际行业习惯的商品名称。商品日益丰富,使得双方约定不明时,真实意思很难探究,因此产生以类似商品作为合同约定标的交付带来的合同目的落空,是严重的法律风险。 (2)写明商品商标。一定的商标,标志着一定商品的性能、质量种类。只有写明 商标才能使商品特定化。如某商场本想购买杭州某厂生产的“天堂牌”自动雨伞1000把,但在合同中的商品名称栏内只写了“自动雨伞”,而未写“天堂牌”商标,结果供方发来的除有50把是“天堂牌”的自动雨伞外,其余的都是一些杂牌,有 不量的甚至无商标,给需方造成损失。相同的产品因为品牌不同,价格差异有时非常巨大。 (3)在确定标的时,还必须注意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情况。如大豆,一般是指 黄豆,但有些地方把蚕豆也叫大豆;又如自行车,有的叫人力车,有的叫脚踏车,有的叫单车;又如,电梯美国人叫Elevator,英国人叫Lift,这些都属同物异名。这种情况更需要双方就标的物明确约定,有时需要配合必要的图片或描述性说明。 (4)要写明标的品种、规格、花色及配套件。如购买电视机,除写明名称、商标外,还要写明型号,是黑白,还是彩电或数字电视机;是立式,还是卧式;是遥控,还是自调,以及尺寸大小等。只有把以上这些问题弄清楚,才算是确定的,才能使标的特定化。标的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经常出现,只是有时双方确定不明的法律风险因对方的实际交付行为完成而消失。但该法律风险的数量远比因标的发生的纠纷要广泛得多。 2、数量条款及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常用条款

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关于工资的规定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终止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用合同条款(20200702094959)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 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 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 2.1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 2.2 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 2.3 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 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 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 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专用合同条款范本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 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 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426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2号)(5)《关于落实建筑工棚安装空调事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237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 (7)《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杭建市【2012】240号) (8)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9)其他: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通用条款约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①施工组织设计; ②其他: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合同专用条款中互相矛盾如果处理

合同专用条款中互相矛盾如果处理? 在结算时遇到这种情况。 招标时按固定总价招标,招标文件中规定:允许调整合同价款:除设计变更外,均不能调整合同总价。且有写明:中标人中标后28日内与提供也核对工程量清单计算总价,计入总价包干合同,竣工时不再调整。若中标人在规定的日期内未进行工程量清单核对,则视为对原清单无异议,并以此计入合同价。现中标人并未与招标人核对。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合同价款及支付:本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允许调整合同价款:除设计变更外,均不能调整合同总价。但现在施工合同中有这样的一条补充条款:因设计变更或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错、漏项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按实结算,承包人及发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那请问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办理结算。 是按固定总价,还是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固定单价合同:结算时工程量按竣工图计算,固定总价合同:看合同里风险范围的约定,通常工程量差异不调整 看了各位的说法,我再补充下。这两个矛盾的条款都是在同一合同中的专用条款中(一条是在合同价款与支付中规定的,另一条是在专用条款的最后面补充的)按优先解释顺序的话,都是在专用条款中,怎么按顺序呢?? 第二:我也再查了下招投标法,其中的第46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补充协议。 应该按实际结算,强制性条款有规定一个清单报价工程,投标前甲方让各家施工单位签了一个承诺书,甲方在给施工单位的工程量清单中 如有漏算、错算一律不许调整。但在发招标文件时,又注明本清单量 为估算量,可按正负15%以外的工程量按时调整。一个施工单位中标 后,中标合同前面条款约定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调整,但合同后 面的补充条款中又注明不许调整,合同本身前后矛盾,以哪个条款为 准? 这个问题其实是合同本身前后有矛盾,以哪个条款为准的问题。 通常施工合同均约定合同的解释顺序,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也在其 中,当合同结束前一顺序本身有矛盾时,应根据后一顺序的内容进行 解释。因招标文件允许调整,投标中标后,应是以该合同后面约定的 可调整条款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分析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_。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 2.4 监理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资质类别和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1. 2.5 设计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资质类别和等级:________________ ; 1.1.3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无。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施工红线范围内的所有用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建设过程中的所有临设用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包人对工程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建设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要求。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_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_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_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满足本工程的安全生产。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 中标通知书; (2) 招标文件 (3) 投标函及其附录(包括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标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⑷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 其他合同文件。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之后5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贰______

合同中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除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来确定的。因此,《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其住所就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如果当事人是法人,其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法人有两个以上的办事机构,即应区分何者为主要办事机构,主要办事机构之外的办事机构为次要办事机构,而以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是一切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合同中应清楚地写明标的的名称,以使其特定化。特别是作为标的的同一种物品会因产地的差异和质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别时,更是需要详细说明标的的具体情况。例如,白棉布有原色布与漂白布之分,因此如果购买白棉布,就必须说明是购买原色布,还是漂白布,(3)数量。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选择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并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和尾差。 (4)质量。标的的质量主要包括5个方面:第一,标的物的物理和化学成份;第二,标的物的规格,通常是用度、量、衡来确定的质量特性;第三,标的物性能,如强度、硬度、弹性、抗腐蚀性、耐水性、耐热性、传导性和牢固性等;第四,标的物的款式,例如标的物的色泽、图案、式样等;第五,标的物的感觉要素,例如标的物的味道、新鲜度等。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是购买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报酬是获得服务应当支付的代价,这两项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予以明确规定。在大宗买卖或对外贸易中,合同价款还应对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和报关费作出规定。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当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是即时履行、定时履行、分期履行作出规定。当事人应对履行地点是在出卖人所在地,还是买受人所在地;以及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批交付,是空运、水运还是陆运应作出明确规定。 (7)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致损的赔偿方法以及赔偿范围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是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买卖纠纷。当事人还可以约定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或诉讼法院。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3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上述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分析: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条款的约定应该经双方协商一致,包括合同签订了以后的变更,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变更,否则,单方面的变更就是违约行为。按法律规定合同应有的内容是: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包装方式、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有几个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和履行中存在问题: 一、质量条款,虽然有质量条款,但是实际并没有具体就产品的质量要求作约定。尤其是在惠州公司要变更为双重搪瓷,双方并没有就双重搪瓷的质量要求作约定。 二、验收;没有约定验货的时间,也没有约定验货后的质量异议期,另外对验货人的约定,货物卖给惠州公司却约定由国外客户验收,对己方不利。 三、包装;产品的包装的约定是笼统的 四、违约责任:出货后,如客户因质量问题提出索赔全部由卖方负责,货物是卖给惠州公司,番禺厂本应对惠州公司负责,但违约责任中确约定对惠州公司的国外客户负责,明显对己不利。 首先讲一下质量条款。 1、明确的质量标准:有详细说明要求《合同法》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因此,关于质量的要求更多的是卖方的责任,而对于买方而言,对质量的约定和索要质量说明是保护本身权益的必要手段。《合同法》第154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即依照合同和法律规定都不能确定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时,则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的,则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2、在案例中原来合同约定并未要求双重搪瓷,由于双重搪瓷本身就容易发生爆瓷现象,卖方应根据自己的技术能力决定是否同意变更,如果要变更也可约定相关的技术指标和爆瓷比率。也可以要求延长交货期,给卖方有时间试验或改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完整版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完 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技术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技术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很多人不重视这一条款,以为这只是律师们多此一举。事实上,技术合同中往往会涉及很多专有名词和技术术语需要说明,另外还会涉及到一些通用名词需要界定,若不界定,就容易引起歧义。这些都是律师们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而积累起来的十分有价值的内容。 2.项目名称、内容、范围和要求。此条似乎比较简单,其实不然,尤其是技术功能及相关具体要求的描述必须精确、详细、具体,没有歧义。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对于技术风险较小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完成的总进度和每一阶段完成的进度,并直接与违约责任相联系。对于技术风险较大的项目也应当有相应的时间要求,这样在约定的时间里若不能完成相应的技术开发工作,双方可以重新评估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如何变更履行。 4.双方的权利义务。除约定双方的主权利义务外,还应当约定双方如何相互配合,如何对对方的工作等。通常应当指定项目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5.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保密条款是技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保密义务也应当是双方的,而不是单方的。保密条款应当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进行定义,应当约定保密义务的范围、方法、保密处理程序、保密期限以及失密救济等内容。 6.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开发合同必备条款,应当区分技术能力和技术风险,明确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以及控制风险的措施。 7.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这是直接关系到受托方利益的条款,需要谨慎约定。一般应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对于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也要明确约定。对于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约定提成支付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8.验收标准和方法。一般应根据技术特点约定分阶段验收、试运行(生产)以及相应的技术服务。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违约责任应当具体明确,不要只是简单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经济损失。通常应当约定延迟支付、延迟交付、不能交付等违约责任,计算方法一定要有可操作性。 10.解决争议的方法。除协商、调解外,有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可供选择,各有利弊。 除了上述必备条款外,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应当列为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备合同履行或者解决争议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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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经理采购合同违约条款的约定技巧一、风险点列述要尽可能全面 合同法不仅给合同当事人间的货物交付给予了一般风险归属界 灭失风险只有自己承担。而假如直接约定货物灭失风险不以货物买方

提交该产品的相关资料复印件用于备案。如果供货方没有及时提交上述产品的资料文件造成的结果将不仅是产品使用者不知道如何使用 对于特别重要的产品资料文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资料的交付时 二、违约责任的约定方式 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但实际上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违约责任做统一 人只能根据所谓的“损失”提起诉请。 通过约定违约金的方式表述违约责任是目前常见的做法。适用违

方一般可以省去举证损失的程 终被法官根据合同法调低了。由于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高额违约 而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调低。由于损失问题是衡量违约金高低与否的 风险。 20%。其优点之中当然也 裁机构有权对定金数额予以调低。定金条款被约定和履行后与违约金 济时只能在定金和违约金之间选择一种。定金弱点在违约者面前暴露无遗。 约方需

当对于弥补守约方损失意义重大。 三、防范供应商违约的最佳约定方式 采购方的损失将很难得到周全弥补。而通过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前 使用。 违约金条款在单独选用于采购合同时要注意数额确定的合理 那些容易取证的采购业务。 计算方式属于赔偿损失条款中经常使用的条款表述方式。其优 会因为损失无确定性依据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无情调低。优点在于免

为是无损失依据的漫天要价。 未禁止对定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同时提起诉请。而且从民法基本原理的 适用损失赔偿条款予以救济。 四、结语 熟悉。然后才能将法律能力顺利运用于采购业务之中以减少业务法律 风险。 企业间就逾期付款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的部分是否无效? 一审律师在法官释明的情况下表示无需调整违约金,二审维持原判。 我的想法是:司法实践中一般只支持最高为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违约金,背后的思路:当发生逾期付款时,双方的法律关系近乎于借贷。企业间借贷违法,应属无效。故只能参照本身合法的民间借贷,支持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原则

劳动合同原则 篇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劳动合同管理精华资料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订立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含续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符合法律等三项原则。凡依据三项原则订立的劳动合同,均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该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2、订立程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两个平等的社会主体,订立劳动合同一般需要经过的程序是: (一)双协商要约和承诺,也就是合同的条款。 (二)达成一致后双方签字或盖章。用人单位盖法人的章,必要时可书面委托所属的有关部门代为盖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受委托人代为签字;劳动者应自己签字或盖章,遇有极特殊的情况,如本人因故出远门而合同又须及时订立,也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签。 (三)为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可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鉴证。 (四)劳动合同一般应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持1份,若合同鉴证部门需要,也可一式3份。

3、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必备条款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协商约定的内容。 (一)必备条款 《劳动法》第19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令;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目录及内容

目录 1.一般规定 (3) 2.语言和文字 (5) 3.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5) 4.适用法律和法规 (6)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 6.图纸 (6) 7.采购人 (6) 8.供应商 (7) 9.供应项目供货计划 (7) 10.供货期 (8) 11.供货期延误 (8) 12.包装 (9) 13.服务 (9) 14.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 (9) 15.新材料、新技术及新工艺的运用 (9) 16.检验和测试 (10) 17.样品 (10) 18.合同价款 (11) 19.变更 (11) 20.变更的计价 (12) 21.支付 (13) 22.质量保证 (15) 23.违约 (16) 24.索赔 (17) 25.保险 (20) 26.保证担保 (21) 27.不可抗力 (22)

28.争议 (24) 29.专利权 (24) 30.严禁贿赂 (25) 31.保密 (25) 32.合同文件的修改 (25) 33.文件版权 (25) 34.合同效力及份数 (26)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1. 一般规定 1.1 词语定义 除非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本供货合同中下列措词及用语应当具有本条款 所赋予的含义。 1.1.1 整体工程 指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由总承包人负责实施、竣工和 修补质量缺陷的有关工程。 1.1.2 本供应项目 指采购人在本供货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事项。 1.1.3 本供货合同 指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缔约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1.1.4 合同文件 构成本供货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合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组成本供货合同的所有文 件。 1.1.5 合同协议书 是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1.1.6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供货程材料和工程设 备采购活动,明确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文件。 1.1.7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是合同当事人根据本供货合同实际需要对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的具体约定、补充和 修订。 1.1.8 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用以明确现场条件、 周围环境、供货内容、适用规范、技术等内容的文件。 1.1.9 合同图纸 指由采购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清单内所列出的图纸、招标过程颁发的招标补遗或修 改图纸、图纸质疑函回复文件和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认及补充修改的图纸组成。 1.1.10 中标通知书 指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为本供应项目中标人的函件。 1.1.11 采购人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购买整体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及服务主体资格,并具 有支付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结算条款约定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结算条款约定注意事项 一、结算条款常见问题? 要规避和控制工程结算法律风险,首先在于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双方自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而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也是要参照合同的约定来结算工程价款。?因此,在合同签订时要十分重视结算条款,作到全面严密,防止在结算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在结算条款约定时常出现如下问题:? 1.未清楚约定结算的具体时限,也未约定发包人未按时限进行结算的处理;? 2.对合同价款方式约定不明,难以确认工程款结算依据;? 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可调价格,但未约定价款调整方法或约定不明;? 4.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对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未作约定,亦未约定风险以外的价格调整方法; 5.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甚至多份不同版本的合同;? 6.采用定额结算方式的合同,未能明确定额的年份及编制单位。?????? 针对以上情况,施工企业在约定结算条款时,应注意以下情况:? 1.对结算的任一方主体的期限均应作清楚、明确的规定,如写明在工程完工后多少天内承包人报送结算、发包人收到后多少天内完成审核。甚至可以继续约定发包人审核结果到达承包人后,承包人提起异议的时间,以及发包人收到异议后再次确定的时间。另外,要规定未能按期审核的违约责任,如可规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视为认可承包人送审价等。? 2.对于采用的合同价款方式双方要作出明确的约定。? 3.对可调价格合同,双方要对价款调整的方法进行明确约定,包括材料、设备价格的涨落,设计变更,降雨、台风等自然因素等。 4.固定价格合同因对发包人有利,易于结算,故近年来多被采用。但一般来说,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环境影响因素较少、技术成熟的工程。对承包人来说,固定价格合同,特别是固定总价合同,承包人往往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双方在合同中要对相关的承包工程范围、设计图纸所涵盖的工程量迸行详细的约定,并对物价因素、设计变更、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地质条件变化等因素进行充分考虑,将这些因素纳人风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及可约定事项(11)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及可约定事项(11) 因此,如果单位提供的合同中约定有“劳动者已知悉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你一 定要先了解该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可听信单位的口头承诺或答复。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 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 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2020年02月10日沈阳鑫之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公布招聘中医养生专家 信息,主要内容为以下: 发布日期:2020-02-10工作地点:沈阳招聘人数:5工作年限:二年以上学历:中专薪水范围:4500-5999 职位职能: 其他 职位描述: 中医养生坐诊老师,有良好的中医养生知识,善于沟通、能培训、可独立操作终端会,有 团队精神。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 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 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 动合同: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 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保守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 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任何一个企 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都十分重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人和劳动者选择职业 都有自主权,有的劳动者因工作需要,了解或掌握了本企业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等资料,如果企业事先不向劳动者提出保守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的要求,有的劳动者就有可能 带着企业的商业秘密另谋职业,通过擅自泄露或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以谋取更高的个 人利益,如果没有事先约定,企业往往难以通过法律讨回公道,从而使企业遭受重大经济 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就保守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方式、时间等,与劳动 者约定,防止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侵占或泄露。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并按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 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赔偿损失。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不是劳动者。这一点在《劳动法》第97条有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专用合同协议书条款

专用合同协议书条款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词语定义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发包人: 监理人:(监理单位全称)。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名:。 职称:。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工程和设备 永久工程:。 临时工程:施工供水、供电、临时施工用房及设施。 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永久占地:本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临时占地:本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日期 缺陷责任期期限:24个月。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其他 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 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在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哪些内容

在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哪些内容 在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是有特殊规定的,比如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一些事项。那究竟在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哪些内容呢?许多劳动者都比较关心这个问题,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协议。劳动合同可由双方协商一致订立,除了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还可协商约定其他条款,但以下条款是法律不允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1、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条款。禁止用人单位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2、禁止约定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3、除法定情形外,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1、试用期条款:约定试用期期限为一个月至六个月,与订立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相挂钩。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培训是指职业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专业培训。用

人单位只能与劳动者约定专项培训进行约定。 3、保守秘密就是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劳动合同中主要通过保守秘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来约束劳动者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4、补充保险是指除法定的社会保险以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为劳动者提供的商业保险。 5、福利待遇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6、第二职业是指用人单位是否允许劳动者从事第二职业。 小编同时为大家介绍了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的内容与可以约定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各位劳动者进一步了解关于劳动合同内容方面的知识。要是大家觉得小编介绍的还不够详细的话,欢迎您到网站进行咨询了解,我们随时为你法律服务。

合同的争议条款应该怎么拟

合同的争议条款应该怎么拟 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争议条款,是约定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时,解决争议的方式,那么争议条款该怎么拟?首先,定好争议的解决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四种:和解、调解、和诉讼,若是选择仲裁为解决合同争议的,应当注意选择仲裁地点和等,下面由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选择最佳的争议解决方式 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和解和调解并非解决合同争议必经的程序,即使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争议条款中作了相应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不经协商和解或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或提讼。故选择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合同争议是订立合同争议条款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仲裁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有效的,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处理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协议一旦依法成立,当事人不得再就争

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同诉讼相比,仲裁具有快速、便捷、高度保密、裁决便于执行、能够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维持和发展争议双方之间的商事关系等特点。 诉讼是解决合同争议中使用得最多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是一种强制管辖,假若合同中没有有效的仲裁条款,也没有另外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诉讼,当事人仍有权就该合同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诉讼制度与仲裁制度相比较而言具有程序严格、公正、对当事人的诉权保障全面、法官经验丰富等特点。 (二)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当事人将合同争议提请仲裁,必须基于有效的仲裁协议。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仲裁协议内容必须具备三个要素:一是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要有仲裁事项;三是要有选定的。其中对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往往会由于不了解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的设置,在合同争议条款中做出以下几种不规范的仲裁协议:

第56讲_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

D.林某的劳动合同期限5个月,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5日 【答案】ABD 【经典考题28·多选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试用期所作的下列约定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乙公司与赵某订立1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其试用期2个月 B.丁公司聘请李某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约定其试用期半个月 C.丙公司与白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其试用期4个月 D.甲公司与陆某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其试用期1个月 【答案】AC 【经典考题29·单选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B.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C.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D.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答案】B 【经典考题30·判断题】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无效。()【答案】× 【解析】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考点13:服务期(★★) 1.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可备条款)。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3.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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