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区别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区别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区别

国有国有控股国有法人控股

shares owned by the state;

shares owned directly by the state;

shares owned indirectly by the state via state "legal persons shares "

迫切需要知道这三者什么意思,什么区别?

2010-4-26 00:15

最佳答案

国有是国家直接控制,不对私人开放股权。

国用控股是国家占部分股权,私人占部分(外国人和港澳台部分除外)

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设立国有控股公司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作者认为这种控制力主要是通过国有控股公司来实现的。

一、关于设立国有控股公司的宗旨和一般规定

一宗旨

国家设立国有控股公司是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推进政企分开,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通过向国有控股公司授权经营,确保出资人到位,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国家可以通过制订有关国有控股公司的法律法规,规范其组织和行为。

二国有控股公司的性质、职能

1.国有控股公司是特殊企业法人,之所以特殊主要表现在:必须依照法律和法规制定公司章程并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经营范围也要依法批准和登记;允许其投资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享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的权利,对其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权利;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收益有一定的支配权;一般不得宣告破产;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2.职能。国有控股公司根据市场经济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社会公益事业需要组织资产运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控股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不得承担行政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

三国家与国有控股公司的基本关系

国有控股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自主经营,国家对控股公司实施监督和管理,国家对其批准设立的国有控股公司以其授权的国有资产额(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国有控股公司通过全部或部分拥有其他公司包括未改制企业的股份,对其他公司实行控股或参股。享有对其出资企业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国家对控股公司的国有资产拥有最终调度权。

通过以上界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国有资产运营主体,自然地把企业制度创新与政府机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结合在一起。这种设计既可以稳妥地推进各级政府机构改革,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又有利于组建大规模的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实施更大规模的国有经济的战略性结构调整。因此,应该说,设立国有控股公司是深化国企业改革,解决政企分开的重要途径。

二、关于国有控股公司的分类、设立的条件及其与一般公司的区别

国有控股公司一般应包括四种情况的国有控股公司,即国家控股公司、国家投资公司、大型国有集团控股公司和地区国有控股公司。

一国家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

国家控股公司应是国家单独投资设立,经国务院批准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权利,主要以控股方式从事资产经营活动,并依法登记注册的特殊企业法人,它一般应是纯粹性控股公司。这种公司不得宣告破产。遇公司清算,其净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不足部分由国务院承担。换句话说,一般来说,这种公司国家是不能让其破产的。这种公司除依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开展经营活动外,还要完成国家要求完成的社会公益任务。这种公司的设立条件应该是很严格的,除一般规定外,应该要求其主要经营业务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所在行业在国民经济中要占有非常重要地位;其净资产和总资产要达到一定的规模。除此之外,对其报批的文件,包括公司章程、经营范围等要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也与一般公司不同,可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设立党组,国务院对其派出监事会等。

二国家投资公司的设立条件

国家投资公司应是国务院特别批准和授权,主要以控股方式从事国有资本投资活动,并经登记注册的特殊企业法人。其主要职能是依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负责从事特定行业经营性项目的国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它的设立也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务院特别批准。对其注册资本、净资产及总投资要有一定的下限的规定,其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等与国家控股公司类似。

三地区性国有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

地区性国有控股公司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和授权,主要以控股方式从事资产经营活动,并经登记注册的特殊企业法人。其职能主要是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经营管理权,通过国有资产的有效运作,盘活存量,优化增量,促进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增强国有资本的经营能力、控制能力和渗透能力,壮大优势企业、重点行业和支柱产业,搞活国有经济并负责完成当地政府要求的社会公益任务。对这类国有控股公司要坚持公平竞争,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在设立条件上要比国家级的控股公司宽泛一些,在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地区经济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其注册资本、净资产的限额要低一些,但比一般性公司要高,建议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

四大型国有集团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或大型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第72条,经国务院授权而改组成为国有控股公司的,都可以适用有关国有控股公司的法律规定。这类集团公司是国有控股的一般形式,与国家控股公司有一定的区别,区别之一,这类公司是混合型控股公司,即在主要从事生产经营的同时,也可以以控股方式进行国有资产的经营;区别之二,这类控股公司可以不是国家独资公司,其组织和行为一般受《公司法》调整。改组为这样的国有控股公司一般应具备这样一些条件: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有完善的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净资产和总资产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组织机构;经国务院授权。

上述这四种国有控股公司,具有一般公司的特点,但也有其特殊性。它们与一般公司、企业集团或行政性公司有区别。下面简述一下它们之间的区别。

1.国有控股公司与一般公司的区别

一是职能不同,一般公司的主要职能是搞好生产经营,而国有控股公司只是对下属企业有出资者职能,是投资主体;二是管理内容和方法不同。一般公司的管理主要是企业生产、质量、经营管理,控股公司则是战略管理,是超脱于一般产供销、人财物管理之上的资产运营管理;三是组织形式及作用不同。一般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需要进行生产经营,是一般企业法人。国有控股公司则是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或是由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除根据市场需要组织生产经营外,还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需要组织生产经营,是特殊企业法人。

2.国有控股公司与一般企业集团公司相比较,有相同的性质但有很大的不同

相同的性质,是它们都是一种母子公司,通过持有子公司的股份对其控制,都是一般意义上的控股公司。

不同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股东的性质不同。国有控股公司的资本金是国家直接出资,而其子公司中的资本金是国家授权其出资的,因此,它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是国有资产直接运营主体和投资主体,是独立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所有权的特殊法人,其对外投资可以不受净资产50%的限制。而一般集团公司,即使是国有企业,其资本金是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资的,对下属企业的出资是法人出资。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二是职能不同。国有控股公司以资产运作,结构调整为重点,一般的集团公司要以生产经营为主,兼营资产运作。

3.国有控股公司与行政性工业公司不同

一是设立目的不同。原工业公司(局)作为政府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工作的延伸,上海称为政府职能的“漏斗”,实际是下属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的政企不分。而国有控股公司设立目的是为了国有资产的运作、结构调整和承担国有股东的重要角色,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兼顾国家和社会目标,本身没有政府职能。

二是法人性质不同。原工业性公司(局)实际是机关法人,吃的是“皇粮”,承担的是政府责任。而国有控股公司是独立的企业形态,是企业法人一种,是经济组织。

三是对下属企业管理内容和方式不同。原工业公司主要进行行政性管理和行业管理,无权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而国有控股公司只进行资产管理,与所控制企业是以资产为纽带的经济关系,没有行政性行业管理职能。

4.国有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

国有控股公司是政府与企业的界面,是专司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和经营管理职能的一种特殊企业法人。这种特殊,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特别设立,即是经特别批准设立的(一般公司并不需经特别批准);二是依照特别立法设立的,即依照对国有控股公司的专门规定设立的。从国外情况看,国有控股公司不外两种,有的国有控股公司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中介机构,是经营实体,有的就是一般行政机构,或叫控股机构,多数为公法人或特殊企业法人。我国控股公司不是完全按照公司运作的,其法律地位也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公司,因而也是一种特殊法人。其特殊性表现在:一是设立不同,要依照特别法(如国有控股公司条例设立)而非公司法设立,经特别批准设立,这也是它与集团公司不同之处;二是它虽然也是经济实体,是企业,但它又与一般企业不同,它对国有资产有所有者的权利,而非法人财产权;对于国家控股公司,这种特殊性除表现在上述两方面外,还在于:一是它还承担着行业调整和产业调整的任务,二是国家控股公司除承担着经济目标外,还可能承担着社会公益目标;三是它是经特别批准设立的。上述职能的综合决定了其地位的特殊性。因此,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是否可定位在既适用《公司法》,又适用于特别规定上。

三、关于国有控股公司与反垄断的关系问题

这是实践中人们担心较多的问题,许多人认为,以行业部门、行业局和行业性总公司为基础改组的国有控股公司,原来就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垄断地位,一个行业只设立一两个公司,只有一两个利益主体,缺乏竞争压力,不利于企业及行业的发展。我们认为,这确实是一个问题,但对此要从两方面看,既要看到它不利的一面,也要注意它的积极作用。一是从我国现实看,我国国有企业缺乏一定的规模,每个企业都是独立的利益主体,投资或产业调整只能是一家一户的低水平、重复性进行,根据整个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存量调整和结构优化,很难实现。通过企业间的兼并和破产进行调整,实践证明,难度也相当大。而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能够对所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在较大范围内,从整体上、战略上进行结构性的调整,有助于整个国有经济发展。从目前已

组建的一些控股公司来看,已经实现了一轮新的工业调整。二是从发展阶段上看,我国现实中存在更多的是行政性垄断和地区性封锁,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经济性垄断,如价格的垄断、市场的垄断等,因此,在我国市场经济初期反垄断重点是防止行政性垄断和打破地区性封锁。在现阶段我们更需要国家集中力量形成一批大公司、大企业,形成规模优势,以参与市场竞争。

在已实现行业转体的国有控股公司虽然在行业中具有优势,但由于控股公司是经济实体,必须追求经济效益,因此,在进行资产运作时,为追求效益最大化,并不局限于本行业,已打破了行业限制。三要站在全国角度看问题。以行业转体而成的国有控股公司,如果从地区角度看是带有垄断性的,但将它放在全国市场上看,由于还有国家级的控股公司和其他地区控股公司存在,它们之间也存在竞争,因此垄断也难以形成。问题的关键是不要在竞争性行业只设立一个全国性的控股公司。因此,控股公司与反垄断的关系必须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加以分析,这样才能得出更符合实际的答案。

四、关于国有控股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问题

现在无论是从政府部门,特别是综合部门、理论界,还是基层企业普遍都担心一旦组建国有控股公司,会把下属企业搞死,会从企业收权。这种担心是有道理的,因为历史上是产生过多次放收、收放的教训,同时也怕刮风。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出现,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不能因可能会产生新的一轮收权而放弃这种改革。实际上从法理上讲,国有控股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与计划经济条件下行政性公司与下级企业的关系根本不是一回事。

国有控投公司一般有两大类,一类是仅与被投资企业存在产权关系,仅以股东身份对所投资企业负责;另一类是国有控股公司本身是管理型和集团型的母公司,不仅是股东,同时还要通过子公司的运作来实现本身的发展事业。而后一类是一般情况。所以,一般情况下,国有控股公司与被投资企业实际上形成的是两个实体以上组成的一个经济联合体。这个联合体内部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但其经济上又相互联系,其控股公司处于母公司的地位,具有支配作用,子公司和其他附属公司属于从属地位,它们必须服从母公司的指示。这些指示往往是为整个集团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某个子公司的利益,有时甚至违背子公司的利益。这样,子公司本身自主性和利益就受到限制。实际上控股公司的存在与调整单个公司法律关系的公司法是相冲突的,并在公司内部关系上也出现了较为复杂的问题,这里不仅要涉及公司与一般股东、董事等关系,而是涉及到作为股东和董事的与子公司、子公司的少数股东间的关系,这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而这些问题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现行的公司法是调整不了的,因此需要新的法律来调整。

国有控股公司与被投资企业要涉及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股东与公司的关系

国有控股公司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

国有控股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为了追求共同的目标,在经济管理上,相互响应,步调一致,使众多企业之间协调合作,形成一紧密的结合关系,这个结合关系是通过统一管理来实现的,即凭借控制企业的支配影响力而达成的。这种支配影响有三个方面才能加以实现:(1)通过控制机关来实现,即通过控制子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来实现;(2)通过控股子公司重要经营活动来实现,如投资、战略发展等;(3)通过控制协议来实现,即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达成统一管理控制协议来实现。

三保护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问题

在实践中,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根据母公司或整个企业集团的经济利益作出决定的损害,母公司可能实行最适合于整个企业利益,而不是子公司的自身利益,也可能在企业联合体内分配商业机会时,母公司偏袒自己的利益或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的利益,而损害某一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因此就需要防止控股公司的不公平或歧视性行为,防止其滥用多数权利等。

四保护被投资企业的利益问题

子公司与母公司虽然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子公司也与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成员有密切关系,但子公司本身又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有自己的法人财产权和财产利益,并与母公司或其他成员企业相分立,因此,子公司的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一般来说,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保护:(1)董事的诚信义务。一般情况下,子公司的董事往往大都有是由母公司任命或指派的,他们与母子公司有着各种联系,而且子公司又受母公司的制约。子公司的董事要为两个主人服务。但是依据诚信义务,他们必须把子公司的利益放在首位。也就是说,当母公司的要求与法律相冲突,或提出的方针忽视或损害了子公司的利益时,子公司的董事有权利和义务提出抗议。也就是说,子公司的董事只对整个股东,而不是对任何特定集团的股东负有义务,不得为了一部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果董事违背义务,应当负法律责任。(2)当子公司受到伤害时,赋予股东代表公司的诉讼权,从而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3)通过法律保护子公司不受母公司不利指示的损害,从而维护作为独立法人的子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活力,维护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国有控股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责任问题

当国有控股公司对所投资企业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当然要遵循一般原则——有限责任。但如果由于母公司的责任而造成子公司的损害,子公司无力对这种行为或债务负责任时,是否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

债务负责任?债权人是否有向母公司直接求偿的权利?这是国有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关系中的核心问题,我们必须在法律中予以明确的规定。

五、关于国有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与财务管理问题

国有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实际上是国家与控股公司的关系问题。除了前面所述的基本原则外,我认为,要依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在国有控股公司章程中明确国家对国有控股公司实行管理的部门。政府对国有控股公司决策管理通过委派政府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政府部门除行使一般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外,不直接干预国有控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对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国有资产经营效益指标和投资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及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应当采取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办法进行。在其内部可设立现金结算中心。其各项费用支出标准与成本核算办法,要有专门的规定。

除上述这些问题要处理以外,还要规定国有控股公司组织行为及运作中可能出现的法律责任。例如对国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国有控股公司产权流失,或导致其亏损所应负的责任;国家或者有关部门的行为给国有控股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所应负的责任及国有控股公司管理人员所应负的责任要作出相应的规定。

总之,国有企业改革任重而道远,而国有控股公司是改革深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我们必须正确对待它,及时对它的组织行为作为相应的规定,这样会使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会使国有企业改革向规范化方向发展,从而促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断完善。

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可行性报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策梳理 一、我司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必要性 目前,参与直接股权投资的主要方式包括:1.直接购买投资标的公司股份; 2.成立产业基金; 3.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 4.成立创业投资基金(VC)或并购基金; 5.购买直接股权投资类基金产品份额; 6.参与股权众筹。 (一)各类投资方式对比分析: 1.直接购买标的公司股份。 直接购买标的公司股份是最直接的参与方式,可以与标的公司进行深入沟通,对标的公司可以有较为清晰完整的了解,同时对我司投资管理队伍的积累企业分析经验、了解市场动态有较大帮助。 但根据我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股权投资拟投对象原则上以公司优质 在保或拟保客户中存在资本市场融资可能性并能够有效实现退出的企业为主,且单笔投资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从长远发展来看存在较大限制。 2.产业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 产业基金只能投资于未上市企业,其中投资于基金名称所体现的投资领域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60%,因此投资的领域和行业有较大限制,如行业发展、市场环境、政策环境等出现较大变动,则产业基金的投资环境可能会出现恶化。因此产业基金由政府出资主导的、以扶持某一行业为目的设立。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含了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过桥基金等,这里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指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成立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在组成形式、标的企业投向、资金来源、运作方式上更为灵活。 如我司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LP),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责任,风险隔离较好,但对于整个基金决策的参与度不足,对项目没有选择权和否决权,对项目标的的分析深入程度会有所欠缺。 如我司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同时也作为一般合伙人(GP)管理基金,项目管理的责任较大,但可以在基金的投向上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权,在出资相对隔离的情况下,实现更深入的企业分析、更高的收益预期和更好的团队培养的目标。 4.创业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是以支持新创事业,并为未上市企业提供股权资本的投资活动。但创业投资基本投资于初创的企业,对企业情况和未来的发展难以掌控,标的企业的管理层能力、产品研发进程、市场适应程度等方面都有待市场检验,讲求的是广泛覆盖,通过成功企业的高收益来弥补极低的成功率,风险相对较大。 5.购买直接股权投资类基金份额。 产品形式与权益类理财产品类似,可以在有效隔离风险的同时,利用专业化团队的投研优势,节省项目筛选、资料收集、投资研判的时间,从而取得相对更为稳健的投资收益。 但购买基金份额主要是通过基金管理人对项目进行间接了解,项目情况把握较弱,对培养投研队伍,积累股权投资经验和长期发展股权投资业务不利。 6.参与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的模式刚刚兴起,项目控制措施、资金安全性、政策合规性等都难以保障,不适合作为我司的股权投资方式。 (二)可行性方案综述 综合上述方案的优劣,在我司股权投资业务发展初期,可以采取直接参与 股权购买或者购买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的形式进行股权投资的尝试,深入了解股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投资决策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投资活动,是本集团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集团具体投资活动; (三)负责集团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四)向县国资办报送投资备案和需审核项目的报告; (五)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县)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 向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县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三)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非主业投资和楼堂管所建设,审慎开展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投资。 (六)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集团公司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 第六条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或明确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关于国有企业重组整合问题的研究与思考

关于国有企业重组整合问题的研究与思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优化国有经济的布局提出了新的要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区国资国企经过十年的改革发展,国有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幅提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了引领和带动作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清醒的认识到,依然存在制约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亟待解决。通过学习中央、北京市关于国资国企改革的精神,研究央企、市企重组整合的趋势和经验做法,思考区国企重组整合的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想法。 一、认识国有企业重组整合的发展趋势 1、国有企业重组整合的发展历程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主旋律主要是国企、央企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退出,同时加快国有大型企业的兼并重组。在此基础上越来越多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企通过重组踏上新的征途,翻开了新的篇章。但是,重

组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国企兼并重组也经过了一个逐渐理性的探索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92 十一届三中全会 ?放权让利、转换经营机制 ?经营责任制、承包、租赁等 ?资产重组的主要方式是与外商合资,出售和破产 ?1985年之后进行过股份制试点等探索,开始涉及国有产权的重组 第二阶段:1992-1995 十四届三中全会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对国有企业的改组多属企业内部和少数企业之间的重组,试图通过制度建设搞好每个国有企业 ?1993年出台《公司法》 第三阶段:1995-2003 十五大 ?着眼于从整体搞好国有经济,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结构 ?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重组,抓大放小 ?国有企业的大规模、深层次的重组展开 ?主辅分离资产重组 ?推动石油石化、电信、电力、煤炭、电子等行业国有大企业重组上市 ?对国有企业进行债务重组:2000年底,国务院批准580家债转股企业 ?银行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债务重组 ?中央企业对516家分属各企业的房产公司进行重组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规定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 委: 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含管理层,下同)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以及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为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规定,操作不规范,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职工投资新设公司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加强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精神,现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投资行为,妥善解决职工持股、投资存在的问题。二是规范操作,强化管理。引入

关于某国有企业构建股权投资全过程操作流程浅析_李锦慧

The Capital Luck Camp | 资本运营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134关于某国有企业构建股权投资全过程操作流程浅析 李锦慧 齐齐哈尔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齐齐哈尔 161002 摘要:某国有企业为适应企业日益复杂的股权投资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股权投资项目全过程操作流程,来规范企业股权投资操作行为,从源头上降低投资风险,增加国有资产投资收益能力。关键词:构建;股权投资;全过程;操作流程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国内外市场竞争压力骤增,某国有企业为了寻求自身的长远发展,从传统增长模式向资本运作增长模式转变,通过对外投资参与直至控制其它企业经营,迅速抢占市场,以实现配合本企业经营和获取投资收益的目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市场竞争力。按照自身情况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企业股权投资操作流程,并严格执行,是某国有企业适应这一变化,规范企业股权投资操作行为,降低投资风险,增加国有资产投资收益的需要。 一、某国有企业构建股权投资全过程操作流程的必要性 一是规范某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和效果的需要。某国有企业之前投资项目少,项目零散,没有建立系统的股权投资流程管理,各项活动的职责权限不清晰.流程繁琐,流转周期长,流转效率低。使得企业股权投资操作存在诸多问题,如投资参与者不了解投资管控流程,增加投资周期,使得有些项目错失投资时机,或增加投资风险。因此构建规范的股权投资全过程流程管控,才能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从而有效防止决策的失误。 二是股权投资特性决定企业必须建立适合自身需要的流程管理。企业股权投资是一项系统工程,从投资到清退,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和人员,与之相关的横向及纵向关系也比较复杂。基于股权投资特点,构建股权投资全过程操作流程,将投资各阶段及其相关人员进行流程化处理,从而以流程管理为载体来达到对各要素的管理,最终实现对股权投资的精细化管控,从而适应某国有企业日趋复杂的股权投资发展需要。 二、某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全过程操作流程构建原则 在构建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要有法律严谨性。国家对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控制相对较严格,股权投资要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还要受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如国有资产产权备案等,因此流程的构建要符合国家和企业关于股权投资相关法律、 法规、制度的规定要求,使流程具有法律严谨性;二要具备科学性。股权投资的系统性、复杂性决定了在流程构建过程中要全方位考虑各方面因素,按照股权投资操作过程科学地设计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职责,高效融合各方资源,以提高股权投资操作效率。三要实用性。流程要符合国有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使股权投资参与人员及部门能够清晰、明确自身在投资实施过程中的职责和责任,保证操作过程合理、流畅,使流程对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操作具有切实可行的指引作用。 三、某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全过程操作流程的构建 某国有企业将股权投资项目全过程操作流程划分为项目立项、论证决策、实施、日常运营、后评价、清退六个阶段,各阶段都要设计严格、合理的操作流程,股权投资全过程操作流程简图见图1,各阶段具体流程内容浅析如下。 (一)股权投资项目的立项 企业选择的股权投资项目必须从企业长远发展战略出发,选择有前瞻性、超前性,能够掌握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进行投资,从源头确保股权投资项目高质量。因此股权项目提出要从建立全方位信息收集渠道开始,设计严格的项目甄别管控程序,对于有意向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调研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初步调研有助于企业决策机构对项目作出初步决策,可以减少项目选择的盲目性,为下一步可行性研究打下基础。 (二)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决策 项目的各项技术经济的论证、决策,对股权投资以及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经济效益,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是股权投资控制的重要阶段。一个股权投资若出现前期论证决策失误,则不管后期建设实施阶段运营管理如何努力,也无法弥补其损失。因此,项目通过立项审批后,就应该组建项目工作组,项目工作组应包括投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部门、技术部门等,重大投资项目还需聘请外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投资决策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投资活动,是本集团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一)制订本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集团具体投资活动;

(三)负责集团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四)向县国资办报送投资备案和需审核项目的报告; (五)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县)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向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县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三)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非主业投资和楼堂管所建设,审慎开展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投资。 (六)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集团公司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 第六条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或明确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二)明确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及管理职责;

我国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历史教训与制度建议

我国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历史教训与制度建议 经过了多年的探索,员工持股在提高和改善我国国有企业经营成绩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 经验,但目前也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本文基于员工持股的相关理论基础,结合员工持股的历史教训,总结了员工持股在落实过程中的制度建议。最后强调,员工持股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历史教训。同时,应关注和借鉴经验,取人所长,避人所短,根据我国自身的情况,及时、预见性的发现问题,并且能够采取正确的方式妥善处理,使员工持股更好地推动国有企业长远发展。 1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相关概述 1.1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相关概念 员工持股概念在 1956 年由美国经济学家路易斯·凯尔索提出,其目的在于改变两极分化的社会不公平局面。相比美国,我国员工持股制度是在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中发展形成的,国有企业是重中之重。顾名思义,员工持股就是企业内部员工持有股票或其他股权形式,由此形成新的股权结构。从 1992年我国政府颁布立法推行员工持股开始,员工持股制度在我国国有企业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直到今天员工持股仍还是探索的阶段。 1.2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相关背景 在我国,员工持股并不是一个新鲜事,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①。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在总结以往员工持股教训经验的基础上,中央有关部门颁发了一系列文件,指导本轮混改员工持股相关问题。指导员工持股开展最重要文件就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以下简称《文件》),明确指出探索过程员工持股的一些问题。我认为《文件》的颁布,指出了员工持股作为国企改革措施的关键重要地位,并指出国企中员工持股制度应考虑的问题,为后续员工持股的制度开展提供了政策支持②。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财政部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8月2日联合颁布《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试点意见》明确指出了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的试点原则,同时对试点企业条件、员工 ①宋菲. 论习惯作为民法法源——对《民法总则》第10 条的反思[M].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378-391。 ②杨萌. 良法善治的当代价值及其实现[J].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5(5):16-21。

【精品案例类】2019年某知名企业股权投资退出机制

所谓投资退出机制,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在所投资的风险企业发展相对成熟或不能继续健康发展的情况下,将所投入的资本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本形态,以实现资本增值或避免和降低财产损失的机制及相关配套制度安排。风险投资的本质是资本运作,退出是实现收益的阶段,同时也是全身而退进行资本再循环的前提。它主要有四种方式,包括股份上市、股份转让、股份回购和公司清理。 目录 投资退出机制的意义和作用 投资退出机制的方式 我国投资退出机制的不足 投资退出机制的意义和作用 投资退出机制的方式 我国投资退出机制的不足 展开 投资退出机制的意义和作用 [1]风险投资的本性是追求高回报的,这种回报不可能像传统投资一样主要从投资项目利润中得到,而是依赖于在这种“投入—回收—再投入”的不断循环中实现的自身价值增值。所以,风险投资赖以生存的根本在于资本的高度周期流动,流动性的存在构筑了资本退出的有效渠道,使资本在不断循环中实现增值,吸引社会资本加入风险投资行列。投资家只有明晰的看到资本运动的出口,才会积极的将资金投入风险企业。因此,一个顺畅的退出机制也是扩大风险投资来源的关键,这就从源头上保证了资本循环的良性运作。可以说,退出机制是风险资本循环流动的中心环节。 风险投资与一般投资相比风险极高,其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动力在于追求高额回报,而且由于风险投资企业本身所固有的高风险,使风险投资项目和非风险投资项目相比更容易胎死腹中。一旦风险投资项目失败,不仅获得资本增值的愿望成为泡影,能否收回本金也将成为很大的问题。风险投资家最不愿看到的就是资金沉淀于项目之中,无法自拔。因此,投资成功的企业需要退出,投资失败的企业更要有通畅的渠道及时退出,如利用公开上市或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企业、规范的破产清算等,以尽可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水平。

某矿业公司关于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请示(doc 5页)

某矿业公司关于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请示(doc 5页)

西矿股筹字[2000]02号 青海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筹) 关于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请示 青海省财政厅: 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组织结构优化,实现规模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以高科技提升传统工业产品的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促进国有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化并带动青海

省地方经济的发展,西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鑫达金银开发中心、株洲冶炼厂、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广州保税区瑞丰实业有限公司四家单位,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发起设立青海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在保证拟成立的青海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 业务的独立性、完整性和自主运作的前提下,主发起人——西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与非上市资 产剥离,以2000年8月31日为基准日,按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值折股投入,其余四家公司作为共同发起人以现金方式出资参股股份公司,它们分别是:北京鑫达金银中心出资850万元,株洲冶炼厂出资500万元,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500万元,广州保税区瑞丰实业有限公司出资200万元。 青海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聘请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中锋评报字(2000)第02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贵厅以青财企字(2000)1341号文确认了该评估结果。经确认后的拟投入青海西部矿业股份公司的净资产值为14,500万元,其组成结构如下: 单 位:万元

按90%的折股比例,折为13050万股发起人股。为了给青海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考虑青海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运作的需要,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向贵厅申请将西部矿业有限公司、北京鑫达金银中心、株洲冶炼厂、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所持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广州保税区瑞丰实业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界定为法人股,其股权结构如下: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最新版】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管理程序,有效控制投资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活动的非常设决策机构。公司规划部是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公司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长期投资。投资管理的方式通过投资项目管理方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经营单位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投资管理的任务、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投资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保证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六条投资项目管理的总原则是规范、透明、归口集中管理,

并根据项目单位(实施投资项目的主体)的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其中: 对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公司直属企业、区域性派出机构以及新事业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属单位投资项目),实行集中管理; 对于控股、共同控制以及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通过合资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管理,同时通过调研、股东直接磋商、派出高管人员内部协商等方式,介入重大项目的立项阶段管理以加强事前管理。 对于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管理。 第七条投资项目可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对内投资项目是指不涉及项目单位以外的投资项目,其主要形式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对外投资项目是指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入到项目单位外的投资,包括组建合资经营(合作)企业,兼并重组、收购以及证券投资等。 第八条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规划部对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管理。

投资管理主要内容: 1、投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包括政府报批、项目核准(备案)报告的审批以及合资经营(合作)、兼并重组、收购等对外投资项目合同和章程的审批); 2、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3、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4、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 5、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 第九条规划部负责受理和组织审议项目单位所有投资项目(包括信息、技术引进、研发等投资)。 第三章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条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主要包括立项申请、立项审批、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阶段。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1。

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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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 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标 签】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试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试点,国有股权管理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试点,股权管理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 【发文日期】2016-08-02 【实施时间】2016-08-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8月2日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点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害企业内部非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二)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入股,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三)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员工持股要体现爱岗敬业的导向,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 (四)坚持严控范围,强化监督。严格试点条件,限制试点数量,防止“一哄而起”。严格审批程序,持续跟踪指导,加强评价监督,确保试点工作目标明确、操作规范、过程可控。 二、试点企业条件 (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二)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四)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三、企业员工入股 (一)员工范围。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二)员工出资。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

股权投资法律风险 股权投资有哪些法律风险

金斧子财富:https://www.360docs.net/doc/489686298.html, 随着股权投资在我国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和关注并进入这一领域。然而,大多数投资者只注意到了股权投资的收益风险,却忽视了很重要的法律风险。下面,金斧子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股权投资法律风险,股权投资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法律风险: 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出台了公司法解释(三),该司法解释拓宽了出资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第一,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股东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原来的公司法则无此规定;第二,规定了抽逃出资时协助股东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规定了在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出资人设立公司、双方约定验资成立后出资人抽回资金偿还该第三人的情形下,在出资人不能补足出资时,该第三人应与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公司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公司其他发起人与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浅论国有企业改革存在的问题

浅论国有企业改革存在的问题 与改革的重要意义 -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意义 内容提要: 1、把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史无前例的工作,既需要探索和解决许多理论和实际问题,也需要配套改革措施和法律法规建设及时跟上,因而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总目标和长远目标。围绕这一目标,还要研究提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科学的、规范的标准,明确分阶段的具体目标,有计划地一个战役一个战役地进行下去。 3、打好当前“三年两个大多数”的攻坚战,有利于澄清模糊认识,坚定信心;有利于为实现长远目标打好基础;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引言 中央提出,国有企业改革要“把握好长远目标和阶段攻坚的关系”。这一指示,对于我们努力完成当前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阶段攻坚任务,并进一步深化改革,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长远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国有企业改革所面临的困难 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既要充分认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又要清醒地看到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有步骤分阶段地进行,而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把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史无前例的工作,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还需要进行许多探索。比如,如何才能在保持公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实现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如何才能在企业内部建立起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健全的高层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如何才能建立起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既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又使其得到有效使用,实现保值增值,等等。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进行理论探索,又需要积累实践经验。 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着许多实际的困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难度大。 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所有者(投资者)主体的多元化,就没有真正规范化的公司。我国的《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但是同时也规定了只有个别特定行业和生产特殊产品的企业才可以成立国有独资公司。从改革的实践来看,许多国有企业虽然改组成了国有独资公司,但这些公司却很难实现政企分开,很难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这说明,在国

国有企业职工持股问题的有效解决

资本市场系列之: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问题 作者:何园 现实背景:在国企“混改”大背景下,政策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国有上市公司对推行员工持股计划兴趣渐浓。 长期以来,国企最致命的问题是所有者缺位,这导致现代企业制度难以发挥作用、公司治理方式水平也过于行政化。为优化其股权及治理结构,同时,也有利于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经营效益紧密捆绑,发挥集合优势,留住核心人才,释放企业活力,国企员工持股成为国企混合制改革的一条出路。 据统计,自去年6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始频繁出现。2015年2月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了《关于实行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也正是国有企业在充分观察了市场上的案例之后,逐渐试水的有益尝试。据媒体披露,实行员工持股的试点国企将仅限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且集团层面和央企重要的子企业不推行。另外,员工持股的总比例不能超过25%、个人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 就资本市场来说,无论是历史原因已形成的还是即将进行的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国企员工持股问题都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在国有企业加紧进入资本市场的过程中,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国企员工持股股东同时在任职公司、母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担任董、监、

高等重要职务。针对这一问题,要求中介机构审慎核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况并就是否需要按要求进行股权清理以及如何清理发表明确意见。就国有员工持股问题,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特殊规定 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四)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二、上述企业职工的具体范围 根据国资委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以下简称“通知”)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

企业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从近年来国有企业所发生的法律纠纷来看,在公司资本的形成与维持、股权转让中债务承担以及投资清算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现就相关法律风险及防范分析如下: 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点:(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防范:国企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资;对投资对象应作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如投资对象承诺保底和高额回报的,应值得警惕。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把债务人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特别是信誉好、资产多的国有企业股东。上述规定加大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及出借资金的法律风险,相关纠纷可能因此大幅增加。极端情况下,即使国有企业出资到位、即使仅持有少部分股权,也可能会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终还面临向虚假出资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防范: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除自己足额出资外,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点: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优化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上三类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建立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

式开展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市国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市国资局为市国资办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市国资办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直属企业,下同)根据市国资办委托,负责对本部门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条新设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出资人向市国资办提出申请,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下同),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国有企业改革_论文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国有企业改革论文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研究 摘要:我国经济改革的方向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国企作为经济改革和发展的主体,置身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必须不断调整治理体制和管理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文章从国有改革的思路出发,分析问题,并提出国企改革的发展之路。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管理者收购 一、国企改革的原因 (一)国有企业效率低下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和依托,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很重要来源,是国家经济命脉的控制者,是国家经济竞争和综合国力的主要体现力量。我国目前国有企业总体效益较差,发展状况与其在国民经济中地位及所占有的社会经济资源极不相称。国有企业的改革尚有许多难点未取得实质性突破,致使它所掌握的资源不仅没有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反而出现大面积的经营亏损和资产流失。 (二)所有者缺位 我国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中国人民,而经营权则属于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而中国人民全体作为一个总体的概念没有办法来进行具体的经营管理,所以只能由中国政府,也就是国务院来履行出资者职能,行使所有权。国务院也必须委托各个部委、省市等来代理行使职能,最终各部委、省市也只能委托其他的自然人来代行所有权并进

行经营管理。在这种多级委托代理条件下,由于“人人所有,人人没有”,“人人享有权利,人人不尽义务”,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没有压力也没有动力来真正努力经营好自己所管理的企业。 (三)出资人和管理者利益不同 对于企业的投资人或所有者来说,企业的利润最终以投资收益的形式为其占有,投资行为的效用最大化可以简单化为利润最大化。而经理人员只是资产的经营者,经营者的收入不等于企业盈利,企业利润最大化不意味着经营者效用的最大化,因此,经理人员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力不足,有利用手中拥有的权力侵犯所有者利益的可能性。如果对经营者的监督不完整,其可能会通过扩大企业规模来扩大其权力基础,提高自己在同行中的地位;或通过增加不必要的非生产性开支达到个人享受的目的;或者通过增加或多报成本的方式侵蚀企业利润。 (四)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国企改革为我国国有企业走出困境、重振雄风、注入活力提供了政治保证。但由于一些企业在操作中的不规范,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其现象为:一是将国有资产低估或不进行评估就低价入股。最常见的手法是对其中有形资产部分按原值等价折合入股,例如,对土地、房产等大宗不动产按原购入价评估,不计其市场升值部分。二是将公有资产按比例送给个人,在改制中为保护一己私利,将公有财产无偿量化给个人。三是在红利分配时,国家股、集体股、个人股同股不同利。四是改制企业发生的亏损由改制前单位负担。

国有企业开展员工持股是不需要进场公开交易

盈科高级合伙人严启明在其文章《国有企业开展员工持股是否需要进场公开交易?》中认为经国资监管部门或国有出资企业批准的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股权激励方案,无论是涉及国有股权转让,还是国有企业增资控股,都无须进场交易。主要理由 一、《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简称32号令)文件要求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重大资产转让需进场公开交易,以公开交易为原则,以协议方式为例外,旨在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通过公开、透明、竞价方式促成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据此,我们来分析和审视国有企业实行员工持股是否需要进场公开交易,不进场交易是否会有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1)在国有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因其受让或增资对象的特定性,本身不具备公开选择、竞价的条件或可能(进场交易自然是公开优选不确定对象); (2)国有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其方案均需事先取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国有出资企业的审议批准,必然会对员工持股方案的依法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查; (3)在实施员工持股的激励方案时,需要对国有资产权益(或股权价值)进行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以此来确定员工持股的受让或增资对价,可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二、32号令关于企业增资方面的第四十五条规定,“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按照十八大精神完全可以认定为利益共同体,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参与国家出资企业子公司的增资(目前,股权激励试点单位多数是国家出资企业的子公司)。可见,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股权激励文件与32号令相关规定并不冲突。 三、细致研读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相关文件也可以发现,该类文件已经明示或内涵上已体现: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无须进场公开交易。财资[2016]4号文件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实施股权出售,应按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资产评估结果,应当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规定,报相关部门、机构或者企业核准或者备案”。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文件也明确规定了“企业员工入股”的员工范围、员工出资、入股价格、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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