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二建法规考试必背知识点

2020年二建法规考试必背知识点
2020年二建法规考试必背知识点

1、挂靠、超越资质、转包、违法分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3、考点法的形式P1-4

【立法权限】我国立法权较为分散,有立法机关立法,行政机关立法和地方立法,因此有必要予以规范。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行政机关和地方无权进行立法:(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自治区域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税种、税率、税收征管;(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8)民事基本制度;(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外贸基本制度;(10)诉讼和仲裁制度;(11)其他。

【地方立法权限】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对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市地方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四个月内批准),如市地方法规与本省地方政府规章抵触,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如何处理。

【部门立法权限】国务院部门可以制定部门规章。但没有上位法依据时,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简记为:不得减少民的权利增加民的义务,不得增加官的权力减少官的职责。)

4、考点法人的法定条件、地位和作用P6-7

【条件】一个单位要具备法人资格,应当满足4 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单位名义从事的行为,一律由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分类】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1)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包括各类

公司。

(2)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依法不需要办

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需要登记的,自登记之日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建设单位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5、考点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P9-10

【分类】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基于授权委托而产生;法定代理是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而设置,其监护人就是其法定代理人。因此,建设工程活动中一切代理均属于委托代理。

6、考点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P10-11

【委托代理的设立】建设工程中,招标、采购、诉讼活动均可以委托代理(其中,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律师或法律认可的其他公民),但工程施工、监理、组织和参与竣工验收等活动禁止代理。同一事项的代理人为数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

【委托形式】委托代理可以书面委托,也可以口头委托。法律规定必须书面的,应当书面。书面委托的授权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代理终止(即:委托关系消灭)】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不必对方同意,通知到达即取消);

(3)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任何一方死亡或终止。

7、考点转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P11-13

【转代理】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经同意的转委托】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简记为:各对各的指示担责任)

【未经同意的转委托】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① 情况紧急,② 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托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代理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8、考点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P13

【代理过错责任】

1.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

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

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简记为:一个人有错,一个人承担责任;两个人有错,两个人负连带责任。

9、考点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P15-16

【土地所有权(公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私人的)】

土地公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

权,可以采取出让(卖)或划拨(送)两种方式。工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卖)。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地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的,应当依法经行政机关批准。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

(1)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应当申请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房地一体、房地不

分离)。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其他用地使用权,到期消灭。

10、考点地役权P16-17

地役权是当事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是通过合同约定设立

的用益物权。地役权是特殊的不动产物权,无需登记。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利用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的方法。(未考,留意)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简记为:地役权是从权利,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主权利转让,从权利一并转移。)

11、考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P17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办理。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做登记。注意: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效力,由《物权法》评价;合同效力,由《合同法》评价。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无关:(1)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产生物权效力)。

(2)不动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例如:甲乙3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3月15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则合同3月1日生效,物权变更3月15日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企业动产的物权设立和转让,同样自交付时生效(可以登记可以不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侵

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2、【建筑物侵权(考前记)】

13、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4、考点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P28-29

【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

用《担保法》规定。

【担保的从属性】担保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15、考点保证的基本规定P29-30

【保证人资格】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企业职能部门不能担任保证人。企业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方可为保证人。

【保证责任】

16、考点抵押权P30-32

【可以抵押的财产=可以买卖】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买卖】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

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其他。

【抵押权的设立】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权的实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抵押权:(1)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

(2)协议不成的,起诉申请拍卖、变卖。

简记为:协议或起诉

17、考点留置P32

【留置】留置权无需对方同意,即可单方行使,是非常激烈的担保方式,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法律规定一般仅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合同标的物(动产)有留置权。留置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

【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合同应当书面约定,自定金交付时生效。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额的20%,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

18、考点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P43-44

【开工许可的方式】建筑工程开工实行政府审批,包括两种方式: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1)常规方式:施工许可证。适用于各类房建及市政项目施工。由县级以上住建局审批。(2)特殊方式:开工报告。适用于政府直接投资的个别项目。由县级以上发改委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注意: 法律上的“开工报告”(建设单位报告政府部门,民对官)≠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施工单位报告监理单位,民对民)。

也有一些工程开工不实行任何政府审批:

(1)小型工程:投资额≤30 万元或建筑面积≤300m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适用《建筑法》)。

(2)抢险救灾、临时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建筑法》)。

19、考点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P45-48

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须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由镇政府颁发(须经省政府授权确定)。【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一)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任何单位进行建设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原来系农民集体土地的,应经过国家征收转为国有土地。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征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没有公开招标,确定的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指政府审批,

不是监理审批);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或开工报告批准后15 日内),应当提供安全施工措施报备。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注意:部门和地方无权增加规定领证条件)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5 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20、考点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P48-49

【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2)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时,也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需报告两次)。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待符合复工条件时发还)。

【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1、考点二级建造师的注册P64-65

【不予批准注册】申请人不具备执业条件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 年的;(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 年的;(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 年的;(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十)年龄超过65 周岁的;(十一)其他。(2018 二级刚考)

【注销注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申请人丧失执业条件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一)聘用单位破产的;(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的;(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五)注册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注册的;(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撤销注册(非法发放或非法取得)】(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

22、考点二级建造师执业岗位范围P66-67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列情形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注册建造师在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不得更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承包合同已经依法解除;(二)发包方同意更换;(三)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必须更换的(指建造师因故不能执业)。

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23、考点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和可以不招标的项目P73-74

24、考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和招标公告发布P74-75

【电子招标】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25、考点招标基本程序P75-79

【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起计算。

国有资金项目招标应当设定最高投标限价,并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但不得设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文件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设定标底。有标底的,标底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仅作为评标参考,不得规定以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规定投标报价超出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26、考点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P73-74

【评标要求(重点,随机抽取1~2句考)】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作出评审后,有权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否则就成了投标有效期内“补充投标文件”),也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否则就成了“修改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主动要求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签约时间】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签约内容】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阴阳合同处理】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实质有冲突,阴阳合同;实质无冲突,合同变更)

27、考点禁止肢解发包和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P79-80

禁止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标混在一起考)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其他方式(例如:只通知部分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28、考点投标人和联合体投标P81

【投标人资格审查(原理:保资格,保公正)】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重大变化后,①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公正的,投标无效;②投标人仍符合资格且不影响公正的,投标有效。

【联合体资格审查】

只有(1)大型或(2)结构复杂的两类工程,可以接受联合体投标。(其他工程不能接受联合体)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资格预审的项目,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联合体每个成员均应满足招标项目要求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同一专业的不同单位组成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确定联合体资质(注意:不同专业不按较低)。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29、考点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P81-83

【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投标文件的提交、修改、撤回和撤销(简记为:截止前是撤回;截止后是撤销)】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通知撤回、补充或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收到撤回通知后,应当在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在投标有效期内(截止时间后),投标人补充、修改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每年考)建筑领域仅保留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余类型的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保留的,推行银行保函形式。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施工项目招标不得超过80 万)。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人最迟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存款“利息”。(简记为:不签合同不能退)

30、考点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P84-85

【属于串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的成员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视为串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属于串标”,系指投标人之间确定的存在联合行动。“视为串标”,系指通过外观推断投标人之间可能存在联合行动。由于《刑法》明文规定,串通投标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属于串标”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与禁止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混在一起考):(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其他。

31、考点中标的法定要求和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P87-88

两种不同的评标方法对应两个不同的中标条件:

(1)【综合评分法】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最低价法】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简称为评标价)最低,但投标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存在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形时,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当中标候选人经营、财务状况出现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通知“原评标委员会”根据“原来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重做审查确认。

32、考点总承包和共同承包P93-96

【违法发包(最新规定已删(6)(7))】(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3)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6)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7)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8)其他。

33、考点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P97-99

【违法分包】(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挂靠】(1)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2)“转包”认定条款中,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为2年,应当从存在违法行为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简记为: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

34、【企业信用档案】未按照规定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罚款。

35、考点建设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P103-105

【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资质资格违法,违反《建筑法》的“资质管理”):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二)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接活,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干活,违反《质量管理条例》):

(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四)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干活,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9)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24)转让、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略)

(五)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

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1)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2)泄露商业秘密的;(3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4)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5)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7)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8)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36、考点建设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评价P105-107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公布】建筑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确认的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地发布之日起7 日内报建设部。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在本地区统一公布。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布】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简记为:限

制多久,公告多久)。

【具体规定(网页维护)】(1)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公告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2)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3)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37、考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P109-110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3 个: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但注意:监理合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而是委托合同)。

38、考点工程价款的支付P112-114

【工程欠款】当事人对欠款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欠款利息的,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约定的付款日计算。如果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依次按照: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工日;

(2)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日。(注意先后顺序)

(简记为:交工日、提交结算日、起诉日。考前熟背!)

39、考点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P119-123

一、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特征】

(1)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不得履行;

(3)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的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类无效施工合同】

① 超越资质

② 挂靠

③ 中标无效

④ 转包、违法分包

(简记为:违法的施工合同)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

(注意合同无效,无约可违。因此,该责任不包括“继续履行、违约金定金”等违约责任)【无效施工合同的结算】施工合同无效,但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该无效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先修复,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不予结算。

二、效力待定合同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中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二级考过4 次)

【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同意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40、考点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P121-123

【合同履行】当事人姓名、名称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变动,均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也不需要重签合同)。

【合同变更(主体不变内容变)】

合同变更需当事人双方① 协商一致且② 内容明确且③ 合法。

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推定为未变更(应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法律如果规定合同变更应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从其规定。

工程设计变更的合法程序: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监理单位签发工程变更令方可实施。

41、考点合同的终止P124-125

【合同解除(取消交易、退钱退货)】仅适用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适用合同解除。

协商解除(不符合法定条件):只有对方同意时,合同才能解除。

法定解除(符合法定条件):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可解除。

(简记为:交易能够继续的,应当继续。无法继续的,才可以单方提出解除)

【施工合同解除】发包人可以单方解除的情形:(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可以单方解除的情形:(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且催告无效的;(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且催告无效的;(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且催告无效的。

42、考点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P125-126

违约金

定金只能要一个 + 返还定金

赔偿损失

43、考点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基本条款 127-129

【劳动合同种类】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条款】劳动合同应当约定(=不能不约定)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44、考点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和集体合同 129-131

【试用期条款(必考)】

0 ≤1个月≤2个月≤6个月

3个月 1年 3年

(一)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终身)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三种情况不得约定试用期:(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劳动

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3)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三)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四)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①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 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③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2014-2018 二级连考五次)

(一)劳动合同自双方在合同文本签字或盖章时生效,签章时间不一致的,后一方签章时间为生效时间。

(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旧有效。

(三)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报酬)。对劳动合同效力有争议的,由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

45、考点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P132-133

(一)劳动者辞职

【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30 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3 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随时通知解除】用人单位有法定过错行为的,允许劳动者行使随时解除权。具体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其他。

【无通知解除(立即解除)】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辞退

【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需

要裁减人员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在6 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46、考点劳务派遣 P136-137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47、考点劳动保护的规定 P140-147

【女职工劳动保护】

48、考点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P151-154

【承揽合同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有成果才买单,无成果不买单)。(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经定作人同意。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不需要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完成工作中,不受定作人指挥管理,但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承揽人义务】

(1)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如果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揽人应当及时进行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更换、补齐。(2)承揽人发现定作人图纸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3)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定作人义务】

(1)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2)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的,承揽人对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承揽合同的解除】

(一)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工作期限。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二)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或变更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49、考点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P154-159

买受人承担。

【在途货物买卖(无交付可言,因此由买家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2015年~2017 年一级二级连续考五次)

【权利瑕疵】如果出卖人对于出卖的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或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其处分涉及第三人物权、知识产权等权益,则称其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出卖人因此应当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检验期】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收到标的物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50、考点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P166-168

【特征】货运合同属于诺成、有偿、双务合同。货运合同以运输行为为标的,不以货物

为标的。

【托运人任意变更、解除权】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赔偿】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2017 年一级、二级考)

【多式联运】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备注:类似于总分包连带)

51、考点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P172-175

【施工噪声(施工单位负责)】

(一)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昼间”是指6:00 至22:00 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 至次日6:00 之间的时段。

(二)在城市市区,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 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拟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2018二级考多选)

(三)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有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52、考点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 P186-188

【建筑节能】

(一)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而应当按实际用量取费,以引导使用人节

约能源和资源。

(二)新建建筑:各参建单位应执行节能强制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设备。1. 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3.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主要是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可以减少空调使用。

【施工节能】(所有数据全部要背)

(一)节材: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KM范围内生产的建材用量占建材总重量70%以上。

(二)节水(原理1:对水质要求不高的地方尽量用中水不用自来水;2. 用自来水时多装水表):

【自来水利用要点】

(1)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

(2)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必须设立循环用水装置;

(3)施工现场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分别确定用水定额,分别计量;

(4)不同标段、不同分包生活区,应分别确定用水定额,分别计量。

【非传统水源利用要点】

(1)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应收集雨水养护。

(2)基坑降水阶段工地,宜优先采用“降排的”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

(三)节能: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四)节地: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53、考点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P194-195

【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范围】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范围】

(1)境内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2)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3)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属于国家所有的水下文物范围】中国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以上内容不包括1911 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简记为:中国地盘内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地盘外的文物只有辨认权。

54、考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P204-208

【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体系】

(1)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简记为:三家企业三类人员);

(2)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第一安全、质量、消防、文明施工、劳务管理责任人;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3)按法定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工程量大、施工作业难度大、致害因素多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数量应在法定标准上适当增加配备。

【施工项目专职安全员的配备】(建筑、市政、机电实务考试重要,法规一般考企业专职安全员配备)

≥1人≥2人≥3人

1万平方米 5万平方米

5000万元 1亿元工程造价(土木线路设备安装专业)

二建管理重点知识点

1.进度目标是指: 项目动用的时间目标,也及项目交付使用的时间目标。 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工作涉及(项目实施阶段的全过程)即(设计前的准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动用前准备阶段)(保修期) 3.施工总承包方管理任务:①负责组织和管理分包施工单位的施工 ②负责施工资源的供应组织 4.施工总承包管理方的主要特征:①不承担施工任务②不与分包方和供货方直接签施工合同 ③承担对分包方的组织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④与施工总承包方承担相同的管理任务和责任⑤与业主、设计、监理联系和协调 5.施工总承包管理特点:①可以提前开工,缩短工期②降低工程造价有利③质量控制有利④ 合同管理量大⑤组织协调工作量小 6.施工总承包特点:①开工日期较迟,对总进度控制不利②有利于总造价的早期控制③质量好坏取决于总承包单位的选择④只签一个施工合同,合同管理量小⑤组织管理工作量减小 7.平行发包特点:①开工日期提前,缩短建设周期②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但投资早期控制不利 ③对业主质量控制有利④用于招标时间过多招标工作量大⑤可决定所有工程的承包商,管理工作量大 8.项目结构图:表达工作任务,由矩形框和直线绘制; 组织结构图:表达组织、指令关系,由矩形框和单箭线绘制; 合同结构图:表达合同关系,由矩形框和双箭线绘制 9.职能组织结构图:每个部门会有多个矛盾的指令源 10.线性组织结构图:每个部门只有唯一一个指令源 11.矩形组织结构图:每个部门有两个指令源(9.10.11 都属于项目结构图) 12.管理职能分工表:用表的形式反映各工作部门对各项工作任务的项目管理职能分工。每一个方框用拉丁字母表示管理职能。 13.工作流程图:反映一个组织系统中各项工作之间的逻辑关系,矩形框表示工作,箭线表示逻辑关系,菱形框表示判别条件。 14.施工平面图:是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在空间上的全面安排。它把投入的各种资源、 材料、构件、水电、各种场地、设施合理的布置在施工现场,使现场能有最的进行文明施工。 15.项目目标动态控制的纠偏措施(与施工进度控制措施类似):①组织措施(关于人、分工、流程)②管理措施(施工管理、合同管理、信息技术)③经济措施(关于钱)④技术措施(设计方案、施工方案) 16.项目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项目上的代表人。遇紧急情况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17.项目经理职责:①贯彻执行各项法规和管理制度②严格财务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 和个人利益关系③积极推广新技术并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④主持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并对项目目标进行系统管理⑤对资源进行动态管理⑥建立各种专业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⑦进 行授权范围内的利益分配⑧收集工程资料,准备结算资料,参与工程竣工验收⑨接受审计, 处理项目经理部解体的善后工作⑩协助组织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审申报工作 18.项目经理的权限:①参与项目招投标和合同签订②参与组建项目经理部③参与选择物资 供应单位④参与选择并使用分包人,施工作业队伍⑤主持项目部工作,指挥生产经营,调配人、财、物⑥决定授权范围内项目资金的投入和使用⑦制定内部计酬办法,进行合理经济分 配⑧在授权范围内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关系 19.施工风险的类型:组织风险、经济与管理风险、工程环境风险、技术风险 20.风险管理的四个步骤: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响应、风险控制;其中风险响应包括规避,减轻,自留,转移(转移的措施有分包,保险)

202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要知识点汇总(推荐)

2020 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要知识点汇总 P2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P6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3.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金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 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P6~7?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②非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③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P8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适约责任: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P9 代理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二)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 代理人。(总结: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P10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P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 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法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P13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无权、有.效) P16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岀让或者划拨 等方式。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岀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剰余期限o (2)应当 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P17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中清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合同白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 P18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 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P20如施-匸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扰民,可能对工地附近的居民构成侵权。此时,居民是债权人,施工 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是债务人。 P20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建法规必考知识点

. . .. . . 1 / 11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知识点 知识点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4)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 其常委会;(“条例”) (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办法”、“规定”)(6)地方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 (7)国际条约 法的效力等级 (1)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 (4)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 (5)特殊情况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 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 裁决; 3)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 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 全国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知识点二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代理行为的设立 (1)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 (2)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 (3)委托代理的产生:授权委托书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 2 / 11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 .专业. .

2018二建工程法规考点汇总

2018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汇总无效合同的类型 无效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清理、结算、仲裁条款)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期顺延 一、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形: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二、程序: (1)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2)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物权制度 物权的种类

法律特征:1.支配权2.绝对权3.财产权4.排他性 主要种类: 自物权——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他物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变动效力: 不动产——登记生效,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效力,不登记需承担违约责任。 动产——动产自交付生效。例外情况: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的效力层级基本原则 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2)同级别地方法规>同级别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3)上级地方规章>下级地方规章;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规律】注意其制定主体,制定主体层级越高,效力越高。 法人与经理部的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故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3.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单选题】关于施工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法律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项目经理部具备法人资格 B.项目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C.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 D.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内部常设机构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最新二建管理重点知识点资料

1. 进度目标是指:项目动用的时间目标,也及项目交付使用的时间目标。 2.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工作涉及(项目实施阶段的全过程)即(设计前的准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动用前准备阶段)(保修期) 3. 施工总承包方管理任务:①负责组织和管理分包施工单位的施工②负责施工资源的供应组织 4. 施工总承包管理方的主要特征:①不承担施工任务②不与分包方和供货方直接签施工合同③承担对分包方的组织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④与施工总承包方承担相同的管理任务和责任⑤与业主、设计、监理联系和协调 5. 施工总承包管理特点:①可以提前开工,缩短工期②降低工程造价有利③质量控制有利④合同管理量大⑤组织协调工作量小 6. 施工总承包特点:①开工日期较迟,对总进度控制不利②有利于总造价的早期控制③质量好坏取决于总承包单位的选择④只签一个施工合同,合同管理量小⑤组织管理工作量减小 7. 平行发包特点:①开工日期提前,缩短建设周期②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但投资早期控制不利③对业主质量控制有利④用于招标时间过多招标工作量大⑤可决定所有工程的承包商,管理工作量大 8. 项目结构图:表达工作任务,由矩形框和直线绘制;组织结构图:表达 组织、指令关系,由矩形框和单箭线绘制;合同结构图:表达合同关系,由矩形框和双箭线绘制 9. 职能组织结构图:每个部门会有多个矛盾的指令源 10. 线性组织结构图:每个部门只有唯一一个指令源 11. 矩形组织结构图:每个部门有两个指令源(9.10.11都属于项目结构图) 12. 管理职能分工表:用表的形式反映各工作部门对各项工作任务的项目管理职能分工。每一个方框用拉丁字母表示管理职能。 精品文档

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

第一章第一节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哪一部法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 二、法的形式 ,, 法 ----------------------法律 ,, 条例 -------------------法规 { 地方法规(带地名)行政法规} ,,规定 / 办法 -----------规章{部委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带地名)}三、法的制定机关 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法规省、直辖市、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建设部、国家发改委)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政府 四、法的纵向冲突(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五、法的横向冲突 统一新的与旧的冲突按新的 机关特别的与一般的冲突按特别的 制定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不按新的也不按特别,谁制定谁裁决 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裁决 不同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机关常委会裁决 制定 A 部门规章与 B 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 第一章第二节法人制度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地位与作用和法律关系 (基本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建设单位也有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第一章第三节代理制度 一、代理: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方实施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独立承担) 代理人(不是当事人,是工具、跑腿的,没独立人格) 二、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最新二建法规必考知识点

二建法规必考知识点

1 / 11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知识点 知识点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4)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 其常委会;(“条例”) (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办法”、“规定”) (6)地方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7)国际条约 法的效力等级 (1)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 (4)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 (5)特殊情况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

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 裁决; 3)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 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 全国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知识点二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代理行为的设立 (1)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 (2)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 (3)委托代理的产生:授权委托书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

二建法规实务管理考前重点知识点.doc

学习必备欢迎下载 二建法规、管理、实务考试记忆 重点总结 法规( 112 条): 1、发明专利权期限是 20 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 年。2、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 2 年,身体受伤,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的 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丢失的,诉讼时效为 1 年,涉外诉讼 4 年。 3、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诉讼才可以终止。5、留置权 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时间。6、建设单位领取施 工许可证 3 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 中止施工满一年,核验许可证,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7、勘察分综合(甲级),行业(甲乙丙 级),设计分综合(甲级),行业专业(甲乙丙丁级),监理分 综合(不分级)、事务(不分级)、专业级(甲乙2 丙 3)。8、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30 日内签订书面合同。9、招标人一般在 15 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30 日。 10、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 合同金额的 10% 。11、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合同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未中标人退保证金。12、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最少 5 个工作日。 13、招标人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要在投标文件提交前15 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至少20 天。 14、工程招标代理分为甲、乙( 1 亿)、暂定级(6000 万以下)。 15、从业人员超 300 人,应设专职安全员。16、特重大 30 人以上死亡,或100 人重伤, 1 亿元经济损失,罚200-500 万,重大 10-30 人死亡, 50-100 人重伤, 5000 万到 1 亿损失,罚 50- 200 万,较大 3-10 人死亡, 10-50 重伤, 1000 万-5000 万损失,罚 20-50 万,一般, 3 人以下, 10 人以下重伤, 1000 万以下损失,罚 10-20 万。 17、安全事故发生后应于 1 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质量事故24 小时内报告。18、事故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复习重点 第一章建造师管理制度 第一节建造师管理制度 一、注册管理 概念: 注册建造师 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按规定注册取得注册职业证书和职业印章 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未取得注册职业证书的职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言下之意:小型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一定需要建筑师担任) 相关考题 1、下列有关建筑师执业的行为中,合乎我国有关管理规定的是(C ) A、李某参加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在得知考试成绩通过后即以建造师的名义在某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 B、王某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多年,并以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经所在单位同意,以建造师的名义在当地的一个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C、陈某参加了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考试,没有通过,但其单位急需用人,仍然聘任其为小型项目工程的项目经理。 D 、吴某参加了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考试,虽然没有通过,但其单位因急需用人仍然以建造师的名义聘任其为某工程的项目经理。 2、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建造师的名义执业的前提规定(B) A、备案 B、注册 C、审批 D、认证 3、万某2006年9月参加全国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假如他成绩合格,就可以( C ) A、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B、通过注册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C、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通过注册以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D、取得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注册申请 注册的受理,审批,核发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证书后 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例题:张某受聘于上海闵行区某工程施工单位,2006年1月在上海浦东新区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2007年4月在江苏南通某项目工作期间,获悉其建造师考试合格,并已取得资格证书。张某所在工作单位工商注册在上海奉贤。则张某( D ) A、可以自行向南通市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B、因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事或江苏省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C、因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奉贤取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D、只能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1、初始注册 申请条件: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④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规定:①初始注册申请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二建法规考点归纳版

2013二建法规考点归纳版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 法规葵花宝典题库考点归纳版 1. 甲某在施工单位担任项目经理,2008 年通过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筑工程专业),并在某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初始注册。2009 年甲某又办理了机电安装专业的增项注册。则以下关于甲某的注册和执业管理,说法正确的是( ) A 其只能在本省范围 )。 A(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后被撤销注册B(在执业中实施商业贿赂受到行政处罚 C(超越执业范围执业被警告、处罚 D(弄虚作假取得继续教育证书后被取消继续教育记录 E(为自己的执业活动进行辩解造成不良影响 参考答案:ABCD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B. 建筑法 C. 消防法 D. 劳动法 参考答案:B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4(2006)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是( ) A.省人大常委会 B.省人民政府 C.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市人民政府 参考答案:A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

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 5.下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中,法律效力最高的是( )。 A(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B(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C(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D(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参考答案:D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6(2010)根据《立法法》,( )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A(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 B(部门规章 C(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 D(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 E(同一机关制定的旧的一般规定与新的特别规定 参考答案:BD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7. 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 A、适用地方法规 B、适用部门规章 C、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D、由国务院裁决

2020年二建《管理》考前必背知识点汇总

2020年二建《管理》考前必背知识点汇总 2Z101000 施工管理 1、动态控制原理是项目目标控制的基本方法论。 2、项目管理的核心任务是项目的目标控制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涵是: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通过项目策划和项目 控制,以使项目的费用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 4、“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指的是项目的实施期;“项目策划”指的是目标控制 前的一系列筹划和准备工作;“费用目标”对业主而言是投资目标,对施工方而言是成本目标。项目决策期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确定项目的定义,而项目实施期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管理使项目的目标得以实现。 5、业主方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是管理的核心。投 资方、开发方和由咨询公司提供的代表业主方利益的项目管理服务都属于业主方的项目管理。 6、建设项目总承包有多种形式,如设计和施工任务综合的承包,设计、采购和施工任 务综合的承包(简称EPC承包)等,它们的项目管理都属于建设项目总承包方的项目管理。 7、业主方项目管理服务于业主的利益,其项目管理的目标包括项目的投资目标、进度 目标和质量目标。其中投资目标指的是项目的总投资目标。进度目标指的是项目动用的时间目标,也即项目交付使用的时间目标,质量目标包括满足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满足业主方相应的质量要求。 8、建设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包括项目的决策阶段、实施阶段和使用阶段。项目的实 施阶段包括设计前的准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动用前准备阶段和保修期,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工作涉及项目实施阶段的全过程

9、设计方项目管理主要服务于项目的整体利益和设计方本身的利益。目标包括设计的 成本目标、设计的进度目标和设计的质量目标,以及项目的投资目标。设计方的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在设计阶段进行,但它也涉及设计前的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动用前准备阶段和保修期。 10、 11、供货方项目管理主要服务于项目的整体利益和供货方本身的利益。其项目管理 的目标包括供货方的成本目标、供货的进度目标和供货的质量目标。供货方的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在施工阶段进行,但它也涉及设计准备阶段、设计阶段、动用前准备阶段和保修期。 1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方项目管理主要服务于项目的利益和建设项目总承包方本 身的利益。其项目管理的目标包括项目的总投资目标和总承包方的成本目标、项目的进度目标和项目的质量目标。 1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方项目管理工作涉及项目实施阶段的全过程 2Z101012 掌握施工方项目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14、施工方项目管理主要服务于项目的整体利益和施工方本身的利益。其项目管理 的目标包括施工的成本目标、施工的进度目标和施工的质量目标。施工方的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在施工阶段进行;施工方是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的总称谓,它可能是施工总承包方、施工总承包管理方、分包施工方、建设项目总承包的施工任务执行方

最新二建法规知识点法规笔记精心整理

2017二建法规知识点法规笔记精心整理 (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二)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4)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条例”) (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办法”、“规定”) 精品文档

(6)地方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 (7)国际条约 注: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2、法的效力等级。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 (3)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 (4)特殊情况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 3)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人大与政府相互制约)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备案和审查 精品文档

二建《法规》常见时间考点汇总

二建《法规》常见时间考点汇总 《工程法规》通常题点在数字或对时间进行描述的部分,需要抓住关键词来巧记。 0小时(立即) (1)对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主管部门处理;专利主管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人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5)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人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6)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

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7)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8)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9)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10)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11)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2)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3)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1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

第一章 第一节 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哪一部法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 二、法的形式 ……法----------------------法律 ……条例-------------------法规{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带地名) } ……规定/办法-----------规章{部委规章(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带地名)} 三、法的制定机关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第一章 第二节 法人制度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地位与作用和法律关系 (基本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建设单位也有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第一章 第三节 代理制度 一、代理: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方实施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独立承担) 代理人(不是当事人,是工具、跑腿的,没独立人格) 二、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代理的分类 (一)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又称“意见代理”或“任意代理” (二)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四、代理的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五、无权代理: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三种表现形式:(1)自始未经授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已终止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追认,无权代理人不赔偿;不追认,则赔偿。(不是无效而是效力待定) 六、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一章 第四节 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1.占有权 2.使用权 3.收益权 4.处分权 (二)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三)担保物权 地役权 约定 可以不 相邻权 法定 不得不 二、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 物权效力,由《物权法》评价;合同效力,由《合同法》评价 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无关,一般情况下: (1)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产生物权效力) (2)不动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一章 第五节 债权制度 一、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 (一)合同 (二)侵权 (三)无因管理:(损己利人)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四)不当得利:(损人利己)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二建工程管理必背知识点汇总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1建安费按照构成要素划分:人材机管利规税,按照造价形式划分:分措其规税 2、人工费:“嘉奖铁书记”,企业管理费包括检测试验费,措施费包括:“二大爷脚已冻安定” 其他项目费:暂列金、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3、不得竞争的费用: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 4、项目动态控制的纠偏措施 (1组织措施: 调整项目组织论涉及的内容、人员的调配 (2管理措施: 调整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改变施工管理和强化合同管理 (3经济措施: 落实资金、资源、激励措施 (4技术措施: 调整设计、改进施工方法和改变施工机具 施工进度控制措施 (1组织措施 (2管理措施: 重视信息技术、网络计划技术应用 (3经济措施: 资源需求 (4技术措施 6、成本管理措施 (1)组织措施:加强施工定额管理和施工任务单管理,控制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消耗 (2)合同措施:合同结构、合同中的索赔 (3)经济措施: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分解施工成本管理目标,对成本管理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签证。 (4)技术措施 7、影响系统目标实现的因素:组织因素、人的因素、方法和工具;决定性因素是组织因素 8、建设工程项目的风险类型 (1)组织风险:人的知识和能力 (2)经济和管理风险:资金、合同、现场与公用防火设施的可用性及其数量、各种措施和计划 (3)工程环境风险 (4)技术风险:工程机械、工程物资 9、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 (1)人:直接参与施工的决策者、管理者和作业者,起决定性作用 (2)机: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和各类施工工具 (3)料:工程材料,周转材料等。材料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 (4)法: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工艺、工法和施工技术措施 (5)环:①自然环境:地质、水文、气象、不可抗力②管理环境:管理体系、制度、各单位的协调③作业环境:照明、通风、安全防护等 10、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程序 (1)收集熟悉相关资料和图纸,进行调查研究 (2)计算主要工程量 (3)确定施工总部署 (4)编制施工方案 (5)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

二级建造师法规必背知识点

2017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复习重点 第一章建造师管理制度 第一节建造师管理制度 一、注册管理 概念: 注册建造师 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按规定注册取得注册职业证书和职业印章 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未取得注册职业证书的职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言下之意:小型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一定需要建筑师担任) 相关考题 1、下列有关建筑师执业的行为中,合乎我国有关管理规定的是( C ) A、李某参加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在得知考试成绩通过后即以建造师的名义在某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 B、王某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多年,并以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经所在单位同意,以建造师的名义在当地的一个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C、陈某参加了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考试,没有通过,但其单位急需用人,仍然聘任其为小型项目工程的项目经理。 D 、吴某参加了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考试,虽然没有通过,但其单位因急需用人仍然以建造师的名义聘任其为某工程的项目经理。 2、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建造师的名义执业的前提规定(B) A、备案 B、注册 C、审批 D、认证 3、万某20XX年9月参加全国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假如他成绩合格,就可以( C ) A、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B、通过注册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C、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通过注册以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D、取得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注册申请 注册的受理,审批,核发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 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例题:张某受聘于上海闵行区某工程施工单位,20XX年1月在上海浦东新区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20XX年4月在江苏南通某项目工作期间,获悉其建造师考试合格,并已取得资格证书。张某所在工作单位工商注册在上海奉贤。则张某( D ) A、可以自行向南通市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B、因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事或江苏省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C、因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奉贤取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D、只能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1、初始注册 申请条件: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④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规定:①初始注册申请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②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

2020二建法规必备知识点速记

2020年二建《法律法规》必备知识点速记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入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加民事活动。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 思表示真实指的是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 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也不是必然的无效行为,因其导致意思不 真实的原因不同,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者被敞销的法律后果。 3.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道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闲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代理制度: 代理的含义: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是一种事实行为。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的第三人。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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