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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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功能法简介

功能教学法产生时又叫意念法、交际法或意念-功能-交际法,它是在心理语言学、社会语言学的理论基础上,20世纪70 年代在欧洲兴起一种新的外语教学法,780年代以来逐渐发展为交际法并衍生了许多变体,如结构-功能法,功能-结构法,平衡活动法等等。功能法主要依据社会语言学家海姆斯( Hymes )的交际能力理论及韩礼德(Halliday)的系统功能语言学而形成,是一种以语言功能项目为纲、培养交际能力的教学方法。

2.2 功能法的特点

此法的主要教学思想,是根据学生表达、交流什么观念、思想,就选学能够负载那些观念、思想的言语形式和语言规则;即按学生需要取材,由内容决定形式。在这一点上,功能法真正把语言和思维分开了。语言只是表达、负载思维的工具、符号。以往的外语教学法都主张先掌握了工具,再去做家具,修房屋,建工厂,造工业品。但很可能你费心费力掌握了许多工具,而实际只需要劈点柴火,别的什么也用不着。那就太劳而无功了。并且掌握工具的过程太枯燥,太长。功能法看到了这个毛病,就来个180 大转弯,从需要做什么活儿出发,去掌握相应的工具。需要做家具的只掌握锯,斧,刨的用法和木工本领,其它的一概不学。所以它要把人们的观念、思想进行分门别类,订出一个《意念-功能大纲》,代替外语教学中传统使用的《语法大纲》、《结构-句型大纲》,以及《情景大纲》。意念指观念、思想,功能指表达观念,思想的语言。但是,人们的观念,思想千差万别,筛选哪些去进行分类呢?功能法的取舍标准是人们的社会需要。因为人不能脱离社会,人在社会中的存在、地位决定他的观点、思想的范围、性质。可是人的社会地位、相互关系五花八门,这样筛选制定的意念-功能大纲必然极其庞大,任何学生都学习不完。因而还有第二道筛选,即根据具体学生需要表达什么,理解什么,就学那些意念-功能;根据选学的意念功能去选学相应的语言形式。但是,落实到具体人头,学生之间的需要仍会不同。因而功能法又设计过单元—学分体系。其办法是将教学内容分解成单元或小单元,每个单元针对学生的一项要求,单元之间互相联系构成整体。全体学生先学共同需要的单元(内容一般都是语言的共核);再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学其它单元,不需要的不学。学完一个单元给一个学分,学满了规定数量的学分,就能达到语言的最低水平或预定达

到的水平。所以,从功能法这一主要思想及相应的具体措施来看,它的基本特点是:学生需要什么就学什么。看来,它的方法论的基础是实用主义哲学。

然而,学生需要表达意念和交流思想时,要以陌生的英语作工具。故学习活动最终要落实到英语语言形式的掌握之上。要作到需要什么就学什么就必须在选择教学对象、安排教学过程和组织教学活动等方面既切合需要,又不脱离语言形式。对此,功能法有三个主张。第一,功能法认为,意念、思想不是词句以至课文、对话所能表述、交流的,而必须使用传达信息的连续话语,或是具有语境的一段话。功能法的基本教学单位是话语(discourse)。话语是一系列连续的话段或句子所构成的语言整体,它是语言交际中所说的话,是实现交际目的的手段。因为仅仅学好听说读写技能并不能表达意念和理解思想。比如,单会听说读写,You are welcome这一句话,不一定就表达了欢迎之意,甚至可以表示极不欢迎。究表何意,受制于使用场合的诸多社会因素。故同一形式可能有多种功能,多种形式也可能只具一种功能。因而教学对象应是语言的交际功能。第二,语言的交际功能既受制于语言活动的社会因素,则教学过程必须交际化。这意味着排斥机械操练,让学生到真实的或接近真实的交际场合进行练习。也就是从用中学。犹如学游泳者不能离开江河、游泳池。第三,在交际化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不单是操练活动的主动者,还是构成影响所操练的话语功能的社会因素之一。因为在那个交际环境里,学生主观的意念、态度、情感、文化修养等等会影响语言形式的选择和语言功能的发挥。所以教学过程的组织应以学生为主。教师的责任是给学生提供交际情景、场合,帮助学生创造性地、自由地表达、交流自己的意念、思想。既然如此,就必须放松控制,对学生言语的正确性要求也要放低,只要思想交流不发生误解就可以了。但必须保持一定的速度。因为结结巴巴和不当的停顿,会影响交际的进行。这一主张的发展,导致了自然途径(the natural approach)的产生。后者把外语教学过程分作三个阶段:说话前的准备阶段;打破《第一语言十改错》模式的早期表达阶段;结合课程目的的言语出现阶段。

2.3 功能法在英语教学中的运用

我国英语教学的目标是培养学生掌握一定的英语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学生在实际工作中英语应用的能力。但是,现在很多英语教学沿用单一的教学模式,使学生一味地依赖于教材和教师,缺乏思考,失去了应有的教学效果。局限

学生的思维,限制了学生学习潜能的发挥,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知识。同时,教学方法和手段很落后,大多数教学仍然以课堂、书本和教师为中心,教师使用的主要是词汇、语法、翻译教学法,有些教师缺乏综合运用多种英语教学法从事教学的能力,在教学中存在重知识传授、轻技能训练,重应试教学、轻素质培养等现象。这种落后的教学方法,只能产生满堂灌,忽视学生的个性,缺乏实践体验和巩固,缺乏师生互动而收效甚微的教学局面和效果。此外,有些地方教学手段落后,英语教学还是以“教师—黑板—教材”为主,英语教学严重滞后于现代教育技术的发展, 缺乏良好的英语教学的硬件环境。

1) 设置真实情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能逐词、逐句去进行教学,而要把整个交际过程放在一个恰当的情景中让学生很自然地去理解,通过反复练习,进而掌握交际内容。

2) 以学生为中心,组织活动进行教学。课堂的交际活动应该以学生为主体,由学生担任主角。提供在交际中学习语言的条件,使学生从中获得交际技能。

3) 采用多种教学手段组织教学。在教学活动中大量使用信息转换、模拟情景、扮演角色、游戏活动等形式,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教学中,声、色、形相结合,寓教于乐,使课堂变得轻松、愉快。

4) 教师要有容忍的态度。学生对英语是否感兴趣是检验教师教学是否达标的标准。教师在学生用英语交际训练中不必有错就纠,以免挫伤学生语言交际的积极性,使学生失去学习英语的兴趣。教师要善于保护学生说英语的勇气,并适时、恰当、真切地给予学生鼓励,使学生对英语产生浓厚的兴趣。许多人理所当然地认为交际教学法只重视语言的使用,而忽视词汇和语法的教学。这样,当一堂课结束时,学生们总感觉在课上没学到什么东西。语法是重要的,没有语法,我们与别人交流时,语言就没有逻辑性。特别是对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说,他们的语法底子薄,英语基础差,语法知识对他们来说更是重要,但是我们把语法教学从训练交际能力中分离出来是错误的。根据语言习得理论,在课堂上不必教语法,因为语言习得已经包括了词汇和语法的习得。当我们第一次接触到语法时,我们会对它有所了解,经过几次使用,我们会记住并会自如地使用这些语法。但仍然有一些人说在教师使用交际教学法过程中,学生不能很好地学到系统化的知识。这就对高职英语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必须在课前全面而细致地备好课,

那么在课堂上,教师就可以当好组织者和引导者。教师必须有效地进行组织和引导,并且充分地准备好由学生随时提出的无法预言的问题。在结束课之前,教师必须对学生在课堂上无法预料的语言活动进行概括或评述。因此,教师必须拥有足够的经验,渊博的知识和良好的应变能力。

功能法只是一种教学方法,或只是一种想法,而并非一种具体、真实的教法。但在高职英语教学中,许多教师将它看做一种具体的教学方法。所以在课堂上,他们只是操练学生并称此为功能交际教学法。可事实上,作为一种教学法,功能法不仅仅详述了教与学的主旨,也说明了获得交际能力的定义。但是说到真正的教学手段,我们会发现教师与教师之间是不同的,每一个语言教师都有自己的教学方式。功能法并不规定教师应当如何去做,而是鼓励教师尽可能多地运用教学方式去教语言。俗话说:“教有法,但无定法。”所以,作为英语教师,在功能法的教学思想指导下,形成自己独特的教学方法以适应英语教学所特有的实际情况,从而提高学生的交际能力,这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基本关键所在。

法的本质、特点、作用

法的本质、特点、作用

专题一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框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 一、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1、了解本课程的开设意义及教材的逻辑顺序。 2、知道法的含义;理解法的产生及本质;知道法的基本特点 3、明确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点、作用和含义。 (二)能力目标 1、引导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 2、培养学生形成初步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学习使学生明确,我国法所体现的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 是绝大多数人公认的公平、正义,是真 正体现社会进步的公平、正义。 二、教学重点及难点 1、教学重点法的含义;法的本质;法的特点 2、教学难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点、作用及含义。

三、教学方法分析比较法;讨论法;自主探究与合作相结合的方法;讲授法等。 四、课时安排:1课时 五、教学过程 (一)新课导入 同学们,不久前老师在网上看到一些稀奇古怪的法律规定,拿来与大家分享一下。 在瑞典的阿斯托普市,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准加班加点工作。一天,一名警察发现一个人从一家电器商店偷走了两台录音机,就立即追了上去。正当他紧追不舍之际,教堂大钟敲响了11 下,警察便戛然止步。原来他到下班时间了,再追就违犯了法律,只好“望贼兴叹”。 英国一个叫高维甘比的小城市里,有一条独特的规定,新市长上任时要过磅,并向市民公布体重。市长离任时也要称一下体重,如果身体瘦了,即使市长在任期内没做出多少成绩,他也会得到市民们称赞。因为该市的居民认为,市长是人民的公仆,应当鞠躬尽瘁地为市民服务,而不是养尊处优。为此,市长们往往上任前吃补增肥,离任前节食减肥。

法理学的功能

法理学的功能 阅读次数:6714 刘作翔 注:此文系作者为其主编的法律硕士教材《法理学》一书撰写的代序言,该书即将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2月出版。 法理学是用来做什么的?这是初进大学法学院学习的学生们自然会发问的问题,也是那些已经有了一段学习经历,且已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的硕士生们甚或博士生们经常疑惑的问题。对于我们这些被称为在"法理学领域"里工作了一、二十年的人士们来讲,这一问题也是一个时常困扰和自问的问题。用一个法学命题来归结,即"法理学的功能"。 多年前,我曾在一篇探讨"法学学"问题的文章中,对这一问题做了一点思考和回答。我当时从对各不同法学学科和门类的不同功能比较的角度,宏观地概略地提出"法理学承载着解决人们法的观念层面的功能"。[01]将法理学的功能定位为"法律观念的启蒙,法律理念的确立"。现在来看,这一论点仍能成立。只不过有点儿失之简单。它还需要回答法理学是如何来进行"法律观念的启蒙",和如何来塑造"法律理念的确立"的,也即法理学是如何来行使和发挥其功能的。 要继续深入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对观念与知识的一般关系做一点简单的剖析。观念要建立在知识的基础之上。知识对于观念的建立有着重要的作用。这也正是我们高度重视以知识作为核心的人的素质全面提高的原因。法律观念的建立也离不开法律知识做基础。没有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无以建立;即使建立起来,也不牢靠。因为它不是建立在以知识作为内在积淀而形成的一种自觉信念和信仰体系,而是靠外在的因素灌输起来的(尽管我们有时也不得不强调灌输)。有时候,法律知识本身就构成法律观念的一部分。

而谈到法律知识,可能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法律的知识",即我们日常生活和法律生活中经常讲到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等具体法律中所包含的那些知识;另一部分是"关于法律的知识",即法理学领域中所涵盖的那些基础知识内容,诸如法的概念,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律体系,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等,这些基础知识内容是单靠那些具体法律知识所无法完整地获得的,而需要通过"法理学"的专门学习才能获得。这些法理学的"基础知识"被定位为"法理学的基本问题",这样的表述虽有点同义反复,但表达了法理学确有一些最基本的问题,实则是法律学的最基本的问题。 有了以上两部分的知识积累和储备,方可以形成我们的法律观念,塑造我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完成一个习法律并以此为职业的现代法律人所应具备的知识储备和职业素质。 法理学除了具有"法律观念的启蒙,法律理念的确立"的功能外,它对法律实践有没有功能?有什么功能?这也是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法理学大师们曾对法理学及其功能做过很多解说。其中我认为说得比较透彻的是美国的法理学家德沃金教授的法理学观点。 德沃金教授讲道:"法律的一般理论肯定是抽象的,因为它们旨在阐释法律实践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结构而不是法律实践的某一具体方面或具体部分。除了具有抽象性外,它们是建设性的阐释:它们力图充分地说明整个法律实践,同时还力图在探明法律实践和对这种实践的最佳论证之间保持平衡。因此,在法理学与判案或法律实践的任何其他方面之间,不能划出一条固定不变的界线。法哲学家们对任何法律论证所必须具备的一般要素和阐释基础展开争论。我们可以从反面来谈。任何实际的法律论证,不论其内容多么具体和有限,都采用法理学所提供的一种抽象基础,而且当这些对立的基础产生矛盾时,法律论证就只能采用其中之一而反对其他。因此,任何法官的意见本身就是法哲学的一个片段,甚至哲学被掩盖,人

佛手散的功效与作用

佛手散的功效与作用 季节变化时身体很容易感到“躁动”,口干舌燥、心烦躁动,而中医中的方剂就可以有效的调节身体中的各个机能,缓解心情。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佛手散这种方剂,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处方】 当归川芎黄耆各30克北柴胡前胡各7.5克 【制法】 上药哎咀。 【功能主治】 主治产后血虚劳倦,盗汗,多困少力,咳嗽。 【用法用量】 每服9克,用水300毫升,加桃、柳枝各9厘米,枣子、乌梅各1枚,生姜3片,煎至180毫升,去滓温服。 【摘录】 《妇人大全良方》卷二十一

【处方】 当归2钱,川芎4钱,益母草5钱。 【制法】 上锉1剂。 【功能主治】 妊娠6-7个月,因事筑(??石盖)着胎,或子死腹中,恶露下,痛不已,口噤欲绝。用此探之,若不损则痛止,子母俱安,若胎损,即便逐下。 【用法用量】 水1盏,入酒1盏,再煎1沸,温服;如人行5里,再进1服。 【摘录】 《古今医鉴》卷十二 【处方】 汉防己、草龙胆、川芎、当归、黄连各等分。 【制法】 上锉细。

【功能主治】 眼暴发如10日痛者。 【用法用量】 每服5钱,水、酒各1盏,浸1日,同煎5-7分,去滓热服,临时加减。 【摘录】 《医方类聚》卷七十引《烟霞圣效方》 【处方】 乳香(炒)2钱,焰消2钱,青黛2钱。 【制法】 上为末。 【功能主治】 眼肿痛。 【用法用量】 口中含水,鼻内(口畜??)之。

【摘录】 《普济方》卷七十四引《卫生宝鉴》 【处方】 米壳4两,人参6分半,川芎6分半,陈皮6分半,没药2钱半,乳香2钱半,麻黄1两,当归1两,甘草半两。 【制法】 上为粗末。 【功能主治】 诸疮痛不可忍。 【用法用量】 每服3钱,水煎服。 【摘录】 《普济方》卷二七二 【处方】 天南星1枚(重1两者,用新薄荷1束捣碎同水浸7日7夜,取

视功能分析七步法

病历分析七步法 视功能诊断第一步:测调节幅度、NRA、PRA、BCC。目的1、确保验光结果的准确性(MPMVA)。2、是否有调节超前或调节过度。如果NRA>2.50D,我们高度怀疑屈光度验的不准,可能有近视过矫,而远视欠矫。(因为40cm处NRA最多只能放松2.50D) 视功能分析第二步:找问题眼位是在远还是近。如果是远处眼位异常,就是散开的问题,可能是散开过度或散开不足。如果眼位的问题在近处,应该是集合的问题。可能是集合不足或者集合过度。看近是外隐斜,同时看近外隐斜大于看远4棱镜度,可能是集合不足,反之,看近是内隐斜,看近大于看远三个棱镜度,考虑是集合过度。 视功能分析第三步:看AC/A值,如果是在3-5之间,是正常的,可以考虑基本型外隐斜、基本型内隐斜、融像运动功能障碍。如果大于7,考虑是过度,如果小于3,考虑是不足。 视功能分析第四步:找问题眼位相对应的抵抗力量是否足

够。例如:看近是外隐斜,看近的外隐斜大于看远4个棱镜度,表明看近问题大,这时要看近处正相对集合储备是否能够克服其外隐斜。是否符合“S"法则,(sheard法则,外斜,正相对集合储备至少是外斜量的2倍,内斜,负相对集合储备大于等于内斜量。)如果不符合,应该是集合不足,如果符合”S"法则,他不一定是集合不足。可能是调节不足引起的假性集合不足。 视功能诊断第五步:要看眼位的异常是否影响到调节。一般如果是集合不足,它引起的调节异常一定是调节超前,(因为需要调节性集合补充集合不足,所以长期导致调节超前)而集合过度,(需要负融像性集合克服,所以要抑制调节,导致调节滞后)它引起的是调节滞后。如果一个顾客有调节不足,同时伴有集合的不足,那么,一定是调节的不足引起的集合不足,这个集合不足是假的。 视功能诊断第六步:看调节异常是原发的,还是由辐辏异常造成的。用单眼调节灵敏度和双眼调节灵敏度检测。如果单眼调节灵敏度正常,而双眼调节灵敏度不正常,这个双眼的不正常是眼位异常造成的,如果单眼就不正常,那就是调节本身不正常了。

法律的特征与作用

法律的特征与作用 1、(1)答:①我国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受贿和滥用职权损害人民利益。 ②我国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犯罪人受到刑罚处罚即为明证。 ③我国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不管他职位多高、权力多大。 ④我国法律具有制裁违法犯罪的功能,并通过制裁违法犯罪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生活的有序与和谐。 我们应该怎样做? (2)答:我们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既要遵守法律,履行义务,又要依法行使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回纥族是哪一族的祖先( D )F A、汉族 B、藏族 C、回族 D、维吾尔族 13、千古名句:“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作者是( A) A、范仲淹 B、王安石 C、司马光 D、欧阳修 17、下列哪一项是成吉思汗的业绩( B ) A、创制蒙古文字 B、建立蒙古政权 C、灭亡金朝 D、定国号为元 24、我国封建社会发展几段历史时期表述不正确的是( C ) A、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繁荣时期。 B、五代、辽、宋、夏、金、元是我国民族进一步融合,封建经济继续发展时期。 C、北宋时期,中国重新出现大一统的局面。 D、明朝时期,我国封建制度开始走向衰落。 辽契丹10世纪初辽太祖阿保机上京 北宋汉960年宋太祖赵匡胤960年,陈桥驿兵变 ——建立宋朝,定 都东京,史称北宋西夏党项族11世纪前期(李)元昊兴庆 金女真族12世纪初期金太祖阿骨打会宁 南宋汉1127年宋高宗赵构临安对于北宋来说,澶渊之盟是一个屈辱的和约,岁币成为北宋人民的沉重负担。但是,从整个中华民族的发展史看,澶渊之盟的订立有其积极的一面:它结束了辽宋之间几十年的战争,使此后的辽宋边境长期处于相对和平稳定的状态,不仅双方边境地区的

法律的功能

一般法理书中对于法律的功能都是差不多的,可以分为5个: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这5个功能用最简单的语言表述的话: 1、指引作用:体现在用法律指引自己应该如何行为 2、评价作用:体现在通过法律判断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 3、预测作用:体现在掌握法律以后,就可以预测到某种行为会否受到法律制裁, 受怎么样的法律制裁 4、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教育所有公民如何守法 5、强制作用则体现在,对个别违法犯罪的人,法律会强制性地制裁他们. 2010年司法考试备考资料:法理学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表现。 2.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法的规范作用包括: (1)对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 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确定的指引(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做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和不确定的指引(选择的指引,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 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对一般人行为的教育作用。 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对当事人行为之间的预测作用。 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对违法行为人的强制作用。 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3.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的本质、目的表现为社会性的社会作用表现为法具有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4.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强调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表现为:(1)法律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是有限的;(2)法表现为一种稳定性、普遍性、抽象性、概念性;(3)法律受人的因素影响;(4)社会其他因素对法的影响。 例题1:村民于晓玲想到山上砍一棵树,父亲劝阻她说,砍树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否则违反《森林法》,于晓玲听从父亲的劝告没有砍树。此案例中反映出法具有哪些功能。 A.指引功能

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

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 内容提要:行政执法是行政法治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是贯彻依法行政原则,落实执政为民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而要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首先必须明了行政执法的功能和作用。只有对行政执法的功能和作用有全面、正确的认识,才能形成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的自觉,并找到和确立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的正确途径。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探讨和论述了行政执法的功能和作用:其一,行政执法将法从文本规定化为人们实际行为规范的作用,即实现法的作用;其二,行政执法将公民权利从“应然”变成“实然”的作用,即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作用;其三,行政执法将国家的社会、经济秩序从静态设计转化为动态建构的作用,即确立、维护和保障秩序的作用。文章对这三方面作用的具体内容和实现途径进行了较详细地阐释。 关键词:行政法治、行政执法、行政处理、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是多方面的。我们可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第一,从执法与立法的关系来分析。立法是执法的前提,是执法的基础,没有立法,无法可执,无从谈执法。执法则是立法实现的途径和保障,没有执法,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只能等于废纸一堆,立法调控社会关系的目的无从实现。第二,从执法与公民权利、自由的关系来分析。实现、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自由是执法的目的,离开了公民权利、自由,执法就失去了意义,而执法是公民权利、自由实现的手段,没有执法,公民权利、自由在很多情况下就可能成为“画饼”,而且随时可能被侵犯,被蚕食,被践踏。第三,从执法与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关系来分析,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是执法的重要任务,离开了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执法在很大程度上就失去了社会需要和存在的理由,而执法则是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条件,没有执法,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混乱,人们将可能不得不恐惧地生活于某种“无序状态”中。此外,我们还可以从执法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关系来分析行政执法的作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执法追求的理想目标,不讲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执法将失去灵魂,失去方向,而执法是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保障,没有执法,文明不仅不可能推进,而且还可能向野蛮倒退,回归野蛮。当然,执法本身亦应是文明执法。 一、执法:使法从文本规定化为人们的实际行为规范 立法和执法均是法治的基本要素:立法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为执法提供前提,提供准则,提供依据,为执法主体和执法相对人的行为提供规范,为社会关系的调整提供基准、规则;执法解决法的实施问题,即将立法确立的准则、规范、基准、规则适用于人们的实际社会生活,适用于实际的社会关系调整,使法律文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类。一方面,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所以法律具有各种规范作用;另一方面,法律是一定的人们的意志的体现,反映了他们的利益要求,所以法律具有各种社会作用。英国学者拉兹曾经指出:“每一个法律制度必然有规范的作用,也总会有社会的作用。把规范的作用归于法是根据法的规范性;把社会作用归于法是根据法所具有的或预期的社会效果。”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进行考察的,法律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律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分析的。法律的这两种作用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目的。 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故此,在法理学上,也有人把法律的规范作用称为“法律的功能”。法律的规范作用根据其作用的具体对象、主体范围和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1)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表现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从另一个角

度看,法律的指引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因此,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也相应有两种方式:①确定的指引。它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法律要求人们必须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积极的义务(作为义务);法律要求人们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如果人们违反这种确定的指引,法律通过设定违法后果(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来予以处理,以此来保障确定性指引的实现。②有选择的指引。它的涵义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可以选择的模式,根据这种指引,人们自行决定是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这是一种按照权利性规则而产生的指引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也可分为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划分;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这是根据法律的构成要素所进行的分类。 (2)评价作用。法律的评价作用表现在: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任何社会规范(道德、宗教规则、政策等)均具有一定的评价作用。但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这种社会规范的评价作用具有概括性、公开性和稳定性,所以这种评价更客观、更明确、更具体。法律的评价作用的优越性,使法律起到了其他社会规范难以起到的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可以分为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专门的评

功能分析步骤

功能分析步骤姓名:毛龙所班级:机自114 学号:201110301429 一、功能分析定义功能——指产品技术系统的用途或所具有的特定工作能 力。 功能分析法——探寻功能方案的主要方法。这种方法将复杂系统的总功能分化为简单的功能单元,再对每个功能无求解,然后进行组合,得到系统多种总方案,然后分析比较,最后得到最佳功能方案。 功能分析过程是设计人员初步酝酿功能原理设计方案的过程。这个过程往往不是一次能够完成的,而是随着设计工作的深入而需要不断修改完善的。 二、设计步骤和各阶段的应用方法 目的:确定技术系统的原理方案 步骤: 1.功能分析 2.总功能分解 3.功能单元求解 4.方案综合

功能分析步骤原理图图1 1. 总共能分析—抽象构思,建立黑箱模型,只集将设计的对象系统看 成是一个不透明的、不知其内部结构的“黑箱”中分析比较系统中三个基本要素(能量、物料、和信息)的输入输出关系,就能技术系统的总共能就是以实现某种突出的表达系统的核心问题—系统的总共能。. 任务为目标的输入输出量之间的关系,实现了预定转换就体现了系统的总共能。如图2为一般黑箱示意图,方框内部为待设计的技术系统,方框即为系统的边界,通过系统的输入和输出,使系统和环境联系起来。 一般黑箱示意图图2 功能分解—扩展构思,建立功能系统图2.

它从实功能系统图是功能实现方式的展示,也是分析功能必要程度的依据。逐步找出下位功能并以此类推现产品总功能出发,通过寻找功能实现手段方法,功能元是将总功能分解为分功能,直至功能元。的追究直到找出末端功能为止。逻辑关系等方面找到解法的基是直接能从物理效应、不能分解的最下功能单位,所示。本功能。功能分解可用树状结构予以图示,称为功能树,如图3 功能树3 图 功能单元-在系统各分支的终端,即末端功能通常是具有独立功能的功能元功能元的类型,可以分为三大类: (1)物理功能元(2)数学功能元(3)逻辑功能元 1)物理功能元 它反映系统中物理量转化的基本动作。其中常用的五种为: ▲“变换-复原”功能元。 ▲“放大-缩小”功能元。 ▲“联结-分离”功能元。 ▲“传导-绝缘”功能元。 ▲“贮存-提取”功能元。 2)数学功能元 ▲它反映数学的基本动作。如加和减、乘和除、乘方和开方、积分和微分。 ▲数学功能元主要用于机械式的加减机构和除法机构,如差动轮系;控制系统,如用脉冲计数装置控制动作幅度等等。

法的作用与价值

第十三章法的作用和价值(张P348) 教学目的和要求: 使学生了解法的作用的概念,把握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概念及其关系,了解法的价值的含义及关系。 内容提要: 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规范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法的价值。 重点与难点: 重点是法的规范作用。难点是法的价值。 有关提示: 结合法律规范的结构、法的功能讲授法的作用;突出法的规范作用;注意西方法学观点的介绍;注意结合其它学科的知识讲授法的价值。 各种设计: 讲稿内容: 第一节法的作用(本人155) 一、法的作用概述 1、法的作用的含义 法的作用泛指法的系统对人的对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是法的系统内外协调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动态作用过程,是法的系统实现法的价值和目的的手段。包括对人对行为和对社会关系的影响两方面。 法的作用与法的功能。有的人认为两者具有相同含义,如,李步云的教材(刘

兆兴)、张文显的教材(宋方青)。有的认为两者有不尽相同的含义,如魏德士。本人也认为两者是有差别的。(《法理学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功能,在《辞海》中指功效和作用,如肝功能,钢管的功能。功能指的是具体的作用,包含作用的原理和机制。法的功能指导是法的具体作用、作用的原理和机制。(魏德士的《法理学》将法的功能概括为:创建功能、形式上的秩序调整功能、保持功能、赋予功能和法律保障功能、裁判功能、满足功能和创造与教育功能等八个方面)法的作用则既包括微观具体的作用,也包括宏观社会的作用。有时仅指社会作用。 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法的作用着重表征法的影响力和效用,而法的价值功能则着重表征主体对法的意义的主观评价。 2、法的作用的分类 一般作用与社会作用; 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 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 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 3、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含义: 关系:两重性与不对称性; 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微观作用与宏观作用的关系。

结构功能分析法

结构功能分析法 结构功能分析方法是社会研究中常用的一种理论分析方法。它的理论依据来源于社会学的一大理论流派——结构功能理论。在现代社会调查研究中,结构功能分析已成为一种广泛应用的理论分析方法。 结构功能理论认为,任何社会事物都是由一定组成部分或要素构成的,这些部分或要素组成了一个社会系统,它们之间的相对稳定的联系就是这一系统的结构。每一个系统要存在和发展下去,就必须满足一些基本的条件或需求,这些条件或需求是由系统的某一特定部分来满足的,换句话说,系统组成部分担负着特定的社会功能。例如,在民族国家这个社会大系统中,生产组织的主要功能是提供物质产品;军事组织的功能是对外保卫国家、对内维持社会的稳定;政治组织的功能是确定国家的基本目标并组织各种力量以实现这些目标,等等。并且每一个民族国家的生存和发展,也离不开它的这些组成部分所发挥的社会功能。 总之,结构是构成事物各个要素之间所固有的相对稳定的组织方式或联结方式。功能是指构成事物的各个要素之间所发生的相互作用和影响。结构功能法就是通过考察事物的结构和功能来认识事物和分析事物的方法。 结构功能分析法的实施步骤: [1] 明确结构和功能的承载物,即分析对象 如犯罪问题中犯罪团伙,人事管理制度改革问题中的人事管理制度等等,并且应该进一步明确是就哪些方面进行分析。 [2]内部结构分析 即考察各组成要素间在形式上的排列和比例。例如分析犯罪团伙的内部结构,就要弄清谁是骨干,谁是随从;谁是唆使者,谁是被唆使者;谁是策划者,谁是执行者,考察罪犯在团伙中的地位排列,分清犯罪轻重,据此绳之以法。 [3]内部功能分析 即考察各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包括三项基本内容:一是稳定功能关系的性质,即分析一下有没有相互影响和作用,如果有,是一方影响和作用另一方,还是双方相互影响和作用。例如犯罪团伙的成员之间有没有相互间的利益满足,相互的制约和影响。 二是挖掘功能存在和建立的必要条件,即分析在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时,要素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才能存在和建立起来。例如犯罪团伙之间的相互利益满足是在怎样的社会条件和犯罪团伙的内部条件的前提下才发生的。 三是找出满足功能的机制,即分析促使各个要素之间相互影响和作用的手段和方法。例如犯罪团伙中唆使者往往以许愿、表扬、斥责、恐吓等心理手段和分赃、赏赐、殴打、杀害等行为手段对被唆使者进行控制。 [4]外部功能分析 即考察现象整体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也就是把研究对象和现象放在社会之中,考察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审批稿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可以分为与。这是根据法在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从法是一种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和调整的目的。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一种是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从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法的教育作为对于提高公民,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包括公民之间、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社会是由人们的交往行为构成的,社会规范的存在就意味着行为预期的存在。而行为的预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社会能够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反者的行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在此,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离开了强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权威;而加强法律的强制性,则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确定法的作用,如果说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那么,法的社会作用就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了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两个方面即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当然,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

法的作用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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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实际考查法的局限性。法律虽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例如它只是社会众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适当等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8。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对预测作用的理解,可以参考第一题解析。 9。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法的预测作用。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法的评价作用的优点。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与道德规则,风俗习惯等相比,具有较突出的明确性:什么行为可以做,什么行为不可以做,什么行为正当,什么行为不正当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客观性:法对行为的评价不会因人而异;普遍有效性:只要人们的行为进入了法律行为的范畴,法律规范的评价就会有效。 2。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法的局限性。C项是关于法的性质的表述,所以排除。 3。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法的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治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之间会如何行为,其对象包括公民之内,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 4。答案:ABC 解析:评价功能是指根据法律对他人的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价的作用,强制功能是依照法律对违法犯罪者追究法律责任的功能。引导功能是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功能。教育功能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据此,本题选择ABC。 5. 答案:AC 解析: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因此,BD项错误。 6。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法的规范作用。本题中,乙公司根据法的指引与甲,丙两公司分别签订了有效合同,因此,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此外,本题还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即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预先估计到彼此将如何行为以及某种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 AC。

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 法学1101班刘春竹1111040111 一、法律作用的概念: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法律作用的实质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1)法律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所以国家权力是法律的载体和支点,法律是国家意志这一内容的规范化。基于这一点,我们说,法律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的过程,也是国家意志实现的结果。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对社会关系的影响,实质上就是国家把自己的意志和态度通过国家权力加以推行和实现。(2)法律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法律的作用是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自身力量的体现。法律的作用取决于经济基础,又服务于社会经济关系。在一定的社会中,法律能否承担起立法者所赋予它的功能,从根本上说,这取决于生产关系或生产方式自身的生命力,而不是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在一定社会中,法律作用的效果能够显示该社会经济条件和经济状况。法律作用的效果好,则说明该社会经济生产力状况好,反之亦然。 二、法律的积极作用: 法律的作用在不同历史时期会不同,因此对于法律的作用,在此采用两种划分方式,一种是以时间顺序,即历史的发展划分,另一种是以不同的作用形式划分的。当然,对于划分标准还有很多,比如说:1对法的作用的期待与法的实际效果: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2是否对人与社会有益: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3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的区别: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等等。 第一种,时间顺序以历史发展为线索。法律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其作用的大小、范围、方式和目的是不同的。在古代社会,法律依附于皇权、君权,是专制、人治的工具,并且随着皇帝、君主的好恶而变化,其作用是维护君权、特权所需要的社会秩序。因此,法律的作用方式常常表现为限制、禁止、约束、惩罚,而法律的引导、教育、管理等方式比较少见。在近代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作用范围发生了巨大变化,不再像古代社会的法律以义务为本位,出现了以权利为本位,其法律的作用范围扩大了。它不仅涉及阶级统治方面的事务,还更多地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其作用也倾向于保护人权、平等和自由,保障经济效益和秩序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法制的不逐步完善,法律的作用也随之扩大,强制作用逐步削弱,但维持社会和谐稳定依然是占据主流,处理各类纠纷,化解人民矛盾,处理

法半夏的功效和作用

法半夏的功效和作用 法半夏的功效和作用 (1)燥湿化痰:用于痰清稀而多之湿痰、寒痰,常配陈皮。 (2)降逆止呕:降逆止呕之功颇著,可用于各种呕吐,尤宜于湿浊中阻所致的脘闷呕吐,常配生姜、茯苓。热证呕吐,应配清热泻火药。 (3)消肿止痛:外用治疮疡肿毒、毒蛇咬伤。 法半夏的临床应用 (1)老人风痰。用半夏(泡七次,焙过)、硝石各半两,共研为末,加入白面捣匀,调水做成丸子,如绿豆大。每服五十丸,姜汤送下。 (2)风痰头晕(哎逆目眩,面色黄,脉弦)。用生半夏、生天南星、寒水石(煅)各一两,天麻半两,雄黄二钱,小麦面三两,共研为末,加水和成饼,水煮浮起,取出捣烂做成丸子,如梧子大。每服五十丸,姜汤送下。极效。亦治风痰咳嗽、二便不通、风痰头痛等病。 (3)热痰咳嗽(烦热面赤,口燥心痛,脉洪数)。用半夏、天南星各一两,黄芩一两半,共研为末,加姜汁浸蒸饼做成丸子,如梧子大。每服五十至七十丸,饭后服,姜汤送下。此方名"小黄丸"。 (4)湿痰咳嗽(面黄体重,贪睡易惊,消化力弱,脉缓)。用半

夏、天南星各一两,白术一两半,共研为末加薄糊做成丸子,如梧子大。每服五十至七十丸姜汤送下。此方名"白术丸"。 (5)气痰咳嗽(面白气促,洒淅恶寒,忧悉不乐,脉涩)。用半夏、天南星各一两,官桂半两,共研为末,加糊做成丸子,如梧子大。每服五十丸,姜汤送下。此方名"玉粉丸"。 (6)呕吐反胃。用半夏三升、人参三两、白蜜一升、水一半二千,细捣过,煮成三升半,温服一升。一天服两次。此方名为"大半夏汤"。 (7)黄疸喘满,小便自利,不可除热。用半夏、生姜各半斤,加水七升,煮取一升五合,分两次服下。 (8)老人便结。用半夏(泡,炒)、生硫磺,等分为末加自然姜汁煮糊做成丸子,如梧子大。每服五十丸,空心服,温酒送下。此方名"半硫丸"。 (9)失血喘急(吐血下血,崩中带下,喘急痰呕,中满宿瘀)。用半夏捶扁,包在以姜汁调匀的面中,放火上煨黄,研为末,加米糊成丸子,如梧子大。每服三十丸,白开水送下。 (10)喉痹肿塞。用生半夏末鼻内,涎出见效。 (11)骨鲠在咽。用半夏、白牙,等分为末,取一匙,水冲服,当呕出。忌食羊肉。 法半夏的分类学 法半夏:法半夏长于燥湿,且温性低。用于痰多咳喘,痰饮眩悸,风痰眩晕,痰厥头痛。 清半夏:清半夏长于化痰。功用主治燥湿化痰,降逆止呕,消痞散结。治湿痰冷饮,呕吐,反胃,咳喘痰多,胸膈胀满,痰

功能分析方法论

产品功能分析方法论 俗话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哪怕是一个很小的产品,整体上也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产品中各子功能之间,虽然强调弱耦合性,但实际上彼此之间都有一定的相互关系。就象人的身体,虽然手和足相互独立、各具功能,但总体来看,都是组成一个生命有机体的一部分。所以分析产品功能的时候,一定要站在圈外,用系统的角度去分析问题,从而避免功能遗漏。 我们的客户,往往缺乏专业性,所提出的需求缺乏逻辑,甚至好高骛远、前后矛盾,使我们无所适从。那如何站在系统的角度去分析用户需求?从而分析出功能完善、符合实际的功能图呢? 首先,一定要和客户确认最根本的需求,这是所有问题的首要问题。用户使用这个产品最终想达到什么目的?目前所提出的目标,是阶段性目标,还是终极目标?最终使用者是谁?一定要确认清楚,提前做好铺垫。否则很容易形成战略性的方向错误,导致项目工程的失败。 其次,在整个需求分析过程中,一定把握好两个原则:1、内容决定形式,2、以需定进。内容决定形式,即不要一开始就纠结原型如何设计,而是集中精力深挖用户需求,抽象、汇总所有功能。功能明朗以后,再考虑其他如设计原型或界面,否则容易被形式带偏了方向。以需定进是指,除了咨询客户所需最终结果外,还要假设以不同使用者身份设身处地,设想可能的需求。这样就能清楚,数据输入的时候,哪些是必须输入的,哪些是不必须的。从而避免数据遗漏,造成后期

大量修改改成本。 再次,就是紧紧抓住产品业务主线。抓住主线,就抓住了“纲”,总体方向就不会跑偏,剩下的只是功能细化的问题了。例如:设计一个B2B2C商城,业务主线即:用户→登录→会员→商品→购物车→结算→提现。根据这个主线把问题解决,产品的主要功能已具备了。 最后,根据产品主线,进行逐层细化。产品成败往往决定于细节,细节考虑越周全,就越接近事务的本质,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那怎么继续分解呢?很简单,根据主线上的每个环节再次逐层细分就可以了。例如上述产品主线上用户一项,可以继续细分为用户的注册、修改、删除、冻结/解冻、密码修改、所属区域等细节。所属区域,又可以继续细分为区域的增删改查等功能,层层细分,直到达到终点。最终的功能图就象一个倒挂的树状图,然后再用脑图展现出来就可以了。这样功能分析阶段就完成了。当然这只是功能结构图,至于制作原型时,细化的哪一个层次,由决策者决定。 总之,整个分析过程中,一定要站在系统的角度鸟瞰全局。而在设计阶段,一定要有前瞻仰性,为未来可能拓展方向留下余地,这样才能保证最终产品的灵活性可和适应性。从而保持持久的生命力。 王金赞 2018-07-20

法的本质、特点、作用

专题一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框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 一、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1、了解本课程的开设意义及教材的逻辑顺序。 2、知道法的含义;理解法的产生及本质;知道法的基本特点 3、明确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点、作用和含义。 (二)能力目标 1、引导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 2、培养学生形成初步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学习使学生明确,我国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是 绝大多数人公认的公平、正义,是真正体现社会进步的公平、正义。 二、教学重点及难点 1、教学重点法的含义;法的本质;法的特点 2、教学难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点、作用及含义。 三、教学方法分析比较法;讨论法;自主探究与合作相结合的方法;讲授法等。 四、课时安排:1课时 五、教学过程 (一)新课导入 同学们,不久前老师在网上看到一些稀奇古怪的法律规定,拿来与大家分享一下。 在瑞典的阿斯托普市,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准加班加点工作。一天,一名警察发现一个人从一家电器商店偷走了两台录音机,就立即追了上去。正当他紧追不舍之际,教堂大钟敲响了11 下,警察便戛然止步。原来他到下班时间了,再追就违犯了法律,只好“望贼兴叹”。 英国一个叫高维甘比的小城市里,有一条独特的规定,新市长上任时要过磅,并向市民公布体重。市长离任时也要称一下体重,如果身体瘦了,即使市长在任期内没做出多少成绩,他也会得到市民们称赞。因为该市的居民认为,市长是人民的公仆,应当鞠躬尽瘁地为市民服务,而不是养尊处优。为此,市长们往往上任前吃补增肥,离任前节食减肥。 我们经常会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那到底什么是法?法有何特点?法与我们有何关系?本学期将由我和大家共同挖开法学理论的冰山一角,来学习《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一书。在学习一门学科前我们都要明确这样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要学习它? 提问:为什么开设《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育人之所需,生活之所求。《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设置正是为了帮助我们理解有关法律知识,自觉树立守法、用法、护法观念,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实把握发展的机

浅论国际法的功能和作用

浅论国际法的功能和作用 摘要: 国际法的功能体现在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两个方面,国际法的社会作用在于通过体现各国的协调意志来为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交往中的需要服务,国际法的规范作用体现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个方面。由于国际法的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具有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特别是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国际法的功能受到较多的局限。但正是种种因素的对立统一共同推进了国际法的进步与发展。中国应当紧紧依靠国际法在不断增强自身经济实力的同时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国际法功能局限对立统一 国际法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对这一问题人们已作出了肯定的回答。但学习或运用它的时候,有许多人仍产生这样那样的困惑与疑问。有的人对国际法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仿佛有了国际法,就有了解决一切国际问题的“灵丹妙药”,各国就可相安无事、高枕无忧了;也有的人因为国际法功能的局限性而竭力贬低国际法的作用,将之视为一些只唱高调、不切实际的东西,甚至认为它是可有可无的。无论是“国际法万能论”还是“国际法虚无论”都是建立在对国际法本质的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上,是一种不辩证不科学的态度。本文试图通过对国际法功能的探讨来揭示国际法的本质和说明国际法的现象,以便更好地为国际法理论与实践服务。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以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作为标准来划分的。国内法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其调整的主体主要是一国范围内的个人和组织;而国际法则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由各国公认,适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其调整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从法的功能角度来看,任何法都有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之分,(1)按照法理的这一解释,国内法、国际法都不例外。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法是维护一国统治阶级统治的工具,它决定于法的本质和目的;法的规范作用则指法作为由一般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是用于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这是法的最明显的特征。可以说,法正是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这种规范作用(作为手段)来实现维护阶级统治的社会作用(作为目的)(2)国际法的社会作用是什么?它的规范作用又体现在哪里?在国际法诸多的著作、教科书、论文中,很少见到对这一问题的分析。然而,不了解它,我们就无法对国际法的功能有一个全面和深刻的认识,也就无法在实践中使国际法发挥更大的作用。 我们先来探讨国际法的本质。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各国参与国际交往的主体是各国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因此,按照公认的国际法理论,国际法是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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