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人的产生方式

公司清算人的产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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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法定清算人

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清算人的产生方式。如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作为清算人处理清算事务;日本《商法典》也对清算人的产生做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排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这里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即属于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清算人范畴。

2.选定清算人

许多国家在立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清算人,但是在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况下,一般也允许由公司的股东选任清算人,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 265条规定,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任命其他人员作为清算人。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可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由法院或行政机关确定

许多国家规定,对于公司因强制解散而进行的清算,应当由作出解散决定的机关(法院或者行政机关)选派有关人员进行清算。这种情况一般仅出现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没有确定清算人时,法院才会依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指定清算人。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中清算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b962444.html, 公司清算中清算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清算人的法律责任 清算人是公司清算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主体:一方面,清算的进程由清算人全程掌握(当然,如果是进行强制清算时又另当别论),实际的清理工作也由其负责组织,清算报告由其负责制作,清算人在公司清算过程中享有广泛的权力;另一方面,清算人享有过大的权力又往往会带来一些消极影响,比如清算人不及时组织清算,或者清算人为尽快结束清算(或者因徇私情照顾股东或个别债权人)而不正确履行其清算职责,如“不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而仅在报纸上公告,不集中清偿债务,无故放弃债权等”。因此,清算人的法律责任乃是公司清算法律责任的重点。 在公司清算阶段,清算人可能承担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一)清算责任

所谓清算责任,是指公司在终止后对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的法律责任。诚如有的学者所言:“清算责任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为出发点,而不是为了甩包袱,因此,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在清理企业的债券债务过程中,要尽量保全企业的财产,采取合法的措施回收企业的在外债权,实现企业的财产保值,甚至增值。”可见,清算责任的设置有着极大的价值。 许多国家的公司立法均对清算责任进行了规定。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6条第(1)款规定:“除因破产程序而解散外,在其余的解散情形,如果公司合同或股东决议未将清算委托其他人员,则由业务人员进行清算。”我国《公司法》也对清算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191条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由此看来,清算责任是为法律明文规定的责任,清算人不得自行免除。因此,如果“债权人起诉清算主体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判令清算主体在限定期限内依照民法通则、公司法、企业法规定,对企业进行清算。” 这里必须明确的是,有权提起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人,究竟是仅限于公司的债权人,还是包括公司股东、职工等其他主体?就现行规定来看,我国似乎将起诉的权利仅赋予公司债权人(见《公

精编【法律法规】未经清算而解散公司的法律责任研究

【法律法规】未经清算而解散公司的法律责任研究 xxxx年xx月xx日 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 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

未经清算而解散公司的法律责任研究 汪洋 一、有限责任原则及其除外规则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的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为公司制度中有限责任原则,又称投资风险有限原则,是指公司股东的投资风险仅限于其在设立公司时的出资额和在公司存续期间的追加投资额。就笔者看来,它至少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公司制度中的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而非公司本身的有限责任。有人认为有限责任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外直接承担责任。这种观点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在民法上,民事主体以承担无限责任为原则,以承担有限责任为例外,即除非有特别规定,民事主体均对自己的行为负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民事责任的常态,有限责任是法律上的特权和无限责任的例外。既然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体对自己的行为均负无限责任,根据民法的平等公平原则,作为民事主体的公司自然也应负无限责任。这里的“无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直到赔偿为止③。正如法国民法典第2092条对无限责任的规定:凡本人负债者,应以现在的及将来取得的动产或不动产履行其清偿义务。简言之,无限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以其存续期间包括现在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作为其承担债务的担保。 (二)公司制度中的有限责任不是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既然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就意味着它应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而不应由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通常只能向公司主张债权,而不能径直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行为承担责任,这是公司制度的本质所在。 (三)公司制度中的有限责任,本质上只是股东对公司履行的出资义务,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因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股东根据公司章程或其承诺而应向公司交纳出资的义务。股东通常只有出资义务,一旦其履行完该义务,股东对公司不再负有其他积极义务,除非二者另有其他约定。

某集团全资子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XX集团 全资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改记录

目录 1 总则 (1) 2 管理原则 (1) 3 管理办法 (2) 3.1 治理结构 (2) 3.1.1 集团总裁及总裁办公会 (2) 3.1.2 监事 (3) 3.1.3 董事会 (3) 3.1.4 集团公司职能部门 (4) 3.1.5 全资子公司总经理 (4) 3.2 重大事项管理 (5) 3.2.1 组织结构与人事任免 (5) 3.2.2 经营计划与预算 (6) 3.2.3 投融资与并购 (6) 3.2.4 薪酬福利与绩效考核 (7) 3.2.5 财务制度与资金管理 (7) 3.2.6 重大资产采购与租赁 (8) 3.2.7 部控制与审计 (9) 3.2.8 对外宣传与披露 (9) 3.3 资源共享与支持 3.3.1 法律事务 (10) 3.3.2 行政事务 (10) 3.3.3 政府事务 (10) 3.3.4 品牌推广 (10) 3.3.5 员工培训与活动 (11) 4 审批 (11) 5 关联 (11)

1总则 1、本制度适用于北京XX科技集团(简称“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简称“全资 子公司”)。 2、为保证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强化企业部控制,防各类风险,降低运营成本, 明晰集团公司与各全资子公司的部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3、本制度所论及的全资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修订后 的定义,只有“北京XX科技集团”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4、本制度的解释权在集团企业发展部及集团总裁办公会。 2管理原则 1、集团公司管理定位战略规划中心、投融资决策中心、业务监控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和 服务支持中心: (1)战略规划中心:决定全资子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实施纲要和年度经营计划; (2)投融资决策中心:决定全资子公司的投融资事项,确保实现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投资收益达到最大经; (3)业务监控中心:决定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任免、薪酬福利及考核办法;批准全资子公司的年度预算和重要规章制度;批准全资子公司对外媒体 宣传和对外公告容;对全资子公司重要业务流程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财务报表 真实情况、年度预算完成情况及潜在法律诉讼等重大事项实施审计,降低投资 风险; (4)财务管理中心:决定全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及管理报表核算办法;调剂全资子公司资金余缺,为全资子公司的运作提供资金支持;统筹安排全资子公司 的税收规划,汇总全资子公司财务管理信息; (5)服务支持中心:与全资子公司共享法务、政府关系及基金申请、经营资质与知识产权申办、品牌推广、行政及员工培训等事务的资源,并向全资子公司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支持。 2、全资子公司管理定位为利润增值中心和业务管理中心,享有自主经营权: (1)利润增值中心:全资子公司作为集团公司全额投资的企业,是集团投资损益的主要责任人,通过完成集团公司批准的年度经营指标实现利润增值; (2)业务管理中心: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各治理层级的要求,制定全资子公司完善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建立正常和良好的沟通机制,接

清算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项费用及注意事项

清算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项费用及注意事项 清算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项费用及注意事项: 1、清算费用,具体包括:(1) 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用; (2) 公告、诉讼、仲裁费用; (3) 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4) 清算委员会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 (5) 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催收债务差旅费; (6) 其他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费用。 2、各项罚款:(1) 如公司有应交未交的税款,则会发生因拖欠税款(如印花税)产生的罚款; (2) 如公司在清算中不甚遗失发票本等财务资料,则会受到的税务部门的罚款; (3) 清算期间,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被登记机关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4) 清算期间,未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被登记机关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5) 清算期间,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以前分配财产的,被登记机关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的。 3、清算债务,具体包括:(1) 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包括经济补偿金); (2) 国家税款; (3) 企业拖欠的工会经费; (4) 其他一般债务(包括不履行或者不再履行清算开始前已经 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 4、其他注意事项:(1)妥善处理员工安置问题公司清算期间,需要逐步解除与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因此很有可能激起员工的强烈不满甚至引起其过激的反应(包括向有关部门申诉、侵占、破坏公司财产、其他破坏公司清算进展的行为)。另外,公司在清算期间,可能还需要保留一部分员工为其工作(比如会计人员),因此,何时解除、如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是清算过程中一个重点和难点。因此,我们建议,公司在进入清算程序后,不用仓促宣布员工安置方案。一方面应妥善考虑员工的反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研究制订双方都可能接受的安置方案;另一方面应加快清点公司资产,并安排妥善的保管措施。对于那些暂时留用的员工,要与其进行很好的沟通,保证其清算期间的待遇,或者尽可能的为其安排以后的工作,让其继续尽心的为公司工作。在制订了较为完善的安置方案后,如该被清算企业有工会,可以先与工会协商,取得工会的理解和支持。然后可以将公司的员工按照行政人员、生产人员等分成几批,逐批的与他们沟通协商,对于员工应得的利益,要给予保障,对于公司之前拖欠员工的加班费和其他补助,要给予补偿,在此基础上,分批解除与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2)公司财产被侵占和破坏的有关问题:在清算过程中,因为清算委员会对被清算企业的具体情况还不是很熟悉,因此,有可能发生企业财产被侵占和破坏的现象。具体分为:1)员工有可能在清算过程中,因清算委员会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怀有怨恨,因此乘机侵占或者破坏公司的财产; 2)清算委员会成员可能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上述第一种情况,员工可能侵占的主要是一些小件的但是有价

公司清算人制度探究

公司清算人制度探究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公司清算人制度探究 佚名清算人是清算义务人依法成立的,负责进行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一个组织,是清算中公司行为能力的实施机构,具体执行公司的清算事务。清算人产生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股东担任。第二,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三,人民法院指定。第四,由主管机关选任。对清算人的性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清算人的地位应是清算法人执行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义务,对外代表企业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与解散前企业法人的机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解散成立清算人的,该清算人组织取代原公司行使清算法人的清算职责,在性质上应是原公司的延续,或者说是原公司在清算阶段的特殊表现形态,故在诉讼中清算人应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关立法规定来看,清算人与公司解散前的董事地位相仿。清算人的职责: (1)清理、保管公司资产。(2)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民事行为。(3)向股东分配公司资产。(4)办理有关程序性事务。清算人的法律责任是指公司因破产、合并、分立原因外解散而进行的清算中,公司清算主体违反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定,或因过错造成公司或债权人的损失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法治经济制约的社会,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遵循准入规则,其退出市场也要有完备的规则,在公司法上,公司的清算是终止公司法律人格必经的法律程序,而公司清算人是清算中公司行为能力的实施机构,本篇将就公司清算人的产生、公司清算人的性质、职责及公司清算人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进一步的思考及探研。 一、公司清算人的产生

集团对子公司的管控办法

集团对子公司的管控办 法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四川发达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集团公司及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本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子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各自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实施细则。 第四条子公司独资成立或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公司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集团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应执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集团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七条集团公司依照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由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集团公司负责。集团公司派出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本集团公司经营计划在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工作,同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反馈。 第九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管辖范围逐步建立健全集团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并据此对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安全生产、法律事务及人力资源等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1、集团公司发展规划、财务、产权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经营计划的上报和执行、以及财务会计等进行监督。 2、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审计监督、合同管理等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的安全生产、财务审计、合同管理等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3、集团公司行政人事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派往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及绩效考核。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条子公司的财务运作由子公司财务部门监督管理。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公司清算的基本流程程序

公司清算的基本流程程序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以后,为了了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 由于公司的破产清算由《破产法》单独调整,本文仅讨论公司的非破产清算公司,因此本文所指的公司清算仅指非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一般是在公司资产可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非破产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指定清算两类。两类清算的基本程序如下: 公司解散后,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中由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指定清算中由人民法院依相关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接管公司,清理公司资产、偿还债务,公司以其资产偿还所有债务后尚有剩余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后,公司进行注销登记,而后公司法人人格消灭。我们将在下文中详细讲解清算的相关流程。 (一)成立清算组 公司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组,根据清算的种类不同,清算组的成立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自行清算时,清算组的成立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进行,既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而指定清算的,在本文中是指解散的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时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法院来指定,可以由股东和中介机构共同进行,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机构人员组成清算

组。清算组成立以后,应当选举出清算组组长,然后制定清算过程中的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编制工作计划,接下来就是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二)接管公司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全面向清算组移交公司管理权,需要移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公章,公司进入清算以后应当严格控制公司公章的使用和保管; 2、无遗漏的债权债务清册; 3、资产清册,应当按照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分类登记造册; 4、合同书、协议书等各种法律文件应当编制成册; 5、账务账册、传票、凭证、空白支票等; 6、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人员的花名册,详细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 7、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8、企业的历史档案和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三)清理公司财产 首先,清算组应当确定公司的财产范围,这种财产范围一般包括: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公司享有的债权;公司解散时享有的股权;公司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其次,清算组应当接管公司财产。将公司的实物和债权进行清查登记;同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确认;调查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对公司的其他权利进行登记;最后还要对公司的非金钱财产进行财产估价。 最后,清算组应当要求占有清算公司财物的持有人交还其财物,如果相应的财物无法交回,则可以要求相应的持有人作价清偿;如果清算公司向外进行了投资,则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回收对外投资;责成相关股东交足尚未缴纳或者抽回的出资。

公司清算报告(最新版)

0××公司清算报告(样本)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经于年月日召开的董事会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于年 月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登记情况: xx 公司成立于年月日,公司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其中xx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xx 出资 xx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二、清算组成员组成及备案情况。 公司于年月日成立清算组,向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清算组备案,清算组成员由、、组成,由担任 清算组负责人,并于年月日取得(日)登记私备字[2013]第号《备案 通知书》。 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 公司清算组于年月日通知了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年月日在报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公司财产状况。 截止年月日,公司资产总额为元,其中:货币资金元(其中:现金:;银行存款:注明开户行及银行账户),附《资产负债表》 一份;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元,固定资产净值元,附“财产清单” 一份(罗列公司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公司负债为元。所有 者权益元,实收资本元;未分配利润元。 五、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算情况。 (一)债权的清收情况:(包括债权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收等情况) 截止年月日,公司债权已清收完毕。 (二)债务的清偿情况:(包括债务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偿等情况)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公司清算费用已支付完毕。 2、公司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已支付。 3、税款已及时缴纳,不欠税款。 4、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无遗留债务。 另:公司于年月日注销国税登记; 司于年月日注销日照市商务局的批准证书 于年月日注销地税登记; 于年月日注销银行账户信息。六、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 公司剩余财产元,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其中,xx 按出资比例%分配元; xx 按出资比例% 分配元?.. 七、公司的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的保存情况。 公司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及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由投资人xx 负责保存十年,本投资人承诺予以妥善保存,公司所有证章及其他资料由xx保存。 八、公司投资人保证截止年月日,企业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所报清算及注销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公司注销后如有隐藏、遗留债务,由投资人承担全部无限连带责任。 清算组成员签字: Xx公司清算组 (备注:此处需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 经全体股东审查确认,一致通过该清算报告。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下属全资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按“1+N”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发展壮大子公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司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共XX区委、XX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及《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XX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的全资、控股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 (三)参股50%以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督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全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3、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集团公司管理,即人、财、物、事由集团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 审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或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第六条审批事项包括: 1、全资(控股)子公司企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与规划,企业中长期经营目标、年度经营目标; 3、企业年度投融资、经营和成本费用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及其招标等相关事项; 5、企业非经营性支出一次性5万元以上; 6、超过上年度末企业净资产10%的国有资产抵押贷款,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7、企业机构设置、劳动用工、工资、利润分配、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及职工年度绩效奖惩方案; 8、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划转、配置和处置,变更主营及主营相关项目、业务。 9、企业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企业从事股票、

论公司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论公司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人;利益保护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健康的交易秩序予以保障,公司清算作为企业退出市场的必经途径,对于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公司清算制度很不完善,目前我国大批公司解散后不进行清算,或清算在不规范的状态下进行,股东、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不能通过诉讼解散公司,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其中公司解散与清算中的债权人保护问题,更是长久以来为人们所忽视。然而在公司清算中关键问题就是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因为债权人利益保护将会直接涉及到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与市场信用。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公司清算中的债权人保护的这一问题,给予必要的重视。本文试图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公司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做粗浅的剖析与思考,并对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予以探讨。 一、公司清算概述 所谓公司的清算,就是指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了结公司债务。并在股东之间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结束公司所有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公司清算与公司解散密切相关,除公司合并外,公司解散必须经过清算,因而解散是清算的前提,清算是解散的必然结果。清算制度是公司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清算期间,公司不得继续经营业务,但是可以从事在清算事务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公司的法律人格并未消灭,一般称为清算法人,有的称为清算公司,只有当公司清算全部结束并进行注销登记后。公司法人资格才最终消灭。清算期间公司原有的董事会及业务执行机构停止行使权力,公司的权力由清算人行使。公司财产在未按法定程序清偿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现有财产,须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最后才可分配给股东。清算的主要内容是结束现有业务,收取债权,偿付债务,向股东分配资产。 一般说来,公司清算的原因就是公司解散的法律事实。公司解散后,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事由外,都要经过清算程序。当然破产也需要进行清算,破产清算的相关法律问题已由破产法律制度调整,不在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之内,所以本文就不予以探讨。公司解散原因是各式各样的。依解散是否出于公司法人的自愿,总体上可将公司解散的分为自愿解散与强制解散两大类。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友谊”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明确本公司与各控股子公司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确保控股子规范、高效、有序地经营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广州友谊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广州友谊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广州友谊各职能部门,广州友谊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各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其它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与执行。本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

导、监督等工作。广州友谊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它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三会管理 第五条控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法》、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本公司主要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六条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三会制度、议事规则,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合法、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七条广州友谊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或出资额(以下统称“持股比例”),对各控股子公司享有以下权利: 1. 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2. 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 依照法律法规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收购其它股东的股份; 4. 查阅控股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等控股子公司所有经营运作的重要

公司注销清算的流程

公司注销清算的流程 一、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向市工商局清盘管理处报送备案材料: (1)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2)清算组成立文件; (3)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4)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附:修订后《公司法》第173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税款; (3)企业债务。 (4)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5)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6)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8、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二、注销登记程序 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注销的决议; 3、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5、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6、其他。 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怎么处理 公司合并、分立和重组都少不了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怎么处理?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的处理包括两个方面,企业层面,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股东层面,是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 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视同清算)。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公司开始清算的日期确定

子公司管理办法

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了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围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本集团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 第3条子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规运作,严格遵守上市规则、控制度等其他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各自部控制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4条控股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第5条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应执行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2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6条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部管理制度和“三会”制度。控股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

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7条集团公司依照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8条由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在控股子公司《章程》的授权围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派出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本公司经营计划在控股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工作,同时应将控股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本公司反馈。 第9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法律事务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1.集团公司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2.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财务部等部门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经营计划的上报和执行、财务会计等方面进行监督。 3.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主要负责对派往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及绩效考核。 4.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信息上报、对外宣传、证券投资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3章财务管理 第10条控股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部监督管理。控股子

简述公司清算的意义

简述公司清算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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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简述公司清算的意义 【关键词】公司清算? 一、创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可人类社会自步入商品经济以来最伟大的创举,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最有力的火车头。现代公司无论怎么改变更新,但是保持巨大吸引力和旺盛生命力的精髓没有改变。那就是公司法人治理的精髓—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尽管公司历史发展中有无限两合公司的出现,但是笔者认为,真正代表公司发展方向并促进其发展的仍是公司股东责任和公司责任的有限性。这种责任体制的设立是其成长的原动力,事实也证明,现代公司无论如何完善治理结构,都将围绕这个大前提来进行。成千上万的投资者之所以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参股投资,都看到公司法人制度这一巨大的优越性。就投资本身来说,风险性与之生而俱来,有时因为投资产生的风险要大过投资的本身。因此,如何降低投资风险便是投资者在投资时必须加以认真考虑的问题,其要努力的减少承担责任的方式。同时交易相对人也存在风险,而其要想降低风险机会,有时就必须借助于投资者的责任的扩大来实现。因此,公司制度的设立便是双方博弈的结果,是一种交易双方投资

风险折衷的产物。这种制度的设立较为公平的分担了交易主体的风险负担。但是,辩证看待一个事物是 ?一个必须考虑到的真理,当我们热情讴歌公司法人制度的巨大优越性时。 二、经济中的进步? 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这种制度同样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其在促进社会经济进步,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在锋利割杀着商业社会中善良的交易对方。事实也恰恰如此,公司法人制度本身存在着弊端。这种弊端在于恶意投资者滥用公司法人制度,损害交易相对人,进而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公司股东虚假出资,大玩“空手套白狼的把戏”,利用公司人格能捞一把则好,如捞不成,也可借助公司法人人格做挡箭牌,自己则安然无恙。还有股东大玩“金蝉脱壳的把戏”,出资之后,抽逃资金,转移公司财产,然后将一个没有财产作为支撑的空壳公司抛掷一处,笑看公司债权人对该空壳公司穷追猛打。可以说,凡此种种不善行为,均是利用了公司人格制度的精髓。针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弊端,人们也是拿出种种措施予以应对。如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提倡,公司侵权理论的建立。这些措施都有着很大的优越性。但是,凡是股东借助公司法人制度骗取社会善意的情况下,其所利用的公司都不会长久存在,公司终止自然为经常现象,因此,设计好公司清算这一重要的环节为解决上述公司种种弊端的最后防线,并且不失为一剂对症良药。公司清算是一个系统工作,在公司的清算过

我国公司清算制度之探讨.doc

我国公司清算制度之探讨-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清算是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后,依法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并向分配剩余财产,终结公司所有法律关系的行为。法律赋予公司在经济活动中的独立人格,仅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责任。这种有限责任制度降低了的投资风险,但对公司的债权人明显不利,因为对于公司管理等内部事务,债权人无从得知,如果公司解散后“金蝉脱壳”,债权人囿于的有限责任,只能向徒具空壳的公司主张权利。为加以防止,法律规定公司终结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所以,公司清算的价值正是为了防止的有限责任原则的滥用,平衡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对于公司而言,清算是终止公司法人人格必经的法律程序。 一、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缺陷的检讨 清算制度应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理想的模式是,公司解散后,公司的股东自行清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通知公司债权人,双方达成还债安排,清偿所有欠债。尽管我国公司法专门规定了清算组的组成、清算组职权职责、清算程序、违法清算的法律后果,但现实中,很多公司在自行解散后根本不进行清算,甚至拒绝清算,反而以公司人格作为挡箭牌,以承担有限责任为借口来规避法律。

(一)清算主体的确定在实际操作中之障碍 公司解散随之引发清算程序,首要问题就是清算人或清算机构的确定。这不仅事关由谁主持清算,更关系到不实清算或清算不能时由谁承担不能清算的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公司正常解散情形下普通清算的清算组成人员: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因此,普通清算时,清算引发的责任应当由公司所组成的清算组承担。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公司非正常解散时特别清算程序中负责组建清算组的机关及清算组成员的组成:“有关主管机关”负责“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笔者认为,该种情形下清算主体仍是股东,主管机关不过是在股东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时组织清算的召集者,而非清算的主体。实践中,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列举公司非正常解散之情形,债权人起诉后,法院一般均判令股东在一定时间内对公司财产进行强制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实际上,许多股东早就躲债在外,下落不明,以致很多案件只得缺席判决。无法找到股东也就没有清算主体,由主管机关组织代为清算实际上还是没有解决清算主体所应承担的清算引起的法律责任问题。法律对于清算主体规定的不清,混淆了清算的召集者和清算主体的界限,忽略了清算主体不履行清算义务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实践中常常陷入困境。 (二)清算执行效果不明显 实践中,强制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股东主动清算以及能

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管理制度

****集团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子公司业务符合集团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相对控股子公司,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即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分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和相对控股的子公司; 1、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所占股权(直接或间接)超过其总股权份额的50%; 2、相对控股的子公司,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所占股权(直接或间接)份额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或其他原因,公司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财务报表之中。 3、参股子公司按《公司法》及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履行程序,也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设置最少为二级结构,机构设置必须完善,董事长(含副职)、总经理(含副职)、总监为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各部门经理(含副职)为中级管理人员。 第死条集团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以及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须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子公司在集团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同时应当执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子公司设经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理会),子公司经理会成员由

公司解散清算义务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与清算组成员相对,债权人、股东、公司处于受益人的地位。然而,实践中,事关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公司、股东所面临的风险,症结却在于清算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的职责和义务。 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未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未清算的主客观因素,又可分为: (1)客观上无法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人 其一,账册丢失、不完整 具备规范、完备的财务资料也是公司的基本义务,是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重要内容。公司清算,必然以公司财务资料完备为前提,因此公司清算义务人应确保公司财务资料完整以供清算之需。然而,有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财务制度不规范,账目不清,财产不明。更有甚者,有的清算义务人出于不当目的,故意销毁或隐瞒相关财务账册,致使相关债权、债务无法查清,公司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目的难免落空。对此应甄别不同情形做不同处理。虽然公司财务制度不规范而导致公司资产状况无法查清的,鉴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明确,作为公司股东的清算义务人在出资时,应当合理地预见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范围以及清算责任范围。因此,清算资料缺失导致清算不能的,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情况下,才由清算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故意销毁或隐瞒相关财务账册的,鉴于其主观恶意,法官可以结合案件事实,积极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债权人初步证明其债权合法存在情形下,清算义务人应对公司解散前的资产状况承担证明责任。如果清算义务人举证不能,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二,清算义务人与清算公司财产混同

由于财产混同,导致公司的债权债务亦难以区分,从而造成清算障碍,债权人因此提起赔偿诉讼的,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清算义务人与清算法人财产混同的,是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瑕疵。比如,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资产或财产边界故意混淆不分,将属于子公司的财产登记在母公司名下,子公司的财产经常处于母公司的无偿控制和使用之下;控股股东长期掏空公司的资产尤其是优质资产,而未对公司予以充分、公平的补偿等;控股股东对公司负有巨额债务,而公司在控股股东的操纵下长期拒绝或者待于追索等。这些情形均损害了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从而导致公司以其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不复存在。因此,公司解散后,如有证据证明公司资产与清算义务人财产混同,债权人以清算义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不得再以股东有限责任抗辩,而应当对清算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主观上不清算 其一,逾期不清算、法院判决清算仍不清算 公司解散后,其经营资格消灭,善后事宜应由股东等清算义务人负责处理。清算义务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清算活动,如保管公司财产、向债务人追索债权、履行尚未履行的合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协调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等行为。如果公司解散后,公司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长期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清算责任,由于公司资产未经清算,公司债权能否得以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均无法明确,此时应视为清算义务人以其行为表明放弃有限责任原则的豁免。由此导致公司财产流失、贬值或无法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侵权为由,要求清算义务人在上述权益能够实现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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