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架型起重机操作、维护、检修规程

桥架型起重机操作、维护、检修规程
桥架型起重机操作、维护、检修规程

三胺车间LDA

桥架型起重机操作、维护、检修规程

1 、内容及范围

1.1、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三胺车间桥架型起重机的“三大规程”,即操作、维护及检修规程。

1.2 范围:

2 、三胺车间LDA桥架型起重机设备“三大规程”通则

2.1 设备操作、维护和检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维护规程和检修规程。2.2 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交班人必须向接班人详细介绍上班设备的运行动态(设备运转的异常情况,原有设备缺陷的变化和发展,运转部分温度的变化,故障及处理情况等。)。

2.3 要严格执行机械设备检修停送电申请书制度。送电必须持有送电牌,处理设备故障或检修设备必须持有设备检修交出、竣工证明书。严禁无牌送电、开动设备和检修设备。

2.4 严禁超负荷使用设备。不得超过规程中规定的额定负荷(压力、温度、电流、电压、转速和其它额定值)操作。

2.5 开机前必须对设备的转动部位、安全保护装置、设备润滑情况及电器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开车。

2.6 设备运转过程中,要定时、定人、定点对关键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要酌

情处理,重大紧急情况要紧急停机。

2.7 在生产过程中,对发现的设备问题,当班操作人员要坚持按规程规定,及时对故障进行排除,并向调度汇报。遇有特殊情况,对发生的设备问题不能及时处理时,要及时请示车间领导。

2.8 应急情况操作,为了防止烧毁电机和其他电器设备,操作人员要密切注视设备运行情况,发生以下特殊情况时必须执行紧急事故操作:

2.9 操作台上操作人员和下面工作人员要密切配合,台上工作人员必须听从台下工作人员的指挥,并保证台下工作人员的安全,台下工作人员检查、处理、调整设备时必须与操作人员联系。

2.10 任何人不得随意拆掉安全保护装置,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未开动的设备上拆卸零部件作为检修备件,不得对设备随意割、焊及改动设备结构。

2.11 设备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要认真执行“润滑五定”,按照“润滑五定表”规定的要求进行加油,保证设备润滑良好。

2.12 严禁向任何电气设备上洒水,不得向电气设备上的铺板、盖板洒水。

2.13 按规定要求对设备进行清擦工作,做到设备无尘土、无油污、保持设备整洁,并经常保持设备周围环境整洁。

2.14 必须按时认真填写岗位运行记录,要求字迹清楚、内容明确、数据准确、保持完整。

2.15 本通则结合设备操作、维护、检修规程贯彻执行,不得违反。

3、LDA桥架型起重机设备的“三大规程”:

3.1设备的操作规程

3.1.1 设备主要用途、结构、技术性能及工作原理

3.1.1.1.设备的主要用途:

本设备用于三胺车间(三胺成品装车吊装或检修)。

3.1.1.2 主要结构简述:

桥架型起重机主要由大车、小车、电气部分组成。大车包括桥架、大车运行机构等;小车包括小车架、起升机构、小车运行机构等;电气部分由电气设备和电器线路组成。也可分为机械部分,金属结构部分和电气部分等三大部分。

3.1.1.2.1机械部分:主要由起升机构、小车运行机构、大车运行机构、(给料机传动机构)

等组成。其中包括:电动机、联轴器、传动轴、制动器、减速器、卷筒和车轮等。

3.1.1.2.1金属结构部分:主要由桥架(主梁、端梁、栏杆、走台、小车轨道)、司机室和小车架、(破碎斗平台)等组成。

3.1.1.2.3电气部分:由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组成,包括动力装置和各机构的起动、调速、换向、制动及停止等的控制系统。

3.1.1.4设备工作原理:

3.1.1.

4.1大车运行工作原理:当电动机运转时,常闭制动器打开,通过齿轮联轴器将扭矩传到减速器的高速轴输入轴端,在经过齿轮传动减速,由其输出端将扭矩输出,并经过低速轴齿轮啮合传动,通过两组中间齿轮传递带动两组主动走轮转动,进而带动被动走轮转动。

3.1.1.

4.2小车运行工作原理:当电动机运转时,常闭制动器打开,通过齿轮联轴器将扭矩传到减速器的高速轴输入转动, 在经过齿轮传动减速,由其输出端将扭矩输出,并经左右两侧浮动轴联轴器带动主动走轮转动,进而带动被动走轮转动.

3.1.1.

4.3提升(闭合)机构运行工作原理: 当电动机运转时,常闭制动器打开,通过制动联轴器及浮动联轴器将扭矩传到减速器的高速轴输入,在经过齿轮传动减速,由其输出端将扭矩输出,并经齿盘接手,带动卷筒组作定轴转动,使固定在其上的钢丝绳所系抓斗组(或吊钩)作上升或下降运动,从而实现吊物上升或下降。

3.1.2 设备的操作步骤

3.1.2.1 吊车工须正式培养训练,考试合格、并持有起重设备安全操作证(起重机械作业证),方能独立工作。未经专门培训,未取得安全操作证者,不得单独操作起重设备。

3.1.2.2 开车前应对吊车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各运转部位、电气部份、防护保险装置必须完好可靠,应对制动器、抓斗、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润滑,发现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1.2.3 吊车工必须听从地面指挥,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执行。

3.1.2.4 工作中控制器的使用应逐档升级和减速,不得用倒车代替制动器、限位开关代停车、紧急开关代普通开关。

3.1.2.5 运行中应将吊物走在安全通道上,遇有人时提前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的底部与地面不得超过1.5M。

3.1.2.6 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工作中应精神集中,两手不得离开操作手柄,以便随时停车。

3.1.2.7 运行中如遇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到零位,起吊重物未放下时不得离开吊车。如遇电压下降,应将吊物放下,停止运行。

3.1.2.8 两台吊车起吊同一物件,要绝对服从指挥,做到步调一致。

3.1.2.9 同轨道两台吊车相距应在3M以上,防止撞车。

3.1.2.10 吊车运行时,不得有其他人在吊车上停留,吊车在工作中禁止任何人上下吊车。

3.1.2.11吊车工禁止在轨道上行走或爬行。

3.1.2.12 吊车在维修时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告牌。地面应设置围栏或专人安全值班,禁止其他人通行。

3.1.2.13 吊车工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3.1.2.13.1 超负荷、超高不吊。

3.1.2.13.2 指挥信号不明确、重量不清楚、光线暗淡、或二人以上同时指挥不吊。

3.1.2.13.3 吊物及附件捆扎不牢、吊具不符合安全要求或使用其它吊具如橡皮筋、三角皮带等不吊。

3.1.2.13.4 直接把吊物挂在挂勾上,或直接加工活不吊。

3.1.2.13.5 歪拉斜挂、或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3.1.2.13.6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有浮放活动物不吊。

3.1.2.13.7 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易燃易爆性物品不吊。

3.1.2.13.8 钢丝绳过短、拉不直、夹角大于60°不吊。

3.1.2.13.9 带棱角快口的物件未垫好不吊。

3.1.2.13.10 带电的机械物件,在机床上翻活不吊。

3.1.2.14 工作完毕,吊车应停在规定的位置上,升起吊钩、小车停在一端,将各操纵手柄停在零的位置上,切断电源。

3.1.2.15 露天作业的吊车在遇有六级以上的大风时应停止作业。露天作业吊车在工作完毕应将吊车固定装置加好,四轮打好斜铁。

3.1.2.16 发生人身、设备事故,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1.2.17 室外龙门吊操作规程与本规程相同。

3.1.2.18 紧急停车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紧急停车:

3.1.2.18.1 有异常声响;

3.1.2.18.2 起升机构的钢丝绳从卷筒上或滑轮上脱落;

3.1.2.18.3 钢丝绳扭曲、打结或整股折断;

3.1.2.18.4 在运行中,某零、部件发生脱落、失控或损坏;

3.1.2.18.5 指挥人员发出“紧急停车”信号,或在特殊情况下,非指挥人员发出“紧急停车”信号

3.1.2.18.6 操作规程规定的其他必须紧急停车的情况。

3.2设备的维护规程:

3.2.1 设备的维护

3.2.1.1 日常维护

3.2.1.1. 1 检查钢丝绳有无破股断丝、打结、扭曲,在卷筒上和滑轮中缠绕是否正常,有无脱槽,串槽等现象。对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处的安全作出判断。

3.2.1.1.2 检查吊钩是否有裂纹、永久性变形,扳钩心轴、衬套有无磨损;检查抓斗刀口板有无变形、颚板和颚齿磨损状态、销轴的磨损状况和连接情况;检查吊具是否完整可靠。

3.2.1.1.3 检查制动器是否灵活、可靠。

3.2.1.1.4 检查各部件的连接螺栓是否紧固可靠。

3.2.1.1.5 各润滑点定期润滑,使之具有良好的润滑状态、消除泄漏现象。

3.2.1.1.6 检查减速机、电动机及轴承座的温度、声响等状态。

3.2.1.1.7 检查控制器各对触头的接触是否良好,开闭顺序是否符合正常要求。

3.2.1.1.8 检查各种安全保护外壳是否可靠,扶梯、平台、栏杆是否牢固。

3.2.1.1.9 在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应检声防风夹轨器或起重机锚定装置是否牢固有效,防雨、防腐是否良好。

3.2.1.2 定期检查内容

3.2.1.2.1 吊钩螺母防松装置

3.2.1.2.2 各制动器闸瓦和销轴的磨损状况。

3.2.1.2.3 钢丝绳工作表面的磨损、润滑、及压板螺栓紧固状况,润滑时特别注意不易看到和不易接近的部位,如平衡滑轮处的钢丝绳。

3.2.1.2.4 检查各电气设备接线、导电滑块(滑轮)与滑线接触及绝缘子完好,检查轨道接地情况,其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3.2.1.2.5 检查电动机、减速器、角型轴承座等底座的地脚螺栓紧固情况。

3.2.1.2.6 检查起重机金属结构件的变形、裂纹、腐蚀、焊缝、及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

3.2.1.2.7 检查大、小轨道轨距、轨道接头间隙(接头间隙不应大于2mm)及检查轨道的压板、鱼尾板的紧固螺栓有无松动等连接情况。

3.2.2设备的润滑:

主要润滑部位:①桥机的卷扬;②各种轴承;③各传动齿轮及齿轮联轴器;④减速器;

⑤钢丝绳;⑥抓斗、制动器上的铰接点。

注:吊车润滑油每中修周期换油一次

3.2.2.1钢丝绳的润滑:

A .在钢丝表面用鬃刷逆钢丝绳运行方向均匀薄涂20号机油,这种方法的好处是简便,不用加热,涂刷方便,但应注重浇油时不可太多,绳表面能有轻微的渗透润滑即可。不能涂抹钙基润滑脂.

B. 加热涂敷。先用钢丝刷子刷去绳上的污垢和残留物,并用煤油清擦(严禁用汽油清洗),将润滑油(石墨和凡士林的混合物)加热到80℃以上涂刷。对钢丝绳润滑要适度,表面不能敷油太多。否则,钢丝绳在轮槽打滑,如同拉锯,严重磨损绳槽和钢丝绳本身。

3.2.3 定期清扫设备的规定:

3.2.3.1 每班一次清理吊车操作平台,操作道上的杂物。

3.2.3.2 每周一次清扫吊车本体周围的杂物。

3.2.4 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点检

3.2.

4.1 设备点检路线

按设备传动顺序:大车运行机构、小车运行机构、提升(闭合)运行机构、抓斗等,按部件传动顺序:电机、联轴器、减速器、制动器、车轮等。

3.2.

4.2 点检部位、内容、标准、时间及负责人;

3.2.5 维护安全注意事项

3.2.5.1 起重机在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或维修。起动前必须确认行走部分看人工作和障碍物。

3.2.5.2 起重机在露天不工作或维修,必须用夹轨器或锚定装置将起重机可靠

地固定好。

3.2.5.3 进行维护保养前,应切断主电源

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3.3 设备的检修规程

3.3.1检修周期见表3。

检修类别小修中修大修

检修周期,月 3 12 24

注:根据起重机的运行状况及环境的恶劣程度,经报请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检修周期

3.3.2 小修内容

3.3.2.1 紧固或更换各部连接螺栓

3.3.2.2 检修制动器,更换易损件。

3.3.2.3 检修各联轴器,更换易损件。

3.3.2.4 检查更换各传动装置的润滑油。

3.3.2.5 检修减速器,更换易损件,消除泄漏。

3.3.2.6 检查电动机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

3.3.2.7 检查钢丝绳及吊钩(扳钩)。

3.3.2.8 检修照明信号及清理滑线上污物。

3.3.3 中修内容

3.3.3.1 包括小修内容。

3.3.3.2 检查、更换滑轮、吊钩及钢丝绳。

3.3.3.3 检修各传动装置,清洗、换油,更换易损件

3.3.3.4 检查主要电气元件及电气保护装置。

3.3.3.5 检查大、小车车轮的运行状况,消除啃轨故障

3.3.4 大修内容

3.3.

4.1 包括中修内容。

3.3.

4.2 修理或更换制动轮、卷筒、传动轴等零、部件。

3.3.

4.3 修复桥架变形,调整更换轨道。

3.3.

4.4 全面修复起升机构、运行机构。

3.3.

4.5 全面检修电气设备及安全防护装置。

3.3.

4.6 防锈、防腐。

3.3.5 检修方法及质量标准

3.3.5.

3.3.5.2 运行轨道

3.3.5.2.1 运行机构啃轨的修复

3.3.5.2.1.1由于主梁下沉、小车轨距变形引起啃轨时,修复主梁变形,调整小车轨距偏差至要求范围。

3.3.5.2.1.2由于桥架变形、大车轮水平度、垂直度及对角线长超差引起大车啃轨时,修复桥架,调整大车轮。

3.3.5.2.1.3 桥架变形不大而啃轨时,应调整车轮。调整的原则和方法是:尽量调整被动轮,调整前用千斤顶将端梁顶起主车轮悬空。调整水平度,在垂直键板加垫;调整垂直度,在水平键板加垫;调整垂直度,在水平键板加垫。空载时两轮应调成如图所示向外倾斜的型式。

3.3.5.2.2 小车四轮不在一个平面上的修复在水平垫板上加垫,调整小车轮的高低差,使四个小车轮在一个水平面内。

3.3.5.2.3 轨道调直调平的质量标准见表4。

表4 轨道调直调平的质量标准

3.3.5.3 起升机构及运行机构

3.3.5.3.1 卷筒

3.3.5.3.1.1 沟槽磨损到不能控制钢丝绳时,应予更换。

3.3.5.3.1.2 卷筒出现裂纹,或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20%时,应予报废。

3.3.5.3.2 钢丝绳

3.3.5.3.2.1 钢丝绳的质量应符合GBll02<圆股钢丝绳)标准。

3.3.5.3.2.2 钢丝绳有一股断裂则报废。

3.3.5.3.2.3 钢丝绳在拉伸后直径变细超过原直径的10%时报废。

3.3.5.3.2.4 更换新钢丝绳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如需代用时,应保证与原设计有相等的总破断拉力。

3.3.5.3.2.5 新钢丝绳长度应等于升降高度加卷筒上剩余3.5圈的长度。

3.3.5.3.2.6 钢丝绳润滑前必须用钢丝刷去绳上污物,润滑时要将润滑油加热到80C 以上,以便油浸到钢丝绳的内部。

3.3.5.3.2.7 缠绕或更换钢丝绳时,不能打结,扭曲。

3.3.5.3.4 抓斗

3.3.5.3.

4.1抓斗使用2年后应更换。

3.3.5.3.

4.2 抓斗各部损坏后,不得加厚或加大尺寸。

3.3.5.3.

4.3 各交点轴磨损超过原直径的10%时,更换轴。

3.3.5.3.

4.4 轴套壁厚磨损超过50%时,更换轴套。

3.3.5.3.

4.5 连接刀口板铆钉磨损后更换铆钉时,采用轮流更换法,防止斗口板或刀口板变形及孔眼错位。

3.3.5.3.5 滑轮

3.3.5.3.5.1 滑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则予报废:

a.裂纹或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

b.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

C.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

3.3.5.3.5.2 滑轮槽面上有砂眼而面积不大于2mm2、深度不超过壁厚的25%、数量不超过2 个时,可补焊处理。

3.3.5.3.5.3 滑轮轴孔支承面上有砂眼而面积不超过全部支承面的10%、深度不超过轮壳的25%时,可补焊。

3.3.5.3.5.4 滑轮槽应光洁平滑,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3.3.5.3.5.5 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

3.3.5.3.6 齿式联轴器

3.3.5.3.6.1 齿根上有一处疲劳裂纹或轮齿崩裂时,应子更换。

3.3.5.3.6.2 运行机构轮齿厚度磨损达到原齿厚的20%时,起升机构的轮齿齿厚磨损到原齿厚的15%(吊运危险物品时为10%)时,应更换。

3.3.5.3.7 车轮

3.3.5.3.7.1 车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a.车轮有裂纹;。

b.轮缘磨损超过原厚度50%;

c.车轮端面均匀磨损或加工后超过原厚度的30%;

d.主动轮磨损超过0.005D(D为车轮直径)时,应拆下加工修理,且要求两轮直径差小于0.005D;主动轮磨损至比原直径小10mm时,应报废。

3.3.5.3.7.2 车轮轮面和轮缘在加工中发现铸造缺陷时,在下列范围内允许补焊:

a.深度不大于轮围或轮缘厚度的20%;

b.面积不大于3cm2;

c.数量不超过两处。

3.3.5.3.7.3 车轮装配面上的铸造缺陷在下列范围内时

a.深度不大于轮毂厚度的20%;

b.面积不大于2cm2;

c.数量为一处。

3.3.5.3.8 轴承

3.3.5.3.8.1 滚动轴承的滚动体与滚道应无坑疤,锈蚀、斑点,应转动自如,无杂音。

3.3.5.3.8.2 轴承和轮轴配合采用H7/m6或H7/k6,轴承与轴承座之间配合宜采用:M7/h6。

3.3.5.3.8.3 轴承热装时严禁用火焰直接加热,可用100~120℃油加热15分

钟再行热装,或用轴承加热器热装。

3.3.5.3.9 车轮组装配要求。

3.3.5.3.9.1 轴承箱两支承平面的两侧与车轮宽度的中心线应平行。

3.3.5.3.9.2 车轮不能有轴向串量。

3.3.5.3.9.3 圆锥形踏面车轮,直径大的一边应放在轨道内侧。

3.3.5.3.10 转轴和心轴

3.3.5.3.10.1 转轴和心轴不允许焊接制成。

3.3.5.3.10.2 传动轴(直径¢55~¢65mm)的径向圆跳动应按表5规定;

3.3.5.3.10.3 径向圆跳动在轴长的1/1000范围以内时,允许冷矫处理。

表5 mm

3.3.5.3.11 制动器

制动器各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a、制动时制动带应很好地贴合在制动轮上,制动瓦上的制动带应良好,在制动瓦张开时,制动轮的两侧间隙应相等;

b.制动轮不得有裂纹,轮面凹陷和伤痕小于2mm2时,允许补焊磨光再用;

c.制动带厚度上磨损露出铆钉时,应更换;

d、制动力矩必须可靠地支持额定值1.25倍的起重量;

e、运行机构的制动器必须保证在200毫米内刹住大车及小车;

f、盘式制动器的制动距离不超过80毫米。

3.3.5.3.12 安全防护装置

3.3.5.3.12.1 超载限制器的综合误差不应大于8%。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应能发出提示性报警信号;当起重量超过额定起重量时,能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预防事故发生。

3.3.5.3.12.2 力矩限制器的综合误差不应大于10%。当载荷力矩达到额定起重力矩时,能自动切断起升或变幅的动力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3.3.5.3.12.3 上升极限位置限位器必须保证当吊具起升到极限位置时,能自动切断起升的动力源。对于液压起升机构,应能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且必须灵敏可靠。

3.3.5.3.12.4 下限极限位置限位器在吊具可能低于下降极限位置的工作条件下,当吊具下降到极限位置时,应能自动切断下降的动力源,以保证钢绳在卷筒上的缠绕不少于设计所规定的圈数。

3.3.5.3.12.5 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应保证机构在其运动至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的动力源,并停止运动,预防事故发生。

3.3.5.3.12.6 由司机室登上桥架的舱口门,应设联锁保护装置。当门打开时,起重机的运行机构不能开动。

3.3.5.3.12.7 缓冲器应具有吸收运动机构的能量、减少冲击的良好性能。

3.3.5.3.12.8 对在露天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夹轨器和锚定装置应能独立承受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风力,而不致被吹动。夹轨、连杆、螺杆、闸瓦、弹簧等零件不应有裂纹,变形和断碎等缺陷。

3.3.5.3.12.9 轨道端部止档必须牢固可靠,具有防止起重机脱轨的良好性能。

3.3.5.3.12.10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其电气设备应装防雨罩。外露的传动件,应装防

护罩。

3.3.6 试车与验收

3.3.6.1 试车前的准备工作

3.3.6.1.1 检查各传动机构动作是否灵活。

3.3.6.1.2 检查各润滑点是否加入适量润滑油(脂)。

3.3.6.1.3 检查各连接紧固件是否齐全牢固。

3.3.6.1.4 制动器的装配、齿轮的啮合是否准确良好。

3.3.6.1.5 检查钢丝绳在滑轮和卷筒上缠绕是否合乎要求。

3.3.6.1.6 检查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善、灵敏、可靠。

3.3.6.1.7 检查电路系统和所有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电气系统、安全联锁装置、制动器、控制器、照明和信号系统等应符合电气规范要求,其动作应灵敏和准确。

3.3.6.1.8 在断开动力线路的情况下,检查操纵线路是否正确,,操纵设备的转动部分是否灵活、可靠。

3.3.6.2 试车

3.3.6.2.1 无负荷试车

3.3.6.2.1.1 经过外部检查后,盘车转动起重机各机构,查看是否正常。

3.3.6.2.1.2 检查车轮与轨道面的接触情况,并调到全程接触良好为止。

3.3.6.2.1.3 启动电机,使大、小车在无负荷下转动。检查小车所有传动机构和大车的移动机构,应平稳无杂音。小车改变方向时,联轴器不得有冲击响声。

3.3.6.2.1.4 小车试运起重机构时,应使吊具升降三次;试验小车行走机构时,使小车沿大车轨导全长往返行走转动三次;仔细检查极限开关,大车沿厂房全长往返行走三次,

检查大车行走机构。

3.3.6.2.1.5 再检查吊具上升限位开关、大小车运行机构的终点行程开关、操纵室紧急开关等各种开关的工作可靠性试验。

3.3.6.2.1.6 吊钩下降到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余量不应小于5圈。

3.3.6.2.2 静负荷试车

3.3.6.2.2.1 将起重机停靠在厂房有支柱的位置上,逐渐增加负荷作几次起升试验,然后起升额定负荷,在桥架全长上来回运行,完毕后卸去载荷。

3.3.6.2.2.2 将小车停在桥架中部(或悬臂端),起升1,25倍的额定负荷(铸造起重机,应先使抱闸装置松开),离地面约100毫米,停留十分钟,然后卸去负荷,将小车开到跨端或支腿处,检查桥架永久变形。如此反复三次后,测量主梁的上拱度或悬臂的翘度:通过桥式起重机的上拱度应大于0.8L/1000,悬臂的翘度应大于0.7L/350。龙门起重机的上拱度应大于0.7L/1000。(L为跨度)

3.3.6.2.2.3 将小车停在桥架中部(或悬臂端),起升额定负荷,测量下挠度,应符合表6规定;

表6

3.3.6.2.3 动负荷试车

3.3.6.2.3.1 在1.1倍额定负荷下同时起动起升和运行机构,反复运转,累计起动试验时间不应少于10分钟。各机构动作应灵敏干稳、可靠,性能应满足使用要求,限位开关和保护联锁装置的作用应准确可靠。

3.3.6.3 抓斗起重机的试车

3.3.6.3.1本规程起重机的无负荷、静负荷以及动负荷试车规定与普通桥式起重机相同。

3.3.6.3.2 测量所抓物料的容积比重(或称假比重),及粒度大小,不应超过设计规定值。

3.3.6.3.3 试验时,抓斗本身重量应计入起重机额定起重量之内。

3.3.6.3.4 抓斗的无负荷试验和负荷试验应作下列动作(每个动作在无负荷时轮流操作不应少于两次,在有负荷时不应少于五次):

a、张开的抓斗下降;b.抓斗闭合;c.抓斗起升;d.倾倒抓斗中的物料。

3.3.6.3.5 在试验抓斗时应检查:

a.主要参数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b. 各机构的灵活性:

c.刃口闭合是否严密,两刃口的错隹和间隙不应大于3毫米,其最大间隙长度不应大于200毫米

d.抓斗的四根钢丝绳应于均受力。

3.3.6.4 验收

经上述检查试验,检修质量符合本规定要求,检修及试车记录齐全、准确,性能良好,运转正常,可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交付生产使用。

3.3.6.5 试车安全注意事项

3.3.6.5.1 开车、运行、停车应按起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3.3.6.5.2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3.3.6.5.3 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甜动器。

3.3.6.5.4 吊挂、捆绑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要求。

3.3.6.5.5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开车必先鸣铃或报警,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3.3.7运行中出现故障及排除方法(见表7)

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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