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浅析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浅析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浅析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摘要】随着青少年犯罪的越来越低龄化,恶性化,故意化。使得当前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论。通过借鉴世界上其它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来分析我国目前的制度的合理性。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青少年犯罪;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6-0278(2012)04-097-01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我国刑法制度中确定罪与非罪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其对定罪与否具有全局性的决定作用,因此该制度从在1979年首部刑法典确定以来就一直引起广泛的争论。近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青少年恶性案件的急剧增加。使该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合理性受到了更加广泛质疑。本文作者认为应力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法理基础来分析该制度在目前的合理性。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对犯罪的认定必须遵徇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即不可主观归罪也不可客观归罪。就犯罪的主观认识方面,由于青少年自身身体的生理发育状况。其很难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严重性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因为从对犯罪认定的主客观相结合原则出发,不宜对青少的一些行为打上犯罪的烙印。所以该犯罪的主客观相结合原则是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存在的法理基础。但又该如何确定青少人的对自己行为和后果的认识能力大小了。这一直是法理方面的一个难题。目前世界各国对此也有不同的规定。就目前来说世界

上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规定。

1、实行固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这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采用的一种方式。中国刑法中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是属于这种制度。该制度的好处就是有一个固定的规定,便于执法者的操作。但近年来随着青少的发育状况和社会发展程度的进步。各国对该制度的年龄界限不断进行修改以适应本国的实际情况。人们也渐渐地认识到了这种方法的弊端。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青少年的发育情况也各不相同。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和无刑事责任年龄年龄段的制定很难做到与实际情况相吻合。

2、实行动态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即依犯罪者的精神状况来确认犯罪者是否应该对自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该制度虽然可避免上述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弊端,但目前还是只有极少数的国家实施这样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其主要原因是该方法对法官的要求过高,赋予法官太大权限。容易导致腐败和不公正的判决。就目前的社会发展水平来说并不适合该制度的实施。特别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水平的实际情况来看。应用该制度的条件还不是很成熟。

3、无刑事责任年龄概念的存在。该方法主要是通过设立青少年法庭来独立审判青少年行为。从而把青少年犯罪问题与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分开来。实施该方法的在青少年案件的判决中可以实施一些特殊的制度如果不公开判决,甚至可以有仅适用于青少的独特的法律法规。所以该制度可以更有利于青少的健康成长。但该制度的社会成本比较高,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也不是很有利用群众对

法律的认知。而且该方法还是像第一个方案中一样存在着对未成年人年龄段的认定问题。

目前世界上存在的这三种主要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方案。以第一方案应该用最为广泛,也最适合我国目前的情况但他也并不是完美的。随着青少年犯罪的越来越低龄化,恶性化,和故意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笔者认为现阶段还是应该继续实行固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度,但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国外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的发育情况不同,适当的降低或者升高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是十分普遍:英国将未成年人划分为不满10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0周岁不满14周岁减免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并分别给予不同的减免处罚;上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各州基本都加大了对少年犯罪的惩罚力度,并降刑事责任的年龄的岁数,在一些州的法庭上甚至出现过10岁的少年犯。而我国的澳门特区政府也正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综合分析我国的社会发展程度和青少年的发育情况,笔者认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应定在10~12岁之间。因为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已具备一定的作案意识和作案能力,也具备一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从刑事责任制度的法理上来讲,是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一定的刑事责任了。再者,我国首部刑法颁布至今已近30年,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和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情况变化很大,和30年前相比呈现出明显的“早熟”情况。据估算,青少年的发育情况至少比20年前提前了2~3年。根据营养学家的分析我们也

可以获得这样的信息,由于儿童的心智成熟程度明显提高,12周岁就已经是现代儿童向未成年人的转型期。加上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率急剧上升,犯罪初始年龄也越来越低龄化且暴力倾向越来越严重。未满14周岁少年犯下杀人强奸等恶性案件的案例不断增多,如果继续以14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显然已不合适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了。而且以10~12岁做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还可以让刑法与民法的责任能力相吻合。而世界上存在的其它两种刑事责任能力方案。笔者认为虽然其具有目前的方案所不具有的优越性,但其缺点也同样明显如:成本过于高昂或者实施条件还不成熟。因此目前来说还不是很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只能做为一种借鉴或者做为将来可能实施的新的刑事责任方案的准备材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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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2000.

[3]刘家深.当代刑法价值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概述 刑事责任年龄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依法确认的,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依法向国家承担的以刑事处罚、非刑罚的处理或单纯宣告有罪的内容的法律责任。那么,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已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此年龄与个人是否背负刑事责任有着直接的关系,因为人的智力与辨认能力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它往往随着个人年龄的增长而成熟稳定。目前世界各国对于责任年龄的划分有所不同,但几乎都与其认定的个人年龄成熟标准和社会意识有着紧密联系。 (一)外国刑事责任年龄概况 各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都基于本国国情。外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法律发展比较早,也比较成熟、合理。大陆法系国家,比如,意大利规定达到一定的成熟标准并具有健康的心理素质,才具有正常的理解和意思能力,不满14周岁的的人就被认定为无成熟心理意志和意识,其犯罪行为将被推定为无罪行为。保加利亚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其本人能够认识到其行为,也应当被视为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英美法系国家,如拉美国家就没有规定负刑事责任的相关年龄。然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的上限和下限。 (二)我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前三分法 我国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在历史上一直有发展,并被记录下来。在奴隶制社会时期就规定了对年老者和年幼者取消刑罚处罚的刑事制度,而处罚体现在物质生活上的减少供给。例如,一位90岁的老者按照当时规定每月由政府送衣食用品,当其违反刑律时会免除其刑罚但也随之降低其生活标准。到了唐朝,刑律得到完善,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更加系统化:年满15周岁至80周岁为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不满7周岁或已超出90周岁为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其余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这样的划分方式对我国近现代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有着深远影响。 (三)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简述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在追究不同年龄阶段的犯人时,其力度是不一样的,年龄越小的犯人所受惩罚相应会小一些,目的是为了其能在

我国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资料

1.相关法律法规 ●刑事责任年龄:(古典)不决定行为人是否成为犯罪主体、是否构成犯罪,而仅仅影响 行为人的刑罚轻重大小;(近代)也反映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1979年第一部《刑法》中规定,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下。 ●四个阶段: ? 1 无刑事责任能力,14周岁以下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 管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情节恶劣程度,都不认为是犯罪,排除了不满14周 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构成犯罪从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 2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段,14~16周岁 ◆只对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6周岁 ? 4 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 ●原因:从我国的情况出发, 不满14 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 生理和心理发育都不成 熟, 因而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不将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作为犯罪处罚。 ●刑罚的目的??? 刑罚是预防未然的犯罪。刑罚的一般预防首要对象是潜在犯罪人 ●理论依据:1985 年, 在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少年 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指出:“各国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 负刑事责任的最小年龄差别很大。现代的做法是考虑一个儿童是否达到负刑事责任的精神和心理要求, 即根据孩子本人的辨别和理解力来决定其是否能对本质上反社会的行为负责。在承认少年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 该年龄的起点不应该规定得太低, 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 2.各国法律比较 ●起刑年龄 ?加拿大刑法规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也就是12周岁的小孩子就需要对 自己的行为负责了。 ?德国刑法典第19条规定:“行为人行为时未满14周岁者无责任能力。” ?日本刑法第41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的行为,不处罚。”日本原来的少年法对 未成年人处死刑规定了例外,但是现行的少年法第51条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少 年不能判处死刑,相当于死刑的,判处无期徒刑。而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50条更 将此规定为,当死刑减轻时,减为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惩役或者禁 锢。 ?韩国刑法第9条规定:“未满14岁人之行为,不罚。” ?意大利刑法第97条规定:“行为时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无责任能力。”第98条 规定:“行为时已满14岁,尚未满18岁而有辨别意思之能力者,为有责任能力人, 但应减轻其刑。” ?巴西刑法典在总则第3编第23条刑事责任中规定:“凡是不满18岁的行为人不负 刑事责任,可按特别法规定处理。” ?印度刑法典在第四章一般例外第83条规定:“7岁以上满12岁的儿童,在不具有 判断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能力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西班牙的起刑年龄刑法规定为16岁。 ?葡萄牙起刑年龄刑法规定为16岁,而刑事成年的年龄定为21岁。

刑事责任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采用了四分法。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则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赔偿责任一般应当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承担。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 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与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刑事方面法律有关以年龄分阶段承担责任的规定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这说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是根据公民政治生活行为的年龄标准来确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来说十六周岁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达到初中毕业了,参加生产劳动或其他工作了,但这种劳动或工作,其劳动收入必须成为本人主要生活来源的,否则,不能视其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二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称为可以独立进行部分民事活动能力的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这是考虑到一些间歇性精神病人可以认定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在不发病期间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有效的。 第三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称完全没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力人,这种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因事故造成的脑功能受损,神志不清,或老年性痴呆神志不清的人。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初一十七班学生向天然家长商薇

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一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三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因为刑事犯罪责任年龄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之一,所以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从中国的刑法规定来看,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那么具体来说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另一方面,划分刑事责任年龄的目的是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把握追责界限,那么如何适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一、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划分: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这是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要负某些犯罪的刑事责任。这是负相对的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3、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二、如何适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达到16周岁年龄的人犯罪,将负担的是一种完全的刑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基于已满16周岁的人一般心智和体力皆已成熟的考虑而作出的推定规定。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与上面所提不同的是,这里所应负的刑事责任年龄,是相对的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就是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仅是犯上述犯罪行为时才负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里也应注意,这个年龄阶段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当今中国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当今中国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在未成年人犯罪趋势低龄化和手段残忍化的国情下,当今中国是否应该降低刑责年龄成为我们讨论的话题。开宗明义,定义先行:当今是指一个时间跨度,应该代表了一个价值倡导,而不是立即达到效果。刑责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而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降低刑责年龄是指从目前的14周岁降低到12周岁。我方今天讨论的标准是:在低龄未成年人的行为已经产生较大社会危害性的国情下,降低刑责年龄是否符合法律的公正性和更好的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我方将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述第一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得到提升,降低刑责年龄能更好的体现法律规定的公正性。人在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受到两方面影响,其一是人的智力成熟程度,其二是社会知识发展制约。根据1979年刑法制定时的国情,当时的人认为14岁以下的人处于心理和生理不成熟的阶段,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法律给予他们一定的宽容,不追究其犯罪责任,这是体现了法律规定的公正性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心理生理成熟速度加快。专家表示现今国人的心理生理成熟年龄从14周岁降低到了12周岁左右。而且据十二届全国人大民法总则审议草案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降低。草案降低年龄下限标准主要就是根据现今未成年人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均有所提高来决定的。再者我国的基础教育水平较过去也得到提高,并且网络的发展极大的扩大了知识的来源,普法率较过去也得到很大的提升,据中国普法网显示全国大部分城市普法率已超过80%。这些都使社会知识发展的制约减少。所以就目前国情来看,未成年人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已然提高,那随之刑责年龄也应下降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第二,降低刑事责任可以更好的保护受害人权益。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逐渐增多且作案手段呈现凶残化特点。例如著名的西渡杀人案件,黑龙江赵力宝案,杭州少女被杀碎尸案,这些犯罪行为达到了刑法的标准,但这些事件的最终结果都是由于年龄未到,法院也只能判定不予追责或者只是给予简单赔偿,据调查50%的受害人在判决后仍继续上访,但最终结果也只能是不了了之,受害人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受害人作为中国的公民,法律应保护其权益。法律是宽容而不是纵容,只有给予施暴者惩罚,才能更好的保护受害人权益。再者,刑法作为法律的底线,严厉程度和处罚力度是最强的,因而具有强大的威慑性,降低刑事责任对未成年来说是一种无形的压力,在未成年人有犯罪意识时可以给予警示,尽可能打消犯罪念头,这也可以更好的保护潜在受害人的权益。 最后,我方所说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并不是意味着简单的扩大打击面,孤立的进行调整。比如在判刑时,可以借鉴英美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根据犯罪性质进行惩罚。惩罚之后也可以通过完善的前科消灭制度和档案封存制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给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创造条件,从而达到“惩戒,教育,挽救,改造”的目的。 法律不能包治百病,但适时调整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更显因时制宜,因此,我方坚定的认为当今中国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33W刘海燕2P—浅谈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浅谈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刘海燕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刘海燕,女,1983年生,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员 内容提要: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由一国的经济文化状态,社会风貌等因素决定的。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的规定是对1979年刑法的沿用。考虑我国社会30多年来翻天覆地的变化,和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急剧严重,应当适当降低中国现行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未成年人必定不能等同与成年人,他们的可塑性强,偶然性犯罪多,所以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时,我们要采取相关的辅助措施保证降低责任年龄后对少年罪犯的保护。 关键词:刑事责任最低年龄适当降低 刑事责任是指组织和个人触犯刑律,实施了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责任。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意志自由,而这种意志又取决于后天培养的个人辨认和自我控制的能力。这些能力的培养是由个人的年龄,生理精神状态等因素决定的,其中年龄所起的作用是最直接最显著的。每个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根据该国的社会状态以及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下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长特点而确定的,这个年龄的应当符合该国家的实际国情。 一、刑事责任年龄发展的历史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发展不同,未成年人的成长状态也会各异,所以各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各个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政治、经济、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发展也会不同,所以即使是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印度,英国,法国,日本等国或者这些国家本身在自国的不同时代都各有各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而在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古来就有。在《周礼》、《汉书﹒刑法志》、《唐律》的《名例律》、《大清新刑律》中也都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我国1979年颁布的首部刑法中,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即未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是符合制定时的国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十几年间,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一直很低。当时14岁以下的少年在当时的社会状态下身心发育很不成熟,无法真正的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意义。而且,这些少年受到不良影响的机会不多,不容易犯罪。新中国刚刚成立之时,我国社会治安在这段时间里总体趋势良好,各种刑事案件呈急剧下降的趋势。在这样的社会形势下,社会上发生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大案,恶性案件极为罕见。所以确定14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当时的社会状态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情况。 二、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原因及现状 我国1979年颁布的首部刑法中,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符合当时历史及国情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社会基础和物质发展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改

刑事责任年龄案例

刑事责任年龄案例 案例1:魏春峰,男,15岁。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抢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4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获并被逮捕。 [问题]对魏春峰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分析:对魏春峰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一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理由是: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本案中,魏春峰实施了抢劫和脱逃两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在量刑时,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2:杜长江,1983年生。韩仲学,1983年生。杜发家,1983年生。1998年4月8日深夜11点半,杜长江、韩仲学、杜发家三人趁着酒劲儿翻墙进入某市职业中学校内,持刀闯入女生宿舍304室,先对陈某等5名高一女生进行亵渎,后又轮奸了女生蒲某。女生张某在反抗时被杜发家用缝衣针猛刺75针。此后,三名罪犯又闯入301室,对其中的4名女生施以暴行。此外,三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同时,还从被害女生处抢劫90余元钱。直到次日凌晨3点多钟,因为学校教职工被女生宿舍传出的叫声惊醒,闻声赶来查看,三人才翻墙而去。 [问题]对本案三名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 分析:对本案三名行为人不能适用死刑。理由是:三名行为人所犯的是强奸罪,且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此情节的强奸犯罪,可以适用死刑。但是,三名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都不满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因此,三人的年龄都符合我国刑法禁止适用死刑的条件,依法不得对其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案例3:贾某,男,生于1985年1月13日,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1998年1月20日,正值学校放寒假,见本班女同学某甲独身一人在教室,遂起歹念,将其骗至防空洞进行猴亵,某甲进行反坑,并说要告诉老师。贾某害怕事情被老师知道,遂用砖头猛击某甲的头部,致某甲颅内出血,当场死亡。 [问题]贾某故意杀人行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分析:本案中,行为人贾某生于1985年1月13日,其行为时为1998年1

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教学文案

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 刑责年龄

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谢谢主席: 大家好! 今天我方观点为,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是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责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必须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中国普遍认为16岁以上即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该为自己所有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降低,则是必须列入刑法规定全国统一实施。今天我方讨论是否应该降低刑责年龄的标准是:降低刑责年龄是否符合中国国情且有利于解决青少年的犯罪问题。我方将从以下观点进行论述 首先,我国现状良好,并不亟待降低刑责年龄。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显示,在2010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79641件,共处理犯罪人数1006420,其中18岁以下有犯罪行为的人数为68193,占犯罪总人数的6.77%:2011年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占全国犯罪人数的6.40%:而到2015年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占全国犯罪人数的 5.92%。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降低表明未成年人犯罪得到了有效控制,整体往好的趋势发展。再看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谋财这一方面。侵犯财 产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0%以上。在罪名统计中,“抢劫”近60%,“盗窃”近20%。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大多也是激情之下产生的,可以通过民事赔偿对被害人进行补偿。所以我国现状并不急需降低刑责年龄。 其次,当今中国缺乏降低刑责年龄的法律基础,降低刑责年龄法律上阻力大。 从立法方面来说,我国现今16岁的刑责年龄的订立是考虑到了我国的《劳动法》和《义务教育法》。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中提及儿童应该6岁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改革之当为性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改革之当为性 论文摘要1997新刑法颁布并适用,纵观新旧刑法典,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之变更几近于无。然于客观事实而言,我国青少年犯罪率不断攀升,未成年犯罪逐步呈现低龄化发展态势,尤其就校园霸凌事件及校园帮派违法行为而言,学校与家庭教育单方面努力局限性明显,在社会管理层面上,法律之管控矫正效力又受相关款项本身约束。故本文将以校园内犯罪行为为切入点,着重论述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改革之当为性。 论文关键词校园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 一、紧迫的现实危害 (一)变本加厉的校园犯罪行为 2015年7月初,一则来自于“廊坊在线”等微信公信号的求助信在家长中迅速流传,这则微信以“少女被脱暴后,单亲母亲恳求……,大家帮帮她吧!!”的求助信为题,并附多张少女被脱衣凌辱殴打图片,迅速引起“围观”。事后该女生内心异常脆弱,竟将自己眉毛剃光。 7月4日,贵州省纳雍县15岁的郑某被同校学生拉出校外暴打致死;10天后,江苏省泗洪县初二学生小博补课返校途中,倒在了血泊里……据媒体报道,2014年初至今,全国类似霸凌事件、有视频图像的就超过20起。校园霸凌事件正愈演愈烈,不断有触目惊心的新闻、照片、视频浮出水面,然而这些仅为我们能够了解到的,可想而知,于我们耳目不可及之处,仍有多少青少年正深受其害。 未成年人正当于身心发育之美妙年华,敏感而脆弱。处于青春期的他们即便遭遇霸凌,出于强烈的自尊心,鲜有向家长、学校揭发的举动。身体的伤害,心灵的摧残,终将引致他们对于社会的消极与悲观。始作俑者反因其隐忍变本加厉,借法律之护伞,肆意通过网络炫耀自己“功绩”。此刻,滞后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似乎已成囚困正义之牢笼。 (二)校园犯罪行为的犯罪性——以霸凌为例 挪威学者Dan Olweus则将校园霸凌定义为:一名学生长时间并且重复地暴露于一个或多个学生主导的负面行为之下霸凌并非偶发事件,而是长期性且多发性的事件。简单就其定义而言,霸凌即为一种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危害性质,反复多次进行危害行为(大部分),往往引发被害人身体或心理上实质性危害结果之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校园霸凌行为被排除犯罪之事有绝大部分是主体要件,即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校园霸凌事件回归本身而言,对行为人和被害人都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危害结果,被害人不言自明,而行为人借助法律规避刑责之行为无疑是向世人宣告其行为不受处罚、不为犯罪,助长校园黑暗势力之嚣张气焰,引诱更多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人和限制负刑事责任人利用自己身份而不顾行为后果。以往,霸凌行为不敢声张,埋伏在校园暗处,如今,拍照录像传于网络者大有人在,不能说与行为人知晓自己不需承担刑责完全无关。就社会影响力而言,青少年是未来社会的支柱和风向标,公众舆论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关注度更高、反响更强烈,其危害行为引发之危害后果注定也是更严重的。 其次,就刑事违法性而言,在排除主体要件的基础上,很多案例确实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观上,存在故意伤害、抢劫甚至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存在受害人财物被抢劫,身体受到轻重不等的伤害甚至死亡等具体危害结果及客观存在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危害行为。客体上,这些不法侵害行为大多具有明确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强烈且消极的社会影响及其附带给所有可能遭此情形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阴影将是无法计量的。

结合我国当前犯罪低龄化趋势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探讨

结合我国当前犯罪低龄化趋势对刑事责任 年龄划分的探究 摘要: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稳定发展时期,进入了信息化和网络化时代,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的产物。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呈现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手段残忍化等特征并且反复性大、重复犯罪率高给社会的安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青少年犯罪低龄化是由于多个问题综合造成的,但从法律层面加以分析,主要是在规制青少年犯罪的立法上存在一定的缺陷,笔者将从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这一角度进行探究,来浅析青少年犯罪低龄化这一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低龄化刑事责任年龄刑罚 一、现阶段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据2007年的统计数据,青少年犯罪已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青少年犯最案件总数的70%,在整个青少年犯罪中18岁以下的犯罪达80%以上。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的热点问题,更甚者,由于不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比如《扬子晚报》一则消息,一个少年惯偷受审时说:“到16岁,就不在作案了。”类似案件不胜枚举。看到这则报道,不禁打了一个冷颤,如果犯罪分子都像他这样所想,我们的国家将会变成何样?这只是前些年的数据,相信近几年的数据更会让人触目惊心。 究其青少年犯罪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家庭教育的缺失: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部分家长越来越重视满足孩子的物质生活需求而忽视了孩子的精神需要。一些家长对于孩子过分的溺爱,使孩子们养成了骄横、狂妄和贪图享乐的不良习惯。再加之一些家长有吸烟、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使孩子们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加以错误的诱导,久而久之形成了不良的生活习惯。第二、学校德育的没落:在现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下,教育也染上了功利化的顽疾,大部分学校已经忘记了教书育人的宗旨。教育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而当下确是“一智独大”,老师评价好学生的标准就是成绩好。对于调皮捣蛋的“差生”认为是“害群之马”,将其劝退,开除或是勒令退学,过早的将正在接受教育的青少年推向社会,沾染不良的社会习气,学校丢弃了对学生进行德育,法制教育以及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社会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光荣使命。第三、社会大环境的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在进一步的被西方社会观念所影响,见利忘义、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等社会恶习不断侵蚀当今的中国社会。给正在形成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青少年以巨大的冲击和影响,一些经不起诱惑的青少年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网络化的今天,信息良莠不齐,青少年又缺乏辨别好坏的能力,使得一些青少年被市场上传播的淫秽暴力三俗文化所引诱,沉迷于低俗文化,网络虚拟空间而不能自拔。加之社会对青少年教育、管理上的漏洞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没有落到实处,救助措施不完善,是致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第四、社会道德教育滞后,青少年思想意识不强,辨别能力差:虽然社会上已经开展了多年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但实施力度不够,又存在形式化和口号化等一些问题,收效甚微。没有真正的激起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青少年缺乏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不能够分清罪与非罪。据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者素质较低,辨别是非能力较差,其处世的无知性和盲目性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坏人拉拢、利用,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意气用事,不计后果,很容易走

应该降低刑责年龄一辩稿

当今中国应当降低刑责年龄 谢谢主席,大家好。很高兴在这里与对方辩友进行讨论。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当降低刑责年龄。 今天我们之所以把年龄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因为年龄是人的自然属性,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人的心理逐渐成熟,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呈递进式增强,年龄因素和人的责任能力形成了天然不可分离的关系。犯罪是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者在其意志和意识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而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取决于行为人的智力和社会知识的发展程度,而这些因素与人的年龄是紧密联系和一致的。我方提倡的降低刑责年龄并不是说提出一条更低的年龄线来取代现在的14周岁,而是面对一个低于十四周岁的实施犯罪的孩子,如果他犯下罪行是明确出于恶意,有目的的进行犯罪,那么我们就应该用刑罚让他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首先,降低刑责年龄有利于遏制犯罪年龄低龄化趋势。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青少年实施犯罪甚至犯下杀人强奸等恶性案件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一份来自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发生犯罪行为的人中,低于14岁的人所占比重逐年提升,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在我国1979年颁布的首部刑法中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迄今该规定已经沿用了37年,其合理性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根据法律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犯罪行为人,都不负刑事责任。法律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或许出于未成年人特殊的心理、生理状况,以及其主观认知不成熟,以此来保护未成年人。法律规定虽具有良好的初衷和目的,却在现实操作中遭受了质疑和诟病。未成年人犯罪呈高发态势,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事实,现行刑事制度对少年犯罪强调了保护,但如何不骄纵未成年人之恶,显然缺乏有效的兜底手段。近年来低龄犯罪案例增加,一些低龄化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如无法受到法律惩罚,不仅有违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反而可能产生反作用。 再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有利于教育、改造和挽救有罪未成年人。对于低龄少年犯罪予以一定限度的严厉惩罚,从某种程度上胜过和颜悦色的说服教育。未成年人从小就应知晓,人人都应为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从而迫使其学会有效约束自我。同时也可避免涉案未成年人家长从法律宽容中放松对子女的教育。在很多暴力性案件中,我们常常看到行为人都未满14周岁,如果总是因为年龄小而不追究刑责,无疑就是对这些未成年人的放纵。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当今中国应当降低刑责年龄。

浅谈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

目录 摘要 (2) 引言 (3) 一、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3) (一)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的考虑因素 (3) (二)我国刑法典第17条之规定 (3) 二、其他国家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4) (一)世界各国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4) (二)国际对刑事责任起刑年龄的争议 (4) 三、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原因分析 (5) (一)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和认知能力的提升 (5) (二)未成年人犯罪率攀升并呈低龄化趋势 (5) (三)现行刑法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存在问题 (6) (四)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有利于体现公平,保护未成年人 (6) 结束语 (7) 参考文献 (8)

摘要 近三十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日趋早熟,思想观念也愈加复杂,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依据的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长状态已发生了巨大变化,成熟期较之33年前至少提前1至2年。并且,现阶段社会犯罪低龄化也在逐年递增,在现实中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已非少见。因此,适当降低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用保障公平,并一定程度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

引言 犯罪低龄化已成为全社会广为关注的问题。重庆市高院曾在2009年公布出第一份未成年人犯罪“白皮书”。其中数据显示,重庆市市未成年罪犯人数已从1998年的1187人上升至2008年的2469人,上升比例高达108%。未成年人犯罪的恶劣程度、行为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均明显加重,其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占60%以上,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也越来越低。从文化程度看,文盲及小学文化程度的约占20%,初中文化程度的约占60%。白皮书预测,今后重庆市未成年人犯罪仍将呈持续上升趋势,五年后上升幅度将超过12%,十年后将上升27%。此外,笔者曾见有网友在虎扑体育网上发起的一个名为“中国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投票,其中“应该降低”的支持率高达90.6%。由上可见,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适当降低已是大势所趋。 一、我国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之一,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的考虑因素 近现代世界各国刑法立法中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各有不同,但一般都是根据本国少年儿童的实际情况和同犯罪斗争的需要,根据一个人从不具备到部分具备,再到完全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逐步发展过程中,把责任年龄划分为几个阶段。我国刑法根据我们国家对少年儿童的危害行为一贯实行的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的情况等实际出发,并适当借鉴别国的立法经验,考虑刑法的世界发展趋势,在刑法典对责任年龄作出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二)我国刑法典第17条之规定 我国刑法典第17条中对责任年龄作了较为集中的规定,其具体规定如下: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处于该年龄阶段的人只有犯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问题的感想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问题的感想 随着社会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规定已经不符合当代国情,许多12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正如所说,犯罪低龄化目前已成全球性的严重社会问题,由于未成年人有着独特的身心特点,未成年犯罪人又往往成为成年犯罪人的来源和后备军,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便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刑事法律关注的焦点。 首先,要研究这个问题,就要弄明白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核心问题分析中可以得出: 未成年人的年龄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一般来说,只有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才有可能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刑事责任能力。 其次,搞清楚这个概念后,我们就要对于这个问题展开讨论,立足于现状,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据报道,从1998年到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平均下降了2岁,由17.6岁降为15.7岁。以江苏为例,10至13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到70%。最近在深圳的一次调查也显示: 少年犯罪中实施严重危害行为的始发年龄最小从10岁开始,较普遍的是 十二、三岁。由于他们都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这个年龄段的犯罪率正在不断上升,所犯罪行也越来越严重。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是十分必要的(以上数据出自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孙振江)。面对这个现状,如果还是按照以往的规定,对于那些未满14周岁但心智已经足够成熟到辨认自己的行为的未成年人不给以法律的制裁,势必会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也不利于未成年人教育。可是根据问卷调查,有些参与者认为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他们认为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期,在许多方面都尚未完全成熟,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受外界影响,可塑性

我国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资料

1. 相关法律法规 刑事责任年龄:(古典)不决定行为人是否成为犯罪主体、是否构成犯罪,而仅仅影响 行为人的刑罚轻重大小;(近代)也反映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1979年第一部《刑法》中规定,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下。 四个阶段: 1无刑事责任能力,14周岁以下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 管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情节恶劣程度,都不认为是犯罪,排除了不满14周 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构成犯罪从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段,14~16周岁 只对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6周岁 4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 原因:从我国的情况出发,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生理和心理发育都不成 熟,因而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法不将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作为犯罪处罚。 刑罚的目的??? 刑罚是预防未然的犯罪。刑罚的一般预防首要对象是潜在犯罪人 理论依据:1985年,在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少年 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指出:“各国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负刑事责任的最小年龄差别很大。现代的做法是考虑一个儿童是否达到负刑事责任的精神和心理要 求,即根据孩子本人的辨别和理解力来决定其是否能对本质上反社会的行为负责。在承认少年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该年龄的起点不应该规定得太低,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 2. 各国法律比较 起刑年龄 加拿大刑法规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也就是12周岁的小孩子就需要对 自己的行为负责了。 德国刑法典第19条规定:“行为人行为时未满14周岁者无责任能力。” 日本刑法第41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的行为,不处罚。”日本原来的少年法对未成 年人处死刑规定了例外,但是现行的少年法第51条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少 年不能判处死刑,相当于死刑的,判处无期徒刑。而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50条更 将此规定为,当死刑减轻时,减为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惩役或者禁锢。 韩国刑法第9条规定:“未满14岁人之行为,不罚。” 意大利刑法第97条规定:“行为时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无责任能力。”第98 条规定: “行为时已满14岁,尚未满18岁而有辨别意思之能力者,为有责任能力人,但应减轻其 刑。” 巴西刑法典在总则第3编第23条刑事责任中规定:“凡是不满18岁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 任,可按特别法规定处理。” 印度刑法典在第四章一般例外第83条规定:“7岁以上满12岁的儿童,在不具有 判断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能力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西班牙的起刑年龄刑法规定为16岁。 葡萄牙起刑年龄刑法规定为16岁,而刑事成年的年龄定为21岁。

论刑事诉讼中的的回避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摘要]回避制度源于西方的“自然公正原”则,它的的价值在于追求工序的公正,是为了当事人不因与案件有厉害关系的相关人员的个人情愫,而得不到公正的对待。这项制度可谓攸关审判的公正性,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已有相关规定,但是其仍有不足之处,仍需进行改善。关于回避的主体,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仍有欠缺。 [关键词]回避制度,回避主体,法律中的不足,改善立法 一、回避制度的概述 1.回避的概念 “回避”一词的英文是“abstention doctrine”,法文为“se retirer”,德文为“Abwendan”或“Zurückzienhen”。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案件厉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1]。也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其所承办的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因而不得参加该案件的审判、检察、侦查等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2] 回避制度来源于西方“自然公正”原则的理念,它的价值追求是程序公正,“自然公正”原则要求任何人也不得担任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否则由他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备法律效力。亦可以通俗易懂的理解为“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当然此处的“法官”并不仅仅指的是法官,只要与案件利害关系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应该属于回避的对象之列。 司法是为了达到公正的效果,而为了确保其公正就要在诉讼过程中保持中立。保持中立就需要做到利益的规避和祛除偏见。 2.我国所规定的回避范围、理由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 之不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首先,我们先来分享一个案例。 13岁男孩赵力宝在强奸14岁女孩明芳后,因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被释放。后明芳亲属将赵力宝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赵力宝不负刑事责任,但向被害人赔偿各项费用共计9000余元。但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力宝夜闯被害人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亲杀害。 这样的一个案件在社会中,在网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反响,人们在热议这个问题的同时开始反思一些问题,其中就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引发了无数人的争议。 通过这样一个案例,我们也不由联想到现在社会上青少年犯罪越演越烈的问题,很多人再从青少年相对早熟的情况中,一些人就提出了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样的相关刑法修改。 但是,当这种社会热点案例过去以后,我们是否可以静下心来,用一种相对而言客观的眼光来看待这个问题。现代媒体的高度发达,在当某些社会问题发生的时候,会无形中无数倍的扩大其某一方面的影响,在推动某些关键领域的发展确实尤其不可忽视的能量,但是对于法律这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社会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东西的时候,我们应当抱以

极度严谨的态度来面对,当你因为极个别案例中极个别罪大恶极的行为,因为此而忽视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时候,是否是对于大多数人的不公平。 我国法律中将14周岁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的起始点,即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管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情节恶劣程度,都不认为是犯罪,排除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构成犯罪从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这是从1979年以来,我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对于本国儿童发育状况、地理气候条件、教育发展水平及刑事政策等等各方面综合因素考虑之后确定的14周岁作为起始点,是有其必然的合理性以及必要性的,在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大背景下,在基本社会各方面条件还没有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保持一个稳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团结的。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有好又快发展的。 我们是不可否认,相对于20年前我们青少年的发育状况有了一定程度上的提高,但是身体的发育程度,是否与一个人的行为能力有非常直接的关系,我想我们应当考虑到的因素还应该更全面一些。 再来分析一下前面案例中的一些问题,细心一点的话我们会发现,其中的赵力宝和明芳都是辍学在家的孩子,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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