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

与化解金融租赁风险,不断提升判断能力,更好的服务于销售市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公司的销售部门及办事处,对客户

的融资租赁需求,与融资租赁公司配合,对开展业务前的客户尽职

调查、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指金融租赁,金融租赁是

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

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受业务约束,集团融资租赁业务

包括如下主要形式:直接租赁、售后回租。

(一)本办法所称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

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

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二)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

同时与出租人签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

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第二章租赁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租赁对象(承租人),主要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申请租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并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

(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改、基建项目批准立项列入国家或地方

计划;

(四)取得有关部门建筑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或进口批文;

(五)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可靠来源,产品产销对路,符合环保、消防等监控要求,在国内、国际市

场上有竞争能力,项目竣工后能正常生产,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

(六)企业有经营管理能力,守信用,能按期支付租金、手续费、租

息及残值转让费,有承担租赁风险的可靠保证,能落实具有法人资格、有偿还能力、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进行保证或提供财产抵押、

动产权利质押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

(七)承租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未超过其资产净额的50%;

(八)承租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比例。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予租赁:

(一)未列入国家或本地区投资计划,自筹资金不落实,资金有缺口;

(二)未取得有关部门建筑、投资、开工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的;

(三)国家明文限制发展的企业及产品;

(四)用租赁设备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套用租赁资金,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六)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的;

(七)投资项目违反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工作部门:

(一)业务经办部门为公司销售部,与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业务部对接。

1.对申请租赁的客户进行初审,确定是否达到基本条件,决定是否

受理;

2.收集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租赁前调查,编写详细、客观、全面的调查报告,提出初审意见,报项目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核会)审批,对调查结果负责;

4.对未获批准的项目,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对获批准的,办理租

赁合同,并确保合同签订符合法律要求;

5.办理公证、保险及抵(质)押物权利登记,落实有效登记,取回

权利凭证并妥善保管;

6.监督设备租赁款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制定具体监控措施;

7.定期对租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租赁设备使用情况,发现问

题及时汇报,采取对策;

8.定期报送租赁统计报表(含逾期项目本金、欠息);

9.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及时了解项目建设情况;

10.及时掌握企业资金状况,按时收回到期租金;

11.对申请租赁展期的客户,调查展期理由是否充分,客观真实,验

收展期资料是否真实;

12.对逾期租金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催收,及时发出“逾期租金催

收通知书”,取得回执,交业务员员归档保管,保证诉讼时效的延续;

13.初审拟核销租赁项目是否符合条件,收集有关资料,审核材料的

真实性,撰写呆账核销申请报告;

14.租赁项目档案保存要完整并设置租金明细台账,随时记录租金的

动态;

15.租赁本息收回后,对项目进行总评价,编写项目总结,报公司管

理部门。

(二)审查、评估部门为公司法务部,与融资租赁公司综合管理部对接。

1.审查租赁项目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

2.审查项目立项手续的完整性;

3.审查项目资金,配套条件是否落实;

4.对项目前景、还租金能力进行评估;

5.对项目敏感性问题,盈亏平衡点进行评估;

6.审查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充足性;

7.编写客观、详细的项提请审批意见书;

8.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项目总评价材料,进行租赁评估前后对比、

分析、总结经验和提出改进意见;

9.法律顾问对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进行

审核;

10.如个别客户对公司已拟订合同文本有异议,综合管理部提出修改

意见。

(三)协办部门为公司法务部、财务部,与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部、财务部对接

1.资产管理部

(1)协助租赁业务部门清收不良资产,特别是通过法律手段收贷;

(2)租赁合同结束时,对租赁物品残值变卖进行处理。

2.财务部

(1)负责租赁款发放、回收、计收租息等账务处理;

(2)及时向业务人员提供客户还本付息和结算信息;

(3)参与公司重大租赁项目评估。

第八条基本程序

根据融资租赁的特殊性,将基本工作程序划分为十一个基本环

节(正常环节)和三个或有环节(特殊处理环节)。

(一)十一个基本环节:

1.租赁申请受理;

2.租赁项目调查;

3.租赁项目初审;

4.项目审查评估;

5.租赁项目审批;

6.租赁合同签订;

7.抵押及担保;

8.租赁款支付;

9.租赁后检查;

10.租金回收;

11.租赁项目终结管理。

(二)三个或有环节(特殊处理环节):

1.租赁展期;

2.逾期催收;

3.呆账核销。

第九条基本操作环节

(一)租赁申请的受理

1.销售部门根据客户需求,与融资租赁公司指定分管业务员负责具体租赁项目申请。租赁申请受理的前提是项目建议书已经有权机关批准,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租赁项目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技术、经济政策,产品适销对路;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2.审阅申请书主要内容的要素是否齐全。包括企业性质、企业固定资产、企业近年效益、项目名称、主要产品和规模、总投资和自筹资金、申请租赁额和预计效益、租赁期限、还款资金来源、担保方式。

3.收集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并进行核实。包括:

(1)营业执照(验看原件、收受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3)公司章程与合同;

(4)凡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还须提供董事会关于租赁的决议书、授

权书;

(5)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以往三个经营年度财务报表及申请租

赁时近期财务报表;

(6)租赁担保的有关证明和文件;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及批准文件,总的和分阶段

的投资计划,施工合同或进口合同,有关批准文件等;

(8)申请人与担保人双方的贷款证;

(9)法人代码复印件。

(二)租赁项目调查主要内容有:

1.业务员在征信系统上查询申请人信用状况,核实负债;

2.申请人近三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产品、商品的销售情况

及财务状况;

3.申请租赁项目的批准单位是否属于有权批准单位;可行性研

究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地区发展规划,有无良好的经济效益;水电气和主要原材料是否落实;设计、施工条件与租赁项目要求是否适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

来源,自筹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4.对项目开发的必要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工程技术、财务

预算、市场预测、经济效益的可行性和归还租金的可靠性,风险程

度以及保证人的资信实力,抵押保证的抵押物,质押保证的质押物,权利足值变现的可能性做出调查;

5.调查完成后,业务员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客观、详细的调查报告;

6.调查报告包括四部分:被调查企业基本情况、拟调查项目基

本情况、基本经济指标、基本印象,祥见表格。

(三)租赁项目初审

1.业务部门在调查报告基础上,安排项目初审,并在7天内做

出初审报告;

2.初审报告包括六部分:申请人财务指标分析、申请人非财务因素分析、项目可行性报告分析、租赁收益测算表、租赁收益与风险比较分析、初审结论,祥见表格;

3.业务部门对初审报告的内容应认真填写;

4.初审结论应力求全面、具体。

(四)项目审查、评估

1.综合管理部对业务部门提供上述有关租赁申请人资料的完备性、数据准确性以及业务操作手续合规性进行符合性测试;

2.对资料不完备、数据计算不准确以及业务操作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等问题,交业务部门完善后,将资料返回业务部门。

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评估重点为:

1.租赁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2.项目立项手续是否完善有效;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已经是否充分、合理;

4.项目产品市场前景;

5.项目配套条件是否落实,目前的工程进度;

6.对项目的财务状况、经济效益、工艺技术等方面进行分析、测算,能否在租赁期内还清本息;

7.项目是否对预测可能发生的突发性风险做出充分评估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8.进行盈亏平衡点和敏感性分析,提出存在问题、方案选择和项目决策建议;

9.对租赁项目还款来源分析;

10.保证人分析:

(1)对其信誉、经营获利能力进行审核;

(2)保证人提供的以我公司为受益人的保证金额。

要注意以下方面:

(1)无保证资格的保证人保证;

(2)越权保证;

(3)超出保证人自身资产实力做出的多头保证;

(4)相互保证,尤其“互保”或“连环保”;

(5)低质保证:即小企业为大企业保证,子公司为母公司保证,资产少的为负债多的保证,自然人为企(事)业法人保证等。

11.抵(质)押物的分析:

(1)抵(质)押物的验证。验证申请人所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的数据和资料是否与其董事会等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承诺函的内容相符。

(2)抵(质)押物的估值是否合适。

(3)抵(质)押率是否符合我公司要求。

(4)抵(质)押权利登记的可行性。

要特别注意以下抵(质)押类型:

(1)同一抵(质)押物的分割抵(质)押物;

(2)共有财产的抵(质)押,应确保取得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3)第三方财产抵(质)押应取得第三方的书面同意。综合管理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前景及掌握的其他信息等,进行分析和判断,提出明确的评估审查报告。

(五)租赁项目审批

1.公司审查会,依据项目评估报告,各项批复文件和资金条件集体审议、表决。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体现公正性、客观性、可靠性和科学性。

3.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根据审议、表决结果签署明确的审批结论。

注意事项:

1.公司审批会应定期开会(至少每月开会一次),对业务部门提交的调查报告与初审报告进行项目综合评估,必要时结合专家意见(由专家专门提出书面意见);

2.审核会须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参会人员签字认同;

3.审核会在会后2天内做出评估决定,以审核意见书的形式通知业务部门及其他部门;

4.审核意见书须由委员会成员根据会谈纪要编制,并经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

( 六)租赁合同签订

业务部门在收到审核会批准的审核意见书后,具体组织实施。

1.与承租企业签订租赁委托书:

租赁委托书是我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承租人基本情况、经济状况、委托要求、受理意见及委托租赁明细表,租赁委托书是租赁合同重要组成部分。

2.与供货商洽谈并签订供货合同:

(1)业务员根据租赁委托书承租人委托租赁的要求,向有关供货商发送询价单;对拟购买的供货商至少要有三家在价格、性能、科技含量、人员培训、零配件供应、售后服务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最终由承租人选定最优厂商。

(2)业务员制定商务谈判方案并组织洽谈,必要时还要进行实地商务考察。

(3)租赁公司以商务谈判为主,承租人以技术谈判为主。

(4)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共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

3.与承租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的内容要点:

(1)租赁物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制造厂商、交货条件、租赁物件设置场所、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总额、双方义务和违约责任、抵(质)押物位置、价值等。

(2)涉及法律效力的签订日期,法人代表签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是否真实、准确无误。

(3)合同内容的填制要准确、清晰、不得涂改。(除非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确认)。

4.与财务部明确购货时间、金额,拟定付款通知书,交财务部执行。一般情况下,要求客户尽量使用我公司拟定的统一合同格式。如个别客户对我公司拟定的合同有异议,应尽早将有关修改内容及草拟的合同文本一并交综合管理部审核,以综合管理部的意见为准。

(七)抵押及担保

1.经审查,符合我公司担保条件(详见第四章),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在租赁合同签字盖章。业务人员要对担保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资格、大小印鉴和授权书的真伪进行验证。

2.抵(质)押物到有关的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权利登记或登记备案手续,落实有效登记并取回权利凭证,入档保管。

(八)租赁款支付

1.把签章生效的租赁合同存档一份,同时将其他合同分送承租人、担保单位(各执一份),公司财务部一份。

2.在贷款证(卡)上登记金额和担保金额。

3.填制用款通知单,一式四联,由业务员、业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审核签字,交送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签批后,转交财务部付款。

4.业务员核对付款金额以确认款项的正确发放并登记台帐。

5.对租赁标的物标明权属。

6.分户设立及登记台帐(一户设一帐)。

( 九)租赁后检查

1.检查重点内容:

(1)检查承租方是否按合同约定使用资金。

(2)检查项目施工进度和存在问题,及时协助解决或向上级报告。

(3)检查资金使用效果和财务状况,预测总投资结余还是超支,

能否按期投产,能否按期收回投资。

(4)要求承租人每月提供财务报表,业务员作好财务数据的积累

和分析。

(5)检查承租设备的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情况。

(6)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和问题,及时帮助解

决。业务部门应加强租赁过程的监督管理,定期现场回访客户,

对实施过程的还款信息及时反馈,对合同履行情况加强台帐管理。

2.租赁后检查的处理:

(1)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2)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清原因,提出处理和改进意见;

(3)将检查情况和意见及时反馈给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

(4)资金挪作它用或不按约定使用,限期要求纠正,并按人民银

行规定处以罚息;

(5)对违反合同约定、不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情节严重又不听

劝阻的,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如:终止合同、

提前收回租赁款、提请诉讼等;

(6)每月业务员填制租金回收统计报表,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报送公司领导。

(十)租金回收

1.业务员催收到期租金。租金到期日前十五天,由分管业务员

发送到期租金通知书催收。业务员须在租金到期日前三天电话落实

还款事宜,并做电话记录。

2.租金按时到账,业务员应及时开具等额租赁发票,一式三联,一联用挂号信邮寄给承租人,一联送交财务部,一联入租赁合同备查。业务员还应及时登记台帐。

3.租金未按时到账,业务员应及时与承租人、担保人联系,询

问情况,加紧催收。

4.租金回收情况及时核对,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业务部门与

财务部门通过台帐汇总表方式对账,保证帐帐相符。

5.全部租金、名义货价结清后,注销租赁合同,归档保管,同时在企业贷款证上登记租金偿还和担保解除情况。

(十一)租赁项目终结管理

1.租赁项目结束时,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应及时做好终结管理工作;

2.办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手续,结束租赁关系;

3.档案资料清理;

4.做好终结报告;

5.办理档案移交,项目档案交公司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十条特殊处理

(一)租赁展期

1.租赁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承租人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租金的,可在租金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租赁展期书面申请,说明展期的理由和期限,并提供原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交经办部门受理。

2.业务部门审核申请展期理由是否客观真实,展期内还款是否可行,验收企业董事会和原保证人同意展期函件无误,抵押权认定继续生效后,呈综合管理部审查、评估后,报审核会审批。

3.业务员部门按审批的意见办理。若同意的,签定租赁展期合同

(二)逾期催收

1.设立“逾期租金明细台帐”,进行专项重点管理。

2.对已到期(含展期后)仍未清偿的租金,要及时发出“逾期租金催收通知书”,并将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收的“回执”交业务员归档保管。

3.业务部门按规定计收罚息,并做逾期资产备查登记。

4.月末填制逾期报表,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后逐级上报。

5.对逾期超过一年或业务部门认为确实难以清理,向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移交给资产管理部。

6.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向包括第三方保证人在内

的债务人强收租金(采取法律手段前,必须报总经理批准后,才履

行法律诉讼程序)。

7.通过法律诉讼、保全、扣划等手段执行承租人在其他金融机

构的存款。

8.抵押品拍卖,抵偿租金,或作价入账处理。

(三)呆账核销

1.租赁资产核销须执行公司呆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2.由经办部门在会计年度决算前三个月初审拟核销租金是否符

合条件,并负责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3.业务员按户逐笔撰写呆账租金核销申请报告,由经办部门负责签署意见后上报资产管理部。

4.资产管理部复审核销租金是否符合条件,并会签审计部、财

务部、审核会,经总经理办公室研究审批。

5.持批准的呆账租金核销文件,通知财务部门办理销账手续。

6.租赁档案另行保管,同时仍竭力设法追索,并按有关奖惩制

度兑现。

第四章租赁合同的担保

第十一条担保是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设立的权利。担保

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十二条保证和抵、质押合同,随租赁主合同由业务部门负

责签订、保管。

第十三条租赁保证管理

(一)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的约定,当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保证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如企业分支机构,必须有总部法人书面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具有清偿债务的经济能力,其净资产规模应超过担保金额,

生产(经营)状况较好;

3.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出具自愿承

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承诺书:

(1)保证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与担保人所签订的保证合

同必须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期限。

(3)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4)保证期间,公司许可债务人转让或续签债务时,必须取得保

证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公司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也必

须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5)业务部门要了解、跟踪保证人资产变化以及经营生产情况,

防止担保落空。如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承租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6)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必须在保证人保证期限内。保证期限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十四条租赁抵押管理

(一)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

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财

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二)具有变现能力和良好使用价值的房屋可以进行抵押,抵押

人必须拥有该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并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价值的40%。房屋

的价值评估可请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双方可

进行协调,评估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四)必须与抵押人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包括

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抵押担保的范围

3.抵押物清单。

(五)订立抵押合同时,应办理财产抵押登记,以房屋等建筑物

抵押的,由市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房屋抵押必须办理他

项权证,实行房产及土地抵押。

(六)抵押担保的范围与保证担保的范围相同。

(七)公司业务部门应检查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财产保险情况,确

保在抵押期内足额担保,且投保期长于抵押贷款期。加强对抵押物

的跟踪管理,一旦发现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

立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八)债务履行期满,而公司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

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租赁质押管理

(一)公司办理下列权利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

2.国家债券、财政部特种债券;

3.经公司认可的证券营业部实行指定交易的股票。

(二)以上述权利出质的,应当由业务部门首先验证票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在部门初验的基础上,再向有关出票行、证券登记机

构进行书面查询。

(三)在合同签订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应将权利凭证

交付公司财务部保管。

(四)以载明兑换日期的汇票、本票、国家债券等,兑换日期先

于债务履行期的,公司可与出质人协议,并经背书在债务履行期届

满前兑现,并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五)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公司应与其订立

书面合同,并向有权机关办理出质登记。

第五章金融租赁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租赁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一、租赁资产分类涵义

(一)租赁资产分类的基本涵义。

租赁资产分类是公司的信贷分析和管理人员、或监管当局的检查人员,综合能获得的全部信息并运用最佳判断,根据租赁资产的风险

程度对租赁资产质量做出评价。其实质是一套对公司的租赁资产质

量进行评价并对公司抵御损失的能力进行评估的系统方法。租赁

资产风险分类是公司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信贷风险管理中

重要的内部控制系统,它为管理层提供对资产价值和全公司业绩的

现实看法,以及与国内、国际同业更好的可比性。租赁资产风

险分类法为管理层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会来重新评价或制定员工系

统和框架,根据业务增长、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来奖励业绩良好者。这样的方法将帮助员工注重对企业业绩的贡献,并鼓励好的资本和

资产的增长。

(二)租赁资产分类的目标

1.揭示租赁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反

映租赁资产质量;

2.发现租赁资产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租赁资产管

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

3.为判断租赁资产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三)五类租赁资产的核心定义

1.正常:承租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租金不能按

时足额偿还。

2.关注:尽管承租人目前有能力偿还租金,但存在一些可能对

租金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承租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的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

的经营收入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

一定的损失。

4.可疑:承租人无法足额偿还租金,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

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在采取所以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

租金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的部分。

五级分类的前两类租赁资产称为正常租赁资产,后三类称为不良租

赁资产。

(三)租赁资产分类工作程序

1.租赁业务人员进行初分

(1)审阅承租人资料

①阅读租赁项目档案,填写项目状况报告表

A.阅读租赁项目档案,判断租赁项目档案信息是否完整

B.填写项目状况报告表。

(2)审查租赁资产基本情况

①审查的基本内容

A.审查租赁目的,判断租赁资产实际用途与合同用途是否一致;

B.分析企业现实的资金来源与原合同约定的是否一致;

C.分析资产转换周期;

D.判断租赁期限是否合理;

E.判断租赁目的与还款来源是否稳定、可靠;

F.审查还款记录,判断承租人的还款意愿及信用状况。

②初步判断分类结果

A.若承租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租赁款,则至少应划为关注

类;

B.若承租人还款意愿较差,不与公司积极合作,则租赁资产至

少分为关注类。

(3)确定还款可能性

①财务分析

A.分析企业短期偿债能力;

B.分析企业长期偿债能力;

C.分析企业财务趋势及偿债趋势;

D.初步判断分类结果。

当承租人的主要财务指标低于行业的平均水平或有较大地下降,则租赁资产至少划分为关注类。

②现金流量

A.分析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B.分析企业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C.分析企业融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D.初步判断分类结果;

a.用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偿还租金,且现金流量是正值,是稳定的,应划分为正常类;

b.用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偿还租金,且现金流量是正值,但不稳定,应划分为关注类;

c.不能用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偿还租金,通过出售证券投资或减

少固定资产维修、甚至对外融资还款,应划分为次级类;

d.如果投资及融资产生的现金流仍不足以偿还租金,应划分为

可疑类;

e.如果投资及融资活动的现金流不能够偿还租金,应划分为损

失类。

③信用支持分析

A.对抵(质)押品的有效性和充分性进行分析;

B.对保证人资格及履约能力等进行分析;

C.初步判断分类结果:

a.当抵押物价值下降,公司对抵押物失去控制,保证人的财务

状况出疑问,一般应列为关注类;

b.通过拍卖抵押物还款或履行担保还款,一般应列为次级

类;

c.以信用支持作为第二还款来源,租金仍然无法全额收回,一

般应列为可疑类;

d.通过第二还款来源,租金仍然无法收回,一般应列为损失

类。

④非财务因素分析

A.对承租人行业的分析;

B.对承租人经营风险的分析;

C.对承租人管理风险的分析;

D.对承租人自然社会因素的分析;

E.对承租人还款意愿的分析;

F.初步判断分类结果:

a.财务分析结论是判断分类的基础;

b.非财务因素分析对财务分析的结论进行修正,并对未来情况

进行预测;

c.对影响租金归还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租金还款可能性。

(4)确定租赁资产分类结果

(5)分类人员将初分结果报业务部门负责人

2.业务部门初审

(1)负责人审核分类结果;

(2)负责人对有疑异的分类结果提出意见;

(3)分类人员与负责人对分类进行讨论,确定分类结果;

(4)业务部门将确定的分类结果、信贷状况表及相关报表报审

核会。

3.审核会认定分类结果

(1)审核会审定人员对业务部门的分类结果进行审查认定;

(2)审定人员对有疑异的分类结果提出意见;

(3)审核会审定人员与业务部对分类进行讨论,确定分类结果;

(4)审核会对审定人员认定的分类结果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七条主要的租赁资产风险预警(非财务因素部分)

(一)行业风险方面

1.行业整体衰退或属于新兴行业;

2.出现重大的技术变革,影响到行业的产品和生产技术的改变;

3.政府对行业有严格的限制;

4.经济环境变化,如经济萧条或出现金融危机,对行业发展产

生影响;

5.国家产业、货币、税收等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如汇率或利率

的调整;

6.顾客需求发生变化;

7.法律变化;

8.多边或双边贸易政策有所变化,如对进出口的限制和保护。

(二)经营风险方面

1.经济活动发生显著变化,处于停产、半停产或经营停止状态;

2.业务性质、经营目标或习惯做法改变;

3.主要数据在行业统计中呈现不良的变动或趋势;

4.兼管不熟悉的业务、新的业务或在不熟悉的地区开展业务;

5.不能适应市场变化或顾客需求的变化;

6.持有一比大额订单,如果不能较好的履行合约,可能引起巨

额损失;

7.产品较为单一;

8.对存货、生产和销售的控制能力下降;

9.对一些客户或供应商过分依赖;

10.在供应链中的地位的地位关系发生变化,如供应商不再供

货或减少授信额度;

11.购货商减少采购;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制度

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租赁业务管理,科学、有序地开展租赁业务,保证资产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租赁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宗旨性原则。立足于园区,服务于国有企业及优质民营企业,为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2、安全性原则。开展租赁业务,必须坚持做好风险的预防、化解工作,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3、合规性原则。租赁业务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业务开展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 4、效益性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第二章租赁业务的职能划分 第三条公司设立租赁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法务合规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等机构,实行“审、放、查”相分离的原则,建立租赁项目调查、立项、审核、审批、决策、监督、检查的经营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部门、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1、租赁业务部主要职责:负责租赁业务的开拓和项目签约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包括租赁项目的受理与初审,调查分析与谈判,撰写租赁项目调查报告,初步拟定租赁方案,调整租赁方案并报批,租金催收及贷后回访等相关事务。 2、风险控制部主要职责:负责对租赁业务部提交的租赁项目相关事实、风险性及租赁方案等进行复审,参与现场调查,撰写风险评估报告,组织项目评审,对租赁项目进行风险分类管理等相关事务。 3、法务合规部主要职责:参与租赁项目的合规性尽职调查,负责对租赁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查;负责拟定全套法务文件和相关合同协议,督促、定期检查合同及文件的执行情况;负责风险资产处理过程的法律事务。 4、资产管理部主要职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拟定公司中长期融资规划;对融资活动、融资项目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负责组织实施融资的具体工作;对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合法、有效进行;负责定期检查租赁标的物,有效管理风险资产等。 5、财务部主要职责:做好资金管理,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办理放款,对租金回收情况及时反馈给租赁业务部、资产管理部及风险控制部。 第三章租赁期限、种类、费率 第五条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14年第3号令)

中国银监会令 2014年第3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4年3月13日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

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 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完整版)融资租赁项目管理制度

融资租赁项目管理制度 (试行) 1. 总则 1.1为规范公司在融资租赁项目运营过程中操作流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明确融资租赁项目管理各阶段中各部分的职责分工、工作要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融资租赁项目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要求融资租赁各部门员工深入理解各项管理制度, 严格遵守公司制度做到精简高效。 1.3 本制度自董事长批准之日起施行。 2.融资项目管理的阶段划分 本公司项目管理划分为以下5个阶段,每一项目阶段需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2.1 项目准备阶段。 2.2 项目调查阶段。 2.3项目审批阶段。 2.4项目执行阶段。 2.5项目租后管理阶段。 3.融资租赁项目各阶段管理工作要点 3.1项目准备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项目发起人和业务部主办人员,需按公司要求收集、整理承租人的资料,设计初步交易结构,制作项目日志,编制项目推荐书及项目立项申请,报总经理批准。 3.2项目调查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业务部主办人员和风险控制部人员。 项目立项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风险控制部编制项目《尽调计划书》,业务部人员根据《尽调计划书》开展现场尽调。 现场尽调需重点关注租赁设备的产权是否清晰、现金流是否充足,承租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行业地位等,业务部根据现场收集的资料,编制《尽调报告-业务部》。 风险控制部根据业务部收集的资料和《尽调报告-业务部》,从企业财务指标以及控制红线角度进行分析评判承租人状况,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书—风险控制部》。 3.3项目审批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风险控制部人员。 《尽调报告-业务部》、《风险评估报告书—风险控制部》经总经理批准后,风险控制部负责整理相关资料,提供给项目审核委员会成员,负责通知和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做好会议记录和保管好项目评审意见书等工作。 3.4项目执行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风险控制部人员。 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项目评审后,风险控制部要到承租人现场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书中要求的落实事项,详细核查承租人的标的物、经营、财务等事项。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

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 通知 银发[2000]3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数据报送的质量,根据我行最近颁布实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全科目上报”金融统计制度》,我行制定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有关说明如下: 一、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2001年1月1日起于每季后18日内将本指标执行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比例,由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本指标体系确定。 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自2001年1月1日起按本指标对辖区内所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进行考核,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总行规定的金融监管报告统一格式撰写金融监管报告。 三、对于资产质量指标,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不良资产的具体情况,提出逐年压缩比例。新发生的不良资产,力争当年消化。 四、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中已取消了存款业务,因此,不再向人民银行交法定存款准备金。但是,对于以前已经办理信托存款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必须进行清理和规范,在清理结束前,继续按原有规定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

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数据资料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全科目上报’统计指标”报送,具体报送办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与金融机构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总行将于近期发文布置。 六、我行以往颁布的有关规定中,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考核指标,均以本通知为准。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公司融资租赁风险管理办法

公司融资租赁风险 管理办法

风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增强公司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加强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含分公司、子公司,下同)及全体员工(含试用期员工和实习人员,下同)。 第二条术语 1.风险:是指对目标产生不利(负面)影响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风险类型包括: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 2.战略风险:是指由重大事项的决策失误或战略规划的严重偏差所造成的风险。 3.声誉风险:是指由内部管理与服务的问题引起外部社会名声、信誉和公众信任度下降所造成的风险。 4.法律风险:是指由不当的法律文书、制度或违约行为或怠于行使自身的法律权利等所造成的风险。 5.合规风险:是指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造成遭受法

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6.信用风险:是指由融资租赁申请人、债务人或市场交易对手违约所造成的风险。 7.市场风险:是指由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所造成的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8.操作风险:是指由员工操作不当或不完善,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以及系统或外部事件(如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风险。 9.流动性风险:是指由资金流动性状况出现不足及其波动性所造成的风险。 第三条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 公司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防范和处理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改进风险管理监控方法,强化风险全程管理,增强识别、计量、预警、防范和处理风险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确保风险在可控目标之内,确保安全经营稳健发展,确保风险收益的优化。 第四条风险管理的原则 风险管理遵循全面管理、制度优先、预防为主、职责分明的原则。 (一)全面管理原则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支出、损益以及人员、薪酬、奖惩等经营管理的各项事务和每个环节,都全面地进行风险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_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银监会禁止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

方式。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1/2;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

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X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租前调查与评估 第三章租赁业务审查与审批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 第五章支付管理 第六章租后管理 第七章租赁逾期和不良租赁的管理 第八章租赁档案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业务行为,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提高租赁业务质量,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遵循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是指公司开展的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适用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直接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转租赁是指本公司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 第二章租前调查与评估 第四条租赁申请,具备以下条件的客户可以向本公司提出租赁申请: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企业法人的要年检合格;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及产业、土地、环保、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经营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有高素质的核心管理人员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经营机制; (五)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doc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商务部制定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下文是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八条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XX金融租赁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

XX金融租赁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和加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各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正确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以下简称“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第四条各部门在进行反洗钱活动中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进行报送。 (二)主动性原则:各部门人员要主动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对于经过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主动通过反洗钱岗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 (三)保密性原则:公司内所有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

作秘密,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四)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各部门应当依法协助、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人民银行、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资金。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设立反洗钱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综合事务部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反洗钱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涉及反洗钱工作的成员部门主要包括:市场部、运营部、资金财务部、综合事务部等,各部门的负责人承担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主要管理责任。 第七条反洗钱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研究和制定公司反洗钱工作的规划和政策; (二)审议公司反洗钱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 (三)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综合事务部内设专门的反洗钱岗,负责反洗钱的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内反洗钱的日常工作;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细则(共8篇)

共8篇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细则(1) 一、公司管理办法总则 1.为加强融资租赁业务管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提高租赁从业人员业务水平,防范与化解租赁业务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指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或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井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对租赁物保留所有权,承租人对租赁物具有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3.本办法所称的承租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承租人为国家行政机关、个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参照本办法办理。 4.本办法所称出卖人或供货人,是指租赁物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的出卖人或供货人同时又是租赁项目的承租人。 5.本办法属子“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机构。 ニ、公司组织结构、业务职责及决策权限 1、公司组织结构

2、业务职责 董事会:5人,由大股东委派3人,小股东委派2人。 统筹公司内部外部各项工作,负责公司対外合作、资本运作等相关重要事宜的决策。 监事:1人,有股东任命,负责公司业务执行情況监督。 董事长:1人,由大股东委派,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规划、决策与执行。 总经理:由小股东委派1人,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及统筹公司内部各项具体工作。 副总经理:根据需求1-2人(如2人由大小股东各委派1人)负责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及统筹公司内部各项具体工作。 市场部:3人,财务总监1人(由小股东委派)高级业务经理,业务助理。负责营销项目、业务拓展、项目立项与承做、尽职调查、撰写项目报告、上报审批部门、签约租赁合同和担保合同、协助运营部做租后管理等工作。 资金部:2人,资金部总监1人(由小股东委派),业务助理一人。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筹措资金便于公司项目投放,资金主要来自资本市场和资金市场,现在行情下以资金市场为主,主要是获得银行授信,熟悉掌握各银行流贷、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的管理和流程以及后期产品设计。 产品部:1人,根据租赁项目设计金融产品。(资金部总监兼任产品部经理)。 风控部:3人,风控部总监1人(由大股东委派),风控经理,法务主管。成员由风险审查人员及法务人员组成。风险审查员主要负责项目风险的掲示分析、把控,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法务人员主要负责项目在操作过程中合规合法,避免出现法律纠纷。

融资租赁业务操作流程及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操作流程及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总体工作要求:所收集的资料要求真实有效,填写的内容必须规范准确;账务清楚细致,下账及时精确。 一、前期工作 1、诚信查询 根据承租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实地诚信调查,主要调查本人的信贷业务及支付偿还融资租赁业务的能力。 2、数据采集 收集承租人资料:承租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银行流水帐(存折复印件)、工程合同、房产证。注:该四项资料中必须有两个为原件。 收集担保人资料:担保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 承租人办理建设银行卡,作为融资租赁公司扣款专用账户。 二、具体业务操作流程 1、进行融资租赁系统申报建立客户档案、担保人档案(如下图)

2、申请单录入及提报:主要包括得分表、个人信审、信审材料、申请单、扣款清单。 3、信用经理、总经理审批 4、汇首付款:最迟不超过报车的次日 5、经销商信用经理下载并打印《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各五份,《租金支付表》四份。 6、与客户签合同 7、寄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各五份,《租金支付表》两份、完善的《信用文本》一本、扣款授权书一份、回购函两份、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一份。 8、填写开票申请 四、后期工作 1、定期回收融资款项。 融资款项的回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回收。一般为每月1—5日给全部融资客户发短信提醒并告知月租金数额及回款时间,5—8日打电话具体落实客户租金准备情况,10日查看客户月租金到账情况,10日之后对没有及时到账客户进行上门催收至到收回为止,15日给山东融世华租赁公司汇款。 2、账务

每月十五号之后,根据客户实时到账情况,给客户下账,并跟财务账务进行核对,保证客户每次交款数目正确无误。 五、奖惩办法 1、一月之内融资租赁业务操作准确无误,主要负责人奖励50元;资料收集人员奖励30元。出现一次退单情况,负责人处罚30元,操作人员处罚10元。 2、信用文本资料、合同签订出现一次失误,主要负责人罚款20元,操作人员累计出现失误5次处罚10元。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督管理,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各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在推动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五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 (三)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 (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第六条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第八条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 与化解金融租赁风险,不断提升判断能力,更好的服务于销售市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公司的销售部门及办事处,对客户 的融资租赁需求,与融资租赁公司配合,对开展业务前的客户尽职 调查、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指金融租赁,金融租赁是 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 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受业务约束,集团融资租赁业务 包括如下主要形式:直接租赁、售后回租。 (一)本办法所称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 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 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二)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 同时与出租人签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 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第二章租赁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租赁对象(承租人),主要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申请租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并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 (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改、基建项目批准立项列入国家或地方 计划;

(四)取得有关部门建筑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或进口批文; (五)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可靠来源,产品产销对路,符合环保、消防等监控要求,在国内、国际市 场上有竞争能力,项目竣工后能正常生产,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 (六)企业有经营管理能力,守信用,能按期支付租金、手续费、租 息及残值转让费,有承担租赁风险的可靠保证,能落实具有法人资格、有偿还能力、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进行保证或提供财产抵押、 动产权利质押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 (七)承租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未超过其资产净额的50%; (八)承租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比例。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予租赁: (一)未列入国家或本地区投资计划,自筹资金不落实,资金有缺口; (二)未取得有关部门建筑、投资、开工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的; (三)国家明文限制发展的企业及产品; (四)用租赁设备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套用租赁资金,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六)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的; (七)投资项目违反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工作部门: (一)业务经办部门为公司销售部,与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业务部对接。 1.对申请租赁的客户进行初审,确定是否达到基本条件,决定是否 受理; 2.收集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融资租赁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 (1) 第三章 会计政策 (6) 第四章 会计报告制度 (8) 第五章 资金管理制度 (10) 第六章 存货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14) 第八章 收入管理制度 (16) 第九章 成本费用管理 (18) 第十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21) 第十一章 财产清查制度 (22)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23) 第十三章 附则 (25)

第一章 总 则 1、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本制度。 2、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3、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3.1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3.2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3.3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4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行政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3.5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4 、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部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 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 1 、财务部门的职能

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1.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1.3、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1.4、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1.5、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费用。 1.6、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1.7、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2、财务部门的岗位职责 公司财务部由财务经理、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 2.1财务经理的岗位职责 2.1.1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要随时检查各项制度在本公司的执行情况,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给予制止,并及时书面报告公司总经理。 2.1.2审核本公司的会计原始凭证是否符合会计工作规范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税务、会计法规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对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拒绝受理,并且退回经办人,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2.1.3审核上报的财务资料,确保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编制公司经营费用的预算,并就经营费用预算的执行差异进行分析,然后报公司总经理。

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制度汇编(定稿)完整版

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制度汇编(定稿)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与化解金融租赁风险,不断提升判断能力,更好的服务于销售市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公司的销售部门及办事处,对客户的融资租赁需求,与融资租赁公司配合,对开展业务前的客户尽职 调查、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指金融租赁,金融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 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受业务约束,集团融资租赁业务 包括如下主要形式:直接租赁、售后回租。 (一)本办法所称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 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 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二)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 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第二章租赁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租赁对象(承租人),主要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申请租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并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 (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改、基建项目批准立项列入国家或地方 计划; (四)取得有关部门建筑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或进口批文; (五)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可靠来源,产品产销对路,符合环保、消防等监控要求,在国内、国际市 场上有竞争能力,项目竣工后能正常生产,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 (六)企业有经营管理能力,守信用,能按期支付租金、手续费、租 息及残值转让费,有承担租赁风险的可靠保证,能落实具有法人资格、有偿还能力、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进行保证或提供财产抵押、 动产权利质押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 (七)承租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未超过其资产净额的50%; (八)承租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比例。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予租赁: (一)未列入国家或本地区投资计划,自筹资金不落实,资金有缺口; (二)未取得有关部门建筑、投资、开工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的; (三)国家明文限制发展的企业及产品; (四)用租赁设备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完整篇.doc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7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 第四条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管理 第五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状况。 第六条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七条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八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起人可进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 工作。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 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

融资租赁公司逾期客户管理制度

融资租赁公司逾期客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x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的发展,完善对逾期客户的管理流程,健全风险防范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逾期是指:承租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日将当期租金(如有以前累计罚息,则含罚息)完全付清的一种违约情形;从第二日起计算逾期天数;出卖人是否为承租人垫付租金不影响租赁公司对承租人逾期的界定。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将承租人逾期天数划分为1-15(含15)天、15-30(含30)天、30-45天(含45)、>45天四类;根据资产管理部提供的《逾期租金周报》,各相关部门视承租人逾期天数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操作规程 第四条承租人逾期1-15(含15)天: 1.逾期一周内:资产管理部进行电话催收; 2.逾期超过一周至15天以内的,资产管理部除电话催收外,应开始向承租人以书面形式发送经资产管理部负责人签字的《租金催收通知书》; 3.逾期天数达到15天时,资产管理部应通知法律合规

部准备好“租金催收律师函”。 4.资产管理部应每周出具《逾期租金周报》报送相关部门,抄送总经理; 5.资产管理部催收人员应对逾期情况作书面记录,并完成《租金催收记录总表》,该表在每月底经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及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由风险管理部存档,催收书面记录由资产管理部存档。 第五条承租人逾期15-30(含30)天: 1.资产管理部门应立即安排对承租人进行现场资产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资产检查报告》须经各相关部门会签后存档; 2.业务部门应及时对承租人进行调查评估,并与出卖人及时沟通,了解承租人最新经营情况,出具《承租人租金偿还能力评估报告》; 针对融资租赁金额较大的客户,业务员还应向承租人索取月度财务报告进行分析,并将分析内容在《承租人租金偿还能力评估报告》中予以反映; 《承租人租金偿还能力评估报告》需递交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在对此出具相关意见后存档; 3.风险管理部需定期对各部门在逾期客户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工作报告及催收记录进行检查,确保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执行逾期客户管理流程;

(完整版)某公司融资租赁风险管理办法

风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增强公司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加强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含分公司、子公司,下同)及全体员工(含试用期员工和实习人员,下同)。 第二条术语 1.风险:是指对目标产生不利(负面)影响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风险类型包括: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 2.战略风险:是指由重大事项的决策失误或战略规划的严重偏差所造成的风险。 3.声誉风险:是指由内部管理与服务的问题引起外部社会名声、信誉和公众信任度下降所造成的风险。 4.法律风险:是指由不当的法律文书、制度或违约行为或怠于行使自身的法律权利等所造成的风险。 5.合规风险:是指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造成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6.信用风险:是指由融资租赁申请人、债务人或市场交易对手违约所造成的风险。 7.市场风险:是指由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所造成的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8.操作风险:是指由员工操作不当或不完善,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以及系

统或外部事件(如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风险。 9.流动性风险:是指由资金流动性状况出现不足及其波动性所造成的风险。 第三条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 公司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改进风险管理监控方法,强化风险全程管理,增强识别、计量、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确保风险在可控目标之内,确保安全经营稳健发展,确保风险收益的优化。 第四条风险管理的原则 风险管理遵循全面管理、制度优先、预防为主、职责分明的原则。 (一)全面管理原则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支出、损益以及人员、薪酬、奖惩等经营管理的各项事务和每个环节,都全面地进行风险管理,涉及风险控制人人参与,各司其职。 (二)制度优先原则 开展各项事务先制定相应制度,尽可能使制订的制度科学、合理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并对制度执行效力和结果实行全程监控。 (三)预防为主原则 各类风险应防范于未然,以预防预警为主,出现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处置化解。 (四)职责分明原则 防范和处置风险明确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对因渎职、失职或营私舞弊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风险管理的目标和要素 第五条全面风险管理 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它由董事会(包括监事会,下同)、经营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实施,应用于战略制定并贯穿于公司的各项活动之中,旨在用于识别

某金融租赁业务风险评级管理办法

XX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风险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评价租赁业务风险,有效防金融租赁风险,提高租赁资产质量,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XX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租赁业务风险评级是指对法人客户的客户信用评级和租赁业务的风险评级。 一、法人客户是指财务管理健全,能够提供会计报表的企事业法人、合伙制企业、法人客户分支机构(依法独立经营,单独或独立核算并经总公司授权)等经济组织。 法人客户信用评级是指在综合分析承租人(或担保人)定量与定性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对未来持续经营、自身资信、运营租赁资产能力及按期足额归还租金的能力和意愿的评价,评价结果以信用等级表示。客户评级为8个等级,AAA级代表最高等级,D代表最低等级。每个信用等级都对应一个一年的违约概率(简称PD,Probability of Default)。客户评级释义见附件1。 二、租赁业务风险评级是指特定租赁业务的逾期损失率(ER)的评估,综合考虑客户信用评级和违约损失率因素,计算出租赁业务的风险度,并进行评级。评估的结果以等级表示,评级设定5个等级,Ⅰ-Ⅲ为正常,Ⅳ为关注,Ⅴ级为违约。 风险度是违约概率(PD)和违约损失率(简称LGD, Loss Given

Default)的乘积。 违约损失率是指如果承租人发生违约,应收租赁款可能遭受的损失程度。测算违约损失率主要考虑的风险因素包括租赁物、担保式以及抵质押物等。 第三条租赁业务风险评级是公司租赁业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评定结果是公司业务准入、租赁风险审查审批、租赁定价、授权授信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法人客户信用评级 第四条本办法评定对象为拟与公司开展租赁业务,或正在与公司开展租赁业务的法人客户。对于高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以及新建企业或不具备连续二年完整财务报表的企业等按照产品办法制定打分卡进行评级,并设定准入标准。 第五条公司初始建立模型评级阶段,模型评级仅用于公司部信用风险管理活动,模型评级不与监管评级建立对应关系。 第六条客户信用评级须使用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按照规定可不审计的除外),报表应使用合并报表。 第七条法人客户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原则上在年度财务报表形成后评级。对申请建立业务关系的新拓展客户可随时评级,客户信用等级有效期一年。 对于已评定信用等级的客户年中发生改制、注册资本变化等情况、经营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或发现客户经理之前提供的数据、

平安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

平安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 (1.5版,2012年)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业务模式 (3) 第三章准入条件 (5) 第四章融资、利率和保理费率管理 (7) 第五章评级及风险管理 (9) 第六章业务操作流程 (12) 第七章附则 (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开发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市场,规范我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及我行国内保理业务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在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将融资租赁服务产生的未到期应收租金转让给我行,我行以此为基础,在综合评价租赁公司的信用风险、经营水平、财务状况、担保安排以及符合本细则规定承租人各项条件后,为租赁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的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以应收租金作为我行债权受让标的,是保理业务在融资租赁行业的应用,其还款来源保障是在承租人具有较好持续经营能力和较强综合偿债能力、租赁物能产生良好效益和现金流的情况下承租人对应付租金的正常支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方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方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对象包括以下三类: 1. 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2. 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3. 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国内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上述三类租赁公司在我行办理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时,均适用我行公司法人客户的授权、授信管理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中涉及的术语均适用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主要术语解释,专用术语的对应关系及释义如下: 1. 出租人:对应于卖方,是应收租金的权利人。在本细则中仅指租赁公司。 2. 承租人:对应于买方,是偿付租金的责任人。 3. 融资租赁合同:对应于商务合同,是叙做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凭据和基础,应符合《合同法》第十四章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且合同内容不能违反以下条件: (1)除非支付全部租金,否则在租赁过程中承租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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