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国家标准GB50160中有关安全距离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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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抄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相邻工厂或设施

防火间距(m)

液化烃罐组

(罐外壁)

甲、乙类液体

罐组(罐外壁)

可能携带可燃

液体的高架火

炬(火炬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

置或设施(最

外侧设备外缘

或建筑物的最

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

性重要设施

(最外侧设备

外缘或建筑物

的最外轴线)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50 100 120 100 25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120 70 120 50 70

厂外铁路国家铁路线(中心

线)

55 45 80 3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

心线)

45 35 80 30 —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

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55 45 80 35 25

厂外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路边)

35 30 80 30 —其他公路(路边)25 20 60 20 —

变配电站(围墙)80 50 120 40 25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

塔杆高度

1.5倍

塔杆高度

80

1.5倍

塔杆高度

Ⅰ、Ⅱ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

心线)

50 40 80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25 25 80 20 —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表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6. 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

表4.2.12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注:1. 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

2. 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

3. 工厂消防总站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

4. 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溶剂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取氮气密封时,其防火距离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丙B类固定顶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

4

5. 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可减少25%;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

6. 丙类液体,可减少25%(火炬除外)。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

7. 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可减少25%;丙类可燃固体堆场可减少50%(火炬除外);

8. 丙类泵(房),可减少2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m3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m3时,不应小于8m;

9. 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减少25%(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间距不限;

10. 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括号内的数字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1.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12. 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D。

4.3.5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少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

4.3.6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线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

1. 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2. 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

4.3.7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4.3.8 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距道路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4.4.4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 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

4.4.5 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4.4.8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与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

5.2.5以甲B、乙A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800m3的掺合储罐与相邻的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7.5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800m3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5.2.10装置内消防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道路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且两个出入口宜位于不同方位。当装置外两侧消防道路间距不大于120m时,装置内可不设贯通式道路;

2. 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

于6m。

5.2.11在甲、乙类装置内部的设备、建筑物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用道路将装置分割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设备、建筑物区;

2. 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10000m2小于20000m2时,在设备、建

筑物区四周应设环形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设备、建筑物区的宽度不应大于120m,相邻两设备、建筑物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并应加强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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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4 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之间设置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5.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实体墙的长度应满足由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经实体墙至加热炉的折线距离不小于22.5m。当封闭式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面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小于表5.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

5.2.24 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的钢瓶(含实瓶和空瓶),应分别存放在位于装置边缘的敞棚内。可燃气体的钢瓶距明火或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分析专用的钢瓶储存间可靠近分析室布置,钢瓶储存间的建筑设计应满足泄压要求。

5.2.26设备的构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构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 的甲类气体和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梯子;

2. 相邻的构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

3. 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5.3.3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在泵房内布置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

B 、乙

A

类液体泵

房的门窗或液化烃泵房的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4.5m。

5.3.4 气柜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内,泵和压缩机等旋转设备或其房间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其他设备之间及非旋转设备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2.1执行。

5.3.5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甲A类储罐不应小于15m;

2. 距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2m,距小于或等于500m3的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

3. 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距小于或等于500m3的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8m。

5.3.6除甲A类以外的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5.4.3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4.3的规定。

表5.4.3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5.5.11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5.5.11);

2. 间歇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5.5.11);

3. 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6.2.8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8的规定。

表6.2.8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

注:

2. 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或不同型式的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现有浅盘式内浮顶罐的防火间距同固定顶罐;

4. 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其防火间距按固定顶罐考虑;

5. 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的浮顶、内浮顶罐,其防火间距大于15m时,可取15m。

6.2.9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的丙B类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其中润滑油罐的单罐容积和排数不限。

6.2.10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6.2.8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m;两排直径小于5m的立式储罐及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6.2.13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6.2.14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6.3.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3的规定。

表6.3.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

2. 液氨储罐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应与液化烃储罐相同;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执行;

3. 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压力储罐,按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执行;

4. 液化烃单罐容积≤200 m3的卧(立)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超过1.5m时,可取1.5m;

5. 助燃气体卧(立)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超过1.5m时,可取1.5m;

6. “﹡”表示不应同组布置。

6.3.4 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6.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6.2.18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2. 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7m;

3. 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6.4.1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6. 零位罐至罐车装卸线不应小于6m;

7. 甲B、乙A类液体装卸鹤管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8. 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

6.4.2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2. 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3. 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高架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6m;

4. 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6.4.3 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

5. 铁路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梯子;

6. 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液化烃汽车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汽车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7. 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8. 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9. 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10 m。

6.5.1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灌瓶间和储瓶库的室内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坪,其高差不应小于0.6m;

5. 液化石油气缓冲罐与灌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 灌装站内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m的环形消防车道,车道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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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距离规范汇总

安全距离规汇总

目录 1、仓库的安全距离 (3) 2、疏散指示标志的距离 (4) 3、商业企业疏散安全距离 (5) 4、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距离 (6) 5、甲类仓库安全距离 (7) 6、消防器材安全距离 (7) 7、高坠半径 (8) 8、工厂车间布置 (9) 9、一级石油库安全距离 (10) 10、石油库外墙安全距离 (11) 11、小型民爆库安全距离(一) (11) 12、小型民爆库安全距离(二) (13) 13、临时架空线距离 (14) 14、可燃、助燃气体储罐防火间距 (15) 15、甲乙类液体储罐防火间距 (15) 16、丙类液体储罐防火间距 (16) 17、防火间距(一) (16) 18、防火间距(二) (17) 19、防火间距(三) (17) 20、防火间距(四) (18) 21、防火间距(五) (19) 22、甲乙类液体储罐间距 (20) 23、防火间距 (20) 24、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21) 25、高层建筑疏散 (22) 26、车间安全通道宽度 (23) 27、厂道路宽度 (24) 28、焊接作业距离 (25) 29、钢平台距离要求 (26) 30、易燃易爆商品储存条件 (27) 31、电线管线距离 (28) 32、电线敷设高度 (29) 33、配电箱距离 (30) 34、电灯和风扇距离 (31) 35、开关插座距离 (31) 仓库为什么要划出清晰的“五距”标线 (33) 生产车间为什么要划出清晰的“疏散通道”标线? (38)

1、仓库的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每个堆垛面积不应大于150平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 库房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 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 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 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 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米。《仓储场

高低压电力线路安全距离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高低压电力线路安全距离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7322-42 高低压电力线路安全距离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依据:《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与树木间:10kV---1.5 m; 35kV---3.5 m; 110kV---4.0 m; 220kV---5.0 m; 这是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最小水平距离。 相关规范 一、?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是由国家建设部与国家技术监 督局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 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 的联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而制定的。其中

对小于或等于 110KV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考虑最大风偏后)与道路(路缘石)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要求均为0.5米。 对小于或等于110KV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道路(地面)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要求均为7米,横跨道路的小于或等于110KV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大于9米。电力杆柱与工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见表1。 电力杆柱与工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表1 管线名称高压铁塔基础边照明及35KV 道路侧石边缘 0.5 给水管 3.0 0.5 污水、雨水排水管 1.5 0.5 燃气管 1.0 1.5 1.0 热力管 2.0 3.0 1.0 电力电缆 0.6 电信电缆 0.6 0.5

各类安全距离

1、氧气乙炔瓶的安全距离5米,氧气乙炔与火源的安全距离10米。 2、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其规定数值如下:10kV及以下一,35kV—, l10KV一,220kV一,500kV一。该安全距离规定值是指在移开设备遮栏的情况下,并考虑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正常活动范围内。 3、公路施工爆破飞石安全距离不得小于国家安全规程规定的最小200m安全距离。 4、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的基础的距离分别为不小于4米(介质压力至)和不小于6米(介质压力至);距街树的距离不小于米;距铁路钢轨不小于5米;距有轨电车钢轨不小于2米;距其它道路的距离无规定。 5、应该是高于2米无防坠措施,才算高空作业。 6、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电压220KV时,沿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都是6米,电压60——110KV时,沿水平方向4米,垂直方向都是5米。 7、制氧站气瓶间空瓶与实瓶应分开存放,间距大于米,并有指示牌。楼主这个米也是安全距离吧。 8、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9、消防安全通道,独头通道要在尽头设车场。 10、消防路上官桥高度5米。 11、公路与石油库安全距离40米。 12、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高度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13、瓶间距8米,最低不得小于5米。 14、石油库与工矿企业的安全距离:一、二、三、四、五级石油库分别为60、80、40、35、30米。

石油化工行业安全距离汇总

消防防火相关规定距离 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第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第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第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 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第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制定原则和依据:防止或减 少火灾的发生及发生火灾时工艺装置或设施间的相互影响,参考国 外有关火灾爆炸危险范围的规定,将可燃液体敞口设备的危险范围 定为,密闭设备定为15m。 消防站作为消防的重要设施必须考虑自身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消防站内24h有人值班,与一些重大危险区域应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故规定与甲类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m。 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 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燃 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 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 于5m。 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 少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 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 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 第装置内消防道路的设置符合下列规定1、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道路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且两个出入口宜位于不同方位。当装 置外两侧消防道路间距不大于120m时,装置内可不设贯通式道路;

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0—2000) 塑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2—2000) 内燃机厂卫生防护距离(GB18074—2000)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_汽车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5.1—2012) 非金属矿物_水泥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1—2012) 非金属矿物_石灰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2—2012)

非金属矿物_石棉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3-2012) 非金属矿物_石墨碳素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4-2012) 农副食品加工_屠宰及肉类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8.1—2012) 屠宰及肉类(畜类)加工生产企业 屠宰及肉类(禽类)加工生产企业

动物胶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9—2012) 缫丝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0—2000) 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1—2000)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_皮革鞣制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2.1—2012)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3-2000)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9175-88) 煤制气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T17222-2012)

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8195-2011) 造纸及纸制品业_纸浆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4.1—2012) 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7—89) 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9—89) 炼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GB11660—89)

各种安全距离汇总

HSE 健康安全环境 各种安全距离汇总

各种安全距离汇总 部分安全生产场景下的安全距离 1 仓库的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每个堆垛面积不应大于150平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 库房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 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 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 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 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与供

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14 2 疏散指示标志的距离 主要依据: 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4.1 3

商业企业疏散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18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3.2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19 4 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m。《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8.7.2 软管与家用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2.8

高低压电力线路安全距离(新编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高低压电力线路安全距离(新编 版)

高低压电力线路安全距离(新编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依据:《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与树木 间:10kV---1.5m;35kV---3.5m;110kV---4.0m;220kV---5.0m; 这是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最小水平距离。 相关规范 一、?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是由国家建设部与国家技术监 督局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 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 的联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而制定的。其中 对小于或等于110KV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考虑最大风偏后)与

道路(路缘石)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要求均为0.5米。 对小于或等于110KV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道路(地面)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要求均为7米, 横跨道路的小于或等于110KV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大于9米。电力杆柱与工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见表1。 电力杆柱与工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表1 管线名称高压铁塔基础边照明及35KV 道路侧石边缘0.5 给水管3.00.5 污水、雨水排水管1.50.5 燃气管1.01.51.0 热力管2.03.01.0 电力电缆0.6 电信电缆0.60.5 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是由国家建设部与国家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要

2014最新施工场地各种安全距离汇总-现场安全工程师必备

施工场地各种安全距离汇总 DON (免责声明:以下内容仅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最新标准规范为准。) 1、氧气乙炔瓶的安全距离5米,氧气乙炔与火源的安全距离10米。 2、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其规定数值如下:10kV及以下一0.7m,35kV—1.0m,l10KV一1.5m,220kV一3.0m,500kV一5.0m。该安全距离规定值是指在移开设备遮栏的情况下,并考虑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正常活动范围内。 3、公路施工爆破飞石安全距离不得小于国家安全规程规定的最小200m安全距离。 4、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的基础的距离分别为不小于4米(介质压力0.4至0.8Mpa)和不小于6米(介质压力0.8至1.6Mpa);距街树的距离不小于1.2米;距铁路钢轨不小于5米;距有轨电车钢轨不小于2米;距其它道路的距离无规定。 5、应该是高于2米无防坠措施,才算高空作业。 6、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电压220KV时,沿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都是6米,电压60——110KV时,沿水平方向4米,垂直方向都是5米。 7、制氧站气瓶间空瓶与实瓶应分开存放,间距大于1.5米,并有指示牌。楼主这个1.5米也是安全距离吧。

8、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9、消防安全通道3.5m,独头通道要在尽头设车场。 10、消防路上官桥高度5米。 11、公路与石油库安全距离40米 12、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高度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13、瓶间距8米,最低不得小于5米。 14、石油库与工矿企业的安全距离:一、二、三、四、五级石油库分

电力线路对地安全距离

高低压电力线路安全距离 高低压电力线路与地面的安全距离 依据:《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与树木间:10kV---1.5 m; 35kV---3.5 m; 110kV---4.0 m; 220kV---5.0 m; 这是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最小水平距离。 相关规范 一、?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是由国家建设部与国家技术监 督局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 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 的联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而制定的。其中 对小于或等于110KV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考虑最大风偏后)与道路(路缘石)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要求均为0.5米。 对小于或等于110KV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道路(地面)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要求均为7米, 横跨道路的小于或等于110KV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大于9米。电力杆柱与工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见表1。 电力杆柱与工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表1 管线名称高压铁塔基础边照明及<10KV ≤35KV >35KV 道路侧石边缘0.5 给水管3.0 0.5 污水、雨水排水管 1.5 0.5 燃气管1.0 1.5 1.0 热力管2.0 3.0 1.0 电力电缆0.6 电信电缆0.6 0.5 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是由国家建设部与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要 求城市高压线路架空走廊宽度如表2。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

(完整版)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区别及常用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汇总

大气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的区别 一、两者之间的共同点 卫生防护距离有两种:一种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另一种是以大气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指: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它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提出来的,名称比“卫生防护距离”更客观些。 虽然两者名称有所差异,但无论哪种距离,都是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 二、主要不同之处 目前,有GB号的各种行业卫生防护距离基本是这样定义的: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的卫生防护距离是指: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指:通过计算后,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 从上述可知,有GB号的各种卫生防护距离是以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为起点算起的,而大气导则是以厂界为起点算起的。 三、应用的原则 目前,环境影响评价中确定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的方法有:一是根据各行业单独制定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有GB号);一种是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的公式进行计算;还有一种是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提供的公式进行计算。 1、有GB号的卫生防护距离应优先执行。 2、对于大气无组织污染源而言,无GB号可执行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来说,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的公式进行计算就可。 3、有的地区,在计算防护距离时,需按《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同时计算,然后取最大值,也没有问题。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9720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Sanitary protection distance standard for oil refinery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总则 1.1为防止炼油厂产生的有害因素对居住区造成污染危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大、中型炼油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现有炼油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炼油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的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1.3炼油厂应采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利于污染控制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与设备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 1.4炼油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

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2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2.1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工厂规模、原油性质、所在地区气象条件按表1执行。 表1炼油厂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 2.2卫生防护距离系指工艺生产装置、“三废”处理装置、罐区及装卸油设施的边界线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2.3个别装置需独立布置在工厂的卫生防护距离以外时,其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可按表2执行。 表2独立设置装置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 3监督执行 本标准由各级卫生防疫站或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和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北京设计院共同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更新、邵强、闫鸿炳。

GB50160 安全距离汇总共18页word资料

安全距离篇 本文内容摘自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

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表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6. 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 4.2.8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各种作业安全距离

各种作业安全距离一览表 在日常项目建设、施工维修等各种作业中,考虑到设备设施、器具、人和周围环境、物质的安全关系,需要设置一个相对的安全距离,为方便查阅,我们从各处资料中,整理出了各式各样作业的安全距离,希望对大家有用。 1.氧气乙炔瓶的安全距离5M,氧气乙炔与火源的安全距离10M。 2.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其规定数值如下:10kV及以下一0.7m,35kV—1.0m,l10KV 一1.5m,220kV一3.0m,500kV一5.0m。该安全距离规定值是指在移开设备遮栏的情况下,并考虑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正常活动范围内。 3.公路施工爆破飞石安全距离不得小于国家安全规程规定的最小200m安全距离。 4.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的基础的距离分别为不小于4米(介质压力0.4至0.8Mpa)和不小于6米(介质压力0.8至1.6Mpa);距街树的距离不小于1.2米;距铁路钢轨不小于5米;距有轨电车钢轨不小于2米;距其它道路的距离无规定。 5.高空作业防坠,应该是高于2米无防坠措施,才算高空作业 6.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电压220KV时,沿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都是6M电压60——110KV时,沿水平方向4M,垂直方向都是5M。 7.制氧站气瓶间空瓶与实瓶应分开存放,间距大于1.5米,并有指示牌。楼主这个1.5米也是安全距离吧。 8.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9.消防安全通道3.5m,独头通道要在尽头设车场。 10.消防路上官桥高度5米。 11.公路与石油库安全距离40米 12.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高度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13.瓶间距8米,最低不得小于5米。 14.石油库与工矿企业的安全距离:一、二、三、四、五级石油库分别为60、80、40、35、30米。 15.施工现场禁火作业区距离生活区不小于15M,距离其它区域不小于25M.。 16.根据各种电气设备(设施)的性能、结构和工作的需要,安全间距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1)各种线路的安全间距。(2)变、配电设备的安全间距。(3)各种用电设备的安全间距。(4)检修、维护时的安全间距。500kV:5m 220kV:3m110kV:1.5m 35kV:1m 10kV:0.7m。 17.10千伏高压线路距离建筑最小的水平安全距离为1.2米,垂直距离为2.5米。为了保障住户的生命安全,供电部门将电杆由原来的10米加高到了12米或者15米. 18.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故障时,人体接地点的安全距离是多少?室内应大于4 m ,室外应大于8 m 。 19.正常干燥场所的室内照明,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8米,否则采用安全电压

史上最全的安全距离图文【最新版】

史上最全的安全距离图文 1、仓库的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每个堆垛面积不应大于150平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 库房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A1131-2014)6.7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14

2、疏散指示标志的距离 主要依据: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 2.2m~ 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 4.1

3、商业企业疏散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18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3.2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5.5.19

架空线路安全距离审批稿

架空线路安全距离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4 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外电线路防护 4.1.1 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规定 表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周边与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 1~10 35~110 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10 15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宜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规定。 表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 1~10 35 最小垂直距离(m) 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规定。 表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安全距离(m)<1 10 35 110 220 330 500 沿垂直方向 沿水平方向 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当达不到本规定第条中的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 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所列数值。 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且对外电线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IP30级。 表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0 35 110 220 330 500 最小安全距离(m) 当本规范第条规定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为采取上述措施的严禁施工。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电杆倾斜、悬倒。

最全的安全距离图文解析

最全的安全距离图文解析 1、仓库的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每个堆垛面积不应大于150平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A1131-2014)6.7 库房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仓储场所消

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14 2、疏散指示标志的距离 主要依据: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8.3.4.1

3、商业企业疏散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18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8.3.3.2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19 4、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m。《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8.7.2 软管与家用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0.2.8 5、甲类仓库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5.1

最全安全距离汇总

安全距离汇总 1、氧气乙炔瓶的安全距离5M,氧气乙炔与火源的安全距离10M 2、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其规定数值如下:10kV及以下一0.7m,35kV—1.0m,l10KV 一1.5m,220kV一3.0m,500kV一5.0m。该安全距离规定值是指在移开设备遮栏的情况下,并考虑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正常活动范围内。 3、公路施工爆破飞石安全距离不得小于国家安全规程规定的最小200m安全距离。 4、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的基础的距离分别为不小于4米(介质压力0.4至0.8Mpa)和不小于6米(介质压力0.8至1.6Mpa);距街树的距离不小于1.2米;距铁路钢轨不小于5米;距有轨电车钢轨不小于2米;距其它道路的距离无规定。 5、应该是高于2米无防坠措施,才算高空作业 6、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电压220KV时,沿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都是6M 电压60——110KV时,沿水平方向4M,垂直方向都是5M 7、制氧站气瓶间空瓶与实瓶应分开存放,间距大于1.5米,并有指示牌。 楼主这个1.5米也是安全距离吧。 8、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9、消防安全通道3.5m,独头通道要在尽头设车场 10、消防路上官桥高度5米。 11、公路与石油库安全距离40米 12、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高度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

GB50160 安全距离汇总

安全距离篇本文内容摘自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表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6. 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

安全距离规范标准汇总

安全距离规范汇总

目录 1、仓库的安全距离 (3) 2、疏散指示标志的距离 (5) 3、商业企业疏散安全距离 (5) 4、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距离 (7) 5、甲类仓库安全距离 (8) 6、消防器材安全距离 (8) 7、高坠半径 (9) 8、工厂车间布置 (10) 9、一级石油库安全距离 (11) 10、石油库外墙安全距离 (12) 11、小型民爆库安全距离(一) (13) 12、小型民爆库安全距离(二) (14) 13、临时架空线距离 (15) 14、可燃、助燃气体储罐防火间距 (16) 15、甲乙类液体储罐防火间距 (16) 16、丙类液体储罐防火间距 (17) 17、防火间距(一) (18) 18、防火间距(二) (18) 19、防火间距(三) (19) 20、防火间距(四) (19)

21、防火间距(五) (20) 22、甲乙类液体储罐间距 (21) 23、防火间距 (22) 24、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23) 25、高层建筑疏散 (24) 26、车间安全通道宽度 (25) 27、厂内道路宽度 (26) 28、焊接作业距离 (27) 29、钢平台距离要求 (28) 30、易燃易爆商品储存条件 (29) 31、电线管线距离 (30) 32、电线敷设高度 (31) 33、配电箱距离 (32) 34、电灯和风扇距离 (33) 35、开关插座距离 (34) 仓库为什么要划出清晰的“五距”标线 (35) 生产车间为什么要划出清晰的“疏散通道”标线? (40) 1、仓库的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每个堆垛面积不应大于150平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 库房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 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 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 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 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

导线、电缆安全距离汇总

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 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导线对地面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数值: 导线对地面的最小距离(m) 注:*的值用于导线三角排列的单回路。 **的值对应导线水平排列单回路的农业耕作区。 ***的值对应导线水平排列单回路的非农业耕作区。 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的最小净空距离应符合下列数值: 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的最小净空距离(m)

输电线路不应跨越屋顶为可燃材料的建筑物。对耐火屋顶的建筑物,如需跨越时应与有关方面协商同意,500kV及以上输电线路不应跨越长期住人的建筑物。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庆符合以下规定:1、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以下数值: 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2、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应符合以下数值: 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 3、在无风情况下,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以下数值:

输电线路经过经济作物和集中林区时,宜采用加高杆塔跨越不砍通道的方案,并符合下列规定: 1、当跨越时,导线与树木(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以下数值: 导线与树木之间(考虑自然生长高度)的最小垂直距离 2、当砍伐通道时,通道净宽不应小于线路宽度加通道附近主要树种自然生长高度的2倍。通道附近超过主要树种自然生长高度的非主要树种树木应砍伐。 3、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输电线路通过公园、绿化区或防护林带,导线与树木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数值: 导线与树林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 4、输电线路通过果树、经济作物林或城市灌木林不应砍伐出通道。导线与果树、经济作物、城市绿化灌木以及街道行道树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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