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农商银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贷款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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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农商银发〔2011〕481号

关于印发《成都农商银行农村土地

综合整治项目贷款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一级支行、总行营业部:

《成都农商银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贷款试点管理办法》

已经总行2011年第19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并

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贷款业务的重要意

义。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贷款业务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

十七届三中全会、2010年中央1号文件等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

精神的要求,是大力支持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

设和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自

由流动“深化试点”工作,推动社会资本与资金下乡,探索加大

对部分“深化试点区域”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

的支持力度。各试点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

充分了解农村土地综

合整治项目贷款业务的产品特性,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发挥我行服务“三农”主力军的作用。

二、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要求、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在《办法》制定过程中,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一系列政策,充分考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运作规律,切实注重农民利益的保护。各试点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业务的指导,在维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推进业务有效开展。

三、加强与地方政府合作。各试点机构要高度重视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协调解决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同时与所在区(市)县政府统筹委(局、办)、国土局签订《合作备忘录》并成立相关领导小组,促进业务顺利开展。

四、有关要求

(一)根据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深化试点”工作的相关安排,目前暂定郫县支行在其所在行政区域、新都支行在其所在行政区域、彭州支行在濛阳镇范围内开展试点。其他机构和地区开展试点,须向总行申请报批。

(二)采用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后节约出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就地落地使用的方式进行开发建设的商业项目,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借款主体之外的其他社会资本承贷的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三)各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报告。

联系人:何骏烽联系电话:85357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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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成都农商银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贷款试点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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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成都农商银行农村土地

综合整治项目贷款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2010年中央1号文件等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精神,大力支持成都市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改革探索举措和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建设,积极推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深化试点”工作,切实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在充分体现市场化、公平化原则、尊重农民首创精神和维护农民利益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成国土资发〔2008〕35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试行)》(成府发〔2010〕27号)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依据《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的规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指在成都市一定区域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对田、水、路、林、村采取工程措施进行综合整治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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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立项后,在政府指导下,实施建设用地整治复垦的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和对田、水、路、林、村进行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农用地整理项目。其中,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又分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贷款,是指成都农商银行试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农村农用地整理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或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的贷款。

第三条(介入条件)

经办机构介入农用地整理项目的条件是本机构所在区(市)县宜耕后备资源充足、开发复垦潜力较大。

经办机构介入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的条件是本机构所在区(市)县区域经济发展良好、因地域优势以及规划优势促使土地价值凸显、当地上一年度整理出的建设用地指标总量未超出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指标规模。

除本次试点地区外,经办机构所在区(市)县级地方政府上年度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须不低于30亿元。

经办机构与区(市)县政府统筹委(局、办)、国土局签订《合作备忘录》并成立相关的领导小组。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期限、利率、担保第四条(贷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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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由项目实施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资成立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由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借款主体的,其章程或社员入社时的承诺中应明确依照意思自治原则,入社后不能自由退社。

在一个行政村的范围内,原则上只接受一家上述组织作为本办法的贷款对象。

第五条(贷款用途)

贷款主要用于农用地整理或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项目。

第六条(贷款种类、期限)

贷款主要为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为两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还款方式)

根据项目收入现金流产生情况和规律,按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贷款利率)

按照人民银行和本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在项目无间接收益的情况下,低于城市土地整理项目的执行利率。在有间接收益的情况下,考虑综合收益定价。

第九条(贷款担保)

农民将确权颁证后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至借款人名下,借款人以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或者提供其他符合本行担保管理规定的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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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一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项目

第十条(受理条件)

本行受理的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应包含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购置等内容;

(二)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等规划;

(三)项目实施符合农民自愿参加原则;

(四)项目所在村、社已经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的确权颁证;

(五)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的项目,项目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且须全部为货币资金,其来源必须包括农民自主筹集的不低于项目总投5%的货币资金;

由入围本行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项目,每笔业务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20%,项目资本金必须包括农民自主筹集的不低于项目总投2%的货币资金;

(六)项目已经取得有权部门的立项批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应获得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的批复。项目需按照批复确定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规模以及预期完成时间组织实施;

(七)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应获得成都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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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其授权的政府或部门)或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或其授权的部门)关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实施规划的批复。项目需按照批复确定的拆旧区、用于农民集中居住以及集体产业发展的建新区位置、面积组织实施;

(八)农民自行实施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项目,收益全部归农民所有;

(九)涉及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应当具有用地、规划、开工等方面的合法手续;

(十)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调查重点)

除遵照本行固定资产贷款贷前调查相关规定进行贷前调查以外,还应当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所在村、社自然地理状况、人口状况、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数量、农业等产业的发展状况和发展方向、农民收入及收入结构等;

(二)项目所在区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的确权颁证概况;

(三)项目所在村(社)的基层民主建设情况、集体决策程序。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自愿参加项目的农民数量、占所在村(社)全部农民数的比例;

(四)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如何参与(项目立项是否由农民以村为单位或者多村联合申报;由农民委托投资者、政府土地整治专业机构等申报立项—8—

的,是否出具合法授权委托书);

2.如何筹资(资金筹集方案是否由农民自主决定;项目总投资额、构成情况;项目资本金比例、构成和来源);

3.如何建房(安置方案、建房方案是否由农民自主决定;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点位选址、建房方式、房屋户型、统规自建补助方案、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以及农业生产设施配套方案等情况);

4.收益情况及收益分配原则(在测算节约出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时,需扣除预留给集体经济组织的面积;指标交易后的价款中应当扣除按成交价款10%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于指标收益扣除各种成本后有剩余的,按何种方式进行分配);

根据项目收益分配方案,判断项目实施后农民生活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五)涉及集中居住区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预留的发展用地等需占用农民土地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是否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并妥善解决;

(六)项目的建设期限、建设用地指标验收期限、登记期限以及收益实现期限;

(七)作为项目第一还款来源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方式、地点、预期交易价格;在区(市)县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直接收购指标的情况下,是否已经完善相关收购协议、确定收购价格能否覆盖全部成本。

第二节农用地整理项目

第十二条(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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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受理的农用地整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应包含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购置等内容;

(二)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等规划;

(三)项目实施符合农民自愿参加原则;

(四)项目所在村、社已经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的确权颁证;

(五)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的项目,项目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且须全部为货币资金,其来源必须包括农民自主筹集的不低于项目总投5%的货币资金;

由入围本行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项目,每笔业务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20%,项目资本金必须包括农民自主筹集的不低于项目总投2%的货币资金;

(六)农用地整理应获得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立项审核批复和市国土资源局的立项文件。项目需按照批复中明确的实施整理的行政村、整理面积、预计新增耕地以及项目所在的地图、地块等组织实施;

(七)农民自行实施农用地整理项目,收益全部归农民所有。

第十三条(调查重点)

除遵照本行固定资产贷款贷前调查相关规定进行贷前调查以外,还应当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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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所在村、社自然地理状况、人口状况、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数量、农业等产业的发展状况和发展方向、农民收入及收入结构等;

(二)项目所在区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的确权颁证概况;

(三)项目所在村(社)的基层民主建设情况、集体决策程序。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自愿参加项目的农民数以及参加比例;

(四)项目的实施期限、占补平衡指标验收期限、登记期限以及收益实现期限;

(五)作为项目第一还款来源的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方式、地点、预期交易价格;在区(市)县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直接收购指标的情况下,是否已经完善相关收购协议、确定收购价格能否覆盖全部成本。

第四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风险评价)

授信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本行相关制度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重点对申贷主体合规性,项目手续的合规、完备性,农民自愿参加土地整理相关资料完备性,项目最终收益是否以足额偿还贷款及其他成本进行评价。

应对项目的建设期、验收期、交易期的风险作充分评估,其中:建设期内主要关注影响项目顺利建成的不利因素;验收期主要关注项目能否如期通过有权部门验收;交易期主要关注项目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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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收益能否如期实现。

第十五条(贷款审批权限)

审批权限依照本行对经办机构业务授权的相关规定执行,超过经办机构权限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第五章管理要点

第一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项目

第十六条(重视农民集体决策程序)

经办机构需参与借款人筹建过程(已经成立的除外),并调查农民家庭股东代表会议、公司股东会成立、董事会选举等重大会议情况。

经办机构需参与项目前期筹备过程、借贷行为决策的全过程,调查项目实施方案的表决程序、表决内容有无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

对于上述情况,原则上要求律师出《见证函》。

第十七条(履行对借款人内部成员告知义务)

经办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借款人的内部成员(包括参与项目的全体农户)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偿债风险、抵押风险、政策风险等风险以及与本行发生借贷行为的金额、期限、还款来源以及借贷行为中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八条(跟踪调查农民满意度)

经办机构应跟踪调查农民对项目实施的满意度,必要时应通过问卷调查、参与股东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途径进行。—12—

第十九条(资金监管)

经办机构应当与借款人签订贷款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约定每笔贷款资金的支付均应征得本行同意,本行有权依据项目实际进度,并参考工程承包人、工程监理方等出具的工程进度报告决定是否同意支付。若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应同时接受本行和担保公司的监管,贷款资金的支付应同时取得双方同意。

经办机构应当与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相关机构签订贷款资金协助监管协议,约定由其协助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以指标收购价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经办机构应当与借款人、区(市)县级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区(市)县级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将指标收购价款全额划转至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本行有权直接从该账户划款还贷。

第二十条(用款管理)

贷款的发放与支付严格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并认真、全面、及时收集用款凭证,包括:

(一)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方出具的发票等;

(二)农民拆迁、统规自建补助、青苗补偿等需使用现金的,收集农民(收款人)出具的收条复印件等。

第二十一条(检查工程进度)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工程进度,根据项目成本说明,分析工程进度与已投资额是否匹配。若工程进度落后于已投资额,应当要求借款人作出书面说明,并采取停止发放贷款等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十二条(指标验收、收购或交易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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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应当及时跟踪调查指标验收情况,指标收购或交易的计划安排,确保信贷资金按时收回。

第二十三条(抵押物处置时的保障措施)

在以集体建设用地作抵押的情况下,经办机构应当与区(市)县级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签订协议,明确约定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内仍未偿还本息,区(市)县级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应当以不低于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的价格无条件收购抵押物。

第二节农用地整理

第二十三条(履行对借款人内部成员告知义务)

经办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借款人的内部成员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偿债风险、抵押风险、政策风险等风险以及与本行发生借贷行为的金额、期限、还款来源以及借贷行为中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跟踪调查农民满意度)

经办机构应跟踪调查农民对项目实施的满意度,必要时应通过问卷调查、参与股东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途径进行。

第二十五条(检查工程进度)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工程进度,根据项目成本说明,分析工程进度与已投资额是否匹配。若工程进度落后于已投资额,应当要求借款人作出书面说明,并采取停止发放贷款等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十六条(资金监管)

经办机构应当与借款人签订贷款资金使用封闭监管协议,约定每笔贷款资金的支付均应征得本行同意,本行有权依据项目实—14—

际进度同意决定是否同意支付。若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应同时接受本行和担保公司的监管,贷款资金的支付应同时取得双方同意。

经办机构应当与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相关机构签订贷款资金协助监管协议,约定由其协助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以指标收购价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经办机构应当与借款人、政府土地整治专业机构(包括土地储备中心)或国土资源局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政府土地整治专业机构或国土资源局应当将指标收购价款全额划转至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本行有权直接从该账户划款还贷。

第二十七条(用款管理)

贷款的发放与支付严格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并认真、全面、及时收集用款凭证,包括:

1.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方出具的发票等;

2.人工费、青苗补偿等需使用现金的,收集农民(收款人)出具的收条复印件等。

第二十八条(指标验收、收购或交易监测)

经办机构应当及时跟踪调查指标验收情况,指标收购或交易的计划安排,确保信贷资金按时收回。

第二十九条(抵押物处置时的保障措施)

在以集体建设用地作抵押的情况下,经办机构应当与区(市)县级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签订协议,明确约定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内仍未偿还本息,区(市)县级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应当以不低于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的价格无条件收购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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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风险预警

第三十条(风险预警事项)

项目实施期间,如遇项目实施方案重大调整、出现重大纠纷、项目停工超过3个月、成都市土地综合整治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农村产权价值实现出现重大障碍等情形,应及时进行风险预警。

第三十一条(风险处理)

出现风险预警事项后,经办机构应按本行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同时积极与项目所在地镇(乡)政府、县级政府协调处理,并按成都市各级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的相关规定启动相关程序申请风险基金。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成都农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需要收集的项目资料清单(供参考)

2.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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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需要收集的资料清单(供参考)

1.借款人主体资料

2.项目实施规划、实施方案

3.项目立项批复

4.农民集体和农民联合开展综合整治项目的申请

5.完成农村产权颁证证明文件

6.村民会议纪要(同意土地权属调整初步方案)

7.县土地整治办公室同意启动项目的函

8.县规划管理局关于项目规划合规性说明

9.县国土局关于项目用地面积的说明

10.县规划局关于项目规划选点的意见

11.县统筹城乡发展局关于项目规划选点的意见

12.县建设局关于项目建设合规性的复函

13.项目区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决议、纪要,包括同意成立资产

管理公司的相关决议、同意实施项目相关决议

14.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

15.项目规划图

16.农民拆迁资金预算

17.分户集体用地使用权证(按每户收集)

18.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用于抵押的大证)

19.村镇建设工程开工通知书

20.农村房屋建设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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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

22.农民拆迁安置补贴协议(每户收集)

23.农民对整理机构同意进行土地整理的《授权委托书》

24.参与整理的农民推选公司股东的《推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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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名词解释

1.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依据《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的规定,是指在成都市一定区域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对田、水、路、林、村采取工程措施进行综合整治的活动。

2.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立项后,在政府指导下,实施建设用地整治项目复垦的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和对田、水、路、林、村进行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农用地整理项目。其中,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又分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

3.农用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措施,以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土地有效供给量,提高农用地质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过程。

4.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是指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为主要目的,采取一定措施和手段,对利用率不高的建设用地进行综合整理。

5.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属于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的一种类型,是指依据国土资源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在国家每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范围内,建新区和拆旧区组成一个项目,在这个项目区内,耕地面积不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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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增加,项目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可跨乡镇或跨区(市)县使用。

6.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拆院并院):属于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的一种类型,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将原有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原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扣除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面积后,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集中用于城镇建设的行为。按照成都市的相关政策,此类项目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只能在本乡镇内使用。

7.指标:分为两种,一是占补平衡指标,是通过整理农用地获得;二是建设用地指标,是通过整理集体建设用地获得(注:2011年成都市建设用地指标的最低保护价为每亩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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