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记录表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记录表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记录表

编号:BZH-JL-8-10

《起重机械防碰装置安全技术规范》(LD64-94)

LD64-94 起重机械防碰装置安全技术规范 Lifting appliances—Anticollision device—Safety technology code 自 1995-1-1 起执行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起重机械防碰装置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安全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光线式、微波式、超声波式起重机械防碰装置(以下简称“装置”)。 2 引用标准 GB998 低压电器基本试验方法。 GB4942.2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2423.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3 术语 3.1 防碰功能anticollision functions 装置在规定距离自动发出警报、减速或者停止信号的功能。 3.2 防碰主体 main anticollison body 能执行规定防碰功能的起重机械。 3.3 防碰客体 secondary anticollison body 要防止与防碰主体碰撞的物体。 3.4 最大检测距离maximum range 装置能执行规定防碰功能的最大距离。对于直射型装置,是从发射部分到接收部分检测波法线距离;对于反射型装置,是指从发射部分到反射体验测波法线距离。 3.5 设定距离 set distance 装置执行规定防碰功能时,防碰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最大间距。 3.6 故障failure 装置不能执行规定防碰功能或误差超过规定值。 4 分类 4.1 型式 4.1.1 功能型式 a.警报型。能在规定距离发出声光警报。 b.减速型。具备警报型功能,并能在规定距离发出控制防碰主体自动减速的信号; c.停止型。具备警报型功能,并能在规定距离发出控制防碰主体停止运行的信号;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得安全管理,规范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安装、拆卸行为,保障起重机械使用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施工现场使用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就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得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第二章起重机械租赁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司各单位应提前做好起重机械使用计划,在公司《合格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名录》(附表一)中选用起重设备。如选用得租赁单位不在公司《合格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名录》中,须事先取得公司安全管理部书面审批。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与安全管理协议书.严禁未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得起重机械进场、使用。严禁使用转租得起重设备。 第四条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审查产权单位提供得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得营业执照;

二、所用起重设备得统一编号;检测报告; 三、安装单位得营业执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与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安装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得特种工种操作证。 第五条劳务分包单位不得租赁起重机械用于工程建设。 第三章起重机械得安装与拆除安全管理 第六条起重机械进场安装前,各单位应当审查以下资料并留存复印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一、租赁合同与安全管理协议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得权利与责任; 二、安装单位与委托安装单位签订得安装合同与安全管理协议书; 三、起重机械得统一编号; 四、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五、安装单位得安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得起重机械专项安装方案与技术措施、作业人员得安全技术交底等; 七、辅助起重机械得定期检验证明与起重性能表等文件资料; 八、安装单位办理得《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表AQ-B2-2). 第七条各单位应加强对起重设备拆装单位在安装或拆卸过程中得安全管理,现场机械管理人员与安全管理人员应现场旁站监督。 第八条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应严格审查安装单位编制得起重机械专项安装与拆除方案与技术措施,确保方案符合现场得实际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记录表完整版.doc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记录表( 完整版 )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抽查的起重机械有关信息: 型号备案编号:自编号: 型号备案编号:自编号: 产权单位: : 租赁单位: : 安装单位: : 检查组编号: 检查专家: 年月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记录表( 完整版 ) 序 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施工现场检查记录备注号 产权备案、现场抽查建筑起重机产权备案:□已办理□未办理 1 安装告知、械产权备案、安装告安装告知:□已办理□未办理 检测及使用知、检测及使用登记等检测情况:□合格□不合格□未检测登记情况资料是否齐全使用登记:□已办理□未办理 现场核查建筑起重机安装、顶升、拆卸单位资质: 安装单位资 械安装、顶升、拆卸等□有相应资质□无相应资质 单位是否具备资质和安装、顶升、拆卸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质及司机、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无 2信号司索等 现场抽查特种作业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特种作业人 员是否持证上岗并具□持证上岗□无证上岗员资格情况 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建筑起重机械信号司索: 资料□持证上岗□无证上岗 现场抽查建筑起重机租赁合同: 租赁、安装□有且清晰□有但不清晰□无合同械的租赁、安装与拆 与拆卸、附安装与拆卸合同: 卸、附着与顶升 ( 加 着与顶升□有且清晰□有但不清晰□无合同3 节 ) 、维护保养等是否 ( 加节 ) 、维附着与顶升 ( 加节 ) 合同: 签订合同且清晰约定 护保养合同□有且清晰□有但不清晰□无合同有关各方的工作内容 签订情况维护保养合同: 和责任 □有且清晰□有但不清晰□无合同建筑起重机现场核查基础、安装拆基础方案: 械基础方卸、附着与顶升 ( 加节 ) □有且完整□有但不完整□无方案案、安装与等方案是否具针对性、安装拆卸方案: 拆卸方案、符合性、完整性;□有且完整□有但不完整□无方案 4 附着与顶升现场检查应急预案及附着顶升 ( 加节 ) 方案: ( 加节 ) 方其演练情况;□有且完整□有但不完整□无方案案;应急救非标附着 ( 超附着距应急预案: 援预案情离、角度极其不合理、□有且经演练□有但无演练□无预案况;非标附附着杆系与使用说明非标附着专项方案: 着专项方案书不符 ) 时的专项方案□有且完整□有但不完整□无方案 租赁前的各部件检查合格报告: □有且完整□有但不完整□无租赁、安装安装前的各部件检查合格报告: 前的自检;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 □有且完整□有但不完整□无 安装、附着交底记录 ( 安装、使用、附着与顶升) :安装、附着与顶升 ( 加 与顶升 ( 加□有且完整□有但不完整□无记录 5 节 ) 的前后是否按规定 节 ) 的安全安装、附着的旁站记录 ( 安全员、监理 ) :进行自检、交底、旁站 技术交底、□有且完整□有但不完整□无记录和验收 旁站及验收安装验收记录: 情况□有且完整□有但不完整□无记录 附着及顶升 ( 加节 ) 验收记录: □有且完整□有但不完整□无记录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自查自纠实用表.docx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自查自纠表 施工总承 工程名称 包单位 设备租赁 监理单位 单位 设备安拆维保单位 工地现有物料提升机台;塔吊台;施工升降机台。 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设备出租单位、安拆单位与使用单位 1是否签订了租赁、安拆合同合 同内是否有安全管理的内容 设备是否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特种 设备生产许可证; 2 是否已办理初次登记手续。是否建立 “一机一档”。 设备安拆单位是否具备建筑施工起重 机械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 产许可证,是否存在超资质施工的情 3 况 安拆单位是否制定了健全的起重设备 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安拆单位是否制定了专项安装、顶升、 拆卸方案并按规定报批,方案中是否 4 包含基础的设计、附着等内容,现场 安拆与方案是否一致 现场安拆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司机、指挥、司索等是否配备齐全安 5 装、顶升、拆卸时是否按规定办理告 知手续 设备安装完毕后是否有办理相关的验 收手续 6 是否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 测是否办理了使用登记 施工总包单位是否制定了设备的安全 管理制度,施工现场有多台起重设备 7 交叉作业时,是否制定了有效的防碰 撞措施 8监理单位如何对现场设备的安拆进行

监理,是否对安拆单位的资质及人员 资格进行了核查 是否针对设备在安装、顶升、拆卸等 危险环节制定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 监理,有无监理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情况(要 9求填写起重机械相关作业人员的姓名 及证件号码) 施工单位、设备安拆单位、维保单位 如何对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管理 10 是否有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是否明确 维修保养情况如何 对起重机械设备有无安全巡查记录; 11 发现设备安全隐患有否及时排除。 检查意见: 检查人签名: 检查单位盖章:检查日期:整改落实情况: 复查人签名: 复查单位盖章:复查日期: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标准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及检查标准 一、起重机械的工作特点 1、起重机械通常具有庞大的结构和比较复杂的机构,能够完成一个起升运动、一个或几个水平运动。作业过程中,通常是几个不同方向的运动同时操作,技术难度较大。 2、所吊运的重物多种多样,载荷是变化的,使吊运过程复杂而危险。 3、大多数起重机械需要在较大的范围内运行,活动空间较大,一旦造成事故影响的面积也较大。 4、有些起重机械需要直接载运人员做升降运动(如电梯、升降台等),其可靠性直接影响人身安全。 5、暴露的、活动的零部件较多,且常与吊运作业人员直接接触(如吊钩、钢丝绳等),潜在许多偶发的危险因素。 6、作业环境复杂,对设备和作业人员形成威胁。 7、作业过程中常常需要多人配合,共同进行一个操作,多个作业人员之间的密切配合存在较大的难度。 这些特点的存在,决定了起重伤害事故较多。根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每年其中伤害事故的因工死亡人数,占全部工业气压因工死亡人数的15%左右。为了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因此将它列为特种设备加以特殊管理,这也是我们安全工作的一个重点。 二、起重机械分类 根据起重机械的功能和构造特点,可分为三类: 1、轻小型起重设备。如千斤顶、滑车、起重葫芦、卷扬机等。 2、起重机。我厂使用的起重机主要有双梁桥式起重机(天车)、单主梁桥式起重机、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双梁门式起重机、单主梁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等。 3、升降机。如电梯、施工升降机等。 三、起重机械的参数: 起重机械常用的参数有: 1、起重量(G)。 是指被起升重物的质量。一般可分为额定起重量、最大起重量、总起重量、有效起重量等。通常情况下所讲的起重量,都是至额定起重量(起重机能吊起的重物或物料连同可分吊具或属具[如抓斗、电磁吸盘等]质量的总和)。为了能表示几个幅度范围的起重量,有时用分数形式来表示,如15/5即表示额定起重量根据不同幅度分为15吨、5吨两种。 2、跨度(S): 桥架型起重机运行轨道轴线之间的水平距离称为跨度,用字母S表示。 3、轨距(K)轨距也称轮距,对于桥式起重机小车来说,为小车轨道中心线之间的距离。 4、基距(B)基距也称轴距,使之沿纵向运动方向的起重机或小车支撑中心线之间的距离。 5、幅度(L)。主要是指臂架起重机。 6、起重力矩(M)。主要指臂架起重机。 7、起重倾覆力矩(M A)。 8、轮压(P)。是指一个车轮传递到轨道或地面上的最大垂直载荷。按工况不同,分为和非工作轮压。 9、起升高度H和下降深度h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要求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要求 3、起重机械 按运动方式,起重机械可分为以下4种基本类型: a)轻小型起重机械。千斤顶、手拉葫芦、滑车、绞车、电动葫芦、单轨起重机械等,多为单一的升降运动机构。 b)桥架类型起重机械。分为梁式、通用桥式、门式和冶金桥、装卸桥式及缆索起重机械等。具有2个及2个以上运动机构的起重机械,通过各种控制器或按钮操纵各机构的运动。一般有起升、大车和小车运行机构,将重物在三维空间内搬运。 c)臂架类型起重机械。有固定旋转式、门座式、塔式、汽车式、轮胎式、履带式及铁路起重机械、浮游式起重机械等种类。一般来说,其工作机构除起升机和运行机构外(固定臂架式无运行机构),还有变幅机构、旋转机构。 d)升降类型起重机械。如载人电梯或载货电梯、货物提升机等,其特点是虽只有一个升降机构,但安全装置与其他附属装置较为完善,可靠性大。此类起重机械有人工和自动控制2种。

1)起重机械的危险源 a)重物坠落:吊距或吊装容器损坏、物件捆绑不牢、挂钩不当、电磁吸盘突然失电、起升机构的零件故障(特别是制动器失灵、钢丝绳断裂)等都会引发重物坠落。 b)起重机失稳倾翻:起重机失稳有两种类型,一是由于操作不当(例如超载、臂架变幅或旋转过快等)、支腿未找平或地基沉陷等原因使倾翻力矩增大,导致起重机倾翻;二是由于坡度或风载荷作用,使起重机沿路面或轨道滑动,导致脱轨翻倒。 1)起重机械的危险源 c)挤压:起重机轨道两侧缺乏良好的安全通道或与建筑结构之间缺少足够的安全距离,使运行或回转的金属结构机体对人员造成夹挤伤害;运行机构的操作失误或制动器失灵引起溜车,造成碾压伤害。 d)高处跌落:人员在离地面大于2m的高度进行起重机的安装、拆卸、检查、维修或操作等作业时,从高处跌落造成伤害。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92号令)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颁布日期:20061229 实施日期:20070601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 第三章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 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 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对制造场所的规定)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条(对委托加工的规定)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3508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正 式版)

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措施 (1)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项目包 括:司机守则和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起重机械维 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 制度;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按期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门 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更换起重机械准用 证的管理等。 (2)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项目包 括:设备出厂技术文件;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 料;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安全技术

监督检验报告;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设备的问题分析及平价记录。 (3)定期检验制度。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2年(电梯和载人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1年)。 此外,使用单位还应进行起重机的自我检查,每日检查、每月检查和年度检查。 ①年度检查。每年对所有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查。停用1年以上、遇4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9级以上的风力后的起重机,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操作,检查起重机正常工作机构的安全和技术性能、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xx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xx 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及临时用电自查报告

XXXX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建筑施工临时用电自查报告 根据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荆建设发【2013】16号《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配合上次安全生产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检查依据: 1、《重点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JGJ/T77-2003) 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及相关规范标准 4、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专项通知》 三、检查基本情况: 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方面 1、经查所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备案、使用登记制度已建立齐全,安装拆卸前告知制度执行情况全部符合要求。 2、起重吊装作业及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执行情况。已建立,并落实到人。 3、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基础、连接部件、安全保险装置、限位装置、附墙装置的完好性和安全使用情况。经查全部符合要求。

4、塔吊周边环境的安全使用条件及群塔作业防撞措施落实情况。经查符合要求. 5、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测、日常使用、位置、保养记录以及设备管理情况。经查全部符合要求 6、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经查全部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7、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及带班工作制度执行情况。经查符合要求。 8、项目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经查符合要求 ②、建筑施工临时用电 1、临时用电方案内容是否齐全,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能否指导现场施工。经查全部符合要求。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是否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线路是否符合JGJ46-2005要求,经查部分符合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是否按“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标准设置。经查部分符合要求。 4、总配电箱禁止使用自制配电箱,三级配电箱、设备控制箱禁止使用电子式漏电开关。经查全部符合要求。 5、建筑使用配电系统中的PE接地点必须设置明确的标识。经查部分符合要求。 6、办公区和职工宿舍内照明线路接设是否符合要求。经查符合要求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规定

版次:A/0 保存期:长期 ZDWLZH07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颁布日期:20061229 实施日期:20070601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 第三章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 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 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记录表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记录表编号: 序号检查要点检查准则检查方法 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钢丝断数不得超过钢丝数的10%; 在钢丝绳全长范围内随机抽段检查,重点是卷筒上的终端部位和常绕滑轮1起重机的钢丝绳当钢丝绳磨损使其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小7%及以上 的部位,绳面应有润滑油 时,即使未断丝也应报废更新 2 钢丝绳尾端装卡牢固,压板数目不应少于 2 个;且吊 钢丝绳与卷筒槽匹配 钩处于最低点时卷筒上至少留有 3 圈 直观检查钢丝绳与卷筒槽是否匹配 3滑轮无裂纹缺损,且转动灵活目测检查4吊钩钩体不许有裂纹、不许补焊目测检查 5 制动器灵敏可靠,摩擦片的磨损不得超过原厚度的 制动距离大车 2m以上、小车0.2m 以上 制动器 50%;制动时间不大于 2s 下列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可靠:(1) 过卷扬限位器要求限位0.3m ,现场试车 2 次,动作有效可靠 (2) 现场 (1) 过卷扬限位器(2) 大小车行程限位器(3) 门窗电气试车 2 次,动作有效可靠 (3)现场试车 2 次,动作有效可靠(4) 现场试车 2 连锁保护装置 (4)紧急停止开关 (5) 终端缓冲器 (6) 信次,动作有效可靠(5) 中速冲击 2 次,有效 (6)滑线和配电柜信号灯,电铃 6安全防护系统 号装置齐全完好 (7)轨道端部阻挡器(8) 露天行车夹轨声 30m范围内能清晰听到 (7) 中速冲击 2 次不得开焊、变形(8) 能承受最大 钳 (9) 轨道接地 (10)转动部位保护罩(11) 滑线保护挡风力 (9) 接地可靠,电阻不大于 4 欧姆 (10) 牢固可靠 (11)牢固可靠,隔离 板 (12) 驾驶室地面绝缘垫 (13) 护栏有效 (12) 绝缘良好 (13) 护栏高度1m以上,牢固可靠7吊索具吊索具应上架定点摆放,标明额定承重量,齐全完好直观检查吊索具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评语和建议: 检查人:检查日期:年月日注:每季度检查记录一次。

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方法与技巧简易版

In Order To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Efficiency,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And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方法与技巧简易版

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方法与技 巧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安全管理文件应用在平时合理组织的生产过程中,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预期的生产目标。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起重机械是现代经济建设中改善物料搬运 条件,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机械化,提高劳 动生产率不可缺少的物流运输设备。随着人类 生产活动规模的不断扩大,国民经济的迅速发 展,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要求愈来愈高,与此 相适应的起重机械技术也在高速发展,使用范 围越来越广。 特别近年来国有企业改制,民营企业迅速 崛起,起重机械需求量日益增大,根据济宁市 20xx年~20xx年五年起重机械的增加量统计, 与20xx年相比增长了1.6倍。但使用企业的起

重机械管理水平发展相对滞后,由此引发的设备事故、安全事故也日益增多。20xx年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说明国家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的高度重视。那么如何落实《条例》精神,科学地对起重机械进行综合管理,充分发挥起重机械效能,努力提高起重机的装备技术素质和作业水平,高效、优质、低耗的完成施工安装、生产、装卸作业任务,保障安全生产,获取最佳经济效率,促进企业经营持续发展,是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的任务与目标。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包括设备的选型论证,安装调试,特检机构的检验、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维护保养、操作运行、改造、大修、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定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368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定 标准版本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定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1、操作者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2、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继续给予铃声报警。 3、操作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止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4、超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确定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5、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

零位。 6、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时,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7、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电源,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安全技术要求: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1、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 2、结构和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失灵,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4、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5、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

等。 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不得利用限位开关停车; 2、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3、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4、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用前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5、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0°,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6、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Write Your Company Address Or Phone Number Here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八年一 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 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

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起重机械施工检查记录表

起重机械施工检查记录表施工类别:□新装□移装□改造□重大维修 设备品种: LD电动单梁起重机 型号规格: 16T-17.61M 产品编号: 410040249 使用单位:邬化夫 施工单位:河南重工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日期: 2010年05月21日 河南重工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 序号检验项目及其内容类 别 是否在 监检机 构备案 1 1设备选型 对照产品文件、合同,检查机械的选型与使用工况匹配 情况是否符合法规和合同要求,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 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需要采用防爆要求的, 是否采用防爆型 A 符合 2 2产品技术文 件(1)产品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 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 液压系统原理图) A 符合 3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其他 使用维护说明 A 符合 4 (3)型式试验合格说明(按覆盖原则) A 符合 5 (4)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纳入监检范 围的) A / 6 安装改造维修 资格(1)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A 符合 7 (2)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告知书 A 符合 8 (3)现场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 B 符合 9 4施工作业(工艺)文件,包括作业程序、技术要求、 方法和措施等 B 符合 10 5现场施工条 件(1)基础验收证明 B 符合 11 (2)安全距离和红色障碍灯 B 符合

12 (3)大车轨道安装检查 B 符合 13 6部件施工前 检验(1)主要零部件合格证、铭牌 B 符合 14 (2)安全保护装置合格证、铭牌、型 式试验证明 B 符合 15 (3)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几何尺寸 B 符合 序号检验项目及其内容类 别 是否在 监检机 构备案 16 7 部件施工过程与 施工后检验(1)主要受力结构连接检查 B 符合 17 (2)施工后主要受力结构件的主 要几何尺寸 符合 18 (3)钢丝绳及其连接、吊具、滑 轮组、卷筒 B 符合 19 (4)安全警示标识 B 符合 20 8 电 气 与 控 制 系 统 检 验8.1电气设备与控制系统 B 符合 21 8.2电气保 护装置(1)接地保护符合 22 (2)绝缘电阻/ 23 (3)短路保护符合 24 (4)失压保护符合 25 (5)零位保护 B / 26 (6)过流(过载)保护 B / 27 (7)失磁保护 B / 28 (8)供电电源断错相保护 B 符合 29 (9)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 B / 30 9 安 全保护与防护装置检验 9.1 制动器 (1)工作制动器与安全制动器的 设置 A 符合 31 (2)制动器型式、制动性能 A 符合 32 (3)制动器推动器漏洞现象 A / 33 (4)制动轮与摩擦片摩擦、缺陷 和油污现象 A 符合 34 (5)制动器调整 A 符合 35 (6)制动轮裂纹、划痕、凹凸不 平度 A / 36 9.2起重量 限制器(1)起重量限制器设置 A 符合 37 (2)试验 A 符合 38 9.3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 A 符合 39 9.4料斗限位器 A / 40 9.5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 A 符合 41 9.6缓冲器和止挡装置 A 符合 序号检验项目及内容类 别 是否在监检机构 备案 42 承9.7应急断电开关 A 符合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自查自纠表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自查自纠表 单位名称 工地现有井架台;塔式起重机台;施工升降机台。 工地起重机械安装告知手续 齐全/ 不齐全;工地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手续 齐全/ 不齐全;具体如下表: 初始登记 号设备产权单位 设备安拆维保单位 (最新) 附墙装置道数安装告知表数有无使用登记牌 检查内容(经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在“ ”上打“ ”)检查情况 1 设备出租单位、安拆单位与使用单位无签订租赁、安拆维保合同。 租赁、安拆维保合同无安全管理的内容。 2 设备产品出厂合格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不齐全,或铭牌与资料不符。 设备无办理初次登记手续。 设备无建立“一机一档”。 3 设备安拆单位不具备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存在超资质施工的情况。 安拆单位起重设备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 4 安拆单位专项安装、顶升、拆卸方案无按规定编制或报批,或签名盖章手续不符要求。 方案中基础的设计、附着等内容不齐全。 现场安拆与方案是否一致。 5 ?安拆单位不按要求提交进场作业(含安装、顶升、拆卸、维保)人员身份证、操作证。 ?现场安拆人员无证上岗。 司机、司索指挥等配备不齐全。 ?安装、顶升、拆卸前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好告知手续,如塔吊告知表数少于附墙道数加1。 安拆时使用的辅助起重机械(如流动式起重机)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说明书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页、辅助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司机操作证、指挥员证)

(不需辅助起重机械的,由设备安装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盖公章的书面说明) 6 ?已使用而未经检测或无相关的验收手续。 ?验收后30日内无办理使用登记。 7 ?未落实审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含加节顶升、附着)、拆卸作业人员身份和资格,不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场拍照要求》组织全部进场作业人员每日作业前拍摄数码照片并保留在施工现场。 不落实负责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和每日作业前的班组班前安全活动记录,项目经理不按要求分别在相应安全技术交底和每日作业前的班组班前安全活动记录上签名确认并保留在施工现场。 施工总包单位无制定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有多台起重设备交叉作业时,无制定有效的防碰撞措施。 8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含加节顶升、附着)和拆卸作业全过程,不设警戒线封闭该作业区域并设置“危险区域,禁止非安装拆卸作业人员进入”的警示标志。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含加节顶升、附着)和拆卸作业全过程,不安排专人全过程现场监护。 9 ?不落实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的现场检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和起重司机由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10 施工单位、设备安装维保单位对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管理管理制度不落实,责任不明确 设备维修保养状况差。 ?设备每日巡视检查表不齐全。 检查组成员签名 存在问题整改情况整改情况: (盖章) 单位(项目)负责人: 报告时间:年月日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020年7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予以废止。 公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废止 2020年7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公布)予以废止。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总共有七章四十六条的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章 第一章是总则,具体有三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 第二章是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要求的规定,有八条。 第四条 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 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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