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实施细则

(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工作,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复审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考核申请

第四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

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全区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且应当为我区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六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广泛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应当为我区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七条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八条推荐医师应当为执业类别与申请人申请类别一致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中西医结合专业,下同),且与申请者申请考核专业相关,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从业满十五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九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十条符合本细则第五至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所在地县(区)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大陆居民二代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须包含禁忌症、毒副作用)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

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及其推荐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除以上(一)至(四)款外,根据方式不同:

1.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跟师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2)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

(3)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在申请表内填写);

(4)指导老师所在医疗机构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及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在申请表内填写)。

2.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2)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由长期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六)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复印件,及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由指导老师或所在医疗机构提供书面证明)。

(七)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及提交的材料是否存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进行初审,对申请者在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中存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申报材料不实不全的,不予受理。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复审合格后,统一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的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一经查实,申请人取消其报名资格,并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处理,指导老师或推荐医师违反相关规定的列入“黑名单”,不得再次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老师。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三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四条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内服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内服药类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考核时间不超过30分钟。

考核专家在参加考核者申报的常用中药目录中采取随机抽取考核的方式,围绕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并根据风险点考核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十六条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外治技术类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考核时间不超过30分钟。

考核专家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第十七条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增加外治技术操作考核;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

中药的,增加诊法技能考核。考核时间不超过40分钟。

第十八条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十九条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采取票决制的形式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考核合格者,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核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章考核组织

第二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前对全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进行摸底调查,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考核时间。

第二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中医和中药专家组成。

中医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西医结合专业除外);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中药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药类别药师;

(二)具有丰富的中药学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学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五条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考核组。如涉及中药内容的,须包含一名中药专家。

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师承导师、推荐医师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五章执业注册

第二十六条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与其考核内容相符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执业;外省中医(专长)医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执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执业规则

第三十条中医(专长)医师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及本细则确定的执业规则开展执业活动。

第三十一条中医(专长)医师除享有《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外,在执业中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传承、推广自身中医药学术经验的权利;

(二)享有参评参选参与中医药相关奖励项目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除享有《执业医师

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外,在执业中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保证自身中医药学术经验、技术得到有效传承的义务;

(二)响应国家号召无偿或有偿捐献处方、技术的义务;

(三)按照国家要求传授学术经验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中医(专长)医师必须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仅开展中医药执业活动,除急救外,不得在诊疗活动中使用现代诊疗技术、现代药物治疗技术。

第三十四条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夸大自身学术水平、治疗效果;不得滥用中医药术语宣传自身学术理论、技术、方法;不得以秘方为由,擅自将中药饮片改变性状(打粉)或加工成临方制剂或协定处方;不得以保密为由,不向患者提供处方。

第三十五条中医(专长)医师应积极参加中医药相关学术组织,开展学术交流。

第三十六条鼓励中医(专长)医师学习现代医学知识,了解最新医学进展,并与自身学术相结合进行理论、方法和技术创新,推动中医药继承发展。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须包含执业范围、诊疗行为、医疗安全、以及广告宣传等)。

第三十八条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按照《医师定

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医〔2011〕22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培训,并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四十条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四十一条国家逐步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四十三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在考核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有权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港澳台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八条《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自签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一、组织管理部门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 2、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3、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 二、报考条件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1、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2)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2、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2)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3)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符合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三、报考材料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4、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5、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跟师学习合同,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以及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关系合同书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关系 合同书 指导老师 师承人员 签订日期 公证日期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甲方(指导老师):乙方(师承人员): 姓名:姓名: 性别:性别: 出生年月:出生年月: 单位名称及地址:单位名称及地址或家庭住址: 依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5号令)的有关规定,经指导老师与师承人员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建立师承学习关系,双方订立合同如下: 一、师承教学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连续跟师学习中医不少于5年(需有教学记录)。 二、师承教学的地点(需为合法医疗机构): 三、师承教学的基本目标(包括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

四、师承教学的主要内容: 1.中医(民族医)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 2.中医(民族医)学术经验: 3.中医(民族医)医术专长: 五、师承教学的方式方法: 六、指导老师职责: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严谨的科学态度,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保证临床(实践)带教时间,精心组织教学,悉心传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按照确定的师承教学计划,保质保量的完成带教任务。

七、师承人员职责: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勤奋好学,尊师守纪,保证跟师学习时间。虚心刻苦学习指导老师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认真做好跟师笔记,及时归纳整理,并加以研究。诚实地接受指导老师和管理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完成教学计划确定的学习任务,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水平。 八、其它: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后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师承关系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另一份由公证机构留存备案。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注:1、签订本师承关系合同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 2、本师承关系合同书应经指导老师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

福建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务管理办法

福建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医师资格考务管理办法 根据《福建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卫中医函〔2018〕828号),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务工作,确保考务工作严谨、有序、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务组织 医师资格考务形式采取实践技能考试的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评议。 施考工作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组织施考。为方便考生,可根据考生分布情况,在福州及其他适宜地区设置若干个考场。 二、基地要求 (一)基地确认 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已通过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国家级评估验收的单位承担。 (二)场地要求 1.有符合条件的保密室,用于存放试卷与其他保密资料。 2.具备考试所需的相对独立的区域和房间,布局满足考务—2—

流程及考试操作要求。 3.房间光线充足,有足够的电源以及电源延长设备。具有水源、消防等基本设施,以及能对考试全程进行录音录像的设备设施。 4.考试场所安静并符合保密相关要求。 5.醒目位置张贴考生须知及考站分布图等有关内容。 6.设置考生候考区及相应的存包处,方便考生等候参加考试。 7.配备适量引导员,引导考生进入考室,同时维护考场秩序和考试纪律。每个考室配备一名考务人员,负责计时和相关记录等。 (三)设施设备要求 1.符合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国家基地建设标准所规定的设施设备要求。 2.配备常用中药饮片样品,具体品种名单见附表1。 三、考官组成与责任要求 (一)考官组成 1.每个基地设总考官1名,每个考室安排5名考官(其中设主考官1名)。 2.考官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从《福建省中医药专家(考官)库》中抽取专业相关或相近的专家担任,以中医临床专家为主,必要时每组考官可有 —3—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一、组织管理部门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 2、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3、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 二、报考条件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1、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2)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2、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2)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3)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符合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三、报考材料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4、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5、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跟师学习合同,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以及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实施细则 (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工作,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复审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考核申请 第四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

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全区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且应当为我区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六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广泛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应当为我区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七条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2019年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

2019年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 考核公告 依照《关于做好2019年江西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工作的通知》〔赣中医药字〔2019〕〕4号要求,现将我县2019年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2019 年6月12日—7月12日,逾期不同意报名。 【二】报名地点:安福县卫生健康委医政股。 【三】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四】报名条件:详见《2019年江西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考指南》,请登录江西省卫生健康委站〔网址: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4610428228.html,〕下载。 〔一〕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2.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举,推举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二〕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差不多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2.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3.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举。 〔三〕具有本市《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乡村医生。 〔四〕差不多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方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人员。 〔五〕差不多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方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 〔六〕取得中医师〔士〕技术职称人员。 【五】指导老师和推举医师条件 〔一〕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注册执业地点为江西省〔本市医疗机构执业〕,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4名。 〔二〕推举医师。推举医师应当为在本市医疗机构执业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报名者和推荐医师信息公示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报名者和推荐医师信息公示 报名者姓名:白全君身份证号:2106241982****5816 推荐医师一:李宝和身份证号:2106241951****0010 推荐医师二:苑婧姣身份证号:2112821986****3847 报名者姓名:孙景贵身份证号:2106241958****541x 推荐医师一:孙鑫山身份证号:2106241984****5415 推荐医师二:于萍身份证号:2106241966****0062 报名者姓名:孙亚成身份证号:2106241947****3217 推荐医师一:刘贵身份证号:2101051967****3718 推荐医师二:孙玉贤身份证号:2106241951****40046 报名者姓名:王敬智身份证号:2106241972****5830 推荐医师一:王泰身份证号:2106241956****0059 推荐医师二:姚文生身份证号:2106241966****0012 报名者姓名:张德全身份证号:2106241951****1616 推荐医师一:宁光萍身份证号:2106241953****0025 推荐医师二:窦世春身份证号:2106241949****0017 报名者姓名:肖福华身份证号:2106241963****6321 推荐医师一:周艳丽身份证号:2106241973****1926 推荐医师二:宁光萍身份证号:2106241953****40025 报名者姓名:刘家吉身份证号:2106241960****6319 推荐医师一:周艳丽身份证号:2106241973****1926 推荐医师二:孙玉贤身份证号:2106241951****0046 报名者姓名:刘家瑞身份证号:2106241950****6318 推荐医师一:周艳丽身份证号:2106241973****1926 推荐医师二:孙玉贤身份证号:2106241951****0046 报名者姓名:赫丛有身份证号:2106241947****1413 推荐医师一:宁光萍身份证号:2106241953****0025 推荐医师二:窦世春身份证号:2106241949****0017 报名者姓名:范文华身份证号:2106241974****3042 推荐医师一:段沂彤身份证号:2106821988****6801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 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和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权限)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负责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及初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报名条件 第四条(师承人员)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医诊疗方法技术,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并由至少两名所在省(区、市)辖区内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指导老师除外)推荐。 (一)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 2.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4.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指导任务; 5.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6.同时带教人员不超过4名。 (二)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师承关系合同。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跟师学习期间,应有连续性的指导老师教案、师承人员学习笔记、教学病案资料或临床实践记录等证明资料。

山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制定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 第四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考核申请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本省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七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连续在本省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在本省连续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三)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广泛认可;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学习人员)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学习人员) 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姓名性别 照片 出生年月民族 文化程度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现从事主要职业 工作单位 家庭地址 通讯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 跟师学习地点跟师学习时间年月至年月 医术专长 擅长使用××技术诊治××病 (中医疾病申报数量限填1个) 近五年应 用医术专 长服务的 人数 附件1

文化学习 经历 跟师学习医术及实践 经历 医术专长综述擅长使用××技术诊治××病 一、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 二、医术专长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三、医术安全性(医术潜在的风险性及防范措施) 四、医术有效性 能够证明中医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提交至少10份反映所从事专长疾病诊疗过程的典型医案(可附检查单、图片等证明资料),需提供患者的真实姓

名、住址、电话等信息。(以附件形式报,并同申请表一起装订。) 本人承诺所填报信息全部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意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海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七章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后果。 本人签字(按手印): 日期:年月日 指导老师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民族工作单位 从事中医临 床工作时间职称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临床特长

指导老师意见(跟师学习时间、学习情况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 本人承诺评价情况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意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海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七章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后果。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7年11月10日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

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 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考核申请 第四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 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 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 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 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 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 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 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 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七条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八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 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 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人员, 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 核申请。 第十条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 师承/确有专长的人员考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不再进行考试,而是以“考核”的形式举行,考核通过即可拿证。 中医医师资格考试每年都分为规定学历和师承/确有专长考生,中医本身就是很特殊的职业,我们都知道医术高的中医都是靠经验积累的,所以我们看中医的时候,往往都是觉得年纪大的医生,医术会比较好,而中医职业的另一种特殊性就是,早年间学习中医都是拜师,等到学到一定的技能之后就可以出师了,但是这一类人群擅长的病症比较窄,学历也不高,所以才会叫确有专长,但是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内容有比较广泛,导致这部分考生很难通过国家中医医师考试。 针对这一情况,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终于要出政策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副司长赵文华16日说,即将印发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改“考试”为“考核”,采取专家现场集体评议的方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 解释:这种规定对师承/确有专长的人员来说,确实是一个好消息,现场评委对考生进行考核,你会什么,你的特长是什么,他们就考你什么,这样的话,是不是就很容易通过考试了,但是你的执业范围可能就是你擅长的范围,比较窄,但是是国家承认的,所以有了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在自己擅长的范围执业,即正规,又合法。 赵文华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当天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说,我国民间长期以来存在很多从事多年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有一技之长的人员无法通过统一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 按照此前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实践技能和综合笔试的方法进行,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卫计委第1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5号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7年11月10日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考核申请 第四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福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福建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设区市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 —2—

管理。 第二章考核申请 第四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条件胜任中医诊疗工作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省内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在省内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即2017年7月1日之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广泛认可; —3—

中医确有专长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https://www.360docs.net/doc/4610428228.html,/zcfgyjds/zcwj_158/201712/t20171201_38062.html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7年11月10日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 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考核申请 第四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

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七条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八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条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考核申请 第四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七条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四川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

四川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 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注:文中黑体部分为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细化内容,其余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原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及《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四川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市(州)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材料复审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申请 第四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年满23周岁(含)以上、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条件能够正常开展中医医术活动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症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细则

重庆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 考核注册实施细则 (第二次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市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审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1

第二章考核申请 第四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广泛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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