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A、中央保密委员会

B、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C、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D、中共中央办公厅

正确答案是:C

内容仅供参考

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国家测绘局会同国家保密局规定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 第二条测绘管理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 一、绝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会严重损害国家安全、领土主权、民族尊严的; (二)公开或泄露会导致严重外交纠纷的; (三)公开或泄露会严重威胁国防战略安全或削弱国家整体军事防御能力的。 二、机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 (二)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安全警卫目标、设施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 三、秘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会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的; (二)公开或泄露会削弱国家局部军事防御能力和重要武器装备克敌效能的; (三)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军事设施、重要工程安全造成威胁的。第三条测绘管理工作中涉及国防和国家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从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测绘(总)局原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地质矿产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颁布单位】地矿部/国家保密局 【颁布日期】 19940808 【实施日期】 19940808 【章名】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使保密工作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形势和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地质矿产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质矿产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地质矿产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机密级事项 1.全国地质矿产工作中、长期规划中的主要指标和重大政策措施; 2.国家重大地质矿产工作决策; 3.未划定国界的边境地区、有争议海区以及我国已申请登记的国际海底矿区的地形地貌和矿产资料; 4.全国铀、离子型稀土元素矿产的探明储量、开发利用综合统计资料以及资源战略分析资料的核心部分;

保密知识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

保密知识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 正常缩小】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什么时间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答:1988年9月5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什么时间正式施行? 答:1989年5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共有多少章?多少条?答:五章三十五条 4、《保密法》的立法依据是? 答:《宪法》 5、什么是国家秘密? 答: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6、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哪几级? 答:“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7、构成国家秘密必须具备三个要素是什么? 答:1、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2、依照法定程序确定;3、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8、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五同时是? 答:同计划、同部属、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9、什么是工作秘密? 答:国家工作部门或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不能擅自公开的以机关、

单位为主体的那一部分事项。 10、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谁有权标明密级?答: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标明密级。 11、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国家秘密的标志是什么?前面应标什么?后面应标什么? 答:五星。前面标密级。后面标保密期限。 12、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怎么办? 答:在原标明位置附近做出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 13、涉密人员的概念是什么? 答:一般情况下,凡因工作需要,合法接触和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都应属于涉密人员。 14、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保密工作部门具有什么权限?答:授权、许可、审批、否定 15、承担保守国家秘密义务的有哪些组织和个人? 答: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16、对泄密责任者的处理一般分为哪三种? 答:1、追究刑事责任;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酌情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17、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配偶可以是非中国公民吗?答:不可以 18、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可以通过“特快专递”递送吗? 答:不可以 19、单位聘用的合同制人员可以管理保密涉密载体吗?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办法完整版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 定办法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了准确界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应坚持统一性、准确性、有效性的原则。 第三条各机关、单位产生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以下分别简称《保密范围》、《保密期限》、《秘密标志》),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并作出相应秘密标志。 第四条省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指导全省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县(市、区)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各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第二章确定国家秘密的工作程序 第五条确定国家秘密工作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一般定密程序: 1、各机关、单位应对照本系统以及其他部门的《保密范围》,拟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见附表1),用于日常定密的主要依据。 2、承办人员提出定密意见。对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承办人应当对照《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拟定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在拟文稿上注明定密依据(《保密范围》的文号和具体条款)。拟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以可预见的时间和事件作为解密条件。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实业有限公司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管理制度

实业有限公司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管理制度 实业有限公司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管 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公司密级项目和岗位密级确定和变更工作,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密级项目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三条涉密岗位根据公司现有工作岗位类别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实际情况界定为涉密管理岗、涉密科研岗和涉密其它岗三类。涉密人员等级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第二章定密范围 第四条涉密项目的定密范围包括:涉密项目从立项到成果鉴定,其研究过程(调研、可行性报告、计划任务书、合同、项目文件、试验、计算、设计、验证各环节产生的小结、报告、部分软件程序、实验数据等阶段成果。另外,研发人员在研究过程中的构思、草图、原始记录及可能成为涉密内容的一切载体。 第五条岗位定密是指根据本制度明确的涉密岗位等

级界定原则和具体范围,对本单位涉密岗位和岗位涉密等级逐一做出初步界 第三章定密和密级变更依据 第六条密级项目定密依据: (一)《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 (二)上级部门下达的《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及协作单位的《协议书》标定的密级。 第七条密级项目密级变更依据: (一)《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二)《关于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 (三)《国防科技工业定密与变更密级管理要求》。 第八条岗位定密依据:以项定岗,以岗定人。 第四章定密的责任部门、程序和原则 第九条定密的责任部门为涉密部门、总经办和保密委员会。接收上级部门下达的密级项目后,应当适时分解定密。 第十条密级项目定密程序:项目负责人在项目下达十日内以项目合同书、协议 书、任务书等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为依据,填写《科研项目密级审批表》(附件一)和《涉密项目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二),并附合同书、协议书或任务书,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后报总经办审核,最后报公司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保密

2018保密知识测试

2018保密知识测试 一、是否题 1、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央有关机关就制定某行业或领域保密事项范围达成一致后,由中央有关机关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对本行业、本领域符合保密法关于国家秘密基本范围和密级规定的事项进行调研,充分听取有关业务部门,特别是从事涉密业务部门的意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组织实际工作者及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评估论证,组织起草本行业、本领域的保密事项范围。()(分值:1 得分:1用户作答:A ) A.对 B.错 2、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有关机关认为保密事项范围草案成熟的,可以联合印发,也可以单独以中央有关机关文件形式印发。()(分值:1 得分:1用户作答:B ) A.对 B.错 3、修订保密事项范围,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央有关机关商议一致后立即启动。保密事项范围的修订,可以采取个别条款修订或者目录调整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全面修订的方式。()(分值:1 得分:1用户作答:A ) A.对 B.错 4、机关单位在定密过程中,主要依据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同时,对可能产生的其他工作方面的国家秘密事项,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相关工作中的国家秘密,也需要对照相关领域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定密,不能仅局限于在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中“对号入座”。()(分值:1 得分:1用户作答:A ) A.对 B.错 5、机关单位在涉密岗位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定、涉密信息系统分级、涉密工程确定、涉密会议活动确定、信息公开与对外提供资料保密审查、密级鉴定、泄密案件查处等工作中,要依据相关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进行。()(分值:1 得分:1用户作答:A ) A.对 B.错 6、如果机关单位发现同一事项在不同保密事项范围中均有规定,但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互不相同的,应当先按照规定密级较低的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

定密及密级管理

定密及密级管理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定密及密级调整管理制度 1.密级的标识 a)国家秘密的标识为“★”,以“★”的左边标密级,右边标保密期限,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如:“机密★八年”、“绝密★二十年”、“秘密★十年”等。未注明保密期限者,按绝密30年、机密20年、秘密10年的期限管理。 b)涉密信息(纸质文件、资料及word、ppt类电子文档、视频资料)均应当在封面(无封面应在首页)右上角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的Excel表格、二维图、三维图等应在标题栏后标注密级; c)软盘、光盘和其它介质涉密载体、密品应在封面、表面明显位置标注密级。 2.定密责任主体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是定密责任主体。其职责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定密工作管理办法》及合同甲方审定的密级证明表,对本单位产生的涉密事项,制定《涉密事项一览表》,审核批准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和解除秘密事项; 3.定密工作程序 3.1定密工作审批程序 a)总经理接到涉密项目时,交到保密办公室,由保密办公室依据项目协议书上标记的密级,填写《涉密事项一览表》,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审批,将此交由保密办公室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存档管理; b)保密办收到涉密事项内容包括: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依据《国防科技工业定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合同甲方审定的密级证明表及本单位的《涉密事项一览表》,提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具体意见,

公司秘密事项范围和密级管理办法

公司 国家秘密事项范围和密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国家秘密事项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保密工作管理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是各部门和所有人员做好国家秘密事项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事项管理工作是指公司在科研生产、技术服务等工作中产生的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 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和相关信息的范围、密级确 定、密级调整及解密期限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秘密事项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保密管理工作。 公司各部门在科研生产、技术服务工作中涉及到此项工作的 部门及人员应认真按照公司《保密工作管理规定》和本办法 开展好此项工作。 第五条公司国家秘密事项分为机密级事项和秘密级事项。 第六条机密级事项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事项。秘密级事项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 后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事项。 第七条机密级事项的范围 (一)公司军工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军工产品的生产规模

和生产能力; (二)重要军事技术或敏感性技术、设备、产品、样品及引进 渠道、来源和手段; (三)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对国防建设具有重大影响的 科技成果及其核心技术; (四)重要军工项目的研制、采购合同,立项论证报告,研制 总要求,任务书和总体技术方案等; (五)重要军工产品的技术性能、研制情况、关键技术及应用 范围; (六)重要军工项目研制及技术服务过程中涉及部队建设的部 署、任务及人员等相关情况。 第八条秘密级事项的范围: (一)一般军工项目的研制、采购合同,立项论证报告,研 制总要求,任务书和总体技术方案等; (二)一般军工产品的技术性能、研制情况、关键技术及应 用范围; (三)一般军工项目研制及技术服务过程中涉及部队建设的 部署、任务及人员等相关情况。 (四)军工项目真实名称、科研生产计划及完成进度情况; (五)军工产品的生产及购置数量; (六)在研、在用军工产品及设备的真实名称; (七)在研、在用军工产品及设备用户的真实名称;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办法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了准确界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应坚持统一性、准确性、有效性的原则。 第三条各机关、单位产生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以下分别简称《保密范围》、《保密期限》、《秘密标志》),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并作出相应秘密标志。 第四条省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指导全省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县(市、区)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各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 第二章确定国家秘密的工作程序 第五条确定国家秘密工作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一般定密程序: 1、各机关、单位应对照本系统以及其他部门的《保密范围》,拟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见附表1),用于日常定密的主要依据。 2、承办人员提出定密意见。对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承办人应当对照《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拟定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在拟文稿上注明定密依据(《保密范围》的文号和具体条款)。拟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以可预见的时间和事件作为解密条件。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3、承办单位(处、室)负责审核。对承办人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进行审核。工作量较大的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可以授权本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指定的具备审定国家秘密资格的专门人员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发现密级确定不符和保密范围规定的要及时纠正。 4、主管领导审批。各单位产生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须报经分管本部门的领导同志审批。 5、公安、国家安全、检察等有关部门涉及的特殊事项,可以由具体承办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直接报送本部门主管领导同志审批签发。 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事项要定期向本单位专门人员备案。 6、会签文件的定密由具体承办单位负主要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对涉及本部门内容的定密情况进行审核。 7、代拟文稿的定密由起草单位提出意见,正式发文机关审核批准并负主要责任。 8、正确做出标志。即:密级★保密期限。书面形式的密件,标注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对少量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可直接在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或者以文字做出说明;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做出标识;对有包装的密件,应以恰当方式在包装上标明密级及保密期限。 9、经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根据需要知道的原则,限定接触范围;对国家秘密事项不能做出标志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二)特殊定密程序: 1、关于不明确事项的密级确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及时拟定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在拟定密级后的十日内填写"不明确事项"审批表(见附表2),提出申请确定密级: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办法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了准确界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应坚持统一性、准确性、有效性的原则。 第三条各机关、单位产生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以下分别简称《保密范围》、《保密期限》、《秘密标志》),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并作出相应秘密标志。 第四条省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指导全省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县(市、区)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各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 第二章确定国家秘密的工作程序 第五条确定国家秘密工作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一般定密程序: 1、各机关、单位应对照本系统以及其他部门的《保密范围》,拟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见附表1),用于日常定密的主要依据。 2、承办人员提出定密意见。对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承办人应当对照《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拟定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在拟文稿上注明定密依据(《保密范围》的文号和具体条款)。拟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以可预见的时间和事件作为解密条件。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

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3、承办单位(处、室)负责审核。对承办人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进行审核。工作量较大的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可以授权本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指定的具备审定国家秘密资格的专门人员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发现密级确定不符和保密范围规定的要及时纠正。 4、主管领导审批。各单位产生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须报经分管本部门的领导同志审批。 5、公安、国家安全、检察等有关部门涉及的特殊事项,可以由具体承办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直接报送本部门主管领导同志审批签发。 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事项要定期向本单位专门人员备案。 6、会签文件的定密由具体承办单位负主要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对涉及本部门内容的定密情况进行审核。 7、代拟文稿的定密由起草单位提出意见,正式发文机关审核批准并负主要责任。 8、正确做出标志。即:密级★保密期限。书面形式的密件,标注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对少量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可直接在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或者以文字做出说明;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做出标识;对有包装的密件,应以恰当方式在包装上标明密级及保密期限。 9、经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根据需要知道的原则,限定接触范围;对国家秘密事项不能做出标志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二)特殊定密程序: 1、关于不明确事项的密级确定。

定密及密级管理

定密及密级调整管理制度 1.密级的标识 a) 国家秘密的标识为“★”,以“★”的左边标密级,右边标期限,形式为:密级★期限,如:“★八年”、“绝密★二十年”、“秘密★十年”等。未注明期限者,按绝密30年、20年、秘密10年的期限管理。 b) 涉密信息(纸质文件、资料及word、ppt类电子文档、视频资料)均应当在封面(无封面应在首页)右上角标注密级和期限;涉密的Excel表格、二维图、三维图等应在标题栏后标注密级; c) 软盘、光盘和其它介质涉密载体、密品应在封面、表面明显位置标注密级。 2.定密责任主体 工作领导小组是定密责任主体。其职责为:依据《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围的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定密工作管理办法》及合同甲方审定的密级证明表,对本单位产生的涉密事项,制定《涉密事项一览表》,审核批准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和解除秘密事项; 3.定密工作程序 3.1定密工作审批程序 a) 总经理接到涉密项目时,交到办公室,由办公室依据项目协议书上标记的密级,填写《涉密事项一览表》,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审批,将此交由办公室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存档管理; b)办收到涉密事项容包括: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依据《国防科技工业定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合同甲方审定的密级证明表及本单位的《涉密事项一览表》,提出拟定密级、期限和知悉围的具体意见,填报《涉密事项申报审批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批准确定为涉密事项;事项确定后将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下发到相关涉密人员处;

c)《涉密事项申报审批表》交由办留档,由档案保管员管理留作备查; 3.2填报《涉密事项申报表审批表》的依据 a) 根据《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秘密的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b) 根据《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秘密的知悉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围”。确定知悉围应当遵守“工作需要”和“最小化”原则; c) 根据《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d) 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e) 办公室与工作领导小组认为确实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报请合同甲方审定或省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4.变更和解除程序 4.1变更和解除密级的审批程序 a) 国家秘密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变更包括:升密、降密和延长期限及知悉围;如有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涉密事项需由办公室提出变更或解除意见,填写《国家秘密变更审批表》或《国家秘密解除审批表》注明变更和解除的理由,由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将审批材料交给档案管理员进行存档保管; b)国家秘密的变更或解除后,办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通知知悉围的单位或涉密人员。 4.2变更和解除密级遵守的原则 a) 国家秘密的变更必须由原定密机关(部门)决定,不得自行变更;” b) 国家秘密的解除:国家秘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除。审查解密的,即期限即将届满的,原定密机关(部门)做出审查决定;

定密及密级管理课件.doc

定密及密级调整管理制度 1. 密级的标识 a) 国家秘密的标识为“★”,以“★”的左边标密级,右边标保 密期限,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如:“机密★八年”、“绝密★二十年”、“秘密★十年”等。未注明保密期限者,按绝密30 年、机密20 年、秘密10 年的期限管理。 b) 涉密信息(纸质文件、资料及word、ppt 类电子文档、视频 资料)均应当在封面(无封面应在首页)右上角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 涉密的Excel 表格、二维图、三维图等应在标题栏后标注密级; c) 软盘、光盘和其它介质涉密载体、密品应在封面、表面明显 位置标注密级。 2. 定密责任主体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是定密责任主体。其职责为: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定密工作管理办法》及合同甲方审定的密级证明表, 对本单位产生的涉密事项,制定《涉密事项一览表》,审核批准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和解除秘密事项; 3. 定密工作程序 3.1 定密工作审批程序 a) 总经理接到涉密项目时,交到保密办公室,由保密办公室依 据项目协议书上标记的密级,填写《涉密事项一览表》,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审批,将此交由保密办公室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 存档管理; b)保密办收到涉密事项内容包括: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 等载体,依据《国防科技工业定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合同甲方审定的密级证明表及本单位的《涉密事项一览表》,提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具体意见,填报《涉

密事项申报审批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批准确定为涉密 事项;事项确定后将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下发到相关涉 密人员处; c)《涉密事项申报审批表》交由保密办留档,由档案保管员管理 留作备查; 3.2 填报《涉密事项申报表审批表》的依据 a) 根据《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 过十年;” b) 根据《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确定知悉范围应当遵守“工作需要”和“最小化”原则; c) 根据《保密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d) 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e) 保密办公室与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认为确实关系国家安全和利 益的,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报请合同甲方审定或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4. 变更和解除程序 4.1 变更和解除密级的审批程序 a) 国家秘密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变更包括:升密、降 密和延长保密期限及知悉范围;如有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涉密事项需由保密办公室提出变更或解除意见,填写《国家秘密变更审批表》或《国家秘密解除审批表》注明变更和解除的理由,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将审批材料交给档案管理员进行存档保管; b)国家秘密的变更或解除后,保密办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通知知悉范围的单位或涉密人员。 4.2 变更和解除密级遵守的原则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 (1990年9年19日由国家保密局制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十四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机关、单位在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时,应当同时确定保密期限。 第三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国家秘密,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 第四条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确需长于本规定第三条所限定的保密期限的,应当上报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批准;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的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条根据主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对保密范围中的某类事项规定保密的最短期限;有关机关、单位在确定、变更该类事项的保密期限或者决定解密时,不得短于规定的最短期限。确需使保密期限短于规定的最短期限的,应当上报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批准;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的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制定保密范围的中央国家机关可以规定有关保密范围中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作出解密决定以前,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对保密期限为“长期”的事项长期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擅自决定解密。 第七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当依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拟定和确定保密期限。 第八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保密局令 2014 年第1 号 现公布《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孟祥锋 2014年3月9日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 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机关、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定密授权 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授权机关名单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 第八条授权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承担本机关定密权限内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 第九条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向其上级机关提出。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书面说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授权机关收到定密授权申请后,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

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管理制度 目录 1 适用范围 (2) 2 相关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2) 4 管理职责 (2) 5 程序和要求 (3) 5.1 国家秘密项目密级的确定 (3) 5.2 国家秘密项目密级变更和解除 (4) 6 记录 (4) 附录A项目定密审批表 (4) 附录B 项目密级变更/解除审批表 (5)

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文对公司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管理进行了规定,目的是使相关事项的密级管理得到及时有效的管理。 本文适用于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2 相关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构成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或版本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或版本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密级的确定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3.2 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为,绝密级事项的保密期限为30年,机密级事项的保密期限为20年,秘密级事项的保密期限为10年。 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3.3 国家秘密标识规定 国家秘密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各类自制密级文件,秘密标识在正式公文的首页右上角以“三号”黑体字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图纸、图表的保密标识在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对于没有按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密件,不能执行打印、晒蓝、印刷、复制等操作。 4 管理职责 4.1 相关部门职责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7705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 Provis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State Secret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解读(之一) □国家保密局政策法规司 定密是保密工作的源头和基础。 规范定密管理、推动定密精准化,对于提高保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定》的公布实施,标志着定密工作第一次有了相对系统的具体规则。 《规定》出台的背景 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定密制度的规定需要细化落实。 20xx年修订公布的保密法,建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上收了定密权限、明确了保密期限、规定了定期审核制度。 今年1月17日修订公布的保密法实施条例,对保密事

项范围、定密责任人职责、定密授权、定密内容和流程、定密不当行为纠正以及不明确事项和有争议事项的确定等作出了进一步规范。 总的看,这些规定还不够具体,如,定密授权如何进行、定密程序如何细化、解密程序如何履行等,需要通过更加详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加以落实。 定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制定专门规定加以解决。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国家秘密该定不定、不该定乱定,机关、单位定密过多过滥、一定终身、只定不解等问题和乱象,依然是定密精准化道路上的“绊脚石”、“拦路虎”,影响了国家秘密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大大增加了国家的保密管理成本,亟须制定专门规定,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定密试点工作积累的成功经验需要总结固化。 早在20xx年,国家保密局就研究起草了《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试行,仅供试点工作使用)》,并选取6个中央和国家机关、5个省(区、市)开展了定密试点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