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指南(试行)

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指南(试行)
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指南(试行)

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指南

(试行)

2012-4-12 发布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发布

目录

1. 前言

2. 适用范围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术语

4.1 环境监理

4.2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

4.3 项目总监

4.4项目总监代表

4.5 环境监理工程师

4.6 环境监理员

4.8 环境保护达标监理

4.9 环保设施监理

4.10 生态保护措施监理

4.11 环境管理监理

4.12 环境监理工作方案

5.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5.1环境监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5.2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6. 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6.1 环境监理机构

6 .2环境监理设施

7. 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8. 环境监理制度与工作方法

8.1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8.2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9. 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工作

9.1 设计阶段应收集的资料

9.2 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内容

9.3 编制环境监理方案

10. 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

10.1 项目建设全方位环境监理

10.2 工业类建设项目

10.3 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

10.4编写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11. 试运行(运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

11.1 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监理

11.2 生态保护措施环境监理

11.3 其他环境监理

11.4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监理

11.5 环境管理的监测计划环境监理

11.6 编写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报告

12. 环保事件及重大污染事故处理

12.1 环保事件报告

12.2 重大污染事故处理

13. 文件档案资料管理

13.1 环境监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3.2 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3.3 环境监理工作方案

13.4 施工阶段环境监理报告

13.5 环境监理总报告

13.6 环境监理资料的管理内容

附录环境监理工作基本表式

1. 前言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以下称“环境监理”)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可实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关的环境管理工作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管理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第三方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可起到积极作用。

为确保我省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类环境保护问题(包括潜在问题)得到及时发现、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满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并指导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加强和提高环境监理技术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促进全省环境监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发展,特制定本指南。

本技术指南规定了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技术指南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首次发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技术指南主要起草人:田丰、张宽德、姚五八、席天功、赵光慧、周筱庆、王振祥。

本技术指南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2. 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涉及环境敏感区、施工周期长、影响范围广、存在潜在环境风险或可能造成重大污染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具体项目包括:

1.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

2.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3.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航道、风电等建设项目;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中,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项目。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9.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1.1;

(8)《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2.1;

(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8.28;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3.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2.1.1;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8.28;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1;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7.1;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12.29;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10.1;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4.1.1;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1.1;

(2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1998.11.18;

(21)《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国发[2011]35号文),2011.10.17;

(22)《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2012]5号文),2012.1.10;

(23)《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5]152号文);

(2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2002.2.1;

(25)《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24号文),2004.2.12;

(2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1-2011),2012.1.1;

(2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2009.4.1;

(2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1994.4.1;

(2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2010.4.1;

(3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2011.6.1;

(3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2011.9.1;

(32)《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2004.12.11;

(3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0.11.1;

(34)《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9.3.1;

(35)《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6.6.29;

(36)《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环法[2010]193号文),2010.12.31。

4. 术语

4.1 环境监理

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之前,按早期介入、事前控制原则,委托第三方,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所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指导的专业化技术服务活动。

4.2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

指独立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的单位。

4.3 项目总监

指由环境监理单位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环境监理委托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工作的环境监理工程师。

4.4项目总监代表

可设项目总监代表,负责项目总监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按项目总监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4.5 环境监理工程师

指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经过培训和考试,达到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相关要求,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

4.6 环境监理员

指达到一定的培训要求,并经过培训和考试,取得环保部门认可,从事具体环境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环境监理员属于工程技术人员,在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对建设项目开展具体的、现场的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员可以由环境监理工程师兼任。

4.8 环境保护达标监理

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各种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理,确认是否满足达到排放要求,是否造成受影响范围内环境保护目标环境质量超标。

4.9 环保设施监理

指对项目设计中拟采取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建设情况开展环境监理;监督检查所使用的材料、施工工序合规性,以及施工布置、施工时序的合理性;跟踪监督环保工程投资落实情况及“三同时”执行情况。

4.10 生态保护措施监理

指对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所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减缓、恢复、补偿和重建措施,水土保持措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环境监理。

4.11 环境管理监理

对环保报批手续履行情况,环境管理制度制订与落实情况,环境管理机构建设情况,环境监测监控计划落实情况,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制订与落实情况进行监理。

4.12 环境监理工作方案

是环境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理,并收到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后,根据项目环境监理委托合同范围和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编制的指导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5.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5.1环境监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5.1.1 早期介入原则

环境监理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按早期介入的原则,在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及环境保护规划阶段即应介入。

5.1.2 完整性原则

考虑到项目立项文件、环评文件、工程建设的整体性,以及各工程内容间的相关性,环境监理应按照整体工程整体监理的原则委托监理。

5.1.3 全面监理原则

环境监理包含环境保护达标监理、环保设施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和环境管理监理等各方面,监理内容包含了项目建设全过程,因此环境监理工作应针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全面监理。

5.1.4 适时调整原则

鉴于项目建设过程中会因为各种因素影响,导致施工方案、施工时序,甚至设计的变更,因此监理过程中应根据施工需要,适时调整环境监理工作方案与内容。

5.2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根据所确定的环境监理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环境监理工作应按图1所列程序开展。5. 2.1 环境监理合同签订与备案

建设单位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签订环境监理合同,并报送省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监理。

5.2.2 设计阶段环境监理

建设单位应在设计阶段委托并启动环境监理工作,设计阶段环境监理需要对工程设计及环保专项设计与环评及批复中所提环保要求的一致性进行回应,编制设计文件符合性监理报告,该部分内容纳入环境监理工作方案编写。

5.2.3 环境监理方案编制

为确保将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效果,环境监理工作开展前须由监理单位编制环境监理方案,方案应包含设计文件符合性监理报告、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方案,涉及试生产(运营)的,还应包括试生产(运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方案。

环境监理方案报送环保部门

编制环境监理总报告

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

编制阶段性环境监理工作报告

开展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

移交相关材料及成果作为竣工环保验收依据

编制环境监理方案

环境监理方案技术评估

签订环境监理合同

报送环保部门

申请试生产(运营)

通过批准试生产

不通过不需试生产

开展设计阶段环境监理

反馈

依据

图1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图

5.2.4 环境监理方案评估与备案

环境监理单位应在开工前完成技术评估工作,按照技术评估意见完善环境监理方案,同时报送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报送省级环保部门。

环境监理实施过程中,因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环境监理方案时,建设单位应与环境监理单位进行协商,在完成环境监理方案修编后重新报送省级环保部门,必要时应重新进行技术评估。涉及到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环境监理单位应函告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将函件抄送原环评文件审批机关。

5.2.5 施工期环境监理

在环境监理方案的指导下,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并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是批准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营)的必要条件。

5.2.6 试生产(运营)阶段环境监理

需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应按照环境监理方案,规范开展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工作,并编制环境监理总报告,环境监理总报告中应设专章给出试生产(运营)阶段环境监理成果。对于不需要试生产(运营)的建设项目,可以在施工期环境监理结束后直编制环境监理总报告。环境监理总报告是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必要条件。

5.2.7 环境监理总报告报送

环境监理单位应在环境监理总报告完成后完成技术评估工作,按照技术评估意见完善环境监理报告,连同评估意见一起提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报送省级环保部门。

5.2.8 材料及成果移交

环境监理总报告报送省级环保部门为环境监理工作完成标志,环境监理单位应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总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并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环境监理档案资料。

6. 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6.1 环境监理机构

6.1.1 环境监理项目部组建

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在单位内部组建环境监理项目部,并将环境监理项目部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项目总监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境监理项目部在完成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环境监理工作后方可撤销。

6.1.2 环境监理项目部要求

环境监理项目部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敏感度等因素确定。项目环境监理部门的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工程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需要。

6.1.3 环境监理项目部人员构成

环境监理人员应包括项目总监、环境监理工程师和环境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项目总监代表。当项目总监需要调整时,环境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环境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项目总监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

6 .2环境监理设施

6.2.1 建设单位提供设施

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环境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环境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6.2.2 环境监理单位设备要求

环境监理项目部应根据建设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测量、取样的仪器及设备,必要时应根据需要委托测量、检测或监测。

7. 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除按本指南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达标监理、环保设施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和环境管理监理工作外,还应高度关注以下方面:(1)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或选线、平面布置、工艺及环保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更;

(2)主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

(3)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与措施的落实,如事故池建设等;

(4)与环保相关的重要隐蔽工程,如防腐防渗工程、管线工程等;

(5)项目建成后难以或不可补救的环保措施和设施,如过鱼通道等;

(6)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可逆转的环境影响的防范措施和要求,如施工作业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措施等;

(7)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生态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落实情况,如线位避让等;

(8)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与公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环保措施和要求,如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等;

(9)“以新带老”、淘汰落后产能等环保措施和要求。

8. 环境监理制度与工作方法

8.1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8.1.1 工作记录制度

环境监理记录是环境监理信息汇总的重要来源,是环境监理工程师作出行动判断的重要基础资料。环境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建设、环境监理工作记录,重点描述对项目现场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监督情况,描述当时发现的主要环境问题,问题发生的责任单位,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提出对问题的处理意见。记录资料主要有:旁站记录、见证记录、巡查记录及相关影像资料等。

8.1.2 文件审核制度

文件审核制度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对项目承建单位编制的,与建设项目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的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专项环境保护措施方案、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计划等,均应经环境监理单位审核。环境监理单位对上述文件的审核意见,是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批准上述文件的基本条件之一。

8.1.3 会议制度

会议制度是指环境监理单位确定的必须参加或组织的各种会议的规定。

环境监理机构应建立环境保护会议制度,包括环境保护第一次工地会议、环境监理例会和环境监理专题会议。对环境监理例会,应明确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参加单位与人员、一般会议议程等。在会议期间,施工单位对近一段时间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回顾性总结,环境监理工程师对该阶段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全面评议,肯定工作中的成绩,提出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每次会议都要形成会议纪要,如有重大事故发生,可随时召开会议。

8.1.4应急报告与处理制度

环境监理单位应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对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针对环境监理范围内可能出现的环境风险,是否制定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以及是否落实了风险防范措施开展监理。在现场发生环境紧急事件时,环境监理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按照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可直接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要求。

8.1.5工作报告制度

环境监理报告是项目建设中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工作报告制度是环境监理单位对现场环境监理情况定期报告的规定,报告形式包括环境监理方案、月报、半年报、年报、环境

监理专题报告和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总报告。环境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及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所需报告。

对于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环境问题,环境监理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共同编制环境监理专题报告。

8.1.6函件来往制度

环境监理工程师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应通过下发环境监理通知单形式,通知承建单位需要采取的纠正或处理措施;对承建单位某些方面的规定或要求,必须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情况紧急需口头通知时,随后必须以书面函件形式予以确认。同样,承建单位对环境问题处理结果的答复以及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应致函环境监理工程师。

8.1.7检查、认可制度

检查、认可制度是指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重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问题处理结果的检查、认可的规定。

建设项目承建单位完成了重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应报环境监理单位检查、认可。环境监理工程师应跟踪检查。要求承建单位限期处理的环境问题若处理合格,予以认可;若未处理或处理不合格,则应采取进一步的环境监理措施,如下达停工令、上报环保部门等。

8.2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8.2.1 现场巡查

监理人员根据监理工作方案中制订的巡查计划,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重点关注环保措施及设施的施工组织与落实情况,以及取得的环保效果,这是环境监理的主要工作方法。

8.2.2 见证

检查环保相关设施和材料检测报告,必要时见证检测过程;见证防渗、防腐试验并核查试验报告以保证工程的防渗、防腐性能;见证压力管道、设施与构筑物强度和密闭性试验效果;见证非压力管道、设施与构筑物密闭性试验;见证设施、设备功能性试验;通过见证,确保相关设施和材料满足设计文件和强制性质量标准要求,必要时可安排现场平行试验或取样试验,同时形成见证记录。环境监理方案中列为见证的工程建设内容,须待履行见证程序后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应在具备见证条件后,计划进行见证实验前,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环境监理单位作好见证监理准备,并提供具体实验及检测方法。

8.2.3 旁站

监理人员根据监理工作方案中制订的旁站计划,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对一些重要环节所采取的连续性地全程监督和检查。重要环节一般包括:施工区内环境影响较大的污染防治措施、重要污染防治设施施工、重大施工环境问题处理、涉及环境敏感点的施工、生态破坏大的施工等。环境监理方案中列为旁站的工程内容施工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环境监理单位作好旁站监理准备,并提供具体施工计划和方案。

8.2.4环境监测

环境监理单位应充分利用环境监测数据,指导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环境监理人员通过环境监测可以获取具体的污染数据,经观察、分析数据,准确地发现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环境监测的基本目的就是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项目环境保护状况,以及时采取措施:通过对数据的分析,了解环境监理工作开展的效果,作为环境监理单位向承建单位发出监理指令的依据。环境监理中的环境监测对象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分为大气监测、地表水水质监测、地下水水质监测、土壤监测、固体废弃物监测、噪声和振动监测等。环境监测包括定点常规监测和环境监理抽测。

8.2.5 记录与报告

记录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在实施现场巡查、见证、旁站监理等工作中,对现场环境状况、环境保护等情况的记录,一般包括现场环境情况描述、环境监测数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记录形式包括文字、数据、影像等。

报告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对某一阶段或某一专题环境监理情况,向建设单位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环境监理月报、半年报、年报,报告环境监理现场工作情况以及环境监理范围内的环境状况,并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报告。对于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环境问题,环境监理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共同编制环境监理专题报告。

8.2.6 发布文件

发布文件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在环境监理过程中所采取的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形式。例如,在巡查、见证、旁站监理中发现问题时,向承建单位发出的纠正、整改或停工通知等。环境监理发布文件后,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拒不执行的,环境监理单位应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8.2.7 审阅报告

审阅报告是指环境监理单位通过对承建单位按规定编制并提交的环保工作月报进行审阅,对承建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提出优化方案与方法的建议,并签署意见,作为施工组织计划实施的依据。

8.2.8 环境监理工作会议

环境监理工作会议也是环境监理工作重要方法。环境监理工作会议包括环境保护第一次工地会议、环境监理例会和环境监理专题会议等形式。

9. 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工作

9.1 设计阶段应收集的资料

9.1.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水土保持报告及批复文件、环境保护规划设计文件、环境保护专项设施技施设计文件、工程施工规划报告;

9.1.2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含设备制造供应)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9.1.3项目建设单位招标文件(副本);

9.1.4施工(含设备供应)单位的投标文件;

9.1.5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签发的中标通知书;

9.1.6地勘报告、工程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

9.1.7主体工程、辅助工程、贮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9.1.8环境监测合同文件、水土保持监测合同文件;

9.1.9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9.2 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内容

9.2.1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9.2.2审核环保设计中采用的治理技术、措施、污染物最终处置方法和去向、清洁生产等内容;

9.2.3审核施工承包合同中环境保护专项条款;

9.2.4审核施工方案、生产规模、工艺路线、污染特征、排放特点及各污染控制节点等与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的符合性;

9.2.5审核施工期环境管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计划等;

9.2.6参与施工招标和施工合同编制,将有关环境保护条款列入标书文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环境保护责任与义务;

9.2.7参加技术交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环境保护及环境监理要点宣教,提醒和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各自环境保护责任;

9.2.8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环保达标和环境工程的人员、仪器设备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审核施工单位开工文件;

9.2.9参加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在内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9.3 编制环境监理方案

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对环评及批复中所提环保要求回应,编制设计文件符合性报告,该报告作为独立章节纳入环境监理方案,环境监理方案应经通过评估后方可实施。

10. 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

10.1 项目建设全方位环境监理

环境监理单位应在施工期全过程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工程建设内容与原环评审批文件及设计文件的一致性进行环境监理,逐项核对工程建设内容变更情况,并作出环保合规性判断,必要时应发文函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予以纠正;涉及重大变更或存在重大环境隐患的,环境监理单位应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各项要求的落实情况逐项监理。

10.2 工业类建设项目

10.2.1 施工期环境保护达标监理

(1)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监理:对施工期间产生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来源、排放量、水质指标及处理设施的建设过程、沉淀池的定期清理和处理效果等进行检查、监督,并根据水质监测结果,检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是否做到了达标排放,必要时对受影响水体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2)大气污染监理:对工程临时用地布局、占地规模和施工扰动范围进行监控,尽可能把大气污染影响控制在有限范围内。对施工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控,要求各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种机械必须达到施工区环保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要求,必要时提出整改或调换要求。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保措施,控制项目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实现施工期污染源削减,降低大气污染影响。

(3)环境噪声监理:为防止噪声危害,对产生强烈噪声或振动的污染源,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治,使施工场界噪声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要求,施工区域及其影响区域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重点关注噪声敏感建筑所受施工噪声影响,必须避免噪声扰民。在城市区域夜间施工的,还应监理是否按程序进行了报批和公告。

(4)固体废物监理:对施工区固体废弃物(包括生产、生活垃圾和生产废渣)的处理是否符合报告书的要求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确保固体废物得到有效综合利用或处置,使施工区达到环境安全和现场清洁整齐的要求。施工期垃圾应由各施工单位负责处理,不得随意抛弃或填埋,保证工程所在现场清洁整齐,对环境无污染。涉及危险废物的,应监理相关危废是否按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

10.2.2 环保设施监理

(1)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按照“三同时”要求与主体工程一起设计、施工,监理其建设的规模、处理容量、工艺流程是否与设计相一致。如依托利用原有污水处理设施,要充分考虑其处理容量、工艺流程是否满足要求,并保证项目运行后产生的污水能够顺利进入原有污染治理设施得到处理,避免暗排管线的建设;对环评文件及批复中要求的“以新带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废气处理和回收装置:新建废气处理和回收装置是否按照“三同时”,要求与主体工程一起设计、施工,监理其建设的处理能力、处理工艺是否与设计相一致,是否能够满足各种废气

的处理要求。如依托利用原有装置,要充分考虑其处理容量、处理工艺是否满足要求,所依托的装置是否合理、有效、可靠。

(3)噪声控制措施:装置本身应采用低噪声设备;了解并熟悉环保设计中制定的噪声防治方案(隔声墙、吸声屏障,减振座等),监督其落实施情况;对一般机泵、风机等尽可能选择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安置在室内,并采用减振、隔声、消声措施降低噪声;对蒸汽放空口、气体放空口、引风机入口加设消声器,并现场检验排口方向合理性;将无法避免的高噪声设备尽量安排在远离敏感目标和厂界的部位,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固废处理、处置措施:掌握工程固体废物的产生类别、成分、特性,以及处理、处置方式、去向。新建固废暂存设施是否按照“三同时”要求与主体工程一起设计、施工,设施是否达到环保要求,其处理的能力和处理方式是否与环评及批复的要求相一致。依托现有工程的,应核查相关设施的可靠性、有效性。

(5)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采取见证、旁站及巡查相结合的环境监理方法对工程防腐、防渗措施和涉及环境保护的隐蔽工程进行监控。

(6)环境风险防范设施

核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自动切断导排系统、监控系统),应急设施建设位置、种类、规模,应急物资、设备的储备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要求

10.2.3 生态保护措施监理

(1)施工场地的位置是否处于指定地点,占地是否超出批准范围。

(2)砂石料场、备料场(轨排场、制梁场、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布置在远离居民等环境敏感点,采取抑尘、堆场地面实现硬化处理。同时对易起尘物料采取库内堆存、遮盖等措施。

(3)开挖范围和开挖深度是否符合规定。

(4)厂内、外的生态环境恢复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5)存在土壤污染的,土壤污染防范措施是否到位,被污染土壤的修复与整治工作是否落实。

(6)涉及其他生态保护问题的环境监理工作参照生态影响类项目及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10.2.4 环境管理

(1)协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涉及环保工作小组、环保规章制度、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施工人员环保培训和环保工作宣传等方面,保证环境监理工作顺利开展,并走向正规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2)提高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要求各施工单位根据制定的环保培训和宣传计划,分批次、分阶段地对职工进行环保教育。

(3)监督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等环保搬迁安置工作是否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到位。

(4)了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规划控制范围内是否有新增的限制建设项目建设活动,必要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

(5)对群体性公众环保诉求、环保事件及重大污染事故处理情况开展环境监理。

10.3 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

10.3.1 生态保护措施监理

(1)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水土保持措施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2)环境监理人员要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规划和设计,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治理由于本单位施工或其他活动所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野生动植物,改善生态环境。包括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及为保护野生动植物采取的各种迁移、隔离保护、建设动物通道、改善栖息地环境、人工增殖等方面的措施:还耕复绿等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采取的其他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

a. 生态影响减缓措施监理

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特点和保护要求,采取必要的生态保护措施减少和缓解施工过程中对生态的破坏,尽量减少不可避免的生态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为最大限度减轻对地表植被的影响和破坏,应采取以下措施:①严格管理,尽量减少占地。

②减少施工期对植被的破坏。③施工结束后及时采取植被恢复和生态补偿措施。④加强宣传和教育。

b. 水土流失监理

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

c. 陆生、水生动植物环境监理

施工单位应了解工程影响区珍稀野生动、植物分布状况,制订保护措施;在野生动物保护区内施工,应按规定在施工作业带预留通道,供动物穿越迁徙用;严格监控施工作业场界与其保护物种的防护距离,若距离较近在大规模施工前应采取预警措施(如先放小炮驱赶、示警,再放大炮施工);严禁砍伐征占地范围外的森林植被,对征占地范围内的保护物种应在施工前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如就地保护、异地补偿、移栽、建洄游通道、建养殖站等);严禁捕猎。

d. 文物景观等环境敏感区监理

掌握工程区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水源地等的分布、数量、保护级别、保护内涵等;监理施工征地前、施工过程中是否对其范刚内的地面和地下文物古迹实施了有效的保护措施(如原地保护、异地迁移、拆除和馆藏等);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内开发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划定,严禁人为破坏区内资源。

e. 移民安置监理。

熟悉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安置地点、安置方式、安置点规模、基础设施设计方案等;监理移民村镇规划和选址是否避开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安置点的水源足否满足人畜饮水要求,安置区是否存在严重的传染病、地方病等,是否满足其它环境保护要求。10.3.2施工期环保达标监理

(1)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监理

施工过程中废液、泥浆、试压用水及生活污水等各类污废水应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掌握施工期产生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污染物的来源、种类、浓度、排放数量、地点、方式等,监督检查施工期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处理情况是否合理。核实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是否经取得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2)空气污染监理

掌握空气污染物的产生源、形式、位置,以及与周围敏感保护区的相对关系,监督大气污染防治方案是否按环保设计中确定的方案进行:分辨施工技术、施工工艺、施工设备是不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监督施工单位对临时性产尘点是否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增设捕尘设备、增加洒水次数等);监控工程施工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在工程施工期间,伴随着土方的挖掘、装卸和运输等施工活动,扬尘将给周围的大气环境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必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尽量减轻其扬尘污染影响范围。

(3)环境噪声监理

掌握噪声源的强度、位置、类型(固定、移动、瞬时、连续),以及与周围敏感保护区(居民点、文教区、行政办公区、敬老院、医院、珍稀动物等)的相对关系;了解并熟悉环保设计中制定的噪声防治方案(隔声墙、吸声屏障,减振座等),监督其实施到位情况及防治效果;对施工期主要高噪声设备布局、使用时段及行经路线进行监控,尽可能降低和减缓对附近居民以及野生动物产生的影响。

(4)固体废物监理。掌握工程固体废物的产生类别、成分、特性,以及处置方式、去向,施工期固体废物环境监理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弃渣及时转运至水保设计选定的渣场;垃圾桶、垃圾收集与转运设施的设置和建设满足设计要求;建筑垃圾及时清理,由建设单位回收;生活垃圾定点清倒,经统一收集后外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随意堆放等。

10.3.3 环保设施监理

监督检查项目施工过程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的情况。检查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环保设施的建设规模、质量、进度是否按照要求建设。

具体环保设施环境监理工作参照工业类项目执行。

10.3.4环境管理

(1)要求各施工单位成立由项目经理领导的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日常环保工作;制定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制定职工的环保培训、教育、宣传计划;定时上报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2)施工前,应要求施工单位对所在区域的动植物物种、地下水和地表水体分布、土壤性质和区域气候等环境因素进行调查和识别,评估施工活动可能会造成的影响。

(3)在施工过程中,应要求施工单位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地形和原有道路,尽量避免占用新的场地、修建新的道路以减少对表层土壤和植被的破坏以及土壤侵蚀。

(4)在施工活动中应当尽量使用容器来替代各种废液坑池,应开挖新坑池时也要根据地形、自然排水、地下水位和土壤渗透性等因素采取相应的防溢、防渗措施,防止或减少对土壤、地表水体和地下水的污染。

(5)应控制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带内作业。

(6)场站工程、线性工程施工所占场地的表土层,应在主要土方工程开工前将其剥离,采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将生、熟土分开堆放,以便用于恢复表土层。

(7)在洪泛区、蓄滞洪区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执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中提出的环保措施。

(8)管线等临时开挖工程在主体工程结束后,应监督施工单位修复位于施工地带范围内的地貌或沟渠、排水系统、挡土设施、交通道路。

(9)对于涉及的自然保护区、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区的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提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监督施工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环境敏感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施工完毕后,监督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恢复。

(10)核查施工单位是否针对环境敏感区制订了专门的管理措施或规定,并宣贯到位。

(11)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如发现新出土的文物或遗迹,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应通知监理和文物保护部门。

10.4编写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环境监理过程中应根据具体项目特征和各阶段施工安排,结合工业类和生态类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全过程、各方面均能够满足环保相关要求。根据施工期环境监理成果,编写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不涉及试生产(运营)的建设项目,直接编写施工期环境监理总报告,并反映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工作成果。

11. 试运行(运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

11.1 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监理

主要监督检查污染源情况、污染源治理情况、达标排放情况、试生产阶段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居民拆迁等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中的要求,如果出现与上述文件不符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解决方案。

11.1.1 水污染源监理

水污染源环境监理以工程及附属设施排放的污水为主,有“以新带老”要求的,还应监理既有水污染源的情况。在监理报告中应说明水污染物来源、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水处理设施及其工艺流程,同时需加以照片进行说明。

11.1.2 大气污染源监理

大气污染源环境监理主要是监督检查大气污染物产生工艺(或环节)和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在监理报告中应说明大气污染物来源、排放量、排放方式(包括有组织与无组织排放、间歇与连续排放)、排放去向、主要污染物及采取的处理方式,同时需加以照片进行说明。锅炉大气污染源检查应包括锅炉的型号、台数、运行工况、烟囱高度、燃料种类及质量、除尘脱硫脱硝设备型号及其工艺流程、烟气排放口的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等。

11.1.3 噪声污染源监理

噪声污染源环境监理主要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试生产中的主要噪声源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检查建设项目影响区域内声环境敏感目标的功能、规模、与工程的相对位置关系及受影响的人数;检查项目采取的降噪措施和实际降噪效果,并附图表或照片加以说明。

11.1.4 固体废物污染源监理

固体废物污染源环境监理应根据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核查工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种类、属性、主要来源及排放量,并将危险废物、尾矿渣、矸石、清库、清淤废物作为核查的重点:核查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贮存场所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同时还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废物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处置的,应核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接收单位的危废处置资质的有效性。

11.2 生态保护措施环境监理

11.2.1 生态保护措施与效果

本阶段主要侧更调查生态状况、生态影响、生态保护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实施效果、环境敏感目标,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文件提出的其他生态保护要求的落实情况;对需要运行维护的生态保护措施与设施的维护记录进行审阅,并巡查。

11.2.2 生态敏感目标

建设项目试运行(运营)后,见证竣工验收单位对生态敏感目标受影响情况调查活动,见证的调查内容应包括野生动植物的物种和生境变化情况,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地方特有的野生动植物的种类、保护级别、生境条件、种群分布与数量、生物通道变化情况。11.2.3 其他生态保护措施

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生态保护措施效果环境监理应包括工程土石方量,临时占地的恢复措施与恢复效果,防护工程、绿化工程建设情况及其效果,水土流失治理率,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恢复、补偿、重建措施和效果,以及保证生态流量的措施、减缓水温变化影响措施、土地保护措施、生态监测措施等。

11.3 其他环境监理

11.3.1 试生产前置条件

项目试生产前,环境监理单位应调查环评及批复文件中提出的各项生产前提条件是否到位,如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是否建成、拆迁是否到位、以新带老措施是否落实等。

11.3.2 社会环境影响

对于大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应对移民或拆迁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集中安置区的位置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的有关环境保护要求(如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垃圾处理设施、水上保持措施等)的落实情况;必要时应对移民集中安置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对建设项目试运行阶段产生的其他社会环境影响进行调查了解,监督建设单位及承建单位落实解决。

11.4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监理

11.4.1 环境风险源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进料清单,核查建设项目建成后环境风险源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告知建设单位,提出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并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1.4.2 环境风险应急措施

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要求制订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对环境影响评价和批复文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是否得到落实,应急物资是否按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储备;是否设置了环境风险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并进行培训与演习。

11.4.3 试生产阶段环境事故

试生产阶段发生过对环境或人群健康造成损害的突发性环境事故的,应检查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效果。

11.5 环境管理的监测计划环境监理

11.5.1环境管理情况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规章制度、人员培训等方面。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是否设有专职机构负责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委托专业单位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管理的,应出具有关管理合同。

11.5.2环保投资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及试生产阶段环境保护分项投资及总额,并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设计文件相对比,检查环保投资分项落实情况。

11.5.3监测计划落实情况

广州市黄埔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广州市黄埔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穗质监埔〔2009〕28号 印发黄埔区质监局“质量和安全年” 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稽查队: 根据广州市质监局的工作要求和部署,我局决定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现将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黄埔区质监局“质量和安全年” 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今年在全国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决定,提高我区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市质监局对“质量和安全年”的总体要求,结合区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提供让人民群众放心满意的质量安全监督服务,突出职能转变和作风转变,努力抓好质量宣传、质量提升、质量服务、质量整治和质量建设工作,优化辖区产业结构和临港商务区服务,促进黄埔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力争在“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中开创新思路、展现新作为、树立新形象、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强化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杜绝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群众对产品质量的满意度明显提升,进一步提高我区产品质量总体水平。 三、工作原则 (一)突出辖区重点:结合区情,重点开展对汽车及配件产业、涂料及胶粘剂、食品添加剂、河粉、豆制品等行业

质量专项整治,突出开展压力管道元件、液化石油气钢瓶等特种设备专项整治,保障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食品等产品和特种设备的安全。 (二)突出企业作用:始终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和诚信意识。把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作为整个活动的关键。结合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和特种设备安全诚信体系构建工作,引导动员辖区内企业积极开展质量责任意识、质量安全水平的自查工作,促进企业加强质量责任监管。 (三)突出服务效能:将“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与区局“质监服务年”、“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整改阶段暨作风建设整改”(“三服务”28条)活动统一起来,相互促进。通过三项活动的齐头并进,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优化服务,共克时艰,塑造质监队伍良好形象。 (四)突出时代热点:将“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与《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实现“三促进一保持”,积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通过质量提升过程,加快发展石化、汽车及配件等先进制造业。开展质量兴园工作,扶持云埔工业园区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加强港口物流、黄埔区玩具城产品监管为抓手,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 四、活动内容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1.加大对外宣传力度。一是成立宣传组,全方位开展“质量和安全年”宣传工作。二是加强媒体宣传,努力营造有利

环境监理合同协议书

环境监理合同协议书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环境项目监理 委托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第235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保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质量,保证环境治理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第三方公证、公平性,甲方AA)委托乙方(BB)对超化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环保工程进行全程监理。

本环境项目监理的时限从2016年5月16日起至技术改造项目验收结束为止。 本监理过程中,受委托方对未完成环境项目下列条款内容负责: 一、项目内容 超化煤矿技术改造环境监理项目 二、环境监理内容 1、协助建设单位落实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制度及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措施。 2、协助建设单位落实有关工程环保问题的整改。 3、协助建设单位落实对工地场地、井田边界、采区边界及井田内部分居民等保护煤柱的留设以及对地下水的最大限度的保护。 4、协助建设单位落实降尘设施及运输车辆应采取的环保措施是否符合环评批复等相关要求

5、协助建设单位落实工业场地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以及矿井水的排放及处理设施的建设。 6、协助建设单位落实煤矸石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途径及措施。 7、协助建设单位落实环保局要求的总量控制指标。 8、对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建设方和承建方,实施第三 方的合同执行监督和沟通协调。 三、执行标准 1、环境空气执行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2、地表水执行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 类标准 3、地下水执行GB3096-2008《地下水质量标准》中的类标准 4、声环境执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单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及苏浙皖赣沪名牌产品50佳推荐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8.07 【实施日期】2017.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及苏 浙皖赣沪名牌产品50佳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有关弘扬先进、加强品牌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苏浙皖赣沪区域质量品牌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产品质量法》《苏浙皖赣沪质量技术监督合作互认行动纲领》相关规定要求,今年“质量月”期间苏浙皖赣沪四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继续联合表彰一批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名牌产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 “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单位”50个,“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个人”50名,

“苏浙皖赣沪名牌产品50佳”,其中上海名额各10个。 各区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可各推荐1个,也可不推荐。 二、推荐要求 (一)苏浙皖赣沪地区质量工作先进单位 “质量工作先进单位”授予质量管理水平较高,提升质量水平工作成绩显著,其产品(或服务)质量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在苏浙皖赣沪地区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 推荐对象包括:国民经济一、二、三产业的各类企业、从事质量相关工作的研究机构及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等。 具体条件如下: 1.经营发展条件: ⑴实施以质取胜的经营战略; ⑵企业市场占有率、利润率等各项经济指标居于行业前列; ⑶品牌知名度高,顾客(用户)满意程度高,相关投诉率低,信用状况良好; ⑷导入并贯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取得良好成效,形成标杆示范效应; 2.质量进步条件:<

环境监察试用期转正个人小结样板.doc

环境监察试用期转正个人小结模板 相关推荐:|||||| 刚刚踏上工作岗位的时候,我的心情激动、兴奋、期盼、喜悦。我相信,只要我认真学习,好好把握,做好每一件事,工作肯定会有成绩。但后来很多东西看其简单,其实要做好它很不容易。因为它除了要求我们有过硬的专业知识、极高的工作热情外,还要求我们有很好的团队配合意识、熟练的工作技巧和正确的工作方法等等一些方面的能力和观念。经过几个月试用期下来,现总结如下: 1、认真学习,坚决做到忠于职守,严格执法 由于专业的对口,我很快的适应了单位的整体情况和工作制度。通过理论学习和日常工作中的积累使我更对环境监察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工作起来已经能基本适应。同时我也很注意利用工作之余时间去不断充实自己,加强自省教育,认真学习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六条禁令》、《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原则,坚决做到忠于职守,严格执法。积极响应xx提出的“xxxx”的号召。 2、不断加强思想政治修养,提升思想素质 同时我也不断加强思想政治修养,提升思想素质。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加强学习贯彻党重要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与时俱进,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与做好环保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深刻理解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的《环保系统执法人员职业操守教育方案》(xx号)文件。认识到学习“xxxx”重要

思想的必要性,不断提高职业操守认识,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了一致。 3、积极工作 认真对待工作,塌实的做好自己的工作。在试用期间本人严格遵守单位的工作制度,不迟到、不早退;虚心向同事学习、认真对待工作;钻研业务技能、干一行,爱一行,干好一行。 4、热情办理人民群众信访,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环境 认真做好各有关日常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试用期间我随同事们先后参与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70余件,在接待投诉群众时能够做到,认真对待每一位来信来访群众,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准确的进行调查处置。我个人认为我们的国家之所以成为人民的国家、我们的党之所以成为人民的党,正是因为我们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积极采纳人民意见、处处听取人民的声音。本着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多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同时积极接受人民,也是对我们的工作的进一步提高,对我们的党政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我们应该认真吸取人民的建议真正使辖区人民群众有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为创建“和谐伍家”做出了自己的努力。 5、按规定完成排污费征收工作,落实国家排污费征收政策 本人在试用期间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规定的程序,配合单位同事对本区企事业单位的排污量进行了核定,所有排污单位的缴费额有较大提高。加大相应宣传,通过组织座谈、上门释法、发放资料、计算演示等方式,使广大排污单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培训与考试考题整理选择题篇

一、环境监理基础知识 1、( AB )是环境监理单位施工期环境管理的职责之一 A 强制要求落实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B 制定必要的奖惩制度,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的工程行为采取通报批评,提出整改要求或罚款 C 根据建设单位工程总指挥部审核同意后,实施施工组织设计 D 根据建设单位工程总指挥部制定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环保要求,制定环境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2、5号文开展环境监理的项目() A、化工 B 重金属 C房地产 D水利水电 3、监理工程师评估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效果依据() A环评 B设计文件 C过程文件D监测资料 4、向建设单位反映环境监理工作的报告一般包括环境监理定期报告、( C )、环境监理阶段报告、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5、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应以()的形式,通知承建单位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或改进。 A 环境监理通知单 B 环境监理工作联系单 C环境监理日志 D环境监理工程暂停令 6、监理工程师对管道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核内容包括重点包括(P282) A选线,选址 B站场平面布置 C工艺系统 D图纸清单 7、下列环境监理工作内容的说法,正确的是() A环境监理侧重环境保护管理,确保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守法合规,环境质量达标 B环境监理重点关注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得到落实 C环境监测是环境监理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 D从事环境监理均需要获得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 8、下列那些工程的环境监理需要采取旁站的方式进行(P68 ) A隐蔽工程 B施工便道的平整工程 D防渗工程 9、环境监理工作程序主要包括①签订环境监理合同②设计文件环保核查③编制环境监理方案 ④施工期环境监理⑤组建环境监理部⑥试运行环境监理⑦编制环境监理总结报告,正确的程序是(B)P53-54 A ①②③④⑤⑥⑦ B ③①⑤②④⑥⑦ C ①③②④⑤⑥⑦ D ③⑤①②④⑥⑦ 10、环境监理在对生产设备和生产设施进行核实时,应重点防止(BC ) A 批建不符 B 使用淘汰落后生产设备 C 设备厂家 D 变更未经审批项目的实施 11、生态恢复的次序(避让、减缓、补偿、重建) 12、环境监理应该熟悉环境影响报告书哪些章节():ABCD A环境保护措施 B工程分析 C环境风险评价D产业政策 13、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环保审核需重点关注( P57)等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的变化,对环境敏感区采取的环保措施和生态恢复措施是否落实到设计文件中。 A 工程方案变化情况 B 施工工艺与方式的变化 C 本地环境的变化 D 工程与环境敏感区位置关系的变化 14、对主体工程设计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符性进行审查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P58) A工程选址(选线)及规模 B生产工艺及设备 C 高峰施工人数及投资 D 产排污点

国家质检总局137号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7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 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云质监局函…2010?367号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云南省 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资助 标准化研究及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2011年—2012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云南省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对云南省标准化研究及建设项目(2011年—2012年)资助的管理,规范标准化研究及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意见》(云政发…2009?143号)和《云南省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云南省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化研究及建设 项目申报指南(2011年—2012年)》,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 - 1 -

执行。 附件:云南省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化研究及建设项目申报指南(2011年—2012年)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标准化项目申报通知 抄送:全省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11日印打印:李雪梅校对:邹华(共印30份)

附件: 云南省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化研究及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2011年—2012年) 一、指导思想 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意见》(云政发…2009?143号)精神为指导,围绕“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的工作大局和建设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战略目标,强化优势特色产业标准化研究,为促进产业升级、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打造资源云南、特色云南、品质云南、绿色云南发挥好技术支撑作用。 二、支持重点 2011年至2012年,根据省政府工作重点,云南省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的项目: ——经济林果、中药材、花卉、旅游、有色金属、商贸服务、物流运输等覆盖全省优势、特色产业的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及建设; ——覆盖全省重点产业节能减排降耗和清洁生产方向的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及建设; ——对全省标准化工作提供支撑的各行业标准化基础研究及建设项目; ——省委、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确定的其他领域内的标准化研究项目。 - 3 -

公路工程监理(环境保护监理)

公路工程监理培训教材环境保护监理 (大纲) 编写单位: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 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2004.11

《公路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培训教材大纲》 第二稿编写说明 一、情况说明 交通部于2001年编写了《公路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监理培训教材》,随着建设工程环保要求的不断深入,原教材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做较大幅度的改动。教材的重新编写工作由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受邀协助编写。 2004年5月22日,教材大纲初稿的评审会在杭州召开,交通部质监总站代表参加了会议,并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根据与会代表的建议,教材大纲在原稿的基础上做了较大的改动,编写了第二稿。 二、主要编制思路 1、教材的重点是“如何在施工过程中做好环境保护”,环保监理的主要对象是施工过程采取的环保措施,兼顾到公路工程环保设施的监理。 2、教材内容仍分成“环境保护基础知识”和“公路工程环境保护监理”两大部分,修改的重点放在第二篇,对第一篇的内容作大幅度简化,使环保基础知识部分内容最多占30%左右。 3、在第一篇“环境保护基础知识”加入《环境保护监理简介》、《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验收介绍》等内容。 4、对名称进行统一。整个环保监理工作称为“公路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具体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对公路主体工程的施工过程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如噪声、废气、污水等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是否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等进行监理,称为“工程环境监理”或“环境监理”;二是对保护营运和施工期的环境而建设的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施工进行监理,称为“环保工程监理”。

5、第二篇“公路工程环境保护监理”主要围绕施工过程的环境保护内容展开,即“环境监理”部分。环境监理的工作内容和要点按公路施工的工序顺序进行叙述。 6、环保工程监理的内容相对作简化,只介绍环保工程的技术要点,监理的程序和方法参考工程监理的有关内容,不作重复介绍。 7、介于公路工程环境保护监理还处在摸索阶段,大型实例介绍材料比较难组织,故将原计划的《公路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实例介绍》内容删去。 8、附录应列出环境监理工作可能需要的工作表格,但表格应尽可能简化。 由于经验所限,以上内容可能并不完整,尤其是该教材要用于全国范围,而我国南北方、东西方环境差异很大,面临的问题不会千篇一律,监理重点也可能会有所不同,欢迎对大纲提出意见和建议。

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第1部分:土建工程)

题替代替代 ICS :27.140 P 55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 DB34/T 371.1—2014 代替DB34/ 371—200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 第1部分:土建工程 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specification for quality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 —Part1: Civil engineering 2014-11-25发布 2014-11-25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4/T 371.1—2014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基本规定 (3) 4.1 一般要求 (3) 4.2 工序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4) 4.3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5) 5 综合类施工质量评定 (7) 6 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评定 (26) 6.1 土石方工程 (26) 6.2 混凝土工程 (64) 6.3 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 (120) 6.4 堤防工程 (167) 6.5 道路工程 (201) 6.6 房屋建筑工程 (223) 附录A(规范性目录)表格填写要求 (280) A.1 填写程序 (280) A.2 填写要求 (280) 附录B(规范性目录)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 (282) 附录C(规范性目录)混凝土防腐蚀涂层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项目与标准 (285) 附录D(规范性目录)水泥土置换地基加固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项目与标准 (286) 附录E(规范性目录)河道陆上土方开挖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建检验项目与标准 (287) I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类别】质量管理和监督/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中央其他机构/其他/各局(其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1.03.15 【实施日期】200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35934 【全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失效、变质的。(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

环境监理合同协议书

环境监理合同协议书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环境项目监理 委托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第235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保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质量,保证环境治理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第三方公证、公平性,甲方AA)委托乙方(BB)对超化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环保工程进行全程监理。 本环境项目监理的时限从2016年5月16日起至技术改造项目验收结束为止。 本监理过程中,受委托方对未完成环境项目下列条款内容负责: 一、项目内容

超化煤矿技术改造环境监理项目 二、环境监理内容 1、协助建设单位落实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制度及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措施。 2、协助建设单位落实有关工程环保问题的整改。 3、协助建设单位落实对工地场地、井田边界、采区边界及井田内部分居民等保护煤柱的留设以及对地下水的最大限度的保护。 4、协助建设单位落实降尘设施及运输车辆应采取的环保措施是否符合环评批复等相关要求 5、协助建设单位落实工业场地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以及矿井水的排放及处理设施的建设。 6、协助建设单位落实煤矸石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途径及措施。 7、协助建设单位落实环保局要求的总量控制指标。 8、对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建设方和承建方,实施第三方的合同执 行监督和沟通协调。 三、执行标准 1、环境空气执行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2、地表水执行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 类标准 3、地下水执行GB3096-2008《地下水质量标准》中的类标准 4、声环境执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

(已核对)安徽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34T(2291—2015)

ICS:27.140 才bl P55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2291—2015 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small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规定 (2) 5 项目划分 (2) 5.1 项目划分原则 (2) 5.2 项目划分程序 (2) 6 施工质量检验 (2) 6.1 基本规定 (2) 6.2 质量检验范围 (3) 6.3 质量检验内容 (3) 6.4 质量缺陷备案检查 (3) 7 施工质量评定 (3) 7.1 评定依据 (3) 7.1.1 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技术标准; (3) 7.2 合格标准 (4) 7.3 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4) 附录A (5) 附录C (43) 附录D (45) 附录E(规范性附录) (68) 附录F (69) 附录G (70) I

DB34/T2291—2015 I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 站、安徽省大禹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省大禹工程勘测设计院、安徽省水利水电行业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浦慎远、吴其保、程乙钊、王荣喜、乔业斌、陈政、欧岩峰、王维雅、余兵、路伟亭、方玉涛、吴正永、黄祚继、晏芳、黄忠赤、秦怀良、李宝春、吴帮杰、彭皖生、王晓泉、唐骏、王林华、汪霞、方兵。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培训考试的试题汇总..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培训考试的试题分为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三大类。第一期 一、选择题汇总(包括其他期) 1、污水物理处理方法:过滤、重力分离、离心分离。 p21 2、化工行业挥发有机物(VOC)的处理方式: p129(湿法吸收、干法吸收、冷凝法、膜分离法、生物法、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 A 湿法吸收 B 冷凝 C 膜分离 D 生物法 3、化工行业水污染风险防控及应急措施包括: p135(ABCD) A 罐区围堤 B 装置区围堰 C 事故污水收集、排放管网 D 事故污水应急贮池 4、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专业及环境管理等业务领域的技术优势 P3 (环境监理作借助其在环保专业及环境管理等业务领域的技术优势,引导和帮助建设单位有效落实环评文件和设计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在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协助建设单位强化对承包商的指导和监督,有效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5、环境监理文件资料包括: p90(下面全是) A 环境监理合同 B 环境监测报告C环境监理方案、细则D施工单位《施工环境保护方案》及审查意见E监理日志、巡视及旁站记录F环境监理

各类会议纪要G环境监理定期报告(月报、季报、年报)和专题报告H 环境监理联系单等I环境监理阶段报告、总报告J其他有关文件 6、危险废物的(储存)和填埋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p132 A 焚烧 B 运输 C 储存 D 回收 7、500kv 电气方面的设计要求的安全距离是多少(5m)? A:5m B:10m C:20m D:30m 8、穿越自然保护区的监理要点 p314 9、环保专项验收需要提供的资料(环评及批复、项目试生产批复、验收项目变更情况报批手续、批复文件或说明材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环保设施等)、验收主要的生产设备清单(与环评设计对比,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等)、厂区平面布置、工程破土时间、建成时间及工程投资、环保投资比例等内容、建设单位环保机构设置、环保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 10、生态恢复的次序(避让、减缓、补偿、重建) 11、环境监理必须关注环评报告中的哪些内容:ABCD A 工程分析 B 环保措施 C 环境风险 D 环境监测 12、某防渗工程正在施工,问应采取什么监理方式:BD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行政机构。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所辖县、分局和直属技术机构开展工作。 截至目前,市质监局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室、人事劳资科、法制宣传科、质量监督科、食品监督科、特种设备监察科、标准计量科、稽查大队、监察室、10个职能科室,辖管\县局、分局(筹建中)、分局,拥有直属技术机构2个,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所、特种设备检验所。其主要职责是:(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组织制订机关办公室规章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机关文秘、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保密、政务信息、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派出单位、挂靠单位有关行政事务协调等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协调内外关系和有关公务接待工作。 (二)计划财务室 组织编制全市本系统经费收支预算、决算;管理本局财务及本系统的财务、国有资产、社会保险、基本建设、内部审计、信息和统计工作;管理本系统物价工作和规费收缴工作;负责本系统发展规划、技术改造和科技进步工作;组织本系统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科研项目、信息服务、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评审、防伪技术管理和实施政府采购等有关工作。

(三)法制宣传科 宣传和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办理行政复议和协调大要案件的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民事、行政、经济等法律法规事宜及其与执法部门的衔接与协调工作;协助省局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考核发证有关工作;组织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政策的调查研究;管理和组织法制宣传和新闻发布、报道工作;编制和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制教育培训计划。 (四)质量监督科 对全市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组织研究和拟定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计划和意见,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实施国家、省和本市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负责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管理工业产品许可证工作,指导查处无证产品。 (五)标准计量科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发布市级农业标准规范,指导企业制订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强制性和基础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开展和指导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及其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受省局委托组织新产品、进口设备、引进技术项目的标准化审查;推进电子监管码商品条码、机构代码和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行业、部门和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计量工作规划;推行国家

环境监理资料整理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定义:是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主要功能: ①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全面核实设计文件与环评及批复文件相符性任务; ②依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督查项目施工中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③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各项环保措施,确保三同时有效执行,以驻场、旁站或巡查的方式实行监理; ④发挥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机制; ⑤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项目试生产和竣工验收。 工作对象:主要是工程中的环保设施、生态恢复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受工程影响的外部区域。 工作内容: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环境污染、生态保护是否满足环保要求,与主体工程配套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协调好各方关系。 实情况)及其邻近受影响地带(工程建设中对周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将影响区域内需要特别关注的环保对象列为敏感目标,及时关注、掌握建设项目影响区域内的环保情况)。 环境监理意义:①提高环评有效性;②落实三同时,实现全生命周期监管;③强化建设单位环保自律行为;④实现工程环境保护目标的重要保证。 环境监理特性:科学性、独立性、服务性、公正性。

监理工作制度:①工作记录,②报告,③函件来往,④环境监理会议,⑤奖惩,⑥竣工自查、初验,⑦事故应急体系及环境污染事件处理,⑧培训和宣传教育,⑨档案管理,⑩质量保证。 工作程序:①编制监理方案;②签订合同、组建监理机构;③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环保审核;④编制环境监理细则、明确环保工作重点、向承包商环保交底;⑤根据实施细则等文件开展现场环境监理;⑥协助业主申请试生产,编制监理报告; ⑦试运行阶段协助建设单位完善主体工程配套环保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转;⑧协助开展竣工验收,编制总结报告,向建设单位移交建立档案资料。 开展环境监理的项目类型: ①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②高风险重污染项目,包括石化、火电、农药、医药、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重金属排放、危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等建设项目; ③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 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环保工程监理(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建设情况,根据三同时原则,确保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工程的工艺、设备、能力、规模、进度等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得到落实,各项环保工程有效实施,确保项目三同时工作在各个阶段落实到位)环保达标监理(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种污染因子达到环保标准要求的环境监理工作内容,根据环评文件中有关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措施的具体要求,确保水、气、声、固废等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 环境监理模式:包容式、独立式、结合式

安徽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农村饮水安全管材管件质量监督抽查 实施规范》等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安徽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农村饮水安全管材管件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68项地方标准的公告关于发布《农村饮水安全管材管件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68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批准“农村饮水安全管材管件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68项安徽省地方标准(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安徽省质监局 2017年3月27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DB34/T2806-2017

竹拉丝 2017-3-30 2017-4-30 2 DB34/T2807-2017 油茶扩根容器苗培育技术规程 2017-3-30 2017-4-30 3 DB34/T2808-2017 油茶中幼林整形修剪技术规程 2017-3-30 2017-4-30 4 DB34/T2809-2017 枫香大径级无节材培育技术规程

2017-3-30 2017-4-30 5 DB34/T2810-2017 水稻白叶枯病抗病性鉴定技术规程 2017-3-30 2017-4-30 6 DB34/T2811-2017 水稻稻曲病抗病性鉴定方法 2017-3-30 2017-4-30 7 DB34/T2812-2017 水稻稻曲病菌PCR快速筛查法 2017-3-30 2017-4-30

8 DB34/T2813-2017 梨炭疽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2017-3-30 2017-4-30 9 DB34/T2814-2017 玉蜀黍赤霉检疫鉴定方法 2017-3-30 2017-4-30 10 DB34/T2815-2017 羽绒羽毛中沙门氏菌检测方法酶联免疫法 2017-3-30 2017-4-30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1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传卿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发布《含清净剂车用汽油》和《含清净剂 车用柴油》等两项深圳经济特区 技术规范的通知 (2007年1月18日) 深质监〔2007〕7号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含清净剂车用汽油》(SZJG12-2007)和《含清净剂车用柴油》(SZJG13-2007)经市政府批准,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龙岗、宝安两区参照执行。 含清净剂车用汽油 Gasoline with detergent additive for automobile (EN228:1999,MOD) 前言 本标准第5章及6.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技术要求修改采用欧盟标准EN228:1999。 本标准技术要求与EN228:1999(优级品)的主要差异是: ──铅含量不大于0.0025g/L; ──烯烃含量不大于30%(体积分数); ──诱导期不小于480min; ──蒸气压指标从11月1日至4月30日不大于88kPa,从5月1日至10月31日不大于65kPa; ──增加硫醇、锰、铜、未洗胶质、防锈性、进气阀沉积物、燃油喷嘴清洁度及进气系统沉积物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 本标准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负责起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销售公司参与起草。 本标准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思源、赵彦、周鹏、陈建民、黄开胜、李春明、汪淼。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SZJG12-2004及其修改单即行废止。 引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降低汽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污染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为有效、快速、经济地实现对车用汽油清净剂添加的监管,不排除推出含清净剂车用汽油中清净剂含量的检测方法的可能性。 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含清净剂车用汽油能够满足GB18352.3中第Ⅲ阶段的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含清净剂车用汽油的分类、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取样。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销售的车用汽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59 石油产品水溶性酸及碱测定法 GB/T260 石油产品水分测定法 GB/T380 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燃灯法) GB/T503 汽油辛烷值测定法(马达法) GB/T511 石油产品和添加剂机械杂质测定法(重量法) GB/T1792 馏份燃料中硫醇硫测定法(电位滴定法) GB/T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GB/T4756-1998, eqv ISO3170:1988)GB/T5096 石油产品铜片腐蚀试验法 GB/T5487 汽油辛烷值测定法(研究法) GB/T6536 石油产品蒸馏测定法 GB/T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测定法(雷德法) GB/T8018 汽油氧化安定性测定法(诱导期法) GB/T8019 车用汽油和航空燃料实际胶质测定法(喷射蒸发法) GB/T8020 汽油铅含量测定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11132 液体石油产品烃类测定法(荧光指示剂吸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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