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违纪 处理办法(试行)

神华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违纪    处理办法(试行)
神华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违纪    处理办法(试行)

神华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 总 则

第一章 目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构建和谐健康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规范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结合神华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神华集团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可以依照企业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违规违纪员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神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分)公司、其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神华集团公司和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委派到参股公司的人员。

第五条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原则:

(1) 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二)实事求是,依规处理;

(三)区别情节,分类对待。

第二章 处理种类、程序和权限

第六条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种类:

(一)组织处理措施:训诫、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免职。

(二)纪律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对违规违纪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两种处理方式可同时进行。

在给予上述处理的同时,对员工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员工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条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提职(级);

受降职(级)、撤职处分的,两年内不得提职(级);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神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不准聘用;

员工在纪律处分期内取消评先授奖资格。

第八条 处理权限和程序:

(一)对各级经营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由监察部门商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二)各子(分)公司成立监察委员会,其职责是对一般员工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监察委员会由监察、人力资源、审计、工会、法律、安全等部门人员组成。

一般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对应给予降职(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员工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监察委员会研究,并经

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按法定程序办理。对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由员工所在单位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后实施。

第九条 员工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在宣布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实施处理单位的监察部门提出申诉,但在未作出改变处理决定之前,仍然按照原处理决定执行。涉及劳动争议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也可直接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违规违纪处理运用规则

第十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违纪行为,合并处理。同一错误行为,违犯本办法两个以上条款的,按较重的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对组织、领导或者在共同违规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规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分别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在受纪律处分期内,又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三)阻挠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拒绝交出违规违纪所得的;

(五)拒绝中止正在实施的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需要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节。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违规违纪的员工能够配合调查工作,主动交待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调查期间交待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二)主动检举他人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规违纪所得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节。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造成不良后果、需要追究责任的,比照类似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员工被劳动教养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违规违纪处理决定做出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员工所在单位及本人宣布,并将处理决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职(级)以上纪律处分的员工,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的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对违规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对违规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按规定予以纠正。

不按规定落实处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

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八条 违规违纪行为责任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十九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规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企业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二十条 违规违纪情节主要是指违规违纪的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环境和侵害对象;违规违纪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违规违纪人员责任大小、认识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规违纪所得等行为和事实。本办法把违规违纪情节分为轻微、较轻、较重、严重四个层次。

第二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神华集团和各级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级的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包括本级、本数;“以下”不包括本级、本数。

第二篇 分 则

第四章 违反经营管理秩序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企业议事规则或决策程序,个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无视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借机谋私的,从重处理;损失重大、影响恶劣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在选人用人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的;

(二)向应知情者以外人员透露领导班子或人力资源部门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的;

(三)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四)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五)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的;

(六)工作失职,造成选人用人失察或失误的;

(七)其他违反人事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资产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一)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

真实情况,导致企业资产流失的;

(三)违反企业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保护的有关规定,擅自泄露和转让专利、科研成果、技术工艺、工艺图纸等,或擅自许可、转让企业注册商标等,造成企业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流失的;

(四)其他违反企业股权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和撤销公司、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等)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审批程序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或技术规格、图纸的;

(二)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认证的;

(四)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物资采购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将不满足企业要求的单位选择为合格供应商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要求供应商或单位,虚开发票,提高金额,少付多报的;

(三)违反采购审批程序,擅自变更采购计划和采购物资规格型号的;

(四)违反集团集中采购目录要求,未提报集中采购计划,未经批

准擅自组织自行采购的;

(五)其他违反物资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或以各种借口规避招标、直接发包的;

(二)违反审批程序进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或擅自改变已经审批的事项的;

(三)采取公开或暗示方式以各种手段拒绝潜在合格投标人投标的;

(四)与投标商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

(五)招标文件中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使用未公开的评标办法,有明显不公正行为的;

(六)利用职权影响或干预招标过程和结果,或擅自改变中标人、中标方案的;

(七)泄露国家法规或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应该保密的招投标资料和信息的;

(八)不按规定收集、整理、保存招投标过程资料的;

(九)捏造事实,扰乱招标工作秩序的;

(十)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企业合同管理规定或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合同,或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项的;

(三)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

(四)发现对方违约给企业造成危害,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制止的;

(五)违反合同用章管理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条 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产品交易、营销活动,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采取人为低价或其他不合理销售方式销售产品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四)因个人主观原因不尽职不作为导致应收账款催收不力的;

(五)违反规定赊销或擅自确定价格、折扣、折价的;

(六)其他违反企业产品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审计法规,致使审计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

(二)发现被审对象存在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的;

(三)被审对象不按审计要求提供审计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被审单位(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审计法规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企业劳动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的;

(二)经常迟到、早退经教育屡教不改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分配和管理,影响生产或工作的;

(四)在生产或工作岗位打架斗殴,寻衅闹事,影响生产或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恶意、蓄意破坏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六)因个人原因致使企业财物损坏、丢失的;

(七)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经授权擅自与外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的;

(二)临时出国(境)团组或员工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出国手续或擅自组织出国(境)考察、学习、培训团组的;

(四)未经批准,以因私护照办理因公性质出国任务的;

(五)驻外机构员工擅自脱离单位,或临时出国(境)团组成员擅自脱离团组,或从事外事、机要等工作的员工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

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

(六)违反规定在国(境)外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外事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保密制度,发生丢失机密文件、资料,出现泄密、窃密事件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故意泄密或者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从重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偷税漏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降职(级)处分;单位因偷税受到刑事处罚的,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相关业务人员,违反回避规定,对应当回避的事项不主动提出回避,或不执行组织的回避决定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会计核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或不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记账的;

(二)采取隐匿的手段有意回避提供有关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或其他会计资料,或者采取烧毁、撕毁、丢弃、隐匿等手段有意毁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

(三)其他违反会计核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隐瞒、截留单位收入,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企业资金体外循环的;

(二)违反规定,坐收坐支或银行账户管理不严格的;

(三)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冲减资本金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随意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

(六)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不健全,账目管理严重混乱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

(八)采用侮辱、诽谤、暴力、威胁或处分手段对依法履行职责或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报复陷害的;

(九)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条 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擅自对外投资、融资、参股、借贷、提供担保的;

(二)违反规定在国(境)外金融机构存款或变相存款,或者未经批准在国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或变相存款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委托理财、股票、债券、外汇和期货(权)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的;

(四)违反规定进行委托贷款,或者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理财的;

(五)违反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有关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个人借用公款不按规定归还,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或者非法活动的,加重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违反规定擅自以企业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第四十四条 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决定、命令、指示的;

(二)未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不具备安全环保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未按规定审批、验收,

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四)同意或批准不符合法定安全环保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不具备安全环保上岗条件的人员向主管部门申报有关证照或资格、资质证书的;

(五)安全技能培训单位不按规定标准组织安全技能培训,或提供虚假培训证明,或给不具备条件的人员颁发资格证书的;

(六)对存在的重大安全环保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培训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十)对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十一)组织或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二)安全环保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

(十三)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者作出的处理决定,或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第四十六条 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企业财物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

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企业资产私分给个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八条 索取他人财物,或收受、变相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 利用职务便利或通过其他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处理:(一)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

(二)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三)以其他形式收受、变相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第五十条 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挪用企业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加重处理。

第八章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

第五十一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手续,以个人或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以弄虚作假、谎报业绩等方式获取个人利益,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

合同。

第五十三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决定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收入分配、薪酬或单独购买商业保险,或者决定重大捐款、赞助等事项,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企业财物和个人财物,或在购买物品时以象征性支付钱款等方式占有企业和个人财物,或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将本人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本企业、下属企业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支付、报销的,按本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批准,在集团公司内、外部兼职并领取报酬的,或经过批准兼职,但擅自收受兼职报酬归个人所有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从事违背国家政策法规或者与企业利益相冲突兼职活动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六条 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私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领导人员占用公物不退还的,按照本条规定从重处理。

第五十七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礼品,不登记交公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

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八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九条 企业经营人员,挥霍浪费企业资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一)超出规定标准进行职务消费的;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的;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的;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情况说明的;

(八)其他挥霍浪费企业资财的行为。

第六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敛财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员工利益行为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利用职

权,为亲友或关系密切的个人谋利,损害企业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将工程、采购项目、盈利业务或下属经济实体,以分包、转包、承包、委托、租赁、转卖等方式给其经营或与其合作联营的;

(二)将企业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其经营,或将企业场地、设备、备品以及其他生产资料无偿提供给其经商办企业使用的;

(三)为其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的;

(四)向其批售或授意批售本企业物资、产成品,或提供加工产品、备品,或批购其推销的原材料及产品的;

(五)为其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本人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的;

(六)在处理物资设备、发行股票和企业内部债券等业务中,向其提供便利与优惠条件的;

(七)为其提供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便利的;

(八)其他分割企业利益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实为本人经营的,或在与本企业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所在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企业,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予以训诫并责令纠正;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拒不纠正

的,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其领导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在其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领导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六十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为亲属出国、晋升职务、评定职称等方面谋取利益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五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利用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他人从事牟利活动,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者私自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承包商、供应商等发生经济往来的,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纠正;数额较大或者拒不纠正的,给予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六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签订、履行合同或工程建设过程中造成失误,或者购进假冒伪劣商品,或者公司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的,对直接责任者,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者,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降职(级)处分。直接经济损失在30

万元以上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直至降职(级)处分。

第六十七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存在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对企业稳定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撤职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十八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超越权限违规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的事项,或违反企业制度处理有关事项,致使企业、员工利益受损的,采取组织处理或给予警告直至降职(级)处分;损失重大的,给予降职(级)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九条 企业员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工作失职、渎职,致使企业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章 违反社会公德和治安管理行为

第七十条 员工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一条 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对其他参加人员或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的人员,视情节轻重,采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员工的处罚遵循如下原则 1、首办负责制的原则,强化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履行,严格直接责任人不作为行为的惩处。 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直接领导干部或直属领导负一定的联带责任。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重罚而少罚,通过警告、通报等措施,旨在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厂规厂纪。 第三条公司任何职级的员工、试用期的员工、及在公司从事劳务活动的其他人员,发生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均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人员

1、直接责任人:指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人员,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因个人行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人员,也可以是一个班组或部门。 2、直接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一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班组长、组长的工长、工长的主任等。 3、直属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二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工长、组长的主任等。 4、首席负责人:车间或部门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其他管理干部,对车间或部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行为 1、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按公司作业时间上下班,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和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有: 1 迟到:不按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或到会的行为。 2 脱岗:值班或工作期间,没有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离开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3 早退: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或当班工作没有完成、或不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提前离开本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4 串岗:非业务原因,且不经书面允许或批准,到其它岗位或代

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XXXX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总则 第一章目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构建和谐健康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规范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结合神华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神华集团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可以依照企业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违规违纪员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神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分)公司、其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神华集团公司和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委派到参股公司的人员。 第五条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原则: (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二)实事求是,依规处理; (三)区别情节,分类对待。

第二章处理种类、程序和权限 第六条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种类: (一)组织处理措施:训诫、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免职。 (二)纪律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对违规违纪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两种处理方式可同时进行。 在给予上述处理的同时,对员工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员工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条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提职(级); 受降职(级)、撤职处分的,两年内不得提职(级);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神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不准聘用; 员工在纪律处分期内取消评先授奖资格。 第八条处理权限和程序: (一)对各级经营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由监察部门商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二)各子(分)公司成立监察委员会,其职责是对一般员工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监察委员会由监察、人力资源、审计、工会、法律、安全等部门人员组成。 一般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对应给予降职(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员工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监察委员会研究,并经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按法定程序办理。对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由员工所在单位研究作出处理决

公司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公司员工考勤管理 规定

一、本公司所属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公司的一切规定、制度及通告; 2、准时上班,按时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3、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4、严禁工作期间看与工作无关的杂志、报纸,或利用电脑聊天、打游戏; 5、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但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6、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7、爱护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8、保持公司信誉,不做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事; 9、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10、严谨操守,不得私自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组织的馈赠,不得收受贿赂或挪借款项; 11、言行应诚实、谦让、廉洁、勤勉,同事间要和睦相处,争取公司荣誉及顾客的合作;严禁对同事胁迫、恫吓及欺骗等行为; 12、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处理私人事务;如确因重要原因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进行,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13、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14、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工作器具、商品及更衣室环境的清洁;15、全体员工应团结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16、加强学

习,锻炼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提高工作效率; 17、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18、未经核准不得擅离职守; 19、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携出或出借。20、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二、公司《三大纪律、八项不准》: (一)三大纪律:您在公司做各类事情,应遵循以下三条纪律: 1、如果公司有相应的管理规范,而且规定合理,按照规定办; 2、如果公司有相应的管理规范,但规定有不合理之处,您需要按照规定办,并及时向制定规定的部门提出修改建议,这是您的权利,也是您的义务; 3、如果公司没有相应的规范,请您在请示的同时需要按照公司文化的价值标准制定或建议制定相应的规范。(二)八项不准: 1、不说有损公司形象的话,不做有损公司利益的事; 2、不在工作场所或上班时间从事私人事务;济宁朝霞电子有限公司 -2- 3、不从事第二职业; 4、不收受客户红包; 5、不传播小道消息; 6、不背后议论别人; 7、不贬低其它企业; 8、不冒犯客户。不依规矩,不成方圆,对于违反公司纪律及规定的员工,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三、员工的职业素养 (一)敬业精神。公司倡导在接到工作任务后,立即采取行动,全心全意投入,具有高度的进取精神,能够进行自我管理,自发学习,而不依靠监督、控制来

【办公表格】缺勤处理办法

缺勤处理方法#1 员工的准时出勤是公司正常运转的必要前提。只有完成生产要求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每一位员工都是这个团体的一分子,要达到目标, 就必须保证出勤。缺勤或迟到状况都会被记录在案。 准时:公司希望员工能准时到达工作地点。迟到是指员工超过指定时间[具体数字]分钟以上到达工作地点。若预先知道可能迟到,应通知相关人员。由于迟到会妨碍其他员工的工作,准时到岗其实也是方便大家。迟到和早退都不被允许。 计算方法规则如下: -缺勤半天以上,记缺勤一次。 -缺勤一天或多个连续工作日,记缺勤一次。如连续两天缺勤,记缺勤一次。 -先因生病缺勤一次,在工作一天以上后,因同种疾病再次缺勤, 只记缺勤一次。连续缺勤将予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甚至于解雇。 程序:若不能出勤,要预先通知相关人员,应不晚于正常开工时间。 这样公司能作其他安排。 除紧急情况,休假应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 若员工因疾病而缺勤并提前通知相关人员,可视为病假。因体格检查及与专业人士(如律师)的约会而缺勤,或可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 经上级批准,可视为事假。

缺勤超过三个连续工作日,并预先未通知相关人员,视为自愿辞职, 并将从员工名册上除名。 “认可”的缺勤公司需要将认可的缺勤理由记录在案,如病假或紧急任务。该记录需经查实。 恶劣的天气尽管天气恶劣,员工仍要坚持工作。因为随时都可能出现紧急情况,保证出勤是唯一的解决方法。公司希望员工尽可能的到岗工作。只因恶劣的天气而未出勤的,视缺勤一次。 缺勤处理方法#2 公司希望专业型员工能按时完成工作并能保证工作的完成质量。时间紧,员工应加班加点:能提前完成任务,员工可自行安排剩余时间。 但应强调的是,专业型员工不能滥用这一特权。 专业型或类似员工可以较灵活地安排工作时间,公司也不想监视员工的一举一动,但缺勤处理方法的约束确实使工作计划的完成有了绝对性的保证。对于缺勤的处理,公司的指导方针如下: 缺勤:未经许可,员工不得无故缺勤。上级认可的缺勤如下: 预先已安排的休假病假补偿性休养家人去世临时工作安排参加投票选举军事行动无法预知的紧急情况 及时通知:员工无法准时到岗工作,应在正常开工时间前通知相关人员,并获认可。 若员工预先通知相关人员将要迟到或在完成工作的情况下早退,公司将会认为该员工有最好的判断力。

最新-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精品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文章标题: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 第二章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第六条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分程序第九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应根据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

员工旷工管理办法

旷工的认定和处理 单鹏 【咨询】经常有客户咨询:公司常有一些职员无故缺勤或者借口生病缺勤却未提供任何病假手续,对于这些职员能否以旷工为由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律师认为以上情况是企业经营中经常遇到的事情,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引发劳动纠纷。下面律师对旷工的认定和处理作些简单的分析。 一,如何认定旷工 旷工几乎被所有的企业认为是严重违纪的行为,在原来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2008年1月被废止后,企业可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失去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很多企业都将旷工几天以上认定为严重违纪的行为之一。律师认为,旷工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没有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提供劳动;第二,没有正当理由;第三,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同意。 二,企业能否以考勤表作为员工旷工的证据 在很多案件中,经常有企业依据考勤表,比如打卡记录等,作为企业认定员工旷工或者扣发工资的依据,由此劳动者与企业产生争议。劳动者往往提出,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未经本人签字确认,系用人单位单方制作,不能作为认定旷工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责举证。”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旷工负有举证责任。很多用人单位提交的考勤记录要么是自己的单方面制作的考勤,没有劳动者的签字确认;要么是电子打卡记录,对于电子打卡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的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因为用人单位很难提供计算机数据的原始载体证明其向法院提供的打卡记录与原始记录一致,因此,法院难以依据没有经过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作为证明劳动者旷工的证据。 三,门禁卡记录能否视为考勤 门禁记录是劳动者出入公司的记录,仅仅是作为是否到公司上班的一个参考,具体证据效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单凭门禁记录不足以认定旷工。首先,门禁卡仅仅是公司防止员工以外的闲杂人等随意进出之防盗保安措施之一,而并非用做员工的考勤依据;纵使员工10人一同进出公司门口也只须要一位刷卡开门,因此其余九名员工并不会有该次门禁刷卡记录。其次,如果员工职等较高,下级员工或者下属上下班时基于礼貌抢先替上级刷卡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再次,公司如果以门禁卡作为考勤记录并以此为惩罚员工旷工之依据,则应当事前制定相应的书面规章制度,并公示或者告知员工。 四,用人单位如何处理员工的旷工行为 正如向咨询问题出现的情况那样,如果员工无故旷工,用人单位以员工旷工数天构成严重违纪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服企业的处罚发生劳动争议,如果员工不认可企业提供的未经员工签字确认的考勤记录,不认可自己的旷工行为,企业很有可能将承担败诉的风险。那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参考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第二章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 第六条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分程序 第九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应根据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况,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述,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处分决定形成后,由监督执行部门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受处分对象是中共党员的,还应将处分决定抄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和集团公司纪委,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及所在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按相关程序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处分决定一般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在职工大会上宣布,并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处分决定由劳动人事部门装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同时由劳动人事部门依据公司《职工奖惩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受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向公司监察部门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复议,也可向上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复议或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的执行。 第十六条对受处分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或申诉,一般应从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经审查认为处分决定正确的,应予维持;认为处分决定不当或错误应予变更或撤销的,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维持、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

公司考勤异常处理办法

当员工考勤出现异常时,就说明员工没有遵照公司的考勤制度,这时候该如何处理?以下是为你整理的公司考勤异常处理办法,希望能帮到你。 公司考勤异常处理办法一、目的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应范围本办法适应于本公司全体职工。 三、作息时间1、每周工作五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8小时以外为加班。 2、本公司员工作息时间,详见附件二《员工班次表》,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四、刷卡规定考勤刷卡数据是计算工资的主要依据,所以全体员工上下班时均须打卡,并遵守以下规定:1. 员工上下班必须亲自排队刷考勤卡,不得弄虚作假代人打卡或委托他人打卡,一经查实,委托人除当日以旷工论处外,并给予双方当事人记大过处分。 2. 员工请假均需提前一星期递交《请假申请卡》,上班临时请假者,除填写《外出单》外,还需填写《请假申请卡》。 具体参照公司《请假管理办法》。 3. 上下班忘记打卡者(可参考人事单位每日公布的考勤异常明细),最迟须在忘记打卡的第二天下班前填写附件一《补卡申请单》,经该部门主管签名确认后转交人事部门办理修正。 4. 忘记打卡而未依规定递交《补卡申请单》者,当天(或该班次)一律以旷工论处。

5. 弄虚作假使用《补卡申请单》的,一经查实,除当日以旷工论处外,并给予记大过处分。 6. 上班打卡后无故不到岗者,除当天按旷工论处外,同时予以记大过处分。 7. 若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情况或刷卡系统出现故障时,不必打卡,但须经单位主管提供出勤人员名单,经部门主管批准后转人事单位办理正常出勤。 出现停电或刷卡系统故障时,当值保安应做好停电起止时间或考勤系统故障起止时间的记录备查。 五、产生考勤异常原因1、漏(忘记)打卡;2、因公外出未打卡;3、未打上卡;4、未按系统要求的时间段打卡;5、停电或刷卡系统故障,打不上卡。 六、管理办法 1. 打卡注意事项:因ERP考勤系统设定前、后两次打卡间隔时间为12分钟。 即:分钟内重复打卡(视为无效卡),系统只会识别第一次的打卡时间。 如果超过12分钟再次打卡(视为有效卡),系统将会视为下时段刷卡记录,从而引发考勤异常。 举例如下:1)12分钟内重复打卡异常情况:打卡情况:假设制一课员工(班次7:50~12:00,13:10~17:20)打下午下班卡,打卡时间为17:21,如果该员工吃完饭后又在12分钟之内来打加班卡,假设该次打卡时间为17:32分。

考勤管理办法(完整)

考勤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员工考勤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员工考勤的管理。 2 职责与权限 2.1 行政人事部负责员工考勤的归口管理工作。 2.2 各级领导负责对所辖人员考勤进行监督及权限范围内请假的审批。 3 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人脸考勤 3.1.1 公司作息时间: 夏天上班时间(5月-10月): 上午:08:00-11:30 下午:13:00-17:30 冬天上班时间(11月-次年4月): 上午:08:00-11:30 下午:12:30-17:00 3.1.2 员工上下班、加班等采用人脸考勤制。 3.1.3 公司高层领导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无需打卡。 3.1.4 营销中心业务人员、行政人事部驾驶员等因工作需要经常外出的人员,上班、下班考勤各1次。 3.1.5 除上述人员外,部长/副部长/主任/主管等其他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考勤规定,上午/下午上、下班考勤4次,加班的开始、结束考勤各1次。 3.1.6 员工因公外出或出差,必须填写《员工出差申请单》,经批准后,交行政人事部考勤管理员报备。 3.1.7 考勤周期为当月1日至本月月末,行政人事部每月统计员工出勤情况,作为计发员工工资的依据。 3.1.8 考勤管理员每月负责收集、整理、保管考勤记录,以便备查。 3.1.9 考勤机出现故障或遇停电等其它原因不能正常人脸考勤时,行政人事部应做好详细记录。 3.1.10若忘记考勤且在公司正常上班的或连班等原因未考勤,在次日须向行政人事部提交经审批的“员工未刷卡登记单”,给予补考勤记录且视为正常出勤;当天无考勤记录且未办理考勤手续的,视为缺勤一天;当天有部分考勤记录,漏考勤扣30元/次;当月允许补记录3次(含),超过3次加罚10元/次。 3.1.11 上班时间内员工因公因私临时外出时,必须凭“出厂证”、“调休单”或“请假条”等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出公司前交于前台接待员,并刷卡,事毕返司也须刷卡。 3.1.12 员工调动部门时,应到行政人事部办理考勤地点、班次的调整,以及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3.1.13 人脸是考勤的载体。人脸考勤要求: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XX公司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的行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组织纪律性,有效遏制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建立完善处罚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了《XX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先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XX公司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的行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组织纪律性,有效遏制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保障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和公司形象,团结协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公司实行处罚制度,对违纪违规的员工给予必要的惩处;对员工的惩处,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员工,各分支机构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

则。 第五条各部门、各级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人事管理权限具有追究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必要时,上级机构可就具体违纪违规事件建议下级机构追究责任。 第二章违纪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标准第六条员工必须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行业有关规定的; (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公司经济利益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公司利益谋取私利的; (六)从事有损于公司形象、声誉和利益的社会经济经营活动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国家和公司商业机密的; (八)违反合同和印章管理规定,造成公司经济利益损

员工缺勤处理制度(doc 4页)

员工缺勤处理制度(doc 4页)

缺勤处理方法#1 员工的准时出勤是公司正常运转的必要前提。只有完成生产要求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每一位员工都是这个团体的一分子,要达到目标,就必须保证出勤。缺勤或迟到状况都会被记录在案。 准时:公司希望员工能准时到达工作地点。迟到是指员工超过指定时间[具体数字]分钟以上到达工作地点。若预先知道可能迟到,应通知相关人员。由于迟到会妨碍其他员工的工作,准时到岗其实也是方便大家。迟到和早退都不被允许。 计算方法规则如下: ·缺勤半天以上,记缺勤一次。 ·缺勤一天或多个连续工作日,记缺勤一次。如连续两天缺勤,记缺勤一次。 ·先因生病缺勤一次,在工作一天以上后,因同种疾病再次缺勤,只记缺勤一次。连续缺勤将予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甚至于解雇。 程序:若不能出勤,要预先通知相关人员,应不晚于正常开工时间。

这样公司能作其他安排。 除紧急情况,休假应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 若员工因疾病而缺勤并提前通知相关人员,可视为病假。因体格检查及与专业人士(如律师)的约会而缺勤,或可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经上级批准,可视为事假。 缺勤超过三个连续工作日,并预先未通知相关人员,视为自愿辞职,并将从员工名册上除名。 “认可”的缺勤公司需要将认可的缺勤理由记录在案,如病假或紧急任务。该记录需经查实。 恶劣的天气尽管天气恶劣,员工仍要坚持工作。因为随时都可能出现紧急情况,保证出勤是唯一的解决方法。公司希望员工尽可能的到岗工作。只因恶劣的天气而未出勤的,视缺勤一次。 缺勤处理方法#2 公司希望专业型员工能按时完成工作并能保证工作的完成质量。时间紧,员工应加班加点:能提前完成任务,员工可自行安排剩余时间。但应强调的是,专业型员工不能滥用这一特权。

职工违纪处理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职工行为,明确管理标准,引导职工遵章守纪,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 适用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与中山华宝织袜厂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用于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与职工违规违纪相关的奖惩制度或规定。 2.2本办法适用于职工在工作中或从事其它与公司利益相关事件中的违纪行为的处理。 3管理原则 3.1初次违纪、偶有违纪者从轻,经常违纪、屡教不改者从重。 3.2职工在行政处分期间或未履行完经济处罚前,在集团范围调动时,不因调动影响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执行,调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做好职工违纪处理执行的管理衔接。 3.3对劳动合同期限剩余时间少于应处分期限的职工,合同到期未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的,实际处分期至劳动合同到期时为止;合同期满后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的,未执行完的处分期在新合同期内继续执行。 4处罚方式 4.1职工违纪行为可分为轻微违纪、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4.2 职工违纪处罚方式分为:扣罚奖金(或绩效工资)、警告、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在上述处罚方式之外可对违纪职工并处:调整岗位或降级(包括干部降职、免职);全额或部分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收缴不当所得。

4.3扣罚奖金或绩效工资的,扣罚标准为每次20元以上直至当月全部奖金或绩效工资(包括季度、年度奖中与当月度有关的奖金部分)。 4.4受警告处分的职工,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1-6个月奖金或绩效工资的处罚,当年可扣罚时间不足的,顺延至下年度继续执行。 4.5受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视情节轻重给予3个月-1年的留用察看期,留用察看期间按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约定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无年度奖金。 4.6因违纪调整岗位或降级(包括干部降职、免职)的,应根据新岗位重新核定薪酬标准,且不得调整到薪酬标准高于职工原标准的岗位。 4.7违纪职工的经济赔偿可以由职工用现金缴付,也可以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一次或分次扣缴。但对非离职职工扣款,应保障职工月度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8不当所得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以现金缴付或退还原物。 5 轻微违纪处理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轻微违纪,给予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和内部通报),并可视情节轻重扣罚奖金(或绩效工资)20-100元/次: 5.1 违反劳动纪律的下列行为之一: (1)迟到、早退的。 (2)擅离岗位或中间溜号的。 (3)上班时间不按要求和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及其它工作性(证明性)标志的。 (4)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工作班次及私自请同事代班的。 (5)酒后上班但情节较轻的。 (6)打游戏、网络闲聊、看与工作无关书籍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之事,情节轻微的。

公司员工缺勤处理办法(doc 4页)

公司员工缺勤处理办法(doc 4页)_New

除紧急情况,休假应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 若员工因疾病而缺勤并提前通知相关人员,可视为病假。因体格检查及与专业人士(如律师)的约会而缺勤,或可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经上级批准,可视为事假。 缺勤超过三个连续工作日,并预先未通知相关人员,视为自愿辞职,并将从员工名册上除名。 “认可”的缺勤公司需要将认可的缺勤理由记录在案,如病假或紧急任务。该记录需经查实。 恶劣的天气尽管天气恶劣,员工仍要坚持工作。因为随时都可能出现紧急情况,保证出勤是唯一的解决方法。公司希望员工尽可能的到岗工作。只因恶劣的天气而未出勤的,视缺勤一次。 缺勤处理方法#2 公司希望专业型员工能按时完成工作并能保证工作的完成质量。时间紧,员工应加班加点:能提前完成任务,员工可自行安排剩余时间。但应强调的是,专业型员工不能滥用这一特权。

专业型或类似员工可以较灵活地安排工作时间,公司也不想监视员工的一举一动,但缺勤处理方法的约束确实使工作计划的完成有了绝对性的保证。对于缺勤的处理,公司的指导方针如下: 缺勤:未经许可,员工不得无故缺勤。上级认可的缺勤如下: 预先已安排的休假 病假 补偿性休养 家人去世 临时工作安排 参加投票选举 军事行动 无法预知的紧急情况 及时通知:员工无法准时到岗工作,应在正常开工时间前通知相关人员,并获认可。 若员工预先通知相关人员将要迟到或在完成工作的情况下早退,公司将会认为该员工有最好的判断力。 未能及时通知:若员工未能到岗工作,且事先未通知,公司有权视其缺勤。根据公司规章,员工未经许可缺勤达三个连续工作日或以上,

关于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实施方案一览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492734043.html,)/总结报告/整改措施 关于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实施方案一 览 下面是31doc整理的关于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实施方案一览,供各位查阅,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更新精彩内容发布尽在这里,敬请关注。 企业(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 第二章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 第六条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分程序 第九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公司员工缺勤处理方法(doc 4页)

公司员工缺勤处理方法(doc 4页)

缺勤处理方法#1 员工的准时出勤是公司正常运转的必要前提。只有完成生产要求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每一位员工都是这个团体的一分子,要达到目标,就必须保证出勤。缺勤或迟到状况都会被记录在案。 准时:公司希望员工能准时到达工作地点。迟到是指员工超过指定时间[具体数字]分钟以上到达工作地点。若预先知道可能迟到,应通知相关人员。由于迟到会妨碍其他员工的工作,准时到岗其实也是方便大家。迟到和早退都不被允许。 计算方法规则如下: ·缺勤半天以上,记缺勤一次。 ·缺勤一天或多个连续工作日,记缺勤一次。如连续两天缺勤,记缺勤一次。 ·先因生病缺勤一次,在工作一天以上后,因同种疾病再次缺勤,只记缺勤一次。连续缺勤将予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甚至于解雇。 程序:若不能出勤,要预先通知相关人员,应不晚于正常开

工时间。这样公司能作其他安排。 除紧急情况,休假应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 若员工因疾病而缺勤并提前通知相关人员,可视为病假。因体格检查及与专业人士(如律师)的约会而缺勤,或可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经上级批准,可视为事假。 缺勤超过三个连续工作日,并预先未通知相关人员,视为自愿辞职,并将从员工名册上除名。 “认可”的缺勤公司需要将认可的缺勤理由记录在案,如病假或紧急任务。该记录需经查实。 恶劣的天气尽管天气恶劣,员工仍要坚持工作。因为随时都可能出现紧急情况,保证出勤是唯一的解决方法。公司希望员工尽可能的到岗工作。只因恶劣的天气而未出勤的,视缺勤一次。 缺勤处理方法#2 公司希望专业型员工能按时完成工作并能保证工作的完成质量。时间紧,员工应加班加点:能提前完成任务,员工可

缺勤工资计算方法

缺勤工资计算方法

缺勤工资的计算 考勤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日常事务的重要内容之一,有效的出勤率是保证组织正常运行内部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然而要实现100%的出勤率几乎是不可能的,作为人力资源管理者就必然要面对如何处理缺勤,以及与之相应的缺勤工资核算问题。薪酬作为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组成内容,也往往是最容易出现劳动纠纷的部分,所以别看这是一件小事,实际上“小事”不小。: i4 b4 p8 H5 E 一、缺勤的概念与缺勤认定 缺勤是与出勤直接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没有出现在相应工作岗位上的现象,正常工作时间是指企业根据《劳动法》“八小时工作制”的要求自行约定的工作时间。缺勤的分类大致可以分为五类,分别是事假、病假、旷工(故意旷工和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非故意旷工)、迟到/早退和其他休假(比如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等)。由于缺勤的统计周期与工资支付周期基本是一致的,所以为了分析的方便,本文所指的缺勤都是按月统计。

目前对于员工缺勤的认定,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体系中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在企业执行的过程中,通常结合自身的实际,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员工考勤内部管理制度,作为计算员工缺勤的内部规范或标准。所以在企业日常管理过程中,缺勤的认定和统计还是相对比较容易的。2 k7 D* [' u" b$ \/ Q) `& F 二、缺勤工资的含义 缺勤的认定与缺勤工资的核算还是有很大差异的,在进行缺勤工资核算时,需要具体考虑造成缺勤的原因,由不同原因造成的缺勤,其适用的工资核算标准也是有很大差异的。在此需要特别提醒各位人力资源管理者的是不管企业采取什么样的核算标准,都需要在相关制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向所有员工明示使其知晓。虽然具体的执行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但在制定的过程中需要体现企业的管理思想和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比如强调“以人为本”,体现“人性关怀”理念的企业里,在制定缺勤工资核算标准的时候,就

缺勤处理办法模板

缺勤处理方法#1模板 员工的准时出勤是公司正常运转的必要前提。只有完成生产要求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每一位员工都是这个团体的一分子,要达到目标,就必须保证出勤。缺勤或迟到状况都会被记录在案。 准时:公司希望员工能准时到达工作地点。迟到是指员工超过指定时间[具体数字]分钟以上到达工作地点。若预先知道可能迟到,应通知相关人员。由于迟到会妨碍其他员工的工作,准时到岗其实也是方便大家。迟到和早退都不被允许。 计算方法规则如下: ·缺勤半天以上,记缺勤一次。 ·缺勤一天或多个连续工作日,记缺勤一次。如连续两天缺勤,记缺勤一次。 ·先因生病缺勤一次,在工作一天以上后,因同种疾病再次缺勤,只记缺勤一次。连续缺勤将予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甚至于解雇。 程序:若不能出勤,要预先通知相关人员,应不晚于正常开工时间。这样公司能作其他安排。

除紧急情况,休假应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 若员工因疾病而缺勤并提前通知相关人员,可视为病假。因体格检查及与专业人士(如律师)的约会而缺勤,或可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经上级批准,可视为事假。 缺勤超过三个连续工作日,并预先未通知相关人员,视为自愿辞职,并将从员工名册上除名。 “认可”的缺勤公司需要将认可的缺勤理由记录在案,如病假或紧急任务。该记录需经查实。 恶劣的天气尽管天气恶劣,员工仍要坚持工作。因为随时都可能出现紧急情况,保证出勤是唯一的解决方法。公司希望员工尽可能的到岗工作。只因恶劣的天气而未出勤的,视缺勤一次。 缺勤处理方法#2 公司希望专业型员工能按时完成工作并能保证工作的完成质量。时间紧,员工应加班加点:能提前完成任务,员工可自行安排剩余时间。但应强调的是,专业型员工不能滥用这一特权。

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总则 第一章目的、原则及适用围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构建和谐健康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规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所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可以依照企业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违规违纪员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我所及所属子(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五条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原则: (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二)实事,依规处理; (三)区别情节,分类对待。

第二章处理种类、程序和权限 第六条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种类: (一)组织处理措施:训诫、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免职。 (二)纪律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开除。 对违规违纪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两种处理方式可同时进行。 在给予上述处理的同时,对员工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员工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条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一年不得提职(级); 受降职(级)、撤职处分的,两年不得提职(级); 被开除的员工,我所及所属各单位不准聘用; 员工在纪律处分期取消评先授奖资格。 第八条处理权限和程序: 对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由纪检监察室商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一般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对应给予降职(级)、撤职、开除的,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纪检监察室研究,并经本所办公会议审批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员工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在宣布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纪检监察室提出申诉,但在未作出改变处理决定之前,仍然按照原处理决定执行。涉及劳动争议的,原则上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员工缺勤工资计算方法

考勤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日常事务的重要内容之一,有效的出勤率是保证组织正常运行内部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然而要实现100%的出勤率几乎是不可能的,作为人力资源管理者就必然要面对如何处理缺勤,以及与之相应的缺勤工资核算问题。薪酬作为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组成内容,也往往是最容易出现劳动纠纷的部分,所以别看这是一件小事,实际上“小事”不小。 ????一、缺勤的概念与缺勤认定 ? ? 缺勤是与出勤直接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没有出现在相应工作岗位上的现象,正常工作时间是指企业根据《劳动法》“八小时工作制”的要求自行约定的工作时间。缺勤的分类大致可以分为五类,分别是事假、病假、旷工(故意旷工和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非故意旷工)、迟到/早退和其他休假(比如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等)。由于缺勤的统计周期与工资支付周期基本是一致的,所以为了分析的方便,本文所指的缺勤都是按月统计。 目前对于员工缺勤的认定,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体系中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在企业执行的过程中,通常结合自身的实际,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员工考勤内部管理制度,作为计算员工缺勤的内部规范或标准。所以在企业日常管理过程中,缺勤的认定和统计还是相对比较容易的。 二、缺勤工资的含义 缺勤的认定与缺勤工资的核算还是有很大差异的,在进行缺勤工资核算时,需要具体考虑造成缺勤的原因,由不同原因造成的缺勤,其适用的工资核算标准也是有很大差异的。在此需要特别提醒各位人力资源管理者的是不管企业采取什么样的核算标准,都需要在相关制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向所有员工明示使其知晓。虽然具体的执行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但在制定的过程中需要体现企业的管理思想和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比如强调“以人为本”,体现“人性关怀”理念的企业里,在制定缺勤工资核算标准的时候,就不宜把标准制定的过于严格和苛刻。 三、缺勤工资核算影响因素的说明 1、当月员工个人总收入的含义:是指经考核后员工个人当月应得的收入总额(含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

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罚办法

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严肃纪律规范秩序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及下属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试用期人员及其他人员等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三?区分情节分类对待。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五档?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职降级。 ?四?留用察看?分为留用察看一年、留用察看两年。

?五?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记过?12个月。 ?二?降职?降级??24个月。 第七条违法违纪违规员工除受到行政处分外,还将受到如下处分:? ?一、受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提任职务,不得提升职级,不得提高工资分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其评先评优、提高职级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并可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参加岗位竞聘或组织选拔。受到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职级。 ?二、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 80%发放,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 60%发放。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公司考察批准,可恢复原待遇。 ?三、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有职务的降低一至二个职务层次,直至撤职。没有职务的降低一至二个薪酬级别,各类薪酬待遇均按降职。降级后的职级对应发放。 ?四、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