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二○○三年六月九日

Hygienic Specification for HVAC System

1.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为预防传染病通过建筑物中央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控制空调系统污染对人群健康造成的危害,特制订本规范。

2.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预防传染病通过建筑物空调系统传播的卫生要求和管理要求,空调设备部件清洁消毒及检验检测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建筑物中采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建筑物中采用的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9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9670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4.术语与定义

4.1 公共场所Public Place

供公众共同使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有围护结构并与人群健康密切相关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具体类别遵照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4.2 空气调节Air Conditioning

提供空气处理的手段和方法,净化或纯化空气;通过加热或冷却、加湿或除湿来控制其温度和湿度并提供足够的室外新鲜空气进行通风。

4.3 通风Ventilation

采用自然或机械的方法,为某一房间或空间提供室外新鲜空气以满足室内人员和生产过程的需要。

4.4 空调通风系统HVAC System

用于空气调节和室内通风的各种设备、装置、管道等的总称。

4.5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

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或主要传播途径之一的法定或新发传染病,尤其是能够通过建筑物中央空调通风系统传播的传染病。

4.6 空气净化Air Purification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使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病原微生物、气态污染物浓度明显降低。4.7 消毒Disinfection

杀灭或清除空调系统中的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4.8 可吸入颗粒物PM10

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5.建筑物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

5.1 新建和改建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

5.1.1 新建和改建的空调系统应具有在空气传播性传染病流行期间应急处理措施与应急运行能力。

5.1.2 新建和改建的空调系统新风量应满足每人每小时30立方米的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3 新建和改建的空调系统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水塔。

5.1.4 新建和改建的空调系统在必要时,应做到不使建筑物内各房间、各区域的空气在空调通风系统内相互混合后再进入到送风系统。

5.2 空调系统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要求

5.2.1 空调系统配备净化消毒装置时,不宜选择化学消毒方法,应选择可以连续对空气进行净化消毒的物理方法如过滤、静电吸附、紫外线等。

5.2.2 空调系统的过滤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宜采用抗菌材料或表面进行抗菌处理。其使用的抗菌材料应达到表1的要求且抗菌性能的耐久性应与相应的空调系统部件的有效寿命相一致。

表1 抗菌材料卫生要求

项目

指标

溶出性

抑菌晕环£0.5cm

大肠杆菌抑制率

390%

金黄色葡萄球菌抑制率

390%

5.2.3 空调系统风管、送排风口可以加装空气净化装置,净化装置需安装压差指示表(器),净化装置的性能应满足表2的要求。

表2 净化装置性能的卫生要求

装置性能

指标

£50Pa

净化效率

> 50%

净化寿命

净化效率下降<10%

5.3 运行时期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

5.3.1 空调系统开启前,应对系统的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进行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

5.3.2 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5.3.3 空调通风的机房内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5.3.4 空调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及送风应满足表3的要求。

表3 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卫生要求

系统部位

项目

要求

冷却

冷凝

冷却水、冷凝水中

无检出

可吸入颗粒物(PM10)£0.15mg/m3

挥发性有机物(TVOC)£0.30mg/m3

细菌总数

£500cfu/m3

真菌总数

£500*cfu/m3£1000*cfu/m3

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菌无检出

臭氧(O3)

£0.16mg/m3

注:*相对湿度380%RH的天气全年少于100天的地区取500,

相对湿度380%RH的天气全年多于100天的地区取1000。

5.3.5 空调系统冷却塔应保持清洁、定期清洗。经监测发现冷却水、冷凝水达不到表3卫生要求或存在卫生问题的,要立即对有关设备、装置进行清洗、消毒。

5.3.6 经监测空调送风达不到表3卫生要求的,应首先对空调系统进行卫生评价,然后按卫生评价结果对空调系统新风管、送风管、回风管、空调箱等通风系统和有关设备、装置实施相应的维修、清洁(洗)、消毒等措施。

5.3.7 空调系统需要清洁消毒时,应先进行系统或部件的清洁(洗),达到相应卫生要求后再进行消毒处理。

5.3.8 空调系统的净化装置应经常检查,达不到表1的卫生要求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5.4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流行期间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

5.4.1 空调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应制定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可能通过空调系统传播的应急预案,当发生可能通过建筑物空调系统传播的传染病时,应启动应急预案。

5.4.2 当建筑物内发现空气传播性传染病病例时,应及时对所涉及区域的空调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控制措施。关闭相应的空调系统,由专业人员对其进行消毒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4.3 无病例的建筑物内的空调系统

5.4.3.1 以循环风为主,新、排风为辅的全空气系统宜采用全新风运行。空调机组只有送风机的,应封闭空调机组的回风口;空调机组既有送风机又有回风机的,应关闭空调回风机

至送风通道的混风阀;使空调通风系统按全新风方式运行,无法全新风运行的应采用安全、有效对回风或送风进行连续的消毒处理。

5.4.3.2 采用专用新、排风系统的空气-水空调系统(风机盘管+新风系统),应按最大新风量运行。

5.4.3.3 在空调系统运行时,室内应合理开窗通风,有条件的应同时开启消防排烟风机向室外排风。

5.4.3.4 空调通风系统的过滤器(网)每周清洗或更换一次,过滤器更换时应先消毒后更换。

5.4.3.5 空调通风系统的表冷器、加湿器、新风机组、冷凝水盘应每周清洗消毒一次。

5.4.3.6 空调通风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应每周轮流清洗消毒一次。

6.卫生管理

6.1 公共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单位负责新建、改建公共场所空调系统达到有关卫生要求,并按有关规定报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和卫生验收或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6.2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本场所内的空调系统在使用期间的卫生状况负责。

6.3 公共场所内空调系统所使用的净化消毒装置与材料、消毒剂等应有专门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6.4 公共场所应建立完整的空调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和维修、清洁、消毒、卫生评价、检查记录或报告,并由专业人员负责实施。

6.5 公共场所经营者负责组织对本场所内空调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送风、风管、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它相关系统部件进行检测、评价、清洁与消毒。

6.6 公共场所经营者负责对本场所内的空调系统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空调系统卫生状况进行定期监督和不定期抽查。

6.7从事空调系统清洁(洗)工作、卫生评价与卫生检测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证。

7.卫生检验检测

7.1 空调系统军团菌的检验分析方法见附录A。

7.2 空调系统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7.3 空调系统送风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7.4 空调系统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GB/T18204.1-2000《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

7.5 空调系统中消毒装置、消毒剂等消毒效果评价方法见卫生部(2002年)《消毒技术规范》。

7.6 抗菌材料溶出性检验方法见附录D。

7.7 空调系统卫生评价技术要求见附录E。

7.8 空调系统清洁技术要求见附录F。

8.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9.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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