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字[1995]第30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字[1995]第30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字[1995]第30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煤安字[1995]第30号

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部在1988年制定和颁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在生产实践中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随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的普及和提高,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为此部组织了有关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颁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本《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一九九五年元月二十五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l 第二章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14)

第一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分类和突出危险性划分 (14)

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15)

第三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0)

一、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0)

二、煤苍掘进工作而突出危险性预测 (22)

三、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6)

第四节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26)

—、远距离和极薄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 (26)

二、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6)

三、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7)

四、煤巷掘进上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8)

五、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8)

第三章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29)

第—节开采保护层 (29)

第二节预抽煤层瓦斯 (35)

第四章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36)

第一节石门和其他岩石并巷揭穿突山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 (36)

第二节煤层中采掘工作而防治突出措施 (44)

一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45)

二、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48)

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50)

第六章安全防护措施.........................................................5l 第七章附则 (58)

附录一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突出、压出和倾出)的基本特征 (59)

附录二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 (60)

附录三煤层瓦斯压力测定方法 (60)

附录四钻屑指标法 (61)

附录五防突措施有效半径的测定方法 (62)

附录六煤的坚固性系数(f)的测定方法 (64)

附录七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dp)的测定方法 (66)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1995-0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灾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件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灾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突出危害严重的矿务局的科研部门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丰要内容进

行研究。

矿务局应对防突科研经费和人员予以保证。

第4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务局、矿都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矿务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区)煤炭局。

第5条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次煤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定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定为突出煤层。

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的确定,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鉴定后,报省(区)煤炭局批准,并报部备案。

煤与瓦斯突出分为突出、压出和倾出三种类型,其基本特征见附录1。

第6条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由地质勘探部门提供基础资料,由部授权的科研单位鉴定,在设计任务书中确定,并报上级批准。

新井建设期间,所在矿务局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经验证与设计任务书中所确定的突出危险性不符时,所在矿务局须提出报告,报原

审批单位批准。

已被定为突出的煤层或矿井,在有充分依据确认不再有突出危险的条件下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将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改为非突出煤层或非突出矿井,并报部备案。

第7条突出矿井的鉴定主要是以实际发生的动力现象为依据,按其特征确定所属类型。凡经鉴定属于突出动力现象的,即可定为突出矿井;当其特征不明显时,要在现场考察或实验室中进行有关参数测定后,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最后鉴定结论。

凡需鉴定的矿井应向主持鉴定的部授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

1.矿井概况。包括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囚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矿井牛产概况(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采水平的标高与垂深),矿井通风、瓦斯情况(通风方式、风量、瓦斯涌出量、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

2.发生动力现象地点的情况。包括发生动力现象采区的地质资料(断层和褶曲的分布、煤层厚度与倾角的变化),该地点的巷道名称、类别、标高及距地表垂深、发生动力现象地点与邻近层开采的相对位置,该区煤层的瓦斯乐力、瓦斯含量、煤的坚固性系数和破坏类型资料等;3.动力现象发生前后的实况描述和动力现象的主要特征。

鉴定报告主要内容有:

1.矿井基本情况;

2.动力现象发生情况;

3.确定动力现象所属类型的依据;

4.作出是否属于突出矿井的结论;

5.应采取的防治突出措施及管理意见。

鉴定报告的审批程序为:矿务局(或矿)根据部授权单位的鉴定报告正式向省(区)煤炭局申报,经省(区)煤炭局批准后报部备案,审批后的文件应抄送原鉴定单位存档。

第8条原定的突出煤层或突出矿并,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连续5年以上再末发生过突出的,应由所在矿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和煤炭部授权的科研单位共同进行研究分析、特别要对以往所发生的动力现象进一步核实和定性分析,参照突出危险区域预测资料进行验证,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后,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原突出矿井鉴定单位和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将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改为非突出煤层或非突出矿井,并报部备案。

改定突出煤层或矿井的报告内容包括:

1.矿井概况。包括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田、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拓水平的标高及垂深);2.瓦斯基本参数。瓦斯风化带深度,分水平分区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等;

3.以往所发生动力现象的记录卡片和定性分析意见;

4.煤层突出危险性K域预测验证资料。

第9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和有突出煤层的矿并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

1.保护层开采计划;

2.抽放煤层瓦斯计划;

3.石门(岩石井巷,以下各条同)揭穿突出煤层计划,包括揭煤时间、地点和防治突出措施等;

4.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5.防治突出措施的工程量、完成时间以及所需的设备、材料、资金和劳动力。

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由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务局局长、矿长负责审定,副局、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矿务局、矿的计划部门必须把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列入年度、季度、月的生产建设计划。

矿务局、矿的财务、器材供应、劳资部门,都必须把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所需的资金、设备、劳动力相应地纳入财务、器材供应、劳动力计划。

第10条在新建突出矿井的初步设计或有突出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中,对突出煤层都必需编制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专门设汁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或预抽煤层瓦斯、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新建的突出矿井,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组织验收。

有突出煤层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应由矿务局对防治突出专门设汁部分组织验收。

在验收中,发现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中规定的工程、设备和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时不得移交生产。

第11条突出矿并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2.煤层巷道应尽可能布置在卸压范围内,如采用沿空留巷或沿空送巷;

3.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应尽可能减少;

4.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5.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应尽可能减少;

6.开采保护层的矿井,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7.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8.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12条防治突出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防治突出专门机构负责编制防治突出措施,编制时必须征求有关施工区(队)干部、工人的意见。编制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技术、通风、供应、安监等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矿务局(矿)总工程师批准;

2.防治突出措施的内容,必须有地质资料、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防治突出具体措施及其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贯彻执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责任制,并附有图表;

3.防治突出措施的施工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干部、工人贯彻己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贯彻后必须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

4.采掘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规定,并有准确的记录。如果由于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时,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矿调度室,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然后由原措施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

5.矿务局局长和局总工程师每季度至少一次、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检查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6.矿务同、矿防治突出专门机构每月检查—次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相应地向矿务局局长和总工程师、矿长和矿总工程帅汇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7.矿务局、矿在进行安全大检查时,必须检查防治突出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

第13条地质勘探单位在防治突出工作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地质勘探单位必须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条件,在井田地质报告中必须提供确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包括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煤层瓦斯含量、煤层瓦斯成分、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水文地质情况、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以及勘探过程中钻孔透煤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顶钻、夹钻、喷孔等)。在井田地质报告书中,应附有瓦斯地质图;

2.地质勘探单位组织会审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价时,必须有所在矿务局总工程师、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安监部门和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参加,确定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会审报告中必须附有各单位、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14条突出矿井地测部门在防治突出工作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矿井地测部门与防突专门机构和通风部门必须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可与采掘工程图合用),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地质资料,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2.采掘工作面距保护区边缘30m以前,矿井地测部门必须向有关采掘区提交采掘工作面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见表1),并报告矿总工程师。采掘区负责人接到通知单后必须签收,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3.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测部门必须定期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表1

采掘工作面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

局矿井年月日

第15条开采突出煤层或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

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同时报告矿调度室。

第16条矿务局、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行使监察权。

安全监察员负责监督执行本《细则》中各项规定;参加防治突出专门设计及其措施的审查;监督防治突出设计和措施实施;监督防治突出措施费用的使用;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行使违章罚款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对突出隐患,要求在限期内予以解决;对威胁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突出事故的作业场所,令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第17条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矿务局对防灾人员要年审考核,合格亡岗。对各类人员的培训要求是:

1.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人,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突出的规章制度,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突出预兆、防治突出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2.在突出煤层中工作的区(井)长、队长应由从事突出煤层采掘工作不少于3年的人员担任;

3.对在突出矿井工作的区(井)长、队长、班组长、防突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突出的规章制度、突出发生的规律、突山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以及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4.矿长、矿总工程师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防治突出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以及有关防治突出的规章制度等。

第18条突出矿井和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

矿长、矿总工程师由省(区)煤炭局负责组织培训。

矿务局、矿的安全培训部门应会同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及通风、地测和安监部门编制防治突出教材和组织培训师资。

第19条突出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次发生突出后,矿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作好详细记录,收集资料,并填写突出记录卡片(见表2)。记录卡片数据应准确,附图应清晰,并注明主要尺寸;

2.强度大于1000t的突出,必须附有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的发生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3.每年应对全年的突出记录卡片进行系统分析总结,由矿务局写出报告,于次年第—季内将填写好的煤与瓦斯突出矿并基本情况调查表(见表3)和矿井突出现象汇总表(见表4)连同总结资料一并报省(区)煤炭局。

第20条煤与二氧化碳突出按照本《细则》有关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执行。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瓦斯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可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本《细则》有关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执行。

表2

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

注:突出预兆:煤体内声响.煤的层理紊乱情况、打钻时顶夹钻和喷孔情况、煤硬度变化、掉渣及煤面外移情况、煤光泽变化、工作面瓦斯涌出变化情况。

表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

省市(县) 局矿井填表日期年月日

矿务局局长: 矿务局总工程师: 通风处长: 填表人:

表4矿井突出现象汇总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矿务局局长:矿务局总工程师:通风处长:填表人:

第二章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第一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分类和突出危险性划分

第21条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分为区域突山危险件预测(简称为区域预测,以下各条同)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包括石门和竖、斜仆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工作面预测,以下各条同)。

区域预测应预测煤层和煤层区域的突出危险性,并应在地质勘探、新井建设、新水平和新采区开拓或准备时进行。

工作面预测是预测工作面附近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应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

第22条在地质勘探、新井建设、矿并生产时期应进行区域预测,把煤层划分为突出煤层和非突出煤层。

第23条文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后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山危险区。

在突出危险区域内,工作面进行采掘前,应进行工作面预测。采掘工作面经预测后,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24条突出煤层在开采过程中,如果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且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由矿总工程帅确定煤层在不同区域的突出危险程度,经局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确认的无突出危险区内,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在突出威胁区内,根据煤层突出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一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少于两次区域预测验证,其中任何一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该区域应改划为突出危险区。只有连续两次验证都为无突出危险时,该区域仍定为突出威胁区域。

第25条在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之后,还要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采掘作业。每执行一次防治突出措施作业循环(包括措施、措施效果检验、采掘作业)后,须再进行工作面预测,如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还必须再执行防治突出的措施,只有连续2次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该工作面方可视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在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26条确定新建矿井煤层突出危险性时,地质勘探部门必须提供初步预测资料。初步预测资料的内容见本《细则》13条之1的规定。设计新矿井前,编制设计任务书的单位应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矿井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并参照邻近矿井突出情况和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与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共同确定矿井突出危险性,方可将矿井突出危险性列入设计任务书中,报上级批准后,作为新矿井的设计依据。

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的指标可用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DP)、煤的坚固性系数(f)和煤层瓦斯压力(p),其判断煤层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应根据矿井的实测资料确定,如无实测资料时,可参考表5、表6所列数据划分,只有全部指标达到或超过其临界值时方可划为突出煤层。

表5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单项临界指标值

注:煤的破坏类型可参考表6确定。

第27条新井建设时期,应由施工单位测定煤层瓦斯压力(p)、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dp)、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基本参数,并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如果验证结果与设计任务书中所确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不符,所在矿务局应与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共同重新确定煤层突出危险性,报原审批单位批准。第28条突出煤层中的区域预测可采用瓦斯地质统计法或综合指标法进行,预测结果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29条采用瓦斯地质统计法进行区域预测时,应根据已开采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和地质构造条件与突出分布的规律,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域与突出威胁区域。划分突出危险区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上水平发生过一次突出的区域,下水平的垂直对应区域应预测为突出危险区;

2.根据上水平突出点分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确定突出点距构造线两侧的最远距离线,并结合地质部门提供的下水平或下部采区的地质构造分布,按照下水平构造线两侧的最远距离线向下推测下水平或下部采区的突出危险区域(图1);

表6

煤的破坏类型分类表

3.末划定的其他区域为突出威胁区。

第30条采用综合指标法对煤层进行区域预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7805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 理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一.凡购进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设备及配件、材料等)必须要有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未取得安全标志不得采购或拒接接受,原则是谁购入谁负责。 凡是自购或通过煤电公司调入我矿的设备、配件和材料,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范围的,必须由公司供应公司出具由生产厂家提供其产品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不能提供时矿有关部门必须坚决退回不用。 机电、通灭、安检、生产、综合管理等部门在自购或通过公司申请采购属煤安标志管理范围的设备、配件或是材料时,必须要求所购产品具有煤安标志,对不具有煤安标志的产品不得采购和接受。

二.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未取得安全标志,不得进入煤矿井下。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在入井前除检查其完好、防爆性外,还必须检查其煤安标志,如无煤安标志不得入井使用。检修单位的技术员负责本队经手的设备或材料的煤安标志检查管理,检修车间的负责人或工长负责本车间经手发放的设备或配件的煤安标志的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矿应有煤安标志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建有相应的管理台帐。 机电运输部管理员管理设备的煤安标志,负责建立台帐和检验所到设备的煤安标志。各队由本队的技术队长或机电队长负责本队的煤安标志管理。 设备到矿时机电运输部设备管理人员或收货人员负责检验其煤安标志,库管员负责登记并建立设备入

Q-E-S认证审核需准备资料

Q-E-S认证审核必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均需带年检标志); 2、涉及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许可证、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食品QS证书、煤安标志证书、施工企业资质级别证书等(均需通过年检或在有效期内,不涉及则不提供); 3、特种设备检定证书及人员上岗证、特殊工种人员证书(如:电工、电焊、司炉证、起重机证、化验员证、焊接探伤证、内审员证、计量员证、健康证等); 4、主要计量设备、器具检定、特种设备等检定证书,以及自校人员资质、仪器校准记录(包括环境要求)和自交规程等; 5、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工程在建项目阶段验收报告(开工报告、技术交底、安全交底等)、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抽检报告(或企业送检报告)、单件产品的交付验收记录或确认记录等; 6、采购原材料/元器件的材质单或质检证书(质量说明书)2-3份(食品需要包装物QS证/水质检验报告/检疫证/非疫区证明/专用车消毒证等); 7、认证证书中英文稿(初审/审核范围变化时要翻译时); 8、企业产品和服务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 9、销售和采购合同各3份以上; 10、首件检验、半成品检验报告或记录或安全技术交底2份以上; 11、成品检验记录或报告/涉及工程的开工/阶段验收报告等,产品较多的可选择提供3个以上;

12、企业典型产品生产或服务流程图(按产品种类提供); 13、关键控制点工艺记录及检验记录清单(附主要参数记录); 14、有需要更改的资质、认证范围等,将办理的手续资料复印一份盖章; 15、环境的“环评/验收报告”和“三同时报告”; 16、排污费等收据、污水、噪声等检测报告或守法证明等; 17、安全生产绩效/守法证明; 18、重要环境因素清单、重大危险源清单; 19、典型的管理方案、应急预案和演练记录; 20、内审、管理评审材料; 21、所提供的“在建项目清单”涉及的文件资料等; 22、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竣工项目的验收报告; 23、近期获得的行业和管理部门办法的业绩证书、奖杯等。 希望企业提前对“必须提供”的资料准备好,需要企业盖章的,请盖好鲜章,已备审核组现场审核时能够及时提供,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审核质量。 注1:以上23项资料,系指企业经营范围所涉及到的必备资料而不是全部。如:有些企业不需要办许可证、煤安标志等,就不用提供该项证件了。 注2:这些材料是必须的和主要的部分,审核员现场还要随机进行抽样,才能确保审核是全面和充分的。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32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各部、室、矿、队、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精神,使我公司对矿用产品煤安标志进一步管严、管细,确保安全生产。经研究,现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修订如下,望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具体管理办法: 1、供应部在购进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时,必须首先审查和索要与所购物资的规格型号相对应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证件的复印件,并加

盖生产单位公章(不少于两份)并在签订购货合同内容中明确规定。 2、供应部所购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收料单必须经公司指挥中心机电部盖章,方能报账。设备收料单上,要注明铭牌上的安全标志号与安全标志证书的煤安号必须一致。 3、机电部要有专人对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批准号进行分类管理,要建立台账,有详细记录,在盖章时要认真核对安全标志复印件,鉴定安全标志的真伪,并对安全标志证件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4、企管部、财务部要严格按照目录进行把关,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机电部没有盖章的不予报账。否则,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5、地面使用的有关产品,收料单中要注明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何人批准,机电部可以不登记,但

煤安标志认证

煤安标志认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生产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均应提出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 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 (二) 有与生产所申请安全标志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技术力量; (三) 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 (四) 有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手段; (五) 生产工艺合理、可靠; (六) 有完善、有效的管理体系; (七) 具备一个(或几个)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并具备产品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 (八) 其它有关条件。 第五条: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二) 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三) 产品名称、型号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五) 符合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申请材料及要求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填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下列材料: (一)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产品标准; (三) 产品设计图(含电气原理图); (四) 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 产品工艺流程图; (六) 产品照片; (七)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八) 配套件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 (九)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还应提交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技术材料或鉴定报告。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示范文本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 理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凡购进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设备及 配件、材料等)必须要有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未取得 安全标志不得采购或拒接接受,原则是谁购入谁负责。 凡是自购或通过煤电公司调入我矿的设备、配件和材 料,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范围的,必须由公司供应公司 出具由生产厂家提供其产品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不能 提供时矿有关部门必须坚决退回不用。 机电、通灭、安检、生产、综合管理等部门在自购或 通过公司申请采购属煤安标志管理范围的设备、配件或是 材料时,必须要求所购产品具有煤安标志,对不具有煤安 标志的产品不得采购和接受。 二.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未取得安全

标志,不得进入煤矿井下。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在入井前除检查其完好、防爆性外,还必须检查其煤安标志,如无煤安标志不得入井使用。检修单位的技术员负责本队经手的设备或材料的煤安标志检查管理,检修车间的负责人或工长负责本车间经手发放的设备或配件的煤安标志的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矿应有煤安标志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建有相应的管理台帐。 机电运输部管理员管理设备的煤安标志,负责建立台帐和检验所到设备的煤安标志。各队由本队的技术队长或机电队长负责本队的煤安标志管理。 设备到矿时机电运输部设备管理人员或收货人员负责检验其煤安标志,库管员负责登记并建立设备入库卡,记录清楚到货时间、型号、生产厂家、设备编号、生产日

采煤工作面煤安标志现场监察表

采煤工作面煤安标志现场监察表 单位:工作面名称: 序号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煤安证号出厂年月使用(存放)地点数量 1 接线盒BHD2-200/1140 开封市防爆电器200613239 2007年4月11171工作面下付巷 1 2 接线盒BHD-0.6/127-5 阜新中安20051284 2007年4月11171工作面下付巷 1 3 接线盒BHD2-200/600-4T 开封市防爆电器200613242 2008年2月11171工作面下付巷 5 4 母线盒KBM-200/2ZB 开封市防爆电器920624-2001 2006年5月11171工作面下付巷 2 5 三通接线盒BHD2-40/660-3T 开封市防爆电器200610628 2007年12月11171工作面下付巷15 20033379 2007年12月11171工作面下付巷44 6 本安型接线盒KLH12 宜兴市煤矿电子 仪器厂 MAF070134 2008年8月11171工作面下付巷 2 7 本安型接线盒JHH-3 宜兴市煤矿电子 仪器厂 8 低压电缆接线盒BHD-0.6/127-5T 阜新中安MAD050069 2008年12月11171工作面下付巷 1 9 低压电缆接线盒BHD2-40/660-3T 华荣集团MAF020025 2008年12月11171工作面下付巷7 10 电话机HAK-2 江西联创通信MHA020001 2008年1月11171工作面下付巷 5 11 控制按钮BZA18-5/127-2 华荣集团20032455 2008年4月11171工作面下付巷 3 12 控制按钮BZA1-5/127-2 开封市防爆电器200613227 2007年4月11171工作面下付巷 3 13 控制按钮BZA1-5/127-3 开封市防爆电器200613228 2007年1月11171工作面下付巷7 14 控制按钮LA81-3 开封市防爆电器920710-2001 2006年9月11171工作面下付巷 2 20041454 2008年12月11171工作面下付巷 1 15 通讯信号装置KXT-1 淮南三杰矿用低 压电器 KXT23 新泰科源电器20043076 2008年8月11171工作面下付巷7 16 数显通信声光信 号装置 17 皮带综合保护KXJZ-3SA 宿州华科电器20053960 2008年6月11171工作面下付巷 1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884-55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 管理细则(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a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终审、证书发放、标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和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二章终审 第四条终审是对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及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终审包括技术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现场

评审审核、综合评定四项内容。 (一)技术审核主要审查技术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技术审查中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行评价。 (二)产品检验审核主要审查产品检验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相互验证,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评价。 (三)现场评审审核主要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相互验证,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评价。 (四)综合评定是在技术审核、现场评审审核、产品检验审核做出评价的基础上对申请产品进行的最终审核,评定申办产品是否符合发放、延续或变更安全标志的条件。 第六条终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存在问题的,应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三章证书发放

煤安证书首次申请指南

编号: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首次申办指南 二〇一〇年四月

目录1 首次申办程序 2申请 3初审与受理 4技术审查与产品验验 5现场评审 6终审 7证书发放、公告与安全标志标识备案 8监督检查

1首次申办程序 产品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执行本程序。 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程序流程图

2 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内含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申请产品基本信息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非法人的还应提交所属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申办说明,阐明产品的组成、结构、工作原理、功能、组成配置情况(防爆单元、安全制动单元、非金属材料、轻合金材料等)。 (4)产品的技术文件,包括产品依据标准、图纸、使用说明书、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 (5)生产条件符合所申办产品要求、在注册资本、生产场所、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及成品检测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能够持续稳定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的自评估报告。 (6)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能够保证矿山安全使用的自评估报告及相关论证文件。 (7)申请产品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属同系列的,应提交差异性说明文件。 如果申请人曾申请或取得过产品安全标志,且相关信息没有变化,再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可不必提交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应通过安标国家中心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4c3588736.html,)提交。在进行网上申请前建议企业认真阅读《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网上申办指南》(可从网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4c3588736.html,/SBZN/wenjian/SBZN_WSSQ.doc下载)。 3 初审与受理 3.1安标国家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的,与申请人签订申办合同,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发出“未受理通知书”。 3.2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 4 技术审查与产品检验 4.1技术审查 (1)申请被受理后,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实施对申请产品的技术文件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产品执行标准、图纸、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等; (2)需要委托审查的,安标国家中将向申请人发出“委托技术审查通知书”,向被委托的技术机构发出“技术审查委托书”;

煤安标志分类

煤安标志分类 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井下部分)的种类如下: 一、电气设备 1、高低压电气设备,具体包括隔爆型负荷开关、隔爆型馈电开关、隔爆型小型开关(包括行程、转换、插销等),隔爆型移动变电站、隔爆型干式变压器、隔爆型配电装置和隔爆型电控装置、隔爆型电磁启动器、隔爆型控制按钮、防爆电源断电器、隔爆型接线盒、防爆电缆连接器、隔爆型功率补偿装置和隔爆型充电装置。 2、防爆电机,具体包括隔爆型交流电动机,隔爆型直流电动机和防爆发电机。 3、矿用水泵,具体包括潜水电泵、煤水泵、泥浆泵、渣浆泵和清水泵。 4、综合保护装置,具体包括隔爆型检漏继电器和隔爆型电气综合保护装置。 5、其他防爆电气设备,具体包括隔爆型电度表、磁性传感器、激光指向仪、隔爆型电磁阀、防爆照(摄)相机和隔爆电气外壳等。 二、照明设备 具体包括安全帽灯、报警矿灯、矿灯短路保护装置、防爆灯具(白炽灯、荧光灯,其他照明灯具)。 三、爆炸材料、发爆器 具体包括煤矿许用炸药(包含乳化炸药、铵梯炸药、水胶炸药、硝铵炸药等)。煤矿许用雷管和煤矿许用导爆索和发爆器。 四、通信、信号装置 1、通信类产品,具体包括防爆电话机及关联设备,无线电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漏泄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无线,有线混合通信及关联设备。 2、信号类产品,具体包括防爆信息传输装置、防爆声光报警(语音提示)信号装置、隔爆型电铃、隔爆型打点器、防爆信号通讯机、工作面通信及信号控制装置。 五、钻孔机具及附件 具体包括煤(岩)电钻、凿岩机具(电动、液动、气动)、锚杆钻机(电动、液动、气动)、钻车、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安全钻机(瓦斯、抽采、探水、防突、放顶、治水、防灭火钻机)。 六、提升、运输设备

申请煤安MA矿安KA标志对工厂质量保证的能力要求

申请人是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具有质量管理机构和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其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符合安全标志的管理要求,保证生产产品符合国家机构备案技术文件要求,并与国家机构检验样品一致。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对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要求: 一、主体资格 1、生产合法性 (1)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 (2)所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其经营范围内 (3)国家实施许可管理的重要产品,应取得相应资质 2、生产场所 应有产品生产所需的固定场所,并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如房产或土地证,租赁合同、无偿使用或划拨使用证明文件等 二、质量管理体系 1、应具有质量管理机构和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实际操作应与文件相符合。 2、应有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制度,并严格审核。 (1)每年至少进行1次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2)内部审核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原材料及外购供应商管理,检验与验收,生产过程和关键工序控制,出厂检验,不合格品控制,用户反馈意见等。 (3)管理评审内容至少包括:近期内审和外审的结果,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情况,获得安全标志产品的质量状况,上次管理评审的决定和措施执行情况 (4)对发现的问题,应制定纠正措施,及时纠正,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跟踪验证。

三、管理职责 1、应在管理层指定人员负责安全标志的相关工作,并负责以下工作内容: (1)确保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满足相关要求 (2)确保生产产品符合国家机构备案技术文件要求,并与检验的样品一致 (3)确保在工商注册信息、生产地址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的要素(如工艺、生产条件、主要零部件和重要原材料的产品结构等)发生变更时,严格执行国家变更管理要求(4)了解安全标志证书和标识的使用要求,以及安全标志证书注销、暂停、撤销的条件,确保安全标志证书和标识的正确使用。 (5)协调工厂生产各个环节和部门涉及安全标志申办、监督检查的相关事宜 2、应在其工厂内部指定安全标志联系人,负责与国家机构日常沟通、跟踪、了解安全标志管理 的要求或规定,并向工厂内部报告和传达,安全标志联系人应具有以下职责: (1)负责安全标志的申办,及时跟踪申办进度并保证与国家机构、检测机构的有效沟通(2)及时关注国家机构最新资讯,跟踪、了解最新规则、产品标准等信息 (3)跟踪监督检查结果 (4)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地址、获证产品发生变更时,及时履行变更程序 3、应指定质量负责人,检验人员,不合格品处置人员,明确其责任权限,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 四、人员能力 1、主要负责人应基本了解矿山使用环境对产品的特殊要求,技术相关人员应了解影响产品安 全性能的相关因素,掌握工厂对各种要素控制措施及现状。 2、技术人员应为全职人员,能熟练掌握产品标准及相关要求,技术人员的数量、专业经验、能力应满足生产要求

矿用产品煤安认证目录及认证程序

煤安认证目录及认证程序 一、矿用产品进行煤安认证目录 1、隔爆型电气产品 1.01-矿用高压配电装置 1.02-矿用隔爆型低压交流电磁起动器 1.03-矿用防爆型高压交流真空电磁起动器 1.04-矿用低压交流软起动器 1.05-矿用隔爆型高压交流软起动器 1.06-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 1.07-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组合起动器(矿用隔爆型组合开关)1.08-矿用隔爆型煤电钻变压器(照明变压器)综合保护装置 1.09-矿用隔爆型检漏继电器 1.10-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电控箱 1.11-矿用干式变压器、移动变电站 1.12-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用高压负荷开关 1.13-矿用隔爆型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 1.14-矿用隔爆型高压三相异步电动机 1.15-隔爆型开关磁阻电动机 1.16-隔爆型直流牵引电动机 1.17-防爆发电机 1.18-矿用防爆变频器 1.19-矿用隔爆型充电机 1.20-矿用隔爆型电铃 1.21-矿用隔爆型控制按钮 1.22-煤矿用隔爆型高、低压电缆接线盒 1.23-煤矿用隔爆型低压插销 1.24-矿用隔爆型电缆连接器 1.25-煤矿用防爆激光指向仪 1.26-矿用隔爆型电度表箱 1.27-矿用隔爆摄(照)相机 1.28-矿用防爆电磁阀 1.29-矿用隔爆型硫化机 1.30-煤矿用隔爆型小型开关电器 1.31-工矿电机车用司机控制器 1.32-工矿电机车主电路电阻器 1.33-煤电钻 1.34-矿用隔爆型灯具 1.35-潜水电泵 1.36-防爆柴油机 1.37-煤矿用发爆器 1.38-煤矿铅酸蓄电池防爆特殊型电源装置 1.39-潜水泵用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1.40-光控自动喷雾洒水装置(主机)

煤矿集团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止伪劣不合格产品进入矿井生产过程,保障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促进公司安全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煤矿安全标志的范围 煤矿所有的电器设备、爆破器材、通讯信号装置、钻孔机具及附件、提升运输设备及容器、通风防尘设施、阻燃及抗静电产品、环境安全、工况检测监控系统及配套控制装置、自救器、呼吸器及防护装置、支护设备及上述范围内的进口产品。 二、矿用产品的必备证件 各单位在设计选型和采购矿用产品前,必须由意向厂家首先出示生产许可证书、质量合格证书、防爆合格证书(防爆产品)和煤矿工业安全标志准用证书的原件。(即下列六证:①生产许可证,②检验合格证,③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④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准用证,⑤防爆合格证,⑥工业试验证)。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煤矿矿用产品在设计、生产、检修、检验、测试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公司特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董事长总经理 副组长:各分管副总经理安监处处长 成员:各分管副总工程师各部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部,机电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机电部技术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煤矿安全标志产品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同时,对各单位职责范围划分如下: 1.安监处 (1)安监处为公司下属各单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部门。 (2)负责监督和参与公司所属单位,对应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设备及装置的选型和技术改造的认证情况,并对产品制造和销售单位的资质及

执行“五证”(工业性试验证、防爆合格证、检验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安全标志准用证)情况进行检查。 (3)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中的安全监督工作,审查使用期间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制订、贯彻和落实情况。 (4)不定期对各单位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情况及专业人员配备、培训工作进行检查,并对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产品的单位和负责人提出处罚意见。 (5)协助地方政府、劳动安全监督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的监测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2.机电部 (1)负责公司单位所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工作,并对煤矿矿用产品购置和使用及维修情况进行注册登记。 (2)负责矿井主提升、排水、通风、压风、胶带运输机、矿用电器产品及综采(掘)工作面配套设备的选型、购置使用、技术改造与维修配件过程中,到货设备及配件“六证”的检查及登记,并对所检查设备及产品的安全性能负责。 (3)严格执行设备大修质量标准,监督修理部门在设备检修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管理,并审查主要检修工艺。 (4)与物供部、通防部、安监处、生产技术部等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认证、相关安全的业务管理工作。 3.物资供应部 (1)负责爆破器材、劳动保护用品等购置的综合管理,并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2)会同各单位做好购置物品及设备的“六证”检查工作及对安全标志产品进行安全技术监督工作。 (3)会同机电部、通防工区、安监处、技术部、通防部等部门做好相关业务管理工作。 4.通防部 (1)负责安全、工矿监测监控与装备、风筒覆布、防爆水袋(槽)、瓦斯抽放泵、注水泵、注氮泵、钻机等设备和产品选型、调校和维修管理工作

煤安标志管理办法

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煤矿矿用产品 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各矿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煤安标志)的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止伪劣不合格产品进入矿井生产过程,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家煤监局发布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矿用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目录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与公布的为准。对纳入煤安标志管理范畴的煤矿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和使用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准许生产单位出售和使用单位使用的凭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矿用产品采购、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采购、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采购、使用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矿所有应具有煤安标志的设备、材料、配件的管理。

第二章煤安标志的审核和准入程序 第六条采购、使用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并执行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煤矿矿用产品。凡纳入煤安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各矿在提交设备采购申请表时,必须要求生产厂家提供合格的煤安标志证书及标志。由采购部门负责审核把关,严禁采购没有煤安标志的矿用产品。 第七条采购部门应认真审核待采购产品煤安标志的有效性,核对其所提供的产品生产厂家、型号、规格及附件与煤安标志证书上的是否完全一致,同时要核对煤安标志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并要求煤安标志证书与产品同时到货,并将煤安标志证书备份一份,向使用单位提供一份。 第八条采购部门对于供货方提供的煤安标志证书除认真查验外,还要登陆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4c3588736.html,/)查询其提供证书的真实性,严禁采用煤安标志不合格的产品。 第九条属于煤安标志管理范畴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同时具有防爆合格证,二者不能起互相替代作用。 第三章安全标志的建账及日常管理 第十条供应公司、各矿应有煤安标志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所有具有煤安标志矿用产品的采购、使用、审核等把关工作。 第十一条供应公司对到货的矿用产品必须进行煤安标志证书的查验,在煤安标志管理台账上详细、如实登记,其内容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 法正式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各部、室、矿、队、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精神,使我公司对矿用产品煤安标志进一步管严、管细,确保安全生产。经研究,现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修订如下,望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具体管理办法: 1、供应部在购进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时,必须首先审查和索要与所购物资的规格型号相对应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单

位公章(不少于两份)并在签订购货合同内容中明确规定。 2、供应部所购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收料单必须经公司指挥中心机电部盖章,方能报账。设备收料单上,要注明铭牌上的安全标志号与安全标志证书的煤安号必须一致。 3、机电部要有专人对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批准号进行分类管理,要建立台账,有详细记录,在盖章时要认真核对安全标志复印件,鉴定安全标志的真伪,并对安全标志证件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4、企管部、财务部要严格按照目录进行把关,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机电部没有盖章的不予报账。否则,将严

煤安认证评审报告细解

安全标志 现场评审报告 评审任务书编号:(11ZP)第0009号 生产单位名称:***********机械有限公司评审日期:二○一一年一月十五日至一月十六日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注意事项 1.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和《安全标志现场评审规范》及相关产品评审准则进行现场评审; 2. 评审工作实施组长负责制,评审组长须持有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制定的《安全标志现场评审任务书》; 3. 评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评审纪律; 4. 评审报告根据生产单位本次所申办的产品,分类填写; 5. 否决项目的评审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考核项目和观察项目的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某一评审项目不适用时,应在其对应的“评审结果”栏,填写“不适用”;在计算不符合考核项目的比例时,不适用的项目计在考核项目总量内。 6. 评审报告是生产单位在评审过程中所反映状况的客观描述,不能在整改后形成评审报告;本报告所有内容均由评审组填写完成,不得由其它人员代替填写;。 7. 现场评审完成后7日内,由评审组长将《安全标志现场评审任务书》、《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报告》一并报送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8. 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及整改要求,由评审组成员签字确认,生产单位可复印留存一份,以备整改;整改工作须在90日内完成,并形成整改报告;整改报告由评审组长确认后,报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和平里青年沟东路5号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内)邮编:100013 联系电话:010 – 84264266-3(评审部)

生产单位概况 表1 生产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电话及区号0799- 邮政编码333704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 注册资金50万元 法定代表人***** 学 历技校 职 称 / 单位负责人**** 硕士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大专工程师 职工总数105人技 术 人 员 数高工及以上/ 机械设备总台(件)数63 工程师 6 检验仪器(表)总台(件)数52 助工 3 被评审单位进行的是第 1 次现场评审,前/ 次安全标志评审情况如下表 评审次别评审时间代表产品名称经济性质法人代表备注备注:

煤安受控件标准代号及意义

煤安受控件标准代号及意义 由于配套件样本的型号与安标规定的标准型号有很大出入,各所设计人员在选型时大多以样本为主,这样产品在申报煤安认证时,就会有很大麻烦。 尤其在防爆电机方面,防爆电机又分为:采掘工作面和非采掘工作面;可伸缩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采掘工作面防爆电机,型号包括(YBK/YBK2、YBS/YBSS、YBBP、YBPT),功率大于400KW的电机,则尽量选择变频电机;而YB、YB2型防爆电机属于非采掘工作面,不符合可伸缩带式输送机煤安要求(矿方要求时除外,但应对矿方说明)。 下面列出常用煤安受控件标准代号及意义: 表格中型号只是例举的一部分,如果产品要申报煤安认证,则煤安受控件型号的填写必须标准,并可在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查询到。 注意:申报煤安认证图纸上煤安受控件型号的填写和厂家订货型号的填写不同,订货时型号的填写更加详细,可能还要附加安装方式、带宽、带速等参数。希望看后对大家在自己图纸申报煤安认证时,按标准修改图纸有所帮助。

注意:各个厂家产品型号写法及意义略有不同(详见样本)张紧类: 液压张紧: 意义: .5D 带式输送机用 装机功率/电机功率5.5KW 对张紧小车的最大张紧力400KN 矿用隔爆煤安型油缸式液压张紧 带绞车液压张紧: 意义: D 带式输送机用 装机功率/电机功率24KW 对张紧小车的最大张紧力450KN 带绞车 矿用隔爆煤安型油缸式液压张紧

绞车张紧: 意义: 钢丝绳最大静张紧力30KN 隔爆型 张紧 绞车 回柱绞车: 意义: 钢丝绳最大静张紧力50KN 回柱绞车 卷扬机类 注意: 表格中型号只是例举的一部分,如果产品要申报煤安认证,则煤安受控件型号的填写必须标准,并可在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查询到。防爆电动机、减速器,由于型号太多,这里就不举例了。

煤安认证过程知识培训资料080604

煤安认证相关知识 第一章概述 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发展历程 为彻底改善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我国自1990年起实施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为推动这一重要制度的实施,各有关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原能源部、煤炭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煤碳工业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成了及其对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高度重视,使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在近年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安全标志申办单位和发证数量逐年增多,使游离于国家安全监管体系之外的无证企业和产品越来越少,从源头上为矿山安全生产奠定的基础,提供了保障。 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 目前,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共12大类,涵盖了采、掘、支、运、通等各工序涉及安全生产及作业人员健康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等。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也列如了安全标志管理目录。 (一)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 1、电气设备 (1)高、低压电气 隔爆型负荷开关 隔爆型馈电开关 隔爆型小型开关(包括:行程、转换、插销等) 隔爆型移动变电站 隔爆型干式变压器 隔爆型配电装置 隔爆型电控装置 隔爆型电磁起动器 隔爆型控制按钮 隔爆电源断电器 隔爆型接线盒 隔爆电缆连接器 隔爆型功率补偿装置 隔爆型充电装置 (2)隔爆电机 隔爆型交流电动机 隔爆型直流电动机 隔爆发电机 (3)矿用泵 潜水电泵

煤水泵 泥浆泵 渣浆泵 清水泵 (4)综合保护装置 隔爆型检漏继电器 隔爆型电器综合保护装置 (5)其他防爆电器 隔爆型电度表 磁性传感器 激光指向仪 隔爆型电磁阀 防爆照(摄)相机 隔爆电器外壳等 2、照明设备 安全帽灯 报警矿灯 矿灯短路保护装置 防爆灯具(白炽灯、荧光灯、其它照明灯具) 3、爆炸材料、发爆器 煤矿许用炸药(含:乳化炸药、铵梯炸药、水胶炸药、硝铵炸药等)煤矿许用雷管 煤矿许用导爆索 发爆器 4、通信、信号装置 (1)通信 防爆电话机及关联设备 无线电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漏泄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无线、有线混合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2)信号 隔爆信息传输装置 隔爆声光报警(语音提示)信号装置 隔爆型电铃 隔爆型打点器 防爆信号通讯机 工作面通讯、信号控制装置 5、钻孔机具及附件 煤(岩)电钻 凿岩机具(电动、液动、气动) 锚杆钻机(电动、液动、气动) 钻车 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 安全钻机(瓦斯抽放、探水、防突、防顶、注水、防灭火钻机)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实用版

YF-ED-J8588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 理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实用 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一.凡购进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 品(设备及配件、材料等)必须要有真实、有 效的煤安标志。未取得安全标志不得采购或拒 接接受,原则是谁购入谁负责。 凡是自购或通过煤电公司调入我矿的设 备、配件和材料,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范围 的,必须由公司供应公司出具由生产厂家提供 其产品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不能提供时矿 有关部门必须坚决退回不用。 机电、通灭、安检、生产、综合管理等部

门在自购或通过公司申请采购属煤安标志管理范围的设备、配件或是材料时,必须要求所购产品具有煤安标志,对不具有煤安标志的产品不得采购和接受。 二.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未取得安全标志,不得进入煤矿井下。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在入井前除检查其完好、防爆性外,还必须检查其煤安标志,如无煤安标志不得入井使用。检修单位的技术员负责本队经手的设备或材料的煤安标志检查管理,检修车间的负责人或工长负责本车间经手发放的设备或配件的煤安标志的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矿应有煤安标志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建有相应的管理台帐。

煤安标志

矿井名称:华夏煤业 序号设备器材名称型号数量生产厂家购置时间安全标志证书编号一矿用隔爆型电器设备 1.1矿用隔爆型变压器KBSG1000/10 2 大同市致富变压器厂2012.2 MAC090316 2.2 矿用隔爆型变压器KBSG500/10 1 阳泉市永茂矿山机电厂2008.6 200611204 3.3 矿用隔爆型变压器KBSG500/10 1 大同市致富变压器厂2012.2 MAC070444 4.4 矿用隔爆型变压器KBSG630/10 1 大同市致富变压器厂2012.2 MAC090316 5.矿用隔爆型变压器KBSG500/10 1 大同市致富变压器厂2011.3 200702582 6.5 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KBZ-400 1140/660 3 德力西防爆电器厂2012.2 MAD070681 7.6 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KBZ-630 1140/660 2 德力西防爆电器厂2012.2 MAD050136 8.高压真空配电装置PBG-630/10 1 济源华宇矿业有限公司2011.11MAB060001 9.高压真空配电装置PBG-300/10 4 济源华宇矿业有限公司2011.11MAB060001 10.高压真空配电装置PBG-200/10 1 济源华宇矿业有限公司2011.11MAB060001 11.高压真空配电装置PBG-400/10 2 济源华宇矿业有限公司2011.11MAB060001 12.高压真空配电装置PBG-100/10 5 济源华宇矿业有限公司2011.11MAB060001

矿井名称:华夏煤业 序号设备器材名称型号数量生产厂家购置时间安全标志证书编号13.高压真空配电装置PBG-50/10 1 济源华宇矿业有限公司2011.11MAB060001 14.高压真空配电装置BGP9LG-10 1 济源市清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08.92053395 15.矿用隔爆真空起动器QBR-400Z 2 德力西集团防爆电气有限公司2012.4MAD070682 16.矿用隔爆真空起动器QBR-600 1 德力西集团防爆电气有限公司2012.4MAD070682 17.矿用隔爆真空起动器QBR-400 2 德力西集团防爆电气有限公司2012.4MAD070682 18.7双电源电磁真空起动器QJZ-2×200 1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4MAD100161 19.真空电磁起动器QBZ-200 1 德力西集团防爆电气有限公司2011.10.12 MAD05135 20.真空电磁起动器QBZ-200 2 德力西集团防爆电气有限公司2010.8 20053087 21.真空电磁起动器QBZ-60 2 德力西集团防爆电气有限公司2012.4.18 MAD050131 22.真空电磁起动器QBZ-120/660(380) 5 德力西集团防爆电气有限公司2012.4.29 MAD050138 23.真空电磁起动器QBZ-80/660(380) 2 德力西集团防爆电气有限公司2012.6 MAD070695 24.真空电磁起动器QBZ-80N 3德力西集团防爆电气有限公司2011.11 MAD050142 25.真空电磁起动器QBZ-80/660(380) 13 德力西集团防爆电气有限公司2012.4.29 MZD050132 26.真空电磁起动器QBZ-120 2 浙江多泰防爆电机公司2012.6 2005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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