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变通权的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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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变通权的法理思考

对法律变通权的法理思考

[摘要]法律变通权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法律和民族特点之间的桥梁,能够有效地解决二者间的冲突。它不仅促进了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且有效地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法律变通权;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和谐社会

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目标的提出,全国各族人民都在为之努力奋斗。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的好坏攸关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自治权是该制度的核心。法律变通权是自治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法律变通权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应该给予很高的重视。

一、民族问题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性

(一)和谐社会与民族问题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要是指构成社会的一切因素及其与社会相关的因素处于一种协调的状态,其中既包括各种社会群体之间的协调,也包括社会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协调;既包括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协调,也包括社会发展与政治进步、文化发展之间的协调等等。我国的民族问题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的:“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我们的民族问题往往表现为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交织在一起,现实问题和历史问题交织在一起,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国内问题和国际问题交织在一起。”民族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天然的。

(二)经济问题关系到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

横向来说,改革开放30年以来,民族地区与内地乃至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拉开了很大的距离,如此经济的不平衡很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纵向来说,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滞后,人们的物质生活不高,这也不利于民族地区本身的和谐。

(三)政治问题关系到和谐社会的稳定

民族作为构成国家成分的一个公民单位,必然要参与国家的政治,如何既保障各民族的政治权,又保障国家的统一,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基本政治问题。目前我国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采取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可以说

这一制度是非常成功的,但是还存在一些小问题需要克服。

(四)文化问题关系到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持

我国是一个有着56个民族的国家,同时又是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多种宗教并存的国家,各民族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都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民族文化,呈现出各民族文化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良好局面。但是,我国的民族文化领域也存在一些问题,可能影响到国家的稳定。比如一些汉族同志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普遍落后于汉族地区等等。

二、法律变通权在民族区域自治中的地位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是民族区域自治,它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我国5宪法6中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基本制度, 1984年颁布的具有基本法性质的5民族区域自治法6对民族区域自治进行了细致完整的法律规范。该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多民族社会中平等与团结的民族关系。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二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它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各少数民族平等自治、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政治制度,在加强我国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改善民族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是客观的事实,是我们有目共睹的事实。

(二)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

有些学者认为自治权是权利,在这里,我认为自治权是权力而非权利。根据5宪法6、5民族区域自治法6、5立法法6等多部法律的规定,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大概有以下七种权力:一,自治机关享有依法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力;二,自治机关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三,自治机关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力;四,自治机关享有依法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力;五,自治机关享有保持和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力;六,自治机关享有自主地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的权力;七,自治机关享有自主地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的权力。目前,我们要全面落实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任务还非常艰巨,要面临许多的挑战,理论和实践证明,只有法治是实现自治权,实现民族自治地方政治发达、经济繁荣、文化活跃的主要途径和根本制度。

(三)法律变通权概述

民族自治权的内涵非常丰富,法律变通权和法律补充权等共同构成了自治权的内涵,法律变通权是民族自治权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法律变通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从本民族地方的实际出发,对于不适合本地方实际情况的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

命令和指示在征得有关国家机关同意后,有权变通适用的权力。

(四)法律变通权在法治中的作用

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法治是保障自治权落实的根本制度,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法制的统一。我国现行的国家法律主要是根据汉族地方的基本情况和特点制定的,国家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必然要面对与少数民族特点相冲突的事实,这样的冲突使得国家法律在少数民族地方的实施受到阻碍。法律变通权正是国家法律和民族特点之间的桥梁,是缓和这种冲突的最有效的方法,可以将矛盾缓解到最小程度,使国家法律能够顺利地在少数民族地方得以实施。如何既要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又要赋予民族自治地区一定的法律变通权,这俩看似相互相矛盾,其实它俩是辩证统一的。运用马克思的辩证法,赋予民族自治地区一定的法律变通权是为了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从而保障了法治。

(五)法律变通权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法律变通权是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民族问题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法律变通权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希望引起大家的关注。

三、法律变通权运行的现状

(一)法律变通权在立法上的反映

宪法6.现行宪法第115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国家的法律、政策。0现行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些是法律变通权的总依据。立法法 6.现行立法法第66条第2款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做出变通规定。”这是法律变通权的一般依据。

民族区域自治法6.现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条第2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第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

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这些是法律变通权的直接依据。

4.其他法律。5刑法6、5民法通则6、5民事诉讼法6、5婚姻法6、5继承法6、5收养法6、5森林法6、5传染病防治法6、5妇女权益保障法6等多部法律中也规定了法律变通权。

(二)法律变通权在实践方面的现状

截止20XX年底,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已经制定出对法律法规的变通和补充规定60件,其中变通规定32个,补充规定28个。自治区1个变通3个补充规定,即西藏自治区对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和新疆、宁夏、内蒙古自治区对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自治州制定的变通和补充规定为29个,即青海6个,新疆1个,甘肃1个,贵州4个,四川15个;自治县制定的变通和补充规定为29个,即青海7个,甘肃1个,贵州5个,四川9个,云南7个。

四、法律变通权的不足之处

1.纵观5宪法6、5立法法6、5民族区域自治法6等法律对于法律变通权的规定,太过于抽象、原则。这给法律变通权的实施带来很多的困难。

2.变通权是个非常重要的权力,是个涉及很多内容的权力。纵观5宪法6、5立法法6、5民族区域自治法6等法律对于法律变通权的规定,太过于简单。比如以上法律没有规定变通权的救济方式,也没有相应制裁的规定。

3.虽然有十余部法律对民族地区行使法律变通权做出了规定,但是还有太多的法律法规没有对法律变通权进行规定,如此制约了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权的行使。

4.那些对法律变通权做出规定的法律中,对于行使法律变通权的主体,规定不一致,很混乱。经统计,大概有以下五类: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样混乱的规定,很不利于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权的行使。

5.民族自治地方对于变通权的行使过于消极,只有在一些法律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行使变通权的情况下,才

对该法律进行变通;反之则没有进行变通。变通权是自治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种积极权力,无需其他法律的授权。这样消极的态度不利于变通权的行使。

6.民族自治地方对法律法规的变通内容非常单一。到目前为止,民族自治地方对法律的变通内容主要涉及婚姻法方面,对婚姻法的变通占整个变通内容的60%,其他法律则涉及较少;并且民族自治地方无一对国家行政法规进行变通。

7.制定变通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很不平衡,有的地方制定的较多,如四川;有的地方制定的较少;有的地方根本就没有制定变通规定,如广西。

五、解决的方案

针对以上的不足之处,笔者提出一点自己的看法:

1.首先给予变通权足够的重视,一个被人们忽视的权力怎么可能发挥它应有的功能呢?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落后于现实,民族法学理论研究更是落后于现实。理论是实践的指南,我们要把理论工作做好了,才能很好地指导实践。

2.在5立法法6、5民族区域自治法6中设立专章专节对法律变通权做明确细致的规定。

3.设立法律变通权的救济方式。没有救济的权力不是完整的权力,我国法律规定自治机关行使法律变通权时,必须要向上级机关申请,如果上级机关不批准怎么办?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都没有做出回答。我认为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申请复议。

4.设立法律变通权的制裁体制。缺少制裁的法律就好像没有牙齿的老虎。如果是由于批准机关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自治机关无法行使变通权,应该给予批准机关的一定的制裁,来约束它们的恣意行为。

5.我国的各部法律法规都应该对法律变通权做出规定,目前只有十余部法律法规做出了规定。

6.在立法时,应该注意查阅以前颁布的法律中关于变通权的具体规定,就不会出现如制定变通权主体不一致的规定了。

7.民族自治地方应该有个正确的定位,不要以为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授予变通权,其就不能行使该权力了,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法律变通权是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力,是积极的权力,无需其他法律法规的授予。全国只有十余部法律法规对法律变通权做出了规定,大部分法律法规都没有做出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做出规定的情况下,民族自治地方仍然可以行使法律变通权。

8.实行听证制度。法律变通权是为了缓解国家法律和民族特点之间的冲

突。听证制度广采各方意见,能够更好地保障法律变通权的行使,使法律变通权所涉及的内容更广、更深,从而真正发挥法律变通权应有的功能。

六、结语

法律变通权是民族地方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政治的作用不可忽视,乃至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功能也不可小看。以上是笔者的一点思考、研究,希望对我国法律变通权的运行提供一点微波之力,并希望引起广大同行对法律变通权的重视。

参考文献:

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XX.

刘月凤。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重新解读[D].延边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政法司。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通典[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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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理学重点 法的现代化 一、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1.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法的现代化,并不完全是为了满足的要求才成为一种迫切需要,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它本身就是现代社会中人的 一种生存方式和价值标准。 2.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和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1)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这种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 (2)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这种类型法的现代化的重要特点,不仅表现为正式法律制度的内部矛盾,而且反映在正式法律制度与传统习惯、风俗、礼仪的激烈斗争中。3.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 4.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一般是外部环境的强有力的作用下,在迫切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背景中展开的。其特点在于: (1)具有被动性。 (2)具有依附性。

(3)具有反复性。 5.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虽然发生时比较迅速、突然,但要真正与本土法文化融合,难度很大,要经历一个相当漫长的历史时期。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以政治、经济为中心的,是自上而下的,而不是生长于该社会的文化土壤,因此,一旦它所依托的社会背景发生变化,就会激起广泛的民族主义情绪,打断这一进程。所以,对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国家来说,外来法律资源与本土法律传统文化的关系始终是法的现代化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 二、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1.清政府下诏,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 2.在这一背景下,从起因看,中国法的现代化明显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西方法律资源也就必然成为中国法的现代化的主要参照。中国近百年法的现代化的历史,既与所有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有共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独特之处: (1)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 (2)由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3)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4)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的历史发展 法的历史发展 一、法的历史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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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社会主要体现法治和民主的精神。学习法理学应当要与实践相结合。 法学的研究的学科都研究法或法律现象,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其他法学学科的不同之处在于,法理学研究的是法或法律现象的一般性问题,而不是法或法律现象某一个方面的具体问题。在我国法理学的研究范围概括为:法的本体论、法的历史论、法的运行论、法的关系论、法的价值论等五论。法理学的功能有1、法理学是法学的入门与向导。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属于理论法学, 它提供的不是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抽象的、基础的理论,如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这些基础理论不仅为法学的其他学科提供了入门的知识和理论,也为法学的其他学科提供了理论的指导。2、法理学能启蒙和传承法律精神。在法学的所有学科中,法理学是最具思想性的一门,它是以启蒙和传承法的精神与理念为核心的。3、学习法理学可以培养与训练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必须具有的职业技能,而法理学中承载着培养与训练人们法律思维方式的功能。因此,学习法理学的意义非常重大。 我认为学习法理学时应该注意切忌死记硬背,尽量多思考,用书上所举例子、其他课程中相应的知识或已掌握的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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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练习题100道(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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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最终解释 C.中共中央作出最终解释 D.中央政法委作出最终解释 6、在我国,( B )有权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规章。 A.县级人民政府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D.国务院各部委 7、下列哪个选项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 C )。 A.司法权不得由一般的行政机关来行使 B.司法机关既要独立行使职权,又不得无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 C.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 D.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程序规定 8、法律即使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也往往相似,可以相互借鉴的是( A )。 A.维护阶级统治的那部分法律 B.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那部分法律 C.所有的法律 D.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 9、违法行为最本质的特征是( C )。 A.主观存在过错 B.应受法律制裁性 C.违法性 D.社会危害性 10、下列活动中属于法的创制的有( B )。 A.法规汇编 B.法规清理 C.法典编纂 D.法条竟合 11、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 B )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 学科的总称。 2 、法学体系: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 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5、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者制定给被统治 者以及统治者自身必须遵守的规定规章、命令条例。由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6、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 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7、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8、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

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二、论述题 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1)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研究法律现象 (2)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3)科学性与服务的倾向性是统一的。 2 、如何理解法的外部特征? (1)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 (4)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5)法是由专门机构和程序实施的规范 3 、法的历史类型有哪些? 答: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类型的法都建立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基础上,体现了剥削阶级的意志。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法律思维方式不同。法律渊源不同。判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诉讼程序不同。另外,在法律分类、法律概念、法律教育等方面,这两个法系之间也存在一系列不同点 5 、怎样理解法与正义的关系?

(完整word版)法理学练习题和答案

法理学练习 一、填充题: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45~47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46~47 3、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其全部内容的社会规范。P46 4、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所谓国家意志其实是(统治阶级意志),法律的内容实际上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所决定的。P43,P44 5、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法的清理、(编纂)和(汇编)三种。 6、各国对于法的对象效力大致有四种原则,即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和综合主义原则。P62 7、法的终止生效,指法从何时起不再有效。通常有(命令)终止和(默示)终止两种形式。 8、所谓法的三要素是指(法律规则)、(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P66~77 9、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通常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P69 10、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通常表现为公民(许可)如何如何,(必为)如何如何以及禁止如何如何。 1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将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P75 12、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P78 13、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两个方法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14、《国务院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属于(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未成年人保护法》、《红十字会法》属于(社会法)法律部门。P83~87 15、《合同法》、《继承法》属于(民法)法律部门,《教育法》、《律师法》属于(行政)法律部门。P83~87 16、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P103 17、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然人(公民个人))或者(组织(法人))。P114 18、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法律上所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P115 19、公民的行为能力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P116 20、法律关系客体应当具有(客观)性、(可控)性、(法律)性和有用性。P116~117 21、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P119 22、法律责任的种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责任)。P126~127 23、我国现行的刑事制裁为五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P130 24、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P130 25、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P148 26、现代资本主义的两大法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P154 27、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P190~192 28、我国的立法程序由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以及公布法律这四个步骤组成。P196~197 29、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P199~201 30、与司法比较,执法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内容的广泛性、活动的(单方)性、行为的(主动)性以及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的特点。P208 31、当代中国执法的基本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以及(效率)原则。P210 32、与执法比较,司法具有专属性、(程序)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的特点。P212

法理学(朱苏力)修正版

xx 教学大纲《法理学》 第一讲何为法律视频 1、2 一、制定法 二、习惯法 三、法理与情理 四、自然法 五、权限内的裁量 六、定义之争第二讲法律的功能及特点视频 3、4 一、功能 二、法律的功能 三、法律的特点 四、后果主义 第三讲法理学问题(法律起源于复仇) 视频 5、6

一、三种规则遵守方式 二、复仇 三、复仇的弱点? 四、复仇弱点之校正 五、制度化的复仇 六、法律的发生第四讲法律的起源(视频 7、8 一、前提条件 1. 劳动分工 2. 剩余劳动 3. 国家统一? 二、新问题 1. 代理问题 2. 信息问题 3. 意识形态问题第五讲法系问题视频 9、10 一、法系作为法理学问题 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特点 三、大陆法系的制度优点

四、英美法系的制度优点 五、xx 在法系上的制度选择第六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 11、12 一、基本观点 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 三、法治 四、自由: 消极与积极 五、自由的限度第七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 13、14 六、自由的责任 七、个人主义 八、自由主义的发生九、自由主义对法律的贡献 十、自由主义的理论与实践难题第八讲社群主义法理学视频 15、16 一、针对的问题(背景)

二、什么是社群 三、主要观点与主张 四、社群主义的理论困境 五、社群主义法学的实践难题 六、xx 的社群主义问题第九讲xx 法理学视频 17、18 一、问题 二、被遗忘的xx 三、现代民族国家的xx 问题 四、人治到法治 五、法理学 xx 的经验第十讲xx 问题视频 19、20 一、民族国家建立过程中的 xx 问题二、xx 之后(从人治到法 治) 1. 魅力型政治(人治) 2. 传统型政治(法治) 3. 法理型政治(法治)

第十章 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法律冲突法

第十章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法律冲突法 一、单项选择题 1.一般认为,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准据法应该() A.适用行为地法 B.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C.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D.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2.关于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目前的国际上的立法趋势是()A.适用行为地法 B.适用法院地法 C.当事人的属人法 D.依尽量使法律行为有效的原则,选择适用多种规范 3.关于代理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各国法院均主要是首先适用()A.本人营业地法 B.代理行为地法 C.意思自治原则 D.最密切联系原则 4.关于代理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1978年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在当事人没有进行有效的法律选择时,应该首先适用()A.代理人主要活动地同时又是本人营业地或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B.代理人行为地法 C.代理人惯常居所地法 D.代理人营业地法 5.关于代理的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多数国家的实践是适用()A.缔约第三人与本人或代理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的准据法

B.第三人的营业地法 C.代理人营业地法 D.代理人行为地法 6.关于代理权的法律适用,最主要的法律适用方法是适用()A.本人住所地法 B.主要合同的准据法 C.代理行为地法 D.第三人营业地法 二、多项选择题 关于法律行为的方式,通常只适用行为地法的有() A.对于不动产的登记与处分 B.对于动产的登记与处分 C.票据行为的方式 D.买卖合同的行为方式 三、判断题 1.对各种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一般适用行为地法。() 2.各国一般分别考虑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以便分别确定它们的准据法。() 3.“场所支配行为”原则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便是解决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一个主要原则。() 4.对不动产的登记和处分,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5.票据行为的方式一般适用行为地法。() 6.大陆法系国家强调委托代理合同和代理权的区别,前者是代理的内部关系,后者是代理的外部关系。()

法理学试题

法理学试题 单项选择题 1.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划分标准是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2.根据法律效力强弱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3.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称为法的溯及力 4.《刑法》第109第2款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一条规则属于准用性规则 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A.一国的法在其主权实际管辖的那部分陆地有效B.一国民事、经济等法的效力,一般也及于在本国领域外的本国公民C. 事法律才可能在本国领域外生效 6.现代各国一般均确认(从旧兼从轻原则)为法有无溯及力的原则。 7.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权利分为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8.《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对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言,该条法律规定显示了法的有选择的指引作用 9.王某夫妇雇用了一保姆临时在家照看孩子,事后付给保姆酬劳500元。关于王某夫妇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照看孩子的劳务和500元报酬 10.陈凯歌导演的电影《霸王别姬》属于法律客体的哪一种类?精神财富 11.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12.下列哪种行为在我国法律实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属于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D) A.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B.纪检、监察部门对某法官的违纪行为进行审查 C.法院对某检察官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 D.检察院对某公司经理的贪污犯罪行为起诉后,向该公司提出司法建议 13.我国《公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该规则属于.委任性规则 14.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种义务属于.相对义务 15.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是意志性 多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法的本质的表述正确的是(ACD) A.法的本质是与法的现象相对而言的一个范畴 B.中外的思想家提出各种各样的法的本质的学说,因此,法的本质没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答案 C.法的本质是通过法的现象逐渐认识的 D.法的本质并不是单一的,而是主客观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2.马克思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对这句话理解正确的说法有(ABD)A.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并不关心行为主体的思想B.法律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C.对法律而言,行为主体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只有行为才是唯一的标准D.法律作用的直接对象是人们的行为 3.法律具有国家性,这意味着(ABC)A.法是以国家名义创制的,代表的是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 B.法律在一国主权所及范围内普遍有效C.法律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D.法律的性质决定着国家的性质 4.下列有关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BCD) A.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就是一个部门法 B.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包括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解释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具有价值取向性,并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的区别在于有无普遍的约束力。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非正式解释又称无权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1.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次序是: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2.位阶次序可以被打破但是必须要有更强理由。 (四)我国法律解释体制 1.立法解释: (1)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情形: 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3)两央、两高、两委(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的要求。 (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和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2.司法解释: (1)两高的司法解释在公布后的30日内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两央、一高、一委可以书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其他主体提出的被称为审查的建议。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3.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4.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3.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法的作用: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 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体现。 5.法的规范作用:所谓法的规范作用,简而言之,就是法对于人的行为所起的作用。 6.法的社会作用:所谓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 它是经过法律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 7.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 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8.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 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9.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 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有些学者也称为“后果归结”或“法律后果归结”。 10.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 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11.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地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 规则。 12.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13.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 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4.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 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 15.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法 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16.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了解西方法学流派的发展历史。名词解释:各法学流派。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本章的核心问题是:法理学是什么?其答案的四个要点都要展开掌握。其他知识点了解即可。 第五章法的概念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法的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2简答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尤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章;行政规章等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分类(六种分类各自涉及的概念;法的效力;法的溯及力。(2简答题: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区别;法的一般分类;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的冲突与协调 第七章法的要素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分类(具体各种分类的概念都要掌握;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分类(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性原则(2简答题:法的要素的特征及分类;法律概念的功能;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特点;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适用。 第八章法律体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的概念(2简答题: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基础知识:法律解释

国家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基础知 识: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具有价值取向性,并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的区别在于有无普遍的约束力。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非正式解释又称无权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1.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次序是: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2.位阶次序可以被打破但是必须要有更强理由。 (四)我国法律解释体制 1.立法解释: (1)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情形: 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3)两央、两高、两委(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会)

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的要求。 (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和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2.司法解释: (1)两高的司法解释在公布后的30日内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两央、一高、一委可以书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其他主体提出的被称为审查的建议。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3.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4.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基础知识:法律解释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基础知识: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具有价值取向性,并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的区别在于有无普遍的约束力。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非正式解释又称无权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1.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次序是: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2.位阶次序能够被打破但是必须要有更强理由。 (四)我国法律解释体制 1.立法解释: (1)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情形: 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3)两央、两高、两委(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会)能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的要求。 (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和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2.司法解释: (1)两高的司法解释在公布后的30日内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两央、一高、一委能够书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实行审查的 要求;其他主体提出的被称为审查的建议。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相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人 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能够提出要求人民 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 委员会审议 3.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实行解释。 4.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实行解释 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实行解释。

法理学第十章法律关系

法理学第十章法律关系 第十章、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在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三个特征:以法律为前提,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国家强 制力为保障二、法律关系分类基本法律关系vs.普通法律关系vs.诉讼法律关系平权法律关系vs.隶属法律关系(平向vs.纵向)绝对法律关系vs.相对法律 关系三、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体: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or法人(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法律关 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被称为权利能力and责任能力) 1)权利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 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 能享有。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 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 织的章程加以规定2)行为能力and责任能力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所指的对象1)与权利客体有区别又有联系,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2)客体主要类别: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内容1)权利义务概念 a.从本质上看,权利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 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义务指人们必须履 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 b.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 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 c.权利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 系内容核心2)权利义务分类 a.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名词解释120个

法理学名词解释60个 1、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2、法的渊源: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作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3、义务: 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权利: 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5、立法: 也称“法的制定”。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

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 6、立法解释: 指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7、法律解释:是对特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和内容的说明。 8、系统解释: 是对法律的具体条文与其它法条联系起来,或与其所属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联系,系统地理解和说明法律规定地内容和含义。 9、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限制解释: 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11、学理解释:

指较权威的法学著作或法学家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的解释。 12、行政解释: 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和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13、逻辑解释:即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按照形式逻辑的方法并揭示法律规定的含义。 14、扩充解释:是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广于其字面意义的解释。 15、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16、形式推理: 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决定案件。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

法理学作业答案

第一章法理学绪论 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问题,主要包括: (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 (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 (五)法律的价值 2、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 答:法理学基本问题主要包括3个: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如何认识法律?前2个问题是法律的本体论问题,后1个问题则是法律的认识论问题。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的地位 答: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即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1)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所谓“一般法”,首先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其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 (2)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3)法学的方法论。除作为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学基础理论之外,法理学还是法学的方法论。

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学的方法,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体系,为整个法学研究提供方法论 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 答: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原则;一般的科学方法;具体的科学方法;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1、20世纪西方法学的理论发展 答:20世纪以来,随着殖民地的独立,法律出现了社会化的趋势,一系列社会、劳动、教育、经济等社会立法大量出现。这时期的法学理论也异彩纷呈,原来的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等法学流派出现了新的面目,与此同时,一些新的法学流派又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诞生,如行为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 西方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法学的发展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 2、中国法学的未来展望 答: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经过了比较曲折的发展,形成了比较有自己特色的一门法律基础学科,预计将来会以更加蓬勃发展的态势向前迈进。 (一)树立学科形象。大力进行法律人才的培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让法理学真正成为一门社会科学,并形成自己的学术传统。 (二)增强法理学的社会实践属性 法律是社会实践很强的一门学科。法理学固然有其深厚的理论特色,但是,他必须与社会生活相联系,其理论应该建立在具体的社会实践的基础之上。 (三)法学流派的逐渐生成。 (四)与其他学科之间日益密切 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联系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而逐步加强。

法理学考试归纳总结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的本质则是深藏于法的现象之后以至凭借直观的方式无从把握的法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部联系的真实本源的一种主观把握和理性抽象。 法的作用: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分类:1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之别2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对人与社会的有益性3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作用于人于社会关系的形势与内容之别。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形式与实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法的演进: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长期而缓慢发展的过程与路径。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承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继受。 法律移植: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法;二是国际法律与惯例。 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基本属性和社会基本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也不根本改变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具体法律制度等方面,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法制改革的关键与核心是法制观念的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立法:特定主体依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关于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守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 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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