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感受

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感受
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感受

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感受

为熟悉业务工作,前段时间学习了换届选举的一些相关知识。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感到换届选举是农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选举工作成功与否,关系着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选举工作搞的好,一些能干事、想干事的优秀人才才能被选进班子着力为农村,为村民做出业绩来,才能为农村各项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通过学习,认识到为确保选举工作顺利完成,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狠抓基层基础工作是确保换届选举平稳顺利进行的关键。基层基础工作就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包括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干部管理,特别是各村历史遗留问题,是群众关心的焦点,也是令各级党和政府头疼的难题。难在它的历史性、复杂性、敏感性,稍有处理不当,就会直接影响农村稳定和村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农村工作千头完绪,抓好基层基础工作就抓住了关键,这就需要工作中要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在选举之前排查摸底,化解矛盾。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入户走访等形式,广泛听取村两委、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提前对各村的村委会现状、村民思想动态、村委会竞选人选及存在的突出问题等情况进行了摸排,力争把问题解决在换届之前,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严格依法选举是确保换届选举平稳顺利进行的基本要求。换届选举工作虽然在大原则上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基层实施过程中,选举过程经常出现因选举程序不统一、不严谨,这种看似小问题,却影响了换届选举顺利进行。选举是不允许有任何纰漏,只有规范化、明细化、严格化,依法进行选举,抓住选举过程每一个细节,才能确保换届顺利进行。对选举程序,特别是过去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包括对选民的登记、选票的印制、票箱的设定、公告的格式、选举结果报告单的填写以及投票、唱票、记票等细节必须进行规范,才能保证选举的正常有序地进行。

三、干部素质过硬是确保换届平稳顺利进行的根本因素。选举过程变数大,经常发生突发事件,培养一批理论水平高、政策水平强、工作能力过硬的干部队伍是保证换届选举顺利进行的决定性因素。这就需要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严格培训,培养他们严谨踏实,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不断增强他们在群众中说话、办事的信誉度,真正成为选举指导员、政策宣传员、矛盾调解员。

村官考试农村工作知识_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题和答案

村官考试农村工作知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题 及答案 2010-05-31 14:02:48 来源:大学生村官网评论:0点击:9604 一、基本常识 1、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则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其基本原则是: (1) 规模要适中。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也可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 (2)要考虑自然地理状况。要考虑各自然村之间的相互关系,注意考虑交通、风俗等多种因素。 (3)要照顾民族分布。在多民族杂居地设立村民委员会,一定要考虑民族关系。在某一民族相对聚集地,即使面积较小,人口较少,也应单独设立,以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富裕。 (4)要有利于村民行使民主权利。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实质就是要便于村民行使民主权利,让村民充分享受民主。 (5)要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设立村民委员会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使村民直接管理本村事务,以充分体现村民当家作主的精神。 3、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程序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在审批程序中需要分以下三步来完成:

第一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有权也有责任根据村民委员会设置原则,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提出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等方案,不能由其他组织和个人提出。 第二步,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方案,须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让村民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page] 4、村民委员会一般应设立哪些下属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什么? 根据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设立后,还要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委员会。人口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调解组织,它的任务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 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它的任务是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本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公共卫生委员会是群众性卫生组织,主要任务是向村民进行爱国卫生常识的宣传教育,协助搞好本地区的环境卫生等。 有的还设有其他委员会,如计划生育委员会、生产服务委员会等。设立什么委员会,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为了减轻群众负担,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5、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是什么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可见,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同时,村民委员会也应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6、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是怎样的? 村党支部与村委员会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是党章中明确规定的。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党支部,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的自治。这一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修订)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1987.11.24 【实施日期】1988.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87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8年6 月1日起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 1987年1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题节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题节选 17、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答:基层群众性自治。 18、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自我、自我的基层群众性组织。答:管理、教育、服务。 19、村民委员会依法应当实行“四大民主”,这“四大民主指的是。答: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0、乡、镇人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B)。 答:A:进行领导和决策。 B: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 21、村民委员会(B)乡、镇人民工作。 答:A:帮助B:协助 22、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均需报请(B)批准。答:A:乡、镇人民;B:县级人民;C:省级人民。 23、村民委员会的组员为。 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24、村民委员会法定的成员总数应是 答:三至七人。 25、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答:妇女。

26、村委会是村民自治性组织,其成员为村民服务,不得领取任何报酬。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错,可以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27、村民委员会成员,由选民选举产生。 答:A:直接;B:间接。 28、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村民委员会成员。 答:指定、委派或者撤销。 29、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 A 年。 答:A:三年;B:五年。 30、凡村民委员会成员B 。 答:A: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二届;B:可以连选连任。 3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字,应当在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答:选举日。 32、村委会的选举,由 C 主持。 答:A:村党支部书记;B:乡、镇长;C:村民选举委员会。 33、村委会的选举,实行 A 。 答:A:差额选举;B:等额选举;C:差额或者等额选举。 34、村民会议由(A)村民组成。 答:A:年满十八周岁以上;B:全体。 35、村民要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年龄必须。 答:年满十八周岁。 36、选举村委会成员,必须要全体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方为有效。这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座 讲课人: xx时间: 2011年6月13日 1、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是在农村按照村民居住地区设立的,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事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的基层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的外在特征; (二)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的根本特征; (三)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最重要的特征。 2、村民委员会有哪些自治功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包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所谓自我管理是指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事情自己定,大家的事情大家办的原则,组织村民群众依法管理本居住地区的各项自治事务。 所谓自我教育是指村民委员会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发展经济、建设小康的目标,以创建“文明户”、“文明村”为主要形式,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路线教育,进行法制教育,进行社会公德教育。所谓自我服务是指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本村的生产和村民的生活做好服务。 3、村民委员会有哪些自治途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实现村民委员会自治的途径就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村民按期进行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委会领导班子。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须提请村民讨论,向村民公开,按多数村民的意见作出决定,接受村民的监督。 4、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5、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就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行政指导与协助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6、农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0分,每题1分) 1、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 C )的原则设立。 A、经济发展 B、社会管理 C、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 2、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 C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A、外出务工人员 B、带头致富人员 C、妇女成员 3、村民委员会依照( C )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A、法规 B、宪法 C、法律 D、国家的政策 4、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 D )直接选举产生。 A、村民会议 B、村民代表会议 C、各村民小组会议 D、村民 5、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 C ),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6、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B )村民选举委员会。 A、可以不退出 B、应当退出 C、必须退出 7、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 D )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A、五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二十日 8、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 C )日起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A、七日 B、六日 C、五日 D、四日 9、选举村民委员会,由( A )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A、登记参加选举 B、年满18周岁 C、全体本村 10、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 A )投票,选举有效。

A、半数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五分之四 11、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 A )的选票,始得当选。 A、半数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五分之四 12、本村( D )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A、半数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13、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 D )内完成工作移交。 A、五日 B、七日 C、八日 D、十日 14、有( D )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A、五分之一 B、七分之一 C、八分之一 D、十分之一 15、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 D )通知村民。 A、十天 B、九天 C、八天 D、七天 16、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 A )通过。 A、半数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五分之四 17、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 C )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A、半数 B、五分之三 C、五分之四 D、三分之二 18、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C )召开一次。 A、每年 B、每半年 C、每季度 D、每月 19、村民代表会议有( C )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 A、五分之四 B、四分之三 C、三分之二 D、三分之一 20、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 B )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A、一次 B、两次 C、三次 二、多项选择题(共20分,每题2分) 1、村民委员会是村民( ABC )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A、自我管理 B、自我教育 C、自我服务 D、自我监督

2020届高考政治二轮专题复习精品讲义:专题05 公民的政治生活

【解读考纲】 【把脉高考】 1.从内容分布上看,高考主要考查我国的国家性质及其本质、人民民主的特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参与政治生活坚持的基本原则、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及有序的政治参与等内容。 2.从命题形式看,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这一内容主要以选择题为主,政府的内容选择题和主观题都有,是高考主观题命题的核心知识点。 3.2013年在复习备考中,要依据课程标准和考试说明,以政策为依托,关注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国家加大反腐力度查处大案要案,将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人民民主的特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等知识串成线,以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结合国家最新发布的人权白皮书,分析国家性质、民主的特

点等内容;结合我国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换届情况,分析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及参与政治生活的方式。 【知识体系构建】 【真题剖析定位】 (2012全国新课标卷)16.2011年1月,R市以居住证制度取代暂住证制度,300余万在该市的流动人口告别“暂住”状态,在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教育等12个方面开始享受与市民同等的权益。这一举措 ①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②消除了收入再分配的差距 ③有利于协调城乡统筹发展④减少了城市管理支出 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④ D. ③④【答案】B 【解析】本题难度一般。该市采取这样的措施,使外来人员可以和本市市民享受到同等的权利,从一个侧面实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①,也有利于协调城乡统筹发展③,因为外来人口中,来自农村的居多。但这一举措不会消除差距②,也不会减少管理支出④。 【考点定位】该题考查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以R市以居住证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一、立法背景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更好地引导农民实施村民自治,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总结了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原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在总结了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村民自治实践的基础上,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顺序,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农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基本内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分六章、四十一条。核心内容归纳起来就是坚持“四个原则”,即: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做

主、党的领导;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种途径,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大目标。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国家机关范畴。 (二)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所以在设立村委会时不但要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还必须依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并参照历史习惯和经济状况。在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时,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村委会的职责可以分为两大块,一是宪法规定的开展村民自治的基本任务,二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职责。 (四)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村民委员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一条体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 目录 一、立法背景 二、村民委员会的概念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补选 四、村民会议 五、村民代表会议 六、村民小组会议 七、监督与管理 一、立法背景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87年制定,1988年6月试行,1998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17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二、村民委员会的概念 1、设立:乡级政府提出建议+村民会议同意+县级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性质: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

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此处没有领导,因为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3、接受村党组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4、组成: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有少数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5、职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题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考试 试题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0分,每题1分) 1、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 有利于( c )的原则设立。 A、经济发展 B、社会管理 C、经 济发展和社会管理 2、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c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 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A、外出务工人员 B、带头致富人员 C、妇女成员 3、村民委员会依照(c)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A、法规 B、宪法 C、法律 D、国家的政策 4、村民委员会成员,由(ad)直接选举产生。 A、村民会议 B、村民代表会议 C、各村民小组会议 D、村民

5、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 c ),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6、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b)村民选举委员会。 A、可以不退出 B、应当退出 C、必须退出 7、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 d)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A、五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二十日 8、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c )日起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A、七日 B、六日 C、五日 D、四日 9、选举村民委员会,由( b)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A、登记参加选举 B、年满18周岁 C、全体本村 10、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 a)投票,选举有效。 A、半数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五分之四

行政法讲义

第一讲行政权配置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概念 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一)概念: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由行政法规范予以调整的行政关系即为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关系的种类: 1 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2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监督主体: (1)国家权力机关外部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2)司法机关外部监督:各级法院和检察院 (3)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监督(审计和监察);行政复议 (以上属于国家权力监督,属直接进行监督) (4)执政党的监督 (5 )社会组织(政协、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和个人的监督 (6)社会舆论的监督 (以上属于非国家权力监督,属间接进行监督) 监督对象: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 3 行政救济关系(信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4 内部行政关系 (1)行政主体与行政公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公务员法调整) (2)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行政组织法调整)主要包括:A行政机关之间(纵向的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横向的平行行政机关之间;斜向的不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如部与司、局、处等)、派出机构(或机关)之间)B 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 C 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1 受托方是否必须接受委托;2 双方的地位是否是相等的;3 受托方越权的后果;4 委托关系一旦形成,双方即是否构成了行政关系(合同关系、领导关系或管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二十周年知识竞赛试题 1、新中国第一份废除保甲制建立居民委员会的政令始于。 A、杭州 B、南京 C、天津 2、新中国第一个居委会是。 A、上海宝兴里 B、杭州上羊市街 C、天津松寿里 3、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自施行。 A、1989年12月26日 B、1989年10月23日 C、1990年1月1日 4、《宪法》第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A、第一百条 B、第一百一十一条 C、第一百一十八条 5、《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A、1949年12月31日 B、1950年12月31日 C、1954年12月31日 7、《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A、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B、自我组织、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C、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8、《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是的关系。

A、上下级 B、指导、支持和帮助 C、领导 9、《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有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任务。 A、政府形象 B、居民的利益 C、居民的合法权益 10、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之一是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A、协助 B、配合 C、遵照 11、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A、居民群众 B、任何部门和单 C、政府 12、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A、互相交流 B、互相学习 C、互相帮助 13、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决定。 A、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 B、居民代表大会 C、街道办事处 14、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组成。 A、三至五人 B、五至九人 C、五至十二人 15、《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 的成员。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实体部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实体部分)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形势,补充完善了治安管理处罚制度,在适应打击和惩治违法行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和监督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防止滥用权力等方面,均作出了许多新规定。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来说,与《条例》相比,《处罚法》的修改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一是结合社会治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加了大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删去了一些不符合社会现状的过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条例》的73种增加到了151种,加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任务。如新增了破坏选举秩序行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行为、强迫劳动行为、诬告陷害行为、故意伤害行为、冲闯警戒带警戒区行为、提供虚假证言行为、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等等。删除的行为有设置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行为、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行为等等。另外,对于违反交通管理、违反消防管理、违反户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由于有其他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在《处罚法》中没有规定。处罚范围的扩大,适应了社会生活的变化,这一方面意味着对群众合法权益保护力度的加大,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今后将接受大量的治安管理执法任务,工作量将在原来的基础上成倍增加。此外,对大量新类型治安案件的处理,如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手机黄色短信骚扰和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治安案件,由于没有先例可借鉴,增加了执法的难度,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思考。 二是提高了罚款幅度,取消了被处罚人拒绝交纳罚款的规定。在《条例》中,除了对“黄赌毒”案件可以处最高3000或5000元罚款外,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罚款的最高额仅为200元。《条例》于1987年开始实施以来,社会经济发展、群众收入和物价水平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的罚款标准已经严重不适应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同时考虑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提高和刑罚中的罚金数额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处罚力度的提高,需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数额加以调整,加大罚款幅度,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因此,《处罚法》除了基本维持了对“黄赌毒”案件可以处最高3000或5000元罚款的规定外,对于其他大部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规定最高可以处200、500、1000元罚款。《条例》第三十六条还规定,受罚款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处罚法》取消了这一规定。如果被处罚人拒绝交纳罚款,公安机关除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外,最终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申请强制执行。从当前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状况看,派出所承担办理绝大部分治安案件,有的每天可能要处理几起或十几起治安案件,一年要处理上千起,案件量和工作量都非常大。作为基层公安机关,实际上难以通过法院的行政诉讼来执行一个标的只有罚款数百元的治安案件,且不说浪费时间和浪费警力,最终还要面临一个执行难的问题。因此,如果罚款处罚不能够快速有效执行,没有相应地制约措施,那么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执法的力度和威信将受到严重冲击,给办理案件带来一系列问题和困难。 三是缩小了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将拘留处罚细分为1日至5日,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三个档次,避免拘留处罚跨度过大,有利于公安机关在适用拘留处罚时,妥善处理自由裁量权。如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第二十三条 1、几个概念 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分别规定了“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三种违法行为。这里的“扰乱”既有暴力的,也包括非暴力的。暴行的扰乱行为主要表现为:1、砸办公用具、门窗等物品,毁坏文件材料等。2、纠缠有关工作人员等。非暴力的扰乱行为主要表现为:1、起哄、闹事、辱骂。2、擅自封闭出入通道。3、占据相关场所和空间。 第二项的“公共场所”除了条文列举的几种外,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题 一、填空题 1、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人组成。 3、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4、村民委员会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5、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6、年满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7、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以前公布。 8、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名额应当应选名额。 9、2010年10月28日,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11、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 12、选举实行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 13、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14、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组成。 15、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16、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17、村应当建立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18、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公布。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章,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课稿

解读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今天我讲课的题目是《解读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一、关于村委会组织法涉及到的几个概念; 二、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过程;三、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呈现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织法》)于1987年制定,88年6月试行,98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17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这部牵涉到10亿农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法律,总结了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村民自治的实践,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我讲第一个问题。 一、关于《村委会组织法》涉及到的几个概念 要真正了解村委会组织法,首先要弄清楚“村”、“村民”、“本村村民”、“村民委员会”和“组织法”这几个概念。 (一)什么是村? 目前我国的村有两种:自然村与建制村。自然村是指中国农村地区的自然聚集。“建制村”是相对于自然村而言的一个概念,是乡镇以下的区域划分的单位。在许多地方,建制村与自然村是重叠的。还有一个问题需要了解,就是“行政村”一词。“行政村”曾经有确定的内涵,是指“我国革命根据地以及建国初期部分地区的农村基层行政区域”。

1954年乡政府成立后,行政村撤消。所以,现在就不存在“行政村”这个概念。 (二)什么是村民? 什么是村民,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和定义。“村民”通常的理解是农村居民或居住在农村的居民。过去人们认为,村民是具有农业户口并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这种理解和认识是片面的。现在提倡户籍改革,打破城乡界线,“村民”相应的界定也发生了变化。当前对村民的理解剥离了村民农业户籍和农民职业特征,既符合当前农村的实际,也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村委会组织法中多次提到“本村村民”,那么“本村村民”又是什么呢? (三)什么是本村村民? 一是户籍在本村的居民,二是户籍虽不在本村但现在本村居住且在本村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可视作本村村民。也就是说本村村民有两种情况:即户在人在,人在户不在。过去认为本村村民是户口在本村的农民,现在又增加了一种,即户籍不在本村但现在本村居住且在本村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 (四)什么是村民委员会? 有了村,就得有一套机构管理这个村。那么,这个机构就是村民委员会。《村组织法》从其性质、任务、地位等方面对村民委员会进行了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

历年村官考试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题及答案

1、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则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其基本原则是: (1) 规模要适中。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也可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 (2)要考虑自然地理状况。要考虑各自然村之间的相互关系,注意考虑交通、风俗等多种因素。 (3)要照顾民族分布。在多民族杂居地设立村民委员会,一定要考虑民族关系。在某一民族相对聚集地,即使面积较小,人口较少,也应单独设立,以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富裕。 (4)要有利于村民行使民主权利。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实质就是要便于村民行使民主权利,让村民充分享受民主。 (5)要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设立村民委员会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使村民直接管理本村事务,以充分体现村民当家作主的精神。 3、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程序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在审批程序中需要分以下三步来完成: 第一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有权也有责任根据村民委员会设置原则,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提出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等方案,不能由其他组织和个人提出。 第二步,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方案,须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让村民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村民委员会一般应设立哪些下属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座 讲课人:李清娥时间:2011年6月13日 1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是在农村按照村民居住地区设立的,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事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的基层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的外在特征;(二)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的根本特征;(三)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最重要的特征。 2 、村民委员会有哪些自治功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包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所谓自我管理是指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事情自己定,大家的事情大家办的原则,组织村民群众依法管理本居住地区的各项自治事务。 所谓自我教育是指村民委员会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发展经济、建设小康的目标,以创建“文明户”、“文明村”为主要形式,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路线教育,进行法制教育,进行社会公德教育。

所谓自我服务是指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本村的生产和村民的生活做好服务。 3 、村民委员会有哪些自治途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实现村民委员会自治的途径就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村民按期进行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委会领导班子。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须提请村民讨论,向村民公开,按多数村民的意见作出决定,接受村民的监督。 4 、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5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

村民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