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理与实务

民法原理与实务
民法原理与实务

民法原理与实务①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概念与调整对象

3、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1)事件2)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准民事行为

三、物的分类

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特定物与种类物

四、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2、民事义务分类

3、权利的行使与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民事(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成立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行为〈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民事行为〉)

5、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行为:区别;生效条件与失效条件;始期与终期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使和限制

3、无权代理:种类

4、表见代理:含义、要件、法律后果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债权(第三编)复习要点

一、债权总论

1、债的含义及其要素

特定主体之间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2、债权

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对比

(1)请求权;

(2)相对权;债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违约责任;债的相对性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保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等。

(3)相容性与平等性;

(4)期限性。

债权的三项权能: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

3、债务

(1)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必备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无独立意义,仅补助主义务的功能,如保密义务等)

(2)附随义务(依诚信原则,随合同关系发展而产生);以卖车为例,交车并转移所

有权为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材料(如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特殊危险为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具有辅助和保护功能,违反之,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也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4、债的发生原因:合同(契约)、缔约过失、单独义务、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其他原因

5、债的分类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二、债的履行

含义以及原则

重点:适当履行

三、债的保全与担保

1、认识保全的含义与意义、方式(代位权与撤销权)

2、担保的含义及其方式

3、保证:保证法律关系、保证人、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效力(有限保证与无限保证)

4、定金:含义、效力(证约、预付、担保效力)、定金罚则

四、债的移转与消灭

1、债权让与:条件通知

2、债务承担:条件同意

3、债的概括移转:方式

4、债的消灭:方式及其适用

五、不当得利

1、概念

2、构成要件

3、法律效力

六、无因管理

1、概念

2、构成要件

3、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复习方法建议

一、精读教材

二、细看法条

三、适当做题

第三部分期末题型

一、判断题 10分

民法总论为主

二、简答题 20分

民法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的成立要件与分类;代理(特别是无权代理)概念、类型等;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分类等

三、案例分析 70分

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民事法律事实分析;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效力等

一哥们突然接到初恋的电话,,正在想着初恋时的美好,犹豫了好久接了电话:“喂

以为她会说什么,电话那头只是沉默。

“还好吗?”他问

依旧没有回答,他发狂地的说道:你知道不知道我有多么想你!“

电话那头终于传来悠远熟悉的声音:宝贝别玩妈妈电话,乖,瞬间有东西碎了有木有

今天一向淡定的哥们,表情凝重的望着戴耳机听音乐的我,我在想怎么了这是,他深呼吸后对我说,“还是有线耳机的好啊,我就纳闷了,此话何来,他几乎流眼泪的跟我说,“电话让人给偷了,离了蓝牙范围我才智大,要是有线耳机,我打死那贼,

邻居俩公婆是球迷,上次中国对泰国那场烂比赛,我跟邻居大叔大妈一起看,他们两公婆看的那一个激动啊,比赛快结束的时候大妈很愤怒破口一阵大骂,然后走到电视机前对着电视吐了口口水,大叔也很愤怒的站起来,也边走边骂,剩

下我在那里凌乱了,这是我家电视啊

微信男的收到一条打招呼的消息,不是美女至少要是女的吧,结果打开语音,传来粗狂的男音“你那无线密码多少,借我用一下。

我一朋友,三年前qq个性签名写着:自从买了人身保险,过马路再也不用看红绿灯了!到现在三年了他QQ头像就没亮过。

公司一姐,可爱至极,一日,对面桌坐着,我忙着手头的事儿,就听姐姐一遍抱怨家里空调坏了一边找电话。终于找到,拿起电话拨通;喂?你好!请问是美的的售后电话吗?哦我想问个事儿,你知道格力的售后电话是多少码?

宿舍有一胖子,脾气暴躁,胖子有两个手机,早上醒来发现一个不见了,就拿这个往不见的那个打电话,然后手机在被窝里面响了,胖子顺手接了电话:“喂,喂?喂!XXX你说话!你谁啊!你xxx怎么不说话!靠!挂了电话继续找手机,我手机呢?然后其他人当场凌乱了。

民法基本理论

民法基本理论本章考情分析 最近3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与核心考点分布 2014年2013年2012年核心考点分布 单选题4分6分4分 1.权利主体 2.民事权利 3.民事法律事实 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与效力 5.代理制度 6.诉讼时效制度 多选题3分- 2分 综合题- - 1分 合计7分6分7分 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5年本章发生重大调整,主要变化有:(1)对民法的特征及其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法律行为、诉讼时效部分进行了重新编写;(2)新增民事义务部分、权利主体一节内容;(3)删除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本章结构框架图 一、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特征 1.民法是权利法 2.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3.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规范,也可以排除适用;而强制性规范是当事人必须遵守和适用的规范。

4.民事责任具有直接救济性 民事责任以回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作为原则,在回复原状不可能时,则依价值规律予以金钱赔偿。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私权神圣原则 2.身份平等原则 (1)法律平等地赋予民事主体以民事权利能力; (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既享有权利,又依法承担义务; (3)民事主体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3.意思自治原则 4.公共利益原则(外在要求) 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及其效果,必须符合我国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5.诚实信用原则(内在要求)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正当边界、不得损害他人权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例题·单选题】民法与行政法各有其调整对象。下列有关二者调整对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8年) A.民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行政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土地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B.由于行政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行政机关与公民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 C.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

2.1 民法的基本原理

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一框民法的基本原理 一、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1、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民事立法的现状与前景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主体的种类 3、民事权利与义务及二者之间的关系,积极维护权利的重要性和履行义务的必要性。(二)能力目标 1、引导和培养学生从具体的案件材料中,寻找和概括法律争议点的能力。 2、提高学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能够初步运用法律知识解决身边 的一些简单争议,增强实践能力。 (三)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 通过对民事法律关系等基本知识的学习,在实际生活中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二、教学重点及难点 1、教学重点(1)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3)诉讼时效 2、教学难点民事权利与义务 三、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法;分析比较法;自主探究与合作探究。 四、课时安排:1课时 五、教学过程 (一)新课导入 同学们,最近小林同学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不知道大家能不能帮她出出主意啊?请学生看教材上探究框的案例,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思考,讨论以下两个问题: (1)小林拾到皮包后,应不应该归还失主? (2)如果下林听了父母的建议,向失主收取500元钱,他的行为还是“拾金不昧”吗? 引导:(1)应当,“拾金不昧”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上的一项义务。民法通则第79条,第92条规定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归还给失主,如果据为己有,就构成“不当得利”。如果失主向拾得人索要遗失物,拾得人不给,这种情形叫“非法侵占“罪。” (2)是。因为失主的寻物启事,明确以特定金额作为报酬,在法律上构成“悬赏广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拾得人归还失物时,可以要求失主履行其承诺,支付报酬,至于当事人决定是否接受,则是其行使权利的问题,放弃报酬也是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小林若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如父母,代为行使这项权利) 通过上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应该依法办事。

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第一章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本章考点较多,知识点比较零散,考生应当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章节进行复习。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8分左右,2011年分值为10分,综合分析题有2个小题。 第一节民法概述 考点一、民法调整的范围(P99) 考点二、民法的特征(P99--100) 考点三、民法的基本原则(P100--101) (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P101) 1.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 2.法人是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第三节民事权利 考点一、民事权利的分类(重点)(P103--104) 1.根据利益性质财产权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人身权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自由权、隐私权、荣誉权等);身份权(亲权、配偶权等)。 知识产权是以受保护的知识性事物为客体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物,如作品、专利发明、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垄断”性。 社员权是团体成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产生的对于团体的权利。社员权基于社员资格而产生,包括表决权、对业务的知悉、执行、监督权以及盈利分配权、团体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2.根据作用方式支配权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如物权。 请求权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形成权依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消权等。 抗辩权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3.根据民事权利的实现方式绝对权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物权。 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义务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如债权。 4.根据民事权利效力所及范围对世权是指能够请求不特定的一般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等。

民法原理问题解答

民法原理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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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述传统民法的基本精神? 答:传统民法的基本精神是物权与债权问题 物权和债权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物权规范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债权则规范财产的流转关系。而在财产关系的运作过程中,物权是债权的起点和最终归属,债权则是人们获得和实现物权的桥梁与手段。二者关系如下: (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2)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没有追及性,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3)物权为对世权或绝对权,债权为对人权或相对权。4)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5)物权法定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即从权利的发生上看,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原则,而在债权的发生上,既有法定之债也有约定之债,且多为约定之债。6)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债权是动态财产权。7)物权和债权在保护方法上也存在区别。在物权受到妨害的情况下,物权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障碍、恢复原状或者消除危险,以保障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权。而在债权受到侵害时,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 (二)物权与债权的联系:物权与债权虽有上述区别,但作为现代财产权的两大支柱,它们又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二者相辅相成,彼此协力,共同实现对经济生活的调整。1)物权与债权关系的相对化。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A、债权物权化。即债权逐渐具有了物权的某些特征,如法定性、排他性等。其典型有二:一是租赁权的物权化使得“买卖不破租赁”;二是预告登记制度使得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具有物权的效力。B、物权债权化。即物权逐渐具有了债权的某些特征,如意定性、相对性等,例如物权的证券化就使这些证券所代表的物权的绝对性淡化。2)债权法对物权关系的类推适用。如债权请求权尤其是债务不履行所生请求权原则上可类推适用于物权请求权。即当物权法没有规定时,有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可以类推适用同为救济权的债务不履行请求权。3)物权与债权具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表现为二者的互用、互换、互动。由于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主义,对于那些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常可以通过债权来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对于那些违反物权法定主义规定创设的“物权”,

独特的民法原理

独特的民法原理 知识产权本身,在当代,是民事权利的一部分,虽然知识产权的大部分来源于古代或近代的特权,它们与一般民事权利似乎并不同源。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一部分,这在十多年前中国的《民法通则》中已有定论。《德国民法典》中,虽然未直接提及知识产权,但它被学者推论为“权利物权”。《意大利民法典》中,知识产权属于“服务”项下的特例。20世纪90年代后的《俄罗斯民法典》中,知识产权虽然也未立专章,但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被列在“非物质利益客体”之类。传统民法的大多数…… 实体特殊性 知识产权与一般(传统)民事权利的共同点、知识产权保护程序与一般民事权利保护程序的共同点,是进入知识产权领域首先应当了解的。不过,由于知识产权的依法保护与一般民事权利、尤其与同样属于绝对权(对世权)的物权相比,出现较迟,新问题较多,主要精力应放在研究知识产权与传统民事权利的不同,即研究它的特殊性。研究其特殊性的目的,是把它们抽象与上升到民法的一般性,即上升为民法原理的一部分。如果走相反的路子,不加判断与取舍地用传统上的一切已被前人抽象出的民法原理,一成不变地硬往知识产权上套,则恐怕并不可取,这样虽然省时、省力,但可能出现较大的谬误。 知识产权客体知识产权这种有价权利的“无形”,许多人总说这不是它的特点,因为物权中,物之“所有权”本身也是无形的。这些人至少忘记了:当提供或买卖有形物品(商品)时,提供标的与物权客体是一致的,均是商品本身(只提供给买主“所有权”而无商品本身的卖主,无疑是骗子)。而提供或转让知识产权时,提供的标的是权利本身(如复制权、翻译权)而相应客体则另是有形无体的有关信息(如专利领域中的技术方案、版权领域中的作品)。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一般是可以被特定人占有的,而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技术方案、商标标识或作品,则不可能被特定人占有——它们可能被无限地复制,因此可能被无限数量的人占有。照着一幢房子盖了又一幢房子,就出现了又一个新的物;照着一部作品复制出又一部,则决不产生新的作品。 经典的史尚宽老先生的《物权法论》中错误地认为“准占有”适用于知识产权,从而可以推论“取得时效”也适用于知识产权。史先生认为诸如股东权之类权利物权适用准占有并不错。特定的股东权及其客体不可无限制地交给无数人,而特定的复制权、改编权、翻译权之类及相应作品,则可以无限制地交给无

民法一般原理

民法一般原理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特征 1.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4.民法是权利法。 5.民法是实体法。 二、民法的解释 民法的解释,是指当民法规范不明确时,特定的解释主体运用一定的方法和原则并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探求民事法律规范含义的活动。民法解释的必要性体现在:第一,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能适用。第二,通过梳理法条的内在结构和逻辑关系从而弥补法律漏洞的需要。第三,法律解释也是法官创造性的适用法律,充分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 三、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制定法和非制定法。 1.宪法。 2.民事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规章 6.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7.国际条约 四、民法的解释 民法的解释,是指当民法规范不明确时,特定的解释主体运用一定的方法和原则并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探求民事法律规范含义的活动。民法解释的必要性体现在:第一,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能适用。第二,通过梳理法条的内在结构和逻辑关系从而弥补法律漏洞的需要。第三,法律解释也是法官创造性的适用法律,充分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 (一)民法解释的方法

1.文义解释。对文字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必须以文义解释为出发点,不能超过条文可能的文义的范围。 2.体系解释。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即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联,确定其含义和内容的解释方法。 3.历史解释。通过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民事法律规范时的立法意图进行民法解释的方法。 4.目的解释。不拘泥于民事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以及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立法意图,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展的要求出发,依据合理的目的进行法律解释。 5.扩张解释。当民事法律规范的条文中所使用的文字、词语的文义过于狭窄,不足以涵盖立法者所欲调整的范围时,对文义进行扩张,将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的案件纳入调整范围的解释方法。 6.限缩解释。当民事法律规范的条文中所使用的文字、词语的文义过于宽泛,包含了本应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的案件时,对文义进行限制,将不应适用的案件排除在外的解释方法。 7.当然解释。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依据规范的目的进行衡量,某一事实比法律所规定的事实更有适用的理由时,直接将法律规定适用于该事实的法律解释方法。这种解释方法通常被称之为“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此外,还有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等民法解释的方法。 五、民法的适用 民法的适用也称民法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民法的效力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主要指两个方面: 1.民事法律规范发生法律效力的起、止时间。即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到什么时间终止效力。 民事法律的生效时间: (1)在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该法从其通过或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在民事规范的条文中,单独列举一条说明该规范在公布后的什么时间才开始生效。 民事法律的失效时间: (1)自然失效。任务完成后,该法规的效力自然终止; (2)在公布新的法律时,明确宣布以前的同类法规与其相抵触的部分效力终止; (3)修改并重新公布实施的法律,并宣布原法律的效力终止。 2.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民法对于其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在例外的情形下,民法可以具有溯及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在什么地域内适用。 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以属地法为原则,即凡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原则上都适用中国法。 (三)民法对人的效力 民法对人的效力即指民法对哪些人有法律效力。民法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2.对于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

民法学原理二考题及答案

2006-2007学年第一学期 《民法学原理》(二)期末试题(A卷)说明:1.本试卷共5种题型,满分100分。 2.答题书写应当工整清楚,否则酌情扣分。 3.请将所有答案写在统一答题纸上,否则不给分。 4.请将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5.请监考老师将试题和试卷分别装袋。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共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类型的是()。 A.地役权 B.国有土地使用权 C.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D.相邻权 2.下列物中可以适用先占取得的是()。 A.遗失之手表 B.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C.房屋 D.所有人抛弃的动产 3.下列情形中,构成留置权行使行为的是()。 A.甲将车送汽车修理厂修理,在甲拒付修理费的情况下,修理厂将修好的车暂时扣留 B.甲欠乙一笔钱,乙为了迫使甲还钱,强行将甲的一辆汽车拉走,扣留不还 C.债权人为担保未届清偿期的一项债权在将来的实现,扣留债务人交其占有的物不还 D.甲为乙有偿保管某物,在乙未付保管费的情况下,甲应乙的要求返还了保管物。为实现保管费债权,乙向法院提出主张,要求重新占有该保管物,并对其行使留置权 4. 以下物中具有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A.电视机与遥控器 B.书与书柜 C.鞋与袜子 D.桌子与凳子 5. 以下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的是()。 A. 质权 B.留置权 C.所有权保留 D.抵押权 6. 某甲将其汽车送至某乙开设的汽车修理店维修,车修好后,某甲到某乙的店中取车。某甲须支付修车费500元,但某甲随身只携带了现金200元。某甲急需用车,经某乙同意,在支付了200元现金、又留下价值500元的手表后,将车开走。某乙对该手表享有的权利是()。 A.留置权 B.典权 C.抵押权 D.质权 7.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属于()。 A.不动产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 D.债权性使用权 8. 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下关于抵押权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是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从权利 B.抵押权是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 C.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是权利 D.抵押权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 9. 以下关于地役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彭万林《民法学》(第七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债的一般原理【圣才出品】

第二十四章债的一般原理 24.1复习笔记 一、债与债权法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的法律特征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债权关系和所有权关系。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债与所有权的主体不同 在所有权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却是除所有人之外的一切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不仅仅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且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 (2)债与所有权的内容不同 在所有权关系中,所有人能直接行使其权利,即能直接占有、使用并处分其所有物,而无须通过他人为一定行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只能通过特定的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 (3)债与所有权的客体不同 所有权只能以物为客体,因此所有权的客体是单一的。但是,债的客体并不是单一的。债的客体可能是物,也可能是行为,还可能是智力成果。 (4)债权与所有权的设定不同 所有权作为绝对权,其权利主体不仅享有对物的直接支配权,而且享有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不允许在同一物之上同时并存两个所有权;债权则不然,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先后或

同时设定数个债权,它们都具有债的效力。 3.债权法及其地位 (1)债权法的概念 债权法,是指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债权法有形式债权法与实质债权法之分。形式债权法又称狭义债权法,一般仅指民法债编;实质债权法又称广义债权法,其内容不仅包括民法债编,而且还包括民法债编以外其他有关债的规定。 (2)债权法的特征 ①债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 ②债权法是调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债权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流通领域的财产关系,尤其是各种合同关系。债权法通常又被称之为交易法。 ③债权法是富有共性的法律。债权法则不尽然。为适应经济流转的需要,调整动态财产关系的债权法,其技术性较强,民族色彩、政治色彩也较为淡薄,因而富有共性,易于统一。 (3)债权法的地位 债权法是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日趋完善的。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债权法的适用范围受到种种限制。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债权法日显重要,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成了现代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债的发生根据 1.债的发生根据概说 债的发生,是指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债的关系成立后,主体变更不属债的发生,而是既存之债的转移。

民法基本理论

民法基本理论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7分。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要考生准确理解,复习难度较大。 最近3年本章考试题型与核心考点分布 2014年2013年2012年核心考点分布单项选择题4分6分4分1、权利主体 2、民事权利 3、民事法律事实 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与效力 5、代理制度 6、诉讼时效制度 多项选择题3分_ 2分 综合分析题_ - 1分 合计7分6分7分 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5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变化是:(1)对“民法的特征及其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的内容进行了重新编写;(2)新增了“民事义务、权利主体”的内容。 本章结构框架图 第一单元民法概述 【考点1】民法的特征(P104)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是权利法 2.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3.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规范,也可以排除适用;而强制性规范是当事人必

须遵守和适用的规范。 4.民事责任具有直接救济性 民事责任以回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作为原则,在回复原状不可能时,则依价值规律予以金钱赔偿。 【考点2】民法的基本原则(P105) 1.私权神圣原则 2.身份平等原则 3.意思自治原则 4.公共利益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正当边界、不得损害他人权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单元民事法律关系 【考点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P106) 1.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家。 2.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 (1)物:物权关系的客体; (2)行为:债权关系的客体; (3)智慧产品: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 (4)人格与身份:人身关系的客体。 【考点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P110)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与意思能力无关)。 【解释1】权利能力,对于自然人而言,意味着其不仅仅是生物意义上的人,而且成为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物权的一般原理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物权的一般原理 (总分:165.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 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1,分数:165.00) 1.王某在某城镇拥有一处私房。2010年王某以5万元价格将此房卖给刘某,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后,王某遂将房屋交付刘某居住,但双方基于对对方的信任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王某与刘某因其他事情发生纠纷,王某又将该房屋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赵某,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其后,王某将购房款5万元退还给刘某,并要刘某搬出该房,双方发生争执,刘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或由王某赔偿损失。 问:(1)刘某与赵某,谁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如果本案中,赵某在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时明知刘某与王某之间的交易关系,处理结果是否有所不同? (分数:15.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1)王某与刘某虽然签订了书面的买卖合同,也实际交付了房屋给买受人,但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刘某虽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但却不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在王某又将该房屋转卖给赵某并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后,赵某合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其基于所有权,可以请求刘某搬出房屋,返还原物。刘某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仅仅取得对王某的债权请求权,该请求权不得对抗赵某的物权,这就是所谓的物权优先性原则。因此,本案正确的处理方式是法院确认赵某拥有该房屋的使用权,由王某对刘某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赵某非善意,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有关规定,导致其与王某的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赵某就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王某本人仍然是房屋的所有人。) 2.甲与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屋并出租给丙,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间未届满时,甲因搬迁而欲转让自己对该共有房屋的份额,乙与丙均表示愿意购买,且二人提出的购买价格相同。 问:应由谁购买甲对该房屋的份额? (分数:15.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可见,首先,作为共有人之一的甲有权要求转让其共有份额;其次,另外的共有人乙和承租人丙均享有法律赋予的优先购买权,但因为乙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共有这种物权产生的,丙的优先购买权却是基于租赁这种债权产生的,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人得优先行使其权利,债权人唯有在物权人满足自己的权利要求后,方能主张其权利。乙的优先购买权要优于丙的优先购买权。因此,本案中,应由乙优先购买甲对该房屋的份额。) 3.甲在动物园游览时,将其名贵手镯丢失,乙拾到该手镯后,交给动物园的保卫部门,该部门负责人丙见手镯价值不匪,便据为己有,但在下班途中,被小偷丁窃取,丁为销赃,将手镯以低价卖给戊,戊与甲凑巧在一家单位工作,甲认出戊戴的手镯是自己丢失的,便向戊主张取回,戊以该手镯是自己花钱买未的为由,拒不交还,遂发生争执。 问:本案中手镯的所有人是谁? (分数:15.00)

1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民法学也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之一。 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 一、民事责任概念 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侵犯民事权利或违反民事义务的情况下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强制性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的特征 ①民事责任是因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一种法律后果。 ②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但不限于财产责任。 ③民事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 ④民事责任的范围与违法行为造成的权利损害相适应。 2、民事责任的历史发展和立法体例。 (1)民事责任的历史发展 (2)民事责任的立法体例 3、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4、民事责任的种类 (1)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3)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 (4)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 (5)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6)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1、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概述 (1)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概念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简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特点 ①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 ②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③违约责任的方式和范围的确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④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3)我国合同法与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 2、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的概念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违约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

《 民法原理 》作业题

《民法原理》作业题 第一讲第二题传统民法的基本精神 1、传统民法的界定传统民法是相对于现、当代民法而言的 传统民法主要指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民法 2、传统民法的基本精神 (1)人格权平等从身份到契约(2)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3)契约自由(4)过失责任——无过失既无责任 第四题民法规范的功能 一、(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强调它的指导原理、指导原则、指导方针。基本原则对立法、司法、民事活动都有指导意义。 (2)约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原则性民法规范,它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都有约束力。民法规范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 (3)补充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中处于统帅与指导地位,有时又对具体民法规范起补充作用。 二、民法在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民法是规范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它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1)、民法是保障市场体制正常运行的有效法律形式。 (2)、民法可以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3)、民法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讲第二题试析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与作用 (一)、公平原则的含义公平既是一种道德情操,又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作为道德情操,公平要求于利益不要自取太多,而与人过少,于损害不要自取太少而与人过多,作为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要求立法和司法都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民法调整的是平等关系,直接涉及到人们之间利益的协调和平衡,自然应当把公平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二)公平原则的体现1、相邻关系2、产品责任3、危险责任4、紧急避险5、监护人责任(三)公平作为平衡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原则,基本含义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要求民法主体对利益和损害的分配在心理上应持公平态度,即于利益不要自取太多。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机会均等,互利互惠,不应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以强凌弱,欺行霸市,或者乘人之危,巧取豪夺,牟取不公平利益。 (2)反对暴利。民法公平原则反对和禁止显失公平,如出现显失公平,就应当以公平原则来重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3)裁判结果公平。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第三题试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法律中的体现。 (一)诚信原则的含义人们相互交往中的诚实行事,不诈不欺,待人如己,格守诺言,讲究信用等都是其具体体现。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4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

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 (总17页) 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 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

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复习重点) 第一编民法概论 1. 民法,可以分为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指定的以“民法”命名的法律。 实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事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其特征包括:①以财产关系为客体;②以经济利益为内容;③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 民事财产关系,包括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是指财产在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静态财产关系,包括物质财产占有关系和智慧财产专有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时,在财产转让者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动态财产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遗产继承关系、抚养关系。 (2)民事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其特征包括:①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②不体现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体现主体的人身利益;③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 民事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平等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而形成的以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平等之间基于彼此的社会身份而形成的以主体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包括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 (1)民法的直接渊源,即制定法,在适用上具有直接性和优先性。包括法律和准法律。 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指定的以法命名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文件。如宪法、民事基本法、单行民事法律、综合性单行法等。 准法律,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准法律是法律的具体化和补充,在效力上低于法律。如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等。 (2)民法的间接渊源,即习惯和法理,在适用上具有补充性、间接性。其中,习惯是指人类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行为规范。法理,就其形式而言,是指学者的学说和法官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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