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栋建筑规划控制指标一览表_A_1#

单栋建筑规划控制指标一览表_A_1#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要求

1\技术文件 1.1基础资料汇编(对编制区现状情况的资料汇总和分析评价) 1.1.1上层次及相关规划要求? 1.1.2 自然环境(水文、地质、地貌、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特征等自然条件) 1.1.3 人口状况(人口空间分布、居住结构、居住密度) 1.1.4 土地利用现状(详细汇总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及征地权属情况,列出“现状用地汇总表”) 1.1.4.1 用地结构及各类用地布局现状 1.1.4.2 已拨划或出让用地的征地权属情况 1.1.4.3 已批准的设计要点情况 1.1.5 建筑物状况(编制区建筑物用途、面积、建设年代、建筑质量与合法性等) 1.1.6 道路交通现状(等级系统、功能划分、红线及断面形式、交叉口形式、交通设施的分布与规模、道路交通现状分析) 1.1.7 公共服务设施现状(现状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分布情况,对现状进行分析)1.1.8 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分布、规模、用地面积及管网等级和分布,并对现状进行分析)1.1.9 历史文化及建筑风貌(编制区的历史文化传统(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筑特色及环境特征等资料) 1.1.10环境保护现状(编制区主要污染源、污染类型及污染指标,并对环境保护状况分析)1.1.11其它 1.2说明书 1.2.1 前言(说明控规的背景及主要过程,包括规划的委托和编制过程等) 1.2.2 规划依据与原则(说明依据与原则,包括已审批的上层次规划及专项规划,适用的法规、规划和其它依据,控规所遵循的主要原则等) 1.2.3 现状概况与问题分析(简述编制区自然、历史和现状特点,分析评价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发展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等,并提出相应规划对策) 1.2.4 规划目标(根据上层次规划的要求,结合编制区发展条件,确定功能定位、发展方向与发展目标,并预测编制区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1.2.5 用地布局(分析影响编制区用地布局结构与功能组织的重大因素,阐述用地布局与功能组织的基本思路及规划方案,确定各类用地的布局、规模及规划要求,列出“规划用地汇总表”) 1.2.6 地块划分(分析评价影响编制区地块划分(包括地块细分,按照4.2.3、5.2.3规定)的要素,明确地块划分(包括细分)的依据和原则,确定地块划分(包括地块细分)的方法和结果 1.2.7 地块控制(按照规划控制的要求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编制区的各地块建设用地性质和建设使用强度等控制指标(有关要求详见4.2.4、4.2.5、5.2.4、5.2.5),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控制指标进行必要的说明和论证)

2018年度5全套规划术语:红线、绿线、蓝线、紫线、总规、控规

2015全套规划术语:红线、绿线、蓝线、紫线、总规、控规 阅读引语 规划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 七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黑线、橙线和黄线 “红线”主要针对道路控制; “绿线”是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 “蓝线”规定城市水面,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及护堤; “紫线”规定历史文化街区; “黑线”规定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市政管网。 “橙线”轨道交通管理 “黄线”地下文物管理。 "红线"是指道路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分界线,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还有可能存在绿线,黄线等。 红线 所谓“建筑红线”,就是指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的用以界定公路两侧能否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界线。建筑红线控制就是路政管理部门按照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红线范围以内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管理过程。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规定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1)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大于0.4米;(2)2.50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3)3.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4)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并不大于3米。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1)2.50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米;(2)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 规划红线 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规划绿线 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按建设部出台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绿线内的土地只准用于绿化建设,除国家重点建设等特殊用地外,不得改为他用。

城市规划设计规范指标大全

规划设计规范常用指标 居住区教育配套建筑指标: 居民量幼儿园小学中学 4000居民以上●● 8000居民● 配比数量40名/千人80名/千人80名/千人 最低面积配比(平方米) 幼儿园班数4班6班9班12班 用地面积1800 平方米2700 平方米3700 平方米4700 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 平方米1800 平方米2500 平方米3200 平方米 小学班数12班18班24班30班用地面积9700 11800 13600 15700 建筑面积2900 4300 5100 6200 班数18班24班30班36班用地面积15500 18100 31700 37000 建筑面积6300 8200 9100 11700 居住区人口分区控制规模: 居住区小区组团 户数10000-15000 2000-4000 300-700 人数30000-50000 7000-15000 1000-3000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 1 住宅用地(R01)50-60 55-65 70-80 2 公建用地(R02)15-25 12-22 6-12 3 道路用地(R03)10-18 9-17 7-15 4 公共绿地(R04)7.5-18 5-1 5 3- 6 居住区用地(R)100 100 100 停车位配置比例 名称单位自行车机动车公共中心车位/100㎡建筑面积7.5 0.3 商业中心车位/100㎡营业面积7.5 0.3 集贸市场车位/100㎡营业场地7.5 --- 饮食店车位/100㎡营业面积 3.6 1.7 医院、门诊所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0.2 居住区用地指标 项目平均每居民用地(平方米) 小区用地14.5-22.0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5-2.0 居住区级道路用地 1.5-2.0 居住区级公共绿地 1.0-2.0 其它用地 1.0 合计19.5-29.0

城市规划常用术语和指标修订稿

城市规划常用术语和指 标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城市规划常用术语和指标: 1、用地性质:是指规划用地的使用功能。 2、用地面积:是指规划地块划定的面积。 3、用地红线: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的界线。 4、容积率:是反映和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是指地块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即: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5、建筑控制高度:又称建筑限高,是指地块内建筑物地面部分最大高度限制值。 6、建筑密度:是指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地块面积的比例。即:比如一块地为10000平方米,其中 建筑底层面积3000平方米,这块用地的建筑密度就是3000/10000=30% 7、建筑红线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最外边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8、绿地率:是指城市一定地区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9、交通出入口方位:是指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机动车和行人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 10、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停国泊位是指地块应配置的停车的车位数。其他设施的配置包括:居住区服务设施(中小学、托幼、居住区级公建),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电力设施(配电站、配电所),电信设施、燃气设施等。 11、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主要是根据所在地区的日照、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成,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综合考虑确定。住宅的布置,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次修订

目录 一、总则 二、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四、建筑间距与建筑物退让 五、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六、城市绿地 七、停车场及出入口设置 八、市政公用设施 九、居住公共服务设施 十、特定区域补充规定 十一、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第六条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一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二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三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 (四)四类居住用地,指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七条公共设施用地,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托用地。 (七)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指标确定的几点建议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指标确定的几点建议 【摘? 要】简要回顾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形成的历程,提出了控制指标的确定是目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同时简单介绍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综合指标体系组成,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控制指标的一般确定方法,并提出在实际工作中常出现的几项调整要求较多的控制指标(如地块用地性质、建筑控制高度、绿地率、配置停车泊位等),最后就地块用地性质、建筑控制高度、绿地率、配置停车泊位四项控制指标的确定提出建议。 【关键词】区域分析? 建筑高度控制指标? 集中绿地率? 上限与下限控制 1.引言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应运而生的城市规划层次,其技术框架参考了美国的“区划”。它近20年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形体示意阶段、控制指标抽象阶段和目前相对完整系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以落实总体规划意图为目的,以土地使用强度为重点,它的特点是侧重于运用指标体系体现规划意图,直接服务于城市规划管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实施规划管理的核心层次和最重要依据,是城市政府积极引导市场,实现建设目标的最直接手段。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控规仅仅是规划管理的一个参考,未能起到应有的控制与引导作用,大部分内容在管理审批实践中均有所调整。在工作中,甚至出现规划刚刚编制完成,有关指标就面临更改的强烈要求。而且,当前控规编制中的突出矛盾是控制有余,引导不足。过分强调控制作用,忽视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主体多样化、市场和形势瞬息万变的实际,显得缺乏灵活性。如何合理的确定控制指标以引导和控制城市合理建设发展,已成为当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一大难题。 2.控制指标的确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作核心是在准确的土地使用空间组织的基础上,具体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两项控制,制定定性、定量的控制要求。其具体工作是:确定各项用地使用强度、人口密度、建筑的建造量、高度等,这些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都由控制指标来表达。 目前,常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综合指标体系可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种。前者是必须遵照执行的,后者是参照执行的。 规定性指标:包括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城市规划限制线-五线图

准确说,城市规划中应该有”七线“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城市水体和生态环境等公共资源的保护,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在城乡规划管理中设定了红、绿、蓝、紫、黑、橙和黄等7种控制线,并分别制定了管理办法。 规划红线 规划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规划绿线 规划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对“绿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管理。 规划蓝线 规划蓝线一般称河道蓝线,是指水域保护区,即城市各级河、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根据河道性质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蓝线控制也不一样。 规划黑线 规划黑线一般称“电力走廊”,指城市电力的用地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原则上在电力规划黑线以外,建筑物任何部分不得突入电力规划黑线范围内。 规划橙线 城市橙线是指为了降低城市中重大危险设施的风险水平,对其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进行引导或限制的安全防护范围的界线。划定对象包括核电站、油气及其他化学危险品仓储区、超高压管道、化工园区及其他安委会认定须进行重点安全防护的重大危险设施。 规划黄线 规划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规划紫线

规划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对“紫线”的管理,体现在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规范大全完整版

《城市规划规范大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94 [附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附条文说明] 防洪标准GB 50201-9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附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附条文说明)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附条文说明)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附条文说明)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CJJ 46-91 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附条文说明)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GJJ83-99(附条文说明)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附条文说明)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附条文说明)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附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附条文说明)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2002(附条文说明) 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 65-95(附条文说明)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 67-95(附条文说明)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附条文说明) 城市容貌标准CJT 12-1999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87-2000(附条文说明)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附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附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条文说明]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建设用地规划技术指标

建设用地规划技术指标 人口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是建设用地四项重要的控制指标,它衡量的是建设用地的使用强度和用地环境情况,对这四项指标进行合理的控制,就能保证建设项目与城市环境和城市公用设施协调统一。 1)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原有建设用地面积及新征(占)建设用地面积,不含代征地的面积。单位:公顷(万平方米)。 2)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包括代征道路用地面积、代征绿化用地面积、代征其他用地面积三项,单位:平方米。 3)人口密度 人口毛密度:居住区总人口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值,单位为“人 /每公顷”。 人口净密度:居住区总人口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值,单位为“人/每公顷”。 人口净密度是居住区规划的重要经济技术指标之一,反映居住区住宅用地的使用强度。 4)容积率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的值。容积率以公式表示如下: 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地上) 建设用地面积 5)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单位:%。 建筑密度是反映建设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之一。计算公式为: 6)绿地率 绿地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单位:%。 各类绿地:公共绿地、宅旁绿地 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绿地 建筑密度= 建筑基底总面积 建设用地总面积 绿地率= 各类绿地之和 建设用地总面积

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体系建构和几个重要指标的引入

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体系建构和几个重要指标的引入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确定的规划层次之一,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同属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如何实现控制,既实现政府的城市建设目标,引导城市建设发展,又不至于成为被动控制和消极控制,已经成为当前控规的一大难题。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控规仅仅是规划管理的一个参考,未能起到应有的控制与引导作用,大部分内容在管理审批实践中均有所调整。在工作中甚至出现规划刚刚编制完成有关指标就面临更改的强烈要求。而且,当前控规编制中的突出矛盾是控制有余引导不足。过分强调控制作用,忽视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主体多样化,市场和形势瞬息万变的实际,显得缺乏灵活性。特别是在控规编制的核心——指标体系确定中存在很多问题。 1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内容与存在问题1.1 规划控制指标体系 任何城市建设活动,其构成内容包括土地使用、设施配套、建筑建造、行为活动四个方面。 1、土地使用 (1)土地使用控制是对建设用地上的建设内容、位置、面积和边界范围等方面作出规定。其控制内容为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的相容性、用地边界、用地面积等。 (2)环境容量控制是为了保证城市良好的环境质量,对建设用地能够容纳的建设量和人口聚集量作出合理规定。其控制内容为容积率、建筑密度、人口容量、绿地率等。 2、设施配套 设施配套是生产生活正常进行的保证,即对建设用地内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建设提出定量配置要求。公共设施配套包括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设施和商业服务业等配置要 求。市政设施配套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及市政公用设施容量规定,如给水量、排水量、用电量、通讯等。设施配套控制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标准)作出规定。 3、建筑建造 (1)建筑建造控制是对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布置和建筑物之间的群体关系作出必要的技术规定。其控制内容为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后退等,还包括消防、抗震、卫生、安全防护、防洪及其他方面的专业要求。 (2)城市设计引导是依照美学和空间艺术处理原则,从建筑单体环境和建筑群体环境两个层面对建筑设计和建筑建造提出指导性综合设计要求和建议。 4、行为活动控制 行为活动控制是从外部环境要求出发,对建设项目就交通活动和环境保护两方面提出控制规定。其控制内容为交通出入口方位、数量,规定允许出入口方向和数量交通运行组织规定地块内允许通过的车辆类型,以及地块内停车泊位数量和交通组织,装卸场地规定装卸场地位置和面积。环境保护的控制通过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1.2 规划控制方式 针对不同用地不同建设项目和不同开发过程,应采用多手段的控制方式。控制方式主要有:指标量化、条文规定、图则标定、城市设计引导。

规划常用用地指标

规划常用用地指标 2010-05-12 12:43:46| 分类:土地科学|字号大中小订阅 一、城乡居住用地指标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991年)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 级别一二三四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60.1 ≤75 >75.1 ≤90 >90.1 ≤105 >105.1 ≤120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平方米/ 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平方米/人)指 标 级 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60.0Ⅰ60.1~75.0+0.1~+25.0 60.1~75.0 Ⅰ60.1~75.0>0 Ⅱ75.1~90.0+0.1~+20.0 75.1~90.0 Ⅱ75.1~90.0不限 Ⅲ90.1~105.0+0.1~+15.0 90.1~105.0 Ⅱ75.1~90.0-15~0 Ⅲ90.1~105.0不限

Ⅳ105.1~120.0+0.1~+15.0 105.1~120.0 Ⅲ90.1~105.0-20.0~0 Ⅳ105.1~120.0不限 >120.0 Ⅲ90.1~105.0<0 Ⅳ105.1~120.0<0 现有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I.1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幅度。 人均耕地面积小于1亩的地区,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等级中,只能采用最低一级。 新建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当城镇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 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经济特区城市人均耕地小于1亩的,可在第Ⅲ级内确定。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0平方米/人。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居住用地18.0~28.0 工业用地10.0~25.0 道路广场用地7.0~15.0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9.0≥7.0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汇集

城市各种服务设施半径 居住区教育设施的服务半径: 1、幼托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小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2、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1986]。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800-1000m;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400-500m; 居住组团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150-200m。 居住商业中心的服务半径: 居住区商业中心步行半径不大于500 m; 小区、商业点半径不大于300 m。 中小型超市: 按照5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1处,在大型综合超市的服务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设置。(商业网点规划) 农贸市场(农贸超市) 按照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米,服务人口1-2万人设一处,占地面积按480平方米/千人(服务人口)的标准配置。(商业网点规划) 居住社区服务设施服务半径: 一般服务半径不超过500m. 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般3-5万人设一处,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独立门诊 社区卫生服务站,

原则上按服务人口0.5—1万人 按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m设置1处。(日照总体规划) 公园、绿地 保证居民出行1000m半径内有一处综合性公园,在300m-500m半径内有一处小游园。(日照总体规划) 城市低压(变)配变站的服务半径: 1、供电半径一般不超过400m[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1993]。 2、市区供电半径一般为250m,繁华地区为150m。[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1996] 3、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4、35kV/10kV变电所的服务半径5~10km;110kV/35kV~10kV变电所的服务半径15~30km;220kV/110kV~10kV变电所的服务半径50~100km。[城市工程系统规划1999] 燃气调压站的服务半径: 1、中低调压站负荷服务半径500m。[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2、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km;调压站的供气半径以0.5km为宜,供气区域狭长,可考虑适当加大供气半径。[城市工程系统规划1999] 垃圾转运站和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 1、垃圾转运站的服务面积是0.7~1.0km2,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2、人力收集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5km,机动车收集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km;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km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1991] 3、小型转运站每0.7~1km2设置一座,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km2设置一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1989] 小型的服务半径500m。 城市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 1、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m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m,新建居民区为300~500m。[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1987] 2、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间距为300~500m。一般街道间距不大于800m。[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1989] 3、每1000~1500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处。[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2、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并不得大于200m。[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1995] 城市加油站的服务半径: 1、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km。[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1995] 城市消防站的服务面积: 1、普通消防站一般不应大于7km2;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2。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消防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06] 半径是1.4~1.8km。 城市热源的供热服务半径: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图文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 1 设计思路 1.1技术路线 技术路线图 前期策划(重点1)--现状调研(重点2)--方案编制(重点3)--汇报论证(重点4)--报批归档(重点5)--质量与服务保障(重点6) 重点详解 重点1:前期策划 1、项目组成立,内部分工,责任到人,总体工作计划安排; 2、副总、项目负责人主持,台州市总规、椒江区分区规划与地方控规编制技术规范文件学习,理解与常规不同之处,并留有记录;

3、针对下陈、三甲片区的区域协调、功能定位及较复杂的现状条件,编制系列调查表格和调查要求规则,并经副总、项目负责人修改确定,重点开展对企业和农村社区的问卷调查; 4、根据控规编制工作的一般规则,提出需甲方提供的资料清单和配合事宜。 重点2:现状调研分析 1、接收甲方提供的地形图,调研外围及内部已确定的“六线”(道路、绿地、河道、文保、市政、高压下走廊)和背景资料; 2、听取当地有关部门对片区概况、发展态势及有关规划、近期建设动向和相关专业规划的介绍; 3、进行系统的土地利用、产权属性和建筑、风貌景观等开展田野调查,根据制订的调查规则进行图上作业、标注、拍照等,同时对重要企事业单位、大用地单位、重要建筑、可能进行规划调整的产权单位和设施进行发展调查; 4、系统对所属政府有关部门、业主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如人口、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大单位等; 5、系统对相关规划及管理信息进行调查; 6、进行土地利用等现状图件的电子版汇总制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补充调查。 重点3:方案编制 1、编制现状调研分析报告,进行院内部讨论交流,重点在与城市关系和片区理解,上位与周边规划关系研讨,类似案例研究; 2、对发展思路、空间布局进行多方案比较,要求参加的规划专业人员均应提供一个以上方案,并进行内部交流,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概念性初步方案; 3、多方案初步构思与甲方进行内部交流,同时,进行必要的补充现状调研; 4、在多方案比选和与甲方充分沟通基础上,形成控规的方案成果。 重点4:汇报论证

普通高校校园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 第二条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设计任务书、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规划指标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以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及有特殊需要的普通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和生活用房的规划指标。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办学,切实提高教学科研用房的利用率,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各项公用和生活福利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除执行本规划指标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包括下列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 一、每所学校都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共十三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夜大学函授部用房、研究生用房、进修生及干训生用房、留学生用房、外籍教师用房共六项。 本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中未包括下列八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一、工科院校的生产性工厂及其附属用房,农林院校的生产性农场、牧场、林场及其附属用房,医学院校及个别体育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各类学校附设的子弟中小学。 二、已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及已故教职工遗属所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 三、生产性工厂、农场、牧场、林场职工所需的住宅、宿舍、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 四、个别学校的函授部因校外辅导站不足,必须在校内对部分学员进行集中辅导,需要增加建设的少量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教室。 五、地方政府另有规定的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 六、采暖地区的供暖锅炉房。 七、设防地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八、自行车棚。 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 本指标中每校都必须配备的十三项校舍中,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计算方式参考

参考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 年版) 《城市人口规模预测规程》(讨论稿) 第一步,确定人口容量 可行性较强的方法有如下几种: 1人口容量=建设用地面积/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值 2人口容量=规划范围内的居住用地总面积/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3人口容量=规划范围内的居住建筑总面积/人均居住建筑面积 4土地承载力法 根据建设用地潜力和有关人均用地标准预测人口规模,按下式计算: t t t l L P /= (4.3.1) 式中:P t ——预测目标年末人口规模; L t ——根据土地开发潜力确定的预测目标年末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l t ——预测目标年宜采用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5环境容量法 根据规划期末城市生态用地总面积,选取适宜的人均生态用地标准预测人口规模,按下式计算: t t t s S P /= (4.3.3) 式中:P t ——预测目标年末人口规模; S t ——预测目标年生态用地面积; s t ——预测目标年人均生态用地面积。

第二步,根据人口容量确定所需的配套公建,配套绿地查《居住区设计规范》,有千人指标控制的计算方式。 第三步,依据国家规范和地方标准核算各项指标。 表 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表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m2/人)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表6.0.3 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样本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 定义: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以对地块用地使用控制和环境容量控制、建筑建造控制和都市设计引导、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以及交通活动控制和环保规定为重要内容,并针对不同地块、不同建设项目和不同开发过程,应用指标量化、条文规定、图则标定等方式对各控制要素进行定性、定量、定位和定界控制和引导。 2.控制性详细规划作用: 2.1承上启下,强调规划延续性。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心价值即在于“承上启下”。 2.2与管理结合、与开发衔接,作为都市规划管理根据。 2.3体现都市设计构想。控制性详细规划可将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宏观都市设计构想,以微观、详细控制规定加以体现。 2.4都市政策载体。 3.控制性详细规划基本特性: 3.1通过抽象表达方式实现规划意图 3.2具备法律效应和立法空间 3.3综合性

3.4刚性和弹性相结合控制方式 3.5规划性和引导性结合 3.6通则式与判例式结合 3.7动态控制与互相转化也许(兼容性规定) 3.8强制性内容提出 4.控制性详细规划目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目的是指在都市总体规划指引下。 4.1明确所涉及地区发展定位,与上位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相应内容相衔接,使之可以进一步分解和贯彻,拟定该地区在都市中分工。 4.2根据上述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现状问题,已有规划、周边关系、将来挑战等因素,制定所涉及地区都市建设各项开发控制体系总体指标,并在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环境质量等方面配制上贯彻到各地块,为实现所涉及地区发展定位提供保障。 4.3为各地块制定有关规划指标,作为法定技术管理工具,直接引导和控制地块内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5.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是通过指标制定来实现,其核心内容是其各项控制指标,可以分为规定性控

92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92指标) (内部发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 第二条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设计任务书、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规划指标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以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及有特殊需要的普通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和生活用房的规划指标。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办学,切实提高教学科研用房的利用率,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各项公用和生活福利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除执行本规划指标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节选)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包括下列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 一、每所学校都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共十三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夜大学函授部用房、研究生用房、进修生及干训生用房、留学生用房、外籍教师用房共六项。 本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中未包括下列八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一)、工科院校的生产性工厂及其附属用房,农林院校的生产性农场、牧场、林场及其附属用房,医学院校及个别体育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各类学校附设的子弟中小学。 (二)、已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及已故教职工遗属所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

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

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 制作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的管理,规范规划控制线的制作,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城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的制作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规划控制线是指在规划管理过 程中依法应当确定的建设用地红线、规划范围线、建筑控制线、规划道路控制线、城市绿线、城市黄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以及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控制的其他界线。 第四条规划控制线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按照有利于城乡规划的实施和有效使用土地的原则划定。 第五条选址意见书附图的规划控制线,由经办部门按照惯例确定规划控制线的类型。 规划条件函附图的规划控制线,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红线、道路控制线、规划范围线,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其他控制线。 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的规划控制线,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划条件函(限招、拍、挂项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及相关规定划定。 第六条临规划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红线,应当与规划道路控制边线重合。不临规划城市道路的,应当结合规划地块边界线和国土拟供地范围线划定。相邻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之间存在零星用地的,应将零星用地划入后建项目的建设

用地红线范围,相邻项目的建设用地红线不得交叉。国土拟用地范围线与规划地块边界线之间存在零星用地的,应按照有利于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则,将该零星用地纳入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国土部门能够书面说明无法将其纳入本次建设用地范围的,可按照国土拟供地范围线划定,但国土部门的书面说明应存入本项目档案。 临规划城市道路的规划范围线,应当与规划道路中心线重合;不临规划城市道路的,原则上应当结合国土拟用地范围线和规划地块边界线划定。若国土拟用地范围线与规划地块边界线之间存在需纳入规划管理的用地的,应一并划入规划范围。 规划道路控制线、城市绿线、城市黄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以及实施规划需要控制的其他界线,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划定。 第七条规划中已取消的现状城市道路或公共人行通道在被新建城市道路和公共人行通道取代前,不得封闭、取消和降低原使用功能。 第八条对于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国土拟用地范围线所涉及的,详细规划中单独编号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等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性设施用地不纳入建设用地红线内。 对于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国土拟用地范围线所涉及的,详细规划中单独编号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是否纳入建设用地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经办过程中。

电力设计指标(来源于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一、规划用电指标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当采用人均用电指标法或横向比较法预测或校核某城市的城市总用电量(不含市辖市、县)时,其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人口规模、地理位置、社会经济发展、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地区动力资源和能源消费结构、电力供应条件、居民生活水平及节能措施等因素,以该城市的人均综合用电量现状水平为基础,对照表1中相应指标分级内的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幅值范围,进行综合研究分析、比较后,因地制宜选定。 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 (不含市辖市、县) 表1 注:当不含市辖市、县的城市人均综合用电量现状水平高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现状指标最高或最低限值的城市。其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视其城市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当采用人均用电指标法或横向比较法,预测或校核某城市的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不含市辖市、县)时,其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结合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人口规模、居民收入、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水平、居住条件、家庭能源消费构成、气候条件、生活习惯、能源供应政策及节能措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后,以该城市的现状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水平为基础,对照表2中相应指标分级中的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幅值范围,因地制宜选定。

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 (不含市辖市、县) 表2 注:当不含市辖市、县的城市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现状水平高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现状指标最高或最低限值的城市,其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视其城市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城市电力总体规划或电力分区规划,当采用负荷密度法进行负荷预测时,其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三大类建设用地的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的选取,应根据三大类建设用地中所包含的建设用地小类类别、数量、负荷特征,并结合所在城市三大类建设用地的单位建设用地用电现状水平和表3规定,经综合分析比较后选定。 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表3 注:1.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八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2.超出表中三大类建设用地以外的其它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的选取,可根据所在城市的具体情况确定。 城市电力详细规划阶段的负荷预测,当采用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时,其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三大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的选取,应根据三大类建筑中所包含的建筑小类类别、数量、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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