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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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得法律知识二三则

盛洁洁

今天我为大家讲几条日常生活中容易遇到得法律知识。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得不断深入,处在依法治国大环境下得我们,即使在日常生活中也能感受到法律得重要性,媒体上以及人们得生活区随处可见一些普法宣传栏在宣讲一些法律知识。用法律知识维权已经逐渐在人们得意识里扎根,以前说判断一个人就是否聪明要瞧智商与情商,那么在21世纪这个标准已经升级为法商、智商与情商。而最牛钉子户等事件得发生也侧面体现人们法律意识得提高,懂得要去维护自己得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先来瞧一个案例:

李楠30岁那年与贺敏结了婚。不料,在单位组织得一次体检中,李楠被检查出患有癌症,已到中晚期。李楠痛苦万分,离家出走。在她出走4年多后,贺敏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李楠死亡。其实,李楠并没死,她到了上海,一边做生意一边求医治病。在求医问药得过程中,护士白雪给予她无微不至得关怀,两人在教堂举行了婚礼,结合在一起。不过,李楠还就是英年早逝。在弥留之际,她立了份遗嘱,将外地那个家财产(一处房产,一部车子)得一半留给了白雪。当白雪照着遗嘱找到贺敏,主张房产与车子得一半价款时,遭到了贺敏得坚决反对。贺敏认为,当年她申请宣告李楠死亡,并没有解除与李楠得婚姻关系,所以白雪与李楠得婚姻就是重婚,因此这份协议也就是无效得。白雪对此很不服气,无论她们得婚姻就是何种性质,遗嘱就是李楠真实得意思表示,她都就是作为合法得受遗赠人要求继承财产,完

宣告死亡,就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得法律制度。

请问大家在这个案例中白雪可以分到李楠得遗产么?如果可以分到又可以分到多少遗产呢?

首先来瞧瞧宣告死亡就是怎么界定得:宣告死亡法律上得一种推定死亡,而不就是生理死亡,目得在于保护被宣告死亡人得利害关系人得合法权益。宣告死亡后得法律后果就是被宣告死亡人与配偶得婚姻关系被依法解除,其配偶可以与她人结婚,其子女可以被她人收养,其遗产可以被继承人继承。也就就是说将被宣告死亡人得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作死亡处理。

在案例中,李楠与贺敏得婚姻关系,自法院判决宣告李楠死亡之日起解除。问题得关键在于法院宣告李楠死亡得时间与李楠在外与白雪结婚得时间哪个在前,哪个在后。如果就是李楠在外与白雪结婚在法院宣告李楠死亡得时间之前则构成重婚罪嫌疑或事实婚姻得情况(瞧法院怎样去认定)。白雪可以继承得就是李楠与贺敏各一半财产得那份。也就就是四分之一。如果就是李楠与白雪结婚在李南宣告死亡得时间之后,就就是合法婚姻,则,白雪完全可以继承李楠与前期那一半得财产。

有关宣告死亡还需要注意得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得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她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消对她得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得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得人与配偶得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消,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得,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诶起自行恢复;如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得,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对于中国人来说,房子不仅仅就是重要得财产,它也代表着温暖幸福得家。

那么大家就是不就是认为,只要有房产证在手就意味着房屋得产权就是安全得呢。其实不然,如果有人声称房产证丢失,并出示房主得身份信息及委托证明,就可补办出新得房产证。这就意味着,房产证即便在产权人手中,房屋也可能存在被她人‘善意取得’得情况。

大家请瞧这个案例,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

王先生打算将自己得一套房屋出租,一位自称就是某中介员工得黄女士表示,愿以高额租金代理此房出租事务。王先生按照黄女士所要求,提供了房屋房产证及个人身份证等相关信息。不久,王先生发现,自己得房屋却被黄女士出售给了李先生。

原来,黄女士就是某诈骗集团分子,在得知王先生有房想出租得消息后,骗得其房产信息及个人资料,并利用这些信息找到一位跟王先生长相相似得人冒充,带着假房产证、假身份证共同前往公证处,要求出具“王先生同意将该房产委托给黄女士出售”得公证。公证人员粗心大意,为黄女士出具了公证书。黄女士便“名正言顺”地取得

了该房屋得销售权,并找到购房人李先生,然后拿着公证书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完成了房屋得过户手续。

为此,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法院判定,由于李先生属“善意购买”行为,因此该房产归李先生所有。

为什么法院会判房子归李先生呢?

其实法院在裁定此类案件中,首要考虑得就是购房人就是否属于“善意购买”,以及该房产就是否办理了过户手续。只要满足上述两条则该房产将无法追回。

这就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得,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得,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得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就是善意得;

(二)以合理得价格转让;

(三)转让得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得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得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得出得结论。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得应对办法就是;

想法证明“非善意”如果原房主能够证明该房屋不属于“善意取得”或未过户,那么,该房屋能被追回。即,如果房屋已经过户,原房主应马上收集房屋得出售价格,只要明显低于周边相同类型房屋得价格,法院就会认定该房屋就是购房人“非善意购买”,使原房主重新获得房屋产权。

此外,如果涉及上述案件所提及得“善意取得”方式,原房主可

因公证机关过失要求公证机构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从而重新获得房屋产权。

那么,我们又该如何避免别人“善意取得”自己得房产?其实防止房产被她人冒充出售得根本就是保护房屋信息,尽量不要将房屋信息透露给她人。与此同时,房屋产权人可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提出书面约定,约定凡涉及房屋产权变更事宜,需房主本人前来办理。

房产被她人“善意取得”得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极易出现,除上述案例外,还容易出现在夫妻共有房产中。“如夫妻一方将共有房产按市场价出售,一旦过户,该房产就肯定属于难以追回。夫妻得另一方只能按照双方当初购房比例,得到相应赔偿。”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今天我与大家分享得最后一个案例就是曾经轰动一时得“许霆案”,在场得同事有人可能关注过这个案件,首先让我们来回顾一下案情: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得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后,她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而潜逃一年得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得,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随后提出上诉,2008年3月,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许霆再度上诉,2008年5月,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许霆案”在一审结束后曾经引起社会得巨大反响与法学界得关注,由于一审后得判决结果过重,舆论影响重大,法院开庭重审得结果就是慎重再慎重,也就是比较合理得。

法院判处许霆盗窃罪就是怎么而来得呢?让我们来一起瞧下广州中院得解释:

盗窃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得,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得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得行为。

而许霆使用自己得银行卡,输入密码,提取了17万余元不属于自己得款项,这一行为就是否符合刑法对盗窃罪规定得“秘密窃取”特征,成为本案得关键。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得定罪原则,盗窃罪中得“秘密窃取”,就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得方法,暗中窃取财物得行为。至于行为人就是否实际上已被当场发觉、就是否事后马上被发觉、就是否因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留下身份识别标志而事后被发觉等等,均不影响

“秘密窃取”得成立。

本案中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程序升级出错之机,多次恶意取款,就就是自认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当场发觉。许霆在庭审时也供述称,明知其银行卡内仅有170余元,在第一次取款与查询后已意识到自动柜员机出现了异常,仍然连续170次取款174000元,并认为“银行应该不知道”、“机器知道,人不知道”,这都证实了许霆实施取款行为时主观上自认为银行人员不能及时发现,符合“秘密窃取”得客观特征。

至于法院为何认定许霆为“盗窃金融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得盗窃金融机构,就是指盗窃金融机构得经营资金、有价证券与客户得资金等,如储户得存款、债券、其她款物,企业得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得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得行为。”自动柜员机就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得设备,机内储存得资金就是金融机构得经营资金,因此,许霆盗窃柜员机内资金得行为依法当然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这个案件出现后,大家都广泛讨论,如果就是自己遇到这种情况,会不会与许霆得选择一样,这个选择到底就是人之常情,还就是贪婪犯罪,值得大家去深思。也提醒我们:以为天上掉馅饼得时候,谁又知道这也许就就是走向一条不归路得起点呢。脱离道德得边缘就就是犯罪,我认为在我们遇到这些情况时,只要坚持以道德得标准来要求自己,法律得约束对我们而言也就是十分宽松得,甚至我们要把

法律变成捍卫自己权益得武器,来保护自己与自己得合法权益,为我们能够幸福得生活创造条件!就是要成为一个法盲还就是法律武装自己,我想大家不难选择。

以上就就是我今天要与大家分享得内容,谢谢大家!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知识点汇总

高考《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精编版 一、民事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 1、实现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和民事违约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跟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民法对诉讼时效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损害时起算。 (二)积极维护人身权 1、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丧葬费等。 2、姓名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依法改变自己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5、隐私权:公民享有隐私权,侵害隐私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依法行使财产权 1、所用权:权利人可以支配其所有物,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享有其利益。 ①不动产,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②动产,一般是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 ③机动车、航空器、船舶虽然属于动产,但由于价值较大,其产权的取得、变更,通常也需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如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条件:第三人不知情;价格合理;不是赃物或遗失物) 2、用益物权:以财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3、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产生的一类财产权,就是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四)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1、著作权 (1)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分为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表演权、出租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电影权、放映权能等。著作权人对上述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并获得报酬,还可以将著作财产权转让他人。 (2)著作人身权的发表权只有一次;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永久保护。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果著作权是法人,保护期为作品发表后50年。保护期一旦届满,则该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2、专利权 (1)专利法规定,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其享有专利的发明创造,即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 (2)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 (3)专利规定了专利的保护期:发明专利20年,使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年,均从申请日开始起算。 3、商标权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国民、国旗、国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产品的通用名称等不能用作商标。 (2)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也不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专题一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法的本质、特点 (1)法的本质: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是统治阶级所承认的公平、正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A、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所以,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归根到底要符合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不可能永恒不变。 B、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对法的产生和发展也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对于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还要联系经济以外的其他社会因素去理解。 C、我国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的体现。在我国,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是绝大多数人公认的公平、正义,是真正体现社会进步的公平、正义。 (2)法的特点: A、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 B、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①“有法可依”要求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律可遵循。立法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活动。形成符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比较科学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②“有法必依”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严格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③“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公正地执法和司法,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尽职尽责地打击和制裁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核心考点1) 1、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民事主体既可以是公民(自然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具体的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比如:年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等价有偿和对待互利的。 2、人身权

生活中常见的30个法律常识

生活中常见的30个法律常识 生活中常见的30个法律常识1、写合同或让他人打欠条,务必让对方在落款名字后面写上身份证号码,否则,后果你懂的。 2、给人借钱:如果给现金,务必当日从银行取现而后保留取现的银行票据,atm机取现则打印票据并保留,银行柜台取现则保留底单;如果转帐,同上,亦务必保留转帐凭证,同时不要注销掉该帐号。否则日后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对方不认可,你亦没有提供资金来源,很可能败诉哦。 3、借人高息的,在给人借款同时,不要马上就拿回当月或当年的利息,不然被拿回来的这部分不视为借款本金,你可以一起喝茶,喝完茶出来再拿嘛,何必急于一时呢。 4、在借款合同中要写明利息,否则视为不用支付利息;利息超过银行贷款利息4倍不受法律保护这个应该都知道。现在p2p 很风行,但实际上制度并不完善,仍需多加谨慎。 生活中常见的30个法律常识 5、关于诉讼时效,如果你是借款方,可以和对方口头约定还款时间,但不要写在借条上哦,这样,你的借条有效期20年不会超诉讼时效。 什么?那你担心对方无限期不还款?没关系,按你们约好的还款日子催一下,不还?不还直接法院见,没关系,法院会认可滴,而且再也不用担心对方突然找不到人过了两年诉讼时效哦。

6、交通事故发生后,务必记得拍一张对方交强险以及商业险的保单,一点都不费神,不然万一双方协商不好,你得到处查询或复印,比较麻烦。 7、如果撞伤了对方,自己需要承担责任,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记住,交警让你预付医药费什么的,推说自己最近买股票亏钱了,没有钱,不要垫付,让找保险公司。作为法官,机动车交通事故案子一般会调解,但调解便有利益让步,调解方案出来往往损害的是之前垫付了医药费方车主利益,便宜了保险公司,我很痛心却无能为力。记住,如果购买了保险,对方损失不大,你是除了鉴定费与诉讼费无需多出一分钱的。 8、作为事故受损方,事故发生后走到诉讼阶段,如果伤残严重,不着急用钱,在法院组织调解时,可以不接受保险公司的调解方案,因为,保险公司至少会在有可能判决赔偿的数目上打折10%以上。但如果本来标的不大,还是建议接受调解吧,早点拿钱,少走程序。 9、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保留好一切票据,包括交通费发票、医药费发票、自己在小药店买药等等一切。 10、众所周知,残疾赔偿金农村与城市相差巨大,所以,如果你是农村户口,只要你租住在城镇,或者在城镇务工,均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如果务工地在发达地区,只是回老家发生交通事故,还可以按照务工地城镇标准起诉残疾赔偿金,那又是一大笔银子。 11、员工上班没有签劳动合同,请保留好工作证,餐票,评先评优等一切证明你工作的证据,双倍工资从你入职第二个月开

1.感受生活中的法律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第一单元我们的守护者 1.感受生活中的法律 第一课时 学习目标: 1、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树立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与道德。 2、能力目标:能够正确认识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作用,能够遵守法律和道德。 3、知识目标:了解法律是什么,对法律的概念和法律后果有正确的认识,学会区别道德和法律,懂得道德与法律缺一不可,我们既要遵守法律,也要遵守道德。 教学重点:认识法律,做守法公民。 教学难点:懂得道德与法律缺一不可,既要遵守法律,也要遵守道德。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我们常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无规矩不成方圆。”那么国法指的是什么呢?它和家规、规矩又有什么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呢? 二、讲授新课 【法律是什么】 1、展示图片:

图一:学生乘坐大巴去秋游 图二:爸爸妈妈带孩子到医院看病 2、思考:这些事情都和法律有关吗?可能跟哪些法律有关呢? 3、过渡语:这些活动都要受法律的约束,也会受法律的保护。那么,法律究竟是什么呢? 4、法律大家谈:法律是什么?请你根据你的理解,谈谈你对法律的认识。 5、归纳1: (1)法律保护我们的权利:财产权、受教育权。 (2)说一说:作为一名小学生,我们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有哪些权利呢? 6、归纳2: (1)法律规定了我们的义务:我要遵守交通法规、保护野生动物。 (2)说一说:作为一名小学生,我们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有哪些义务呢? 7、总结:法律既保护了我们的权利,又规定了我们的义务。 【法律与道德】 1、探究与分享:判断下列情景属于道德、法律还是纪律?违反的后果是什么? (1)小伙子,能给老人让个座位吗? (2)无故迟到、旷课,是违法校规的。

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

三,知识目标 1,识记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理解法律在公民生活中的作用. 【教学内容分析】 法律在公民生活中的作用包括"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 和"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两个层次. 第一层"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什么权利,应该履行什么义务,并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予以制裁.使公民懂得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法律正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行为的. 第二层"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我国,任何公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都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机关和团体寻求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协商和解,提起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法律正是通过解决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 教学重点: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和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两部分内容 教学难点:法律解决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 因为:法律正是通过解决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而法律如何解决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涉及的知识比较专业,深入.这对于法律知识了解不系统,不全面的学生来说,是有一定难度的. 教学重难点突破方法: 借助具体案例,让学生充分分析讨论,由感性认识到归纳出理论知识点,再上升到理性认识,最后由教师精讲点拨. 【教学方法】 情景教学法,讨论探究法,归纳法等. 【教学手段】 多媒体教学 【教学准备】 学生准备:预习教材 教师准备:了解学生对法律在公民生活中的作用的认识水平;制作多媒体课件. 【教学活动过程】 (一)创设情境,导入新课 教师多媒体播放Flash歌曲《法律是我们的好朋友》,创设情境,引导学生感悟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 教师导入新课:法律是一棵大树,茂盛的树阴为我们把风雨遮挡;法律是一盏引航灯,明亮的光芒为我们指引方向.学习法律让我们拥有智慧的头脑,运用法律让我们快乐健康成长,法律在我们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这就是本节课我们要探究的主要内容. (二)合作学习,共同探究 教师:首先,我们来复习一个小知识,法律的含义 学生:法律是由国家制定,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教师: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那它的作用应该是用来规范人的行为的,这就是法律的第一个方面的作用.(教师多媒体展示板书: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 教师:法律是怎样规范人们的行为的呢大家翻开课本92页,阅读课本第一部分. 学生回答:(略) 教师:下面我来讲述一个真实的故事,讲之前,大家先来看一张照片,大家猜猜她在干什么(多媒体展示) 教师:咱们看她的眼神,是多么渴望上学啊,她为什么没有上学的机会呢咱们来看这个真实的故事 江西十三岁的农村女孩谢友兰以优异成绩升入初中.可是,她的父亲谢明军却要求女儿辍学在家务农.谢友兰自小就渴望长大后上大学,没有办法的她,只好找法院帮忙,法院会怎样判决呢

选修5《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知识点梳理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知识点梳理 2.民事权利和义务 (1)人身权 ①尊重人格和尊严: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和尊严,属于民法中人身权的主要部分。 ②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③姓名权与肖像权: A、姓名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一般来说,在未成年之前,个人的姓名是由父母决定的;在成年之后,每个人有权继续使用或者改变自己的名字,但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姓名户籍管理的规定。此外,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B、肖像权,公民有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的行为。 ④名誉权与隐私 A、名誉权:含义:社会或他人对自己正面的、好的评价,在法律上称为名誉。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 B、隐私权是自然人控制个人生活私域,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其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其内容包括: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我国民法对于公民的隐私,是与名誉权一并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上步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2)财产权 物权的三种类别: ①所有权:所有权是权利人可以支配其所有物,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我国的所有权按主体划分为三类:国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对于动产,一般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即所有人按照转让其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对于不动产,则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②用益物权:就是以财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在我国,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地役权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公民个人来说,往往与商品房的所有权相联系。人们从房地产开发商那里购买商品房,并且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后,就拥有该商品的所有权。但是,开发商应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能保证商品房用地的合法性。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它是农民个人的重要财产权,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按照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有权长期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我们生活中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十一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附带规定 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章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五章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专题四法律救济 考情分析 1.2015.10选考卷 (1)选择题38: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 b 、解决纠纷的方式 b、 2.2016.4选考卷: (1)选择题38: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 b (2)综合题42(2):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 b 要点解读 要点1 几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比较 答案:(1)人民调解:是我国民间一种非常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2)仲裁:由仲裁委员会调解,其程序比诉讼程序更为灵活,而且审理不公开进行,一裁终局,所以,它显得更加便捷、经济,影响更小,需要收费。 (3)行政复议:与诉讼相比,行政复议属于一种方便、高效率的机制,并且行政复议不收取任何费用。(注意:公民、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只是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不收费。 (4)诉讼:讼又称“打官司”,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具体具体纠纷的活动,是解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最后途径,收费。 要点2 我国程序法中对举证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1)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案件的当事人处于弱势而难以举证时,由对方负责举证,这就叫“举证责任倒置”。 (2)行政诉讼中由行政机关举证。 (3)刑事公诉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公民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由自诉人举证。 特别提醒:举证责任倒置,是民事诉讼中的特殊情形,是当案件的当事人处于弱势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出于保护弱者利益,维护社会公平的考虑,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依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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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律知识学习_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大全基本法律知识学习_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大全 知法、守法,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素质。学习啦法律法规知识学习频道搜集了一些日常生活中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律常识供你参考。 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阅读更多...... 如何放弃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遗产继承权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父母死亡后,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的法定权利,但放弃继承权的... 遗赠与遗嘱有什么区别 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处备其遗产的一种方式,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但是有的人不是... 盗窃罪从犯会判多长时间 从犯主犯的对称,共犯种类之一,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作为从犯,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往往就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那么盗窃罪从犯会判... 有关法务工作的法律知识:企 学习啦: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最活跃的经济主体,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目前,很多公司都成立了专门的法务部或者法律部。下面给大家...

有关合同订立的典型案例:建 学习啦:在建设工程类合同订立阶段我们该注意些什么呢?下面给大家分享了有关合同订立阶段法务风控的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引言由于很多朋友对基本的法务... 有关明股实债的法律知识:“ 学习啦: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明股实债的相关规定,使得明股实债的纠纷解决较多的依赖法院的司法审判实践。下面给大家分享了明股实债的相关法律知识,一起... 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仅可以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还可以规范我们自身的行为。下面是整理的学习法律知识的心得体会,分享给大家! 中学生学习法律心得体... 学习法律知识的心得体会 学习法律知识对于日常生活也是很有帮助,能够有利于保护自身财产,避免被骗。下面是整理的学习法律知识的心得体会,分享给大家! 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一种道... 如何放弃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遗产继承权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父母死亡后,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的法定权利,但放弃继承权的行使要符合法律规定,不仅要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形式上也要符合规 ... 遗赠与遗嘱有什么区别 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处备其遗产的一种方式,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但是有的人不是了解遗赠与遗嘱的区别,那么下面就和一起来看看它们的区别在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知识提纲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知识提纲 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a (1)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是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包含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可以分为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 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将公民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客体:是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具体的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 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 互对立,也相互联系。二者通常是等价有偿和对等互利的。 2、实现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责任c (1)民事法律权利的实现 除了必须具备法律依据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实际行动。在现实生活中,社会不同主体有着各自的权利和利益,人们之间可能产生冲突。人们必须自觉运用法律来协调和解决这些冲突。所有社会成员纪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又要尊重他人的权益,使社会健康和谐地发展。 (2)民事法律责任①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有侵权、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存在,违法、侵权行为及损害事实 有因果关系。 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③诉讼时效: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时效起诉的,法院不再支持。

(二)积极维护人身权 1、含义: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和尊严,这是人身权的主要内容。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内容: (1)生命健康权b 地位: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物质条件。 法律保障: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姓名肖像权b 姓名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利用他人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 (3)名誉隐私权b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我国宪法关于通信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害隐私权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依法行使财产权 广义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狭义的财产权通常指物权。我国法律保护国有、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1、所有权c 含义:所有权是最充分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权能。 按照主体划分为三类:国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动产是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 不动产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浙江选考政治选修五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真题汇总.doc

浙江选考政治选修五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真题汇总 2015.10 36.【加试题】梁某将其署名的4幅摄影作品授权给“天下美食”微信公众号发布。两天后,B公司将该作品略作修改并署名“吃喝玩乐”对外发布。梁某发现后,将运营“吃喝玩乐”微信公众号的B公司诉至法院。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人身权②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财产权 ③原告的著作权都是有一定保护期的④原告应以商业秘密方式保护其作品 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 37.【加试题】李某常以未完成作业和撒谎为由殴打养子,致其体表广泛挫伤并产生畏惧心理。事件披露后,警方对李某实施刑拘,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一审宣判,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本案中,李某 ①侵害了养子的人身权②侵犯了养子受教育的权利 ③侵犯了养子的身份权④侵害了养子的生命健康权 A.①②B.②③C.①④D.③④ 38.【加试题】张某创办了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公司,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该公司未履行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等义务,决定对张某的公司处10万元罚款。张某对此处罚不服,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诉至法院。此案中负有举证责任的是 A.张某B.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人民法院D.公安机关 42.【加试题】从事运输的赵某与H二手车贸易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约定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一辆运输车,并按约定交纳了5万元定金。赵某在约定期限的最后一天交款提车 却遭拒绝。原来,H公司已将该车以38万元卖给了周某,并帮助周某办理了过户手续。赵某要求H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而该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双方协商无果。赵某因此受到较大损失,遂将H公司诉至法院。 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知识,结合以上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判断赵某能否获得该车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3分) (2)指出H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法律责任及承担方式。(3分) 36.A 37.C38.B 42.(1)不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属于动产,由于价值较大,其产权的取得、变更,需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本案中,H公司已将该车卖给周某,并帮助周某办理了过户手续,所有权应归周某。 (2)H公司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本案情况,该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还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生活中的法律

生活中得法律知识二三则 盛洁洁 今天我为大家讲几条日常生活中容易遇到得法律知识。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得不断深入,处在依法治国大环境下得我们,即使在日常生活中也能感受到法律得重要性,媒体上以及人们得生活区随处可见一些普法宣传栏在宣讲一些法律知识。用法律知识维权已经逐渐在人们得意识里扎根,以前说判断一个人就是否聪明要瞧智商与情商,那么在21世纪这个标准已经升级为法商、智商与情商。而最牛钉子户等事件得发生也侧面体现人们法律意识得提高,懂得要去维护自己得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先来瞧一个案例: 李楠30岁那年与贺敏结了婚。不料,在单位组织得一次体检中,李楠被检查出患有癌症,已到中晚期。李楠痛苦万分,离家出走。在她出走4年多后,贺敏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李楠死亡。其实,李楠并没死,她到了上海,一边做生意一边求医治病。在求医问药得过程中,护士白雪给予她无微不至得关怀,两人在教堂举行了婚礼,结合在一起。不过,李楠还就是英年早逝。在弥留之际,她立了份遗嘱,将外地那个家财产(一处房产,一部车子)得一半留给了白雪。当白雪照着遗嘱找到贺敏,主张房产与车子得一半价款时,遭到了贺敏得坚决反对。贺敏认为,当年她申请宣告李楠死亡,并没有解除与李楠得婚姻关系,所以白雪与李楠得婚姻就是重婚,因此这份协议也就是无效得。白雪对此很不服气,无论她们得婚姻就是何种性质,遗嘱就是李楠真实得意思表示,她都就是作为合法得受遗赠人要求继承财产,完

宣告死亡,就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得法律制度。 请问大家在这个案例中白雪可以分到李楠得遗产么?如果可以分到又可以分到多少遗产呢? 首先来瞧瞧宣告死亡就是怎么界定得:宣告死亡法律上得一种推定死亡,而不就是生理死亡,目得在于保护被宣告死亡人得利害关系人得合法权益。宣告死亡后得法律后果就是被宣告死亡人与配偶得婚姻关系被依法解除,其配偶可以与她人结婚,其子女可以被她人收养,其遗产可以被继承人继承。也就就是说将被宣告死亡人得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作死亡处理。 在案例中,李楠与贺敏得婚姻关系,自法院判决宣告李楠死亡之日起解除。问题得关键在于法院宣告李楠死亡得时间与李楠在外与白雪结婚得时间哪个在前,哪个在后。如果就是李楠在外与白雪结婚在法院宣告李楠死亡得时间之前则构成重婚罪嫌疑或事实婚姻得情况(瞧法院怎样去认定)。白雪可以继承得就是李楠与贺敏各一半财产得那份。也就就是四分之一。如果就是李楠与白雪结婚在李南宣告死亡得时间之后,就就是合法婚姻,则,白雪完全可以继承李楠与前期那一半得财产。 有关宣告死亡还需要注意得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得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她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消对她得死亡

感受生活中的法律学习材料

人教版《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 两导两练高效学案 一我们的守护者 1 感受生活中的法律 第一课时 个国家最严肃、最重要的规则。它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是我们处事的基本依据。作为一名小学生,你的哪些活动要受法律的约束,也会受法律的保护? 一、智慧岛 规矩对于社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存在。我们现在之所以能和谐的在社会中生活,是因为国家有法制,之所以能幸福的在学校中学习,是因为学校有规章制度。正是因为有这些规章制度的存在,才能使我们更加安全、平稳、和谐的生活。将下面的规则进行分类。

二、实践岛 寒假过去又开学了,初一( 3)班郭老师在学生报到注册的时候,又强调了发型问题。说实在话,"穿衣戴帽,各有一好",留什么样的发型本来是小得不能再小的事了,可现在许多学校又都把它当做一件不小的事来抓,其原因是指挥中学生留什么发型的不是教委,不是学校,而是歌星、影星、球星,学生以他们的形象来定位,结果生源不择优校的学生常给人"街道痞子"、"胡同串子"的感觉,郭老师强调发型问题是有原因的。三天过去了,班里的男生苏某还是留着长长的中分。一天中午放学后,郭老师把他叫到办公室。教师问:"老师给全班同学提的发型要求你知道吗?这也是全校统一的要求,你知道吗?""知道。"学生低声回答。"知道?知道为什么还不动?"声调里老师带着几分气。"我家里不让理,我也没办法。"学生理直气壮。就这样,师生对话的火药味越来越浓。最后,老师拉开抽屉顺手拿出一把剪子,嘴里说着那我替你理吧,话到手到,苏某中间的一绺头发已剪下来了。苏某一边护着,一边说:"得,得,我自己去理,行了吧。"说完跑出了办公室。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考点总结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考点】 1、民事权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责任 人身权 财产权 知识产权 2、信守合同和违约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订立 合同履行的原则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与免责情形 3、劳动就业与守法经营 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4、家庭与婚姻 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结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5、法律救济 非诉讼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 诉讼的种类及诉讼的基本原则 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 诉讼的基本程序 证据的种类及举证责任 【知识框架】

【答题技巧】 1、在解读和提取法律案例中的信息时,一定要注意解读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不可缺少部分组成。 2、在组织答案时,一是要根据设问的指向,调动和运用与所给案例相对应、相一致的法律知识来解答问题,做到理解与实际相统一。 二是要思考案例叙述的是什么法律问题,应如何处理法律问题和纠纷,又要注意联系相关的法规、原则、程序和制度,说明之所以这样处理的原因和法律依据。 三是书写答案时要注意使用相关的法律术语和法律概念,尽可能避免用生活化的口语来组织答案

【典型例题】 1、程序法+辩析型(应重视对证据相关知识的掌握) 题号08 案例1:小红(化名)应聘到杭州某公司上班。1个月后,小红在车间工作时,因包装带突然断裂,她手里的美工刀不慎伤到了眼睛,鲜血直流。同事见状,赶紧将她送到医院救治。单位利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有利条件,不承认小红是单位员工,对医药费撒手不管。焦急的小红只好找到妇联,寻求帮助。市妇联联系了一知名律师办理此案。尽管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律师四处寻铁证,找到单位工资单并发现在帐簿中的一张小红借款借据,最终打赢了这场官司。 案例2:某市市民周先生被一名执勤交警以逆向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为由开出处罚决定书,不容申辩,周先生被罚款200元扣3分。交纳了罚款的周先生一纸诉状将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周先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实自己的行为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周先生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认为,交警并未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现周先生否认存在“逆向行驶”、交警对此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交警所作行政处罚应依法认定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据此,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单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1)同样是诉讼,两案中的举证责任有什么不同?为什么?(4分) (2)有人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从诉讼角度,如何看待这句话。(6分) 答案:(1)案例1中的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是由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决定的。案例2中的行政诉讼,实行行政机关举证的原则,原因在于行政诉讼的核心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不是合法,这种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公民是被动服从,而且行政机关处于强势地位,公民因处于弱势地位举证能力无法与行政机关抗衡。 (2)①证据是证明的根据,用已知的事实证明未知的事实离不开证据。②在诉讼中,实行“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而证据是确认事实的根据。所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谁证据充分谁就能赢得官司,否则就要败诉。③从诉讼角度看,“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这句话是一种误解。有理没有证据未必走遍天下,无理证据充足未必寸步难行。(6分)2、实体法+程序法 题号08 机械厂年终为给职工发年货,给养殖户李伟发了份传真:急需鲤鱼2500公斤,要求每条鱼重量在1—2公斤,价格18元/公斤,3天内供货。如果愿意供应,请于今天内来电告知。李伟当即回电应允,双方约定由机械厂向李伟付定金1万元,如果发生争议,提请仲裁解决。李伟马上组织货源发往机械厂,却由于道路崎岖,致使货车翻车,无法按期送达。机械厂要求李伟承担违约责任,李伟则认为道路崎岖致使翻车是不可抗力,要求机械厂按约定收货。双方争执不下,遂依约定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常识回答以下问题: (1)你是否赞同李伟的辩解?为什么?(5分) (2)如果经仲裁后一方对裁决不服而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请说明法律依据。(5分)

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

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 班级: 姓名: 学号: 评分标准: 1.思想正确,符合社会主义的道德理念与法治理念。 (60分)得分: 2.有自己的新见解,新观点。(15分)得分: 3.语言通顺连贯,逻辑性强。(15分)得分: 4.理论联系实际,重点突出。(15分)得分: 总分:

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 在我们的理念中,法律是一个神圣的词语,是国家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的重要工具,是维护社会生活的利工具,是需要我们不断认识和运用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武器,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法律的出现,也规定了一定得范围,既保护了国家的权益,也维护了公民的共同利益。 我们在现实的行为是受到法律的约束的,法律限定了我们行为的范围。而我们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又是法律给与我们的,所以可以说没有法律我们就不是一个完整的社会。而法律的产生与发展很大程度上又是基于我们逐渐发展的道德观念的,就是法律也是从我们千百年来养成的道德习惯中产生的,所以说法律是出自人们的,从这点来说法律与人们也是不可分割的关系。 法律的出现解决了许多解决不了的纠纷,就像生活中的财产问题、婚姻问题、事故问题等等的没有制约的行为有了规定,使得法律以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也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制约违法行为的产物。另外我还觉得法律的制定是通过人们生活中行为,因为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人们,执行法律的权力属于人们,从种种角度来说法律与生活都是紧密相连的。 法律的种类很多,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本质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法律的出现,对于人们的生活来说,有了一种保障,一种感觉自己安全的、自己有权利作或不作的现实存在的东西。人们的行为可以认作为是生活的一种表现,对人行为,可看作为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通过教育,让人们认识到法

生活中的法律(刑法篇)

生活中的法律 刑法篇 (1)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 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刑事责任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主观题2017年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主观题荟萃 (2015.10.浙江选考测试卷.42)张某发现, 某商场的装饰橱窗中有一幅广告, 其中的婚纱照很像自己与妻子的。他想起自己与妻子上个月曾在某照相馆拍过婚纱照。经证实, 商场广告中的照片果然是张某的婚纱照, 商场则是从照相馆购买了张某的婚纱照。 (1) 照相馆侵犯了张某的哪项权利? 简要说明理由。( 3分) (2) 照相馆应当承担哪些民事法律责任? ( 3分) (1) 侵犯了张某的肖像权。我国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 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装饰橱窗等, 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本案中, 照相馆未经张某同意, 以营利为目的, 将张某及其妻子的婚纱照转卖给商场作广告的行为, 侵犯了张某的肖像权。( 3分) (2) 照相馆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照相馆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 3分) (2015.严州中学模拟考试.07)2012年8月21日至9月1日之间,邹恒甫在其加V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中连续发布十多条信息,指称北京大学院长、主任、教授与梦桃源公司女服务员存在不正当关系。2012年9月,北京大学、梦桃源公司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邹恒甫诉至法院。2014年8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邹恒甫的行为构成侵权。邹恒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2014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邹恒甫的行为已超出了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边界,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指出本案中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6分) (2)本案中邹恒甫应该怎样承担侵权责任?(4分)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3分)作为本案的原告,北京大学和梦桃源公司都是民事主体,都依法享有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被告对北京大学的院长、主任、教授和梦桃源公司的服务人员编造虚假事实,在网络上予以公开,对原告名誉权构成损害。(3分) (2)本案中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诉微博,并在其新浪实名认证微博首页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4分) (2016.台州中学期中)31.王某最近买了个苹果6手机,于是他将自己曾使用过的苹果5S手机卖给李某。双方协商售价为3800元,李某当即预付1800元并把手机带走。双方当时还约定一周内李某付清余款2000元。不料第二天发生地震,手机被砸坏,李某拿着手机找到王某,要求退预付款1800元,而王某认为手机已卖给李某,不仅不同意归还1800元,还要求李某付清余款2000元。 (1)我国法律规定的物权有哪几种?本案涉及哪一种物权?(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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