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

业务操作指引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前言

为了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为广大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导与帮助,2013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一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在广大律师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在此基础上,2014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部分专业委员会又续编了一批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拍卖、商业秘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图书出版、信托、信息网络、刑事业务、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军地互涉诉讼业务、利润表阅读等法律服务领域。

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了律师办理信自、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道终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引》。对广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考范本。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业务操作指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的,仅供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也不作为评价律师办理相关工作内容的依据。尽管本丛书的执笔人均为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每一部指引也经过相关专业委员会众多资深律师

审核把关,但受各种因素制约,上述业务操作指引也难免存在疏漏和差错,请广大会员注意鉴别。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下一步,市律协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指引编写的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操作指引,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对全市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向纵深拓展,促进广大会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受理

第三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办理

第一节法律尽职调查对承办律师的要求和职责

第二节法律尽职调查流程

第三节法律尽职调查内容

第四节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成果的撰写及交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引目的】

为了更好地促进本市律师承办法律尽职调查业务,规范律师相关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民、商事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指引适用范围】

北京市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证券发行、收购兼并、重大资产重组或转让、金融机构贷款等业务领域中,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时,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指引之局限】

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因被调查的企业所属行业、领域不同而各有其特点,本指引仅涉及企业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甲具有普遍共性的事项。

第四条【定义】

除非本指引上下文另有规定,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1、企业: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2、被调查企业:指接受法律尽职调查的目标企业。

3、委托人:指委托承办律所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当事人。委托人可能同时是被调查企业。

4、第三人:指委托人、承办律所、承办律师以外的任何人。

5、承办律所:指接受委托人委托,承办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6、承办律师:指接受承办律所指派,具体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律师。

7、尽职调查清单:指由承办律师草拟、向被调查企业发出、要求其收集清单中的文件资料并加盖公章后提供给律师进行审阅的清单或问卷。

8、工作成果:指承办律师制作的于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完毕时提交给委托人的有关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结果的报告及文件,通常是指《尽职调查报告》。如委托人与承办律所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法律:本指引中的“法律,,一词与“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并用时,特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制定、颁布的法律。除上述情形外,本指引所指“法律”,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制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的司法解释,但不包括地方政府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基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修订)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受理

第六条【法律尽职调查业务】

法律尽职调查业务通常表现为承办律师综合其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积累的从业经验,对被调查企业的主体合法性存续、资产情况、债权债务、对外担保、业务开展、重大合同、税务、环保、劳动关系、关联关系、沂讼仲裁及可能涉及的行政处罚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充分、详实的调查。

第七条【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

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是承办津师通过法律尽职调查,了解被调查企业、被调查资产是否存在不适合从事委托人拟进行的交易、证券发行等商业、经济活动的法律障碍,对被调查企业相关情况的合法、合规性作出客观评价,进而向委托人提出相应的风险提示和必要的法律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法律尽职调查的介入阶段】

依据承办律师介入时间的不同,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可分为竞标阶段、投资意向书或谅解备忘录达成阶段、补充尽职调查及/或交易先决条件核查阶段。

第九条【预先审查】

承办律所与委托人在签订《专项服务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之前,应当进行预先审查,具体审查内容包括:

1、承办律师应当向委托人初步了解,受委托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被调查企业、所涉交易事项和交易背景。

2、发现法律尽职调查事项或交易事项,存在明显的、难以克服的法律障碍的,承办律师应当在《委托协议》订立之前向委托人进行说明。委托人仍继续委托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应在《委托协议》中载明上述事实。

3、发现法律尽职调查事项部分涉及境外的,承办律师应当在《委托协议》订立之前向委托人进行说明,并建议委托人就境外范围的业务委托具备执业资格的境外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4、法律尽职调查事项处于承办律师较为陌生的专业领域,又难以及时补充相关专业知识并满足工作需要的,承办律师应寻求与相关专业律师的合作以获得专业指导。

第十条【《专项委托协议》】

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专项律师业务,应当由承办律所事先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协议》。该《委托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范围及要求

2、法律尽职调查所需资料与信息的提供

3、工作期限

4、工作成果的形式及提交方式

5、报酬、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6、违约责任

7、责任限制

8、风险提示

9、其他

第十一条【委托范围及要求】

《委托协议》可约定与委托范围及要求相关的如下内容:

、法律尽职调查的对象,即被调查企业;

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的范围。该工作范围一般不包括:

1、法律尽职调查所涉交易事项在经济上或技术上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适当性;

2、为法律尽职调查所涉交易事项设计交易架构或模式,但承办律所与委托人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3、法律尽职调查所涉交易事项的商业风险评价;

4、超出律师法律专业知识领域合理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所需资料与信息的提供】

《委托协议》可约定所需资料与信息的提供,相关内容参考如下:

、委托人应当提供或促成被调查企业提供法律尽职调查所需的资料和信息的范围、形式和内容,以及提供的期限;

、如有可能,有关资料与信息均应提供原件以及经被调查企业确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双方发送和收取资料与信息的电子邮箱地址和通讯地址;

由于被调查企业在约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或未能如实提供,且承办律师因调查时间、手段所限无法全面收集,从而导致所收集的资料存在信息不足、不实、失效等相关的不利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三条【法律尽职调查的依据】

《委托协议》可约定法律尽职调查的依据,相关内容参考如下:

委托人、被调查企业提供及承办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期间收集的资料与信息; 提交工作成果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工作成果的交付期限和方式】

《委托协议》可约定工作成果的交付期限和万式,相关内容参考如下:

工作成果的交付期限和方式;

委托人、被调查企业返延提供法律尽职调查资料与信息,或改变对法律尽职调查的具体要求的,上述交付期限应进行相应顺延。

第十五条【报酬、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委托协议》可约定报酬、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相关内容参考如下:

报酬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1、服务报价应以实际工作量为基础并结合合理利润测算。服务报酬价格应由承办律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承办律所不得以倾销等方式故意压低报价、扰乱市场秩序。

2、承办律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服务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如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委托人提出增加调查工作量的,委托人应当根据工作量的增加情况另行支付报酬;

因法律尽职调查通常会包括赴被调查企业实地核查,承办律师可能会发生差旅、住宿、餐饮等工作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或报销,同时双方应约定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第十六条【责任限制】

由于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报酬与承办律师及其承办律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常不成比例,《委托协议》可设置责任限制条款对其责任予以合理限制’,但需以醒目方式标注。

第十七条【风险提示】

除前述第九条外,在《委托协议》订立之前己经发现的其他重大风险,可直接在《委托协议》中向委托人予以明确提示。

第三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办理

第一节法律尽职调查对承办律师的要求和职责

第十八条【基本要求】

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承办律师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承办律师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对于收集调查材刽等事项,承办律师应当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使用委托人、被调查企业提拱材料的,应当对其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

3、承办律师应当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做出分析、判断;

4、承办律师应当制作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5、承办律师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以查验事实为依据,独立做出查验结论,出具法律意见;

6、承办律师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做出认定和判断,应当有适当的证据和理由;

7、承办律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内容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8、承办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尽职调查的工作底稿和至少一份尽职调查报告最终稿,且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第十九条【作为投资人律师的职责】

作为投资人律师,承办律师应当做到:

1、根据法律尽职调查范围、时间、被调查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预期工作量,组建承办律师团队;

2、了解项目类型、结构、商业目的,审阅相关意向书或备忘录,出具尽职调查清单;

3、审查文件,如有必要,根据尽职调查的情况,出具法律尽职调查补充文件清单;

4、依据法律尽职调查项目的性质、特点和需要,制作被调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提纲、被调查企业客户谈话提纲;

5、依据法律尽职调查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尽职调查的重点问题。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调查范围之外的事项对拟定交易将产生重大影响时,承办律师应及时与委托人沟通;

6、有选择地进行文件摘要。承办律师做文件摘要,应当首先审阅相关文件资料,判断重要内容与问题,再做针对性的记录与总结;

7、与被调查企业、政府部门、其他中介机构做有效沟通并及时充分地向委托人汇报;

8、起草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与报告摘要承办律师应当在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中做简明扼要的法律分析,以使委托人了解相关问题的法律后果,提示和分析潜在的法律风险,继而评估该风险对交易或委托人的影响,并提示解决该风险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条【作为被调查企业律师的职责】

作为被调查企业律师,承办律师应当做到:

1、为防止被调查企业相关商业秘密或技术信息的泄露,承办律师应当要求投资方签署保密协议,尽到保密义务;

2、审查投资方律师提供的法律尽职谓查清单及其他要求;

3、与投资方或其律师协商确定尽职谓查范围和相关文件提供、现场调查等的时间安排;

4、根据投资方的法律尽职调查清单,协助被调查企业收集、整理相关文件,并做相关记录;

5、审查拟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超出尽职调查范围。承办律师不应故意隐瞒本属于尽职调查范围的文件资料,即使该等资料可能对拟定交易带来消极影响;

6、协助委托人制定被调查企业文件资料存放管理规定,防止文件丢失、损坏或无关人员介入;

7、协调投资方或其律师与委托人相关人员的访谈、交流,全程把控进度,防止不必要的迟延。

第二节法律尽职调查流程

第二十一条【准备阶段需确定事项】

尽职调查工作的最终完成,以承办律师就被调查企业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为目的,所以在接受委托时,承办律师团队牵头人(通常为项目负责合伙人)即应依据限定的时间,以经验和认识水平来判断尽职调查的范围和深度,并就以下方面与委托人达成共识:

确认尽职调查的原因:确认委托人拟进行的商业交易和要求调查的原因。这有助于承办律师准确把握委托人的服务需求,把握尽职调查工作的方向。

确认尽职调查所服务的交易模式:询问委托人已经确定或计划采取的具体商业交易模式。这有助于承办律师围绕商业交易模式所可能发生的风险点,合理确定尽职调查工作范围,最大程度降低和规避交易风险。如果委托人已经确认交易模式,则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执业经验,预判该交易模式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如果认为委托人确认的交易模式存在法律障碍或其他不可行因素、瑕疵,承办律师应当在尽职调查准备阶段提出,并建议委托人做出合理调整。确认商业交易基准日:承办律师应当与委托人确认拟从事商业交易和调查的基准日,也即法律尽职调查服务仅应涵盖该基准日之前被调查企业的法律情况。该基准日通常也与财务尽职调查基准日相同,并作为商业交易确认交易价格的日期:

确认被调查企业:承办律师应当在了解委托人陈述的尽职调查原因,以及交易模式后,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帮助委托人准确地选择和确认被调查企业,以免遗漏应当被列入交易和调查范围的企业,导致后续需要补充尽职调查,或者将多余的被调查企业列入尽职调查范围,浪费委托人的时间和金钱。确认尽职调查的具体范围、深度和广度:明确尽职调查拟包含以及排除的事项,以及应考虑的关键经营、商业、法律因素。这有助于委托人和承办律师,对尽

职调查工作做出合理的期待和预判,同时有效减少委托人与承办律师之间对于尽职调查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争议。

确认参加尽职调查的人员数量和资历:根据尽职调查的范围、深度和广度,与委托人确认参加尽职调查的专业律师数量、资历。这有助于委托人树立对承办律师即将从事的尽职调查工作的信心,同时也给委托人对具体提供服务的承办律师的数量和资历提出异议的机会。

确认尽职调查过程和方法:包括拟详细核查的事项、调查取样程序、需要被调查企业参与调查的人员范围、需要走访的有关机关和单位、调查人员将使用的问卷格式等内容。

确认尽职调查服务期限:根据对尽职调查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预判,确认承办律师需要的工作时间,并尽量留一些机动时间。通常而言,承办律师的工作期限,可能因为被调查企业是否配合,提供资料、文件的快慢等而受到影响。因此,承办律师在确定大致服务期限时,要把可能的影响因素同委托人事先说明。

评估尽职调查的成本数据:为每一泣调查人员或起草人员制订时间成本和支出预算(特别注意从事较多外围工作的人员)这有助于承办律所控制服务成本,并提前让委托人了解除了法律服务费以外未来需妥报销的费用幅度。

第二十二条【承办律师团队组建】

在委托人及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承办律师团队组建应考虑:

选定团队主要负责人、总审承办律师及主要承办律师团队成员;

确定工作小组及工作分配。一般情况下,可以由每两名承办律师组成一个工作小组,其中一名承办律师主要担任摘要及报告部分的起草人,另一名律师在协助前者从事同样的工作外,将主要负责调查访谈、独立性调查等工作;

选定总联络人,协助总审承办律师负责团队的对外联系,以及对内发布指示、公告、督促尽职调查工作进度、催收报告草稿等工作;

选定文件管理员,协助总审承办律师负责调查项目相关文件的整理(总协调工作)以及文件保管工作;

如果团队人数较多且需出差在外地进行尽职调查,还可视需要配备一名或多名生活秘书,负责处理团队的一切非业务杂务,并协助文件管理员完成相应工作; 尽职调查的程度、具体要求常常在调查进行过程中才会明确。在需要时,应当对团队做根本性的改变或增加人员配备,但是团队负责人就此类变动事宜应积极与委托人沟通,且应严格把控;

前述团队人员及分工,可根据尽职调查项目的实际需要互相合理兼任,但需经团队主要负责人或总审承办律师同意。

第二十三条【具体工作安排】

如果报告将由二人以上组成的团队完成,以下问题必须尽早解决:

选定总审承办律师,负责以下内容:

如果项目具有可分性,可指定两位“总审律师”,就上述总审工作再做分配。

附录内容和格式的准确,这将为以后修改长篇的附件时节省大量时间;

第二十四条【制作法律依据文件夹】

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法律尽职调查所涉及的领域,被调查企业的内、外资性质、经营范围以及本次商业交易等特性.进行专项法律调研,并制作法律、法规依据的文件夹(可为电子文档),供承办律师团队随时查阅。

第二十五条【制作尽职调查清单】

承办律师应当根据尽职摘查二作范围,并结合被调查企业和被调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作尽职调查清单。尽职调查清单的制作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尽职调查清单是法律尽职调查最经常使用的工具,项目投资、收购兼并、公司股票发行和上市使用的清单不同,但都包括:被调查企业组织结构的基本法律文件、重大资产、重大合同、税务、劳动人事管理、重大债权债务、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等基本内容。

尽管存在调查内容的共性,但是,法律尽职调查清单,仍然要围绕尽职调查的重点目标起草。例如:在公司股权并购尽职调查中,尽职调查清单内容要更加侧重公司的历史沿革、股东出资是否充实、股权是否存在质押等权利负担;在资产并购尽职调查中,尽职调查清单内容要更加侧重并购资产的权属合法性,是否存在抵押、出租或其他权利负担等。

承办律师应当要求被调查企业准确填写尽职调查清单问题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要求被调查企业对全部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性负责,对于适用于被调查企业但未能提供的相关文件,应当要求被调查企业明确注明未能提供之理由。

承办律师应根据被调查企业的对尽职调查清单的反馈开展下一步的尽职调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尽职调查资料获取】

依据制作的尽职调查清单,承办律师应当向被调查企业获取相关文件和资料,并注意:

1、有效安排承办律师团队内关于文件索取的工作分工,避免向被调查企业重复索取;

2、要充分重视被调查企业延误提交调查资料的可能性,做好督促工作,这直接关系到承办律师正式进入被调查企业开始尽职调查的时间、尽职调查工作的效率以及完成的尽职调查工作的期限;

3、在获准进入被调查企业专为团队开放的档案室后,承办团队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按分组将调查文件进行重新整理;

4、应遵守被调查企业事先确定的阅卷规则,如果规定不能复印、扫描文件,就尽早开始阅卷并仔细摘抄相关信息,制作工作底稿;

5、重视在早期阶段与被调查企业总联络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6、调查人员应当重视通过当面沟通的方式获取信息,但同时应当注意此类信息的客观性;

7、负责文件获取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查看被调查企业对资料提供的回复,并对遗漏或延误进行跟进处理。

第二十七条【制作补充尽职调查清单】

在完成上述下作后,律师团队应迅速对已获取的全部文件进行初审,并依据经验判断,发现可能漏掉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文件缺失状况。调查承办律师应及时将前述文件缺失情况汇总至被调查企业总联络人,并在总联络人进行甄别后,开始着手制作第一次补充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提供补充尽职调查清单并继续索取资料】

承办律师应将起草完毕的补充尽职调查清单提供给被调查企业,并委托专人联系被调查企业,督促索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制作被调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访问提纲】

根据法律尽职调查的需要,为了更加准确和详细地了解被调查企业的情况,实现调查目的,承办律师在取得委托人许可后,可以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对被调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进行访问,并在访问前制作相关访问提纲。第三十条【制作被调查企业客户访问提纲】

对于某些被调查企业,尤其是对于服务类企业,客户评价更能够反映被调查企业的实际实力和发展前景。如有必要,承办律师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以事先制作被调查企业客户访问提纲,在征得被调查企业同意后,对其客户进行访问。

第三十一条【创建文档管理系统】

尽职调查承办律师团队应当建立一个新的文件档案系统,并将按照上述方式获取的所有的文件和资料存储至系统。对于获取的每一个相关文件、信件、备忘录等,都要做到:

1、为每个文件编一个独特的识别号玛;

2、列出文件接收表;

3、决定需要复印的份数:;孟互至少省一份库存本、一份复制本。复制本以备调查人标记重要事项之用:

第三十二条【选定文件管理人】

依据工作需要,可以选定又二誉理气.负责以下内容:

1、由文件管理员负责出借资屯、任泛归还。库存本绝对不准借给调查人员。

2、给所有调查人员发放每次收至_又性为更新表。

3、随时了解所有文件的位置

第三十三条【律师独立调查】

律师独立调查是一种重要的尽职请查手段,通常情况下是指承办律师通过在被调查企业所在地的政府部门或主管机关进行工商、税务、土地、房产等公开查询来核实相关法律事实或文件。

独立性调查是否开展取决于被调查企业的配合程度,以及工作时间的要求。独立性调查一般应当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进行。为了全面了解被调查企业资料,对于工商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等历史性文件,尽量在尽职调查开始时进行,由此,承办律师可以几乎同时取得独立性调查取得的资料和被调查企业提供的资料,便于相互印证和节约调查时间。当然,独立性调查也可以在出具报告初稿之后及正式报告之前有针对性地进行。

承办律师进行独立性调查,应当要求其走访和调查的政府部门或主管机关出具相关被调查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查询章,证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如果有的政府部门或主管机关拒绝出具被调查资料或盖章的,承办律师应当将独立性调查情况制作为工作底稿,并记录在案,由同去查询的承办律师签字备查。

律师独立调查过程中应当尽量促使被调查企业的配合。有的政府部门或主管机关不允许律师或律师所调取被请查企业的某些信息,但是允许被调查企业去调取和复制本企业的信息。所以承办律师应当尽量促使被调查企业在律师独立性调查中,能够提供一切方便,高效、完整地完成;云侄冬职调查任务。

第三十四条【文件资料的读取】

调查承办律师应避免机械化或咦长牡龙’、司读文件,而应当对可能偏离或者阻挠文件及委托人预期商业目的的条文和情形二二行宫真识别与提示。调查承办律师应当做到:

1、能够意识到与被调查企业业务推畏二、及与交易背景相关的问题;

2、遇到任何疑问与承办律师负责产几万:艺或同相关政府机关或部门咨询,确保对相关问题采取了正确的方法;

3、将阅读过的文件制作文件清单,对于于幸=发现的问题,在工作底稿中做相应记载;

4、结合在工作底稿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络全‘二灭兰矛盾点,并找到矛盾原因。

第三十五条【进行调查访谈及记录】

在法律尽职调查中,通常在以下情况下进行万谈:

1、在委托人和承办律师认为必要时,对被调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被调查企业客户等进行访谈;

2、如出现即使提出补充调查清单,被调查企业`T提供相应资料的情况,承办律师可以对被调查企业进行调查访谈;

3、访谈过程中,应当注意律师应有的保密义务及友好态度;

4、调查访谈一般可采用书面问卷方式,或指派调查人员当面访谈并做出书面问卷记录的方式,但调查人员应当确保访谈对象在问卷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向委托人通报与沟通】

在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承办律师应当定期向委托人通报尽职调查进展。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承办律师应当保持敏感,迅速判定,并立即提出意见:

北京市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14年10月(2016-01-05 18:50:03) 转载 ▼ 标签:北京律协操作指引专业委员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法律尽职调查分类:办事指南 前言 为了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为广大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导与帮助,2013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一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在广大律师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在此基础上,2014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部分专业委员会又续编了一批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拍卖、商业秘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图书出版、信托、信息网络、刑事业务、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军地互涉诉讼业务、利润表阅读等法律服务领域。 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了律师办理信自、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道终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引》。对广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考范本。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业务操作指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的,仅供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也不作为评价律师办理相关工作内容的依据。尽管本丛书的执笔人均为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每一部指引也经过相关专业委员会众多资深律师审核把关,但受各种因素制约,上述业务操作指引也难免存在疏漏和差错,请广大会员注意鉴别。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下一步,市律协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指引编写的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操作指引,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对全市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向纵深拓展,促进广大会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受理 第三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办理 第一节法律尽职调查对承办律师的要求和职责 第二节法律尽职调查流程 第三节法律尽职调查内容 第四节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成果的撰写及交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引目的】 为了更好地促进本市律师承办法律尽职调查业务,规范律师相关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民、商事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律师尽职调查工作方案

律师尽职调查工作方案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最大的风险来自资金回收风险,那么在放贷或开展其他金融衍生业务过程中,利用律师专业知识和身份提前知悉业务相对方的经营、资产和负债等情况,收集业务相对方的详细资料并作实地验证和取证,作出综合性的资信评估和风险评估,撰写全面性的法律意见,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日常业务的参考和凭据,从而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律师尽职调查就是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通过对业务相对方详细、全面的实地调查和资料收集工作对企业和个人资信、还贷能力、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事先分析和评估而专门设立业务种类。 第一部分:律师尽职调查的涵义及价值、意义 一、律师尽职调查的涵义 律师利用其专业知识对业务相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管理合法性、资产、债权债务、诉讼等情况进行书面及实地调查,透过法律视角对相关材料、信息进行甄别、分析,银行等金融机构提示业务可行性及风险,出具综合性法律意见并附相关调查资料。 二、律师尽职调查的价值和意义:

1、改变信息不对称的不利状况,以利于对相业务信息的全面了解。 2、明确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判断其性质和对决策的影响。 3、甄别业务相对方。 4、就相关法律风险的承担、法律问题的解决进行谈判,事先明确权利义务,及时调查业务实施方案,防范风险产生。 5、避免业务失败或陷入纠纷,对业务相对方现存和潜在的法律风险作出专业判断,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最终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6、律师尽职调查的结果对双方最终能否达成业务协议及业务品质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第二部分:律师尽职调查遵循的原则 一、全面原则 1、调查内容全面:调查业务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关联关系;业务;资产;债权债务;重大合同;诉讼及争议;管理层和员工;税收;外汇;环保;等等。 2、材料全面:调查所有可调查的材料,——包括业务相对方在各部门的材料及自身的相关材料。 二、透彻原则

全国律协《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讨论稿)》

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讨论稿) (一)引言 (1)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并购中从法律上发现风险、判断风险、评估风险的独特作用,引导律师高效、高质地完成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律师执业准则、惯例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企业并购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证尽职调查的质量、效率,并明确执业责任。 (二)基本规范 (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免尽职、审慎严谨。 (2)律师应严守所知悉的委托人、目标企业及执业中所知悉的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人谋取利益。 (3)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服务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法律专业素质及企业并购运作、财务会计、企业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4)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指引的要求,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独立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指派具备要求的律师承办,实习律师(含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或其他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承办,但可协助律师完成相关的工作。 (6)律师从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严禁建议或协助委托人或目标企业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只能对委托人要求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 ②严禁亲自及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证明等。 ③严禁向委托人及监管、审批机构等提供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是伪造或虚假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7)对于委托人要求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服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拒绝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 (8)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如实、准确、完整地向委托人披露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并做出适当的法律分析与评估,不得故意隐瞒、遗漏主要信息或做虚假陈述。 (9)律师应当与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密切配合,通过专业分工协作和充分的业务沟通,共同保障受托法律业务的顺利进行。 (10)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调查所取得的文件、资料、证明的分类归档及查阅制度,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制作的内部审核制度,以及内部质量保障制度。 (11)律师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就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在工作中获取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谈话等资料制作工作底稿。 (12)律师应当对承办尽职调查业务过程中重要的往来电子邮件和电子版式的法律文件进行书面备份。 (13)如涉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尽职调查及法律分析与评估等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聘请在该司法管辖区域具备相应资格,且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具有

尽职调查协议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尽职调查协议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有关财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尽职调查期间及范围 1.1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自年_月_日起至_年月一日止期间的财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1.2乙方尽职调查工作的范围具体包括: 1.2.1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的历史沿革、组织架构; 1.2.2 公司经营情况,包括公司经营情况概述、主要业务及盈利模式、客户情况、供应商情况、存货及成本构成分析、研发情况等; 1.2.3财务信息分析,包括公司财务信息质量、财务会计核算、会计报表分析、资产状况分析、或有事项等; 1.2.4同行业比较,包括同行业情况及比较; 1.2.5税项,包括主要税项及税收优惠; 1.2.6内部控制,包括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1.2.7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包括关联方及关系、关联往来余额、关联方交易等; 1.2.8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包括财务、会计核算、成本费用、内部控制、公司经营、其他事项等; 1.2.9财务尽职调查的结果,包括财务总体评价、主要问题、财务可审性分析等。 第二条委托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尽职调查的期限自_年_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期限到期前,乙方应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向甲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条工作方式和人员配备 乙方承诺,为完成本次尽职调查工作,将随时根据工作的需要派驻适当人员协助前述人 员的工作。

不良资产包收购中律师尽职调查实务

不良资产包收购中律师尽职调查实务 投资中,对于不良资产打包出售,由于其中存在许多不确定的法律问题影响不良资产的价值,所以让律师做一个事前的法律尽职调查以减少投资风险非常必要,下面对这一业务的操作要点做一个总结: 一、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 二、律师尽职调查应遵守的几项原则及常用文件 三、律师尽职调查的前期准备 四、律师调查的方法、内容 五、律师调查过程常见情况及几点建议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阶段 七、工作成果的交付及收尾工作阶段 摘要:在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包处置、收购之前,客户一般要委托律师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处置、收购的决策的正确性。尽职调查主要包括前期准备阶段、档案调查阶段、出具法律意见书阶段、交付工作成果及收尾工作阶段。本文主要介绍了不良资产包处置收购的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方法、内容,尽职调查应遵守的几项原则,尽职调查中常用的文件,尽职调查中各个阶段的主要程序、注意事项及几点建议等等。 关键词:金融机构律师尽职调查不良资产调查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 根据中国银监会最新公布的数据,截至2006年一季度末,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8663.4亿元不良资产,回收现金1805.6亿元,1999年成立时接收的共计1.4万亿元不良资产还有5千多亿元待处置。 不良资产是指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律师机构在处置、收购不良资产尽职调查中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利用其专业技能,通过公开途径调查主债务人、担保人的法律存续状态,查阅、了解调查主债务人、担保人的重大财产情况,查明各笔涉诉债权的所处诉讼阶段、执行情况及其它处债权实现相关的信息,通过审查各笔债权的案卷材料,对每笔贷款债权及其附随

律师代理股权激励项目尽职调查操作指引(doc17页)

律师代理股权激励项目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作者:王光英律师, 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司治理法律事务部主任 第一章律师股权激励尽职调查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做好对股权激励计划律 师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股权激励计划尽职调查,是股权激励计划律师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拟激励公司进行全面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企业法律文件和事实真实性的过程。 第二章律师股权激励尽职调查基本要求 第三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项目小组,负责律师尽职调查等工作。 第四条项目小组由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内部人员和律师组成,至少为三人。 第五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 第六条律师和项目小组成员应遵守有关XX制度,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律师股权激励尽职调查方法 第七条律师尽职调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一)律师与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交谈; (二)律师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三)律师查阅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重要会议记录、重要合同、账簿、凭证等; (四)律师实地察看或监盘重要实物资产(包括物业、厂房、设备和存货等); (五)律师通过比较、重新计算等方法对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发现重点问题; (六)律师律师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 (七)律师听取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技术顾问以及有关员工的意见; (八)律师与注册会计师、律师密切合作,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九)律师向包括公司客户、供应商、债权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同行业公司等在内的第三方就有关问题进行广泛查询(如面谈、发函询证等); (十)律师取得公司管理层出具的、表明其提交的文件内容属实且无重大遗漏的声明书等。 第八条公司应对律师尽职调查意见,进行合理质疑,比照本指引所列的调查内容和方法,判断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是否充分。项目小组在引用专业人士的意见时,应对所引用的意见负责。 对于认为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不够充分的、或对专业人士意见有疑义的,项目小组应进行调查。项目小组应根据公司所属行业及公司特点,对相关风险点进行重点调查。 第九条律师尽职调查时,项目小组成员应对尽职调查内容逐项分工,并在分工清单上签字,明确职责。项目小组负责人对尽职调查工

《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

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 (一)引言 (1)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并购中从法律上发现风险、判断风险、评估风险的独特作用,引导律师高效、高质地完成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律师执业准则、惯例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企业并购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证尽职调查的质量、效率,并明确执业责任。 (二)基本规范 (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免尽职、审慎严谨。 (2)律师应严守所知悉的委托人、目标企业及执业中所知悉的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人谋取利益。 (3)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服务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法律专业素质及企业并购运作、财务会计、企业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4)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指引的要求,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独立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指派具备要求的律师承办,实习律师(含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或其他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承办,但可协助律师完成相关的工作。 (6)律师从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严禁建议或协助委托人或目标企业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只能对委托人要求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 ②严禁亲自及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证明等。 ③严禁向委托人及监管、审批机构等提供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是伪造或虚假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法律尽职调查流程

第21条【准备阶段需确定事项】 尽职调查工作以承办律师就被调查企业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为目的。所以,在接受委托时,承办律师团队牵头人(通常为项目负责合伙人)即应依据限定的时间,以经验和认识水平来判断尽职调查的范围和深度,并就以下方面与委托人达成共识: (1)确认尽职调查的原因:确认委托人拟进行的商业交易和要求调查的原因。这有助于承办律师准确把握委托人的服务需求,确定尽职调查工作的方向。 (2)确认尽职调查所服务的交易模式:询问委托人已经确定或计划采取的具体商业交易模式。这有助于承办律师围绕商业交易模式所可能发生的风险点,合理确定尽职调查工作范围,最大限度降低和规避交易风险。如果委托人已经确认交易模式,则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执业经验,预判该交易模式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如果认为委托人确认的交易模式存在瑕疵、法律障碍或其他不可行因素,承办律师应当在尽职调查准备阶段提出,并建议委托人做出合理调整。 (3)确认商业交易基准日:承办律师应当与委托人确认拟从事商业交易和调查的基准日,法律尽职调查服务仅应涵盖该基准日之前被调查企

业的法律情况。该基准日通常也与财务尽职调查基准日相同,并作为商业交易确认交易价格的日期。 (4)确认被调查企业:承办律师应当在了解委托人陈述的尽职调查原因以及交易模式后,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帮助委托人准确地选择和确认被调查企业,以免遗漏应当被列入交易和调查范围的企业,导致后续需要补充尽职调查,或者将多余的被调查企业列入尽职调查范围,浪费委托人的时间和金钱。 (5)确认尽职调查的具体范围、深度和广度:明确尽职调查拟包含以及排除的事项,以及应考虑的关键经营、商业和法律因素。这有助于委托人和承办律师对尽职调查工作作出合理的期待和预判,同时有效减少委托人与承办律师之间对于尽职调查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争议。 (6)确认参加尽职调查的人员数量和资历:根据尽职调查的范围、深度和广度,与委托人确认参加尽职调查的专业律师数量、资历。这有助于委托人树立对承办律师即将从事的尽职调查工作的信心,同时也给委托人提供了对具体提供服务的承办律师的数量和资历提出异议的机会。 (7)确认尽职调查过程和方法:包括拟详细核查的事项、调查取样程序、需要被调查企业参与调查的人员范围、需要走访的有关机关和单位以

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二章调查材料与调查方法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三章尽职调查的基本分类和工作程序错误!未指定书签第四章尽职调查的内容和基本要求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五章存档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表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性质】为指导各子公司法律工作人员正确参与公司重大投资事项,切实做好法律尽职调查工作,依据《****公司法律工作基本规程》和《****公司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集团投资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系为向各子公司相关人员提供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方面的指导,以便于对各子公司相关人员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进行评价,并非强制性规定,各子公司可根据具体事项的情况参考执行。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所称法律尽职调查,是指企业拟进行投资项目,如合资、重组、并购、重大资产购买等,要求法律工作人员对有关方(以下简称“被调查方”)的有关资料、文件、信息等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做出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条【作用】法律尽职调查主要有以下作用: (1)帮助公司了解被调查方情况,用于判断拟进行的投资项目是否具备深入洽谈的可能性; (2)帮助公司决定是否调整该投资项目的价格以及确定调整价格的幅度; (3)帮助公司按照现实情况进一步合理、合法地调整投资项目有关合同的条款、结构以及决定投资项目完成的时间表; (4 )帮助公司更加准确地确定该投资项目完成的前提条件和完成后的义务; 5)帮助被调查方为促使投资项目基本实现而尽早采取需要的补救 措施或帮助公司在有关协议中增加被调查方的陈述和保证条款。 第四条【责任】各子公司相关人员在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时,应当具有尽职、尽责的态度,全面细致地完成尽职调查工作,且应当在调查过程中注意保密。

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样本

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 一)引言 (1)为充分发挥律师在公司并购中从法律上发现风险、判断风险、评估风险独特作用,引导律师高效、高质地完毕公司并购尽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献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律师执业准则、惯例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公司并购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执业行为,保证尽职调查质量、效率,并明确执业责任。 (二)基本规范 (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献规定,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免尽职、审慎严谨。 (2)律师应严守所知悉委托人、目的公司及执业中所知悉其她有关方商业秘密,并不得运用所知悉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律师事务所及其她人谋取利益。 (3)律师从事公司并购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服务专业能力,涉及必备法律专业素质及公司并购运作、财务会计、公司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基本知识。 (4)律师从事公司并购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畴内依照本指引规定,不受其她单位或个人影响和干预,独立工作,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5)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指派具备规定律师承办,实习律师(含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或其她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承办,但可协助律师完毕有关工作。 (6)律师从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禁止建议或协助委托人或目的公司从事违法活动或实行虚构事实行为,只能对委托人规定解决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法解决方案。 ②禁止亲自及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献、资料、证明等。

③禁止向委托人及监管、审批机构等提供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是伪造或虚假文献、资料、证明等。 (7)对于委托人规定提供违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献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回绝并向委托人阐明状况。 (8)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如实、精确、完整地向委托人披露尽职调查所获得信息,并做出恰当法律分析与评估,不得故意隐瞒、漏掉重要信息或做虚假陈述。 (9)律师应当与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密切配合,通过专业分工协作和充分业务沟通,共同保障受托法律业务顺利进行。 (10)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调查所获得文献、资料、证明分类归档及查阅制度,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献制作内部审核制度,以及内部质量保障制度。 (11)律师应当及时、精确、真实、完整地就工作过程中形成工作记录,在工作中获取有关文献,会议纪要、谈话等资料制作工作底稿。 (12)律师应当对承办尽职调查业务过程中重要往来电子邮件和电子版式法律文献进行书面备份。 (13)如涉及其她司法管辖区域尽职调查及法律分析与评估等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聘请在该司法管辖区域具备相应资格,且在特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经验和能力境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服务。 (三)尽职调查程序之一--接受委托 (1)律师承办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必要经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擅自接受委托。 (2)律师事务所可以单独就尽职调查法律业务接受委托,也可以在接受其她法律业务委托中涉及尽职调查服务,或所接受其她法律业务委托中必然连带产生尽职调查法律服务内容,或尽职调查为完毕所受委托法律服务前置程序。

法律尽职调查流程

法律尽职调查流程

第21条【准备阶段需确定事项】 尽职调查工作以承办律师就被调查企业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为目的。因此,在接受委托时,承办律师团队牵头人(一般为项目负责合伙人)即应依据限定的时间,以经验和认识水平来判断尽职调查的范围和深度,并就以下方面与委托人达成共识: (1)确认尽职调查的原因:确认委托人拟进行的商业交易和要求调查的原因。这有助于承办律师准确把握委托人的服务需求,确定尽职调查工作的方向。 (2)确认尽职调查所服务的交易模式:询问委托人已经确定或计划采取的具体商业交易模式。这有助于承办律师围绕商业交易模式所可能发生的风险点,合理确定尽职调查工作范围,最大限度降低和规避交易风险。如果委托人已经确认交易模式,则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执业经验,预判该交易模式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如果认为委托人确认的交易模式存在瑕疵、法律障碍或其它不可行因素,承办律师应当在尽职调查准备阶段提出,并建议委托人做出合理调整。 (3)确认商业交易基准日:承办律师应当与委托人确认拟从事商业

交易和调查的基准日,法律尽职调查服务仅应涵盖该基准日之前被调查企业的法律情况。该基准日一般也与财务尽职调查基准日相同,并作为商业交易确认交易价格的日期。 (4)确认被调查企业:承办律师应当在了解委托人陈述的尽职调查原因以及交易模式后,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帮助委托人准确地选择和确认被调查企业,以免遗漏应当被列入交易和调查范围的企业,导致后续需要补充尽职调查,或者将多余的被调查企业列入尽职调查范围,浪费委托人的时间和金钱。 (5)确认尽职调查的具体范围、深度和广度:明确尽职调查拟包含以及排除的事项,以及应考虑的关键经营、商业和法律因素。这有助于委托人和承办律师对尽职调查工作作出合理的期待和预判,同时有效减少委托人与承办律师之间对于尽职调查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争议。 (6)确认参加尽职调查的人员数量和资历:根据尽职调查的范围、深度和广度,与委托人确认参加尽职调查的专业律师数量、资历。这有助于委托人树立对承办律师即将从事的尽职调查工作的信心,同时也给委托人提供了对具体提供服务的承办律师的数量和资历提出异议的机会。

法律尽职调查流程

法律尽职调查流程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第21条【准备阶段需确定事项】 尽职调查工作以承办律师就被调查企业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为目的。所以,在接受委托时,承办律师团队牵头人(通常为项目负责合伙人)即应依据限定的时间,以经验和认识水平来判断尽职调查的范围和深度,并就以下方面与委托人达成共识: (1)确认尽职调查的原因:确认委托人拟进行的商业交易和要求调查的原因。这有助于承办律师准确把握委托人的服务需求,确定尽职调查工作的方向。 (2)确认尽职调查所服务的交易模式:询问委托人已经确定或计划采取的具体商业交易模式。这有助于承办律师围绕商业交易模式所可能发生的风险点,合理确定尽职调查工作范围,最大限度降低和规避交易风险。如果委托人已经确认交易模式,则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执业经验,预判该交易模式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如果认为委托人确认的交易模式存在瑕疵、法律障碍或其他不可行因素,承办律师应当在尽职调查准备阶段提出,并建议委托人做出合理调整。 (3)确认商业交易基准日:承办律师应当与委托人确认拟从事商业交易和调查的基准日,法律尽职调查服务仅应涵盖该基准日之前被调查企业的法律情况。该基准日通常也与财务尽职调查基准日相同,并作为商业交易确认交易价格的日期。 (4)确认被调查企业:承办律师应当在了解委托人陈述的尽职调查原因以及交易模式后,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帮助委托人准确地选择和确认被调查企业,以免遗漏应当被列入交易和调查范围的企业,导致后

续需要补充尽职调查,或者将多余的被调查企业列入尽职调查范围,浪费委托人的时间和金钱。 (5)确认尽职调查的具体范围、深度和广度:明确尽职调查拟包含以及排除的事项,以及应考虑的关键经营、商业和法律因素。这有助于委托人和承办律师对尽职调查工作作出合理的期待和预判,同时有效减少委托人与承办律师之间对于尽职调查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争议。 (6)确认参加尽职调查的人员数量和资历:根据尽职调查的范围、深度和广度,与委托人确认参加尽职调查的专业律师数量、资历。这有助于委托人树立对承办律师即将从事的尽职调查工作的信心,同时也给委托人提供了对具体提供服务的承办律师的数量和资历提出异议的机会。(7)确认尽职调查过程和方法:包括拟详细核查的事项、调查取样程序、需要被调查企业参与调查的人员范围、需要走访的有关机关和单位以及调查人员将使用的问卷格式等内容。 (8)确认尽职调查服务期限:根据对尽职调查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预判,确认承办律师需要的工作时间,并尽量留一些机动时间。一般而言,承办律师的工作期限可能因为被调查企业是否配合,提供资料、文件的快慢等而受到影响。因此,承办律师在确定大致服务期限时,要把可能的影响因素向委托人事先说明。 (9)评估尽职调查的成本数据:为每一位调查人员或起草人员制定时间成本和支出预算(特别注意从事较多外围工作的人员)。这有助于承办律所控制服务成本,并可以提前让委托人了解除了法律服务费以外未来需要报销的费用幅度。

关于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模板

关于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模板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按照律师工作方案,我们对目标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先后到南明工商局和金阳开发区管委会,南明区房屋管理局等部门查阅了目标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房屋产权登记材料;到目标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并与目标公司股东、高管人员进行了沟通和交流。 律师审查了以下法律文件: 1、目标公司章程、历次章程修正案;工商档案材料 2、历次股东会决议; 3、历次股东出资、增资验资报告; 4、目标公司20**年5月财务报表; 5、20**年5月17日中和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 6、房屋产权证、机动车产权证; 7、员工劳动合同; 8、20**年6月12日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 9、20**年6月12日,目标公司《股东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声明》; 10、20**年6月12日,目标公司《股权出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11、目标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12、20**年6月13日南明区工商局出具的《私营公司

基本情况》。 一、关于目标公司名称的变更 目标公司名称曾先后做过三次变更: 20**年5月10日,公司成立时,其名称为“贵阳市某某安全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20**年10月15日变更为“贵阳市某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XX年11月名称变更为“贵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即现在使用的名称。 由于目标公司名称的变更导致其房屋产权证、机动车辆产权证等证件上产权人的名称与目标公司的名称不一致,但这并不会对目标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构成法律障碍。 二、关于目标公司股东变更的沿革: 股权转让的主体是股东,而目标公司的股东从设立之初到现在曾做过以下5次变更: 、目标公司成立于20**年5月10日,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当时公司有2名股东: 贵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万元人民币,占84%股份;宋某,投资万元人民币,占16%股份。 、20**年5月8日,进行股权转让和增加注册资本。 贵州某某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股份分别转让给王某、何某、宋某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1.1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概念 (1) 1.2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意义 (1) 1.3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目的 (2) 1.4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 (2) 1.5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方法 (3) 1.6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范围 (5) 1.7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具体内容 (8) 第二章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操作流程 (14) 2.1 操作流程概述 (14) 2.2 确定委托 (15) 2.3 立项组队 (16) 2.4 制定计划 (17) 2.5 前期调查 (18) 2.6 资料搜集 (18) 2.7 访谈走访 (19) 2.8 信息核查 (20) 2.9 与第三方机构沟通交流 (21) 2.10 报告撰写 (21) 2.11 反馈与修改 (22) 2.12 报告完成 (22) 2.13 归档备查 (23) 附录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流程图 (24) 附录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样本 (25) 附录三: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归档备查清单 (27) 附录四: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常用网站 (29) 附录五: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常用规定汇总 (3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特别说明 本操作指引仅仅是律师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参考和提示,不能以此作为判定律师执业是否尽职合规的依据,更不能作为追究律师责任的依据。 1.1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概念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指基于特定的商事需求,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员对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全面性调查及系统性梳理,为委托方或预期投资者提供目标公司可能影响预期商业计划或其他关键因素的知识产权信息,最终形成专业性综述报告的非诉讼法律服务活动。 1.2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意义 1.2.1 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通过对目标公司开展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委托方可以详细了解目标公司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属情况、法律状态、运营情况等基本信息,得出全面系统的事实根据,从而有助于对目标公司的准确价值做出客观、科学的评估,有助于商业谈判并促进交易达成。 1.2.2 发现价值、揭示风险 委托方可以依据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结果和报告,对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资产进行综合性的价值挖掘与风险评估,以更好了解目标公司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并有利于发现潜在的可能阻碍未来商事活动或交易的法律风险及可能带来的隐性成本,从而避免商业计划或交易风险和成本的增加。 1.2.3 调整完善商事计划 在对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资产进行全面分析及风险评估的前提下,委托方能

尽职调查工作方案资料

尽职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目标公司基本情况调查 一、改制与设立情况 (一)取得改制前原企业的相关财务资料及审计报告、资产和业务构成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文件等,以及改制方案、人员安置方案、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 (二)核查在改制时业务、资产、债务、人员等重组情况,分析判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税收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规定。 (三)调查改制完成后企业的资产构成和业务构成情况;分析判断改制是否清晰、彻底,是否已将与公司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及辅助设施全部投入公司,是否保证了公司在供应系统、生产系统、销售系统等方面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以及与原企业或主要发起人在法律关系、产权关系、业务关系、管理关系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瑕疵。 (四)取得公司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核查发行人的设立程序、工商注册登记的合法性、真实性。 二、股东的出资情况 (一)取得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财务报告等有关资料,核查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核查自然人发起人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有关情况,关注其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并关注其亲属在公司的投资、任职情况。 (三)核查发起人是否合法拥有出资资产的产权,资产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有关发起人投入资产的计量属性;核查发起人股份转让情况。

(四)查阅股东出资时验资资料,调查股东的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出资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情况;核查股东出资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车辆、商标、专利等)的产权过户情况。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查阅资产评估报告,分析资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对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查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三、主要股东情况 (一)查阅公司主要股东(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调查或了解主要股东的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生产经营等情况;主要股东之间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情况及相关协议;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重大权属纠纷情况;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变化情况或未来潜在变动情况。 (二)调查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形。 第二部分、业务与技术调查 一、采购情况 (一)调查公司主要原材料、重要辅助材料、所需能源动力的市场供求状况。 (二)调查公司的采购模式,查阅公司产品成本计算单,定量分析主要原材料、所需能源动力价格变动、可替代性、供应渠道变化等因素对公司生产成本的影响,调查其采购是否受到资源或其他因素的限制。 (三)取得公司主要供应商(至少前10名)的相关资料,计算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向主要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公司同类原材料采购金额和总采购金额比例,是否存在严重依赖个别供应商的情况,如果存在,是否对重要原材料的供应做出备选安排;取得公司同前述供应商的长期供货合同,分析交易条款,判断公司原材料供应及价格的稳定性。

PEBOOK_340 法务部分_ 企业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

企业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 一、引言 1、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并购中从法律上发现风险、判断风险、评估风险的独特作用,引导律师高效、高质地完成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律师执业准则、惯例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企业并购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证尽职调查的质量、效率,并明确执业责任。 二、基本规范 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免尽职、审慎严谨。 2、律师应严守所知悉的委托人、目标企业及执业中所知悉的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人谋取利益。 3、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服务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法律专业素质及企业并购运作、财务会计、企业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4、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指引的要求,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独立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指派具备要求的律师承办,实习律师(含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或其他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承办,但可协助律师完成相关的工作。 6、律师从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严禁建议或协助委托人或目标企业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只能对委托人要求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2)严禁亲自及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证明等。(3)严禁向委托人及监管、审批机构等提供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是伪造或虚假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7、对于委托人要求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服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拒绝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

法律尽职调查的流程、阶段、方式、范围及重点问题

法律尽职调查得流程、阶段、方式、范围及重点问题(一)律师对目标公司法律尽职调查得流程大致就是: 1、组建律师尽职调查班子,进行明确分工.一般要有三名律师,最好要有懂 财务、懂经济律师1名,知识产权律师1名,总策划、总协调得1名律师. 2、确定尽职调查得方案;确定好调查目标、调查重点内容,调查对象、调查 途径、调查目得等。 3、拟定尽职调查清单; 4、根据调查清单,对每项调查内容进行调查并详细记载调查中得问题. 5、形成律师尽职调查工作报告。 6、为收购方出具并购法律意见书. (二)阶段 1、竞标阶段得尽职调查 有些尽职调查需要在竞标阶段开展.买方将基于该等尽职调查得结果决 定就是否做这个交易及交易价格如何.在竞标阶段,目标公司往往会要求投资人 /买方作出一些承诺。比如某外国金融机构人股中国某金融机构得项目,目标公 司就明确要求外国金融机构作出排她性得不竞争承诺,否则不会考虑接受其进行 投资,这样投标人在投标书中一定要包含相应得内容。在此情况下,在进行法律 尽职调查得时候,律师就要考虑到客户应当在什么范围内作出排她得不竞争承 诺。经了解,该中国金融机构得经营范围非常广,除商业银行得一般存贷款、中间 业务外,还包括信用卡业务等方面,这样律师就要考虑目标公司要求该外国金融 机构作出得排她性得非竞争承诺到底应当限于哪些方面。如果投资人/买方对其

全部经营范围均作出排她性得非竞争承诺,则承诺范围过于宽泛,对买方将来在中国进一步得业务扩展以及与中国其她金融机构得合作会有非常大得不利影响。 2、投资意向书/谅解备忘录签订后得尽职调查 更多得尽职调查常见于投资意向书或谅解备忘录签订后。在这个阶段得尽职调查得重点与竞标阶段尽职调查得重点有所不同。投资意向书或谅解备忘录签订得时候往往价格已经初步确定,这个阶段得法律尽职调查得目标需要重点考虑影响交易价格得因素就是否发生变化或改变,应当主要考虑重大资产得权属就是否存在任何瑕疵或其使用有重大不利得限制(只能用于商业而非工业用途;就是否属于被抵押资产;或依照相关产业政策应被淘汰得固定资产);或资产本身因不可抗力而损坏或灭失导致资产价值降低;目标公司所称得不动产实际上就是从其关联公司租赁取得或无偿使用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地违反立项批复或未取得政府批准等,以及解决问题得办法与相关得程序与成本。当然,这个阶段得尽职调查还应当注重为客户提供防范与减低潜在法律风险、解决发现得法律问题得步骤与程序。 3、分阶段进行得尽职调查 有得尽职调查就是分阶段进行得。为节省成本费用或追于时间压力,最初阶段投资人/买家可能仅仅希望对目标公司一定范围内得情况与事项进行有限得尽职调查,比如限于公司设立与存续得基本情况(股东结构、营业范围、经营期限、业务许可)、重大资产与合同、有无诉讼/仲裁等,而在确定了在这些方面不存在重大问题,有意进一步洽谈有关交易得前提下才决定进行全面、深入得

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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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导读 在公司完成前期并购准备工作后,收购方如果有了初步的并购对象范围,需要对并购标的公司或标的资产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主要包括法律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特殊情况下,还有可能包括税务尽职调查、商业(行业)尽职调查等。 一、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的意义和价值 尽职调查("DueDiligence",意译"审慎调查"),按其原意为"适当的或应有的 勤勉",一般指交易当事方(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对交易对方主体、交易标的等调查事项运用一定的方法,进行适当的调查和评估,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法律尽职调查着重于了解调查事项的法律现状,发现调查事项存在的法律问题。本文中所称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后,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利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对调查事项有关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核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分析,最终向客户提交书面文件的过程。本书为方便起见,法律尽职调查会简称为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需求源于交易各方拥有的信息不对称。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各方对于并购标的了解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容易导致交易各方的不公平交易。所以,在一项并购业务中,交易标的是否值得并购、以何种方式并购、以何种对价并购,都需要尽职调查结论作为交易决策依据。律师参与公司并购业务,首要的任务就是开展法律尽职调查。通过尽职调查,律师可以帮助委托方了解情况,并协助委托方判断并购是否存在可行性以及相关的法律风险、相关交易方案是否具备实现的可能性;在值得并购的前提下,律师法律尽职调查结果还可以为交易报价提供参考。 二、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的流程 (一)明确尽职调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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