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违法建设案例分析

西安违法建设案例分析
西安违法建设案例分析

西安违法建设案例分析

违法事件

事件一

2007年3月14日一个平常的不能再平常的一天,然而随着“轰”的一声,这天注定

不再平凡。这天拉开了西安规划局整治违法建设的序幕。

事件的引发点是西安市未央区粮食局下属的粮食经营公司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在未央

区渭清路南侧少批多建,违法加建第五、六层住宅楼,违法建筑面积660平方米。西安市

规划局及未央分局规划执法人员多次到现场强行制止其施工,并下达《关于停止违法建设

的通知》,但未央区粮食局均置若罔闻,仍突击施工,致使违法建设部分严重影响周边群

众日常生活和日照采光问题。相邻群众意见极大,强烈要求予以拆除。

再接连几次接到群众投诉后,为维护规划法规的严肃性,保证周边群众正常和谐的生

活居住秩序,西安市规划局下达了《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张贴《限期自拆通告》,要

求限期自拆,以减少其自身经济损失。但执法部门多次劝其自拆均无效果,致使限期已过

仍未自拆。一名执法人员说:“我们一次次制止未央区粮食局,他们跟没听见一样。”而

今天西安市规划局会同未央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执法人员150余名,对其加建部分实施强

行拆除。

“刚盖起来的粮食经营公司职工家属楼,还没住就被拆掉,心疼啊!”西安市未央区

粮食局张局长面对正在拆除中的住宅楼,不住地感叹。张局长解释,当初给单位职工分房

不够分,这家分了那家就有意见,没办法才加盖了两层。张局长无奈地说:“接到《关于

停止违法建设的通知》后,想着接着盖没什么事儿,没想到最后还是被拆了。”

事件二

西安南郊北山门村五组组织建造的一幢23层高楼,在网上被称为“最牛民房”。据了解,这栋23层的高楼是由当地农民花了3年时间建造的,与城中村平均只有3至4层的农民房相比,可以说是鹤立鸡群。

据村民讲,这幢楼的房型很齐全,从两室一厅到三室一厅,最大面积有170平方米,小的也有八九十平方米。23层则是复式的。

对于高楼的造价,村民们称,按照他们建造普通民房计算,至少在五六百万元以上。

那么,售价是多少呢?“每平方米大概3000元左右,买得早能便宜一点。”

村民们说,按照房屋面积8000平方米计算,整幢楼卖完的价格在两千万元以上。“买

房应该还是要自住的吧。”村民唐先生说,如果是为了出租,按照北山门村目前的行情,80平方米租金800元左右,一年最多也就一万元,收回成本至少20多年,根本划不来,对于拆迁他也表示不可能,“拆不拆、咋拆、拆迁的政策啥都还不明朗,应该也不会是

为了拆迁补偿款。”

违法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

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

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

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

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

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

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处理办法

在规划局多次制止,并下达通知后,粮食局仍然置若罔闻,在多次制止无效的情况下,规划局最终强令拆除。

评价

在同年的4月10日,太华路街办联合路派出所、执法四中队,对东元西路35号院内

35间3180平方米违章搭建房屋进行了拆除,打响了新城区今年创卫拆除违章搭建的首场

战役。

太华路35号院有6栋居民楼,均为老式楼房建筑,有居民409户,许多一楼住户在楼道、窗外搭建了房屋堆放杂物、用作厨房。社区在春节前多次入户向居民做思想动员,自

行拆除违章建筑。

3月31日社区又在居民小区内张贴限期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限其在4月4日前

拆除违章建筑,已经有24户住户自行拆除。对于多次劝解、自身无能力拆除的住户,区创卫办、街办、区执法四中队出动人员200余人,现场帮助其拆除。昔日电线乱拉、杂物堆满、到处都是违章搭建房屋的东元西路35号院,在街道、社区连日积极拆除违章搭建、清理杂物后,已经变得干净了、整齐了。

去评价一个建筑有没有违章,那么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违章建筑

一、违章建筑的概念

建筑物,是指运用各种材料生产出来的具有各种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人可

以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活动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场所,如住宅、办公楼、

厂房、库房等。

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

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广义上是指在城市规

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

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9条和40条)

二、违章建筑的特征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通常表现为擅自搭建的棚房、摊位、简易楼宇等。

违章建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城市

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和第23条)。但是,违章建筑物本身仍然是建筑物的一种,

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认定要求拆除之前,违章建筑建造者仍然对该建筑物享有某些

物权法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

1、有权处分建筑材料。虽然建造人对该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亦不享有处分权,但

违章建筑物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构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对构筑材料当然享有处分权。

2、有权占有建筑物。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是一种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状态。占有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

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违章建筑物尽管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因为建造人对该违章建筑物具

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可以成立占有。这种占有的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3、有权使用建筑物。占有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据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临时性使用权。一旦建筑物被拆除,使用权随即消灭;或者违章建筑取得合法性之后,该种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也就消灭,转化为合法建筑的

使用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第32条和第35条)。

4、有权对违章建筑收益。违章建筑的所有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所以其当然有权收益,只是这种收益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占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筑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而这在我而言就是违章建筑屡禁不止的根源所在,虽然我的建筑是违法的,但是只要

有关部门没有通知让我拆除,那么我就是可以一直有享有的权利,那么在当今拆迁新建如

此频繁的时候,加建就是套取拆迁赔偿的有效手段了。有时这种违章建筑受到举报,只要

家里有人去城管处打个招呼,这种违法立刻就变为依法了。

那么西安最牛民房的诞生也就不值得惊奇,也就理所当然了。

西安南郊北山门村五组组织建造的一幢23层高楼,在网上被称为“最牛民房”。虽然它没有相关审批手续,但用不了一个月就要竣工了。

据了解,这栋23层的高楼是由当地农民花了3年时间建造的,与城中村平均只有3至4层的农民房相比,可以说是鹤立鸡群。高楼造价至少在五六百万元,房屋售价大概每平方米3000元,户型最大面积有170平方米,小的也有八九十平方米。据悉,房屋的购买者除了有当地的村民,还有部分的外来人口。

根据2006年出台的《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列入城中村改造目录的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因房屋质量安全确需翻建的,经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翻建,但翻建房屋不得超过二层,亦不得超过原房屋面积。村民组长称,房子开始建到现在有两年多了,期间也有规划部门的人来查过几次,但在看过有关土地的手续后就走了。

《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规定,“市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受市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的审批工作。”“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城中村村民房屋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可是,在“最牛民房”建设的两年多时间里,顺利的完成了。

那么由此引发的问题是,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的违章建筑了。除了刚刚提到的违章建筑享有一定的权利之外,还有什么?还有规划审查部分的监督审批不合格。是想如果审查部门监督到位,那么即使又再大的诱惑,我想也不会有这么多的违章建筑的诞生。他为了享有权利,那你在他刚建的时候就制止不就完了,一栋民房竟然能够加建23层,这不能不说这是执法部门的渎职。长达两年时间难道都没有发现这里面存在的问题。

报道称,规划部门的工作人员曾去查过几次,但看了之后就走了,肯定有很多人认为责任应该由规划部门来负,其实这是误会。我专门查阅了《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规定,“市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受市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的审批工作。”“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城中村村民房屋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可是,在“最牛民房”建设的两年多时间里,其所在的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在哪里呢?

其实,乱搭乱建甚至为了套取拆迁赔偿而建设的种种行为,在其他很多城市的城中村都普遍存在。在前几年,即本轮快速城市化的初期,乱建的主要原因是制度的缺失,因为当时的城市都还没有出台规范城中村建设的专门规定。而近几年,即在乱建现象相当严重之后,很多城市都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乱建的主要原因则变成了监管的缺失。很多城市的

政府主管部门对城中村的乱建行为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完全的不作为甚至让人不知道这些部门的存在。

现在我们再反过来看粮食局的这次违法建设事件。上文提到规划局强行拆除了粮食局加建的部分。可是我们不禁要问,你们早干嘛去了,为什么等到他已经盖完了才拆了,为什么群众举报之后才有行动,为什么开始不听劝告的时候不及时制止。盖完了再拆,甚至还没人进住,就这么拆了,那么建设的费用就这么浪费了,花费的人力物力就这么完了,难道政府部门就这样乱花纳税人的钱,这种昂贵的错误难道不是监督不力造成的吗?

立法是为了有法可依,是为了守法,而在这中间有一环又相当重要,那就是执法,执法不严势必会导致大家不会自觉的守法。

执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原则。

2、讲求效能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的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3、公平合理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况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在这三点原则中第二点就讲到了效能,效率。那就是行政机关要主动有效的行使其权能,而不是被动的等待群众举报,甚至举报了还不一定采取行动。

另一方面,执法必须有法可依,现在看来其实法律本身也存在着部分缺陷,这才导致很多人在钻法律的空子。

法律是不断完善的,适应现实需求,政策漏洞可以渐渐修复。对于现行不合理之处,相关部门当有所醒悟,有针对地做出改进。对于那种自建自住,无商业用途的小产权房,相关政策是否有重新定位的必要,相关部门需不需要广纳民意,寻求理性合理的解决之道,恐怕值得深思。

作为一个未来从事建筑设计方面工作的我们而言,认真分析这些违法案例对于我们将来的设计工作有很大的帮助,也给了我们很多的启示。城乡规划法是政府规划城市建设的总纲,同时也是我们建筑设计者需要遵守的准则。建筑设计必须在城市规划范围之内。这也是城市设置红线、绿线、紫线、黄线、蓝线的目的了。普通市民不知规划法等相关的法律,而我们则应该好好的遵守规划法,在自己的设计中不会出现违章建筑。

违法建设案例分析

案例 某建筑设计院承担了**花园公寓的工程设计工作。在设计中基本保持了原审批的初步设计标准,控制了总体规模(600套),其总平面布置、道路、建筑物的层数、层高及总高度以及地下车库、人防设施,均按照原初步设计及市规划局批准的方案设计的。但是,由于原初步设计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经业主同意,设计院在设计中作了一些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其中包括:修改了公寓内平面不合理部分;对电梯间过小的问题进行了调整;加宽了基础尺寸。由于进行了上述修改和调整,使得**花园公寓较批准的的规划建筑面积增加了8100m2。 案情分析: 业主修改设计,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行为和设计院在**花园公寓的工程设计工作中,对原设计所作的修改和调整内容的行为不合法。 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程序的合法化。为适应市场的需求,业主为此增加建筑结构的安全和功能,修改于调整设计方案是正常的。关健的问题是,修改方案是否符合该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否符合规划管理审批程序。在初步方案确定以后,对原设计所确定的面积、规模、道路等设计要求进行修改与调整,都需要经过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本案中,加宽了基础尺寸设计内容的修改,应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所作的重大修改。按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本案中,建设单位未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由设计院直接修改违法。设计院直接修改设计的行为,也属于违法的行为。 案例处理: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补办规划审批手续,补交规费;对设计院予以处罚。

风景名胜区违建案例研究分析

风景名胜区违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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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风景名胜区违建案例分析班级: 姓名: 学号: 成绩:

【摘要】风景名胜区既是人类的物质财富,又是人类的宝贵精神财富,其立法保护是该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一个重要方面。但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非常薄弱,与此相对应的是风景名胜区由于法规的不健全,破坏日益加剧。[1] 【关键词】园林景观法规风景名胜区违建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制定完善的园林建设法规已经成为城市建设与管理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制化是现代社会的主演特征之一,也是城市绿化建设合理性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之一。[2] 园林景观法规是一门研究园林绿化与城市绿化、城市规划、城镇建设、风景名胜区与公园管理、环境保护等项事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如何处理这些法律关系,并依法从事园林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一门学科。园林作为一项公共事业与城市规划、城市的绿化和美化、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密切相关。园林的生产和建设作为一项产业,不可避免地与一些经济、行政、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相联系。自然就会不可避免的出现违反这些法规和政策的事件。 案例一:湖南张家界天梯被停运湖南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建成“百龙天梯”后,在黄金周期间运行良好,大部分旅游者都选择乘坐电梯。这部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世界第一户外观光电梯”已被正式停运,目前还不知何时恢复营运。这部吃掉1.2 亿人民币才建起来的庞然大物垂直高度达326 米,游人乘坐“天梯”只需两分钟便可从山谷直达山顶,免去了攀登的辛苦。然而就是这部看上去既方便了游人、又

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案情陈述: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的武汉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距长江大 桥200米,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均宽70米,共计占地80亩(其中20亩属于代征地, 因埋有过江电缆而不能使用),整个投资约1.6亿元。1996年动工,2001年初竣工。该项目五证齐全,并签订了防汛责任状。2001年,该项目被定为违法项目,责令拆除。汉阳区 政府下发文件,对购房户按“等值原则”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由“市政府、市规划局和市 防汛办共同分担”。整个外滩花园7万m2的住宅楼2002年4月15日春汛前拆除殆尽。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武汉市有关部门和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有关部门给武汉鸿 亚实业有限公司颁布“五证”,两者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外滩花园住户有房产证和土地使 用证,则有民事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 1、该项目是否违法,是否必须拆除。 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 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 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该项目违法,属于违法建筑,且 因在禁止建设地区进行建设,属于严重违规项目,必须予以拆除。 2、市政府是否存在过失。 市政府有严重失职行为,存在过失。第一,该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分别于1996年、2000年开工,适用法律应为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该 省据此制定的《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门自称批准此项目的是根据《省河道管理 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利行政 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但住宅不应属于“特殊情况”,且《省河道管理实 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水利部门的审批违法。第二,按照《防洪法》和水利部《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投资额在l亿元以上的外滩花园项目属大、中型建设项目,应由该省水利厅提出初审 意见上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但该省水利部门在未报经“长江委”批准 同意的情况下,就对武汉外滩花园二期工程擅自进行了批复,审批不合规定。第三、二期 工程2000年开工,除土地证外,其他各种许可批文都是在当年办理的。此时,《中华人民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在城区开发一处住宅楼,某局于2010年以在城区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处罚。 对该行政处罚有两种意见: 一、不同意处罚。理由:一是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案件发生在2004年,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中所讲的“违法建设”是指正在建设的工程,不包括已经完工的工程。本案属于已经完工的工程,不能再实施处罚。 二、应当处罚。理由:一是城乡规划法中所指的建设

应该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其中建筑物行为包括正在建和已经建成的行为。二是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在当初未经批准情况下进行的,至今该行为仍未经批准,所以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处于一种继续状态,所以它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执法部门应该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理评析: 一、如何理解《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违法建设”的含义“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城乡规划法》明确“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法律,“违法建设”一般界定为“在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法律的建设活动”。第一违法建设是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建设活动”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在国家立法层面,建筑法确立了“建筑”的法律定义,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它与违法建设的“建设”所指向的意义并不同一。前者包含建造和安装两类行为,后

西安咖啡店选址分析

西安咖啡店选址分析(what is important when it comes to open a coffer shop) 选址类型一(type1): 商业旺街(business street )往往以历久不衰,久负盛名的优势享誉商界,商业氛围浓厚。更重要的是,经过“新陈代谢”,其周边不断有新的商业项目“加盟”进来,新鲜血液不断输入是其“青春常保”之根本,因此商业旺街成为咖啡厅的首选地址,选地址时往往参照以下几点: 1、位置显眼(location),十字路口或“L”面直角形转角,“U”面圆形转角处; 2、商业街、高档写字楼多得地方,可能成为商家与客户谈生意的好去处,也是逛街人士的理想休息地(full of high-grade office buildings)。 3、公园附近也可以,动静结合,是情侣约会的最佳理想地(next to park)。 开咖啡厅和开公司完全不同,前者是开张就能见到实在的效益,选址策略直接影响经营业绩。如果是大城市,就选取一些商业区附近地带,因为大城市中心区房价太贵,新开者不宜选取。在商业区附近地带一是房价低,再一个就是很多上班白领经过,他们一般去喝咖啡要么工作要么休闲。 下图为西安市商业区分布图:(xi'an city commercial distribution ) 选址类型二: B地段(tier 2)也能成为咖啡馆的春天 许多人相信只有在黄金地段开店才能稳操胜券,其实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通常我们以A级、B级、C级来区分商业地段。以A级的黄金地段来说,房租不是高的离谱,就是有行无市,这也是为何黄金地段的商家都是销售高单价产品的原因所在。许多A级地段的黄金店面,一个月的房租至少要几万元,算算一天要卖出多少咖啡才能打平房租呢?这还不包括人事费用和材料折旧。 其实只要经营得法,B地段也能有咖啡店的春天。咫尺之隔,租金悬殊,这是B级地段的最大优势。 在西安的各大商圈中,钟楼商圈位于市中心,是最具人气和超大规模的商圈,属于商圈中的A类型。规模紧跟其后的小寨商圈和雁塔商圈属于B类,且两商圈都位于城市二环以外,房价不会过高;因此分别选择了小寨商圈和雁塔商圈的两个地点进行案例分析如下:

案例 规划执法

一起违法建设案件引发的讨论 规划执法是城管部门重要的行政处罚职能之一,它牵涉到社会、政府以及单位和个人的重大利益,是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最为关注和重视的一项城市管理工作。在实际案件查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会遇到不少困扰我们城管部门的难点问题,今年江苏省海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了一起某房地产公司违法建设案件,该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查处情况 1.案情简介。经批准城管执法人员对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A小区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2006年在开发建设A小区过程中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高建设底层车库,合计建筑面积4930平方米。城管部门向规划部门发函,请其确认该公司超高建设车库的违法行为对规划的影响程度。规划部门认定该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经价格认证机构鉴证,该公司违法建设的车库,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715700元整。 2.处理情况。城管部门依法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该公司作出限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处人民币27157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收到告知书后提出听证申请。城管部门依法举行听证后,根据听证意见维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该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处人民币271570元整的罚款。 二、焦点难点问题 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中主要提出三个方面的申辩理由:一是该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在2006年,已超过了法定处罚时效。二是该公司超高建设的行为,不属于严重影响规划。三是罚款的幅度为工程造价的10%,是法定上限,处罚太重。 结合该公司的申辩理由,针对三个方面的问题如何处理,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1.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这使查处2008年1月1日之前(本文所指不包括1987年之前)的违法建设行为如何适用法律有了争议。主要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违法建设行为没有再继续实施的(建筑物2008年1月1日前已经完工),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理由是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明确的“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新旧行政法律规范适用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违法建设行为以违法建设的形式存在,所有违法建设行为在其没有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之前(如补办规划许可手续、拆除等),违法行为始终处于连续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存在新旧法律规范适用问题,应当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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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产品营销方案 市场营销状况与分析 1清洁产品营销方案现“两头小、中间大”清洁产品营销方案 表1 清洁剂市场竞争概况 高端产品中端产品低端产品家用○●●● 商用●○●●● 工业用○●● 利润:高→低 注:图中●表示目前竞争比较激烈的市场领域 ●表示公司目前可以选择进入的市场领域 ○表示公司积聚一定实力后,可以考虑进入的市场领域 2、清洁剂市场竞争激烈,目前市场处于多品牌竞争状态,表现为多品牌共存的格局,领跑品牌正在形成.品种多样化,专用化.清洁剂市场是一个高强度竞争的市场,越来越多的市场细分,促使众多品牌不断涌现,争夺自己的消费群体及区域. 3、品牌众多,但产品的区别不大.清洁剂分为工业清洁剂和民用清洁剂两大类.据中国化工报2000年7月份的统计调查,日前约有洗涤剂生产企业270多个.但大多数企业的产品因缺乏创新,先进适用的技术优势,出现了严重的同质化的势头,产品差别不大.品牌虽多,但良莠不齐的现象严重. 4、功能化已经成为日化产品重要趋势之一.浓缩化和液体洗涤剂发展迅速.环保、无磷、安全、消毒杀菌洗涤剂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家用清洁剂包装更加新颖. 5、车用清洁剂前景广阔,现在越来越多的简单的洗车行业逐渐发展成汽车美容中心、汽车用的清洁剂面临着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据调查了解,我国现在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汽车化学品工业体系,尤其是多功能产品在国内尚未面市,因此发展适合我国特色的车用清洁剂用品是当务之急. 6、空气清新剂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可观的消费及潜在的消费群,良好的品牌竞争格局.调查显示,2000年,中国内地有30.4%(约1341万人)的城市居民使用空气清新剂比1999年的9.9%增长了20.5个百分点.增长速度非常快. 对于一个工业门类的产品毫无疑问会以其品种多、规格全、款式新而有利于市场营销,但任何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都是有限的,其侧重点也不一样,只能选择有限的细分市场,以使用场所和用途作为进一步市场细分的标志.还要处理好产品组合的宽度、长度、深度与关联度的问题,同时也必然要与本企业所实施的市场营销组合策略中的其他因素进行合理搭配实施.商用清洁剂产品要按使用场所和

案例分析(谁是违法建设的主体)

案例分析——谁是违法建设的主体 2009-07-03 [案例]某月某日,某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直属一大队白云山中队日常巡查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时,发现风景名胜区特别保护范围内的市某管理局旧仓库内,一幢简易旧仓库被悄悄拆除,而一幢建筑面积为98.94平方米的混合结构建筑物拔地而起,工程已完成砌砖墙(2.8米高),正安装1层顶部模板。初步了解:此建筑物由林某某负责的施工队承建,由林某某自行设计施工,拟建1层,拟作其施工队办公用房;林某某负责的施工队“挂靠”于广东潮阳某建筑公司,是某管理局长期聘用进行工程建设的施工队。 白云山中队按规范执法程序的要求对该建筑物进行立案调查,及时发出了询问调查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先停工,待调查取证后,才确定能否继续施工。经过询问调查和进一步取证,确认该建筑物为违法建设,遂对违法建设主体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违法建设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强制拆除。不久此违法建设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当事人自行拆除。 [问题]就是违法建设主体的认定问题。此案中的违法建设主体是谁?有几种可能,可能是林某某,可能是潮阳某建筑公司,可能是某管理局,可能是前三者中的任意二者,还可能是林某某、潮阳某建筑公司和某管理局三者共同。那么,到底谁是违法建设的主体呢?让我们结合该案办案过程的实际来作一个认真分析。 [分析]谁投资、谁建设,谁就是违法建设的主体,这是认定违法建设主体的一条基本原则。当前,违法建设当事人的复杂化以及执法

过程中调查取证难度的增大,使得违法建设主体的认定并不象原来那么简单明了。不管怎样,我们认为掌握当事人(相关单位、个人)投入资金的情况及了解当事人(相关单位、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是认定违法建设主体的关键,要做到这一点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很多时候需要执法人员通过办案过程中的询问、调查、取证等工作来进一步分析判断。 能否把潮阳某建筑公司作为此违法建设的主体。要将潮阳某建筑公司作为此违法建设的主体必须是潮阳某建筑公司对此建筑物投资建设,或者是林某某投资建设,林某某及其施工队是潮阳某建筑公司的下属单位。 建筑中“挂靠”是什么?仅仅是挂靠关系能不能将被挂靠者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主体呢?所谓的“挂靠”就是单位和个人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此现象目前是存在的,一些无资质、无规模的施工单位和个人为了能揽到建设工程,往往挂靠一些大的建筑公司,并以此公司的名义施工建设,建筑公司提供资质、营业执照和转帐帐户,并按期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这种“挂靠”关系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与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关系,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承包与分包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二十五条二款规定: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这些都是对建筑“挂靠”非法性的明确界定。因此,仅仅是“挂

城市规划案例分析

秋风吹渭水,落叶满长安 ——长安区分区规划分析 大家上午好,我们小组选择的案例为西安市长安区的分区规划分析。 长安,意为“长治久安”,是现今西安城的旧称,从西周到唐代先后有十三个王朝及政权建都于长安,所以长安的城市规划可追溯到几千年前。 1.古长安城城市规划 周代的长安城体现了《周礼·考工记》记载的城市形制规则: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形成最典型的九宫格局。 由图可以看出,古长安城的大致规划为:皇城在整个城市偏北,以朱雀大街为中轴,左右分别有用于贸易用的东市和西市。 2.现代西安的分区规划 2009年7月6日,西安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的《西安市分区规划》,此次规划涵盖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临潼、阎良、长安等九个区,其大致规划图如下:

长安区是西安市的九大分区之一,其分区规划要综合考虑现状和规划、旧城改造和空间形态布局等方面因素,规划期限为2008~2020年。 一、规划原则 1、整体效益最优原则:注重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统一,从整体上研究人口发展规模、用地布局、道路交通网络及公共设施配套、环境整治等问题,尽可能使几方面相结合,达到整体最优; 2、可持续发展原则:立足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在合理利用城市土地的同时,注意保护环境、节省能源、生态平衡。在保证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以提高生活环境质量水平为目标,适当控制人口增长和土地开发强度,相应调整各项用地的性质和比例,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适应西安市建设现代化大都市的要求; 3、以人为本的原则:规划应当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环境需要,创造有利于人口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的基础和条件。在考虑人口密度、建筑密度、住宅布局、交通网络等规划问题时,以市民的居住和出行要求放在首位,尽可能地提高长安区的可居住性和方便舒适程度,使整个地区成为市民能够安居乐业、国内外人士乐于来此工作、学习、居住和游览的环境优美、功能齐全、高效文明的现代化城市示范区; 4、弹性发展原则:城市规划是针对未来的发展计划,而城市建设具有一定的时序性。因此,规划应当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西安中心区的建设,长安区的中心作用将发生转变,长安分区规划应当预先做出规划安排。但在新旧交替的一段时间中,长安区仍将承担城市副中心的作用,因此,规划调整必须留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以适应城市不同发展阶段的要求; 5、可操作性原则:分区规划的编制,一方面应当成为上一层次完善、下一层次规划的依据,成为开展下一层次规划的指导;另一方面,分区规划应当与政府对城市建设开发的控制管理的方式相结合,应充分研究城市土地使用的可变性。规划的内容要充分体现实施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易于操作管理。

违法建筑典型案例

违法建筑应依法拆除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 被告:××市××区规划建设局 ××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于2010年12月在××市××区××镇某处的临时建设用地上搭建鸭棚进行养殖,并××镇土地管理所缴纳了460平方米的临时土地使用管理费230元,但至本案审理之际未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2013年9月22日,××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2013?113号《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包括原告鸭棚在内的区域为“禁养区”,并要求“禁养区”内各类畜禽养殖场在2014年底完成关、停、转、迁工作。原告未按通知要求搬迁。2015年6月,被告××区××镇人民政府发出《致“禁养区”内养殖户的一封公开信》,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养殖户在2015年10月1日前自行拆除养殖棚屋。2016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下达了《“禁养区”畜禽棚屋强制拆除通知书》,告知原告因其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畜禽养殖棚屋,被告将告知市执法局于近日内将组织人员进行强制拆除。2016年5月4日,××区规划建设局向原告发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其在2016年5月8日17时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鸭棚,恢复原状,逾期将依法对其实施处罚。2016年5月15日上午,被告组织人

员强制拆除了原告的鸭棚。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系失地农民,自2000年起开始养鸭。原养鸭场地因汽车城和村建设所需,经相关部门与村委会准许于2010年12月搬至××市××区××镇某处。原告缴纳了管理费用,具有合法手续。2016年5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在趁原告不在场之机,纠集城建、公安派出所等部门约五十人,擅自非法拆除原告的养鸭场,致使原告的3000余只鸭子大量跑失,损失严重。被告既无权强行拆除原告养鸭场,强制拆除程序又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拆除原告养鸭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市××区建设局辩称:1.原告在“禁养区”内搭建的鸭棚属违法建筑,理应被拆除。2.被告拆除原告违法搭建的鸭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多次通过原告所在村的村干部做原告自行拆除的思想动员工作,但原告依然无动于衷。被告依照法律规定及相关精神依法拆除了原告的违法建筑。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临时使用讼争地块虽然缴纳了土地管理费,但未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且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即在该地块上自行建造鸭棚进行养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

(整理)建设法规案例

第一章案例一: 关于执业资格 2003年9月16日,肖某与没有建筑资质的农民工黄某签订承揽建筑合同,由黄某为其建造一私人住宅。为方便施工,黄某在建筑工地内挖建了一个约60cm 深﹑面积达20多㎡的石灰池,石灰池周围无任何标志及防护设施。同年10月13日下午,工地对面居民李某5岁的女儿到工地玩耍,不慎掉落装满了石灰膏的池内,后被人发现救起送医院治疗。经诊断,受害人双目受到烧伤,共用去医药费6400多元。事发后,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果,受害人遂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肖某﹑黄某共同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8726元。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村镇建房是否一定要由有建筑从业资格的工匠来承建?这也是本案被告肖某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对此问题,各地法院处理不一,有的认为村镇建房大多是低层建筑,不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不必一定要由有资质的人才可承包,现实中村镇建房真正由有资质的建筑工匠承建的比例也不多,因此应根据国情区别对待。对此观点,笔者持不同看法。建筑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是建筑业的本质要求,承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施工的安全和工程的质量。因此,要求所有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十分必要的。《中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二条首先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并对“建筑活动”作了以下定义:“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这就说明,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房屋建设(当然地包括村镇建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期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必须遵守《建筑法》、《建筑法》同时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只能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有相应资质条件和未取得资质证书承包工程的,该法第六十五条也作出了相应的罚则,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在城区开发一处住宅楼,某局于2010年以在城区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处罚。 对该行政处罚有两种意见: 一、不同意处罚。理由:一是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案件发生在2004年,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中所讲的“违法建设”是指正在建设的工程,不包括已经完工的工程。本案属于已经完工的工程,不能再实施处罚。

二、应当处罚。理由:一是城乡规划法中所指的建设应该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其中建筑物行为包括正在建和已经建成的行为。二是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在当初未经批准情况下进行的,至今该行为仍未经批准,所以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处于一种继续状态,所以它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执法部门应该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理评析: 一、如何理解《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违法建设”的含义“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城乡规划法》明确“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法律,“违法建设”一般界定为“在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法律的建设活动”。第一违法建设是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建设活动”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在国家立法层面,建筑法确立了“建筑”的法律定义,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它与违法建设的“建设”所指向

城市中心区规划设计案例研究分析

城市中心区规划设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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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心区规划设计案例分析——重庆西部物流城规划及中心区城市设计

概要 重庆市是长江上游最大水陆空立体交通枢纽,初步形成的公路、水运、铁路、航空综合运输体系,为重庆市现代物流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着市委市政府对重庆物流发展的高度重视,重庆发展大物流产业的计划正抓紧实施,物流已经成为重庆发展规划中的重中之重。而其中,水路与铁路运输是重庆大物流发展中的重点,大力发展水铁联运是提升重庆物流能力的重要手段。 一、设计背景 重庆铁路集装箱中心站是我国十八个铁路集装箱节点站之一,同时更是铁道部所定中国五大铁路物流中心之一,它的开工建设,使西部现代物流产业园有条件成为重庆一个新的物流高地;市政府在重庆市主城区集装箱物流枢纽“一基地四港区”总体布局中,将西部现代物流产业园确立为“一基地”,在重庆物流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在沙区城市格局“东中西西”四大板块中,西部新城是发展的重中之重,同时也是重庆市主城区向西拓展的主要城市空间。它实际上承载了沙区“一区三高地”定位中的全部三个高地,即中国西部教育高地、高新技术高地、现代物流高地。 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迫切需要,对于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把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具有全局性的意义。

二、设计目的 对作为西部物流高地的现代物流产业城,在产业布局、空间形态、交通组织和风貌特色等方面进行深层次研究,提出物流城整体概念性规划构思,并对物流城产业链进行策划及规模预测,对用地进行合理布局。同时将物流功能及物流延伸出的商贸、居住功能三者有机融合,并妥善解决交通问题,使之符合现代物流高地的功能定位。 三、设计理念 物流顺畅统领商脉绿色环保生态宜居 四、设计构思 以缙云山、中梁山为绿化山体背景,物流城处于两山环抱之间,通过梁滩河水系以及一纵线、二横线、渝遂高速动脉,伸展、延伸,进而与重庆、西部、整个中国乃至世界相联系,使之成为全国中心现代物流基地。 通过打造特色的物流功能区,进而带动商贸功能、城市配套等功能,形成一个集物流、商贸、居住、服务、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现代生态综合物流城。 五、中心城区分析 5.1区位分析 重庆,位于长江、嘉陵江交汇处,是中国西南地区的工商业重镇,也是中国西部唯一的中央直辖市。也是一座具有悠久历史的文化名城。 “一个富有三千年巴渝文化底蕴的历史名城丰姿绰约!一个中国最年轻的直辖市正在催生无尽的现代神话!一个世界最大的内陆山水城正在不断创造人间奇迹!一个长江上游经济中心的新重庆正在开发中走向世界!” 本次规划重庆西部现代物流城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区是重庆市的西大门和重要交通枢纽,是重庆市主城区、渝东北地区、渝东南地区通往渝西地区和成都市的必经之地,不仅是重庆市的科教文化中心,而且是重庆市的商贸和工业基地,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在经济社会各个方面都具有坚实的基础。

违法建筑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 被告:××市××区规划建设局 ××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于2010年12月在××市××区××镇某处的临时建设用地上搭建鸭棚进行养殖,并××镇土地管理所缴纳了460平方米的临时土地使用管理费230元,但至本案审理之际未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2013年9月22日,××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2013〕113号《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包括原告鸭棚在内的区域为“禁养区”,并要求“禁养区”内各类畜禽养殖场在2014年底完成关、停、转、迁工作。原告未按通知要求搬迁。2015年6月,被告××区××镇人民政府发出《致“禁养区”内养殖户的一封公开信》,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养殖户在2015年10月1日前自行拆除养殖棚屋。2016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下达了《“禁养区”畜禽棚屋强制拆除通知书》,告知原告因其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畜禽养殖棚屋,被告将告知市执法局于近日内将组织人员进行强制拆除。2016年5月4日,××区规划建设局向原告发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其在2016年5月8日17时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鸭棚,恢复原状,逾期将依法对其实施处罚。2016年5月15日上午,被告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原告的鸭棚。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系失地农民,自2000年起开始养鸭。原养鸭场地因汽车城和村建设所需,经相关部门与村委会准许于2010年12月搬至××市××区××镇某处。原告缴纳了管理费用,具有合法手续。2016年5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在趁原告不在场之机,纠集城建、公安派出所等部门约五十人,擅自非法拆除原告的养鸭场,致使原告的3000余只鸭子大量跑失,损失严重。被告既无权强行拆除原告养鸭场,强制拆除程序又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拆除原告养鸭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市××区建设局辩称:1.原告在“禁养区”内搭建的鸭棚属违法建筑,理应被拆除。2.被告拆除原告违法搭建的鸭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多次通过原告所在村的村干部做原告自行拆除的思想动员工作,但原告依然无动于衷。被告依照法律规定及相关精神依法拆除了原告的违法建筑。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临时使用讼争地块虽然缴纳了土地管理费,但未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且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即在该地块上自行建造鸭棚进行养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该地块上建设的鸭棚系违法建

大、中、小城市总体规划案例分析

柳州风貌 区位关系图 市域城镇体系空间结构规划: 大、中、小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分析—— 以广西柳州、陕西宝鸡、四川绵竹广济镇为例 Part1.大城市案例—柳州 一. 概述 柳州,又称龙城,是广西重要的区域中心城市,广西工业名城、历史名城、文化名城、旅游名城。全市辖6县4区。作为广西最大的工业城市,柳州工业总量约占广西的三分之一。柳州是一座底蕴浓厚的历史名城和文化名城,也是一座充满风情的旅游名城。柳州的民族风情独具神韵,壮族的歌、瑶族的舞、苗族的节和侗族的楼,堪称柳州“民族风情四绝”。 柳州市是一个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北部的城市,史称“龙城”,地形为“三江四合,抱城如壶”,亦称“壶城”。 二.区域规划层面分析 1. 城镇体系现状及规划结构 2 总体思路:规划构成“一圈一带二走廊”的城镇体系空间结构。即以柳州大都市圈为主中心,融安——融水城镇带为次中心,沿湘桂线、枝柳线组织重点城镇发展走廊。 现状 :从整体上看,属于“大城市+小城镇”的二元结构模式;中心城市是典型的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城市化;其它城镇发展的主要动力是农村市场建设和乡镇企业发展“自下而上”的;第三产业日益成为城市化的又一强大动力。 规划: 由“大城市+小城镇”的模式向“特大城市+小城市”发展模式转变;由“自上而下”型城市化向“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多元复合型城市化转变;由市域低水平均衡型城镇化向相对极化型城镇化转变。

柳州都市圈:以柳州为核心,拉堡、柳城、穿山、六塘、沙埔、雒容、鹿寨等为外围城镇,以产业空间为核心,形成基础设施紧密联系的都市圈,作为市域城镇体系组织结构的 核心。 融安——融水城镇带:以长安、融水为基础,以融安县浮石镇为结合点,构筑基本连片的城镇带。以此为基础,远景组建组团式结构的带形城市。 城镇发展走廊:湘桂线城镇发展走廊;枝柳线城镇发展走廊;其它次要城镇发展走廊。 中心城市(柳州)城市职能 (1)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 (2)区域性工业、产业与服务中心,是桂中经济 区的核心城市; (3)广西乃至西南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 (4)区域性文化、教育、体育产业中心; (5)多元文化融合的地区和适宜居住与创业的理 想家园。 3. 规划将城镇等级结构划分为五个层次。第一层次:大于100万;第二层次:20~50万;第三层 次:5~20万;第四层次:1~5万;第五层次:0.5~1万。 规划期内逐步形成:一个中心城市(柳州市区)、两个县级小城市(鹿寨、融安)、四个县城镇 (三江、柳江、融水、柳城)、11个重点镇(洛满镇、穿山镇、百朋镇、六塘镇、沙埔镇、东泉

西安违法建设案例分析

西安违法建设案例分析 违法事件 事件一 2007年3月14日一个平常的不能再平常的一天,然而随着“轰”的一声,这天注定 不再平凡。这天拉开了西安规划局整治违法建设的序幕。 事件的引发点是西安市未央区粮食局下属的粮食经营公司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在未央 区渭清路南侧少批多建,违法加建第五、六层住宅楼,违法建筑面积660平方米。西安市 规划局及未央分局规划执法人员多次到现场强行制止其施工,并下达《关于停止违法建设 的通知》,但未央区粮食局均置若罔闻,仍突击施工,致使违法建设部分严重影响周边群 众日常生活和日照采光问题。相邻群众意见极大,强烈要求予以拆除。 再接连几次接到群众投诉后,为维护规划法规的严肃性,保证周边群众正常和谐的生 活居住秩序,西安市规划局下达了《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张贴《限期自拆通告》,要 求限期自拆,以减少其自身经济损失。但执法部门多次劝其自拆均无效果,致使限期已过 仍未自拆。一名执法人员说:“我们一次次制止未央区粮食局,他们跟没听见一样。”而 今天西安市规划局会同未央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执法人员150余名,对其加建部分实施强 行拆除。 “刚盖起来的粮食经营公司职工家属楼,还没住就被拆掉,心疼啊!”西安市未央区 粮食局张局长面对正在拆除中的住宅楼,不住地感叹。张局长解释,当初给单位职工分房 不够分,这家分了那家就有意见,没办法才加盖了两层。张局长无奈地说:“接到《关于 停止违法建设的通知》后,想着接着盖没什么事儿,没想到最后还是被拆了。” 事件二 西安南郊北山门村五组组织建造的一幢23层高楼,在网上被称为“最牛民房”。据了解,这栋23层的高楼是由当地农民花了3年时间建造的,与城中村平均只有3至4层的农民房相比,可以说是鹤立鸡群。 据村民讲,这幢楼的房型很齐全,从两室一厅到三室一厅,最大面积有170平方米,小的也有八九十平方米。23层则是复式的。 对于高楼的造价,村民们称,按照他们建造普通民房计算,至少在五六百万元以上。

12个典型的土地违法案例

黄某破坏耕地案件 基本情况:2007年12月份,黄某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私自与新丰县黄礤镇良坝村村民签订土地租用合同,租用黄礤镇良坝村下坪的旱地14.8亩(988.4平方米)建设瓷土中转场,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新丰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后,责令黄某停工,但事后继续施工建设。2009年5月,对黄某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8月,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黄某恢复土地原貌,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共计296541元的罚款。并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李某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厂案 基本情况:2008年2月,李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乐昌市乐城街道办事处河南塔头村委会塔头村小组集体山地10.1亩建设混泥土搅拌站,该项目用地不符合乐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9年4月,乐昌市国土资源局对李某非法占用集体山地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于5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李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搅拌站,恢复土地原状。2009年8月,乐城街道办事处组织行动对李某所建的搅拌站实施强制拆除。目前该地已恢复原状。 官某非法占地建房案件 基本情况:2009年7月,官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陂下村委会新楼村小组瓦厂地段133.8平方米山坡地建房。翁源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后多次制止无效。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9年9月,翁源县国土资源局对管某非法占地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官某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于管某逾期未履行处罚内容,县政府于10月份组织国土、建设、公安、龙仙镇、法院等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时,又遭到当事人有预谋、有组织的暴力抗法,打伤六个工作人员。目前,官某现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非法建筑已被拆除。 卢某非法占地建塑料加工厂案件 基本情况:仁化县城口镇厚塘村委彭屋一组村民卢某未办理任何合法用地手续,擅自与城口厚塘村委签定用地协议,于2008年2月开始占用城口镇城群大麻溪组林地6.1亩建塑料加工厂,建筑用地面积约2亩。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2个典型的土地违法案例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黄某破坏耕地案件 基本情况:2007年12月份,黄某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私自与新丰县黄礤镇良坝村村民签订土地租用合同,租用黄礤镇良坝村下坪的旱地14.8亩(988.4平方米)建设瓷土中转场,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新丰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后,责令黄某停工,但事后继续施工建设。2009年5月,对黄某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8月,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黄某恢复土地原貌,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共计296541元的罚款。并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李某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厂案 基本情况:2008年2月,李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乐昌市乐城街道办事处河南塔头村委会塔头村小组集体山地10.1亩建设混泥土搅拌站,该项目用地不符合乐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9年4月,乐昌市国土资源局对李某非法占用集体山地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于5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李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搅拌站,恢复土地原状。2009年8月,乐城街道办事处组织行动对李某所建的搅拌站实施强制拆除。目前该地已恢复原状。 官某非法占地建房案件 基本情况:2009年7月,官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陂下村委会新楼村小组瓦厂地段133.8平方米山坡地建房。翁源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后多次制止无效。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9年9月,翁源县国土资源局对管某非法占地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官某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于管某逾期未履行处罚内容,县政府于10月份组织国土、建设、公安、龙仙镇、法院等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时,又遭到当事人有预谋、有组织的暴力抗法,打伤六个工作人员。目前,官某现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非法建筑已被拆除。 卢某非法占地建塑料加工厂案件 基本情况:仁化县城口镇厚塘村委彭屋一组村民卢某未办理任何合法用地手续,擅自与城口厚塘村委签定用地协议,于2008年2月开始占用城口镇城群大麻溪组林地6.1亩建塑料加工厂,建筑用地面积约2亩。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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