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1. 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重视统治者 对智慧的运用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浸透着 对法律的 推崇 。但二者都是都是强调理性的作用,只是通过不同的治理手段而达到理性的目的而已。 柏拉图的人治思想 柏拉图《理想国》中一个核心观点便是主张贤人政治,即“哲学王”统治。这种统治的 基础是学者所设想的知识精英统治社会的理想。 柏拉图的贤人政治, 主要依靠哲学家的智慧 治理国家。 《理想国》 反复强调这种贤人政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而忽略了法。 柏拉图认为, 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同志具有很大优越性,法律远不能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比。 推崇人治,轻视法律是柏拉图早年的思想特征, 但柏拉图并没有完全否认法律的作用能够 或根本不要法律,柏拉图在以人治思想为特色的《理想国》中也论述法的问题。

但在柏拉图的晚年时期, 它的法律思想开始转变, 由于统治国家具有最高才智的人难以 找到以及实践中的挫折, 他又提出了法治, 并认为“法治国” 是统治人类的第二等好的选择。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认为,政治学是研究公共的善,而为了实现公共的善,单靠教育是 不行的,因为人的本性只考虑个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所以必须有法律来制裁或者惩罚 人们的不善行为。 柏拉图后来

论述的法治理论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 的关键 是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

权威, 如果统治者可以不受法律制约, 么不管在这个国度里有多少法律,也

谈不上什么“法治”。法治的 仅要有法可依,还要做到人人自觉守法。普遍的

守法观念是实现法治的

总的来说,他前期重视人治,后期重视法治。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 法治,一种治道,其源头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尤其是雅典的民主式的 城邦政治体制。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 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 他 对法治思想和理念的贡献在于: 首先, 他是提出法治优于人治的法治理念的第一人。 其次, 他还最早提出并阐述了 法治的两大要素——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 。在其经典著作《政治学》 里,他给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 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而良好的法律是法治而 前 提。这其实也是法治的 两个基本属性 :法治之法应是良法, 法应具有至上的权威性。 专制政 体的法律是 “恶法” ,服从“恶法” 不能称作坚持法治, 亚里士多德坚持柏拉图 “恶法非法” 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具体体现在立法、执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之中。国家的执政人 员要严格实行法律, 要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他在《政治学》中对比和权衡了 法治和人治的利弊, 认为法治优于人治的地方在于: 1. 法律是经过众人的经验审慎考虑后制 定的; 2,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有公正性; 3. 法律具有稳定性; 4,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 有明确性 5,人治容易误国家大事 6, 时代要求实行法治。

亚里士多德主要强调了 法与道德 的关系。其观点是: 法治之法应具有特定的道德价值。 首先,法治之法应以理性为基础。其次,法治之法以善为其终极追求。次,法治之法以民主 意志为其基本品格。

思考 柏拉图构思的是由哲学王实行人治的理想国家; 亚里士多德则倾向于由中产阶级实行法 治的国家。 柏拉图追求理想化的精英统治, 而亚里士多德虽未完全放弃贵族的统治方式, 但 他更加诉诸多数人的较温和的民主统治。 柏拉图主张哲学王的人治方式, 是因为他们为只有 哲学王才能懂得怎样治理国家的道理, 所以柏拉图实际上强调的是理性 (知识) 是统治的基 础。亚里士多德强调要重视法律 ,也是因为法律是按照理性来规定的 ,是以知识为基础的。所 以他们两人所强调的实际上都是理性。重视理性的作用 ,这是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 ,再到亚里

士多德的一贯主张 。

柏拉图称, 法治 甚至可以以言代法, 那 基础 是节制。以法治国不 前提条件 。

三,古罗马关于法学的定义、思想与我国律学特征的差异 所谓罗马法,一般乏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所谓律学,也称“形名律学”,又称“形名法术之学”,是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 注释的法学。

两者之间的 相同 之处在

于 : ( 1) 从产生到发达都经历了一段漫长的

过程 就。( 2)

两者都是在对颁

布的法典进行解释的基础上产生的

( 5) 两者的优秀成果都由后世王朝系统的编撰而流传至今 。 产生魏晋南北朝律学与古罗马法学的地理环境不同 , 前者处于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 , 主要 处理的是一种国家与家族 ; 而 后者处于一种

开 , 从而拥有了一种民主的精神 , 又由于 , 进而这种追求平

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传统 : 中华法系重刑轻民 , 而罗马法系的民法却很发

达 。中华法系从其 源头开始就走的是一条 专制色彩很浓 的路, 而古罗马

时代 虽然也有专制 的时期 , 但是民主 的精神一直没有湮灭 , 近代以

来 , 更成为西方世界法治的主要理论滥觞。 此外 , 就魏晋南北 朝律学与

古罗马法学本身而言 , 前者只是一种附庸之学 , 后者却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一.中西方的法律观念差异 : 传统的中国法律观念以“刑”为核心和内容,西方则是建立 在权力之上的。二 .法的本位上的差异 :中国已集团为本位,西方以个人为本位。 性差异: 中国公法文化(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解决非刑式问题) 法的发达)。四 .价值取向 :中国无讼,西方正义。五 .思想:西方, 究,并产生一代代的思想家,他们把公平和正义视为法律的生命。 治地位,儒家思想中法律没有独立价值,产生了“德主刑辅”观念。

自然法学派 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 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 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 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 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 〔国家立法者〕 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 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 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自然法的权利, 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 也就是说由人 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 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 可演绎出某些法则, 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 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 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 “天赋 ”权利的色 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 等、秩序

, 并非一蹴而 , 法典的颁布是产

生律学与法 ( 4)

两 , 统治阶级转而信崇玄学、佛学与基督教 , 寻求一种精神上的慰 学的前提条件。 ( 3) 两者的发达都是有赖于当时的统治阶级相对地重视法的作用。 者的

衰落都是由于政治腐败 籍而排斥法的作用的结果。

两者的 不同 之处在于 : 一种相对闭塞的环境中 , 之间的关系 , 重视刑事法律的震慑作用以期达到保护政权长存的目的 放的环境中 , 一开始就汲取古希腊先进的法学思想 商品经济发达 , 遂产生了重视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 等、权利的民法精神影响到政治 , 由此产生了一种重视民事法作用的古罗马法。 这导致的

三.本质属 ,西方私法文化(民法和商 法律作为一门独立学问研 中国, 儒家思想一直占统 坚持正义的绝对性, 相 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

四,从不同角度,不同流派对法律本质定义的看法,并说所自己的认识或自己 认为法律应该是什么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

1)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 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 是“理性”的反映 。

2) 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 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3) 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4 )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 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 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 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

1) 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 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 法。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 值得研究。

2) 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3) 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至

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 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 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 良与恶的问题。“恶法是法”。

4) 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

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 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 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

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3、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社会法学派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引进到法学领域, 并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

1) 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

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 律规则,而是

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 2) 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 关所制定和

实施,在没有国家的时候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 3) 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而是由规则、原则、政策 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单纯的一种规则。

4) 法律不仅是一个规则体系,还是一项过程和事业。

一、 神意说 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神的智慧是一切法律的渊源。上帝是万物的创造者,又是 智慧的化身。神的智慧本身具有法律性质。

二、 理性说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指出:法是最高的理性;理性在人类智慧中稳定而充分发

展之时,就是法律。 五大法学家之一的盖尤斯更明确的说: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

并得到全 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就是万国适用的法。

三、 主权命令说 英国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说:国法对每一个臣民来讲,是那些由国家通过

口头、文字或其他足以表示意志的方式下达给他的规则,

离开主权权利的命令, 便不可能有 是与非、正义与非正义 在社会中研究法律, 多种复杂的要素构成,

四、 意志说 法国思想家让卢梭指出:法律是人民自己的意志。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 的意志

五、 自由说 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法就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 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

黑格尔指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 由意志的定在,就是法;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六、 事物性质说 来的必然关系。 七、 民族精神说 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

识的体现。

八、 利益说 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强调法的目的,认为:法是以强制作为保障的社会目 的的体系。 法国学者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 事物的性质”就是法的精神

德国历史法学派学说,其创立人卡尔冯萨维尼指出:法是民族的精神、民

物理学家生平简介

物理学家生平简介 焦耳生平简介 焦耳(J.P.Joule,1818.12─1889.10)──英国曼彻斯特一位酿酒世家的儿子,业余科学家。致力于热功当量的精确测定达40 年之久,他用实验证明“功”和“热量”之间有确定的关系,为 热力学第一定律(first law of thermodynamics)的建立确定 了牢固的实验基础。 安培(Andre-Marie Ampere, 1775-1836) 法国物理学家,电动力学的创始人。少年时期主要跟随父亲学习技艺,没 有受过正规系统的教育。安培自幼聪慧过人,对事务有 敏锐的观察力。他兴趣广泛,爱好多方面的科学知识。 1799年安培开始系统研究数学,1805年定居巴黎,担任 法兰西学院的物理教授,1814年参加了法国科学会,1818 年担任巴黎大学总督学,1827年被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 员。他还是柏林科学院和斯德哥尔摩科学院院士。 安培是近代物理学史上功绩显赫的科学家。特别在电磁学方面的贡献尤为卓著。从1814年参加科学会开始,在以后的二十多年中,他发现了一系列的重要定律、定理,推动了电磁学的迅速发展。1827年他首先推导出了电动力学的基本公式,建立了电动力学的基本理论,成为电动力学的创始人。 安培善于深入研究他所发现的各种规律,并且善于应用数学进行定量分析。1822年在科学学会上,他正式公布了他发现的安培环路定理。在电动力学中,这是一个重要的基本定律之一。安培的研究工作结束了磁是一种特殊物质的观点,使电磁学开始走上了全面发展的道路。为了纪念他的贡献,以他的名字命名了电流的单位。

法拉第(Michael Faraday 1791-1867) 法拉第是英国物理学家、化学家,也是著名的自学成才的科学家。1791年9月22日萨里郡纽因顿一个贫苦铁匠家庭。因家庭贫困仅上过几年小学,13岁时便在一家书店里当学徒。书店的工作使他有机会读到许多科学书籍。在送报、装订等工作之 余,自学化学和电学,并动手做简单的实验,验证书上的内容。利用业 余时间参加市哲学学会的学习活动,听自然哲学讲演,因而受到了自然 科学的基础教育。由于他爱好科学研究,专心致志,受到英国化学家戴 维的赏识,1813年3月由戴维举荐到皇家研究所任实验室助手。这是法 拉第一生的转折点,从此他踏上了献身科学研究的道路。同年10月戴 维到欧洲大陆作科学考察,讲学,法拉第作为他的秘书、助手随同前往。 历时一年半,先后经过法国、瑞士、意大利、德国、比利时、荷兰等国,结识了安培、盖.吕萨克等著名学者。沿途法拉第协助戴维做了许多化学实验,这大大丰富了他的科学知识,增长了实验才干,为他后来开展独立的科学研究奠定了基础。1815年5月回到皇家研究所在戴维指导下进行化学研究。1824年1月当选皇家学会会员,1825年2月任皇家研究所实验室主任,1833----1862任皇家研究所化学教授。1846年荣获伦福德奖章和皇家勋章。1867年8月25日逝世。 法拉第主要从事电学、磁学、磁光学、电化学方面的研究,并在这些领域取得了一系列重大发现。1820年奥斯特发现电流的磁效应之后,法拉第于1821年提出“由磁产生电”的大胆设想,并开始了艰苦的探索。1821年9月他发现通电的导线能绕磁铁旋转以及磁体绕载流导体的运动,第一次实现了电磁运动向机械运动的转换,从而建立了电动机的实验室模型。接着经过无数次实验的失败,终于在1831年发现了电磁感应定律。这一划时代的伟大发现,使人类掌握了电磁运动相互转变以及机械能和电能相互转变的方法,成为现代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技术的基础。 法拉第能够这样坚持10年矢志不渝地探索电磁感应现象,重要原因之一是同他关于各种自然力的统一和转化的思想密切相关的,他始终坚信自然界各种不同现象之间有着无限多的联系。也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他继续研究当时已知的伏打电池的电、摩擦电、温差电、伽伐尼电、电磁感应电等各种电的同一性,1832年他发表了〈不同来源的电的同一性〉论文,用大量实验论证了“不管电的来源如何,它的本性都相同”的结论,从而扫除了人们在电的本性问题认识上的种种迷雾。 为了说明电的本质,法拉第进行了电流通过酸、碱、盐的溶液的一系列实验,从而导致1833----1834年连续发现电解第一和第二定律,为现代电化学工业奠定了基础,第二定律还指明了存在基本电荷,电荷具有最小单位,成为支持电的离散性质的重要结论,对于导致基本电荷e的发现以及建立物质电结构的理论具有重大意义。为了正确描述实验事实,法拉第制定了迁移率、阴极、阳极、阴离子、阳离子、电解、电解质等许多概念、术语。 在电与磁的统一性被证实之后,法拉第决心寻找光与电磁现象的联系。1845年他发现了原来没有旋光性的重玻璃在强磁场作用下产生旋光性,使偏振光的偏振面发生偏转,此即磁致光效应,成为人类第一次认识到电磁现象与光现象间的关系。1846年他发表了《关于光振动的想法〉一文,最早提出了光的电磁本质的思想。他曾设计并不畏艰苦地作过许多实

亚里士多德幸福思想及其现代思考

亚里士多德幸福思想及其现代思考 摘要:幸福一直是我们永恒关注的话题,由于每个人所处的时代和生活环境的差异,导致我们对幸福也有着不同的理解。在当今现实社会中,金钱,利益,享乐思想也异化着人们对幸福的追求,使人们蒙蔽了对幸福的真正认知。当一些人以金钱和财富作为幸福的最终目标时,也有一些获得充足财富的人并非感到快乐幸福,而是空虚迷茫。因此,我们有必要去了解幸福的内容是什么,幸福的真谛,以及真正的幸福能使我们本身内在价值获得怎样的提升。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幸福;现代思考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的幸福思想以人的本质为起点,认为幸福是至善,是人一切行为的最终目的,来阐述幸福要在现实活动中以中道为原则来实现。亚里士多德的幸福思想之所以有价值有意义,是因为它是几千年的产物,是经得住时间检验的,我们有必要通过认真研究亚里士多德的幸福思想来使我们今天的生活得以借鉴。 一、亚里士多德幸福思想产生的背景 一方面,希腊社会城邦国家在经济上都一个独立的个体,公民在城邦中拥有奴隶和一定的财产。奴隶作为组成家庭的财产要素之一,在城邦中有着许多生产生活活动,这使

人们在满足生活活动需要的同时,还有够多的时间去从事其它的社会活动。①另一方面“任何民族的道德传统根源都是一种关于人性的看法。”②亚里士多德幸福思想是对人的本质的认识上提出的。人是理性的动物”和“人是政治的动物”是亚里士多德两个重要的论断。亚里士多德认为最幸福的生活便是理性的生活。“人是理性的动物”告诉人们幸福生活的生活方式,“人是政治的动物”是告诉人们哪种政治制度更适合这样的生活方式。 二、亚里士多德幸福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幸福的内涵 首先,幸福即至善。亚里士多德是认为人类一切活动都是为某种目的,这种活动的目的就是善,从目的论的角度来说明幸福,因而他认为幸福就是善,至善就是最高的幸福。虽然我们都有自己内心所追求的目标,在我们的行动中也体现着善,但是我们应该通过具体的实践性活动去追求一个最终的、完满的善来实现真正的内在幸福。而善是人们的各种现实活动所追求的目的。③简言之,幸福就是至善。其次,幸福是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亚里士多德认为个人的幸福在于他是有没有在善的指导下去进行实践,而不在于他对某种德性的思考。幸福的获得在于通过自己努力实践来使自身价值得以很好地实现。幸福存在于每个人的灵魂之中,人们需要通过理论的学习和实践的获得实现真正的幸福,而真正的

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1.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重视统治者对智慧的运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浸透着对法律的推崇。但二者都是都是强调理性的作用,只是通过不同的治理手段而达到理性的目的而已。柏拉图的人治思想 柏拉图《理想国》中一个核心观点便是主张贤人政治,即“哲学王”统治。这种统治的基础是学者所设想的知识精英统治社会的理想。柏拉图的贤人政治,主要依靠哲学家的智慧治理国家。《理想国》反复强调这种贤人政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忽略了法。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同志具有很大优越性,法律远不能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比。推崇人治,轻视法律是柏拉图早年的思想特征,但柏拉图并没有完全否认法律的作用能够或根本不要法律,柏拉图在以人治思想为特色的《理想国》中也论述法的问题。 但在柏拉图的晚年时期,它的法律思想开始转变,由于统治国家具有最高才智的人难以找到以及实践中的挫折,他又提出了法治,并认为“法治国”是统治人类的第二等好的选择。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认为,政治学是研究公共的善,而为了实现公共的善,单靠教育是不行的,因为人的本性只考虑个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所以必须有法律来制裁或者惩罚人们的不善行为。柏拉图后来论述的法治理论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柏拉图称,法治的关键是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如果统治者可以不受法律制约,甚至可以以言代法,那么不管在这个国度里有多少法律,也谈不上什么“法治”。法治的基础是节制。以法治国不仅要有法可依,还要做到人人自觉守法。普遍的守法观念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 总的来说,他前期重视人治,后期重视法治。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 法治,一种治道,其源头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尤其是雅典的民主式的城邦政治体制。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他对法治思想和理念的贡献在于:首先,他是提出法治优于人治的法治理念的第一人。其次,他还最早提出并阐述了法治的两大要素——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在其经典著作《政治学》里,他给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而良好的法律是法治而前提。这其实也是法治的两个基本属性:法治之法应是良法,法应具有至上的权威性。专制政体的法律是“恶法”,服从“恶法”不能称作坚持法治,亚里士多德坚持柏拉图“恶法非法”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具体体现在立法、执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之中。国家的执政人员要严格实行法律,要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他在《政治学》中对比和权衡了法治和人治的利弊,认为法治优于人治的地方在于:1.法律是经过众人的经验审慎考虑后制定的;2,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有公正性;3.法律具有稳定性;4,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5,人治容易误国家大事6,时代要求实行法治。 亚里士多德主要强调了法与道德的关系。其观点是:法治之法应具有特定的道德价值。首先,法治之法应以理性为基础。其次,法治之法以善为其终极追求。次,法治之法以民主意志为其基本品格。 思考柏拉图构思的是由哲学王实行人治的理想国家;亚里士多德则倾向于由中产阶级实行法治的国家。柏拉图追求理想化的精英统治,而亚里士多德虽未完全放弃贵族的统治方式,但他更加诉诸多数人的较温和的民主统治。柏拉图主张哲学王的人治方式,是因为他们为只有哲学王才能懂得怎样治理国家的道理,所以柏拉图实际上强调的是理性(知识)是统治的基础。亚里士多德强调要重视法律,也是因为法律是按照理性来规定的,是以知识为基础的。所以他们两人所强调的实际上都是理性。重视理性的作用,这是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再到亚里士多德的一贯主张。

论亚里士多德时代政治生活的德性. pdf

论亚里士多德时代政治生活的德性 ——《政治学》读书报告 白荷菲 201355003 摘要: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作为一部系统的政治学专著为西方政治思 想奠定了基础。而该书的撰写是在古希腊特殊的奴隶制危机时代完成的,反映 了当时的诸多社会矛盾与时代特征。在该书贯穿始终的对德性的理想式思考融 汇在对个人修养、家庭管理、国家治理与公民教育等多个方面,在各个部分既 有延伸又统一于亚里士多德对现有政体及理想政体的理论研究下,即最好的政 体是轮番而治的民主共和制,该政体能够将个体和国家的德性最大化。本文将 就各个方面作出具体的论述。 关键词:德性民主共和制法制阶级 正文:亚氏的《政治学》并非一部完整统一的作品,而更倾向于一部课堂 笔记的精华。然而这丝毫不影响其充分地反应了亚里士多德在创作的十五年间 乃至更久的思想变化,保罗万象地分析了希腊时期各个城邦的政体及政治生活,成为剥削阶级政治学的开山之作。亚里士多德时代是古希腊奴隶制社会的危机 时代,自苏格拉底之死至伯罗奔尼撒战争中希腊民主政体的弊端进一步裸露, 雅典的社会矛盾和阶级斗争日趋激烈。对于这一情况,柏拉图早已有过希腊的 每一个城邦都已分裂为“富人的城邦”和“穷人的城邦”两个截然不同城邦的 慨叹,这一现象至亚里士多德时代愈演愈烈。①在每个希腊城市国家中,除去 奴隶主与奴隶的基本矛盾之外,还上演着富有奴隶主与自由贫民之间的激烈争斗,公元前399斯巴达爆发的基拉东自由贫民起义、公元前392年科林斯自由 贫民起义以及公元前373年雅典的棍棒党起义等均是这一斗争的白热化呈现。 面对分崩离析的希腊雅典文化载体——奴隶主国家,亚里士多德希望通过对现 有政体的研究探索出理想政体的形态及总结出一套可以挽救奴隶主国家的政治 理论。在对老师柏拉图的继承与批判的基础上,亚里士多德走访了雅典周围一 百五十多个城邦,研究出民主及寡头政体的衰落原因及使之安定的最佳办法,

亚里士多德德性论对现代人的幸福观的启示

亚里士多德德性论对现代人的幸福观的启 示 摘要: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对善,幸福和德性进行了阐释。亚里士多德对于幸福的理解,给现代很多迷失自我的人找到了方向,我们的生活终极目的是幸福。要获得幸福,就要培养自己良好的德性。 关键词:善幸福德性 一、亚里士多德的“德性”理论 《尼各马可伦理学》的开篇提到“一切技术,一切规划以及一切实践和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宇宙万物是向善的。” “善”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思想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亚里士多德的思考也是从“善”开始的。从《尼各马可伦理学》这本书的前两章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的思路是:“善”-----“幸福”----“德性”。在他看来世间万物存在都是有“目的”的,“目的论”的设定是“德性”提出的基础。 先从“善”说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提到“善”有两种形态,一种是具体的“善”,这种具体的“善”表现出来就是有具体的“目的”如医术的目的是健康,那么健康就是一种具体的善,理财的目的是发财,那么发财就是一种

具体的善;另一种是最终的善,这种善有总体的性质。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是帮助人们获得这种最高“善”的一门科学,政治学考察高尚和公正。他认为青年人不适合学习政治学,因为青年人缺乏生活经验,而政治学理论有来自生活经验,并且说明生活经验。 那么对于人的最高“善”是什么呢?亚里士多德接着提出了幸福这个概念。善的生活,好的行为就是幸福,但对于幸福是由什么构成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快乐”“金钱”是幸福,有人认为“荣誉”是幸福。但在这些幸福之外有另外一种善,即“理念善”存在着,它是这些善存在的原因。亚里士多德提出过三种生活,一种是享乐的生活,认为幸福就是享受生活;一种是政治生活,认为荣誉就是幸福。但是荣誉是取决于授予荣誉的人,而不是自身,而善确实善良者自身所固有的。而德性似乎比荣誉更好些。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德性”。最后一种生活就是静观,思辨的生活。 回到亚里士多德对于人的最高的善―――幸福,他认为幸福就是灵魂合乎德性的现实的活动,而且一生都要合乎德性。人们追求的目的各种各样,人们对于幸福的理解也就多种多样,但最终的善是终极的和自足的,它就是一切行为的目的。对于幸福这个概念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可以通过学习获得。即幸福不是神的馈赠,而是通过德性,通过学习

亚里士多德的教育思想

三、亚里士多德的教育思想 (一)生平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前322年),古希腊著名哲学家和教育家,诞生于爱琴海北岸的斯塔吉拉城。亚里士多德是马其顿王室医师的儿子,从小特别爱好自然科学,也很钻研。父亲经常教给他一些解剖和医学的知识,他有时也帮助父亲做一些外科手术。他17岁那年前往雅典,成为柏拉图的大弟子,从事学习和研究长达20年之久。他勤学多问,才华横溢,成绩突出,被誉为“学园之灵”或“学园的精英”。公元前343年,亚里士多德担任了年仅13岁的王子亚历山大的宫廷教师。公元前340年亚历山大摄政,亚里士多德回到家乡。公元前335年他重返雅典,在吕克昂创办了一所学园,独树一个新的哲学学派。由于这个学派的教师和学生常常在花园里散步的时候讨论问题,当时人们就称它为“逍遥学派”。公元前323年,亚历山大大帝病故。从此,亚里士多德在政治上开始不得志,他决定离开雅典,离开吕克昂学园回到母亲的故地过隐居生活。公元前322年因病逝世,终年63岁。 亚里士多德的教育思想主要散见于他的《伦理学》和《政治学》等著作中。 (二)教育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体、德、智、美和谐发展的教育思想是建立在他的灵魂学说之上的。他把人的灵魂区分为植物的、动物的和理性的3

部分。其中植物的灵魂是最低级的,它主要表现在身体部分,指的是身体的营养、生长和发育;动物的灵魂表现人的本能情感和欲望等方面;而理性的灵魂是高级的部分,它主要表现在思维、理解和判断等方面。与他的灵魂学说相适应,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体、德、智、美和谐发展的教育思想。 1. 论体育 亚里士多德认为,在儿童的教育中,必须首先训练其身体,在他看来,体育练习的目的在于使人健康有力和勇敢,进而养成体育竞技的习惯;从而能够参加各种体育竞技活动。亚里士多德指出,体育训练的重要目的是培养学生勇敢的品质,但决不能像斯巴达人那样,使人变得凶猛,残忍。因此,他要求对于学生的体育训练一定要适度,否则会损害儿童的体格和妨碍他们的生长。 2. 论德育 亚里士多德还认为,为了把城邦治理好,必须注意公民的道德教育。在道德教育中,亚里士多德强调必须重视培养学生的习惯。因为,在他看来,理性和习惯是人们具有“善德”的根基。因此,他指出,“在教育儿童时,我们当然应该先把功夫用在他们的习惯方面。”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通过实际活动和反复练习,逐渐养成具有“中庸”和“适度”的公正,“节制”和“勇敢”的美好德行。 3. 论智育 亚里士多德认为,阅读、书写,乃至绘画的目的都是为了将来的实际效用,例如,为了处理家事,从事政治生活等。受雅典教育思想

亚里士多德幸福观的理论基础及其内容

亚里士多德幸福观的理论基础及其内容 摘要:本文通过对亚里士多德幸福观进行了思考,分析了亚氏幸福观的理论基础、亚氏幸福观的内容。试图对亚氏的幸福观做一个立体的审视,并通过再次解读亚氏的幸福观,以期对现今深受多元价值观冲击的人们从本质上把握和理解幸福有所启迪,从而为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有益探索。 关键字:亚里士多德善幸福观德性 对于幸福,在亚里士多德之前就有很多先哲做了详细的论述,而在此基础之上发展而来的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必定会为自己的幸福观的理论的存在需求理论支撑,以便使自己的幸福观得以成立,并拥有存在的根基。对于幸福的含义,众所周知,它具有很强的感受性,而我们也可以清楚的看到,人们对于生活的感受,总是建立在一些基本的标准之上。人们对衡量幸福的标准在潜意识里也总是有着自己的理性的理解。但除非我们通过特别的研究才能真正的了解到人们的这些理性标准。正因为这些理性深深地隐藏于人们的意识深处,所以常常被人们误认为只是感性的直觉,这也正是快乐主义幸福观的错误之处。 而从苏格拉底到斯多亚学派,先哲们已经认识到了人们意识中的这种理性标准的存在,并认为这种理性就是善。苏格拉底认为:“一切的存在都是在追求其完美性,以‘善’为目标是其存在的根本理由。”1,并且指出:“追求善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标志,是人获得真正幸福的保证”,善作为一种德性知识是人们理解幸福,继而完成善实现幸福的前提。把善作为幸福观的基础,苏格拉底的思想奠定了这种理论路径的最初基础。而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完成了最初的理论构架。2亚里士多德在其伦理学著作中,在更为基础的层面上为他的幸福观找到了善的基础。他指出,人的每种技艺与研究、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善是这些活动所追求的目的。而人的目的,即人可以实践的最高善,就是幸福。由此可见,善是幸福的一个深层的根据是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的基础。 三、亚里士多德幸福观的内容 古希腊时期先哲们有关幸福观的论述,为后人对幸福有更深更准确的把握打下基础。亚里士多德正是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集所有伦理思想之大成,综合分析与研究,经过自己不懈的思考与论证,最终形成了自己的理论思想体系。同时 1 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28页,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摘要】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世界法治理论的开端,包括正义理论,衡平理论,法治主义理论等等。首先从司法者的角度提出了法官需要有衡平的理念,其次说明了正义论是法律的基础,最后阐明法治是优于人治的,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本文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进行了阐释和解读,从法治精神的角度进行了新的理解,并进一步对其法治思想作出了现代价值的评述,从而得出对当前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法治,现代意义,中国法治建设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在早期希腊的法治观念、思想上不断发展完善得来的。他的有关法治的理论也成为现代依法治国的主要依据。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为法治下定义的: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 一、法治思想的内容 (一)衡平理念.法律所针对的案件是普通的具有一般性的多数案件,对一些具体的特殊情况却没有做过多的说明,为了避免这一弊端,亚里士多德提出用衡平的理论来解决。亚里士多德有关衡平法的思想弥补了法律仅对大多数案件予以规定的弊端,对其进行了很好的一个补充。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在个案中实现公正,法官应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对法的内在精神要有正确的理解。这为后来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亚里士多德非常重视法官有无“衡平”理念。他认为民心“偏好衡平的裁决者而非恪守法律的法官。”【2】 衡平和立法上的公平有什么不一样呢?刚开始接触的时候确实 认为可能衡平是多余的,我们一直在强调立法公平,司法公平,哪还需要什么衡平。其实事实并不是那样的,法律的条文是普遍的正义,不可能具体对应司法每天要面临解决的千奇百怪的个案,当法条不能对应个案时,衡平思想就显得尤为重要。其实实质上它们是一回事情,

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及其思考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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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及其思考 作者:王华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北京,100875 刊名: 学理论 英文刊名:THEORY RESEARCH 年,卷(期):2009,""(16) 被引用次数:0次 参考文献(6条) 1.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 2002 2.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 1964 3.亚里士多德.廖申白尼各马可伦理学 2003 4.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 2004 5.加勒特·汤姆森.马歇尔·米斯纳.张晓林亚里士多德 2002 6.布伦诺·S 费雷.阿洛伊斯·斯塔特勒.静也幸福与经济学--经济和制度对人类福祉的影响 2006 相似文献(8条) 1.期刊论文陈天梅.CHEN Tian-mei略论亚里士多德的德性幸福观-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4(5) 本文主要通过对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名著--<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关于幸福、最高善、德性和中道的内在联系的分析和阐述,对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作了一次梳理,以期亚氏的德性幸福观能够对人们有所启迪. 2.期刊论文杨光试析亚里士多德的幸福之意蕴-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6(4) 在亚里士多德的眼中,幸福是人生的终极目的,是人之功能的最大实现;幸福本身即是完满的、自足的、固有的、本己的,且难于被剥夺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的本质在于德性,而有德的实践活动是通达幸福之途.围绕着幸福,亚里士多德着重论述了它与善、最高善、外在善、德性、思辩、中道、快乐等的相互关联与有机作用.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过于理想化,过于"圣化",过分被渲染成难以达至,有了些许"阳春白雪"的味道;但对于我们而言,其仍不失为一种积极的、客观的且有益的人生感悟与幸福感言,是可以触及的. 3.期刊论文丰建华.张洪江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启示-商场现代化2009,""(34) 我们把幸福看作人生的目的,亚里士多德在其<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指出,幸福在于合德性的实现活动.要使人的行为符合德性,即是人的行为适度和以善为目的,从而达到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处理好经济活动中的义利关系,实现市场经济秩序的合理公正,进而推动社会的道德进步.亚里士多德把幸福作为最高善的幸福观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4.期刊论文韩升.HAN Sheng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政治"——解读亚里士多德的城邦政治学-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3) 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奠定了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基调.他在前人理论基础上,立足于希腊城邦的现实来阐发其政治理论.作为天生政治动物的人,就是指一个城邦当中拥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城邦自然生成的过程,贯穿着人的对作为最高善的幸福的追求的天性;只有在城邦当中,人的许多本质属性才能真正得到展现,城邦是人之为人的前提.亚里士多德的城邦政治学奠定了西方政治学理论的基础,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经典之作. 5.期刊论文刘芳红试论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及其现实意义-世纪桥2008,""(2) 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是灵魂的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他认为幸福既是一种好的生活状态,又是一种现实的活动,是人们追求的最高善.他的幸福观以完整的人性为基点,具有很强的优越性.它把人的理性和快乐生活有机统一了起来;把个体幸福和整体幸福有机统一了起来;强调幸福是通过人的现实的活动实现的,从而肯定了现世幸福.亚里士多德的幸福现的社会化不但有利于激发人们创造美好生活的愿望,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而且还有利于落实集体主义原则. 6.期刊论文罗婧奇亚里士多德双重意义的幸福观-群文天地2010,""(2) "幸福"是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中一个崇高、完满的概念,位居其伦理学概念体系的顶端.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优台谟伦理学>等著作中都论述了"幸福",亚里士多德主要采取关联论述的方式谈"幸福",譬如谈善的概念时涉及到了作为最高善的幸福,对道德德性和理智德性的区分与幸福的定义有一定关联.所以,探讨亚里士多德的"幸福"对于深入了解他的伦理学很有意义. 7.期刊论文韩升.HAN Sheng生活在政治之中——亚里士多德对政治本真含义的揭示-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7,24(4) 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这里的"人"是作为城邦主体的公民的伦理存在;政治是人类的基本生活方式之一,其最高的主题是美好的生活,即幸福:这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哲学的主旨所在.他在前人理论基础上,立足于希腊城邦的现实来阐发其政治哲学.作为天生政治动物的人,就是指一个城邦当中拥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城邦自然生成的过程,贯穿着人的对作为最高善的幸福的追求的天性;只有在城邦当中,人的许多本质属性才能真正得到展现,城邦是人之为人的前提. 8.学位论文王涛朝向善:对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中目的论的研究2006 本文从目的论的角度来研究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试图把他的政治思想置入其目的论的宇宙观和自然观之中,对之加以重新解释。 在对亚里士多德自然目的论的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自然赋予了人和城邦以目的,目的就是善。人的自然(人性)决定了人的目的。人的终极善(即终极目的),就是灵魂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即幸福。人追求幸福的过程就是人获得德性、完善人的自然的过程。城邦由于自然而存在,它的终极善也是幸福,城邦的幸福源于人的幸福。就人的自然而言,它是政治动物,只有在城邦中,通过政体和法律才能获得德性,进而实现完善和幸福。然而,只有那些拥有优良政体的城邦才能为人提供健全的德性教育,为公民实现完善和幸福提供机会。接受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教诲的立法者和政治家们,就以城邦和公民的最高善为目的,意在通过创建优良政体、制定优良法律,或者通过改良变态政体,促进人的完善和幸福的实现。 本文明确了支撑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的三个理论基石:其一,人的终极善是自我完善和幸福;其二,城邦的终极善是公民的完善和幸福;其三,立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法学院法律硕士民事司法专业2班唐一杰学号:20130041021501 [摘要]法治的理念不是上天赐予的馈赠,而是人类在适应共同的生活中,为了维护正常的统治秩序更多的是为了实现人们心中存在的普遍的正义,而施用的“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祉和理智的体现”制度来规范人们之间、权力机构与人们之间的关系。这样法治也就作为一个理性和蕴藏着人类本性的“最优良的统治者”而更多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了“法治”的概念,城邦中实行的法治必须是以良好的法律做前提、法律的权威性做基础。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不论从宏观还是微观对后世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从宏观上,它勾画出了法治的基本框架——法律的至上性和法律的正当性,不仅使法治理念成为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渊源,而且也为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实践提供了思想指南。 [关键词]法治人治管理 一、亚里士多德的思想背景介绍 一个伟人的思想理论也不是凭空出现的,必须要结合他的时代背景和学习、生活背景来看,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继柏拉图之后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与政治家,亦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深受其师柏拉图及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同时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优秀的部分,在长期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下,逐渐形成了自己经典独到的思想体系并传承至今,这其中最重要的思想之一便是其对

“法治”的诠释。古希腊时代城邦制盛行,柏拉图的《理想国》和《法律篇》的制度思想在当时建立起了法治思想体系的雏形,但是也有许多不完善之处,柏拉图设想以那些具有高尚道德的哲学家来制定法律,以期用他们高尚的德行,强烈的自律精神与伟大的奉献精神公平公正的治理国家。柏拉图仍然没有摆脱人治的桎梏,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则是建立在柏拉图思想体系中合理的一部分,比如良法、立法、守法、法与正义、法与人性等,再加以融入自己的观点和理念,充分体现自然法中有关理性和正义的价值。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最早见于其著作《政治学》中,在本书中,他作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涵义进行了高度概括,虽只是将“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相链接,却为我们昭示了法治的基本标志,并且建立了后世法治的基本逻辑结构。 二、法治的过程 现代法治包括立法、执法、守法等一系列相互协调、衔接的环节,同样的,亚里士多德的早期法治理论中也对于法治过程以及在法治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做出过论述。 (一)立良法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围绕着“正义”与“理性”而展开的,并以此为标准认为法律应当有良法与恶法之分,这个也是自然法学派所秉承的统治理念并且区别于其他学派标志性特点。恶法也能

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 一、生平经历 亚里士多德(前384—前322年),古希腊斯吉塔拉人,是世界古代史上最伟大的哲学家、科学家和教育家之一。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的学生,亚历山大的老师。公元前335年,他在雅典办了一所叫吕克昂的学校,被称为逍遥学派。马克思曾称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家中最博学的人物,恩格斯称他是古代的黑格尔。亚里士多德一生勤奋治学,从事的学术研究涉及到逻辑学、修辞学、物理学、生物学、教育学、心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美学等,写下了大量的著作,他的著作是古代的百科全书,据说有四百到一千部,主要有《工具论》、《形而上学》、《物理学》、《伦理学》、《政治学》、《诗学》等。他的思想对人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创立了形式逻辑学,丰富和发展了哲学的各个分支学科,对科学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公元前367年在柏拉图主持的学院里学习长达二十年左右,但与柏拉图的观点有分歧。公元前343年开始任马其顿王子(即后来的亚历山大大帝)的教师。柏拉图逝世后,他离开雅典来到亚洲的密细亚的阿索斯城,建立学园,开展教学和研究工作。3年后,波斯帝国攻陷城池,亚里士多德逃到累斯博岛的米提利尼城。公元前335年回到雅典,在城外吕克昂的阿波罗神庙附近的运动场里另立讲坛,由此,他的学园被称为“吕克昂”。与柏拉图的学园相比,它更注重实际,研究问题更注重提出疑难,注重多方面收集材料、尝试和探索。公元前323年,亚历山大突然死去,雅典发生了反马其顿的运动,亚里士多德被作为政治打击的对象,被控以“亵渎神灵”的罪名。他把学园交给泰奥弗拉斯多,避难于卡尔基,次年因病逝世,终年63岁。 二、思想观点 亚里斯多德师承柏拉图,主张教育是国家的职能,学校应由国家管理。他首先提出儿童身心发展阶段的思想;赞成雅典健美体格、和谐发展的教育,主张把天然素质,养成习惯、发展理性看作道德教育的三个源泉,但他反对女子教育,主张“文雅”教育,使教育服务于闲暇。 贡献: 1.哲学观 虽然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的学生,但他却是第一个公开批评柏拉图的人。他特别反对的是柏拉图哲学中有关数学的部分。有人认为虽然亚里士多德熟知当时的数学,他却从来没有理解柏拉图的数学。 除此之外,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的相论也有批评。虽然他同意一个事物的“形式”是恒古不变的,但他认为这个“形式”本身并不存在,而是人们在感受到实物后

亚里士多德幸福论

亚里士多德幸福论 摘要: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从理性和感性的角度论述了对幸福的观点。从理性的角度认为,在善的体系中,那个最好的、终极的、自足的、最完满的、以自身为目的、最高的善就是幸福。追求幸福的生活体现了人区别于动物的特殊性,这就是人能够通过主动选择理性生活来过一种道德生活。他认为思辨的人生是最幸福的人生。从感性的角度认为,幸福的生活必然是快乐,这样他把人的心理体验、情感体现拉入到幸福中来,力图克服把幸福空洞化,体现了其理论的调和主义色彩。 关键词:善;幸福;德性;理性 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是对幸福问题探讨最多、最系统的人。他和前人一样认为幸福是人生最咼的目标,并且他将幸福规定为最咼的善,将幸福和至善作为人类生活的根本目的和伦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他一方面强调幸福是一种完全合乎德性的灵魂的现实活动,另一方面强调幸福就是快乐的生活。故他的伦理学通常被称为幸福论。亚里士多德通过“什么是幸福?” “怎样达到幸福?”等一系列问题的探讨和论证,最终构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理论化的幸福论体系。 一、幸福是最高的善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著作的开头,亚里士多德写道:“一切技术、一切规划以及一切实践和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1]1这样,他认为宇宙中一切事物的运动都以向善为自己的目标。对于人来说,因 为活动的多样性,所以善的界定也因此多种多样。例如,各种技术所追

求的目的或善就有以下不同的含义:医术的目的是健康,造船术的目的是船舶,战术的目的是取胜,理财术的目的是发财。在这里,他把人的各种活动目的都统辖在善的概念之下,在多样的目的(善)中,有的目的或者善是用来实现另一目的或者善的工具或手段,这种善叫外在善;以这种目的或者善为手段要实现的另一个目的或者善叫做内在善。这样追究下去,就构成了一个相互为目的的善的概念等级体系,在这个善的概念的等级体系中,作为最终目的的善也就是内在善,处于主要的、首要的位置,统辖着其他的众多善,其他一切善都以它为目的。这样在具体的、多样的、层次不一的善的体系中,“有某种为其自身而期求的目的,而一切其他事物都要为着它,并非全部抉择都是因它而作出,那么,不言而喻,这一为自身的目的也就是善自身,是最高的善。” [1]2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这一最高的善即“至善”是政治科学研究的对象,它是最主宰的科学、最有权威的科学。所以,城邦的善为“至善”,实现城邦的善更为重要,更为完满,同时这种善对于个体和城邦来说是统一的。个体善的实现与城邦善是统一的,体现了整体主义价值观念。这种最高的善就是幸福。 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是“行为所能达到的一切善的顶点。” [1]4 在什么是幸福的具体规定上,他分析了当时人们的幸福观念。如有人认为,幸福是“生活优裕,行为良好”;快乐就是幸福;财富、荣誉的满足是幸福等等。亚里士多德认为这些观点表明,不同的人对幸福的界定是不一样的,所以,幸福的具体意义因为人的生活体验不同而因人而异,即使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情景中对幸福的感受和理解也不一样。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BC384—BC323)是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和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被恩格斯称为古希腊学者中?最博学的人物?。他的代表作之一《政治学》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的奠基之作,在该书中,他关于法律问题的论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城邦、政体与法律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与城邦观是连结在一起的。最好的城邦是行于中庸的城邦,最好的法律也应该是权衡中道的法律。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法律的作用与城邦的目的是同一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决定于政体,根据政体而制定。法律是政体宗旨的体现,政体的好坏决定了法律的好坏。他说:?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当亚里士多德把法律与城邦、政体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把法律当作手段和工具。但是,这也体现了他对法律的目的的一种价值判断。法律的目的和国家的目的在一定意义上是同一的,但是法律与国家毕竟不是同一事物,它们的目的也有所不同。与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秩序的实证观点相比,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目的论明显具有理想主义色彩。 二、正义论的法律观 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心。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概念与正义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他的正义观念又与平等观念密不可分。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平等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到的相同事物在

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亚里士多德认为,?现在的人们大家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的正义的。?可见,人人平等不是正义,不同的人应该享有不等的权利才是正义的。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与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的著名二分法。分配正义根据接受者的功绩来分发荣誉和奖励,矫正正义不考虑当事人的地位,只要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了损害,就要从损害者所得好处中拿出一部分去弥补受损者,不管好人犯法还是坏人犯法,都应该受到惩罚。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与习惯正义(conventional justice)的划分。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本身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法律的目的就是正义,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就是没有人类感情偏见的、与所有美德共存的道德力量的外在表现。而判断良法恶法的根本标准就在于是否合乎正义。 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的法律观是法律伦理学的源头。他的老师柏拉图的正义观最早体现了道德和法律的不同特性,提出了道德正义高于法律正义,正义是指导立法的原则。亚里士多德也认为自然法高于人定法,但他不是简单的比较孰高孰低,而是把明确的把正义作为法律的目的,并进而把正义作为批判法律好坏的标准,明确指出了实行法治的前提在于法是良法。亚里士多德视正义为城邦的原则,由正义衍生法律,确定了法律以正义为价值目标。从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法律观到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再到古典自然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一个基本问题。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法律观之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一,正义观 ?他把正义分为三类:一为平均正义,此种正义的观念是以”平等”观念为基础的,是对平 等标准的衡量.二是分配正义.平均正义是支配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正义,而分配正义规制个人与团体间的关系.根据每个人的功德,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等,它是以承认人天生的体力与智力的不平等性为前提的.三是矫正正义.它是在非自愿的交往中,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损害,要从损害方的好处中拿出一些加到蒙受损失的个人那里,补偿其损失.矫正正义不考虑相关的当事人的地位,只确保两个人的平等. 二,法治观 ?(一)人类需要法治的原因. ? 1.人治容易偏私,而法治可以秉公,因为法律是没有感情的. ? 2.法律是由多数人制定的,多数人总比一个人治理的国家好. ? 3.实行一人之治管理国家也实属困难.如果实行一个之治,必然造成独理万机的局面, 因为人的精力和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全面管理国家事务,而应由多数人执政. (二).法治的基本要求. ? 1.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 2.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良法. ?三,法治的实践 ? 1.亚里士多德认为,要走向法治,就必须抓住立法和守法这两个基本的环节.立法的好 坏决定法律是否优良及其优良的程度,是法律能被普遍遵从的先决条件;而守法则直接决定法治的成败. ? 2.在立法上,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与政体相适应,立法权应由中产阶级去掌握,具体 由其议事会去负责制定法律.关于变法,他认为法律一经制定,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某些情况下应该有所变化,但应极其慎重,过多的变化会削弱法律的威力. ? 3.在司法方面,指出应健全司法机构.加强执法以维护各方利益. ? 4.在守法方面,他认为守法是法治的关键. ?四,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借鉴意义 ? 1.”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管理活动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权 力应在法律之下,中国历来有法律而无法治的一个根本原因是法律在权力之下,这是我们建设法治中国的最大障碍. ? 2.立良法是法治的前提.良好的法律本身具有正义性,稳定性和明确性. ? 3.司法独立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才能实现法治. ? 4.倡导在全社会的守法,法律应成为人们的普遍信仰. ?课堂讨论:法治好还是人治好 ?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视角来谈论 ?柏拉图从法律的缺点来论其人治观的 ?亚里士多德从人的缺点来论其法治观的

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 生平和世界观 1.生平:学园精英---亚历山大导师---研究著书 2.世界观 物质世界是客观存在的 事物是质料和形式的统一 物质世界---感觉与经验---理性思维与概念 教育思想 1.灵魂说 2.白板说 3.教育的作用 4.公立教育 5.对实际教育工作的意见 白板说 1.人的灵魂正如一块白板。 2.知识是从外面经过感觉进入意识。 教育的作用 影响因素:天性、习惯和理性 遗传、环境和教育 教育作用:使天性和习惯服从于人的理性,但并不万能。 公立教育与教育立法 “既然全邦具有一个目的,显然所有人就应该受到同一的教育,教育事业应该是公共的而不是私人的。” “教育应由法律规定。”

对实际教育工作的意见 1.分阶段教育 2.兴趣 “如果一个人感到写和算对他来说是痛苦的,他就不肯再写,也不肯再算了。” 3.家庭教育的功能 “家庭成员对家长的依恋与服从最初是自然发生的。此外,个别教育优于共同教育。” 夸美纽斯 一、生平和教育活动 《大教学论》 “教育学之父” 生平(1592—1670)和世界观 捷克兄弟会家庭 兄弟会学校 教派争端 文科中学校长(《大教学论》) “泛智学校” 世界观具有矛盾性:民主与宗教思想 二、教育思想 1.教育的目的与作用 2.教育适应自然的原则 3.普及教育 4.教学原则 5.教育管理思想---论学年制与班级授课制

教育适应自然的原则 1.教育要遵循宇宙万物的“秩序” 2.教育要依据人的本性与儿童年龄特征 论普及教育 “泛智”:“把一切事物教给一切人” “一切城镇乡村的男女儿童,不分贫富贵贱,同样都应该进学校。” 教学原则 学年制和班级授课制 1.学年制:各年级同一时间开学和放假;每年招生一次,学生同时入学,学年结束,同时升级。 2.班级授课制 卢梭 “出自造物主之手的东西,都是好的,而一到了人的手里,就全变坏了。” 一、生平 1712年,卢梭出生于日内瓦一个贫穷的钟表匠家庭。由于母亲早逝,卢梭小时受父亲的影响很深。10岁时,父亲因受一贵族的诬告而远走他乡,他被舅父送到日内瓦郊外,随一位牧师学习。由于生活贫困,卢梭在十二岁停学以后,开始独立谋生,16岁开始流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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