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参考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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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矿局地质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甘地地发〔2002〕17号)

第一条为奖励在地质一找矿和推动地质工作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提高找矿效果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等有关奖励条例,结合本局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找矿,地质勘查,地质科学技术研究,地质勘查工程科学技术以及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软科学,标准、计量,科技情报、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凡具备以下条例之一的,可申请地勘局地质科技成果奖:

(一)重要矿床(田)、地热田、地下水源地的新发现,经开发利用或经勘查和技术经济论证可供近期开发利用,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优秀地质勘查成果,经利用证明做出重要贡献并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重要地质科学技术和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经实践证明具有先进水平并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软科学,标准、计量,科技情报、技术服务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

第四条地勘局成果奖根据请奖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和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分下列三等,见表1。

第五条对有特殊贡献的重大成果,经局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给予重奖。

第六条局成果奖励评审由局科技委员会负责,主要负责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向上推荐和这四个等级奖的授予工作;局属各单位也应设立成果奖励评审机构,或者由科技(学术)委员会担任,负责成果奖的审查、推荐工作。

第七条成果奖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成果,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局科技委员会评审后合格的,给予

奖励。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其审批程序同前款。

第八条经批准获成果奖的成果,在授奖前地勘局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其中特、一、二等奖的公布时间不少于三个月;三等奖公布期限为二个月。在公布期间内,如有异议,由申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审批单位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九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在地勘局内统称地质科技成果奖,申请国家奖励仍应分别申请。申报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必须是获二等成果奖以上的成果,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必须是获二等成果奖以上的成果,由局科技委员会从中择优推荐上报;申请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的规定办理,由局科技委员会评审后上报。

第十条成果奖的奖金,由局从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十一条获奖成果的主要贡献者,其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成果奖的奖金,应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予多奖,不得搞平均主义。获奖成果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成果经过上一级评审机构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对获奖者只补发给差额部分,余额留局级单位作奖励基金。

第十三条申报成果奖,应严肃认真。如发现获奖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由申报单位的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四条成果奖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局科技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各单位可根据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作若干补充规定,并报局科技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地矿部地劳[1983]69号文、地政[1984]248号文、地发[1986]465号及甘地地发[1995]79号文颁发的各奖励试行办法及补充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1:成果奖奖励范围和评审批准实施细则

附件2:按国民经济需求程度的固体矿产分类和矿床规模的划分

附件3:关于成果奖励工作的若干具体规定

附件1

地质科技成果奖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根据《甘肃省地矿局地质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凡符合下列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的,均可申报地质科技成果奖。

一、找矿奖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奖励范围

在下列某一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1.发现新的重要矿产的矿产地或矿床;

3.发现新的重要地热田和重要矿泉水;

5.在缺水地区发现新的重要地下淡水水源地;

6.在已知矿床(田)范围内发现重要新矿体(含油气层、热源、水源等)或重要新矿种、新组分。

(二)评审标准

1.矿产

须按国民经济的需求程度,矿床规模和价值,技术经济条件,开发利用情况,找矿难度,该矿产地及矿床的发现对进一步找矿的指导意义等进行综合评定。

找矿是从发现找矿线索(露头、老硐、异常等)到对矿床的价值作出评价的过程,一般应在已经批准的初步普查报告的基础上评审。但资源量须可靠。

特等奖:技术经济条件优越,找矿难度大,已开发利用或可在近期(指二十年内,下同)开发利用的国家急缺矿产的大型矿床或接近大型规模的中型矿床,或国家重点矿产和具有重大价值的一般矿产的特大矿床;

一等奖:技术经济条件优越,找矿难度较大,已开发利用或可供近期开发利用的国家急缺矿产的中-小型矿床,或国家重点矿产接近大型规模的中型矿床,或一般矿产的大型矿床,或我省短缺矿产的大型矿床;

二等奖:技术经济条件优越,找矿难度较大,已开发利用或可供近期开发利用的国家急缺矿产的小型矿床或矿产地,或国家重点矿产的中-小型矿床,或一般矿产的大-中型和具有重要价值的小型矿床,或本省短缺矿产的中-小型矿床;

三等奖:技术经济条件较优越,找矿难度较大,国家重点矿产和具有重要价值一般矿产的小型矿床,以及具有一般价值的一般矿产和本省短缺矿产的中-小型矿床。

近期难以开发利用的矿床,其中国家急缺矿产、国家重点矿产、具有重要价值的一般矿产以及具有重要找矿指导意义的特大、大型矿床和部分中型矿床,可视其找矿难度、矿床潜在价值和找矿指导意义的大小择优评为一、二等奖,个别的可评为特等奖。

确系因发现重要新矿体、新矿种、新组分,显著扩大或提高已知矿床的规模或价值,其新增部分可视同新发现矿床,一般按以上标准低一级评定奖励等级。

2.地热

在工作难度大的地热活动区或异常区,找到可供开发的地热田*,经开发验证,技术经济条件优越,热田产量、温度、压力稳定,按规模进行奖励。

一等奖:大型地热田,> 5万千瓦;

二等奖:中型地热田,1—5万千瓦;

三等奖:小型地热田,0.3—1万千瓦。

如属于难度不大等情况,可酌情降低奖励等级。

3.医疗矿泉水和瓶装饮料矿泉水

(1)医疗矿泉水

在无矿水显示(如井、泉)的大、中城市、风景名胜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等,找到1000米以浅,水温大于40℃,单井出水量大于1000立方米/日(火成岩类裂隙水大于400立方米/日)的矿水产地;如矿水温度小于40℃时,必须含有二氧化碳、氡等特殊化学组分,经勘探开发验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采用回灌等措施又能稳产的矿水产地,按产水量进行奖励。

一等奖:日产水量> 20,000立方米/日;

二等奖:日产水量 10,000—20,000立万米/日;

三等奖:日产水量 2,000—10,000立万米/日;

如属其它情况,按找水难度、水质、水量、社会经济效益酌情降低奖励等级。

(2)饮用天然矿泉水

在无矿水显示的地区,找到游离二氧化碳大于 250毫克/升的碳酸水或其他类型矿泉水,、并经一年以上的动态监测和开发验证,证明产量、水质、水温稳定,社会经济效益显著,按产水量进行奖励。

一等奖:产水量>1,000 立方米/日;

二等奖:产水量 600—1,000 立方米/日;

三等奖:产水量 300—600 立方米/日;

如属其它情况,根据找水难度、水质、水量、社会经济效益酌情降低奖励等级。

(3)具有医疗和饮用双重作用的矿泉水,按饮用矿泉水的标准评奖。

4.地下淡水水源地

包括找到地下水新水源地,或扩大供水能力,或增加地下水可采资源。须按找水难度,地下水源地的规模、质量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并在详细勘探的基础上评审。

一等奖:在严重缺水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为重要城市、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其他供水项目找到和查明大型水源地;或经改造和治理,使水源地的可采资源恢复或扩大达到大型水源地。

*地热田高温>150℃,中温90—150℃,低温<90℃。

二等奖:在严重缺水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为重要城市、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其他供水项目查明中型水源地;或在缺水或水源不足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复杂地区,查明大型水源地,或经改造和治理,使水源地可采资源达到中型水源地;

三等奖:在缺水或水源不足和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地区,为城镇、工农业建设项目查明大中型水源地;

*大型水源地:> 5万立方米/日;

中型水源地:1一5万立方米/日;

小型水源地:<1 万立方米/日。

二、地质勘查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奖励范围

在下述各类地质勘查工作中,出色地完成勘查任务,提交优秀报告,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1.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物化探、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各种基础性地质勘查;

2.各种矿产的区域普查和矿区(田)普查勘探;

3.专门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其他各种专门性地质勘查;

4.地质勘查工作中的重点矿区探矿工程技术报告及其他各种工程技术报告。

(二)评审标准

须按勘查技术难度,勘查设计,工程和各项原始资料的质量,勘查完成情况,勘查成果的技术水平和效益,对推动勘查技术进步的作用等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设计思想、技术和方法选择以及工作布置有重大创新,各项工程和原始资料的质量优秀,勘查进度快,十分出色地完成了勘查任务和提交了报告。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勘查成果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最先进水平,对推动勘查技术进步有重大的作用;

二等奖:技术难度大,设计思想、技术和方法选择以及工作布置有重要创新,各项工程和原始资料的质量优秀,勘查进度快,很出色地完成了勘查任务和提交了报告,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勘查成果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勘查技术进步有很大的作用;

三等奖:技术难度较大,设计思想、技术和方法选择以及工作布置有较大创新,各项工程和原始资料的质量优秀,勘查进度快,相当出色地完成了勘查任务和提交了报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勘查成果的技术水平达到部内先进水平,对推动勘查技术进步有显著的作用;

三、地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奖励范围

在各种地质科学技术研究中,就下列某一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1.学科基础理论研究:包括地层、古生物、构造、岩石、矿物、矿床及其他各学科,对所研究的自然和地质现象、特性、规律有重要发现,提出新的概念,新的理论。或对以往已取得的成果有根本性提高和发展,在理论研究上达到较高水平,经实践检验,对推动基础理论的发展和开拓新的领域有重要作用;

2.综合性和专门性的应用研究:包括各种学科和工作的区域性的和专题性的研究以及各种图件、图册,面向找矿和地质勘查,解决了重大关键性地质科技问题,达到了较高水平,经实践证实,对指导找矿、地质勘查、保证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和推动地质科学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 3.勘查方法和实验测试技术研究:包括各种地质勘查、测绘、测试、探矿、采、选、冶等,面向找矿、地质勘查和矿产评价,进行理论、方法、流程等研究,达到了较高水平,经实践证实,解决了重大关键性科技问题,并对推动方法和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

4.矿产技术经济研究:包括矿产资源技术经济评价、矿产资源战略分析、矿产资源政策研究等,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资源政策和保证国家建设,对重大的矿产资源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和论证,达到较高水平,经实践证实,对国家、省、经济区制定资源和技术政策、建设布局、规划和部署地质工作有重要作用。

(二)评审标准

须按申报成果的科学技术难度,理论和技术水平,对推动地质科学技术进步和矿产技术经济研究的作用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科学技术难度很大,在解决关键性地质科技和矿产技术经济问题上作出重大贡献,理论和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促进地质科学技术进步和矿产技术经济研究有重大作用,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科学技术难度大,在解决关键性地质科技和矿产技术经济问题上做出很大贡献,理论和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地质科学技术进步和矿产技术经济研究有很大作用,并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科学技术难度较大,在解决关键性地质科技和矿产技术经济问题上做出显著贡献,理论和技术水平达到部内先进水平,对促进地质科学技术进步和矿产技术经济研究有显著作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地质勘查工程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奖励范围

在探矿及勘察工程、物化探、实验测试等各类机械、仪器、仪表、装备,安全技术等科学技术研究中,对下列某一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1.新设计、新产品:国内首创,紧密结合我国国情,采用新的原理、新的构思、新的设计、新的材料、具有新的功能、结构新颖的新产品,以及整套测试设备和加工设备,经技术鉴定,并经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一年以上,证明全面达到设计技术指标,性能稳定可靠;

2.新技术、新工艺:国内首创,达到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地质勘查和科技发展有重

大影响,如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质量,缩短工作周期,对技术改造有重大作用。节约原材料和能耗,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监测和检测精度等,经技术鉴定。并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功能稳定可靠;

3.新材料:利用我国资源,属国内首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含工艺性能和使用性能)达到或超过同类材料的水平,经技术鉴定,并经一定规模、数量的使用,证明性能可靠,对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或改善性能等有重要作用。

4.开发利用新技术、新工法:创造性地采用国内外新技术,在整体上达到先进水平,在勘查、科研、生产、技术改造等方面取得重要效果,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评审标准

须按申报成果的科学技术难度、技术水平、推广及使用情况,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很大作用,并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达到部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奖励范围

在组织或实施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二)评审标准

须按推广措施、推广程度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在组织或实施中,推广措施有很大的创新,成果的推广范围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组织或实施中,推广措施有较大的创新,成果的推广范围较大,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组织或实施中,推广措施有较大的改进,成果的推广有一定范围,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软科学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奖励范围

在软科学研究工作中,就下列某一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1.在研究制定我国国土资源行业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政策以及国家的地质勘查宏观决策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2.为国家、部、省制定发展规划,在技术评价、技术经济评价、预测或系统分析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3.在科技体制改革、科技立法、科技管理等工作中,有独创的见解和途径,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4.在地勘局体制改革和地质工作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5、在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设备研制、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以及开发重要新产业、新领域中,运用现代科技管理方法与手段,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6.在重大引进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技术经济分析以及消化、吸收工作中,运用现代科技管理方法与手段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7.在组织智力开发和人才培养工作中,有独创的见解和途径,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8.在软科学研究的理论或方法方面有独创,有公认的专著、论文,并对制定政策与规划,推动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起到重要作用的。

(二)评审标准

须按申报成果的水平,在理论与实践上的影响,产生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对推动软科学研究的作用等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成果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理论与实践上有重大影响,经采纳产生重大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在软科学理论和方法上有重大创见,对推动软科学研究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成果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理论与实践上有很大影响,经采纳产生很大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在软科学理论和方法上有重要创见,对推动软科学研究有很大作用;

三等奖:成果水平达到部内先进水平,在理论与实践上有显著影响,经采纳生产显著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在软科学理论和方法上有独到见解,对推动软科学研究有显著作用;

七、地质工作标准化和计量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奖励范围

在标准化和计量工作中,就下述某一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1.研究制订各级技术标准;

2.研究制订地质工作计量基准及传递用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

3.研究制订各种规程、规范;

4.研究制订与地质工作有关的各种标准物质;

5.标准化和计量工作科研成果。

(二)评审标准

须按标准化和计量的技术难度、科技水平、创造性贡献大小,对科技进步的作用和取得的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技术上有重大突破,科技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推动地质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大,技术上有很大创新,科技水平达到国际水平,对推动地质科技进步有很大作用,并取得了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技术难度较大,科技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地质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八、地质科学技术情报和技术服务工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奖励范围

在下述某一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1.在地质科学技术情报的搜集加工、传递报导、分析研究、情报技术、理论方法研究和情报管理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2、在地质矿产信息管理系统、科技档案、资料馆、图书馆、博物馆、出版等技术服务工作的研制、保存、保护、技术改造和科技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二)评审标准

须按技术难度、创造性贡献及实用价值、科技水平,对促进地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取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创造性贡献及实用价值特别大,科技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促进地质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重大作用,并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大,创造性贡献及实用价值很大,科技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地质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很大作用,并取得了很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等奖:技术难度较大,创造性贡献及实用价值显著,科技水平达到部内先进水平,对促进地质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显著作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附件2:

按国民经济需求程度的固体矿产分类和矿床规模的划分

一、按国民经济的需求和目前资源保证情况,将固体矿产划分为国家急缺矿产、国家重点矿产、一般矿产和我省短缺矿产四类。国家急缺矿产是为国家所急需的几种尚短缺和不足的重要和贵重矿产;国家重点矿产是已有资源还显得不足和因出口需要希不断增长储量的部分基本和重要的矿产;由于这两类不宜包括过多,因而其余矿产均归入“一般矿产”,但这类矿产的特富、特优、能开发利用的矿床仍是具有重要价值的,在评奖中一般可与国家重点矿产的地位相等。我省短缺矿产一般是指为我省所需的、用量大、宜就地供应的矿产。

二、矿床规模相差很大。即使是同一规模,其上下限有时可差十倍,同时为了防止诸如不必要的追求资源量等偏向。因此,必须说明这里提出的矿床规模划分只是供申报和评审找矿奖用的一个参考标准,在评审时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矿产地的标准按照2000年12月中国地调局颁发的《固体矿产预查规定》(DD2000-01)的标准审查。

附件3

关于成果奖励工作的若干具体规定

根据《甘肃省地矿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对成果奖励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成果奖的申请

1.申请奖励的成果,应主要是按各类地质工作计划和地质科技计划完成的成果。

2.集体或个人、计划外或业余完成的成果亦可申请奖励,可经申报单位同意由申报单位上报,或由三名以上有高级职称的专家(高级工程师或副研究员以上)联名直接向局推荐,方予以受理。

3.申请奖励的成果应是优秀的成果,并有严谨的科学体系、内容、图表和形式。一般性的材料、讲话、汇编、建议、简报、讲义、教材、内容和水平一般的论文等,不应申请奖励。

4.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大型成果,原则上应按整个成果请奖,但其中确实优秀并能独立形成成果的单项成果也可请奖。

5.属同一成果,既写出成果报告,又写出论文或专著,只能申请其中一项。

6.请奖成果应已经正式评审、验收、鉴定、审批、归档、登记和已正式复制或出版;并且,还须经过实践检验,或经实验验证和科学论证,取得有关单位证明,证明确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才可申报。

7.申请成果奖均应按申报书格式及填写说明填报成果奖申报书。

8.成果奖应按评审标准逐级申报。

9.已获找矿奖的矿床,因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新组分可再次请奖,但必须确实是新的发现。如果只是当时未进行综合评价,则不得请奖。

10.矿产(含地热、地下水源地)普查勘探,不论获找矿奖的或未获找矿奖的,如勘查成果优秀,均可申请勘查成果奖;为找矿作出贡献的前期各项勘查工作,除可根据贡献参与分配找矿奖外,如勘查成果优秀,仍可申请勘查成果奖。同时申报找矿奖和勘查成果的,仍应分别填报各自的申报书,如成果报告相同,则可只附送一份。

11.申报成果奖,单位申报或个人申报均应交纳评审费。单位申报的,申报单位每项成果应向局成果奖励评审机构交纳五百元;其中经评审推荐申报省级奖的,应再交纳复审费一千元;经评审推荐申报国家级奖的,应再次交纳五百元。个人申报的,个人应交纳的评审费为上述数字的百分之五十。

二、关于获奖成果荣誉奖的授予和奖金评定

1.申报对成果作出重要(创造性)贡献的主要单位和主要人员,不得超过:特等奖七个主要单位、七名主要人员,一、二等奖五个主要单位、五名主要人员,三、四等奖三个主要单位、三名主要人员。主要单位和主要人员的名次,应按贡献大小排列,如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受理请奖。

2.成果奖的奖状、证书,只授予对获奖成果做出重要(创造性)贡献的主要单位和主要人员,奖状授予单位,证书授予个人。成果奖的奖状、证书统一由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制。

3.获奖成果的奖金,由成果奖励评审机构根据成果的具体情况,在该等奖金的上下限幅度内评定。

三、关于获奖成果的奖金分配

1.获奖成果的奖金,一般可由申报单位或成果负责人分配;但涉及不同单位间分配的特、一、二等奖的奖金,应由主持单位提出分配方案,报局审批。

2.由几个单位先后工作的矿床,其找矿奖由最后评价的单位组织请奖。找矿奖的分配,应包括从发现找矿线索到肯定其价值的整个过程中确实作过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在分配中,应重视前期区调、物化探、区域普查、成矿预测、科研、初步普查、探矿等单位对找矿所作的贡献,根据其实际贡献确定分配比例。

3.找矿奖主要是奖励直接从事获奖项目地质找矿工作的各类科学技术人员。这部分人员所得的奖金应不少于奖金总额的90%,其内部应根据得奖人员所做贡献的大小合理分配,在分配中,尤应十分重视在找矿中因个人卓有成效的工作,导致重要矿床的发现和扩大以及找矿新局面的突破,对找矿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予以多奖;其余的奖金奖给与地质找矿直接有关的其他人员。

4.地质勘查成果应奖励直接从事获奖项目勘查工作的有重要贡献的各类科学技术人员。其奖金应占总额的80%。其余的奖给其他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

5.科技成果奖主要应奖励直接完成获奖成果的科学技术人员,这部分人员的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70%;其余部分奖给对获奖成果有贡献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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