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履行的理解与适用

实际履行的理解与适用
实际履行的理解与适用

实际履行的理解与适用

合同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违约责任包括违约人的实际履行责任、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本文重点解析上述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以期为合同纠纷当事人提供解决合同纠纷的基本思路,同时,为从事《合同法》实务的律师理解和适用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原则提供基本的办案思路。

实际履行又称继续履行、依约履行、强制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实际履行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中占据首位位置,守约方可以首先要求违约人实际履行合同,其次是要求赔偿损失。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责任在具体适用中,主要是指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守约方即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也可以要求其他替代方式,违约人可以对守约方的履行请求提出抗辩,《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法律上不能履行是指在某种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实际履行的责任,而是规定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如果采取实际履行措施会实施人身强制,这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身自由权相悖,或者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秩序考虑,不宜采取强制实际履行。事实上不能履行是指违约方确实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即使强制其继续履行也不可能实现。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违约方丧失了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二、债务履行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一)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包括:1、合同性质决定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如委托合同等双方签订合同的前提是信任关系,违约发生后最适当的方法是解除合同或者赔偿损失等补救方法,不宜实际履行;2、合同标的不具有可强制履行性,如劳务合同等,如果强制履行会侵害他人的人身等权利,此类违约不应强制履行。(二)履行费用过高,实务中判断实际履行费用是否过高,不但要考虑履行本身所需要

成本同履行结果的比较,还应考虑权利人获取实际履行结果跟其在合同正常履行的预期收益的比较,以及不实际履行的损害与履行所挽回的损失的比较,最终确定是否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继续履行。守约方未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不得再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要正确理解合理期限,应考虑合同的种类和性质、债务的种类和性质、交易习惯或者惯例、当事人的意思等因素:1、合理期限,不但要求债权人提出继续履行的时间合理,还要求留给债务人完成原债务的期间必须合理。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继续履行原债务的宽限期间达成协议,该宽限期为债权人请求继续履行的合理期限。3、债务人在存续期间有限的情况下,此时的宽限期,必须是债务人能够在终止之前完成债务。4、在没有协商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的继续履行宽限期应早于诉讼时效届满日。5、鲜活等时令商品,宽限期应该受季节的限制,否则,会造成对债务人的不公。6、法律规定有终止经营最后期限的业务,必须是能够在最后期限届满前完成履行的时间,才是合理期限。7、经营场所被征收、征用等,标的的交付应早于经营场所的拆除日,否则将失去实际意义。

在发生合同纠纷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时,应充分考虑《合同法》110条的规定,该条是违约方提出抗辩,不能实际履行的法律依据。除该条规定的不应要求违约方继续实际履行外,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实际履行。

作者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增

“两高”虚假诉讼解释理解与适用(高检)

“两高”虚假诉讼解释理解与适用(高检) 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释》的内容涉 及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涉及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也比较复杂。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解释》的主要内容,现就《解释》的重点难点问题解读如下: 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及其认定问题 准确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罪状表述,是《解释》的重点问题之一。根据《解释》第1条的规定,实践中需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 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是虚假诉讼罪限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解释》明确,刑法规定的“以捏造的 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据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据以立案受理、构成民事案由的事实。“捏造事实”行为的本质是捏造民事法 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对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 即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只是对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等部分事 实作夸大或者隐瞒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 二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解释》明确,隐瞒债 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 实提起民事诉讼”论。主要考虑是:第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隐瞒债务已获全部清偿、仍然 起诉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属于消极的捏造事实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与积极的捏造 事实行为并无实质不同,有必要通过刑罚手段予以惩治。第二,从刑法规定看,虚假诉讼罪 与诈骗罪存在竞合关系,而诈骗罪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行为方式,因此在虚假诉讼 罪中将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是合理的。 三是虚假诉讼罪包括“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类型。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提起虚假 诉讼,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实质的利益对抗关系。后者是指双 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逃 避履行法定义务,规避相关管理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对抗关系。《解释》明确,虚假诉讼包括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113条规制的是“双方串通”虚假诉讼行为, 而刑法规制的是“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虚假诉讼行为,范围上广于民事诉讼法的 规制范围。 四是虚假诉讼罪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解释》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 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主要考虑是:民事诉讼法

烟草领导干部讲党课课件

认真学习《党章》模范遵守《党章》 做合格优秀党员 《党章》是立党之本,管党,治党的总章程。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是全党的一项重大任务。要学习《党章》,必须要明确《党章》的功能和作用,必须要熟知《党章》的内容和要点,只有这样,才能用《党章》武装自己的头脑,才能在模范遵循《党章》中做合格、优秀的党员。 一、《党章》的主要功能和作用 什么是《党章》?《党章》是一定历史时期内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经过一定程序判定和修改,规定党的政治纲领和党员及党组织行为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党章》是我们党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是我们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它凝结着党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是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调整党的关系的基本准则,在党内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普遍的约束力。 1、《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这是因为:第一,《党章》是党的整体意志的体现。《党章》的内容包括党的活动和党的建设的基本规定,集中了全党的信念和愿望,是统一全党思想的政治纲领。第二,《党章》是具有最高权威和效力的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包含许多门类,适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不同对象,包括规则、规章、条例等。《党章》是具有最高权威和效力的党内法规,所有的党内其他法规,都是《党章》的延伸或补充,都必

须服从或从属于《党章》。也就是说,《党章》是党内的“母法”,党内其它法规为党内的“子法”,《党章》是坚持从严治党的根本依据。这意味着其他党内法规和各级党组织采取的一些具体措施、办法不准同《党章》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相抵触,否则无效,要么修改调整,要么废除。 2、《党章》是把握党的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准则。政治性是政党的基本特征之一。《党章》对党的政治方向作了明确、全面的规定和阐述。包括《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路线和纲领、党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都作了明确规定,集中表达了我们党的理论基础和政治主张,集中体现了我们党的整体意志和共同理想。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把握党的政治方向,必须和只能以《党章》为根本准则。因此,学习贯彻《党章》,就必须认真学习和深刻理解《党章》规定的上述内容。 3、《党章》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组织章程和行为规范。毛泽东同志曾说:政党就是一种社会,是一种政治社会。在共产党内部,为了维护正常的党内生活秩序、调整党内关系,也需要确立一种适用于所有党员的普遍行为规范。《党章》在党内生活中的这种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调整党内关系;二是指导党的工作。党的工作一刻也少不了《党章》作为依据,党的工作也要有章可循,否则就可能导致无效率,低效率,甚至混乱。三是严明党的纪律。《党章》规定了组织原则、组织制度和党的纪律,每个党组织和每个党员,在决定自己行动时,都要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释义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中有关情势变更的解释。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如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下,会造成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应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所谓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灾难、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客观事实的发生要与合同有关,与合同无关或对合同影响甚微,就不属于情势。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之变动。这种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基础的变动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从而使原先的合同失去其本来的意义。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基础是法律的公平原则,如果说在合同订立时是公平的,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此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就是借助法院来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此来平衡由于社会异常变动所引起的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失衡。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在确认时应该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梁慧星教授提出就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效力 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4、情势变更原则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5、如果继续维持合同,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讲两个效力:一是变更合同,通过合同变更可以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重新达到平衡,要注意《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体现了当事人自治的当事人主义,虽然情势变更规定是对

物权法《解释(一)》综合性理解与适用

物权法《解释(一)》综合性理解与适用(六)(文接上期) 前文论及,物权行政登记实务中易于将登记簿的效力绝对化,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即纠正了此类错误倾向。 事实上,国土资源部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又对登记簿的基本制度予以明确,即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同时明确: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的结果,其与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共同构成“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等。 (一)正确认知登记簿记载的法律价值 一是不得机械地否定物权归属的“自然法”规则。诸如,一项不动产物在设定“首次登记”前,其必然未能被记载于登记簿中,如果按照登记簿效力绝对化的主张,则不动产的建设主体在登记前将不享有该建设成果的物权或物权期待权,但该种解读显然有违事实状态。因为按照自然法规则,只要是合法的建设行为,即便未能办理物权首次登记时,该建设行为人自然享有其建设成果(含阶段性建设成果)的物权。 二是不得对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效力绝对化,不得破坏物权的原因行为与变动行为的基本逻辑体系。该逻辑体系就是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中所确定的,以物权的原因行为判定和修正物权的变动行为及登记结果;相反,不得以物权的登记结果反证物权的原因行为具有效力方面的绝对性。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因此,根据前述但书条款亦足以推定,在一般情形下登记簿具有判定物权归属的效力,但并不具有绝对化效力。因为不动产登记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中,其系对物权状态的“公示”而非行政确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已于近日公布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就婚姻法有关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出的第一批司法解释。 一、起草《解释(一)》的过程及有关背景 2001年婚姻法公布后,为了更好地理解、贯彻和执行这部法律,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很快就开始了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的工作。考虑到婚姻法规定的新制度及新内容较多,审判实践中许多问题迫切需要予以解决,原有的司法解释也需要清理、重新研究。如果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司法解释,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短期内将难以出台。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根据审判实践需要,分批作出司法解释。这次出台的《解释(一)》,就是其中的第一批。司法解释草稿完成后,我们在法院系统内,由院、庭领导亲自带队,到各地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各级法院同志的意见,还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政部、妇联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还分别到全国各地就司法解释稿向全国各地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对于人大代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过认真研究,有些内容,已经被最后定稿的《解释(一)》所吸收和采纳。为了从理论上更好地丰富和完善条文的规定及表述,起草小组还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们的意见。 二、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问题 1.对婚姻法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中“家庭暴力”的理解。 纵观世界各国,反对家庭暴力的运动及组织很多,也取得了显著成效。而在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尤其是反对针对女性实施的家庭暴力,只是近年来才开始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并作为课题加以研究的。应该指出的是,到目前为止,人们对家庭暴力的理解尚有分歧,婚姻法及《解释(一)》中规定的家庭暴力问题与人们正在研究的反对家庭暴力运动中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也不尽一致。具体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对暴力行为实施者和被实施者的范围理解不同。国际上通常是将家庭暴力理解为发生在夫妻之间或者是形成共同生活关系的男女之间,并不包括对家庭其他成员实施暴力。而我国婚姻法及《解释(一)》中家庭暴力所包含的内容,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或发生在形成共同生活的男女之间,对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构成家庭暴力。其次,对家庭暴力内容的表述不同。国际上通常认为家庭暴力是对人从身体、精神、性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程新文吴晓芳 来源期刊:《人民司法》2011年第17期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经验,制定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司法解释,并于2011年8月13日施行。为便于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司法解释起草的背景情况及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背景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为各地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据统计,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应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性质认定、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从2008年1月开始着手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起草小组先后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了 300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案件卷宗,为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同时,注意深入调查研究,赴各地法院召开座谈会,听取一线法官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的意见。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认真听取了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全国妇联的意见,再根据反馈的意见逐条推敲进行修改。 由于婚姻法与普通百姓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更广泛地听取广大民众的意见,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在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上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网上意见9974条,共计200多万字,同时收到书面来信181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并寄来了书面修改意见,全国妇联权益部还专程到最高法院民一庭,针对热点问题谈了妇联系统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和建议,既有普通百姓的肺腑之言,

2018云南烟草招聘考试行测四大考点解析

2018云南烟草招聘考试行测四大考点解析 【考点精讲一】言语理解 对于选词填空题目而言,考生首先要对整体语境有一个把握,通过材料中一些标志性词语,明白每一个空需要的大致意思和倾向,并通过辨析选项中的近义词,选出一个最符合文段的词语来。一般来说,近义词辨析的常见角度有:含义侧重、搭配对象、语意轻重、适用范围和感情色彩。 对于片段阅读题目而言,第一要认清的是题型,通常主旨型题目考查的频率比较高,细节型题目也会有考查。主旨型题目即要求考生分析出文段的重点内容,可以通过结构分析迅速判定,如转折结构转折后更重要、因果结构结果相对更重要、总分结构“总”更重要等。当然,在做题中还应该善于从选项排除,如表述特别绝对的选项通常不选等。 对于语句排序题目而言,一般是对5-6句话进行排序,考生可以根据每句话的关键词(如关联词、指代词)等等,判断出语句应有的顺序。 对于病句辨析题目而言,一般来说,重点会在以下词语或内容中设错:关联词、两面词、否定词、数据词、并列短语等,考生看到这类词要重点关注,分析其是否存在使用错误的情况。 【经典例题】 孔子文化节不仅是一场文化盛宴,更是对“郁郁乎文哉”的文明盛象的具体呈现。从最初的“孔子诞辰故里游”到今天的“孔子文化节”,变化的不只是名称,更是不断饱满的文化________和不断厚植的文化________。 填入划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A.涵养继承 B.素养传承 C.内蕴沉积 D.内涵积淀

【答案】D。解析:第二空,与“文化”搭配,“传承”“积淀”恰当,排除A、C。第一空,“素养”指一个人的修养,适用对象为人。句中说的是从“孔子诞辰故里游”到“孔子文化节”,文化“内涵”的充实,排除B。本题选D。 【考点精讲二】三者容斥问题 概念:在容斥问题中,题目中如果出现三个概念,这个题目就是三者容斥,三者容斥的解题公式较多,依据不同的条件有不同的公式,由于篇幅限制,在这里只展示其中一个公式; I=A+B+C-A∩B-B∩C-A∩C+X+Y 【公式浅析】这个公式当中每个字母都有自己的含义,代表不同的集合,其中I 是全集,A、B分别是两个集合,X是同时属于三个集合的部分,Y是全集中既不属于A,也不属于B,也不属于C的部分;特别的,这个公式中,出现了三个新的部分,A∩B、B∩C、A∩C分别为集合A、B;集合B、C;集合A、C的交集(公共的部分)。 【经典例题】某公司招聘员工,按规定每人至多可报考两个职位。结果共42人报名,甲、乙、丙三个职位报名人数分别是22人、16人、25人,其中同时报甲、乙职位的人数为8人,同时报甲、丙职位的人数为6人,那么同时报乙、丙职位的人数为( )。 A.5人 B.6人 C.7人 D.8人 【答案】C。解析:由题意知,I=42、A=22、B=16、C=25、A∩B=8、A∩C=6,求B∩C,又规定每人至多可报考两个职位,故x=0,且统计的人数都是报名人数,故Y=0;代入公式得22+16+25-8-6-B∩C=42,解得B∩C=7。 【考点精讲三】概念之增长 “增长”是资料分析中最重要的概念,增长又分为增长量和增长率。 增长常用到的公式如下:

解读“烟草薄片”

《半岛晨报》曾刊登过一则题为《烟里裹“烧纸”原是“高科技”》的消息:大连市金州区的张先生有次发现他常抽的某个牌子其中的卷烟里竟裹有“烧纸”,找了若干家超市,愣是没买到“真烟”。 那么,卷烟里裹的真是“纸”吗?当然不是。其中看上去有点像纸的,其实是一种特制的“烟草薄片”,学名为“再造烟叶”,是利用高科技手段加工而成的人工再造烟叶。 目前,烟草薄片在国内外卷烟配方中已普遍使用。据有关人士介绍,世界上销量最大的几个卷烟品牌中,烟草薄片的平均掺配比例均已超过20%,如“555”卷烟中烟草薄片的使用比例达到了25%左右,“万宝路”卷烟中的使用比例更达到了35%左右。 烟草薄片的生产原料为烟叶碎片、烟末和烟梗等,其主要成分为可溶性的烟草成分和不可溶的纤维素。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烟草薄片的制造方法主要分辊压法、稠浆法、造纸法、浸透法和喷层法等5种。其中,前3种在世界上采用得最为普遍。 “辊压法”和“稠浆法”,被业内人士形象地称作“压面条”和“摊鸡蛋饼”。辊压法是将烟草原料粉碎后,与天然纤维混合,加入胶粘剂和其他添加剂混合的溶液,搅合均匀,经辊压、干躁后制成薄片成品。用辊压法生产烟草薄片,设备较简单,能耗较少,成本较低,适于中小规模生产,但其生产的薄片,强度较差,比重较大,填充性能较低,焦油含量较高。 稠浆法是将烟草原料粉碎后,均匀地分散于水中,加入胶黏剂和其他添加剂,匀浆铺在旋转的金属带上干燥、剥离后制成烟草薄片。用稠浆法生产的烟草薄片,强度、比重、填充性和焦油量及生产成本介于造纸法和辊压法之间。 国内制造烟草薄片,以前多为“辊压法”和“稠浆法”。由于其主要是物理方法,不能对薄片中内在的化学成分进行调控,难以很好地满足卷烟配方的需求,近年来逐步为造纸法所取代。 造纸法烟草薄片的生产工艺,是利用烟草原料的物理特性,进行配方、浸取,并通过固、液分离,将可溶性液体进一步蒸发、浓缩,把烟草成分萃取出来制成涂布液,而对不可溶的烟草原料,进行疏解并磨制成浆,运用造纸技术将其脱水、干燥、制片,得到烟草片基。最后,再将调配的涂布液均匀地涂在片基上,经过干燥、撕片,按技术要求制成烟草薄片。 在某种程度上,用造纸法生产烟草薄片,可以在加工过程中人为地改变烟草中的化学成分,对有害物质进行有针对性的去除,对烟叶化学成分进行合理地调配与控制,从而达到降低卷烟中焦油等有害物质产生量的作用。同时,也能加快烟草燃烧速度,降低焦油释放量。用造纸法生产的烟草薄片,密度较小,性能接近于天然烟叶,焦油释放量较小,可最大限度地改善卷烟的内在品质,有效提高低档次烟叶的使用价值,并具有便于运输和长期贮存等优势。目前,造纸法生产烟草薄片已在世界上广泛应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 理解与适用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这个司法解释在人身损害赔偿乃至于民法、侵权行为法的发展上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统一了全国法院对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司法保护的规则和方法。 如前所述,建国以来,我国关于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是比较薄弱的。“文革”之后,经过拨乱反正,立法机关制定了《》,确立了对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保护的基本规则,这就是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具体,以后出台的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陆续规定了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则和方法,但内容不够统一,发生了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之间的一些“撞车”现象,形成了“政出多门”的情况。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急需一部统一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统一对这三个权利的保护。 在此之前,最高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开始,人们对这个司法解释寄予厚望,希望它能够给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发展带来跨越式的进展。但是,这个司法解释存在较多的问题,很多规定仍然不详细、不具体。解决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根本一环,还在于公布一部完整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因此,这个司法解释应运而生,统一了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和操作方法,对于保护人身权利,制裁侵害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其实,这个司法解释早就在酝酿之中。在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召开第五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时候,就考虑了要起草一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由于那个时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主要精力集中在修改《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和的修订工作上,因此,没有马上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但是,在“五民”会议之后,民庭对高级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研究给予大力的支持和指导,使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些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经验总结,对于推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93年开始,起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工作正式开始,提出了草稿,反复进行修改,征求意见,逐渐形成了规模。在此期间,专家多次进行论证,最高法院民庭也多次征求专家学者意见。特别重要的是,在这个司法解释草案基本成熟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在网上和报纸上公布,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并在网上召开研讨会,进行讨论直播,各界人士提出了诸多的修改意见。 特别值得说明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门召开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事审判庭负责人出席会议,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草案的修改工作,广泛进行讨论,被学界誉为起草司法解释的“专家与学者的高层对话”,对修改这个司法解释提出了重要的意见,这些意见都吸收到了正式的司法解释文件当中。

浅谈基层烟草部门如何正确树立“五种意识”

浅谈基层烟草部门如何正确树立“五种意识”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派驻组 当前烟草行业已经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各项业绩令人鼓舞,成就催人振奋。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们面临的机遇前所未有,面临的挑战也前所未有,要更多地看到问题、矛盾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古训:“生于忧患,死于安乐”,这话对于我们今天来讲仍然有极大的历史与现实意义。 而今,烟草行业虽已取得一定成绩,但是我们要始终保持低调做人、潜心做事。烟草行业不仅要接受社会的监督、更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由于烟草体制的独特性,这就要求我们烟草行业更要加强严格自律,守法奉公。作为烟草行业的基层内管人员,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更多地看到问题和矛盾,用积极的态度、主动的精神正视矛盾,解决问题。还要牢固树立行业的“五种意识”,立足岗位,创先争优,为全面建设现代烟草添砖加瓦。 一、牢固树立责任意识 烟草内管内部监督管理是解决行业“注重自律”课题的重要措施,内管工作以及内管人员的责任重大,搞好内部监管,是实现行业内部生产经营秩序转变的重要基础,搞好内部监管更是规范烟草从业人员严格自律的重要举措。作为基层内管人员,如何提高内管工作的责任

意识,笔者认为以下四方面可作为着力点: (一)、强化监督意识,实现全员参与内管。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行全过程、全员管理监督,业内每个员工都要认真参与,都要有监督意识,在平时工作中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加强自律,互相监督,从牢固树立“两个至上”价值观的高度提高全员对专卖内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目标与步调要一致,逐步形成业务部门自我规范、专卖部门认真监管、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良好局面,努力减少不规范操作、违法操作,促进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业内人员要加强对专卖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除平时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外,积极引导员工开展课余自习活动,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熟知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程序和对重要环节的掌控,努力提高广大员工的专卖意识和遵守各项专卖管理规定的自觉性,强化行业全员自律意识,巩固内部监管制度,促进行业和谐、健康发展。 (三)、严格自查复查,做到监督整改到位。认真贯彻落实专卖内部监管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自查和复查工作。在平时工作中,各部门要不断加强自查和复查,及时发现新问题,解决新情况,认真梳理问题,加大贯彻执行力度,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及时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于未然。 (四)、突出日常监管,全面落实规范经营。把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落实到专卖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中,细化到对日常卷烟经营工作的监管上,各部门把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有机地融入到

《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对《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 年7 月22 日起施行。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 1997 年修订刑法时,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和寻衅滋事罪四种犯罪。1997 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针对实践中寻衅滋事违法犯罪出现的新情况,2011 年 2 月25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在原第二项“追逐、拦截、辱骂”后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行为;二是增加一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定对此种行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寻衅滋事罪系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犯罪,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寻衅滋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起草了《解释》。2013 年 5 月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 次会议、2013 年4 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 次审议通过了《解释》。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八条,明确了以下八个方面问题: (一)关于寻衅滋事的认定 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抢劫罪等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重合与交叉。准确界定“寻衅滋事”,是正确区分有关行为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其他犯罪,或者只是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而从实践情况看,目前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把握还不尽准确、统一,影响了相关案件的依法及时处理。为规范、统一法律适用,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必要首先对何谓“寻衅滋事”作出明确。此外,明确何谓“寻衅滋事”,是准确认定本罪的共性问题、基础性问题。如不对此作出明确,则在解释“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等内容时,均需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这将使解释条文明显重复。鉴此,《解释》第1 条首先对“寻衅滋事”的认定作了一般性规定。 第1 款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该款规定的是“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对此类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在理论上、实践中没有不同认识。 第2 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该款规定的是“小题大做型”寻衅滋事。传统刑法

烟草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档

2020 烟草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档Contract Template

烟草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报告一般是指适用于下级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按性质的不同,报告可划分为: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按行文的直接目的不同,可将报告划分为:呈报性报告和呈转性报告。体会指的是接触一件事、一篇文章、或者其他什么东西之后,对你接触的事物产生的一些内心的想法和自己的理解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烟草项目概况 一、烟草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背景 3、项目拟建地点 4、项目申报单位 5、总投资额 6、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 二、研究项目主要结论 1、项目投资结构及资金来源 2、项目投资效益情况 (1)经济效益 (2)社会效益

第二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依据 第二章烟草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第三章拟建项目市场分析 第一节烟草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分析第二节烟草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第三节烟草项目发展前景分析 第四节本项目市场开拓策略分析 第五节该项目企业在同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分析 第四章烟草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 第五章烟草项目建设目标及内容 第一节项目建设目标 第二节项目设计思路及具体规划 第三节项目建筑规范及建设内容 第六章烟草项目选址及用地概况 第一节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 第二节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 第三节项目区位概况 一、气候状况 二、基础设施 三、经济环境 第七章环境保护 第一节设计依据 第二节主要污染源、污染物及防治措施

一、项目建设期环境保护及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营期环境保护及防治措施 第三节绿化设计 第四节环境影响综合评价 第八章能源节约方案设计 第一节节能原则 第二节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第三节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第九章职业安全与卫生及消防设施方案第一节设计依据 第二节安全教育 第三节劳动安全制度 第四节劳动保护 第五节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第六节消防设施及方案 第十章企业组织机构和劳动定员 第一节管理机构设置原则 第二节管理机构组织机构图 第三节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一、公司用人原则 二、劳动定员 三、人员培训计划 第十一章烟草项目实施进度与招投标

【最新】合同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推荐word版 (2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合同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和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已于1999年12月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本文拟就《合同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问题谈谈我们的看法。 一、关于法律适用范围问题 (一)法律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的时间效力、对象效力和空间效力。 由于对合同法的空间效力即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目前不存在疑问,对象效力即对人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第二条、第一百二十条以及民法通则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合同法解释》的第一个问题法律适用范围是仅就合同法的时间效力而言的,旨在解决合同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必然遇到的合同法的溯及力问题。 合同法对其实施以前发生的合同关系到底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是合同法适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合同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合同法施行后,对基于其施行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是否适用的问题。 适用就有溯及力,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合同法施行前当事人依照《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以下简称三部合同法)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以后起诉到人民法院,合同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三部合同法已经被合同法明文废止,还能否引用?对此,有从新说与从旧说(又称合同订立行为说)两种观点。 从新说认为,合同法施行前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法施行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时,一律适用合同法。 因为合同法包括了三部合同法中有关合同的内容,只是在三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二者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是一致的。 从旧说认为,合同法施行前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即使在合同法施行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时,也应当相应适用三部合同法。 因为订立合同的行为发生在合同法施行前,其关于合同履行的条款必然依照当时的法律确定,如果因为该合同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合同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而适用合同法,则有违反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适用的后果有不教而诛之嫌。 我们认为,以上两说各有一定道理。 从新说一刀切,充分考虑了新法的权威性,简单易记,便于掌握;从旧说实事求是,充分考虑了订立合同行为的历史性,能够运用历史的眼光看待历史问题。 但从新说完全忽视了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从旧说忽视了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在时间上的距离和合同履行的动态过程,忽视了原来三部合同法的不完善性、不协调性和合同法新设立的制度,忽视了新旧合同法在合同效力上的宽严差别,均有一定的片面性。 产生上述分歧的原因,除了认识问题的角度不同以外,立法上的原因是缺乏合同法施行法。 合同法施行后如何适用,这是《合同法解释》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知识管理在烟草行业的应用

本文较系统地观察和研究了中国烟草行业环境和知识管理在烟草行业的应用问题,对其他非离散制造业从事信息化或知识管理也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知识管理在烟草行业的应用(上) 王振强 一、知识管理 A. 知识管理的定义 B. 从MIS到知识管理 二、烟草行业 A. 烟草行业面临的挑战 B. 烟草行业的特性 三、烟草行业与知识管理 A. 以知识管理指导信息化建设 B. 信息化建设的三个重点 C. 一些可行的做法 四、总结 一、知识管理 A、知识管理的定义 对知识管理最常见的定义是:在适当的时候把相关的信息与知识传送到适当的人员,使其能够有效的利用信息与知识,采取行动,产生效益。 首先,我们应明确信息与知识的区别。知识框架分为四个不同等级:数据、信息、知识、与智慧。数据是原始函数。信息是可对比并有相关资料的数据。知识是可用于指导行动的信息。智慧是理解为达到哪些目的如何使用哪种知识。其次,管理要求我们有规划的、系统的、并持续的保证所有行为都处在可控状态下。

根据以上的定义,企业在进行知识管理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工作方面:信息与知识的有效性,信息与知识在组织内部的传播,与信息与知识的可利用性。 信息与知识的有效性主要涉及时间性、相关性、与使用人员。首先信息与知识必须与要处理的问题或事物有关,无关的信息与知识是没有作用的。其次信息与知识必须被传送到相关的人员才能起到作用。而相关的人员必须在进行决策或采取行动前得到相关的信息与知识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利用。 信息与知识在组织内部的传播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信息与知识的传播,信息到知识的转换,与隐性知识与显性知识的转换。信息与知识在企业内部的传播是满足信息与知识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传统的企业组织机构中,信息与知识主要是进行纵向的上下级间的传播,不同部门之间的横向尤其是斜向传播较少。为保证信息与知识的及时性,国外企业在体改过程中主要通过调整企业的组织结构而设计新的工作流程,以保证信息与知识的有效传播。 在信息与知识的传播过程中,信息需要通过根据经验或采用某种分析方法对信息进行处理才能转化成知识。这是个质的变化,是一个增值的过程。这个过程在组织内不一定要求由一个人或一个部门完成。在多数情况下,从信息到知识的转换过程对应着各部门之间或之内的工作流程。例如市场销售人员从客户端得到对产品的新要求(收集与传送信息),当信息被反应到市场部后,由市场部进行市场调研(收集信息),通过对调研信息的分析(筛选与分析)市场部把市场需求反映给研发部(知识传播),研发部门根据以往的设计经验与科学原理设计新产品(知识利用)。 知识可以被分为隐性知识与显性知识,显性知识是已经或可以被文本化的知识。显性知识可以较容易的进行广泛的传播。反之,隐性知识是存在于个人脑海中的经验、知识与感觉,这些知识需要进行大量的分析与总结工作才能被转化为显性知识。而隐性知识的传播也因此被局限于个人行为,并由于个人的交流与理解能力很难保证在传播过程中不受到影响。对于企业来说,如果隐性知识不能及时广泛的在企业内进行传播,那么企业的这些宝贵的财富就难以得到广泛的利用,并

【权威解读】《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权威解读】《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 | 程新文辛正郁司伟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201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5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15年12月1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人民法院及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和适用《解释》,现就其制定背景和相关重要问题介绍如下。 一、《解释》制定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别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支柱性法律,正确实施《物权法》对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具有重大意义。物权法理论艰深、逻辑复杂、体系严密、学说丰赡,正确理解和准确执行的难度很大。在为数庞大的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中,考验司法智慧的最终问题往往还是如何认识及保护物权。对《物权法》执行稍有不当,都有可能对经济社会生活的有序发展、良性互动构成冲击。适时妥当推出相关司法解释,不仅广大法官寄予厚望,更是推动《物权法》良法之治的重要途径。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物权法》的司法实践运用工作,确定了多维度、分步骤的司法解释工作规划。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已于2009

年颁布,担保物权等司法解释正在紧锣密鼓修订,对尚未制定司法解释的《物权法》中相关重要问题的调研起草工作一刻也没有停止。在深入研判困扰司法实践疑难问题的基础上,历经六年多的分析论证,《解释》最终得以出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实现权利保障法治化。这为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时期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财产权保障指明了方向。为真正执行好《物权法》,本《解释》严循立法精神和目的,主要针对不动产登记、按份共有、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相应解释,以期有效指导司法审判,推动《物权法》更好调整社会生活,切实提升保障财产权利及市场交易安全与效率的法治化程度。 二、《解释》中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动产物权之得丧变更只能看登记,未经登记就不能取得及享有物权,如果争议涉及到登记就应当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该观点不仅为一些行政机关所坚持,司法实践中也受众颇广,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互相推诿以及行政裁判与民事裁判相冲突的情形,对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造成损害。同时,还造成当事人诉讼的盲目性,一案多诉时有发生,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厘清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与对象,对妥善化解涉不动产登记及权属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我们认为,不动产登记在性质上具有复合性,对相关争议的司法解决途径,不能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作简单的单项选择。前述观点并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精神,有必要加以明确和澄清。从《物权法》的规定看,我国采纳的是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的物权变动模式,在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中,登记都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的要件。但“要件”不同于“原因”,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或基础只能是买卖、赠与、抵押等当事人的单方或双方法律行为,这是私法自治的体现,而登记首先标志着转移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义务关系划上句号,然后就是将

烟草公司笔试试题真题

一、专业知识选择题(不定向) 1、《烟草专卖法》的施行日期是()。 A.1991年6月29 B.1992年1月1日 C.2001年6月29 日 D.1997年1月1日【答案】B 【法条】《烟草专卖法》第四十六条 2、制定《烟草专卖法》的目的是。 A.实行烟草专卖管理 B.维护消费者利益 C.维护行业利益 D.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答案】ABD 【法条】《烟草专卖法》第一条 3、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A、行政法规 B、地方性法规 C、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答案】A 4、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给予照顾。 A.烟草制品生产和销售 B.烟叶种植 C.卷烟生产 D.烟草制品生产 【答案】BD 【法条】《烟草专卖法》第六条 5、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 A.晾晒烟 B.烤烟 C.名晾晒烟 D.烟丝 【答案】BC 【法条】《烟草专卖法》第七条 6、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烟草专卖法》规定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B.《烟草专卖法》规定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 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C.《烟草专卖法》规定禁止或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D.《烟草专卖法》规定禁止或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禁止青少年吸烟,劝阻中小学生吸烟。 【答案】ABD 【法条】《烟草专卖法》第五条 7、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这一规定具体体现了以下什么原则。() A、公正原则 B、便民原则 C、信赖保护原则 【答案】C 8、下列关于烟叶种植中优良品种的叙述正确的是。 A.优良品种由省级以上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 B.优良品种由县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 C.优良品种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D.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 【答案】ACD 【法条】《烟草专卖法》第八条 9、关于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如何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都应当让申请人取回去更正 B、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C、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不必出具书面凭证 【答案】B 10、有关行政许可收费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费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