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精品范文】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唐XX,男,汉族,1950年2月16日出生,住XX省XX县XX镇浙大北路116号4号楼502室。

委托代理人:徐越,XX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明,XX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联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贵阳市新添大道南段289号中天花园玉兰花园A座2单元4层2号。

法定代表人:云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XX,XX君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XX,XX君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再审人唐XX与被申请人XX联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汇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省XX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湄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唐XX不服,向XX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 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遵市法民三终字第166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XX省XX 县人民法院重审。XX省XX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5年2月

24日作出(2013)湄民重字第13号民事判决。唐XX不服,向XX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遵市法民三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唐XX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2月5日作出(2015)黔高民申字第477号民事裁定,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唐XX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越,被申请人联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4月1日,唐XX向XX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由联汇公司退还唐XX购房款753617元,并支付违约金7563.17元。

联汇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由唐XX继续履行合同;

2、由唐XX支付未付的购房欠款90000元及违约金直至付清所有款项时止(截止起诉日违约金为1719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唐XX承担。

一审查明,2011年8月8日,唐XX与联汇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联汇公司将其修建的位于XX县XX镇“茗城峰景”4期3幢山景庭2单元16层1号住房卖给唐XX,该房建筑面积129.96㎡,套内面积107.3㎡,房屋总价款XXXX 元;购房款的付款方式及期限为:2011年8月8日支付XXXXXX 元,2011年10月1日支付XXXXX元,2012年10月1日支付XXXXXX元;房屋的交付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产权

转移的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前;该合同还对逾期付款、逾期交房及违约金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1年8月8日,唐XX通过原XX县农村信合银行转账支付给联汇公司350053元。该收据的收款方式:转账(信合),收款事由:1期车库、4期首付款。2012年1月17日,唐XX向联汇公司支付140000元(其中现金XXXX元,转账1XXXX元),收款方式为:转账加现金,收款事由为:四期房款。以上两笔款项唐XX提交有关转账的证据材料。唐XX另外向联汇公司缴纳了现金XXXXX元的会费。

另查明,唐XX在2011年8月12日还与联汇公司签订了另外一份购买“茗城峰景”1期20号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为XXXXX元。购房款的付款方式为:2011年8月12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

唐XX之子唐XX与联汇公司于2011年7月30日签订一份购买“茗城峰景”4期3幢山景庭2单元17层1号住房的茗城风景住房一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497896元,购房款的付款方式为:2011年8月16日支付首期房款XXXX元,余款XXXXXX元按揭。2011年8月16日,唐XX通过原XX县农村信合银行转账支付给联汇公司XXXX元和XXXX元。该收据收款方式:转账,收款事由为:茗城峰景4期2-17-1号房首付款和代收费。唐XX另向联汇公司交纳20000元的会员费。

一审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8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对合同的条款及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作出

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之规定,双方于2011年8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购房款的支付金额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唐XX认为,编号分别为0002346、0002359的两张收款收据(金额分别为XXXXX元、XXXXX元)是唐XX之妻杜德智于2011年8月8日交付的现金223564元,加上会员费20000元和认购定金XXXXX元(编号分别为0001898、0002003、0002019的三张收款收据)形成的;联汇公司认为,编号分别为0002346、0002359的两张收款收据(金额分别为244309元、19255元)是收款收据为XXXXX元(编号为0002448)拆分而来。唐XX所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不能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其理由:1.2011年8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分期付款(付款方式及期限为:2011年8月8日支付244309元,2011年10月1日支付140000元,2012年10月1日支付90000元),唐XX即在2011年8月8日就支付了573617元{(350053元(转账)+(244309元-40000元(会员费和认购定金))+19255元=573617元},大大超出了唐XX购房的总价款;2.2011年8月8日唐XX就支付了244309元(首付款)和19255元(代收费),履行了合同义务,又在当日转账支付了350053元,唐XX不能说明理由;3.唐

XX诉称交付的现金223564元,现金来源是华峰水泥厂收取的他人购买的水泥款,但唐XX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唐XX 提交的编号分别为0002346、0002359的两张收款收据(金额分别为XXXXX元、XXXXX元)载明的收款方式是转账(信合),而唐XX诉称交付的是现金223564元(其余为会员费XXXXX元和认购定金XXXXX元),唐XX未提供与该收据中载明的收款方式(转账(信合))相一致的信合银行转账记录的证据材料;5.如果截止2012年1月17日前唐XX已向联汇公司交纳了613617元,已超出购房总价,那么在2012年1月17日又向联汇公司交纳了XXXXX 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第二期付款义务,唐XX不能说明理由。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对唐XX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联汇公司退还其购房款753617元,并支付违约金7563.17元的诉讼请求,因唐XX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和陈述,应不予支持。

对联汇公司的反诉请求,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唐XX 在2011年8月8日向联汇公司支付XXXXX元、2012年1月17日向联汇公司支付XXXXXX元以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唐XX向联汇公司缴纳了20000元会员费后转化为购房款的事实,

予以确认。因唐XX提供的2011年8月8日向联汇公司支付350053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一栏,载明了:“茗城峰景1期车库,4期首付款的内容”,且双方对唐XX购买了联汇公司所修建的“茗城峰景”1期的车库这一事实不持异议。联汇公司辩称将唐XX转账的XXXX元拆分后剩余的1450元和唐XX缴纳的20000元会员费转入唐XX购房款(唐XX购房总价款518103(包括代收费20207元)=唐XX转账支付给被告联汇公司的XXXXX 元+唐XX缴纳的XXXXX元会员费+唐XX缴纳的XXXX元会员费+唐XX转账XXXXX元拆分后剩余的1450元+按揭XXXXXX元+代收费20207元),虽然联汇公司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谨慎,导致其重复开具收款收据,但其辩称符合情理和事实。故该笔金额中所包含的属于本次房屋买卖合同的金额,应为双方在2011年8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2款中载明的“2011年8月8日支付房款244309元”的首付款金额,对联汇公司要求唐XX继续履行双方于2011年8月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对联汇公司要求唐XX支付违约金17190元的反诉请求,因联汇公司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谨慎,重复开具收款收据而引发了本次纠纷,违约结果不可归责为一方行为,对纠纷的发生联汇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联汇公司要求的带有惩罚性质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判决:一、原告唐XX与被告联汇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1年8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驳回原告唐XX的诉讼请求;三、限原告唐XX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联汇公司购房款人民币90000元;四、驳回被告联汇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412元,由唐XX负担;反诉费2444元,合计13856元,由唐XX负担。

唐XX不服,向XX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联汇公司在2011年8月8日向上诉人出具了3张金额分别为244309元、350053元、19255元的收据,其中350053元系银行转账,并交了223564元现金,加上之前交的40000元,联汇公司统一出具了244309及19255元两张收据,这两张收据注明转账,上诉人之妻提出异议,但联汇公司财务人员说做账需要,上诉人之妻见有收据未在意。在2011年8月8日前,上诉人已经交纳了40000元,双方对此均认可,原审认定收据注明转账,上诉人未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忽略了双方认可的事实。联汇公司如果没有收到钱,怎么可能出具20多万元的收据。2、联汇公司陈述2012年8月12日将350053元收据拆分为4张,金额为244309元、19255元、80000元、5039元,因双方在8月12日签订了车库买卖合同,款项为XXXXX元和5039元,联汇公司出具了收款时间为2011年8月8日80000元和5309元的收据,如果联汇公司可能一次重复出具收据,第二次重复出具收据就不可能了。原审认定上诉人之妻的陈述不可信,联汇公司的陈述又怎么可信。

上诉人以妻子名义交纳的会员费、认购金是40000元,原审仅认定为20000元错误。上诉人之子唐XX购房问题与上诉人购房是两回事,联汇公司称将350053元收据拆分后剩余的1450元及上诉人的会员费XXXX元转入唐XX帐户,这与联汇公司出具给唐XX 收据不符。反之,可以明显看出,联汇公司收取现金往往也出具银行转账字样的收据。本案不涉及唐XX,如要牵扯唐XX,应追加唐XX为当事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唐XX交款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原审认定上诉人多交房款不能解释,对现金来源不能举证,上诉人管理多家公司,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的进出帐是常事,要求上诉人说清来源甚至举证证明根本无法做到。上诉人因工作繁忙,委托妻子付款,但上诉人之妻对具体付款金额不清楚,联汇公司让交多少就交多少,根本没有在意。上诉人持有的原始凭证,证明上诉人已经向联汇公司交纳了753617元,上诉人举证的原始收据没有载明任何拆分或分解记录,而联汇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却出现事后单方自行添加拆分的记录,联汇公司提供的虚假证据,原审采纳,导致错误判决。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判决支持其一审所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联汇公司承担。

联汇公司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2011年8月8日,唐XX与联汇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联汇公司将其修建的位于XX县XX镇

“茗城峰景”4期3幢山景庭2单元16层1号住房卖给唐XX,该房建筑面积129.96㎡,套内面积107.3㎡,房屋总价款474309元;购房款的付款方式及期限为:2011年8月8日支付244309元,2011年10月1日支付140000元,2012年10月1日支付90000元;房屋的交付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前,逾期超过3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7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办理产权转移的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前;该合同还对逾期付款、逾期交房及违约金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1年8月8日,联汇公司出具了编号为0002448、0002346的收款收据。其中0002448收款收据载明:交款单位(个人)唐XX,收款方式:转账(信合),金额350053元,收款事由:茗城峰景1期车库、4期首付款。当日,唐XX通过原XX县农村信合银行转账支付给联汇公司350053元。0002346收款收据载明:交款单位(个人)唐XX,收款方式:转账(信合),金额244309元,收款事由:茗城峰景4期2-16-1号首付款。同日,联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0002359收款收据载明:交款单位(个人)唐XX,收款方式:转账(信合),金额19255元,收款事由:茗城峰景4期2-16-1号房代收费。唐XX之妻杜德智于2011年6月9日、6月24日(编号分别为0001898、0002003),共计向联汇公司缴纳了会员号为30号及36号的会员费现金20000元。6月25日向联汇公司缴纳了现金20000元的2-16-1房屋的认购

金(编号为0002019)。

2011年8月12日,唐XX与联汇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唐XX购买了联汇公司茗城风景车位一个,总价款为80000元。同日,联汇公司出具编号0002469收款收据,载明:交款单位(个人)唐XX,收款方式:转账(信合),金额80000元,收款事由:茗城峰景1期20号车位费。联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0001481收款收据,载明:交款单位(个人)唐XX,收款方式:转账(信合),金额5039元,收款事由:茗城峰景1期车位代收费。

2011年7月30日,唐XX之子唐XX与联汇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联汇公司茗城风景住房一套,总价款497896元,付款方式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298896元,余款199000元,以银行按揭支付。并约定联汇公司代收专项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20207元。2011年8月16日,唐XX通过原XX县农村信合银行转账支付给联汇公司277653元。同日,联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0001488号收款收据,载明:交款单位(个人)唐XX,收款方式:转账,金额20207元,收款事由:茗城峰景4期2-17-1号房代收费。当日,联汇公司出具编号0002476收款收据,载明:交款单位(个人)唐XX,收款方式:转账(信合),金额298896元,收款事由:茗城峰景4期2-17-1号房首付款。2011年10月27日,唐XX按揭贷款199000元进入联汇公司帐户。唐XX在2011年6月9日交纳会员费10000

(收据编号0001897)元,会员号30号;6月24日交纳会员费10000元(0002002),未写会员号。

2012年1月17日,唐XX向联汇公司支付140000元(其中现金40000元,转账100000元),收款方式为:转账加现金,收款事由为:四期房款。

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唐XX是否超额支付购房款。首先,唐XX与联汇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购房款、代收费共计493564元,同时约定首付款为244309及每次付款的时间,但唐XX称其在签订合同当日就交纳购房款573617元{350053(转账)+204309(现金)(不包含唐XX之妻杜德智在之前缴纳的会员费及认购金共计40000元)+代收费19255(现金)},不仅明显超过首付款金额,且明显超过购房总款,显然与常理不合。且244309元及19255元载明的收款方式为转账,但唐XX未能对此提供转账依据。即便如唐XX所述该款并非其本人交纳,由其妻交纳,但其在交纳购房款时不可能不了解购房所需款项,且如其所说在当日交纳了573617元,那么在事隔几个月之后,即在2012年1月17日,再次交纳140000元,不可能此时还不知道其已经向联汇房开公司多交购房款,显然这也与常理不符。而唐XX对其为何会在签订合同当天交纳573617元及之后再次交纳140000元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其次,350053元的收据中已经明确载明收款事由为1期车库、4期首付款,印证了联汇公司所称的350053元拆分为首付款、车位款、房屋及车库的代收费。综

上所述,唐XX并未超额支付购房款,其交纳的350053元中-首付款244309元-代收费19255元-车库款80000元-车库代收费5039元=1450元,应视为唐XX交纳的购房款。故唐XX实际交纳的购房款为244309(首付款)元+40000元(认购金及会员费)+140000元(第二期付款)+1450元=425759元,尚有474309元-425759元=48550元购房款未支付。原审在计算购房款时未将唐XX缴纳的40000元认购金及会员费一并计算不当,依法应予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维持XX省XX县人民法院(2013)湄民重字第1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撤销XX省XX县人民法院(2013)湄民重字第1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由唐XX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联汇公司购房款48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412元,反诉费24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56元,共计27712元,由唐XX负担25268元,联汇公司负担2444元。

唐XX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不予认可244309元及19255元缺乏证据证明,这两次款项实际为申请人之妻以现金支付的。2、被申请人辩称244309元及19255元的两张收据系由350053元的收据拆分开具缺乏证据证明。请求支持其诉请。

联汇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进行裁判。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再审另查明,对于唐XX支付的140000元购房款和缴纳的20000元的会员费,唐XX与联汇公司双方没有争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1、唐XX就“茗城峰景”4期3幢2单元16层1号住房是否重复支付相关款项?2、2011年8月8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应当予以解除?

一、关于唐XX就“茗城峰景”4期3幢2单元16层1号住房是否重复支付相关款项的问题。

唐XX持有联汇公司于2011年8月8日出具的金额分别为350053元、244309元、19255元的三张收据,以及2012年1月17日140000元的收据,拟证明其向联汇公司支付了前述四笔购房款共计753617元,系重复支付相关款项。联汇公司述称,唐XX实际并未支付753617元,唐XX所持有的金额为244309元、19255元、80000元、5039元的四张收据,系2011年8月8日所出具的金额为350053元的收款收据的具体拆分,拆分剩余的1450元转入唐XX之子唐XX所购房款中,唐XX并未重复支付相关款项。本院认为,首先,申请再审人唐XX诉称,其在签订合同当日就通过转帐方式交纳购房款350053(转账),其妻杜德智以现金方式分别支付首付款244309元及代收费19255元,其

关于其妻杜德智以现金实际支付的首付款244309元及代收费19255元的陈述与该两笔款项的收款收据上明确载明支付方式为“转账(信合)”相矛盾。唐XX所提供的联汇公司开具的每张票据均注明了付款方式,尤其140000元的单据就清晰地注明了“现金+转帐”的支付方式,而在争议的收款收据已注明系“转帐(信合)”的情况下,作为大额交易活动中,付款人唐XX却提供不了支付这两笔款项的转帐支付的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消除其陈述与单据记载内容之间的矛盾,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妻子以现金方式交付款项的事实。其次,联汇公司述称,唐XX通过转帐支付的350053元,拆分为唐XX自购房屋的首付款244309元、代收费19255元、车位费80000元及车位代收费5039元的四张收据,剩余的1450元转为唐XX之子唐XX的购房款,此外,唐XX之妻杜德智以会员费名义所交纳的20000元亦计入唐XX的购房款,以上两笔共计21450元。经查,唐XX之子唐XX与联汇公司订有购买“茗城峰景”4期3幢山景庭2单元17层1号住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根据合同约定,唐XX之子唐XX应交款项为首付款298896元+代收费20207元=319103元,其余购房款199000元为银行按揭。唐XX实际于2011年8月16日通过原XX县农村信合银行转账支付给联汇公司277653元,于2011年6月9日、6月24日分两次以会员费名义交纳20000元,以上两笔共计277653+20000=297653元,而联汇公司实际出具给唐XX总金额为319103元的两张收据(编号为0002476的收款收

据载明为首付款,金额为298896元;编号为0001488号的收款收据载明为代收费,金额为20207元),与唐XX实际交付的金额相差319103-297653元=21450元,该21450元恰与前述21450元吻合。再次,从作为案涉房款支付及收款交易活动的具体经办人黄少林的出庭证言来看,他作为经办人直接参与了涉案争议交易活动,其证言陈述350053元和其后几张票据的开具的具体情况,尤其是350053元的具体拆分情况,也能够与争议票据所载明的收款事由、收款方式、购房购车位合同相印证一致。最后,唐XX与联汇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购房款、代收费共计493564元,同时约定首付款为244309及每次付款的时间,但根据唐XX的陈述,其在签订合同当日就交纳购房款573617元(350053(转账)+204309(现金)(不包含唐XX之妻杜德智在之前缴纳的会员费及认购金共计40000元)+代收费19255(现金)],不仅明显超过首付款金额,且明显超过购房总款,显然与常理不合。此外,唐XX在已经支付了超过购房总款的情况下,在事隔数月之后即2012年1月17日,再次交纳140000元,其在此时还不知道其已经超额支付购房款,显然也与常理不符。总之,根据争议票据所载明的收款事由和收款方式的内容,结合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购车位合同的价款事实和具体经办人黄少林的出庭证言情况,联汇公司的陈述意见应属事实。唐XX诉称244309元、19255元系其妻子以现金方式实际支付的款项无充分证据证明。

二、关于2011年8月8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应当予以解除问题。

合同约定,唐XX应当交纳的购房及购车库的金额为房款XXXX元+车库款80000元=554309元;如前所述,唐XX实际并未重复交纳房款及车库款,其持有的首付款244309元、代收费19255元、车库款80000元、车库代收费5039元的四张收据系由350053元拆分所得,故唐XX所交纳的房款、车库款应为(350053元-代收费19255元-车库代收费XX)+杜XXX交纳的XXXX元+XXXXX元二期款=505759元,其应交房款及车库款为554309元,故其尚有554309元-实交款505759元=48550元未交纳。联汇公司述称,杜德智交纳的一笔20000元以及350053元拆分后的1450元已经转为唐XX的购房款,本院认为,联汇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唐XX、杜德智同意将该21450元转为唐XX 购房款,故该21450元仍应计为唐XX所交纳的房款。故二审将其重新记入唐XX本人的所交房款中并无不当,对于唐XX所缴纳房款的处理也无明显不当,予以维持。所以,唐XX尚有48550元购房款未支付。

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唐XX分三期支付房款474309元,第三期支付时间为2012年10月1日,而联汇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交房,从最后一期付房款时间和联汇公司交房的时间来看,买房人付款在先,售房人交房在后。所以,出卖人联汇公司在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可以主张买受人

唐XX先行支付房款,待其按照合同支付完所有房款后,交付房屋给买受人。由此,出卖人联汇公司享有要求买受人先履行支付房款义务的抗辩权,本案中,唐XX尚有房款未付,而联汇公司履行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XX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三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XX

代理审判员刘XX

代理审判员周XX

六月十日

书记员王XX

正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1

正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1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身份证)(护照)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8年《一审民事判决书》实例-范文word版 (3页)

2018年《一审民事判决书》实例-范文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一审民事判决书》实例 ××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初字第××号 原告:伍××,男,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 ××县××乡××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陈××,××县花桥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女,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 县××乡××村四组。系原告之弟媳。 原告伍××诉被告李××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 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委托代理人陈×× 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父母生前于19××年将全部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和被 告家居住使用至今,因未书写分家合同,后辈无据可证,要求明确产权,落实 界限。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伍××夫妇,于19××年将房屋、家俱指定 分给原告伍××、被告李××居住使用,其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房一通,大 转角房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家居住使用,横堂屋一通,大转角房前 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居住使用。指定分家后,原告的父母跟随被告家 生活。19××年原告之父伍××病逝,其母仍跟随被告家生活至19××年×月,随后在原告家生活至19××年×月××日病逝为止。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 的房屋居住使用至今一直无异议。19××年×月在规划宅基地时,双方按原使 用的房屋填写进了各自的宅基地使用证。现原、被告均已进入高龄,原告担心 子孙日后无据为凭为房产发生纠纷,尤其对排搧及其界限未明确,原告曾要求 基层干部按指定分家的各自房屋重新补写一个分家合同或协议,以明确排搧及 界限,被告拒绝原告的要求,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明确产权及互相之间 的界限。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原、被告父母将自己的房产指定分给原被告,是他们的真 实意识的表示,其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 房屋居住,使用36年,双方无争议,现原告怕日后子孙无据管业而发生纠纷,要求明确互相的房屋的产权及界限是合理的,本院予认支持。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72条、75条、78条之规定,特判决如下:原、被告之父母原指定分配的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屋二排一通,大 转角屋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所有;横堂屋两排一通,大转角屋前 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所有;其大转角屋内原、被告之间的干壁归伍

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安诉被告胡×平房产继承一案,××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王×仁担任审判长,李×贵、朱×才担任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安、被告胡×平以及证人胡×玉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安与被告胡×平系兄妹关系。被告胡×平系原告胡×安之兄,1970年10月5日出生,××省××县人,汉族,住××县××乡东沟村×组×号,现在本乡××工厂当工人。1977年至1983年在红寨村上小学,1983年至1986年在本乡××中学上初中。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999年进本乡××工厂当工人至今。原告胡×安,1974年11月6日出生,××省××县人,汉族,住××县××乡西沟村×组×号,现在本乡××商店当售货员。1981年至1987年在红寨村上小学,1987年至1990年在本乡××中学上初中。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994年到本乡××商店当售货员至今。 原被告由父亲胡×奇、母亲赵×桂抚养成人。被告和原告分别于1994年、1996年成家。结婚后,原告住在西沟村丈夫家,被告住在东沟村妻子家,均与父母分开生活。父母仍住在红寨村靠种菜收入维持生活,从不接受子女在经济上的资助。原被告的父母原住四间旧式瓦房,2008年原被告父母用多年积蓄下来的钱,将四间旧式瓦房翻建成四间新瓦房,室内装修也比较讲究,花去×万元。新瓦房由父母居住。 2009年2月,原被告的母亲病故,为母亲办理后事所花款项全部由父亲支付,原被告均未花钱。2009年6月,原被告父亲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原被告轮流到县医院护理,尽了子女孝敬父亲的义务。父亲住院两个多月,住院费、治疗费、医药费共花去×万元,几乎用尽了父亲的全部存款。父亲去世后,原被告共同负责办理丧事,所花丧葬费由原被告平均负担。 父亲去世不久,被告及其家人突然搬回家居住,独占了父母遗留下来的四间新瓦房。原告对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行为提出了批评,并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为了照顾兄长,父母家中的衣物归被告继承,原告自愿放弃衣物的继承权利。不料遭到了被告的断然拒绝,因此,原告提起了诉讼。 原告诉称,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自己与被告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自己与被告对父亲生前死后所尽的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继承的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因此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 被告辩称,在我们乡下向来是儿子继承父母的遗产,出嫁的女子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这是几千年老规矩,不能改变。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原被告系同胞兄妹,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原被告继承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起诉的理由能够成立,县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县法院不予支持。为此,××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座落在×乡红寨村×组×号的胡×奇、赵×桂遗产四间新瓦房由原告胡×安、被告胡×平各继承两间。 诉讼费用××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交纳。 如不服县法院判决,可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本案有关证据:1、×乡红寨村村长王×民证明材料一份;2、×乡红寨村×组组长张×玉证明材料一份;3、原被告姑母胡×玉(住××村)证明材料一份。以上三份材料均证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标准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样本

编号:YB-HT-7589 标准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Sample of standard commercial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标准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样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参考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_____区(县)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年,自___年_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商品房外销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市外证字第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_____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房之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上述面积已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____币____元,价款合计为(大写)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小写____元)。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____年__月__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_____ 银行帐号:_____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____年__月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

二审民事判决书格式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1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GF--2000--0171)

编号:FS-HT-05018 商品房买卖合同(GF-- 2000--0171) Commercial housing sales contract GF 2000 017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FoonShion设计

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

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合同范本)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30092 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合

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合同范 本)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 注册地址: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地址: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 国籍: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 地址: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 国籍: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电话: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_____区/市(县)_____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土地用途为:_____。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____》【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_____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_层。

判决书格式样式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民初字第××号原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x x x 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女士诉称被告在自己交还其钱包后拒付其已在报纸上声称支付的15000元(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x x x辩称钱财本该是自己的,据民法通则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该归还原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一方面原告负有将物品还给原主之义务,且原告并未因此而损失(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刊登了支付原告15000元的声明.虽然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但是为了维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表一人皆无权主张行为无效或撤销因此来抵消为故意不真实表示者对其相对人可能带来的损失该即该法律行为有效(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被告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守信这一原则。……(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基于上述本院认为,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民法通则第四条、79条……(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违背了民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是原告受到一定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而原告负有法律上的将所拣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小区号楼单元号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买卖合同 (产权登记备案) 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

民事判决书(一审)

民事判决书(一审)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市环科园绿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杨柳村阿老田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朱柳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丹灵,贵州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晓敏,贵州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前由XX中院于XX年6月21日作出安市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10月27日作出黔高民商终字第43号民事裁定,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XX中院重新审理。该院于XX年5月18日作出安市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后,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仍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 年9月10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再次将该案发回XX中院重新审理。该院于XX年3月24日作出安市民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江苏XX线

缆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XX年3月9日,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签订《电线电缆订货合同》,由XX公司为XX公司提供122种规格的线缆,合同参考总价为265万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需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预付款给供方,合同生效;供方接需方通知后开始组织生产,同时按需方预付合同总价的20%给供方;货到3个月或安装调试结束后一周付至总价的90%;供方同时开具17%全额增值税发票;余下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实际结算按每米单价结算。3.1质量保证期:调试合格后一年半,两者以先到为准。 3.2供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的、末使用过的,是用优良的工艺和优质的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和性能的要求。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设备质保期之内,供方应对由于设计、制造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3.3根据需方按检验结果或需方所在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保期内,如果设备的数量、质量或技术规范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

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样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reached on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书下载后可随意修改

合同编号:YH-FS-578540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 说明:本服务合同书根据有关规定,及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约束,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文档格式为docx可任意编辑使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填写范本合同,一定要认真阅读范本说明,按照说明要求的格式、图例填写; 二、合同内容填写指导内容: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该当事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 ①具有合法的营业资格和资质; ②是项目的所有人,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持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③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或者住所; ④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的情况真实、可靠; ⑤一定要填写全称,不得使用间写内容,商品房买卖合

同范本填写。 在填写该出卖人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区别开发商和投资商或者发展商:在投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按照契约关系可以把参与房地产开发的法人企业区别为开发商、投资商、代理商或者联建方,但是只有符合出卖人条件的当事人才能在本条出卖人一览中署名; 2、代理商即使具备包销资格,也不能作为出卖人在本览中署名,只能在代理机构一栏中署名;关于包销问题涉及开发商和包销商之间的,对于商品房买受人不具备任何约束力。 3、代理商必须具备代理资格和资质;曾经有代理商在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没有办理异地执业手续和备案,郑州市房管局为此停止了该代理机构的所有代理业务,还连累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甚至因此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姑且不问郑州市房管局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但是这样做客观上影响了开发企业的形象和销售。 买受人: 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如果是法人,应当按照法人单位的称谓填写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联系

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终结后所制作的文书。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该判决书产生的原因和依据,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和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经原审法院决定,或上级法院指令或提审,或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再审。再审的目的在于纠正已经审判生效但确有错误的案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再审目的的要求和反映,体现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再审民事判决书在结构上,与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相同。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不同种类的再审民事判决书,主要区别是提起再审的由来不同,而其他内容基本一致。 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标题不需写审级。2.编号

编号的书写位置在标题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再字第×号。” 3.称谓 当事人的称谓应使用“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和“原审第三人”,具体应根据审级确定写明。如果是因抗诉而再审,则应在当事人之前写明“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诉讼代理人的写法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4.案由、再审来源、再审的提起及审判方法 本院决定再审的,应这样表述:“……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上级法院提审的,应表述为:“……一案,……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其写法是:“……××××年×月×日,××××人民法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判决书中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原审×告××××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补充协议

编号:MF-2007-01 商品房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2007版) 福建省建设厅 监制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中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2、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建议在律师指导下签订本合同。 3、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在【】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未选择的打×;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出卖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买受人协商的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 7、未经福建省建设厅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出售本合同文本。 8、本合同条款由福建省建设厅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代理机构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X杰(男,1940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与孙X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 楼X号)原系叔侄关系,1996年8月,经孙X林的父母请求,孙X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X林为养子。同年9月1日,孙X杰将孙X 林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并为孙X林找了工作。孙X林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 孙X杰与孙X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X 林将自己每月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X杰,孙X杰则每月给孙X 林200元零花钱,还给孙X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1999年5月以后,由于在孙X林的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孙X杰与孙X林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当年8月,孙X林在其工作的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X杰家,自此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X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孙X杰也不再给孙X林零花钱。 2001年3月,孙X杰因病住院。由于孙X杰正与其妻闹离婚,其妻不予照顾。孙X林虽与孙X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X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01年10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又因孙X林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X杰声称孙X林结婚时将不给孙X林任何资助。孙X林非常生气,便于2001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孙X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01年11月2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被告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还将自己的电视机搬走,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要求判令与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X林归还电视机。 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孙X林提出答辩称,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X杰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孙X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自己将孙X杰的彩电搬走只是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孙X杰退回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标准样本

合同编号:WU-PO-795-100 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标准样本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Through Common Consultation And Fix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Restricting All Par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标准样本 使用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协作的当事人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制约各方的效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出卖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

简单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 简单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 页共24 页

简单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简单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地址: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第 2 页共 24 页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电话: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编号为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第 3 页共 24 页

《一审民事判决书》实例-法律文书模板

《一审民事判决书》实例 ××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初字第××号 原告:伍××,男,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陈××,××县花桥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女,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系原告之弟媳。 原告伍××诉被告李××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父母生前于19××年将全部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和被告家居住使用至今,因未书写分家合同,后辈无据可证,要求明确产权,落实界限。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伍××夫妇,于19××年将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伍××、被告李××居住使用,其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房一通,大转角房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家居住使用,横堂屋一通,大转角房前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居住使用。指定分家后,原告的父母跟随被告家生活。19××年原告之父伍××病逝,其母仍跟随被告家生活至19××年×月,随后在原告家生活至19××年×月××日病逝为止。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至今一直无异议。19××年×月在规划宅基地时,双方按原使用的房屋填写进了各自的宅基地使用证。现原、被告均已进入高龄,原告担心子孙日后无据为凭为房产发生纠纷,尤其对排搧及其界限未明确,原告曾要求基层干部按指定分家的各自房屋重新补写一个分家合同或协议,以明确排搧及界限,被告拒绝原告的要求,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明确产权及互相之间的界限。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原、被告父母将自己的房产指定分给原被告,是他们的真实意识的表示,其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36年,双方无争议,现原告怕日后子孙无据管业而发生纠纷,要

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模板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 年______ 月 _____ 日

合同当事人: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编, 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委托代理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编. 买受人; 住所(址); 国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国籍; 住所(址);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商品房。 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证》 颁发机关:;编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编号:;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编号:.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1 、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出卖人已于20年月日向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备案。 2 、该商品房作为预售商品房,已取得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核发的《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武开管预售[]号。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层 号房。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层高为米。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房厅厨卫,圭寸闭式阳台个,非圭寸闭式阳台个(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如无特别约定,该商品房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车库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基本情况 1、绿地率%,道路建筑面积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社区居委会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2、停车场建筑面积平方米; 3、会所建筑面积平方米; 4、其它: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016年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2016年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资格证书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止。 3、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 第二条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________. 商品房座落: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路、道、街。 设计用途_________;建筑结构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层。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范本通用版

编号: ______________ 商品房买卖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 日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 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由E政编 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