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与完善中的有关问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与完善中的有关问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与完善中的有关问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与完善中的有关问题

【内容提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行已逾10年,在取得了很大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有些是由于立法时的条件所致,有些则是由于立法指导思想所致。本文对该法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归纳,并就其完善与修订中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

【摘要题】立法研究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完善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一环,《反不正当竞争法》自其产生之日便深受人们关注。在该法颁行已逾10年,我国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反垄断立法的时候,对其进行审视,以促进我国竞争法制的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体例方面的问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了综合调整模式,即根据当时的特殊状况,将一部分现实经济生活中业已出现的限制竞争行为和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综合调整。这是一种过渡性、应急性的立法体例,在当时有其现实性,符合中国市场经济初创阶段的国情,同时有助于减少争议,尽快出台现实经济生活所急需的竞争规则。

然而,此举却使该法的立法目的、原则与具体法条之间存在着理论上的不和谐。该法第1条立法目的和第2条法律原则中的用语均为典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采用的表述方法,而非反垄断法所常用的“自由竞争”、“有效竞争”等词语。这与该法第二章所列举的相当多的定型化的限制竞争行为有不大协调之处。

(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式的立法方法带来的问题。我国学者一般均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着明显的封闭性缺陷,缺少一个以诚实信用为核心的一般条款,这使得该法对其明文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的其他有害于市场竞争秩序行为的调整

存在困难。至于该缺陷的产生原因,有学者认为是由于立法者的谨慎所致,或者说是立法机关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不信任所致,是由立法指导思想引起的立法技术上的缺陷。(注:王源扩、王先林等:《经济效率与社会正义》,安徽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8页——第270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立法滞后导致相关法律条文的缺漏,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比较广告、高额的附赠式有奖销售等不在此列,显然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应当将其纳入。而该法已经明文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一些条款也不尽合理,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过于注重形式,在行为的构成和责任要件上过多地、不必要地强调了主观要件”,对一些市场竞争行为“一概予以禁止,完全不考虑正常的商业需要”,(注:王源扩、王先林等:《经济效率与社会正义》,安徽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4页。)等等。

(三)在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一是该法将适用对象局限于“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范围过窄,未能将行业协会等可能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涵盖在内,而且造成与该法第7条(行政性垄断行为)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主体的法条之间的不和谐。二是将法律责任和实体规定分别设在不同的章节之中,乍一看似乎整部法律结构完善、层次很清晰,但实际上并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和法律适用的特点。(注:王源扩、王先林等:《经济效率与社会正义》,第194页。)

(四)法律责任方面的问题。一是对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未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如第11条低价竞销行为(注:我国《价格法》中对该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但将执法权授予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第12条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行为、第14条诋毁他人商业信誉行为,这显然与该法的行政主导性的特点不尽吻合。二是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尽合理:对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仅仅规定“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至于何种处分则语焉不详,根本不具有法律所应有的确定性和威慑力。(注:孔祥俊先生在《反垄断法原理》一书(第841-842页)中认为,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可以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之规定追究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民事责任。笔者以为不妥。该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前所述,行政机关显然不能算作是“经营者”,要求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承担民事责任于法无据。至于通过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的途径寻求救济,在现行的法律制度和环境之下,也不是一个现实可行的好的选择。)这样的法律规定很难称得上合理、完备。三是在民事责任方面规定过于简略,仅有第20条的损害赔偿条款。尽管在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时亦可援用《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但《民法通则》中严格的责任构成要件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并不完全适合。

(五)执行机制方面的问题。一是多头执法,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均依法拥有执行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的权力,实践中难免出现重复执法、执法尺度不一等现象,从而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和无效率。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授予有关监督检查部门的执法权力不足,该法未授予行政执法机关以查封、扣押、冻结等实践中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取证手段上也软弱无力,没有对证人拒不作证的制裁手段。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主要的行政执法机构,其行政行为的独立性及执法能力一直为人们所诟病。尽管从1998年起国家已经在省级以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2001年初又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更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升格为正部级机构,但由于其人员素质结构方面的问题、工商机关自身利益的追求以及一些政府部门的干预,仍需要对如何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进行更多的探索。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与完善中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法学界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提出了很多有益的设想,本文拟将注意力集中于以下几个基本问题上:

(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体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立法体例上是一种综合调整的带有权宜之计性质的立法模式。现在,中央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反垄断法》的立法工作,两法并行的竞争立法格局似乎已成定局。然而仍有学者在对两法并行与两法合一的竞争立法模式进行比较后认为,两法合一的立法模式有其优点。

笔者认为,考虑到当今中国的实际情况,近期的中国竞争法采取分别立法模式应当更好一些。理由如下:

1.有利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有区别的行政干预。对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行政干预是国际通行做法,自有其道理;而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全面的行政干预制度存在问题。笔者认为,鉴于我国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无法得到有效控制,以至于常常越过合理界限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非常有必要在法律中对行政机关介入主要体现“私的关系”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范围和深度作出限制。另外,由于不正当竞争与限制竞争在成因、危害等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差别,对二者进行行政干预的措施及程序也应有所区别,分别立法会使之更清晰一些。

2.我国目前以及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若干年都处于经济转轨的过程之中,在这个阶段,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暴露得较为充分,其危害也早已为人们认识清楚,加之借鉴国外已经

相当成熟的立法及执法经验,我们可以制定出一部完善的、能够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稳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然而,在反垄断领域,情况则要复杂得多。对于当今危害最为严重的行政性垄断,西方国家的立法及执法实践并未给我们留下太多经验,很大程度上要靠我们自己去摸索和进行制度创新;对于经济性垄断,有些典型的限制竞争行为其市场表现还不充分;更为重要的是,在许多重大问题上立法参与者们尚未达成共识(《反垄断法》迟迟不能出台便是明证)。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分别立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立法难度。

3.从法律的执行角度来看,相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反垄断法的执法难度要大很多。首先,反垄断法具有较大的原则性和模糊性,认定一些竞争行为是否违法往往存在非常大的争议;其次,反垄断法的执行具有极强的政策性,与一国宏观经济的波动及国际市场的竞争格局关系密切;第三,不可否认,现阶段我国的产业政策对国民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反垄断法的执行更多地要与产业政策协调,由此也增加了其执行难度;最后,违法者往往经济实力强大,比起一般的企业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能够调动起更大的力量去掩盖其违法行为,或寻求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反垄断法的执行难度必然大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这就意味着追究违法行为的措施、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的规定应当是不一样的,对执法机关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分别立法模式有利于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法律制度,确定恰当的执法机关。

(二)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可以说是形形色色,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所使用的核心词汇的语义均具有相当的模糊性或者说灵活性,无论是“不诚实”、还是“违背善良风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都是极为灵活的用语,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将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容进来,并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变化而调整法律的适用范围。而且,“除去各自的具体表述和侧重点上的差异外,它们在实质内容和基本精神上却是基本一致的,即都包含了与以诚实信用为核心的商业道德相悖这样的基本要素”。(注:王源扩、王先林等:《经济效率与社会正义》,安徽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3页。)亦即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维系市场竞争中正常的商业道德为基础的。

基于这种认识,笔者认为,以上种种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本质上是一致的,均明确了它是一种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危害性的行为。至于具体如何表述,《巴黎公约》及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用语都相当简洁而精当,业已成为立法及法学理论上的经典,而我们与德国又有着基本相同的法律传统,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直接采用其表述是合适的。

(三)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多样及多变,对其进行分类也变得较为困难。有学者以损害对象(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不同为标准,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侵害绝对权利即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权利的行为,也可以称为侵害其他经营者的“特殊正当竞争权”的行为;另一类是侵害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侵害其他经营者的“一般正当竞争权”的行为。(注:邵建东:《论正当竞争权》,载于范健、邵建东、戴奎生主编:《中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0页—第275页。)而更多的学者鉴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殊性,采取了根据不同行为的市场表现进行分类的实用主义做法,例如,根据不正当竞争手段的性质,将其分为:欺骗性交易行为、利诱性交易行为、强迫性交易行为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注:种明钊:《竞争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0页——第171页。)或者分为以下几种:虚假、欺诈类、诋毁、妨害类,贿赂、利诱类,侵犯商业秘密及其他泄密等。(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版,第308页—第309页。)这种做法也为《巴黎公约》所采用。

在上述分类中,将不正当竞争视为侵犯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权的行为,从而将其分为侵犯一般正当竞争权的违法行为与侵犯特殊正当竞争权的违法行为的分类方法,理论性较强,概括全面,但其适用还存在许多实际困难。就侵犯一般正当竞争权的行为而言,由

于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人往往不是特定的,损害后果具有间接性和多方面体现。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也较难证明和认定,导致其法律适用存在困难,尚待从理论上予以解决,(注:邵建东:《论正当竞争权》,载于范健、邵建东、戴奎生主编:《中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0页—第275页。)目前还不宜直接出现在立法之中。至于其他几种分类方法,基本思路是完全一样的,都着眼于现实市场竞争中出现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予以归纳,故结论也基本上一致。世界各国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均采取了此种方法,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按照这种模式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成了11种。依笔者之见,未来修订法律时,在相关理论没有较大发展的前提下,仍应坚持这种分类方法。

(四)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问题。“一般条款”或者说“概括条款”一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受到了最大的关注。但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是否存在一般条款,学者们众说纷纭,关键在于对该法第2条的理解(即“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有学者认为,无论从立法宗旨、还是从法律规定的文意出发,该第2条都可以解释为一般条款,这是现实经济生活的要求。(注:邵建东:《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载《法学》1995年第2期。)亦有学者对此持不同看法,认为这仅仅为有限的一般条款,对施行法定主义的行政处罚没有意义,而对于不实行法定主义的民法,则具有一般条款的意义。(注:孙琬钟主编:《反不正当竞争法实用全书》,中国法律年鉴社1993年版,第26页;王源扩、王先林等:《经济效率与社会正义》,安徽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0页;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4页。)笔者认为,从立法本意及法律解释学的角度出发,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不宜视为一般条款,故赞同修订法律时对现有条款进行修改,使之成为无可争议的一般条款。但是,鉴于目前我国行政机关权力普遍过大,且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该条款的执行不宜由具有主动干预性的行政机关负责,而应当由人民法院来依法实施。

废止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修订(废止)申请篇二:关于清理现有规章制度并进行废止 关于清理现有规章制度并进行废止、修订和完善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规章制度是学校科学管理、民主办学、依法治校的依据和保证。为建立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推动学校体制机制创新,努力为学校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和《上海海事大学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活动观整改落实方案》等文件精神要求,学校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形势,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注意总结归纳学习实践活动中的成功经验做法,通过对各类规章制度的“废、改、立”,进一步明确学校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责权利关系,提高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方便师生员工办事,逐步形成和完善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 二、清理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包括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学校自主权范围内制定,调整学校内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生产等行政管理关系,由学校发布,对校属各部门、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仍在使用的各类规章制度。 各部门自行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由各部门参照本通知自行开展清理工作,学校将择时进行检查。 (二)内容 1.合法性。即规章制度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且依据是否现行有效,是否经过规范的程序审议颁布。 2.必要性。即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学校目前的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是否存在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内容。 3.规范性。即规章制度的格式是否符合公文的形式要求,具体内容是否与主题一致,文字是否精练、准确。 4.操作性。即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内容、主体、程序、对象及监督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相关文件内容是否重复、矛盾,执行效果是否达到规章制度的制定目标。 三、清理原则和标准 按照“适应的保留、过时的废止、需健全的修订或重新制定”的原则,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和修订完善。 (一)保留。学校所执行文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与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相一致,适宜于学校的管理实际和发展需要,应当继续执行的,予以保留。 (二)废止。学校所执行的文件已经不符合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形势要求,或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不相符合,不适宜于学校的管理要求,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应当予以废止。 (三)修订。学校所执行的文件部分内容不合时宜,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不一致或现行依据有所调整,不适宜于学校管理要求,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应予以修改、合并的,修订完善。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 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或者有效期未满,但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要宣布失效。需要继续执行的,修订后重新公布。 (四)制定。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断层”和“空白”,依据管理权限,结合学校发展

(整理)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2004年7月3日 联邦议院通过了下列法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本法旨在保护竞争者、消费者以及其他市场参与人免遭不正当竞争之害。本法同时保护公众对不受扭曲的竞争[所享有]的利益。 第二条[定义] (1)在本法意义上, 1.“竞争行为”,是指一个人的任何一种旨在以有利于自己或他人企业的方式促进商品或服务包括不动产、权利或义务之购销或提供的行为; 2.“市场参与人”,是指除了竞争者和消费者以外所有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或需求者从事活动的人; 3.“竞争者”,是指任何一个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或需求者与另一个或若干个经营者处于具体的竞争关系之中的经营者; 4.“消息”,是指任何一种在数量有限的参与人之间通过公开的电子通讯设备予以交换或传递的信息;不包括那些作为广播电视服务台站的一部分通过电子通讯网络向公众传递的信息,但以这些信息不能够与获得这些信息的可识别的参与人或使用者发生联系为限。 (2)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概念,准用《德国民法典》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 第三条[禁止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足以损害竞争者、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人而对竞争造成并非轻微的破坏的,则是非法的。 第四条[不正当竞争例举] 第三条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如: 1.从事那些足以通过施加压力、以蔑视人类的方式或通过其他不适当的不实影响,侵害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人的决定自由的竞争行为; 2.从事那些足以利用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或青少年)缺乏交易经验、轻信、害怕或窘境的竞争行为; 3.掩饰竞争行为的广告性质; 4.在举办诸如打折、附赠或赠品的促销活动时,不明确无误地给出享受优惠的条件; 5.在举办具有广告性质的有奖销售活动时,不明确无误地给出参与条件; *本法旨在转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7年10月6日《关于修订欧共体第84/450号关于为规范比较广告之目的而规制引人误解的广告的指令》的第97/55号指令(载《欧共体公报》L号290,第18页),以及转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2年7月12日《关于在电子交易中与个人相关的数据的处理以及私人私人领域保护的2002/58号指令》(载《欧共体公报》L号201,第37页)的第13条规定。 对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8年6月22日《关于规范和技术规程领域以及信息社会服务性规定的信息程序的98/34号指令》(经1998年7月2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98/48号指令修订,载《欧共体公报》L号217,第18页)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予以注意。

精英人才培养计划执行方案120304审核修订版

目录 一、后备人才培养概要1 (一)培养类别1 (二)培养目的2 (三)培养 原则2 (四)组织形式2 二、 精英 人才培养程序2 (一)精英人才选拔标准(基础):2 (二)精英人才甄选程序:3 三、精英人才培养项目启动流程4 四、精英人才培养实施4 (一)培养原则4 (二)实施方式4 (三)培养内容5 (四)二月精英培训内容6 (五)过程管控8 (六)培 养 考核8 四、精英人才 广州市润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精英人才培养方案 [文档副标题] 人力资源中心 2014-12-3

激励8 五、退出及处罚机制9 六、费用及约束机制(待定)9 七、补充内容9 八、附件10 一、精英人才培养概要 如今行业核爆式的快速发展,不仅对于企业的考验越来越严峻,对从业人员的各项技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企业能否长足发展,关键在于企业的创新力和凝聚力。创新力源于不断地学习和研究,凝聚力源于不断地互动和配合,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员工的进步,员工的成长同样离不开企业庞大的平台。基于润锦人才战略发展需求,公司决定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为大家提供一个系统的学习和互动的平台,合理地挖掘、开发、培养后备人才队伍,建立公司精英人才库,让每一位员工都可以在平台中成长和进步,与润锦携手共同发展。 (一)培养类别 精英人才,指为适应未来业务需要自内部选定的,有明确的拟任用职位的,在管理方面具备一定管理知识、技能和发展潜力或在技术方面具备一定技术和科研素养和发展 潜力,能够快速接任管理职位或担任关键业务岗位,达成公司目标的人员。 1、储备管理人才培养 2、储备技术人才培养

(二)培养目的 1、有发展潜力的精英人才纳入人力资源开发体系,通过基于公司发展战略的培养计 划,发挥核心人才中坚作用。 2、指导和规范精英人才的培养工作,建立精英人才的造血机制及精英人才库,为公 司可持续发展提供人力支持。 3、合理地挖掘、开发、培养后备人才队伍,解决如何尽快地发掘培养后备干部问题。 (三)培养原则 1、选有所用的原则。 2、持续性原则。 3、共同培养的原则。 4、人才共享,推荐部门优先选用的原则。 (四)组织形式 1、公司人力资源中心部负责组织实施精英人才培养工作,并为各部门人才培养工作提 供支持。 2、各部门负责所在部门的精英人才培养,并配合人力资源部实施相关人才培养工作。 二、精英人才培养程序 (一)精英人才选拔标准(基础): 1、在润锦任职1年以上,归属感强,业绩突出; 2、品行优秀,年度绩效考核在良好及以上且未受过通报批评; 3、团队意识强,态度积极,悟性高且有发展意愿; 4、对工作富有激情,思维开拓,可塑性高,具有创新意识; 5、工作认真,善于分享,具有奉献精神;

规章制度不健全

规章制度不健全 篇一:企业制度不健全 企业制度不健全,一是缺乏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些企业不注重员工后期继续教育培训,不注重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积极性和创造性,员工缺乏工作动力。由于监控能力不足造成经营者与企业员工小集体结成“利益同盟”,导致短期经营行为、欺瞒行为。经营者通过关联交易、转移投资、在职消费、账务处理、小金库、“恶性”举债,以及追求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最大化的行为,将国有资产转移到少数人手中,并通过制度安排,披上“合法”的外衣,导致企业效益受损。为满足这种欲望,有些经营者不会重视内控的建设,甚至有意忽略或阻挠,反过来又加重了企业制度的不健全,形成恶性循环。二是人事政策和实务不完善,雇佣人员时没有经过严格的考核,有许多是凭关系挤入企业;对职工未形成一套关于训练、待遇、业绩考评及晋升的制度;没有根据不同情况与时俱进对职工进行适当的道德教育。职工良好的胜任能力和优秀品德得不到肯定,能力的欠缺和不良的道德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大部分企业对员工都实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复杂多样,但往往考核只是流于形式,没有实质内容。多数企业未将员工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和辞退的依据,因此职工对此项工作反应不积极,因此根本达不到绩效考评的结果。即使有良好的内控也会因执行者的能力不强或道德败坏而达

不到应有的效果。三是企业制度不全面,没有细致的制定出针对每个环节,步骤,方面的规章制度,造成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因之一。四是执行不力,再好的制度不执行也是没有用的。 4.管理者素质较低。在我国还未形成一个职业经理人市场,经理人的选择多数不是通过公开招聘、选拔、考核的方式录用,管理人员业务素质较低。管理者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的动力和压力比较小,甚至有些企业的管理者未曾受过高等教育,企业也未对这些管理者进行不定期的管理培训。少数会计人员没有从会计职业道德角度出发为企业领导人把好关,而是按企业领导人的意图从事,不敢揭示问题,而是掩盖问题,甚至伙同领导贪污、侵占公款,置会计法律、法规、制度于不顾,没有不敢造的假,没有不敢花的钱。 篇二:民营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 企业管理理念落后,经验管理仍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甚至在一些企业里居于主导地位,想当然、乱指挥现象依然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并且执行不严。“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两种现象同时并存管理的作用,不言而喻。然而迄今为止,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相比,中国企业存在的最大差距仍然在管理上,并且针对民营企业而言平均落后至少半个世纪。管理一直成为削弱中国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最重要因素。长期以来,因管理不善而垮台的民营企业比比皆是。 在民营企业运作过程中,存在着方方面面的管理问题,归纳起来看,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管理理念落后,经验管理仍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甚至在一

2015年《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实施方案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实施方案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围绕一定人才培养目标而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教育、教学、学习、训练等活动进行设计和实施的规划;是学校组织教学、实施教学管理、培养适应社会实际需要人才的重要依据;是学校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价的基础文件。为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1号),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内涵建设,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贯穿于人才培养工作各个环节,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凸显办学特色,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就2015年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安排如下: 一、主要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增强特色为重点,强化实践教学,创新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科学构建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专业定位与办学方向,改革教学模式,增强专业竞争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整合教学资源,深化教学改革,优化课程体系。 (三)进一步规范人才培养方案内容,使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表述更加具体、明确、实用和切实可行,各教学环节更加完善,尤其是加强实训教学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现代企业优秀文化理念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强化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培养。同时,要重视学生全面发展,推进素质教育,增强学生自信心,满足学生终身学习和可持续发展需要。 (二)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科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 要跟踪市场需求变化,主动适应和服务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人才培养方向和目标定位。

规章制度不健全

企业制度不健全,一是缺乏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些企业不注重员工后期继续教育培训,不注重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积极性和创造性,员工缺乏工作动力。由于监控能力不足造成经营者与企业员工小集体结成“利益同盟”,导致短期经营行为、欺瞒行为。经营者通过关联交易、转移投资、在职消费、账务处理、小金库、“恶性”举债,以及追求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最大化的行为,将国有资产转移到少数人手中,并通过制度安排,披上“合法”的外衣,导致企业效益受损。为满足这种欲望,有些经营者不会重视内控的建设,甚至有意忽略或阻挠,反过来又加重了企业制度的不健全,形成恶性循环。二是人事政策和实务不完善,雇佣人员时没有经过严格的考核,有许多是凭关系挤入企业;对职工未形成一套关于训练、待遇、业绩考评及晋升的制度;没有根据不同情况与时俱进对职工进行适当的道德教育。职工良好的胜任能力和优秀品德得不到肯定,能力的欠缺和不良的道德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大部分企业对员工都实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复杂多样,但往往考核只是流于形式,没有实质内容。多数企业未将员工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和辞退的依据,因此职工对此项工作反应不积极,因此根本达不到绩效考评的结果。即使有良好的内控也会因执行者的能力不强或道德败坏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三是企业制度不全面,没有细致的制定出针对每个环节,步骤,方面的规章制度,造成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因之一。四是执行不力,再好的制度不执行也是没有用的。 4.管理者素质较低。在我国还未形成一个职业经理人市场,经理人的选择多数不是通过公开招聘、选拔、考核的方式录用,管理人员业务素质较低。管理者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的动力和压力比较小,甚至有些企业的管理者未曾受过高等教育,企业也未对这些管理者进行不定期的管理培训。少数会计人员没有从会计职业道德角度出发为企业领导人把好关,而是按企业领导人的意图从事,不敢揭示问题,而是掩盖问题,甚至伙同领导贪污、侵占公款,置会计法律、法规、制度于不顾,没有不敢造的假,没有不敢花的钱。篇二: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健全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必要性总则: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推行和完善,随着经济全球化,企业间的竞争不可避免,竞争已不在局限于国内企业之间,国内外企业之间、同行业企业之间、同地域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自生、快速发展、在未来竞争中面对严峻的挑战、击败强大的竞争对手而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和成长,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企业自身特点的的现代化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是最重要的基础和根本所在。 一、企业规章制度的定义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 二、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条司法解释实际上赋予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类似于法律的效力。 三、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有助于企业实现科学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是加强企业管理,推动企业顺利发展的可靠保证。 四、企业规章制度的作用 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于规范企业和员工的行为,树立企业的形象,实现企业的正常运营,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章制度首先是应用于标准化管理 制度可以规范员工的行为,规范企业管理,实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企业如果建立了全面、完善的规章制度,公司内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可以得到广泛调动,企业的各项工作就能够

(完整版)《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对不正当竞争,与此相对应的是鼓励与支持正当的竞争,因此,本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说来是: (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实行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实践和世界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体制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各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须对原来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的最终选择。 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以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两种经济体制的不同主要是: 第一,市场和计划所起的调节作用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的是对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市场作用来自行平衡供求,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它有种种局限性,因此政府计划的调节是必要的,政府是起着高层次的调节作用。也就是说凡是市场能解决的由市场来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由政府来解决。计划经济体制则是政府通过计划支配一切,对资源进行直接配置。但由于政府力量还不够,计划也不可能做到完全无漏。所以还需要市场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第二,经济运行方式不同。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遵循价值规律,在竞争的环境中进行的,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竞争。计划经济的运行是靠行政命令,通过国家下达的计划或配额进行的,因此基本不存在竞争。 第三,微观经济基础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企业,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不分,没有经营自主权,不能自负盈亏的企业,企业是政府行政部门的附属物。 第四,经济活动的界限不同。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经济活动是以法律作为界限的。只要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企业、个人、政府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权利、义务发挥作用。因此,市场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是法制经济。计划经济体制下则是以计划作为经济活动的界限,任何违反计划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随着改革开放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正在从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实行市场经济就要遵循商品活动的价值规律,从而实现对社会资源有效、合理的配置。而价值规律的实现是离不开竞争机制的。价值规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设计修订调研报告材料

电子商务专业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调研报告 河海大学商学院 管理科学与信息系统系

目录 一、调研及调整原则 (3) 二、调研背景及内容 (3) 三、现有课程设置分析 (3) 四、调研成果 (4) (1)构建科学培养模式 (4) (2)设置模块化课程体系 (4) (3)深化课程体系改革 (4) (4)师资培养与引进 (4) (5)建设实践基地 (4) 五、培养方案调整建议 (5) 附件: (6) 1、西安交通大学 (6) 2、华南师范大学 (6) 3、东南大学 (11) 4、浙江大学 (12)

为配合我院即将进行的按大类招生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推进电子商务专业的建设,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深入了解专业发展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专业建设设想等一系列问题,经过初步分析调查,编制本报告。 报告根据电子商务专业发展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调研及调整原则 河海大学商学院电子商务专业作为一级学科管理科学与工程下设专业,从2002年首届本科招生至今。按大类招生后,现有的按专业招生下的培养方案必然发生改变,本学科中课程结构的设置将要发生重大变化,本系经讨论制定如下调整原则: 按大类招生后,现有的按专业招生下的培养方案必然发生改变,本学科中课程结构的设置将要发生重大变化,本系经讨论制定如下调整原则: 1、课程结构的设置要符合学校、学院发展的总体战略,具有前瞻性。在设置时要充分考虑我院的品牌建设。由于本学科下设各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前沿性,而培养方案有其相对的固定性,因此在课程设置上应注意保持前瞻性。 2、课程结构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分流情况。作为商学院各专业中偏理工类的专业,本专业对学科基础要求比较高,因此要求学生入学后一年半后进行专业分流。与其它各专业中一些共有的平台性核心课程可以进行整合,因此在进行课程体系设置时,分流后专业的专业方向课比重较大。 3、统筹兼顾原则。按大类招生后,必然会对原有的教学工作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带来重大影响,我们在高效完成教改工作的同时,应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设计新的招生培养方案,从而使今后的教学工作与学校整体的目标相符。二、调研背景及内容 为深入了解国内外相关专业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找出差距,弥补不足,我专业先后通过网上调研和实地调研,对西安交通大学、华南师范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等高校相关专业的本科培养模式在教育规模、管理制度、培养质量、学校政策、课程设置等方面做了全面的了解和分析。 三、现有课程设置分析 管理科学与信息系统系于今年3月-4月多次召开了电子商务专业按大类招生培养计划修订会议,会议集思广益,讨论很热烈。存在的问题如下:

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情况总结

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情况总 结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艺术学院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情况总结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艺术学院积极开展2017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根据修订的情况总结如下: 1、指导思想:全面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素质教育为基础、以能力培养为目标的指导思想,积极探索课程体系设置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全面深刻理解高等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目标,把工学结合作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切入点,突出实践能力培养,体现我校的办学定位。 2、指导原则 ①以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建设需要。 ②加强应用性和针对性的有机结合。 ③强化职业道德,明确培养目标。 ④从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角度出发,科学构建课程体系。 3、前期调研 根据学院的安排,各专业负责人组织本专业专家组,前往相关高校、企业进行调研,共走访河北师范大学、河北传媒学院、中国传媒大学、中央戏剧学院、首都师范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四川传媒学院等院校考察调研,充分听取各高校专家意见,作为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参考意见,并且各专业还组织专家深入企业进行调研,如河北演艺集团、河北画报社等企业了解企业对于人才需求的情况,另外各专业对已有毕业生进行了问卷调查,了解毕业生工作之后觉得哪些地方欠缺等,作为2017版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依据。 4、完成初稿 各专业在学校统一要求以及指导原则和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完成2017版人才培养方案的初稿,并在专业内部广泛征求意见进行调整。 5、专家论证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初稿调整完成后,学院组织校内为专家进行新版培养方案论证,通过专家论证进一步完善新版人才培养方案,邀请专家包括,本专业高级职称教师、本专业相关行业人员、校内教务管理人员、以及学生代表等,最后专业负责人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一步完善培养方案形成最终版本上交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6年与2017年新旧对比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 (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一)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引人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二)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字号,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笔名、艺名,擅自使用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简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及标识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不得收受贿赂。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提供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提供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员工利用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属于员工个人行为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是指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从事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最终版

一、单项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正式实施 A、2017年12月1日 B、2018年1月1日 C、2018年3月1日 D、2018年5月1日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 A、甲因其所居住小区内的超市过于吵闹,影响其休息,遂捏造该超市出售伪劣商品的事实并进行散布,导致该超市营业额严重下降 B、乙家俱制造企业将产自中国的家俱产品的原产地标注为意大利 C、丙歌厅见与其相邻的另外,家歌厅价格低、服务好、客源多,遂雇佣打手上门寻衅滋事,进行威胁 D、入夏前,丁商场为了筹集资金购进夏装,以低于进货价的价格甩卖了一批库存的羽绒服 3、下列广告中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商业宣传是( ) B、“××酒,行销全国,中国最优” C、“××酒,消除紧张和焦虑,健康佳酿” A、“××酒,启瓶醉八方,香溢飘千里” D、“××药酒,治愈风湿病,疗效100” 4、下列有奖销售行为最高奖励不得超过( ) A、3000元 B、5000元 C、30000元 D、50000元 5、下列各项,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是( ) A、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 B、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C、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D、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6、某工厂为开发一新产品收集了大量技术情报,请指出该厂下列行为()不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 A、出高价向竞争对手的关键技术人员获取 B、从市场上购买同类产品,经反向研究而取得 C、假扮成客户向竞争对手套取 D、使用以盗窃手段获取情报者披露的商业秘密

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情况总结

艺术学院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情况总结 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艺术学院积极开展2017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根据修订的情况总结如下: 1、指导思想:全面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素质教育为基础、以能力培养为目标的指导思想,积极探索课程体系设置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全面深刻理解高等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目标,把工学结合作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切入点,突出实践能力培养,体现我校的办学定位。 2、指导原则 ①以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建设需要。 ②加强应用性和针对性的有机结合。 ③强化职业道德,明确培养目标。 ④从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角度出发,科学构建课程体系。 3、前期调研 根据学院的安排,各专业负责人组织本专业专家组,前往相关高校、企业进行调研,共走访河北师范大学、河北传媒学院、中国传媒大学、中央戏剧学院、首都师范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四川传媒学院等院校考察调研,充分听取各高校专家意见,作为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参考意见,并且各专业还组织专家深入企业进行调研,如河北演艺集团、河北画报社等企业了解企业对于人才需求的情况,另外各专业对已有毕业生进行了问卷调查,了解毕业生工作之后觉得哪些地方欠缺等,作为2017版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依据。 4、完成初稿 各专业在学校统一要求以及指导原则和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完成2017版人才培养方案的初稿,并在专业内部广泛征求意见进行调整。 5、专家论证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初稿调整完成后,学院组织校内为专家进行新版培养方案论证,通过专家论证进一步完善新版人才培养方案,邀请专家包括,本专业高级职称教师、本专业相关行业人员、校内教务管理人员、以及学生代表等,最后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主讲人:佚名 培训目标:时员工充分认识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培训内容: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体现企业与劳动者在共同劳动,工作中所必须遵守的劳动行为规范的 总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立法”,是企业规范运行和行使用人权的重要方式之 一,企业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和行使好法律赋予的这一权利.聪明的企业都看到了这一点,但实 践中还有很多企业并未对此予以重视,认为反正有国家法律,法规,出了事按国家法律,法规处 理就行,其不然卖国家法律,法规是大法,不可以针对某个单位的具体情况,而企业的具体是千 变万化的.成功的企业多制度其效果是使企业运行平稳,流通,高效,并可基本上防患于未然. 俗话说:”不成规矩,何以成方圆”,成功的企业及规章制度,50%更是直接因它而产生. 可以说 规章制度的主要功能是: 1. 规范管理, 能使企业经营有序,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 2. 制订规则, 能使员工行为合矩,提高管理效率. 它的重要意义是: 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是规范指引企业部门工作与职工行为需要.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完善”劳动合同制”,解决劳动争议不可缺少的有力手段. 加强制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建设是巩固劳动纪律的需要. 但是要切记,制订规章制度要紧密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并严格依法进行,应做到”合理,合 法,全面,具体”,假如规章制度内容有违法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如企业 依这些内容管理员工而发生争议,企业的行为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此必须内容合法. 对制定的规章制度也要进行及时的修改,补充,不能制定好后便完事大吉,要根据实际依 法不断推陈出新,因为有的条款制定时合法,可能现在已不合法. 2006年公司要求细化管理,从会议制度,培训制度等等各个方面都要进行制度细化,如行政事业部规章制度细化是:印章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行文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等等. “无情的制度,有情的管理”,望各位同仁人,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制约并保护 自己望各位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以自己的一言一行,一品一貌去教育员工,”子帅已正,孰敢不 正”,望各位员工,以公司发展为重,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企业的发展展示自己的才华, 去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国有句俗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其意思就是说,没有规则(即制度)的约束,人类 的行为就会陷入混乱。这样一个朴素而重要的思想,可能没有人会认为它不正确,但它却一 直在生活中被人们不应该地忽视了。 何以有如此一说?比如我们历来反对腐败,可是为什么这些年来腐败没能有效遏止?社 会学家可能把它归结到官员们的道德水平下降。但是,这只是表象的,真正的原因还是只能 到制度里面去找(其实道德本身也是由一系列不成文的制度构成的,道德水平下降即意味着 道德作为制度安排对人们的约束能力下降了)。当一个社会中腐败现象蔚然成风,只能说这个 社会的制度对腐败行为缺乏约束,仅仅批判腐败官员的职业道德品质而不探求制度本身的缺 陷是不可能有明显成效的。经济学家张五常有一句名言:“你要放一个妖艳的女子在我的卧室, 又要我对她没有非份之想是不可能的;要我对她没有非份之想的最好办法就是,让她离开我 的卧室。”同样,在一个有利于腐败滋生的制度安排下,要官员们操守道德何其难也!如果有 一套制度安排,可以约束官员根本没有腐败的想法,那么我们根本不必辛苦地教导官员们要

企业规章制度不完善

企业规章制度不完 善 1

企业规章制度不完善 【篇一:规章制度不健全】 企业制度不健全,一是缺乏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些企业不注重员工后期继续教育培训, 不注重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积极性和创造性,员工缺乏工作动力。由于监控能力不足造成 经营者与企业员工小集体结成“利益同盟”,导致短期经营行为、欺瞒行为。经营者经过关联 交易、转移投资、在职消费、账务处理、小金库、“恶性”举债,以及追求员工的工资、奖金、 福利最大化的行为,将国有资产转移到少数人手中,并经过制度安排,披上“合法”的外衣, 导致企业效益受损。为满足这种欲望,有些经营者不会重视内控的建设,甚至有意忽略或阻 挠,反过来又加重了企业制度的不健全,形成恶性循环。二是人事政策和实务不完善,雇佣 人员时没有经过严格的考核,有许多是凭关系挤入企业;对职工未形成一套关于训练、待遇、

业绩考评及晋升的制度;没有根据不同情况与时俱进对职工进行适当的道德教育。职工良好 的胜任能力和优秀品德得不到肯定,能力的欠缺和不良的道德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大部分企业 对员工都实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复杂多样,但往往考核只是流于形式,没有实质内容。多 数企业未将员工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和辞退的依据, 因此职工对此项工作反应不积极,因此根本达不到绩效考评的结果。即使有良好的内控也会 因执行者的能力不强或道德败坏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三是企业制度不全面,没有细致的制 定出针对每个环节,步骤,方面的规章制度,造成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因之一。四是执行 不力,再好的制度不执行也是没有用的。 4.管理者素质较低。在中国还未形成一个职业经理人市场,经理人的选择多数不是经过

2017版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指南

版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指南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形成人才培养特色的重要文件。它是学校组织教学、管理教学过程和确定教学编制的依据,是学校对教育教学质量实施监控与评价的基础性文件。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落实我校“十三五”发展规划,构建体现我校办学定位与特色的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学校经研究决定制订版人才培养方案。现提出制(修)订工作的几点原则性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优化人才培养过程,体现桂医办学理念及办学特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创新人才。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素质教育 以人为本,强化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沟通能力、创新能力培养;加强学生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养,提升学生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积极拓宽学生视野,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适应力。 .加大公共课程改革力度,促进学生自主学习 对思想政治教育类、军事理论教育、大学英语、计算机、体育等课程,在符合相关政策要求总学时数不变的前提下,删减课堂理论教学学时数,增加数字化教学、实践实训、课外指导课时,促进学生自主学习。 .合理设置课程内容,整合优化课程体系 依据国家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制定培养方案,合理设置课程内容、整合优化课程体系,体现“以通用、适用为本,以必需、够用为度”的原则。 以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为抓手,进一步处理好公共教育与专业教育、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主干学科与相关学科、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等方面的关系,建立和优化公共基础课程平台和数字化教学资源平台。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doc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4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 【篇一: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机关工作规章制度的通知】中共五莲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文件 关于全面规范各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执法监察大队: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确保各项工作 高效、协调、规范、有序运转,局党组会议就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作 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工 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严格按照规章规则办事,全面提高安监系 统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推动“抓作风、强执行、促发展”活动深入开展。 二○一○年九月六日 《五莲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章制度》 一、会议制度 1、党组会议。每周一上午召开一次,确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 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参加,必要时召

开扩大会议,吸收各科室、大队负责人列席参加。主要议题:(1) 汇报交流上周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本周工作;(2)研究部署本 周工作;(3)讨论需要由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办公室负责同志记录。 2、全体机关工作人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主要议题:(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2)通报工作情况,总结交流和部署一个时期的工作。办公室负责同志负责记录。 4、党务会议。按党章规定,及时召开党员大会、党支部会,会议内 容按党章规定和有关党内制度要求确定。 5、严肃会议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讨论决定有关问题,坚决反对会上 不讲、会后乱讲和随意扩大宣传范围等自由主义,共同维护党组集 体领导,对违反纪律现象视情责任追究。凡参加全县有关会议或视 频会议的人员,要按时参加,不得出现迟到、早退等违反会议纪律 的现象。否则,视情扣发工资和责任追究。 二、学习制度 1、每周五下午为集体学习日,全体干部职工参加,由纪检组长召集 和主持,按照学习计划和实际情况确定学习内容。 2、学习内容要紧扣政治理论、安全生产业务知识和岗位专业知识,

2017版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指南

2017版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指南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形成人才培养特色的重要文件。它是学校组织教学、管理教学过程和确定教学编制的依据,是学校对教育教学质量实施监控与评价的基础性文件。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落实我校“十三五”发展规划,构建体现我校办学定位与特色的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学校经研究决定制订2017版人才培养方案。现提出制(修)订工作的几点原则性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优化人才培养过程,体现桂医办学理念及办学特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创新人才。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素质教育 以人为本,强化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沟通能力、创新能力培养;加强学生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养,提升学生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积极拓宽学生视野,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适应力。 2.加大公共课程改革力度,促进学生自主学习 对思想政治教育类、军事理论教育、大学英语、计算机、体育等课程,在符合相关政策要求总学时数不变的前提下,删减课堂理论教学学时数,增加数字化教学、实践实训、课外指导课时,促进学生自主学习。 3.合理设置课程内容,整合优化课程体系 依据国家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制定培养方案,合理设置课程内容、整合优化课程体系,体现“以通用、适用为本,以必需、够用为度”的原则。 以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为抓手,进一步处理好公共教育与专业教育、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主干学科与相关学科、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等方面的关系,建立和优化公共基础课程平台和数字化教学资源平台。

如何健全和强化规章制度 管理范本

如何健全和强化规章制度管理. 自古就有“无有规矩, 不成方圆”之说,所谓“规矩”在管理过程中就应该是规章、制度,所以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则是搞好安全工作的前题要素。 多年来,为了保障安全生产,从国家到地方,有法律法规, 也有行政法规、以及铁道部、局、以及段车间班组都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等。但是,我们在实际生产中违章违纪现象屡禁不止和事故频繁发生,为什么哪?下面谈以下几点认识: 一、执行规章制度要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无论是国家的法律法规, 还是企业的规章制度,一旦成文实施,就必须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言 必行,行必果,就要做到有法必依, 依法必严,否则一切规章制度就会形同虚设, 就将一事无成。回顾过去,各类规章制度可以说应有尽有, 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和制度也齐全完备,但是在贯彻执 行规章制度上,由于有些规章制度在制定之初就脱离生产现场实际,从而使管理者在执行上出现,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突出,另外还有一些管理者抓的不紧,管的不严,就会使部分不自觉的人员我行我素, 违章蛮干,如:有些领导到作业现场盲目指挥和越权指挥,非工作执行人现场参与指挥等;以及作业人员有章不循,图省事等现象也会在一些管理环节上出现漏洞,以至造成事故,后悔末及。 尤其是在管理工作上,从领导层到管理层以至到基层作业人员, 安排的工作必须扎扎实实地按章有度的去完成,否则就要追究其责任并对其进行处罚。对待工作就必须一丝不苟,严细认真,抓管理工作就必须落到实处,不徇私情。 二、制定规章制度要切合实际, 符合段情段况 所有制定出的规章制度,是要靠人去履行,去实践,去完成, 而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意识的支配。所以,我们在制定一切规章制度时, 首先就要考虑到以人为本, 统一人的思想,提高人的认识,切合实际,便于操作,修订起草各项制度要深入基层、现场,进行调查了解,掌握实际操作过程和作业人员的思想动态,因为所制定出的一切规章和制度最终要落实到具体操作人员和基层的管理人员去执行、去实践,针对实际生产过程所制定的每项管理规定或管理制度,如果是切合实际, 就能够有效地约束 和规范人的行为;否者该制度就成为一纸空文和摆设。 三、贯彻规章制度要灵活多样 1、开展亲情教育, 克服过去在安全管理工作方法上的简单粗暴, 以训代管、以罚代管的陈旧方法,使职工从心里认识和领会违章作业的危害性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通过实行人性化管理,实施“情感”工程, 用亲情构筑安全平台,在班组建起职工的全家福橱窗和亲情寄语,让职工工作前不忘亲人嘱托,工作中牢记家人的期盼;使安全生产趋于可控。 2、开展岗位培训教育,随着知识经济的扑面而来,当今世界日趋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知识更新速度的不断加快,使职工知识结构不合理和知识老化现象日益突出。通过培训充实他们的知识,培养他们的能力,给他们提供进一步发展的机会,满足他们自我实现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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