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交易确认细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交易确认细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交易确认细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交易确认细则

(2012年8月修订)

本细则旨在规范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参与者(以下简称“交易成员”)使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确认的行为,明确交易双方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的利率互换交易术语定义。除非本细则另有规定,交易系统、交易成员、系统用户、成交单、交易要素的定义适用《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交易中心不保证本细则所载文字、公式、说明、陈述及任何其它项目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交易中心对因使用或信赖本细则中任何所载内容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特定的、直接的、间接的、意外的、可意识到的各种收入或盈利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细则及所附《利率互换交易确认书》模板的著作权归属交易中心,交易成员可在交易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中予以部分或全部引用,其他单位或个人基于非营利性目的可予以摘录、引用,但必须注明出处。除上述使用方式外,未经交易中心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经营、复制、翻译或分发本细则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交易中心将在不作特定通知的情况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市场发展变化、市场建议、系统升级等情况不定期更新或修订本细则及附件并及时公布最新版本,并对最新版本的修订情况进行说明。

版权所有?中国外汇交易中心2012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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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1、3.1修改为“支付日:若存在前端残段,则首个支付日与首期起息日相同,之后所有支付日根据首期起息日与支付周期进行推算。若不存在前端残段,支付日根据起息日与支付周期推算。当支付日按支付周期推算,且支付周期为整月或月的倍数时,支付日为按照该支付周期推算的相应月份中与首期起息日相同的一日(若按照该计息期推算的相应月份中找不到与首期起息日相同的一日,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支付日根据约定的营业日准则调整。”

2、3.5修改为“重臵日:就一个计息期而言,重臵日从计息期首日按重臵频率依次推算,但重臵频率与支付周期相同的,则计息期内不发生重臵。重臵期为整月或月的倍数且在计息期内发生重臵的,重臵日为按照该重臵频率推算的相应月份中与本计息期首个重臵日相同的一日(若按照该计息期推算的相应月份中找不到与起息日相同的一日,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

3、3.6修改为“重臵期:就一个计息期而言,指相邻两个重臵日间隔的天数。若约定计息期按实际天数调整,则(1)首个重臵日为该计息期的第一日,且(2)该计息期内的最后一个重臵期应随所在计息期结束而结束。若约定计息期不按实际天数调整,且实际支付日根据营业日准则进行了调整,则(1)首个重臵日为该计息期的第一日,且(2)该计息期的最后一个重臵期应于紧接于计息期的未经营业日准则调整前的原浮动利率支付日(不含)结束。

若该计息期仅有一个重臵日,则重臵期等于计息期。”

4、3.9修改为“前端残段:交易双方约定的不可整除支付周期的首个计息期。若起息日与首期起息日不在同一日,起息日(含)至首期

起息日(不含)为前端残段。前端残段天数不按实际天数调整。”

5、3.12修改为“计算机构:如果计算机构约定为交易双方,且双方无法在一个营业日内就计算机构所负责的计算结果达成一致,每一方均同意服从相关市场上一个主导独立交易商(“独立交易商”)的决定,该独立交易商由双方选择,并且应担任替代计算机构。如果双方无法商定一个独立交易商担任替代计算机构,每一方应选择一个独立交易商,并由该等独立交易商商定一个独立第三方,该第三方应被视为替代计算机构。该等替代计算机构的费用和开支(如有)应由双方平均分担。如果计算机构约定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将根据其发布的计算规则,通过交易系统向交易双方提供支付通知书。“

6、增加“3.15 提前终止选择权。”

1、授权和效力

1.1本细则所指的交易确认行为,是交易成员达成利率互换交易后,对法律条款、机构信息及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补充、修改和确认的行为。

1.2 本细则所指利率互换交易仅包括固定-浮动互换。

1.3.任何通过系统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的交易确认的行为,均视为已经获得该系统用户所属交易成员的充分和完整授权,由该交易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4 交易系统出具的交易确认书(模板见附件)和成交单均是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有效约定,两者内容存在不一致的,以交易确认书为准。

1.5 交易双方在确认时限内均完成对同一笔交易的确认后,交易系统就成交单和确认内容生成交易确认书,该等确认书构成《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所称的交易确认书,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6 本细则就交易确认书条款所述定义适用于交易确认书,若本细则所述定义与《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09年版)》不一致的,以本细则所述定义为准。交易双方可于达成交易时,在成交单补充条款内对交易要素作出约定,补充条款所述定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所述定义为准。

1.7除非交易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截止于确认日(含)经修改及补充的《确认细则》将会适用于该日确认的交易。对《确认细则》的任何修改和补充自交易中心发布之日起生效。

2、交易确认流程

2.1 确认前相关设臵

2.1.1 权限设臵

交易成员在设臵操作交易确认业务的系统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时,应在交易系统中为用户设臵利率互换查询、录入及确认权限。拥有查询权限的用户,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本方利率互换交易确认状态、确认操作轨迹及确认书等信息。

拥有录入权限的用户,可通过交易系统逐笔对本方利率互换确认信息进行录入。

拥有确认权限的用户,可通过交易系统对经录入的本方利率互换确认信息进行复核,最终完成确认操作。

2.1.2 交易成员联系方式

交易成员应通过交易系统设臵完整的本方交易成员联系方式,交易确认书将按照该设臵在交易双方基本信息中自动显示交易成员法人代表和地址。

2.1.3 用户信息

拥有利率互换录入或/和确认权限的用户,应通过交易系统设臵完整的用户信息;当该用户在利率互换确认中被设定为联系人时,利率互换确认书将按照此处设臵显示该用户的电话号码和传真号。

2.1.4 账户信息

交易成员应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资金账户信息设臵,完整填写资金账户户名、资金账号、资金开户行名称和支付系统行号。交易确认书将按照该等设臵在账户信息中自动显示交易成员资金账户信息。

2.2 确认内容

交易系统根据每笔成交单内容生成待确认的未到期交易信息,交易成员可通过交易系统对本方通过交易系统于五个工作日(包括交易日,以下均指包含该日)内达成的利率互换交易进行确认;交易系统出具的成交单是交易双方就交易条款达成的一致约定,该等交易条款不可在确

认过程中修改或变更。

2.3 确认操作

2.3.1 录入

拥有录入权限的用户,通过交易系统逐笔进行本方确认信息的初审录入,核实本方基本信息、一般条款、交易双方支付条款、账户信息、补充条款,补充或修改联系人信息。录入操作须保证确认信息填写完整;只有拥有录入权限的用户方能对已录入确认信息进行再次录入。

2.3.2 确认

拥有确认权限的用户,通过交易系统逐笔对已完成录入操作的确认信息进行复审,核实本方基本信息、一般条款、交易双方支付条款、账户信息、补充条款。复核操作不可对已录入确认信息进行调整。

2.3.3 确认完成

本方确认信息复核完成后,视为本方确认完成;当交易双方均完成对同一笔交易的确认操作时,该笔交易确认完成,交易系统向交易双方出具完整的交易确认书,交易双方受交易确认书所载全部条款的约束。

交易双方或一方在一笔交易达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确认的,交易系统将视作该笔交易未成功确认,不可再进行确认操作。

2.4 信息查询

2.4.1 确认状态

交易系统区分本方、对手方逐笔显示交易的确认状态。确认操作前,状态显示为“待录入”;录入完成后,状态显示为“待确认”;复核完成后,状态显示为“已确认”。交易双方确认状态皆显示为“已确认”的,该笔交易确认完成。

交易成员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本方交易确认信息。

2.4.2 确认操作轨迹

系统提供交易确认操作轨迹查询,交易成员可通过交易系统逐笔查询交易确认操作情况,包括用户名、操作内容及操作时间点。

2.4.3 确认书

在录入、复核过程中,系统提供确认书的预览功能;确认完成后,系统提供确认书的查询、展示、下载功能。

2.5 应急操作

2.5.1 应急确认

交易成员对成交日期在五个工作日前的未到期利率互换交易进行确认的,应通过交易中心场务以应急方式进行。应急操作流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细则》办理(以下同)。若双方均未通过系统完成确认,双方均应向交易中心提交应急确认申请单;若一方已经通过交易系统完成确认操作,则只需未确认一方向交易中心提交应急确认申请单。

2.5.2 修改确认书

交易成员需修改确认书的,应通过交易中心场务以应急方式进行。交易中心场务对确认书的修改仅限于可由交易成员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确认时可增加、修改的要素。

2.5.4 成交单修改

交易成员可于交易日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向交易中心申请应急修改成交单。若申请修改时交易双方尚未完成确认,则成交单修改后,交易系统自动更新该笔交易的待确认信息,本方确认状态为待录入,对手方确认状态为未确认。

若申请修改时交易双方已完成确认,应向交易中心提交《利率互换(固定-浮动)交易确认书撤销/修改申请单》。交易中心将根据上述申请单应急修改成交单和交易确认书。

2.5.5 成交单撤销

交易成员可于交易日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向交易中心申请应急撤销成交单。

若申请撤销成交单时交易双方尚未完成确认,则成交单撤销后,该笔交易不可再进行确认操作。若申请撤销时交易双方已完成确认,应向交易中心提交《利率互换(固定-浮动)交易确认书撤销/修改申请单》,交易中心将根据上述申请单应急撤销成交单和交易确认书。

3、定义

3.1 支支付日:若存在前端残段,则首个支付日与首期起息日相同,之后所有支付日根据首期起息日与支付周期进行推算。若不存在前端残段,支付日根据起息日与支付周期推算。当支付日按支付周期推算,且支付周期为整月或月的倍数时,支付日为按照该支付周期推算的相应月份中与首期起息日相同的一日(若按照该计息期推算的相应月份中找不到与首期起息日相同的一日,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支付日根据约定的营业日准则调整。

3.2 支付周期:天、周、两周、月、季、半年、年、到期支付,用以推算支付日;在计算支付日时,支付周期为季、半年、年,则等同于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

3.3 计息期:一个支付日(含)至下一支付日(不含)为一个计息期,首个计息期为首期起息日(含)至首个支付日(不含),但若约定计息天数不按实际天数调整,则计算计息期时应使用根据营业日准则调整前的原支付日。

3.4 重臵频率:每天、周、两周、月、季、半年、年一次,用以推算重臵日。在计算重臵日时,若重臵频率为季、半年、年,则等同于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

3.5重臵日:就一个计息期而言,重臵日从计息期首日按重臵频率依次推算,当重臵频率为整月或月的倍数时,重臵日为按照该重臵频率推算的相应月份中与本计息期首个重臵日相同的一日(若按照该计息期推算的相应月份中找不到与首期起息日相同的一日,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重臵日不按照营业日准则调整。

3.6重臵期:就一个计息期而言,指相邻两个重臵日间隔的天数。若约定计息期按实际天数调整,则(1)首个重臵日为该计息期的第一日,且(2)该计息期内的最后一个重臵期应随所在计息期结束而结束。若约定计息期不按实际天数调整,且实际支付日根据营业日准则进行了调整,则(1)首个重臵日为该计息期的第一日,且(2)该计息期的最后一个重臵期应于紧接于计息期的未经营业日准则调整前的原浮动利率支付日(不含)结束。

若该计息期仅有一个重臵日,则重臵期等于计息期。

3.7首次利率确定日:指交易双方约定确定起息日参考利率水平的日期。

3.8 利率确定日:指确定某个重臵日参考利率水平的日期。首次利率确定日由交易双方约定,其他利率确定日则根据起息日与首次利率确定日之间间隔的工作日数量,确定每次重臵日与相应利率确定日之间间隔的工作日数量。利率确定日适用上一营业日准则。

3.9前端残段:交易双方约定的不可整除支付周期的首个计息期。若起息日与首期起息日不在同一日,起息日(含)至首期起息日(不含)为前端残段。前端残段天数不按实际天数调整。

3.10首期起息日:若存在前端残段,首期起息日为前端残段之后首个计息期的第一天;若不存在前端残段,首期起息与起息日为同一天。

3.11 首期定期支付日:若存在前端残段,首期定期支付日为前端

残段之后首个计息期的支付日;若不存在前端残段,首期定期支付日则为首个计息期的支付日。

3.12 计算机构:计算机构:如果计算机构约定为交易双方,且双方无法在一个营业日内就计算机构所负责的计算结果达成一致,每一方均同意服从相关市场上一个主导独立交易商(“独立交易商”)的决定,该独立交易商由双方选择,并且应担任替代计算机构。如果双方无法商定一个独立交易商担任替代计算机构,每一方应选择一个独立交易商,并由该等独立交易商商定一个独立第三方,该第三方应被视为替代计算机构。该等替代计算机构的费用和开支(如有)应由双方平均分担。如果计算机构约定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将根据其发布的计算规则,通过交易系统向交易双方提供支付通知书。

3.13 参考利率的信息后备机制:

如果参考利率于计息期内任何利率确定日变得暂时或永久不可获得,则参考利率为计算机构将在当时,或在稍后尽可能快的时间内,从相关银行间市场的四家主要交易商(由计算机构秉持公平公开的原则作出选择)处获取的利率报价。如果计算机构在该日结束营业之前收到四个该等利率报价,则适用的利率应为所获取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去掉最高及最低报价进行计算)。如果计算机构在上述时间内收到两个或三个报价,则适用的利率应为该等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计算机构在上述时间内只获取一个报价或没有获取任何报价,则由计算机构秉持商业合理性以及公平公开的原则确定利率。

3.14 营业日:指北京的银行营业时间。

3.15 提前终止选择权。

交易双方在交易确认书补充条款内约定可选择提前终止日的,相关事项遵循以下条款:

(1)可选择提前终止日。可选择提前终止日是指交易双方约定的该笔交易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的日期。

(2)提前终止选择权。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另一方发送行权通知。行权通知是行权方通过传真、电子传输系统、电子交易系统等方式向另一方发出要求执行提前终止选择权的不可撤销的通知。行权通知应于不迟于可选择提前终止日(不含该日)的前五个营业日送达该另一方。

(3)行权方行使提前终止选择权后,则自生效的可选择提前终止日起,就全部提前终止而言,该笔交易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及责任终止;就部分提前终止而言,该笔交易提前终止的名义本金金额项下所有权利、义务及责任相互终止,部分提前终止不影响交易双方依据原交易有效约定的规定在提前终止日之后(含)该笔交易剩余名义本金金额部分所对应的任何权利、义务及责任。全部提前终止或部分提前终止均不影响交易双方在提前终止日之前(不含该日)就所指交易项下已经产生但尚未履行或履行完毕的任何支付义务。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提前终止选择权默认为全部提前终止选择权。

(4)提前终止应付额。行权方行使提前终止选择权后,交易双方以估值日为基准协商确定提前终止应付额。除非另有约定,估值日为提前终止日前一个营业日。

交易双方在估值日北京时间上午11:00或之前不能就提前终止应付额达成一致的,由交易确认书中指定的计算机构计算提前终止应付额。若计算机构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参照《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第九条第二款第三点,采用替代交易法计算该交易提前终止部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提前终止应付额。交易中心在估值日北京时间18:00之前将提前终止应付额通知交易双方。

提前终止应付额为负的一方应当向提前终止应付额为正的一方支付数额等于提前终止应付额绝对值的金额。交易双方应在提前终止日后的第五个营业日(含)或之前完成可选择提前终止应付额的收付。

4、附则

4.1 交易中心为交易成员通过其他方式达成的利率互换交易提供交易确认服务的,将另行制订办法。

4.2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交易中心。

4.3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利率互换交易确认书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因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据此要求2019年8月20日起,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但2019年8月19日前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1、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8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25%,5年期以上LPR为4.8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2、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9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20%,5年期以上LPR为4.8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3、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10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20%,5年期以上LPR为4.8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 之前有效。

4、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1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15%,5年期以上LPR为4.80%。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 之前有效。 5、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12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15%,5年期以上LPR为4.80%。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 之前有效。 6、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0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15%,5年期以上LPR为4.80%。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7、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2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05%,5年期以上LPR为4.7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8、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0年3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05%,

利率互换例题复习过程

利率互换例题

利率互换例题 甲公司借入固定利率资金的成本是10%,浮动利率资金的成本是 LIBOR+0.25% ;乙公司借入固定利率资金的成本是12%,浮动利率资金的成本是LIBOR+0.75%。假定甲公司希望借入浮动利率资金,乙公司希望借入固定利率资金。问: (1)甲乙两公司间有没有达成利率互换交易的可能性? (2)如果他们能够达成利率互换,应该如何操作? (3)各自承担的利率水平是多少? (4)如果二者之间的利率互换交易是通过中介(如商业银行)达成的,则各自承 担的利率水平是多少? 甲乙两公司的融资相对比较优势 如果甲公司借入固定利率资金,乙公司借入浮动利率资金,则二者借入资金的总成本为:LIBOR+10.75%。 如果甲公司借入浮动利率资金,乙公司借入固定利率资金,则二者借入资 金的总成本为:LIBOR+12.25% ;

由此可知,第一种筹资方式组合发挥了各自的优势能降低筹资总成本,共 节约1.5%, 即存在“免费蛋糕”。但这一组合不符合二者的需求,因此,应进行 利率互换。 互换过程为:甲公司借入固定利率资金,乙公司借入浮动利率资金,并进 行利率互换, 甲公司替乙公司支付浮动利率,乙公司替甲公司支付固定利率。 假定二者均分“免费蛋糕”,即各获得0.75%,则利率互换结果如下图所示: LIBOR-0.5% 10% LIBOR+0.75 固定利率债权 在这一过程中,甲公司需要向固定利率债权人支付 10%的固定利率,向乙 公司支付LIBOR-0.5%的浮动利率(直接借入浮动利率资金需要支付 LIBOR+0.25%,因获得0.75%的免费蛋糕,因此,需向乙公司支付 LIBOR- 0.5%),并从乙公司收到10%的固定利率,因此,甲公司所需支付的融资总成 本为:10%+LIBOR-0.5%-10%= LIBOR-0.5%,比他以浮动利率方式直接筹资节 约 0.75%。 乙公司需要向浮动利率债权人支付 LIBOR+0.75%的浮动利率,向甲公司支 付10%的固 定利率,并从甲公司收到 LIBOR-0.5%的浮动利率,因此,乙公司 所需支付的融资总成本为: LIBOR+0.75%+10%-( LIBOR-0.5%)=11.25%,比 他以固定利率方式直接筹资节约 0.75%。 乙公司应该向甲公司净支付:10%-(LIBOR-0.5%)=10.5%-LIBOR 加入中介(如商业银行),并假定三者均分“免费蛋糕”,则利率互换结果如 甲公司 10 % 乙公司 浮动利率债权

宝洁公司带杠杆利率互换交易案例

宝洁-信孚银行带杠杆利率互换交易案例 自1996年以来信孚银行就一直是宝洁公司的主银行之一。在1985——1993年一直担当宝洁公司债券发行的发行银行,并为宝洁公司提供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咨询服务。从1993-1994年宝洁公司与信孚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互换协议,这些协议有普通型互换又有复杂的杠杆互换。 1993年10月,宝洁公司就与信孚银行商议,希望用一个新的互换协议来代替目前将要到期的固定对浮动利率的利率互换协议。在这个协议中宝洁公司收取固定利率而支付市场商业票据利率,可以减少40个基点的利息。宝洁公司希望能获得相似的互换协议,并且能获得较低的利率支付。 对此,信孚银行为宝洁公司提供了三种选择:一个是普通型互换,两个是带有杠杆属性的互换。经过商议和修改,宝洁公司选择了其中一个杠杆互换即5/30年收益关联互换。 1993年11月2日,宝洁公司与信孚银行签署了这份5年期的互换。此互换为半年结算,名义本金为2亿元。信孚同意向宝洁支付5.3%的年利率,同时宝洁同意向信孚支付的利率为30填商业票据利率的日平均利率减去75个基点再加上一个利差,利差在前6个月得支付期设置为零。以后9期按同一利差在6个月后,也就是1994年5月4日设定,它被实质为等于当日5年期CMT利率和30年期国债价格的一个函数

5=max{0,[98.5-30100}5.78% CMT 年期利率利差年期国债价格]/ 1994年由于美国的紧缩政策,造成了利率急剧上升。到1994年5月4日,也就是设定利率的日期,5年期CMT 利率已经由5.02%上升到 6.71%,并且30年国债价格为86.843,收益率为 7.35%。若继续此交易,宝洁公司的损失将超过1亿美元。 (二)、宝洁和信孚的交易动机分析 对于宝洁 (1) 最小化利率风险,降低财务成本; (2) 在利率小幅上扬过程中,利差也会保持为零,且可以节约 75bps ; (3) 美国利率持续下跌,宝洁认为将来还会惯性下跌。 对于信孚: (1) 信孚银行是较早开始复杂衍生产品买卖的银行,在 1993年,该银行有31%的利润来源于衍生品交易; (2) 信孚作为金融机构有较好的产品设计能力和风险控 制能力,并能通过寻找其他对手方,将风险予以对 冲或者转嫁。 (三) 合约分析 1. 合约内容 起始日期: 1993年11月2日 期 限: 5年 支付方式: 半年一付 本 金: 2亿美元 利差计算: 首个结算日不用支付利差,之后的四年半支付的利差数额固定,

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水平影响因素研究

Analysis on the influence factors of 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特此声明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年月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人完全了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如下各项内容: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采用影印、缩印、扫描、数字化或其它手段保存论文;学校有权提供目录检索以及提供本学位论文全文或部分的阅览服务;学校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送交论文; 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者其它方式合理使用学位论文,或将学位论文的内容编入相关数据库供检索;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年月日导师签名:年月日

摘要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以银行为主的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同业拆借市场融通资金来调节资金头寸,解决短期资金的需求。而同业拆借利率是社会金融体系运行重要指标,可以直接反映出银行间的流动性余缺程度并间接反映出全社会金融体系内的资金价格。通过对我国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的研究,有助于中央银行有效地制定经济金融政策,保障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有助于各商业银行提高利率风险管理水平,优化金融资产配置;同时也有助于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发展。 本文通过建立结构向量自回归模型,对通货膨胀、广义货币供应量、人民币汇率以及股票市场价格指数等影响我国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的因素进行了定性与定量分析,并运用脉冲响应函数和方差分解等技术,分析了各因素之间对利率影响水平的显著性。通过研究,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商业银行对利率风险的重视程度,有助于银行对利率敏感性资产做出合理配置,在提升企业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增强盈利能力等方面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关键词: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SV AR模型,利率风险 I

最新人民币利率互换协议(样本)

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协议 编号:SH-CNYIRS-08XXX 甲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方于ⅩⅩ年月日出具的编号为SU-CNYIRS08XXX 的《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指令书》,乙方已经接受甲方指令条件并达成交易。经平等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上述指令所涉交易内容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本协议项下所称的“交易”是指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具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人民币本金交换现金流的行为,其中一方的现金流根据浮动利率计算,另一方的现金流根据固定利率计算。

二、交易内容 1、利率互换开始日期:ⅩⅩ年月日 2、利率互换结束日期:2016年月日(从开始日起1年整, 如遇非北京工作日向后顺延); 3、名义本金金额:人民币700,000,000.00元; 4、甲方支付浮动利率:SHIBOR O/N; SHIBOR O/N:指中国同业拆借中心每天上午9:30左右发布的当日隔夜拆借定盘利率; 5、浮动利率重置: 1)每季度为一个付息期; 2)付息期内,每1天为一个计息期,浮动利率SHIBOR O/N 每天重置; 3)首个计息日利率为ⅩⅩ年月日的SHIBOR O/N,即%,以后每个工作日重置SHIBOR O/N 4)如利率重置日为非工作日,则以该重置日前一个工作日的SHIBOR O/N作为该日的利率; 6、浮动利率计息基础:Act/365,复利; 7、乙方支付固定利率:%;

8、固定利率计息基础:Act/365,单利; 9、利息支付日:每季度支付一次。 10、计息调整惯例:调整(Adjusted)。即:按假日调整后的实 际付息日计算当期利息; 11、工作日调整惯例:修正的下一工作日(Modified Following)。即:如果协议付息日为国家法定假日,先检查 下一工作日是否跨入了下一个日历月,如果没有跨入下一日 历月,就调整到下一工作日;如果跨入了下一个日历月,就 调整到协议付息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12、银行工作日:北京 13、利息计算方:* *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分行 14、结算账户: 15、交易适用法律:中国法律及法规 三、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进行本协议项下交易的目的是防范风险或保值,不违反国家

人民币利率互换协议样本样本

人民币利率互换协议样本样本 人民币利率互换协议样本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协议编号:SH--YIRS--08XXX甲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乙方”根据甲方于月日出具的编号为SU--YIRS08XXX的《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指令书》,乙方已经接受甲方指令条件并达成交易。 经平等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上述指令所涉交易内容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本协议项下所称的“交易”是指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具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人民币本金交换现金流的行为,其中一方的现金流根据浮动利率计算,另一方的现金流根据固定利率计算。 二、交易内容 11、、利率互换开始日期:月日 22、、利率互换结束日期:月日(从开始日起11年整,如遇非北京工作日向后顺延); 33、、名义本金金额::人民币700,000,; 44、、甲方支付浮动利率:SHIBOR O/N;SHIBOR O/N:指中国同业拆借中心每天上午99::030左右发布的当日隔夜拆借定盘利率;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55、、浮动利率重置::11)每季度为一个付息期;22每)付息期内,每11天为一个计息期,浮动利率N SHIBOR O/N每天重置;33)首个计息日利率为月

的日的SHIBOR O/N,即%,以后每个工作日重置SHIBORO/N44)如利率重置日为非工作日,则以该重置日前一个工作日的N SHIBORO/N作为该日的利率; 66、、浮动利率计息基础:Act/365,复利; 77、、乙方支付固定利率::%; 88、、固定利率计息基础:Act/365,单利; 99、、利息支付日::每季度支付一次。 10、、计息调整惯例::调整(Adjusted)。 即::按假日调整后的实际付息日计算当期利息; 11、、工作日调整惯例::修正的下一工作日(Modified Following)。 即::如果协议付息日为国家法定假日,先检查下一工作日是否跨入了下一个日历月,如果没有跨入下一日历月,就调整到下一工作日;如果跨入了;下一个日历月,就调整到协议付息日的前一个工作日;12、、银行工作日::北京 13、、利息计算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14、结算账户:: 15、交易适用法律::中国法律及法规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三、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1、甲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进行本协议项下交易的目的是防范风险或保值,不违反国家任何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甲方真实意愿的表示,甲方就此已依法和依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全部审批手续,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获得了上级主管部

新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新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因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据此要求2019年8月20日起,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但2019年8月19日前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1、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8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25%,5年期以上LPR为4.8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

布LPR之前有效。 2、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9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20%,5年期以上LPR为4。8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3、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10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20%,5年期以上LPR为4。85%。以上LPR 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4、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1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15%,5年期以上LPR为4。80%。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5、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12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15%,5年期以上LPR为4.80%。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6、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0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15%,5年期以上LPR为4.80%。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7、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

银行知识:同业拆借、同业拆放、存放同业之间的区别

银行知识:同业拆借、同业拆放、存放同业之间的区别一、同业拆放/借 同业拆放就是你头寸在一定期限内多出一部分余额的时候,将这笔钱借给同业收取利息的一种业务(但是和信贷业务不同,不占用信贷额度)。 同业拆放分为线上和线下条件:需要拆出方对拆入方进行授信,和存放同业共享综合授信额度。(同业拆放都是指信用拆放,不涉及质押物的。) 期限:从1天到360天不等。实际操作中线上为1D,7D,14D,1M就差不多了,不会再长了;而线下则最短为7天,也有半年一年的时候。 计息:参照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每天9:30就出来了是固定值,有时候也参照银行间市场的质押回购利率(Repo),这个只要没有闭市都会波动,是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值,但按业内行规一般情况下10:30左右就稳定了。线上一般加点10~50个BP(BasicPoint,基点,你可以理解为0.01%),线下则贵一点,一般50~200BP都有可能。 风险:占用风险资产,根据新的巴III(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原始期限3个月内20%,3个月以上25%,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是按照100%。老版的,原始期限4个月内,0%,4个月内20%,其他金融机构100%。不占用信贷规模。

实战意义:一般当司库配置债券(用以回购)不足以覆盖头寸缺口的时候,一般会用信拆作为辅助融入工具,从对手方角度来说,用信用拆出可以稍微多赚一丢丢。而且从机构内部资金分配角度出发,可能回购借不到的钱,信拆反而能借到。现在因为已经有银行间市场,自动生成拆借合同,所以用线下的已经比较少了。而且线下的话合同细节、清算流程存在一定操作风险,如果线下的话宁可用同业存放、存放同业,风险小一点。毕竟拆放是你把钱打到其他银行账户上,存放是你把钱转到自己(在其他银行)的账户上。线上比线下价格便宜。 二、同业借款 除了非银机构之外,主发起行业可以外资银行或者村镇银行授信进行同业借款,(其中村镇银行我在下面文章中提到过有些发起行称作非银,但是风险资产不是按照非银算的)。其中少少流提到的融资能力较差,我理解为没有信用拆借资质。而实际业务中我行一般来讲会采用同业存放的方式,因为比较便利。 此外,总体而言同业借款相对于同业拆借期限较长,风险较大,但用期限和风险来区分同业拆放和同业借款也还是稍微有些模糊的,只能说最大期限借款稍长,信拆稍短,但具体的期限和交易对手方都是不定的。而其实同业借款这项业务本身就没有明确的定义,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但是后来大家反响也不热烈,貌似到现在也没有正规办法推行出来。

利率互换及其交易策略介绍资料讲解

利率互换及其交易策 略介绍

利率互换及其交易策略介绍 一、利率互换简介 利率互换(Interest Rate Swap, IRS),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名义本金,在合同期指定的一系列特定日期按照不同的计息方式交换利息的交易。最常见的利率互换是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的互换,在一系列指定日期,一方须支付浮动利率,另一方则支付固定利率。而在实际结算时,双方只用交付差额,比如在某一指定日期,浮动利率大于固定利率,那么支付浮动利率的交易方支付(浮动利率-固定利率)*名义本金。 利率互换的基本原理是基于比较优势。比较优势理论的核心是指:由于筹资者信用等级不同,所处地理位置不同,对于不同金融工具使用的熟练程度不同,取得资金的难易程度不同等原因,在筹资成本上存在着比较优势。这种比较优势的存在使筹资者能够达成相互协议,在各自领域各展所长,然后相互交换债务,从而达到降低筹资成本或对冲利率风险的目的。 例如:A公司是信用评级为AAA级的大型公司,其固定利率融资成本为7%,浮动利率融资成本为LIBOR+0.4%;B公司是信用评级为BBB的中小型公司,它的固定利率融资成本为8.5%,浮动利率融资成本为LIBOR+0.7%。 表1:A公司与B公司固定、浮动融资利率利差 从上表可以看出,无论是固定利率融资还是浮动利率融资,A公司都拥有绝对优势,但B公司在浮动利率融资上具有比较优势。现假设A公司需要浮动利率资金,B公司需要固定利率资金,双方都需要发挥自己的相对优势,并通过利率互换将这种优势转会化为实际经济利益。因此,A公司按7%的固定利率筹措资金,B公司按LIBOR+0.7%的浮动利率筹措资金然后进行利率互换。于是A和B达成如下互换协议:

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走高原因分析

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走高原因分析 6月23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年内首次突破8%,各项利率再次走高,今天,7天期SHIBOR创出年内新高,达到8.8350%,1个月期SHIBOR也进一步摸高至7.5683%,直逼8%。与此同时,昨日央行发行的1年期央票利率也再次调高9.61个基点,同时并未开展正回购。面对资金紧张的态势,一些大行开始向基金等行业拆入资金,同时各家上市公司也纷纷放下之前的不融资承诺,再度在资本市场上寻求现金流。根据从各方收集到的信息,本次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持续走高有以下原因: 1、今年6月1日起,为了规范市场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存贷比要按照日均来进行考核(之前是按季度末、月度末考核)。由于并没有改变存贷比,只是增加了监管频率,所以对于存贷比偏低的大型银行影响不大,但是由于中小银行头寸较少,甚至有些银行的存贷比已经接近规定上限,一旦存款准备金率进一步上调可能会对资金流动性造成影响。有分析预计新措施实施之后,中小型银行的新增贷款规模可能减少5%。因此,有些银行可能采取高息揽储、有奖储蓄等暂时性的大幅提升存款额,或者是发行理财产品应对存贷比月度日均考核。 2、6月20日,央行年内第六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本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将冻结约3700亿元流动性。受政策调整影响,使原本颇为紧张的银行间市场资金面雪上加霜,再加上季末考核等因素影响逐步加强,预计月底之前资金紧张形势难以缓解,资金利率再次飙升也在所难免。顺德农商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欧志翔对此分析认为,虽然加息在应对通胀压力上会有更好的效果,但出于对经济下滑的忧虑,央行在货币政策的选择上显得更为谨慎。此外,央行希望通过抬升市场利率抑制表外融资需求。从去年四季度开始,随着货币政策的持续紧缩,金融脱媒化的趋势持续扩大,货币政策对经济结构调整的效果也有所降低。上调准备金可以引导货币市场利率上行,从而提升通过信托理财等途径进行表外融资的资金成本,抑制房地产等受调控行业的资金需求。 3、来自券商的债券研究人士认为,导致货币市场利率飙升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市场紧缩预期并没有因为准备金率政策出台而消减,相反市场对于加息的预期渐趋强烈,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银行间市场除了短期利率飙升外,中长期利率同样大幅上升。 4、由于银行业内的资金普遍出现紧张态势,银行间拆放利率已经达到了年内新高,从业内拆入资金的难度加大。银行往往采用质押式回购的方式向保险公司、基金及券商处融入短期资金,而由于近期资

郑振龙《金融工程》第2版课后习题(互换的定价与风险分析)【圣才出品】

郑振龙《金融工程》第2版课后习题 第七章互换的定价与风险分析 1.假设在一笔互换合约中,某一金融机构每半年支付6个月期的LIBOR,同时收取8%的年利率(半年计一次复利),名义本金为l 亿美元。互换还有1.25年的期限。3个月、9个月和15个月的LIBOR(连续复利率)分别为10%、10.5%和11%。上一次利息支付日的6个月LIBOR 为10.2%(半年计一次复利)。试分别运用债券组合和FRA 组合计算此笔利率互换对该金融机构的价值。 答:(1)运用债券组合计算该笔利率互换的价值 ①现金流交换日交换的固定利息额) (04.0)2/%8(1亿美元=?=K 根据固定利率债券定价公式有: )(9824.004.104.004.025.111.075.0105.025.01.0亿美元=++=?-?-?-e e e B fix ; ②下一交换日应交换的浮动利息额)(051.0)2/%2.10(1* 亿美元=?=K )(0251.1)051.01(25.01.0亿美元=+=?-e B fl ; ③由题意可知,该金融机构是互换空头,即浮动利率的支付者,则其利率互换的价值为:(亿美元)互换-0.0431.0251-0.9824==-=fl fix B B V 。 (2)运用FRA 组合计算该笔利率互换的价值 6个月计一次复利的8%对应的连续复利利率为=+)2/%81ln(27.84%。 计算该金融机构每次交换后的FRA 价值。 ①3个月后交换的FRA 价值为:-0.011= )e e -(e ×10.25-10%0.510%0.57.84%???(亿美 元); ②3个月到9个月的远期利率为:0.1050.750.100.250.10750.5?-?=

同业拆借业务介绍 一、什么是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 ...

同业拆借业务介绍 一、什么是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根据借贷关系同业拆借的参与者分为资金拆出方及拆入方,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中,由于存放款的变化、汇兑收支增减等原因,在一个营业日终了时,往往出现资金收支不平衡的情况,资金不足者要向资金多余者融入资金以平衡收支,于是产生了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相互拆借的需求。资金多余者向资金不足者贷出款项,称为资金拆出;资金不足者向资金多余者借入款项,称为资金拆入。 二、同业拆借利率的确定 在直接交易情况下,拆借利率由双方自由议定的。通常交易双方可参考利率为Shibor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 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18家商业银行组成报价团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交易双方再根据社会资金的松紧程度和供求关系通过直接协商确定拆借利率。 三、同业拆借的意义及作用 (1)满足资金调剂需求,在保持足够流动性以满足支付需求的同时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 (2)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实现最优的资产期限和种类组合。

(3)流动性风险缓冲,一旦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临时流动性需求,金融机构可在不必出售那些高盈利性资产情况下,很容易地通过同业拆借市场从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短期资金来获得流动性。这样,既避免了因流动性不足而可能导致的危机,也不会减少预期的资产收益。 (4)同业拆借市场利率通常被当作基准利率,对整个经济活动和宏观调控具有特殊的意义,同业拆借利率的高低灵敏地反映着货币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 四、财务公司同业拆借业务开展情况 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目前已取得16家金融机构同业授信,授信额度达到56亿元,与多家金融机构开展同业拆借交易,今年前5个月累计交易金额达98亿元,极大地提高了公司服务集团主业的能力,提升了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流动性和盈利性。 资金结算部 2013年5月30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交易确认细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交易确认细则 (2012年8月修订) 本细则旨在规范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参与者(以下简称“交易成员”)使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确认的行为,明确交易双方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的利率互换交易术语定义。除非本细则另有规定,交易系统、交易成员、系统用户、成交单、交易要素的定义适用《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交易中心不保证本细则所载文字、公式、说明、陈述及任何其它项目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交易中心对因使用或信赖本细则中任何所载内容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特定的、直接的、间接的、意外的、可意识到的各种收入或盈利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细则及所附《利率互换交易确认书》模板的著作权归属交易中心,交易成员可在交易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中予以部分或全部引用,其他单位或个人基于非营利性目的可予以摘录、引用,但必须注明出处。除上述使用方式外,未经交易中心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经营、复制、翻译或分发本细则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交易中心将在不作特定通知的情况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市场发展变化、市场建议、系统升级等情况不定期更新或修订本细则及附件并及时公布最新版本,并对最新版本的修订情况进行说明。 版权所有?中国外汇交易中心2012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Copyright ? 2011China Foreign Exchange Trade 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修订说明 1、3.1修改为“支付日:若存在前端残段,则首个支付日与首期起息日相同,之后所有支付日根据首期起息日与支付周期进行推算。若不存在前端残段,支付日根据起息日与支付周期推算。当支付日按支付周期推算,且支付周期为整月或月的倍数时,支付日为按照该支付周期推算的相应月份中与首期起息日相同的一日(若按照该计息期推算的相应月份中找不到与首期起息日相同的一日,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支付日根据约定的营业日准则调整。” 2、3.5修改为“重臵日:就一个计息期而言,重臵日从计息期首日按重臵频率依次推算,但重臵频率与支付周期相同的,则计息期内不发生重臵。重臵期为整月或月的倍数且在计息期内发生重臵的,重臵日为按照该重臵频率推算的相应月份中与本计息期首个重臵日相同的一日(若按照该计息期推算的相应月份中找不到与起息日相同的一日,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 3、3.6修改为“重臵期:就一个计息期而言,指相邻两个重臵日间隔的天数。若约定计息期按实际天数调整,则(1)首个重臵日为该计息期的第一日,且(2)该计息期内的最后一个重臵期应随所在计息期结束而结束。若约定计息期不按实际天数调整,且实际支付日根据营业日准则进行了调整,则(1)首个重臵日为该计息期的第一日,且(2)该计息期的最后一个重臵期应于紧接于计息期的未经营业日准则调整前的原浮动利率支付日(不含)结束。 若该计息期仅有一个重臵日,则重臵期等于计息期。” 4、3.9修改为“前端残段:交易双方约定的不可整除支付周期的首个计息期。若起息日与首期起息日不在同一日,起息日(含)至首期

金融工程学作业题目+答案7

《金融工程学》作业七 第7章 第17节结束时布置 教材第130页 1、2、3、4 1. 假设在一笔互换合约中,某一金融机构每半年支付6个月期的LIBOR ,同时收取8%的年利率(半年计一次复利),名义本金为1亿美元。互换还有1.25年的期限。3个月、9个月和15个月的LIBOR (连续复利率)分别为10%、10.5%和11%,上一次利息支付日的6个月LIBOR 为10.2%(半年计一次复利)。试分别运用债券组合和FRA 组合计算此笔利率互换对该金融机构的价值。 答:(1)运用债券组合: 从题目中可知$400k =万,*$510k =万,因此 0.10.250.1050.750.111.2544104$0.9824 fix B e e e -?-?-?=++=亿美元 ()0.10.25100 5.1$1.0251 fl B e -?=+=亿美元 所以此笔利率互换对该金融机构的价值为 98.4-102.5=-427万美元 (2)运用FRA 组合: 3个月后的那笔交换对金融机构的价值是 ()0.10.250.51000.080.102107e -???-=-万美元 由于3个月到9个月的远期利率为 0.1050.750.100.250.10750.5?-?= 10.75%的连续复利对应的每半年计一次复利的利率为 () 0.1075/221e ?-= 0.11044 所以9个月后那笔现金流交换的价值为 ()0.1050.750.51000.080.11044141e -???-=-万美元 同理可计算得从现在开始9个月到15个月的远期利率为11.75%,对应的每半年计一次复利的利率为12.102%。 所以15个月后那笔现金流交换的价值为 ()0.111.250.51000.080.12102179e -???-=-万美元 所以此笔利率互换对该金融机构的价值为 107141179427---=-万美元 2. 请解释协议签订后的利率互换定价和协议签订时的互换定价有何区别。 答:协议签订后的利率互换定价,是根据协议内容与市场利率水平确定利率互换合约的价值。对于利率互换协议的持

什么是利率互换

利率互换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人民币本金交换现金流的行为,其中一方的现金流根据浮动利率计算,另一方的现金流根据固定利率计算。在央行的《通知》颁布后,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光大银行完成了首笔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该笔协议的名义本金为人民币50亿元,期限10年,由光大银行支付固定利率、开发银行支付浮动利率。 利率互换这个调换是双方的,如甲方以固定利率换取乙方的浮动利率,乙方则以浮动利率换取甲方的固定汇率,故称互换。互换的目的在于降低资金成本和利率风险。利率互换与货币互换都是于1982年开拓的,是适用于银行信贷和债券筹资的一种资金融通新技术,也是一种新型的避免风险的金融技巧,目前已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 利率互换产生的原因 利率互换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存在着这样的两个前提条件: ①存在品质加码差异 ②存在相反的筹资意向 利率互换的优点 ①风险较校因为利率互换不涉及本金,双方仅是互换利率,风险也只限于应付利息这一部分,所以风险相对较小; ②影响性微。这是因为利率互换对双方财务报表没有什么影响,现行的会计规则也未要求把利率互换列在报表的附注中,故可对外保密; ③成本较低。双方通过互换,都实现了自己的愿望,同时也降低了筹资成本; ④手续较简,交易迅速达成。利率互换的缺点就是该互换不像期货交易那样有标准化的合约,有时也可能找不到互换的另一方。 利率互换的交易机制 利率互换是受合同约束的双方在一定时间内按一定金额的本金彼此交换现金流量的协议。在利率互换中,若现有头寸为负债,则互换的第一步是与债务利息相配对的利息收入;通过与现有受险部位配对后,借款人通过互换交易的第二步创造所需头寸。利率互换可以改变利率风险。 固定利率支付者:在利率互换交易中支付固定利率;在利率互换交易中接受浮动利率;买进互换;是互换交易多头;称为支付方;是债券市场空头;对长期固定利率负债与浮动利率资产价格敏感。浮动利率支付者:在利率互换交易中支付浮动利率;在利率互换交易中接受固定利率;出售互换;是互换交易空头;称为接受方;是债券市场多头;对长期浮动利率负债与固定利率资产价格敏感。

同业拆借利率影响因素问题研究

同业拆借利率影响因素问题研究 【摘要】同业拆借利率是银行同业之间的短期资金借贷利率,它及时体现了资金供求关系状况,是最为敏感的市场利率。同业拆借利率是商业银行决定存贷款利率的重要标准,也是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控,制定货币政策的有效依据。本文通过从资金供求状况、同业拆借替代融资渠道以及拆借行为动机三个直接影响我国同业拆借利率的角度进行研究,对丰富当前我国同业拆借利率影响因素研究具有理论意义,研究结论对完善我国同业拆借利率,促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影响因素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作为金融机构之间互相融通资金的市场,是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业拆借利率的相关研究一直是金融界关注的主题,特别是对同业拆借利率影响因素的分析已成为学术界研究货币市场利率的热点问题。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自1996年推出以来,从最初的混乱、分散、无序一步步走向规范、统一和有序,但由于同业拆借市场是充满不确定性的要素市场,信息、资金的快速流动会使同业拆借利率频繁变化,引起市场剧烈的波动导致同业拆借市场价格机制的扭曲,阻碍同业拆借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全面分析同业拆借利率影响因素对完善我国同业拆借市场,推动同业拆借利率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1.同业拆借概述 同业拆借市场其实质是因资金在银行间分布不均匀而形成的,它的主要作用在于调节商业银行的短期流动资产。正常情况下,平均同业拆借利率应该在平均存款利率、平均贷款利率之间,并受供给和需求的影响。同业拆借市场是我国货币市场资金的主要来源,主要拆出者是国有商业银行,占整个市场量的60%以上,主要拆人者是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就是指拆出银行向拆人银行收取的利息。 同业拆借利率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个重要成本标准,也是商业银行决定贷款利率与存款利率的重要标准。除了向国外借款、在同业拆借市场借款外,商业银行还可以从其他途径获得短期资金来维持短期流动资产率。比如,回购市场、国债银行间会员市场等等,这些市场能够获得的资金量影响同业拆借市场的需求。同时商业银行的机会成本直接影响银行的超额准备金持有量,进一步影响同业拆借市场供求关系。 2.货币市场资金供求影响同业拆借利率 影响货币市场资金供求的主要因素有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回购利率以及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与存款总额比值,货币流动性比例等相关指标。 2.1货币流动性比例

基于VAR模型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与回购利率之间关系的实证分析

基于V AR模型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与回购利率之间关系的实证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关于基准利率的选择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本文利用2004年1月到2013年6月的月度数据,采用协整检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脉冲响应函数和方差分解方法对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与回购利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并根据实证分析的结论提出一些政策和建议。 关键字:拆借利率;回购利率;协整检验;方差分解 一、引言 2013年7月20日央行宣布,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七折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意味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与此同时,央行还表示在适当的时机,也会放开存款利率上限。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加快,关于基准利率的选择问题,越来越受到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关注。在我国货币市场上,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和回购利率都占据着主导地位,关于他们谁最适合作为基准利率有待研究。 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和回购利率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一方面,由于回购利率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之间存在着替代关系,因此,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与回购利率的走势相反。当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上升时,投资者转向回购市场融通资金,当回购利率上升时,投资者转向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另一方面,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与回购利率都是货币市场上重要的利率,是市场资金供求情况的风向标,当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上升时,意味着市场资金流动性减少,整个市场对资金的需求相应的上升,所以回购利率会跟随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呈同方向的变动。 基于以上理论,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希望找出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与回购利率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判断当前谁最适合作为我国的基准利率。另外,影响货币市场资金供求最直接的因素就是货币供给量的增减。当货币供给量减少时,市场上货币流动性减弱,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和回购利率上升;当货币供给量增加时,市场上货币流动性增强,从而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和回购利率下降。因此,货币供给量的变动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和回购利率成负相关关系。由于货币供给量的变动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和回购利率成负相关关系,所以本文在进行实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交易规则试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 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保证“债券通”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关于“债券通”的联合公告,人民银行《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第283号)(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中汇交发〔2015〕第203号,以下简称“《流通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所称“债券通”,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 本规则适用于“北向通”。“北向通”是指境外投资者通

过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制安排。 1.3交易中心为“北向通”提供交易服务。参与“北向通”交易的境内外投资者(以下简称“‘北向通’投资者”)、经人民银行认可的接入交易中心系统并为境外投资者提供客户端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境外电子交易平台”)、承担支持“北向通”相关交易服务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开展“北向通”交易相关业务应遵守本规则。 1.4上述机构开展“北向通”业务,应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为境外投资者了解内地相关法律和规则、业务流程、市场信息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 1.5 “北向通”投资者开展“北向通”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履行交易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二章投资者管理 2.1参与“北向通”交易的境外投资者,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等规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条件。 2.2境外投资者入市流程按照交易中心制定的入市指引办理。交易中心可代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办理银行间债券

利率互换及其交易策略介绍

利率互换及其交易策略介绍 一、利率互换简介 利率互换(Interest Rate Swap, IRS),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名义本金,在合同期指定的一系列特定日期按照不同的计息方式交换利息的交易。最常见的利率互换是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的互换,在一系列指定日期,一方须支付浮动利率,另一方则支付固定利率。而在实际结算时,双方只用交付差额,比如在某一指定日期,浮动利率大于固定利率,那么支付浮动利率的交易方支付(浮动利率-固定利率)*名义本金。 利率互换的基本原理是基于比较优势。比较优势理论的核心是指:由于筹资者信用等级不同,所处地理位置不同,对于不同金融工具使用的熟练程度不同,取得资金的难易程度不同等原因,在筹资成本上存在着比较优势。这种比较优势的存在使筹资者能够达成相互协议,在各自领域各展所长,然后相互交换债务,从而达到降低筹资成本或对冲利率风险的目的。 例如:A公司是信用评级为AAA级的大型公司,其固定利率融资成本为7%,浮动利率融资成本为LIBOR+0.4%;B公司是信用评级为BBB的中小型公司,它的固定利率融资成本为8.5%,浮动利率融资成本为LIBOR+0.7%。 表1:A公司与B公司固定、浮动融资利率利差 从上表可以看出,无论是固定利率融资还是浮动利率融资,A公司都拥有绝对优势,但B公司在浮动利率融资上具有比较优势。现假设A公司需要浮动利率资金,B公司需要固定利率资金,双方都需要发挥自己的相对优势,并通过利率互换将这种优势转会化为实际经济利益。因此,A公司按7%的固定利率筹措资金,B公司按LIBOR+0.7%的浮动利率筹措资金然后进行利率互换。于是A和B达成如下互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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