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活体鉴定笔记

法医活体鉴定笔记
法医活体鉴定笔记

法医活体鉴定课堂笔记

鉴定程序

1.委托受理

2.了解案情

3.活体的法医学检查

4.现场勘验、模拟实验

5.制作鉴定书

种类

1.初次鉴定

2.补充鉴定原班人员在原来鉴定基础上针对新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3.重新鉴定换鉴定机构鉴定人(有条件)

4.复核鉴定高一等级机构对鉴定进行复核

5.联合鉴定跨学科或机构组成鉴定班子进行鉴定

法医学活体伤残鉴定书

主要内容

1.一般情况介绍

2.案情摘要

3.临床资料摘录

4.法医学检查记录

5.分析说明

6.鉴定结论

7.其他

8.附件

注意事项

1.受理

(1)刑事案件

(2)非刑事案件或刑事自诉案件

2.临床资料运用

3.依法进行

4.排除干扰

5.遵纪守法

相关问题

1.鉴定数量不断增加,学科地位不断提高,学科进展显著

2.学科特点

(1)特殊性、综合性(2)涉及面广,难度大(3)干扰多3.存在问题

(1)无成熟经验

(2)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3)法规制度还不健全完善

骨折愈合

新鲜骨折

陈旧骨折

骨折愈合与重塑

全身性反应

1.应激反应(活体反应)

(1)早期:交感神经,肾上腺系统(2)下丘脑,垂体,肾上腺皮质系统(3)表现:脉搏血压呼吸体温尿量

2.免疫与炎症

损伤并发症

1.休克(微循环的功能障碍,毛细血管)

2.感染

3.肾功能衰竭

4.心功能不全

5.呼吸功能不全

6.肝功能不全

7.凝血功能障碍

8.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与损伤有关问题鉴定

一.有无损伤及损失的部位

二.损伤类型判定

三.致伤物推定

1.损伤形态特征

2.损伤局部残留物

3.可疑致伤物附着残留物

四.根据衣物损坏推定致伤物

五.相关问题

1.同一致伤物可形成不同损伤

2.不同致伤物可形成相似性损伤

3.致伤物大小可与伤口大小不符

4.瘢痕检验推定致伤物的注意事项

损伤时间的推定

1.根据皮肤擦伤推定

2.根据皮内及皮下出血推定

3.根据骨折时间推定

膜性骨痂

骨性骨痂3个月

4.根据皮肤创伤推定

5.根据瘢痕的时间经过与变化推定

损伤与疾病关系

1.损伤与疾病无因果关系

2.损伤加重合原有疾病

3.损伤诱发了疾病

4.损伤引起并发症后遗症

是否诈病(伤)或是造作病(伤)

七.损伤性质的鉴别

1.自伤的鉴别

在够得着或容易够得着,衣服较少有相对应的损伤,与手的运动方向一致,轻伤多重伤少2.他伤的鉴别

轻伤少重伤多,方向任意,抵抗伤防卫伤

3.意外的鉴别

八.医疗终结时间的判定(医药费,误工费?)

根据临床医学的一般原则确定已经治愈的医疗实现(有一定程度的后遗症,但无阳性,不需要或无法处理)

骨折1-12m,关节脱位6-8w,眼部损伤1-12m

鉴定注意问题

(1)鉴定时限损伤程度判决前完成民事开庭前

(2)损伤与疾病

(3)医疗对损伤后果的影响

(4)鉴别真伪

1.案情与被检人陈述不一致

2.正确看待临床资料

3.仔细认真准确检查

活体损伤程度的鉴定

法律依据

一.刑法规定,95,234,235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43

三.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及定义

1.重伤,刑95,重伤鉴定标准1-2条,6,9,37条,第四、五、六章

(青光眼:管状视野视场角45-55度)

2.轻伤刑法234 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2条

3.轻微伤治安43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1,21,22条

(瘘管:穿孔漏到别处去,体表1%=五指并拢巴掌面积,累加问题同类损伤的累加问题

具体评定中操作有关事项

1.依据的选择

损伤当时伤情及损伤后果结合

影响健康损伤及并发症,危机生命等伤明确诊断即可作鉴定

影响容貌组织器官功能损伤以治愈结局稳定后作鉴定

2.处理临界程度状态的损伤评定原则

3.具体鉴定时间即时;观察后;一个月之内;影响容貌功能3-6个月;疑难复杂,一般不超过一年

4.对人身伤害与医疗关系

不能因为治疗好转而减轻原损伤的程度

不能因为医疗失误或损伤导致原来病情加重或者个体特异体质而加重损伤程度

损伤评定标准研究动向问题

评定损伤程度的注意事项

1.亲自检查

2.严格审查相关资料

3.辅助检查x线,ct,视听等

4.注意原发性损伤也注意继发或迟发性损伤

5.慎重鉴定损伤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6.严格区分损伤和疾病的关系

7.严格掌握及正常运用相关标准

活体伤残及劳动能力鉴定

每级降10%,第十级最轻

一.概念

(一)劳动能力

1.概念物质财富精神财富总和自然人工作能力总和

2.分类一般性劳动能力与职业性劳动能力

二.劳动能力丧失

1.概念

2.分类

依据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部分完全)

依据劳动能力丧失持续的时间(暂时性完全,永久性完全,暂时性部分,永久性部分)

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22条)

残疾

劳动能力障碍

生活自理能力障碍(完全不能,大部分不能,部分不能)

身体疾病损伤,精神疾病损伤

先天长期缺失,功能性障碍

相关法律法规

(一)民法残疾赔偿规定(119条)

(二)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0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技术监督局),职工非因工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02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五)保险法,残疾名称医学含义的解释界定,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与保险金分付比例表,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

(六)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条件,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七)其他:如残疾人保障法,残疾标准(国务院发布)等

三.WHO《国际伤残分类》对残疾者整体功能评价

(一)器官损害损伤疾病治疗终结后器官未恢复正常而形成稳定的损害(病理状态)(二)能力低下

(三)社会不利

道路交通事故安全受伤人员伤残鉴定

一.概述

(1)道路交通事故概念车辆在道路上,过错、意外、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191条

(2)伤残评定程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40、55条(3)评定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T16180-1996)的框架和内容

前言

1.范围

2.术语和定义

3.评定总则

伤残等级

分为一到九级(道路)

每级包括:颅脑脊椎及周围神经损伤所致

头面部损伤所致

脊椎

胸部

腹部

盆部

会阴部

肢体

皮肤

5.附则附录ABC

三.评定的相关问题

(一)伤残的定义(条文22)

(二)治疗终结的定义(2.7)

(三)评定原则(3.1)

(四)评定时机(3.2)

伤残等级划分(条文36)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附录A)

1.生活自理能力

2.身体活动能力

3.职业工作能力

4.社会交往能力

(七)条文未规定的伤残评定(条文5.1)

(八)多处伤残的评定(条文5.2;附录B)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一.概述

(一)工伤与职业病的定义

(二)工伤与职业病鉴定的对象工伤保险条例61条

(三)工伤的认定14、15、16条

(四)劳动能力鉴定及鉴定时机21,22条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IT16180-1996,2006修订)的框架和内容(一)前言

1.范围五门类+等级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护理依赖

2.引用标准

3.总则

4.分级原则

5.各门类分工、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ABC

相关问题

(一)鉴定时机,判断依据(等级)

(二)依据的具体方面

1.器官损伤(条文3.1.1)

2.功能障碍1.2

3.医疗依赖1.3

4.护理依赖1.4

5.心理障碍1.5

门类划分

系目划分

等级划分

晋级原则

病情发展后的重新鉴定

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分级原则

年龄性别等因素对评伤残的影响

年龄界定,创伤性骨关节炎(骨质增生)(条文A6),脾切除(条文A11)等等性别界定,女性面部毁容(条文A7)

伤残诊断依据

医疗事故致人身损害鉴定

一.概述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及界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2002,第二条,六十条,六十二条)

(二)医疗事故的分级及原则(条例4)四级,1级最重

(三)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责任程度分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02卫生部,36条)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02,卫生部)

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1.一级甲等死亡

2.一级乙等

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二级甲等

2.二级乙等

3.二级丙等

4.二级丁等

三.三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甲~戊等

四.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和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周围神经损伤

一.概述

(一)损伤机制

(二)损伤分类

二.临床表现

(一)运动障碍

(二)感觉障碍

(三)自主神经功能障碍

三.损伤检查

(一)一般检查

(二)运动功能检查

(三)感觉功能检查

(四)自主神经功能检查

(五)电刺激检查

(六)肌电图检查

(七)体感诱发电位

四.常见的周围神经损伤

(一)臂丛损伤

(二)正中神经损伤肌肉麻痹前臂不能前悬拇指不对掌拇中指头不能屈(猿手)(三)桡神经损伤

(四)尺神经损伤肱骨内上环

(五)坐骨神经损伤

(六)腓总神经损伤

(七)胫神经损伤

法医学鉴定

(一)损伤的认定

(二)损伤与伤残程度评定

(三)鉴定时限

眼损伤

一.眼前部损伤

1.眼腔损伤

2.泪器损伤

3.角膜损伤

二.眼球钝挫伤

1.结膜钝挫伤

2.角膜钝挫伤

3.虹膜睫状体挫伤

4.品状体挫伤

5.玻璃体钝挫伤

6.脉络膜钝挫伤

7.视网膜钝挫伤

8.视神经钝挫伤

三.眼球贯通伤

1.眼球组织直接损伤

2.眼球内感染

3.眼球内异物

4.交感性眼炎

5.眼球萎缩和眼球痨

四.眼的理化性损伤

1.眼烧伤

2.化学性眼烧伤

3.热烧伤

五.眼的辐射性损伤

1.眼外肌损伤(麻痹性斜视)

活体各主要器官组织的损伤及其鉴定

第一节颅脑损伤

一.概述

(一)分类(对冲损伤,头部从运动突然转到静止状态)

1.按发生情况

2.按致伤因素

3.按损伤程度

4.按组织结构完整性开放性闭合性

5.按病理生理过程原发性继发性

6.综合分类颅损伤脑损伤

常见临床表现

1.头痛

2.意识障碍意识丧失:浅、中度、深度昏迷对光反射、吞咽反射

3.呕吐无恶心,喷射状、脖子发硬

4.头晕和眩晕头晕,眼前发黑,闭目消失眩晕,天旋地转,内耳

5.失语运动性失语(可发出声音但不能组织语言)、感觉性失语

6.瘫痪偏瘫单瘫四肢瘫截瘫

7.其他感知觉,精神活动异常记忆力减退,失眠多梦等

损伤的检查

1.局部检查

2.神经系统检查

3.辅助检查

二.头皮损伤

三.颅骨骨折

颅盖骨折(不完全性:没有波及全程;完全性:波及全程)

颅底骨折环状骨折

原发性脑损伤

1.脑震荡(逆行性遗忘,相对于顺行性遗忘)滥用

2.弥漫性轴索损伤脑白质(灰质)损伤,严重产生器质性病变,轴索不规则弯曲出血并继发性脑挫裂伤,水肿,当时昏迷持续时间长(30min以上),可再次昏迷,双侧瞳孔不一,对光反应消失,ct

3.脑挫裂伤

脑挫伤

脑裂伤

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颈脖强直,生命体征改变

继发性脑损伤

(一)颅内出血

1.硬脑膜外血肿

2.硬脑膜下血肿(压迫)(中间清醒期)

3.蛛网膜下腔出血蛛网膜血管破裂广泛弥漫脑表面

4.脑内血肿(脑组织内)

(二)外伤性脑水肿颅内出血受压到一定程度形成颅内血肿(三)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四)外伤性脑梗塞

颅脑损伤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一)脑神经损伤

(二)颅内积气

(三)外伤性脑脊液漏鼻子耳朵

(四)颅脑外伤后感染

(五)脑损伤后综合征

(六)外伤性癫痫

(七)外伤性脑积水

(八)外伤性痴呆

脊髓损伤

一.概述

(一)脊髓的功能

(二)损伤原因

(三)损伤分类原发性损伤继发性损伤

(四)临床表现横贯性损伤(死亡)不完全性损伤

脊髓损伤的检查

(一)全身及局部检查

(二)神经系统检查

(三)其他辅助检查

法医学鉴定

(一)损伤诊断的确定

(二)伤与病鉴别

(三)损伤及伤残程度鉴定

视功能检查

(一)中心视力

1.远视力

2.近视力

(二)视野

(三)眼电生理检查

法医学鉴定

1.损伤及伤残程度鉴定

2.注意事项

耳鼻咽喉损伤

耳损伤

(一)外耳损伤

(二)中耳损伤

(三)内耳损伤及颞骨骨折

(四)法医学鉴定

鼻损伤

(一)概述

(二)外鼻损伤

(三)鼻窦骨折

(四)法医学鉴定鼻小柱(鼻孔中间)

咽喉损伤

(一)概述

(二)咽喉损伤

(三)法医学损伤

口腔颌面部损伤

一.概述

(一)结构特点

(二)颌面部神经

(三)颞下颌关节

(四)口腔

(五)合与正中咬合

口腔颌面部检查方法

(一)额面部检查

(二)口腔部检查

(三)颞下颌关节及张口运动的检查(四)其他辅助检查

口腔颌面部的软组织损伤

(一)损伤类型

1.闭合性损伤

2.开放性损伤

3.烧伤

各部位软组织挫伤

1.唇部损伤

2.颊部损伤

3.舌部损伤

4.颞下颌关节损伤

5.泪腺,泪腺导管以及面神经损伤

牙与牙槽骨的损伤

(一)牙损伤

1.牙挫伤

2.牙脱位

3.牙折断

(二)牙槽骨损伤

颌面骨骨折

(一)上颌骨骨折

(二)下颌骨骨折

(三)颧骨骨折和颧弓骨折

法医学鉴定

(一)损伤的认定

(二)损伤与伤残程度评定(三)损伤与疾病关系判定(四)鉴定时限

脊柱四肢骨关节损伤

一.脊柱损伤

(一)解剖生理

(二)损伤机制

(三)临床表现

(四)检查

(五)法医学鉴定

骨盆损伤

稳定性骨折不稳定性骨折(一)解剖生理

(二)损伤机制

(三)临床表现

(四)检查

(五)法医学鉴定

四肢骨关节损伤

(一)概述

1.损伤类型与机制

2.临床表现

3.检查

4.骨折早期并发症

5.骨折的延迟愈合与不愈合正常一个半月到三个月,改造重塑2到4年

6.骨折畸形愈合

7.肢体功能障碍的判定

8.损伤及伤残程度的评定

(二)上肢骨关节损伤

1.锁骨骨折

2.肩胛骨骨折

3.肱骨骨折

4.尺骨桡骨骨折内尺外桡

5.手骨及关节损伤

(三)下肢骨关节损伤

1.股骨骨折

2.髌骨骨折

3.胫腓骨骨折

4.踝与足损伤

大关节损伤

1.损伤类型与机制类型:韧带损伤,关节内骨折,关节脱位,关节开放性损伤

2.临床表现

3.检查

4.法医学鉴定

胸部损伤

(一)胸部软组织损伤

(二)肋骨和胸骨骨折

1.肋骨骨折

2.胸骨骨折

心损伤

(一)心损伤生物酶活性改变

(二)心包腔积血端坐呼吸

(三)心穿透伤

肺损伤

(一)肺挫伤局限性挫伤,广泛性挫伤出血,肺泡破坏,咳血,窒息

(二)肺裂伤尖锐物体刺穿,火器枪弹射入,肋骨骨折端刺入气胸,血气胸

(三)肺烧伤火场中高温气体或蒸汽吸到肺里,化学性烧灼气体,上呼吸道粘膜烧伤或肺水肿临床:昏迷,烦躁,呼吸困难,声音嘶哑,肺积液

外伤性气胸血胸空气或血液钻到胸膜腔,压缩肺脏萎缩x线检查

(一)外伤性气胸

1.闭合性气胸

2.开放性气胸

3.张力性气胸

(二)外伤性血胸单纯的;和气胸合并的血气胸(重伤轻伤程度不等)

纵隔器官损伤两肺脏中间

1.食管损伤被锐器枪弹刺入,异物,硫酸急性感染(重伤)

2.胸导管损伤全身最大淋巴管;闭合,开放性;淋巴液,乳糜液,血容量下降

3.纵隔气肿双侧气胸

4.膈肌破裂膈肌将胸腹腔隔开胸腹部挤压或受直接损伤呕吐后减轻,肠梗阻

腹部损伤

1.腹部软组织损伤

2.胃肠损伤反跳痛,肠糜液减少,移动性浊音

3.肝损伤闭合开放大出血

4.胰损伤锐器,枪弹伤,胰腺挤压到脊柱,胰液外漏

5.脾损伤脾脏破裂,左上腹疼痛,出血,延迟性脾脏破裂

6.肾损伤腹后壁开放性:锐器,枪弹伤;闭合性:高坠,传递到肾挫伤,破裂,粉碎)

泌尿和生殖器损伤

一.输尿管损伤

二.膀胱损伤

三.尿道损伤会阴部疼痛,放射到尿道口,血尿,尿外渗

四.阴茎损伤

五.阴囊睾丸及精索损伤

六.阴道及子宫损伤暴力打击性犯罪非法引产

超声成像技术

1.基本原理及图像特点

2.超声探测方法

3.法医学鉴定中的应用评价

全身各部位检查对人体基本无害打印出来作为客观证据保存

X光成像技术

1.基本原理及影像特点透过多,黑;透过少,白(骨头)

2.X光检查方法

3.法医学鉴定中的应用评价

骨折,关节脱位,血气胸;用摄像方法进行检查,光片与报告单区别对待

CT技术

1.基本原理及图像特点

2.CT检查方法

3.法医学鉴定中的应用评价

优点:部位,大小,范围

缺陷:对颅骨,软组织成像有局限性

磁共振技术(MRI)核磁共振现象

1.基本原理及图像特点氢原子(人体最多)图像

2.MRI检查方法

3.法医学鉴定中的应用评价

组织器官的横断、冠状、立体特征;对软组织、血液循环淋巴活动显像清晰;对人体无害;图像不容易失真,受干扰少(但受金属干扰)

肌电图技术静息,收缩,神经刺激后肌细胞的反应

1.基本原理及图像特点常规、诱发、周围神经传导速度测定

2.肌电图检查方法

3.法医学鉴定中的应用评价

下位神经无病变

周围肌神经

肌肉本身

有无伪装夸大情况

脑电图技术

1.基本原理及图像特点

2.超声探测方法

3.法医学鉴定中的应用评价

对癫痫、颅脑损伤、脑功能

诱发电位技术EP

1.概述把诱发电位从正常脑电位中提取出来

2.视觉诱发电位VEP 识别伪盲,明显夸大部位程度

3.听觉诱发电位AEP

4.体感诱发电位SEP

差别:受年龄性别等影响

司法鉴定执业目录及解释

法医类鉴定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这是根据当时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定的。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五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

四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行业进入了统一管理的新时期。随着司法鉴定改革地不断深化,司法鉴定行业得到了飞速地发展,司法鉴定在司法诉讼中的作用不断凸显,社会影响力不断加强。但改革其本身就是一个从无到有、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司法鉴定执业中也出现很多新问题。如:司法鉴定部分专业领域缺乏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不明确,或虽有标准、规范但比较粗疏,容易产生歧义,导致在司法鉴定实务中执行标准尺度不一甚至出现互相矛盾的鉴定意见,造成鉴定意见不被采信,司法鉴定行业投诉增加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公信力。为了解决改革进程中所出现的这类问题,协会将利用好新成立的专家委员会这一平台,整合行业资源,不定期推出《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规范司法鉴定执业,引导本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一、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 (一)鉴定时机 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例,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酌情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人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确定性。 (二)伤残等级 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受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人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文书司法鉴定 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等问题进行鉴定。 司法精神病鉴定 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2. 文书司法鉴定: 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笔迹真伪、印章印文真伪、印刷、打英复印及传真文件特征同一性、文书的制作工具及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伪钞鉴定、纸张及笔墨成份鉴定等。 微量物证鉴定: 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科学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分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 1.无机物分析: 对送检材料(简称检材)中的无机元素、无机阴离子、无机阳离子的种类及含量进行检测,包括重金属检测,微量元素检测等。 2.有机化合物分析: 对送检的有机化合物进行定性分析,确定化合物的结构,对于可以提供标准品的化合物还可以进行定量分析,测

关于司法鉴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关于司法鉴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一、文书、印章类鉴定二、亲子鉴定三、法医临床鉴定四、法医物证学鉴定五、法医病理学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医疗纠纷、尸表检查、尸体解剖等。六、法医毒物学鉴定七、微量物证鉴定。 有诉讼的存在,便有伪证的存在,而司法鉴定就是对伪证的鉴定,就是依赖法院的专业人士及专门的部门对诉讼案中的证据进行鉴证,以达到辨识伪证,维护公平公正的目的。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定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 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二管理制度

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 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 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法医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

法医司法鉴定室装修设计

在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项很重要内容就是法医鉴定。何为法医鉴定?就是指运用医学、生物学等方面的知识对与人身有关的活体、尸体及生物物证等的检验鉴定工作,从而取得死亡原因、伤害程度等结论性意见。可见,一个好的法医鉴定室作用效果非常明显,如果没有可能会影响鉴定结果,出现错误的判断造成严重后果。那么,接下来就由博森科技给大家说明一下法医鉴定室搭建的专业相关要求。 对于搭建法医鉴定室而言,法医物证实验室总体布局搭建应考虑潜在的样本污染风险,降低对检验结果的影响和对人员的危害,实验室区域内设备器物应有明确的标记,避免不同的工作区域内的专用设备物品等的混用。科学的管理制度是加强实验室管理的重要保证,实验操作要求按照标准的操作流程进行,应该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使实验室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平时对仪器实行专人管理,对仪器做好平时经常性的维护、维修工作,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的维修情况进行了跟踪分析,确保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为了适应现代教学和实验的需要,我们对鉴定室进行了全面的规划和设计,法医解剖室的监控摄像机、室内球形内置解码云台,高灵敏声音探头、解剖教学液晶显示器、全智能网络型数字硬盘录像机、以及数码照像机,组成了法医的监控网络系统。在鉴定室的上方分别安装了固定和可移动的云台摄像头,通过摄像系统将拍摄到的图像传送到装有录像设备的观摩指挥室,在指挥室中可以通过话筒与鉴定室内的人员对话,指挥鉴定工作;同时通过指挥室对摄像系统的调节、和鉴定室操作者的对话,可以对鉴定进行全程录像,在将尸体鉴定的整个过程摄录后,将录像的图像转换为数码数据保存在电脑硬盘上,此录像既可以作为档案永久保存,便于以后复验,也可以作为制作教学幻灯片、教学录像的提供重要资料。

法医毒物分析试题及答案

法医毒物分析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普鲁士蓝反应是用于下列哪一项检验的常用方法(a) A. 氰化物 B. 砷化物 C. 一氧化碳 D. 硫化氢 2. 在毒物分析检验中直接应用光谱法常常受到限制,其主要原因是(c) A. 直接应用光谱法无法定量 B. 直接应用光谱法检测需要对照品,而其他方法不用 C. 毒物分析检材往往很复杂,而光谱法本身不具有分离能力 D. 光谱法所需仪器极其昂贵 3. 在法医毒物分析中研究和鉴定的主要任务是(c) A. 毒物的性质 B. 毒物进入体内的途径 C. 毒物的定性定量分析 D. 中毒的方式 4. 紫外分光光度法中,鉴别不同物质的主要依据是(a) A. 紫外吸收光谱不同 B. 密度不同 C. 分子量不同 D. 颜色不同 5.怀疑砷、汞等金属毒物急性中毒时,可直接分离检验体外检材的方法是(b) A.二氯化钯显色反应 B. 雷因许试验 C. 光谱法 D. 显微结晶试验 6.UV光谱图中纵坐标和横坐标的意义分别是(c) A.吸收度、时间 B. 时间、波长 C. 吸收度、波长 D. 波长、吸收度 7.在毒物分析工作中,为了排除阴性干扰物的存在和验证实验是否可靠,常需进行(b) A.空白对照试验 B. 已知对照试验 C. 验证试验 D. 筛选试验

8.检材已腐败,用溴化汞试纸检验砷或磷化锌时,要干扰反应的是(c ) A.氢氰酸 B. 溴化汞 C. 硫化氢 D. 砷化氢 9.砒霜属于(b) A.挥发性毒物 B. 金属毒物 C. 气体毒物 D. 有机毒物 10.下面哪一条不符合选作随行参比标准物的要求(b) A.母体结构与待测物的不同 B. 与待测物属同一类毒物 C. 与待测物有相似的紫外吸收 D. A、B、C项都不符合 11.检识敌敌畏和敌百虫可用(c) A.硫酸铜反应 B. 间苯三酚-硫酸反应 C. 间苯二酚-氢氧化钠反应 D. 氯化铁反应 12.分离比重不同混为一体的浑浊组分可利用(d) A. 过滤方法 B. 蒸馏方法 C. 升华方法 D. 离心方法 13.在薄层色谱法中,常将固定相和流动相分别称为(a) A. 吸附剂、展开剂 B. 展开剂、吸附剂 C. 萃取剂、吸附剂 D. 展开剂、稀释剂 14. Beer-Lambert定律成立的条件是光源必须为(c) A.可见光 B.紫外光 C.单色光 D.混合光 15. 下列各种检材中,属体外检材的是(b) A. 脑脊液 B. 呕吐物 C. 尸体腐泥 D. 玻璃体液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 分,共10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试行)

附件一 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2013修改稿) 1.总则 1.1 本指引规定了在法医临床鉴定中伤残评定的适用标准、医疗终结时间的确定、涉及精神损伤(伤残)的评定要求、伤病关系与因果关系分析与处理原则、劳动能力分级与评定方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听证程序。 1.2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评定及相关司法鉴定。 2.目的 本指引的制定为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提供统一的标准、方法及评定依据,提高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可靠性。 3.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3.1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对案卷中涉及法医学内容的鉴定资料进行的技术性审查活动。 3.2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对司法鉴定委托人送鉴的鉴定资料进行充分和全面的文证审查。 3.3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或者信息。法医临床鉴定资料主要包括: 3.3.1 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涉案案卷(案情简介、笔录、证词、行政、技术鉴定意见等); 3.3.2 涉案医疗单位的涉案资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术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出院小结等); 3.3.3 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检验/测报告、咨询意见等); 3.3.4 与鉴定委托相关的其他文字材料或者信息。 3.4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运用专门知识对鉴定中的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客观性、规范性、合法性、科学性及可靠性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司法鉴定文书中予以分析说明。 文证审查过程中鉴别、分析的要点包括: 3.4.1 鉴定资料的合法性、客观性,是否经过质证或者诉讼双方确认,提供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水平,鉴定资料的完整性程度;

法医毒物鉴定 - 法律文书

法医毒物鉴定-法律文书 “法医毒物鉴定”,是指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毒物是在一定条件下,以较小剂量给予时,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毒物鉴定的意义在于澄清死亡案件的性质,在法医检案工作中,常遇到突然死亡、死因不明的案件,通过法医毒化分析,区分是中毒死亡还是因病猝死。 毒物,广泛地说还包括毒品,是指某些物质,其少量进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后,被体内消化产生物理反应或者化学反应,侵害机体的组织和器官,破坏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功能障碍、组织损伤,甚至危及生命造成死亡的那些物质。根据毒理学原理,毒物可分为腐蚀性毒物,如硫酸、盐酸、硝酸、苯酚、氢氧化钠、氨及氢氧化氨等;毁坏性毒物,能引起生物体器质损害的毒物,如砷、汞、钡、铅、铬、镁、其他重金属盐类等;障碍功能的毒物,如阿托品、可卡因、甲醇、安定药、苯丙胺、氰化物、亚硝酸盐和一氧化碳;农药,如有机磷、有机氮、百菌清、百草枯、溴甲烷等;杀鼠剂,如磷化锌、敌鼠强、杀鼠灵等;有毒植物,如乌头、钩吻、曼陀罗、夹竹桃等;有毒动物,如蛇毒、河豚、蟾蜍、蜂毒等;细菌及霉菌性毒素,如沙门菌、肉毒、葡萄球菌、黄曲霉素、黑斑病甘薯等。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毒物的鉴定问题,一般在投毒、自杀、意外中毒、走私、吸毒、贩毒、种毒等案件中,会遇到毒物的鉴定问题。毒物鉴定首先要详细了解中毒经过、临床症状、尸体解剖所见、检材的种类和数量等,通过对毒物分析,来判定是否中毒、是否是中毒死亡、是何种毒物、通过何种途径、何时进入体内引起中毒的。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篇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一般所需资料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一般所需资料 1、委托书: ①案情摘要或交通事故认定书:案情摘要包括案发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结果情况,及致伤工具、致伤方式和被鉴定人案发当时的损伤情况等。在委托书中写清楚或另外单独提交; ②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及被鉴定人身份证明: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包括被鉴定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职业、文化、民族、婚姻、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等。 ③鉴定目的和要求:依据什么标准,进行什么鉴定。 2、病历资料: 全部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X光片、各种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等。 3、以往鉴定书复印件。 4、伤情鉴定及刑事医学鉴定必需由公安司法机关委托并办理鉴定手续;伤残鉴定等民事赔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委托;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或当事双方共同委托;保险鉴定由保险公司委托。 篇二:法医临床鉴定的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 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

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品DNA使用与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105009——2018 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品DNA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use and the management of standard DNA

目次 前言.................................................................................................................................................................... I 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标准品DNA的类型 (1) 4标准品DNA的有效性检验和使用 (1) 5标准品DNA的管理 (1) 附录A(资料性附录)标准品DNA管理表格 (3)

前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李成涛、张素华、侯一平、边英男、刘希玲、李莉。 本技术规范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品DNA使用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明确了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品DNA的类型,规定了标准品DNA的有效性检验程序、使用及管理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品DNA的科学使用及有效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1163-2014 人类DNA荧光标记STR分型结果的分析及应用 3 标准品DNA的类型 标准品指试剂盒配套提供的,有预知分型的DNA片段。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品DNA包括等位基因分型标准品、阳性对照标准品、分子量标准品。 4 标准品DNA的有效性检验和使用 4.1 标准品DNA常作为独立包装包含于相关STR检测试剂盒内。对试剂盒进行有效性检验时,宜采用试剂盒提供的标准品DNA进行分型,并与试剂盒生产商提供的标准品分型图谱进行比对。当分型结果满足GA/T 1163-2014中4.1要求时,可认为试剂盒及标准品满足法医物证检验要求。 4.2 在每批次PCR环节,要求同时扩增阳性对照标准品;在每批次毛细管电泳环节,要求同时检测等位基因分型标准品、阳性对照标准品PCR产物、分子量标准品。 4.3 新购试剂盒内含有的标准品DNA或者单独购买的标准品DNA经有效性检验合格后统一存放。 5 标准品DNA的管理 5.1 标准品DNA应由标准品管理员统一编号及管理。 5.2 DNA实验室应建立标准品DNA的入库登记表,一物一表,列出标准品DNA的名称、编号、入库日期、入库量、有效期限等信息;标准品DNA的使用应及时登记领用日期、领用量及领用人等。标准品DNA入库登记表和领用登记表参见附录A(供参考)。 5.3 同一批次新购标准品DNA在第一次开封后至少抽取一份进行有效性检验。 5.4 原则上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使用标准品DNA。若标准品DNA已超过有效期限,实验室应进行标准品DNA有效性检验并记录。

江西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规范(试行)(2010年)

江西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规范(试行)(2010年) 一、关于评残标准的适用问题 (一)目前涉及伤残鉴定的评残标准主要有两个国家标准,即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鉴定人在伤残鉴定中适用哪个标准,必须依据具体案情来确定。一般来说,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有特定的案情和明确的适用范围,不宜无限制的扩大适用范围。 (二)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伤残鉴定案件时,委托人有明确提出按某某标准进行评残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107号令)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得受理。 二、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 (一)鉴定时机 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件,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酌情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于涉及精神障碍、智力缺损的伤残评定:须在伤后6个月后进行。 4.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人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确定性。 5.涉及损伤程度的评定时间,参照第2条规定。 (二)伤残等级 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后,严格按照GB/T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2)对于有明确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损伤,不得套用附录中的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程度或晋级。 (3)关节损伤假体置换术后(人工髋关节置换多见),如无明显并发症或后遗症,原则上评定为九级伤残;四肢长骨内固定,评为十级伤残。 (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中涉及精神损伤程度的评定问题。精神损伤是受伤人员伤残的组成部分,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应包括精神损伤程度。但在鉴定中涉及的精神损伤问题,由于专业性较强,法医临床鉴定机构不能就精神损伤程度进行评定,也不能依据精神病医院或精神病医生出具的检查、检测结果进行评定。遇到此类问题时,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告知委托方另行委托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精神损伤程度评定,委托方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

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一、收接案制度 第一条根据《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等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接受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条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方全称、委托时间、委托鉴定事项、简要案情和本次鉴定目的、要求等有关事项,并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因提供的材料虚假或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方负责。 第四条由专人负责对送鉴材料进行详细登记并对委托人出具收据,妥善保管。 第五条委托书、送鉴材料等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可由委托方自行从司法鉴定人名册中选取鉴定人。本鉴定机构与 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包括委托鉴定事项和要求、送检样 品、案情摘要、报告发送方式、鉴定期限、鉴定费用、双方签字等相关内容。 不能够即时作出受理决定的,本鉴定机构最迟在7日内作出决定。不得无故 拒绝受理。 第六条从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告知委托方负责本次鉴定的司法鉴定人的相关情况。委托方及当事人可在被告知鉴定人情况后两日内提出鉴定人回避的申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委托: (一)委托要求超出本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二)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合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未能及时、真实、详细提供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在收到委托鉴定材料七日内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需要现场勘验的,鉴定人必须按照与委托方约定的现场勘验时间,准时抵达勘验现场进行鉴定工作。若因委托方原因延误现场勘验工作,鉴定人应及时 向本鉴定机构负责人反映,经批准后可顺延。 第十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受理司法鉴定委托,不得以个人名义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一条本鉴定机构依照有关标准收取鉴定费用。鉴定费由本鉴定机构财务部统一办理,并出具正式发票。鉴定人不得直接向委托方收取鉴定费或将鉴定 费挪做他用。 备注:本制度所指时间,为有效工作日时间。

法医毒物鉴定标准汇总

法医毒物鉴定标准汇总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第23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①国家标准;②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③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标准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第10条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推荐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第11条规定: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第12条规定: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第13条规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团体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第18条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湖北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湖北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2010-04-15 23:57:12)转载标签:杂谈一、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 (一)鉴定时机 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例,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考虑在出院15-30天后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准确性。 (二)伤残等级 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后,严格按照GB/T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2)对于有明确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损伤,不得套用附录中的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程度或晋级。 (3)多部位(种)伤残的评定:应以其中最重损害后果的伤残等级为基数,原则上按照以下方法增加赔偿指数:Ⅹ级为2%,Ⅸ级3%,Ⅷ级4%,Ⅶ级5%……进行叠加,但增加指数的总和不得超过10%,即不能超过一个级别。 (4)对于同侧肢体三处(种)(含本数,下同)以上损伤后均存在一定功能障碍,单独未构成残但接近伤残标准的,可以综合评定为Ⅹ级残或不评为残。 (5)对于肢体的对称性损伤,均达到同一等级伤残的,根据对伤者身体状况及工作、生活能力的影响程度,可以考虑晋级评定(一般伤残等级应较高,Ⅷ级以上)。如:一侧肢体原有Ⅷ级以上功能障碍的,对侧肢损伤达到同等级伤残的,可以考虑晋级评定。 (6)关节损伤假体置换术后(人工髋关节置换多见),如无明显并发症或后遗症,原则上评定为Ⅸ级残。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论述

法医毒物鉴定论述 法医毒物鉴定,是指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 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 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 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毒物的含义。什么是毒物呢?生产劳动过程 中出现或产生的能造成职工身体受损害的化学物质,称为生产性毒物。 这些化学物质一旦泄漏,操作者不慎,经呼吸道吸入或沾污皮肤,达到 一定量时,便可使操作者中毒。毒物在生产过程中能以多种形式出现; 同一化学物质在不同行业或不同生产环节呈现形式又各有不同。生产过 程中由原料到产品各个环节均容易接触毒物,如(1)原料, 如制造氯乙 烯所用的乙烯和氯;(2)中间体或半产品,如制造苯胺的中间体、硝基 苯;(3)辅助材料,如橡胶行业作为溶剂的苯和汽油;(4)成品 如农药对 硫磷、乐果等;(5)副产品或废弃物,如炼焦时产生的煤焦池、沥青;冶 炼中产生的二氧化硫;(6)夹杂物,如某些金属、酸中夹杂的砷等。(7) 其他,用四氯化碳灭火器消防时,四氯化碳与明火或灼热金属体接触 时,氧化生成光气等。当物质进入机体后,积累达一定的量,能与身体 内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变化,扰乱或破坏机体的正 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状态,甚至危机生命,这样的 物质称为毒物。毒物一词要强调有严格剂量的概念,通常是指相对较小 剂量;二是对物体的作用方式,要排除单纯物理性作用所造成的伤害。 毒物是相对的,如治疗药物超过一定剂量时可造成中毒,而剧毒物质有 的也可用于治疗。 生产性毒物可以固体、液体、气体、蒸汽或气溶胶的状态存在,还 可以粉尘、烟尘、雾等形式。其中,(1)固体 如聚氯乙烯粉尘。(2)液 体 如苯、甲苯、汽油、甲醇、液氨等。(3)气体 如氯、丁二烯、二甲 基甲酰胺、苯乙烯、硫化氢、二氧化硫等,这些化学物质常温、常压下 以气态存在于生产环境的空气中。(4)蒸气 液体蒸发或挥发时可形成蒸 气。如汽油、苯等。 (5)粉尘 如热电厂的煤尘,机械厂的翻砂的型 砂、金属除锈的石英砂和铁末尘。 (6)烟尘 在切割和焊接过程中会产 生金属氧化物烟尘,印刷厂熔铅过程中会产生铅烟。(7)雾 如喷漆时的 漆雾、电镀过程的铬酸雾等。 毒物可通过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进入体内。但是,因为呼吸道吸

法医病理鉴定与法医临床鉴定的区别

司法鉴定分类及介绍(一) 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范围相当广泛,函盖整个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将其分为十三个大类,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枝的发展,司法鉴定分类还会不断增加。现将司法鉴定分类相关知识介绍给大家,供大家学习、了解。 什么是司法鉴定? 鉴定,顾名思义就是鉴别、确定。在社会生活中,出于不同目的需要鉴定的事项很多,范围很广,涉及社会的各行各业,如古玩字画真伪的鉴定、商品质量鉴定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所谓“司法鉴定”,区别于一般的鉴定,强调是在诉讼过程中,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性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负责任的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不仅仅是科学活动,还因其服务于诉讼活动而有超出一般技术活动的法律要求。首先,司法鉴定的各个环节,包括委托、申请、检验鉴别、出具鉴定意见,以及出庭质证等都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管理规范;其次,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法定鉴定部门”、“法定鉴定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有依法出庭、接受法庭询问和作证的法律义务。鉴定结论(意见)在诉讼活动作为司法证明手段,是法定证据的一种,而且因其本身的科技内涵,对其他证据可以起到补充和强化的作用,因而在诉讼活动中备受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重视。如,公民甲将公民乙打伤,公安机关为确定案件性质而需要对乙身体受到伤害情况进行司法鉴定,如为轻伤以上,甲就构成犯罪,需要侦查、移送起诉,这是法医临床鉴定。如在案件审理中,甲的家人称其有精神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就要由法院决定是否委托鉴定机构对其有无精神病,是否在精神病状态下作案作出鉴定,这是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内容

【阅读核心】司法鉴定的内容非常多,鉴定的项目也包括多种。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通常用于刑事案件中,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 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内容是什么?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病理等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它的重要任务是解决与活体损伤有关的致伤性质、方式、工具及损伤程度、伤残等级,医疗纠纷等相关问题,为司法审判提供科学依据。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 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包括哪些项目? 1、损伤疾病关系鉴定 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 2、医疗费审查 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审查, 医疗费是伤者受到侵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中所需的费用。

3、伤残辅助用具费评定 指受害人用于购买补偿丧失了的器官功能的伤残用具的费用,如假肢、轮椅等,也称为补偿功能器具费。 4、营养费评定 指伤者需要增加额外营养品对身体补充所支出的费用。 5、误工期限评定 人体伤后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治愈体征所需时间评定, 关系到误工时间长短问题。 6、护理人员、期限评定 伤、病致残者在诊疗期间及诊疗后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的人员数量及时间评定。 7、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 8、续期医疗费鉴定 根据伤者实际情况,结合医生意见及参考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布的医疗收费标准做出科学的结论。 9、整形美容费评定 损伤后所必需的运用手术、医疗器械、药物以及其他医学技术方法对所受损的容貌或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费用。 10、器官移植费评定 是指将某一个体的器官(部分、一个或几个)用手术的方法移植到其自体体内

法医鉴定程序

法医病理检验鉴定程序 法医病理学检验对象是尸体和尸解脏器,主要解决死亡原因、死亡和损伤关系,死亡和疾病关系,死亡和中毒关系,死亡性质等问题。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 1.案件来源 主要来源公、检、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以及行政机关、社会机构、机关团体等委托的相关检验。 2.案件委托和受理 公、检、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关出具鉴定委托函;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委托的案件,由其出具检验鉴定委托函。 中心办公室受理案件时,认真检查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了解案情,并作好记录,编写检验鉴定顺序号码;认真清点送检检材,填写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法医病理检验鉴定案件,接案人员应亲自提取检验标本及文字资料。 3.检验鉴定 全套系统尸体解剖,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到现场参加工作,1名负责开颅,2名负责开胸腹腔,1名记录拍照。交通工具由委托单位提供。 送检标本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1名负责取材制片,2名负责阅片检验鉴定。 法医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损伤、中毒、疾病、非法行医等检验鉴定工作,病理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肿瘤病理、临床病理等检验鉴定工作。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需要可聘请外地专家和法医临床学专家会诊,联合检验鉴定。 4.出具检验鉴定书 一般在案件受理15-20个工作日内由鉴定人拟稿写出检验鉴定书,办公室核稿,中心主任签发,出具正式检验鉴定报告。鉴定书必须加盖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公章和鉴定技术专用章后方生效。 5.档案管理

1)文字档案包括现场勘验记录,尸体解剖记录,取材记录,照片,声像材料,计算机软盘,法医病理学鉴定书等,必要时附上案情调查记录,预审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存于中心办公室。 2)标本档案包括大体标本、石蜡组织块、组织切片等。大体标本需经福尔马林固定后保存,保存期一年。切片石蜡块存放档案柜,保存期十年(教学科研或特殊案例必须保留的除外)。标本档案存放在法医病理实验室,由专人保管。 法医临床学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一 .定义 1.法医临床学是运用临床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 2.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文证。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文证审查是鉴定人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行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 3.法医临床学鉴定是通过活体检验和文证审查,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过程。 4.专科检查是指本中心开展的临床专科检查项目,包括眼科检查、耳科检查、精神病检查等,目的是确定相关损伤及功能情况,并出具检验报告。 5.辅助检查是指鉴定人在法医临床学的鉴定过程中,就专科问题委托本中心相关专业人员对被检验人或物进行的检查。包括神经电生理检查、精神智能状态的评定、组织病理检验、DNA检验及文件检验等。 6.病历资料不全是指仅有诊断证明书或影像学报告,而无被鉴定人详细记录和影像学资料,不能全面反映被鉴定人伤情或病情的情况。 二 . 总则 1.本中心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项目包括以下类别: 损伤认定(包括损伤判定、损伤性质、致伤机理或致伤物的推断); 损伤程度 伤残程度 因果关系鉴定,包括伤与病的关系、损伤的参与度等; 其他需要鉴定的情况。 非法行医 2.鉴定人原则上应使用无创性检查方法,对于必须使用有创性检查方法的,应提前向被鉴定人说明。 3.在活体检验中,禁止使用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对涉及功能的损伤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损伤后的三个月以后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伤后3-6个月以后进行评定。 4.单纯以文证审查方式出具鉴定文书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 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受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人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文书司法鉴定 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等问题进行鉴定。 司法精神病鉴定 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2. 文书司法鉴定: 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笔迹真伪、印章印文真伪、印刷、打英复印及传真文件特征同一性、文书的制作工具及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伪钞鉴定、纸张及笔墨成份鉴定等。 微量物证鉴定: 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科学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分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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