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组方原则与变化

第六章 组方原则与变化
第六章 组方原则与变化

《方剂学》上篇学习笔记

参考教材《方剂学》第四版主编李冀、连建伟

第六章组方原则与变化

一、组方原则

君臣佐使最早见于《内经》

1、君药:针对主病或主证起主要治疗作用的药物,不可或缺,药理居首(君药宜少,一般一味)

2、臣药:辅助君药加强治疗主病或主证作用;针对兼病或兼证起治疗作用

3、佐药:

佐助药,协助君药、臣药加强治疗作用、治疗次要兼证。

佐制药,制约君、臣药的峻烈之性,或减轻、消除君、臣药毒性

反佐药,相反相成,一般用量较轻。

4、使药:

引经药,引方中诸药以达病所;调和药,调和诸药作用的药物。药力较小,用量亦轻。

二、方剂的变化

1、药味加减:(君药不变)(什么加什么格式)

佐使药:桂枝汤→桂枝加厚朴杏子汤(咳喘)

臣药:麻黄汤→三拗汤、麻黄加术汤

2、药量加减:(君臣佐使关系改变)(君药改变名字异动)

小承气汤、厚朴三物汤

四逆汤、通脉四逆汤

半夏泻心汤、甘草泻心汤

3、剂型更换

理中丸、人参汤

三、刷题笔记

1、熟地配砂仁:控制毒副作用

2、黄柏配知母:协同作用

3、反佐:芍药汤中配伍肉桂、左金丸配伍吴茱萸、新加黄龙汤配伍姜汁、通脉四逆加猪胆汁汤配伍猪胆汁

4、九味羌活汤长于治疗外感风寒湿邪兼有里热证

九味羌活丸治杂病如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释义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中有关情势变更的解释。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如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下,会造成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应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所谓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灾难、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客观事实的发生要与合同有关,与合同无关或对合同影响甚微,就不属于情势。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之变动。这种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基础的变动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从而使原先的合同失去其本来的意义。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基础是法律的公平原则,如果说在合同订立时是公平的,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此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就是借助法院来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此来平衡由于社会异常变动所引起的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失衡。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在确认时应该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梁慧星教授提出就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效力 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4、情势变更原则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5、如果继续维持合同,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讲两个效力:一是变更合同,通过合同变更可以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重新达到平衡,要注意《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体现了当事人自治的当事人主义,虽然情势变更规定是对

情势变更原则案例研究

情势变更原则案例研究 作者: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岳建鹏 本文就情势变更原则相关要点,结合法院相关案例,做简要介绍,以实务供参考。 【定义】 情势变更,指的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i]。其实质是依照诚实信用的要求,突破契约严守原则,使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相适应,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实现实质的公平。 【立法规定】 我国立法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设立几经反复,最终确立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 号)(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 26 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另外,情势变更原则在其他的法律规范中也有所体现。如:《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或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

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27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对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实行包干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应按该约定结算。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 【适用原则】 情势变更制度是对民事活动中得意思自治和合同法中得合同严守原则的例外和补充,也是司法权力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干涉”,因此,对情势变更的适用就应当严格适用并且要慎之又慎,以避免和减少司法干预对市场经济的不良影响。为了确保情势变更制度的从严适用,我国司法部门相应出台了一些适用指导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二、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为了因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使审判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对于上述解释条文,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二)2.正确理解和慎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依法合理调整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虽然国际金融危

化水专业

化水专业应知应会试题库 一、填空 1.当浓酸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冲洗再以()清洗。 2.当浓碱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冲洗再以()清洗眼睛或用()清洗。 3.在进行酸碱类工作的地点,应备有()、()、()及()。 4.不准使用()或()玻璃器具。 5.当浓酸倾散在室内时,应先用()中和,再用()冲洗,或先用()吸收,扫除后再用()冲洗。 6.配制稀酸时,禁止(),应将(),并不断进行(搅拌),以防剧烈发热。 7.弱酸树脂主要是和水中的碳酸氢根相对应的()交换,即除去了()。 8.锅炉给水的三大组成部分:()。 9.进厂酸碱控制指标:() 10.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 11.循环水在循环的流程中,有以下几种水量的损失:()等。 12.总硬度表示()离子之和。 13.浓缩倍率=()。 14.在发电厂的凝气器冷却系统中的水垢,通常只有()盐类。 15.酸度是指水中含有能与()起中和作用的物质的量。 16.本厂水处理系统工艺流程采用(),运行方式为()运行。

17.我厂水处理系统中阳床填装()强酸阳离子交换树脂,阴床填装()强碱性阴离子交换树脂。 18.滴定管可分为()滴定管、()滴定管、()滴定管和自动滴定管。 19.化学水处理来自(),一路到化学水处理( ),一路到()及中和水池()。 20.高效过滤器出水时要求水质浊度( )2福马肼。 21制水过程中,中间水箱达到()或()水位时方可开启中间水泵。 22.平常制水过程中,一级阳床、阴床监测各项控制指标的时间间隔为()小时。二级阳床阴床监测各项控制指标的时间间隔为()小时。但各床接近失效终点时应()化验次数。 23.高效纤维过滤器的过滤介质为()。 24.苯乙烯系离子交换树脂是由()和二乙烯苯共聚而成的,其中()为架桥物质。 25.我厂水处理系统中,各个阳床再生()周期后进行一次大反洗。 26.中和水池污水应控制PH值()范围内方可排放,否则应开启酸或碱计量箱的排污门,通入水沟进行处理。直至合格方能排放,至( )停止运行。 27.阳床再生系统中管道通常为()色,阴床再生系统中管道通常为()色。 28.进厂酸的浓度大于等于()碱的浓度大于等于()。 29.大修或小修,放掉水的锅炉并列前,应适当()进行处理,将炉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解释:情势变更——有关合同履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中有关情势变更的解释。 【条文理解】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也即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的损害,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解除合同、变更合同。

第一,货币贬值。 在以货币作为履行标的的长期双务合同中,货币贬值是一种影响平衡关系的常见类型。一战以后,德国帝国法院(RG)和后来的联邦最高法院(BGH)有很多这种类型的判决。有这样的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退休后,主张其维持生活的费用比20年前增加了40%,要求法院变更退休金的数额。法院认为,这种情况已经构成了情势变更,支持了其主张。 第二,法律变动与行政行为。 法律变动通常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往往会构成履行不能或情势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征收。其二,税法的变动。德国最高法院的基本意见是,除非当事人对税收的结果在第三,灾难。 天灾人祸大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但是,能否成为“情势”,还要看其与合同的关联程度。另外,在战争和其他灾难后,国家会特别制定一些法律加以处理。所以,总的来说,在德国,基于灾难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况不多。就中国而言,在出现灾难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通过适用《合同法》第117条的不可抗力条款加以解决。 第四,其他经济因素的变化。 这里的经济环境,包括影响民事主体生产和经营的各种客观

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王利明)

关于情势变更原则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传时间:2002-5-20 浏览次数:6820 字体大小:大中小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煤气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检测仪表厂 (一)案情 原告武汉市煤气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因与被告重庆检测仪表厂(以下简称仪表厂)的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煤气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某年9月间分别签订了《关于J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和《关于J2.5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全面履行技术转让合同,未向原告提供J2.5煤气表反向表的图纸及工模夹具等,未帮助原告装配出合格的500只反向表,未向原告提供足够量的J2.5煤气表反向表和配件,导致J2.5煤气生产线无法投入使用;同时,被告未按照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足额供应散件,故请求法院判令:1.退回被告转让给原告的J2.5煤气表装配线,赔偿原告在J2.5煤气表装配线工程中的投资损失;2.由原告支付不能交货的违约金103.14万元,承担逾期交货违约金25.785万元。 被告仪表厂答辩称:双方签订的转让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已基本履行,原告提出退还装配线和赔偿其投资损失的诉讼请求是不能成立的;被告未能完全履行煤气表散装件供应合同,是由于发生了无法预料和无法防止的客观情势变更,使被告丧失了继续履行的能力,对此情势变更,被告主观上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曾多次与原告协商变更合同,但原告不予协作而酿成纠纷。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承担逾期支付技术资料费、设备费的违约金117501.28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煤气公司与被告仪表厂曾在武汉签订了一份《关于J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仪表厂向煤气公司转让J2.5煤气表装配技术,提供装配线全部工模夹具、专用设备和全套技术图纸资料,为煤气公司建立一条年生产5万只J2.5煤气表装配线,并从技术上指导煤气公司装配出1000只合格正向表和500只反向表;仪表厂应优先满足煤气公司装配线的生产需要,提供足够数量的J2.5煤气表散件和配件(不包括原辅料),确保散件质量,并负责培训煤气公司装配维修检验人员10—15名。煤气公司应付给仪表厂全部图纸资料费人民币50万元,工模夹具、专用设备及检验设备费人民币20万元(不含运费),技术协作费10万元,合计80万元。在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煤气公司向仪表厂支付技术资料费的90%,即45万元,款到后10天内仪表厂向煤气公司提供全部资料,在试生产和煤气公司核实全部资料齐全后,再支付10%的余款。合同有效期为3年。同年10月29日,双方签订了《会议纪要》,对装配合同中的未尽事宜

02韩世远-情势变更原则研究--以大陆法为主的比较考察及对我国理论构成的尝试

情事变更原则研究以大陆法为主的比较考察及对我国理论构成的尝试 一、引言 世界上任何发达的法律体系,无不是建构在有效成立的合同须予遵守这一原理之上的,这一原理便是“契约严守”(pacta sunt servanda);我国合同法实际上也规定了这一原则(参见合同法第8条),这样便发生了如下问题,即任何合同在缔结之际,无论其当事人是否意识到,均是以当时存在的法秩序、经济秩序、货币的特定购买力、通常的交易条件等特定的一般关系(或环境)为前提的,如果…… 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事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法理。究其实质,情事变更原则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注:参见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70页。) 实践证明,情事变更原则赋予法院以直接干预合同关系的“公平裁判权”,使法律能够适应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更好地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经济流转的正常秩序。因此,情事变更原则已经成为当代债法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注: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梁慧星执笔),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394页。)情事变更原则虽然发展于人类历史的灾变时期,特别是20世纪的早期,却不独于灾变时期有其适用,这已是学说上不争的定论。在我国,同样存在着这一问题,尤其是我国正处在改革时期,政府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对于经济活动产生剧烈影响之情形时有发生;不独国内诸多情事,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展,尤其是中国即将加入WTO,国际经济、政治的风云变幻,也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国内经济活动的开展。如此,因情事变更而造成合同履行障碍,自属无法回避之事,我国的法律应当借鉴外国经验,备有应对之策,以避免“法律不足”之现象重演。不无遗憾的是,新《合同法》明确回避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就在此后不久,海峡对岸的台湾修正了其民法债编,明确吸收了情事变更原则。这正说明我们对于情事变更原则的理论研究仍有待深入。(注:我国大陆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论文已经不少,但存有陈陈相因的不足,已经受到学者的批评,参见张淳:“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进一步研究”,《南京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本文作者不揣浅陋,特撰此文,对情事变更问题进行考察和探讨,就教于方家。 二、对情事变更原则的比较考察 (一)“情事不变条款”理论的沿革 1.“情事不变条款”理论 按照通说,情事变更原则并非起源于罗马法,其最初的萌芽见于12、13世纪的“注释学派”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解》。其中有一项法律原则,假定每一合同均包含一个默示条款,即缔约时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应继续存在,一旦这种情况不再存在,准予变更或解除合同,称为“情事不变条款”(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亦称“情事变更条款”或“事物不变更约款”)。至17世纪,自然法思想居于支配地位,情事不变条款得到广泛的应用,在诸如格老秀斯(Grotius)和普芬道夫(Pufendorf)的著述中均有演示(尤其是在国际法方面)。凡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行为,无论其属于民法、刑法、诉讼法、国际公法或者教会法,均有情事不变条款的适用。及至18世纪中叶,该理论同时在自然法和普通法上被更为详细地定式化,在《普鲁士一般州法典(ALR)》以及《奥地利一般民法典(ABGB)》中均有规定。到18世纪后期,情事不变条款的适用过分广泛,以致被滥用,损及法律秩序的安定,在学说上受到了严厉的批评。然拿破仑战争以及大陆封锁的时代、革命战争的动乱以及

北京中医药大学方剂学复习资料答案

《方剂学》辅导资料 一、选择题 1. 我国最早论述方剂组成原则的著作是: D.《黄帝内经》 2.被柯琴赞为“仲景群方之魁,乃滋阴和阳,调和营卫,解肌发汗之总方”的方剂是;B.桂枝汤 3. 当归四逆汤的君药是: E. 当归桂枝 4.逍遥散的组成药物除柴胡外,其余是:C.芍药白术当归煨生姜薄荷茯苓 5.再造散的组成药物中含有: B.熟附子煨生姜 6. 平胃散的功用是: A.燥湿运脾,行气和胃 7.黄连解毒汤的功用是:C.泻火解毒 8.竹叶石膏汤的功用是: D.清热生津,益气和胃 9.大柴胡汤的功用是: B.和解少阳,内泻热结 10. 血府逐瘀汤的组成药物中含有: A.桔梗枳壳 11.败毒散中配伍少量人参的意义在于:A.扶正祛邪 12.三仁汤的功用是: C.宣畅气机,清利湿热 13. 左金丸主治证候的病机要点是: E.肝火犯胃 14. 麻子仁丸的组成药物中不含:A. 当归 15.健脾丸的组成药物中不含:D.半夏生姜竹茹 16. 生地、熟地同用的方剂是: B.百合固金汤 17.凡寒邪在里,浊阴上逆者,无论阳明寒呕,厥阴头痛,吐涎沫,或少阴吐利,治疗均可选用: C.吴茱萸汤 18.脾胃气虚,症见身热有汗,少气懒言,面色晃白,或气虚下陷而见内脏下垂,舌质淡,脉虚大无力者,治宜选用: B.补中益气汤 19. 具有化瘀生新、温经止痛作用的方剂是:C.生化汤 20.证见偏正头痛,恶寒发热,目眩鼻塞,舌苔薄白,脉浮者,治宜选用:D.川芎茶调散 21.下列各项中哪一项不是丸剂的特点:A.不易变质 22. 桂枝汤与小建中汤共有的药物是: E. 桂枝生姜炙甘草 23.左金丸中的黄连是:A.君药 24. 泻白散的组成药物中含有:D. 桑白皮 25.由桑叶,杏仁、人参、石膏、甘草、胡麻仁、阿胶、麦冬,枇杷叶组成的方剂是:E.清燥救肺汤 26.定喘汤的功用是: B.宣肺降气,清热化痰 27. 紫雪丹的功效是: D.清热开窍,熄风止痉 28.温胆汤的功用是: E.清胆和胃,理气化痰 29.归脾汤的功用是: D.益气补血,健脾养心 30.苇茎汤的功用是; B.清热化痰,逐瘀排脓 31.当归补血汤中当归与黄芪的配伍比例为;A. 6g:30g 32.配入汤剂时,须后下的药物是: D.砂仁 33.温邪初入营分,临床最常见的神志症状是: B.时有谵语 34. 炙甘草汤中用量最大的药物是: B. 生地 35.逍遥散的组成药物中不含: C.干姜大枣 36.下列各方中除B外,组成药物中均含有当归: B 参苓白术散 37.方中黄芩,黄连同用的方剂是: B.半夏泻心汤 38.恶寒发热无汗,咳嗽痰多清稀,肢体浮肿,舌苔白滑,脉浮者,治宜选用:A.小青龙汤 39.症见饮食不化,肠鸣泄泻,四肢乏力,形体消瘦,舌苔白腻,脉象虚缓者,治宜选用; B.参苓白术散 40.温病后期,夜热早凉,热退无汗,舌红少苔,脉细数者,治宜选用: B.青蒿鳖甲汤 41.配入汤剂时,需后下的药物是: A. 豆蔻 42.银翘散与桑菊饮功用的主要区别是: A.一偏于解表, 一偏于宣肺 43. 五苓散的组成药物除猪苓外,其余是: B.泽泻茯苓白术桂枝 44. 保和丸组成药物中含有: D. 神曲 45.败毒散的组成中不包含的药物是:B.荆芥豆豉 46.麻黄杏仁甘草石膏汤的功用是:D.辛凉宣肺,清热平喘 47. 安宫牛黄丸功用是: A.清热开窍,豁痰解毒 48.蒿芩清胆汤的功用是: DD.清胆利湿,和胃化痰

循环水系统加药系统方案要点

2000m3/h,2×1500m3/h 循环水系统投药系统 设 计 方 案 苏州得润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

目录 一、概述 (2) 二、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的原则和要求 (2) 三、工艺流程的确定 (3) 四、循环水系统设计参数 (4) 五、设计规范标准 (6) 六、药剂选用原则 (7) 七、补充水及旁滤处理 (7) 八、循环水处理 (7) 九、清洗与预膜处理 (10) 十、药剂的选用及投药量 (13) 十一、投药设备的选型 (14) 十二、供货清单 (16) 十三、设备的投资概算 (16)

一、概述 在冷却水循环使用的过程中,通过冷却构筑物的传热与传质交换,循环水中Ca2+、Mg2+、CL-、 2 SO等离子,溶解性固体,悬浮物相应增加,空气中污染物如 4 尘土、杂物、可溶性气体和换热器物料渗漏等均可进入循环水,致使微生物大量繁殖和在循环冷却水系统的管道中产生结垢、腐蚀和粘泥,造成换热器换热效率降低,能源浪费,过水断面减少,通水能力降低,甚至使设备管道腐蚀穿孔,酿成事故。 循环冷却水处理的目的就在于消除或减少结垢、腐蚀和生物粘泥等危害,使系统可靠地运行。 循环水中能产生的盐垢有许多种,如碳酸钙、硫酸钙、碳酸镁、氢氧化锰、硅酸钙等,其中以碳酸钙垢最为常见,危害最大。 二、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的原则和要求 1、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节约用水是在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中需要贯彻的国家技术方针政策的几个重要方面。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方面:循环冷却水处理不当,首先会使用权冷却设备产生不同程度的结垢和腐蚀,导致能耗增加,严重时不仅会损坏设备,而且会引起工厂停车、停产和减产的生产事故,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安全生产首先应保证循环冷却水处理设施连续、稳定地运行并能达到预期的处理要求。其次,在循环冷却水处理的各个环节如循环水处理、旁流水处理、补充水处理及辅助生产设施如仓库、加药间等,设计中都应考虑生产上安全操作的要求。特别是使用的各种药剂如酸、碱、阻垢剂、杀菌灭藻剂等,常常是有腐蚀性、有素,对人体有害的。因此,对各种药剂的贮存、运输、配制和使用,设计上都必须有保证工作人员卫生、安全的设施。并按使用药剂的特性,具体考虑其防火、防腐、防素、防尘等安全生产要求。 2、循环冷却水处理,可以概括为去除悬浮物、控制泥垢、控制腐蚀及微生物等四个方面。 3、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中冷却水吸收热量后,以冷却塔与大气直接接触,二氧化碳逸散,溶解氧和浊度增加,水中溶解盐类浓度增加以及工艺介质泄漏等,使循环水水质恶化,给系统带来结垢、腐蚀、污泥和菌藻问题。

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效力及适用范围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417959184.html, 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效力及适用范围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也即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的损害,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解除合同、变更合同。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项条件:

(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这里应严格把握对“情势”、“变更”等概念的理解,上文已对上述概念作出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相关的情势变更,即表明其知道相关情势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并甘愿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就并不适用。 (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也就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如果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要件。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发生情势变更,就表明相关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合同的基础发生了变化,且对这个变化自愿承担风险。 (5)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情势发生变更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

情势变更原则(制度).doc

情势变更原则(制度)- 1987年9月,原告煤气公司与被告仪表厂在武汉签订了一份《关于J2.5煤气表装配技术转让协作》及补充协议,约定:仪表厂向煤气公司转让J2.5煤气表装配技术,提供装配线全部工模夹具、专用设备和全套技术图纸资料,为煤气公司建立一条年生产5万只J2.5煤气表装配线,并从技术上指导煤气公司装配出1000只合格正向表和500只反向表;仪表厂应优先满足煤气公司装配线的生产需要,提供足够数量的J2.5煤气表散件和配件(不包括原辅料),确保散件质量,并负责培训煤气公司装配维修检验人员10—15名。煤气公司应付给仪表厂全部图纸资料费人民币50万元,工模夹具、专用设备及检验设备费人民币20万元(不含运费))技术协作费10万元,合计80万元。在生效后2个月内,煤气公司向仪表厂支付技术资料费的90%,即45万元,款到后10天内仪表厂向煤气公司提供全部资料,在试生产和煤气公司核实全部资料齐全后,再支付10%的余款。有效期为3年。同年10月29日,双方签订了(会议纪要),对装配中的未尽事宜进一步作了约定,随后双方开始履行。仪表厂于1987年11月至1988 年6月,先后向煤气公司移交了图纸和技术资料,并提供了工模夹具及有关零配件,煤气公司先后支付了图纸资料的90%,即45万元,工模夹具设备费的70%,即14万元。1988年4月煤气公司支付了技术协作费10万元后,仪表厂在重庆对煤气公司选派的22名人员进行了技术培训。同年6月,双方进行验收并签订有关J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的4个验收协议和报告。随即,煤气公司向仪表厂支付了图纸资料费的10%余款,即5万元,工模夹具费等的30%余款中的5万元

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比较探析

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比较探析 摘要:情势变更原则具有内涵抽象、标准不明确、极易被滥用的弊端,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极大的争议。为正确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文章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制度的区别和联系,为正确处理情势变更问题提供稳妥且有可操作性的学理指引。 关键词:情势变更不可抗力比较分析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1.情势变更原则在国外的适用 (1)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按照通说,情势变更原则起源于 12、13 世纪注释法学派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释》中的“情势不变条款”,说明当时合同之约定就已经注重双方当事人之利益平衡,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此规定就现在看来也不失为一种进步,体现了法的前瞻性。然而,情势变更原则,它经历了坎坷、曲折的发展过程,如曾一度被滥用,损及法律的安定,继而被法学家和立法者所摒弃。 德国在其民法典中并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德国的社会经济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如通货膨胀、马克贬值。在这期间订立的合同已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若继续履行合同已显示公平,因此德国规定了一些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特别立法,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第三次紧急租税命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法官协助契约法》。这些特别民事立法为解决情势变更问题提供了依据,表明德国法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更注重订立合同时的法律行为是否存在。 法国在 1916 年的“波尔多煤气案”中,首次发展出了“不可预见”理论。并且在法国民法典中也有关于此“不可预见”理论的具体反映,《法国民法典》第 1134 条的规定实际上与情势变更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处。此规定表明:法国法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注重当事人不可预见情势变更的发生,也即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若有一方当事人可预见情势变更的发生,则此当事人就丧失了主张情势变更的权利。 (2)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英美法上与情势变更类似的表述是“合同落空”,其中英国法上关于“合同落空”有个经典的案例:1903 年的克雷尔诉亨利案,又称加冕典礼。被告租用原告临街房屋一天为观看英王爱德华七世的加冕典礼,后典礼因故取消,被告即拒付房租。原告起诉,法院认为,合同虽未载明租房的目的是为了观看典礼,但考察有关背景可知这是“合同的基础”。由于典礼取消,该合同的基础即不复存在,被告再无支付租金的义务。 依据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的规定,如果由于发生了某种意外事件使合同变得实在难以履行,而这种意外事件按照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基本假定是不会发生的,或者由于卖方遵守政府规章而使得合同难以履行,卖方均可免除责任。从以

方剂学方解(图表)

绪言 一、“方剂”与“方剂学”的概念 1、方剂,是在治法的指导之下,选择合适的药物,酌定用量,按照方剂的组成原则配伍而成。 2、方剂学,是研究并阐明治法与方剂的理论及其运用的一门学科。 一、方剂与治法 1、方剂与治法的关系: (1)治法来源于方剂; (2)治法是指导遣药组方的原则; (3)方剂是体现和完成治法的主要手段。 2、常用的治法:清代程钟龄《医学心悟》将常用治法概括为“八法”,即汗、和、下、消、吐、清、温、补。体现各法的代表方剂如下: (1)汗法——解表剂 (2)和法——和解剂 (3)下法——泻下剂 (4)消法——行气、活血祛瘀、祛湿、祛痰、消导化积、驱虫剂等 (5)吐法——涌吐剂 (6)清法——清热剂 (7)温法——温里剂 (8)补法——补益剂 三、方剂的组成 1、组成原则:君、臣、佐、使。 (1)君药:针对主病或主证起主要治疗作用的药物,在方剂中不可缺少。 (2)臣药:协助君药加强治疗作用的药物,或针对兼病或兼证起主要治疗作用的药物。 (3)佐药:①佐助药,即配合君、臣药以加强治疗作用,或直接治疗次要症状的药物;②佐制药,即用以消除或减弱君、臣药的毒性,或制约其峻烈之性的药物;③反佐药,即病重邪甚可能拒药时,配用与君药药性相反而又能在治疗中起相成作用的药物。 (4)使药:①引经药;②调和药。 2、组成变化: (1)药味加减的变化 (2)药量加减的变化 (3)剂型更换的变化 各论 1解表剂 凡以解表药为主组成,具有发汗、解肌、透疹等作用,治疗表证的方剂,统称解表剂,分为辛温解表、辛凉解表、扶正解表三类。 使用解表剂时应注意:①不宜久煎;②温覆;③微汗为佳;④表里同病者,或先表后里,或表里双解;⑤若表邪入里,麻疹已透,疮疡已溃,虚证水肿,或吐泻失水者,禁用。 1.1辛温解表 麻黄汤[方解]麻黄——发汗解表,宣肺平喘。麻、桂相伍,(君) 桂枝——助麻黄发汗散邪,温经止痛。有峻汗之功。(臣) 杏仁——降利肺气,合麻黄一宣一降以增平喘之力。(佐) 甘草——调和药性,缓麻、桂峻烈之性。(佐使) [使用注意]本方为辛温开表发汗之峻剂,非表实无汗者禁用。 桂枝汤[方解]桂枝——解肌散寒。散中寓收(君)

循环水岗位安全作业要求(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循环水岗位安全作业要求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876-55 循环水岗位安全作业要求(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循环水岗位界区内存在有硫酸,水处理剂,中压蒸汽管道以及高压电器设备等危险因素。操作人员要进行日常巡检,工艺指标调整,所辖设备的开停车等操作环节,安全防范尤其重要,为确保人身安全,操作安全,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安全技术规程。 1、循环水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工艺操作规程,设备结构性能以及本岗位硫酸和各种水质稳定剂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性质;熟知急救方法,消防、气防知识,会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和各种防毒用具。 2、循环水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具备较强的自我防护能力和处理事故的操作技能。 3、上岗前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佩戴防酸手套,隔音耳罩,严禁穿着高跟鞋,凉鞋,拖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务必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二)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 【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更被准则,贯穿于整个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有以下原则:平等、自愿自由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我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此刻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能够撤销,也表此刻合同当事人与

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那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公平、诚实信用正义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那里讲的公平,既表此刻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能够撤销;也表此刻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职责;还表此刻极个别的状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之情势变更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之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关键词 合同法情势变更公平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2005年7月29日,法释[2005]6号)。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92]经呈字第6号关于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 本案由两个独立的合同组成。鉴于武汉市煤气公司与重庆检测仪表厂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已基本履行,煤气表生产线已投入生产并产生了

经济效益,一审法院判决解除该合同并由仪表厂拆除煤气表装配生产线,是不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就本案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事变更,即生产煤气表散件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由签订合同时国家定价为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00元,铝外壳的售价也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1元,如要求重庆检测仪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显失公平。对于双方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你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公平合理地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函》(1992年3月6日,法函[1992]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树立商业风险意识,公正处理损失的承担。 市场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来说,既有机遇,也有风险。人民法院作为商品交易纠纷的最终裁判,要按照法律规定、商业习惯,注意正确确定风险的承担。应当由某一当事人承担的风险损失,不应转嫁给其他人。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严重违约时采取合理的自我保护措施的,应当给予支持。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

方剂的组成

第四章方剂的组成 一、填空题 1.组方原则最早见于《_______》,其谓:“______之谓君,______之谓臣,______之谓使”。 2.金代张元素明言“____为君”。 3.佐药有三种意义,一是____,二是____,三是____。 4.使药有两种意义,一是____,二是____。 5.方剂的组成变化包括三方面: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 二、单项选择题 1.在一个方剂中不可缺少的药物为( ) A.君药 B.臣药 C.佐药 D.使药 E.引经药 2.有关君药的认识,不确切的是( ) A.药力居方中之首 B.用量较作为臣、佐药应用时大 C.能引方中诸药以达病所 D.针对主证或主病起主要治疗作用 E.君药在方中是首要的 3.下列哪项不属于佐药的意义( ) A.直接治疗次要兼证 B.引方中诸药以达病所 C.用以消除或减缓君、臣药的毒性和烈性 D.根据病情需要用与君药性味相反而又能在治疗中起相成作用的药物 E.协助君、臣药以加强治疗作用 4.下列哪项不属于方剂组成变化中的药味增减( ) A.由麻黄汤到三拗汤 B.麻黄汤加白术即麻黄加术汤 C.由小承气汤到厚朴三物汤 D.桂枝汤加芍药,即桂枝加芍药汤 E.抵当汤与抵当丸 三、多项选择题 1.《黄帝内经》中论及的组方原则包括( ) A.君 B.臣 C.佐 D.使 E.反佐 2.有关臣药的论述正确的有( ) A.是一个方剂中不可缺少的药物 B.药力小于君药 C.辅助君药治疗主病或主证 D.针对兼病或兼证起治疗作用 E.制药君药的毒性 3.方剂的组成变化包括( ) A.方名的变化 B.药味增减变化 C.剂型更换变化 D.服药时间的变化 E.药量增减变化 四、简答题 1.方剂中君药的意义? 2.方剂的组成变化有哪些? 五、论述题 方剂的组方原则及其意义?

方剂地组成

方剂的组成 组方目的 药物通过有机的配伍而成为方剂,这个过程叫“组方”。药物通过“组方”而成为方剂,是药物运用的一次质的飞跃。这种“质的飞跃”表现在,药物经过组方而成为方剂之后,可出现下面几个优点: 一、增强药效 例如大黄与芒硝,单用大黄口服,一般是6-8小时才见泻下;单用芒硝口服,一般是4-6小时才见泻下,但若两者有机地配伍(如大承气汤(伤寒论)),则于1小时左右可出现泻下,其原理:大黄荡涤大肠(增加肠蠕动),芒硝成寒软坚(增加肠容积),因此,两药相伍,“芒硝先化燥屎,大黄继通地道”,共奏“急下”之效。从上面的例子亦可以看出,两个(或以上)物配伍,,其效之所以能够增强是有科学原理的,是“有机配伍”的结果,而不是简单的数学式的相加。 需要强调的是,几乎所有的“相须”配伍,都能增强药效,但作为临床用药,不是多多益善,而是恰到好处。例如治疗阳明腑实轻证之小承气汤《伤寒论》,作为君药大黄就不必配伍芒硝了。因此,作为“组方”的要诀之一则是选药要精当。 二、扩大药效或产生新药效 每一个中药,作为单体,其功效、主治是有一定范目的。但若与不同药物“相使配伍”多能扩大药物的功效,甚至产生新的作用(或改变其原有的作用),从而扩大其治疗范围。例如桂枝,桂枝的功效是发汗解表,温经通阳。但若与白芍相伍(如桂枝汤),则产生调和营卫的新药效;若与茯苓相伍(如苓桂术甘汤),则奏温阳化饮的作用;若与泽泻相伍(如五苓散).则奏化气利水的作用,这些都是扩大药效的例子。需要强调的是,不是所有的“相使配伍”都能扩大药效。能否扩大药效,关键在于两药之间在性味功效(包括归经)方面是否有“某种共性”的存在。 三、监制药物之烈性或毒性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烈性或毒性”,是指某些药物具有一定毒性或副作用,与古时所言的广义的“毒药”,其概念有所不同。具有一定毒性或副作用的药物,用得不当就可能导致中毒。因此,医药学家便通过配伍(或炮制)以减轻或消除其对人体的不利因素。例如干姜与生附子配伍(如四逆汤),既可增强附子温里散寒之力,又可消除附子的毒性。又如十枣汤,十枣汤之用大枣而不用甘草,是取其既能缓和甘遂、大戟、芫花之毒性,使邪去而不伤正,又能补土制水,增强逐水之力。方剂学家们认为,通过“配伍”以监制药物之烈性或毒性,其最佳效果,应该是既能减缓或消除“毒药”对人体的毒害,又能增强“毒药”对疾病的疗效。 综观上述,可以看到,几味药物配伍成为方剂而用于治病,要比单味药治病更为理想,这就是组方的目的。“方之既成,能使药各全其性,亦能使药各失其性,操纵之法,

龙鱼成长过程各阶段的水质管理

一.水质: (1)适合你的过滤才是最好的过滤。在传统的饲养观念中,广大龙鱼爱好者总是试图把过滤系统做到极致以细化水质。作为水质的处理中心,过滤系统的重要性不容质疑。但是是否每个人都需要设计更强大的过滤系统来应对龙鱼日常的吃喝拉撒,现在的水族市场各种过滤设备,滤材令郎满目,价格高低不一。究竟什么是适合你的过滤?过滤的意义在于如何做的更实用而非其他。适合你的才是最好的。在传统的过滤形式中,上部过滤,下部过滤,滴流式过滤,底砂过滤,桶式过滤都有其存在的意义。但是并非是强大的过滤形式和高档的滤材配置就一定能够达到理想的水质处理效果。饲养水源的水质状况,水体的大小,饲养密度的多少才是你选择过滤形式的基础。在水族箱这个封闭的小型生态系统中,微生物连的形成环环相扣,菌群的数量与鱼类的排泄量成正相关系,在水温,溶解氧,酸碱度等条件都

非常理想的状态下,有益菌群需要鱼类具有一定的排泄量作为物质基础。那么如果水体庞大,饲养密度不高,设置强大的过滤系统,使用众多的高档滤材就没有实际意义。 (2)滤材配置并非多而全更好。众所周知弱酸性的软水更适合红龙饲养,因此众多的红龙迷为营造龙鱼原生地的水质条件疲于奔波,孜孜以求。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滤材来满足水质调整的要求。那么首先要对饲养水源的水质状况做到心中有数,酸碱度,软硬度究竟是多少?你需要增加还是减少,调高还是调低,有的放矢,按需索取才是上策。因此各种滤材的功效性能,都需要系数掌握,为营造理想水质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3)过滤泵的排量并非越大越好。在理论上水泵的排量应该是越大处理能力越强,这样在单位时间内流过滤材的水量越多。被处理的水体容积越大。但实际并非如此,在常见的底部溢流过滤中,过滤泵的每小时排量为水族箱和底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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