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考试大纲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考试大纲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考试大纲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考试大纲

依据《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规定,特制定本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考试大纲。出入境检疫处理从业人员资质范围设定为:熏蒸类(A类、B类)、其他类(C类、D类、E类、F类和G类)。

考试大纲分为:

第一部分基础知识:包括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药品管理、器械管理、检疫处理常规操作、职业防护、应急处置、质量控制、检疫处理常见医学媒介生物及有害生物基础知识、检疫处理流程和检疫处理单证及档案管理。

第二部分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分为熏蒸类〔A类(出入境船舶熏蒸、疫麦及其他大宗货物熏蒸)、B类(A类熏蒸除外)〕、其他类〔C类(消毒处理)、D类(药物及器械除虫灭鼠,熏蒸方式除外)、E类(热处理)、F类(辐照处理)、G类(除上述类别外,采用冷处理、微波处理、除污处理等方式实施的出入境检疫处理)〕。

第一部分基础知识

一、法律法规

了解掌握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

二、概述

掌握检疫处理的概念、目的和意义、对象和范围、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常用方法。

三、药品管理

掌握检疫处理常用药品的分类和相关标志,常用药品的储存通则以及其仓库的建设和储存安全规范、防火规范。

四、器械管理

设备设施的存放要求、计量、日常维护、安全操作、适用范围。

五、职业防护

1.个人防护设备的装备要求和正确使用;

2.危险源控制;

3.急救常识。

六、应急处置

1.应急处置的定义、依据和原则;

2.应急处置小组设立及职责;

3.应急处置小组工作要求;

4.应急情况的通用处置程序;

5.应急情况的通用处置措施;

6.应急处置的总结评估和持续改进。

七、质量控制

1.质量关键控制点的辨识与评价;

2.质量控制措施;

3.效果验证;

4.不合格品的处置、预防和纠正措施。

八、检疫处理流程

考核通用检疫处理流程。

九、检疫处理单证及档案管理

1.证单表格的设计要求和填写要求;

2.文件和记录的管理要求。

主要参考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7.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9.消毒管理办法

10.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1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12.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13.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

14.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

15.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16.GB 13690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17.GB 15603 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

18.DB 11/755 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

19.ISPM 28 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限定有害生物的植物检疫处理

20.SN/T1411 国境口岸常用卫生处理药物中毒急救规程

21.SN/T1529 卫生处理安全操作规程

22.SN/T1530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意外事故处理规程

23.SN/T1758 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

24.SN/T1759 出入境口岸卫生处理常用药物使用准则

第二部分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一、熏蒸类〔A类(出入境船舶熏蒸、疫麦及其他大宗货物熏蒸)、B类(A类熏蒸除外)〕

(一)药品管理。

主要考核常用的五种熏蒸剂:溴甲烷、硫酰氟、磷化铝、环氧乙烷、二硫化碳。

1.熏蒸剂的理化特性;

2.熏蒸剂的毒性;

3.熏蒸剂的运输和贮存要求;

4.熏蒸剂的安全使用和应用范围。

(二)器械管理。

考核熏蒸气体浓度和残留浓度检测仪的正确使用、检测要求。

(三)操作规程。

考核熏蒸程序、实施步骤、注意事项。

(四)职业防护。

考核常用防护用品的选择要求、使用的注意事项、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

(五)应急预案。

考核应急处置的原则、应急处置措施、中毒急救。

(六)结果评价。

考核评价方法、评价指标、评价程序、结果判定。

主要参考材料:

1.SN/T1213入出境列车除鼠规程

2.SN/T1215入出境客运列车除虫规程

3.SN/T 1123 帐幕熏蒸处理操作规程

4.SN/T1124集装箱熏蒸规程

5.SN/T1143熏蒸库中植物有害生物熏蒸处理操作规程

6.SN/T1246入出境黄热病染疫船舶卫生处理规程

7.SN/T1261入出境鼠疫染疫列车卫生处理规程

8.SN/T1263国际航行船舶硫酰氟除鼠规程

9.SN/T1267入出境航空器除虫规程

10.SN/T1275入出境船舶除虫规程

11.SN/T1281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虫规程

12.SN/T1284入出境霍乱染疫船舶卫生处理规程

13.SN/T1286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

14.SN/T1288入境废旧船舶卫生处理规程

15.SN/T1290入出境鼠疫染疫船舶卫生处理规程

16.SN/T1298入出境鼠疫染疫航空器卫生处理规程

17.SN/T1302入出境散装货物除虫规程

18.SN/T1322入出境黄热病染疫航空器卫生处理规程

19.SN/T1331入出境散装货物除鼠规程

20.SN/T1416国境口岸灭蚊规程

21.SN/T1417国境口岸除鼠规程

22.SN/T1425二硫化碳熏蒸香梨中苹果蠹蛾的操作规程

23.SN/T1435入出境列车熏蒸除鼠规程

24.SN/T1437国境口岸灭蠓规程

25.SN/T1456磷化铝随航熏蒸操作规程

26.SN/T1484进境原木火车熏蒸操作规程

27.SN/T1516国境口岸灭蜚蠊规程

28.SN/T1595入出境船舶熏蒸灭蜚蠊规程

29.SN/T2020进出境栽培介质检疫和除害处理规程

30.SN/T2370木制品家具检疫除害处理方法

31.SN/T2526鲜切花溴甲烷库房熏蒸除害处理规程

32.SN/T2587刺桐姬小蜂检疫处理技术规程

33.SN/T2590按实蝇除害处理技术规程

34.SN/T2771进境原木船舶熏蒸操作规程

35.SN/T2837进境集装箱承载废物原料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规程

36.SN/T2858进出境动物重大疫病检疫处理规程

37.SN/T3070蔬菜类种子溴甲烷熏蒸处理技术标准

38.SN/T3275出口竹制品溴甲烷熏蒸处理规程

39.SN/T3279富士苹果磷化氢低温检疫熏蒸处理方法

40.SN/T3282检疫熏蒸处理基本要求

41.SN/T3295栽培介质检疫处理要求

42.SN/T3401进出境植物检疫熏蒸处理后熏蒸剂残留浓度检测规程

43.SN/T3568危险性有害生物检疫处理原则

二、其他类〔C类(消毒处理)〕

(一)药品管理。

考核常用消毒药品的分类、理化特性、使用方式、选用原则、使用范围、注意事项、作用机制、影响因素、储存要求。重点考核的消毒药品为醛类消毒剂、烷基类气体消毒剂、过氧化物类消毒剂、卤素类消毒剂、醇类消毒剂、酚类消毒剂、胍类消毒剂、季胺盐类消毒剂。

(二)器械管理。

考核常用的消毒器械使用注意事项。

(三)操作规程。

考核消毒处理的对象范围、消毒前准备工作、消毒方法的选用、消毒过程的注意事项、操作步骤。

(四)职业防护。

考核常用防护用品的选择要求、使用的注意事项、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

(五)应急预案。

考核应急处置的原则、应急处置措施、中毒急救。

(六)效果评价。

考核评价方法、评价指标、评价程序、结果判定。

主要参考材料:

1.SN/T1211入出境霍乱染疫航空器卫生处理规程

2.SN/T1212入出境棺柩消毒处理规程

3.SN/T1216入出境船舶废弃物消毒规程

4.SN/T1234入出境航空器废弃物消毒规程

5.SN/T1241入出境黄热病染疫列车卫生处理规程

6.SN/T1245入出境列车消毒规程

7.SN/T1246入出境黄热病染疫船舶卫生处理规程

8.SN/T1250入出境船舶船舱消毒规程

9.SN/T1253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消毒规程

10.SN/T1261入出境鼠疫染疫列车卫生处理规程

11.SN/T1268入出境航空器消毒规程

12.SN/T1270入出境散装货物消毒规程

13.SN/T1279入出境特殊物品处理规程

14.SN/T1284入出境霍乱染疫船舶卫生处理规程

15.SN/T1288入境废旧船舶卫生处理规程

16.SN/T1290入出境鼠疫染疫船舶卫生处理规程

17.SN/T1298入出境鼠疫染疫航空器卫生处理规程

18.SN/T1322入出境黄热病染疫航空器卫生处理规程

19.SN/T1332入出境列车废弃物消毒规程

20.SN/T1333入境汽车及其他车辆消毒规程

21.SN/T1334入出境尸体和骸骨卫生处理规程

22.SN/T1343入出境船舶压舱水消毒规程

23.SN/T1519国境口岸黄热病疫情处理规程

24.SN/T1527国境口岸霍乱处理规程

25.SN/T1528入出境船舶饮用水消毒规程

26.SN/T1844入出境快件及邮寄物卫生处理规程

27.SN/T2093入出境人禽流感感染疫交通工具卫生处理规程

28.SN/T2778入出境虫媒传染病受染船舶卫生处理规程

29.SN/T2858进出境动物重大疫病检疫处理规程

30.SN/T3089进出境动物运输工具消毒处理规程

31.SN/T3161入出境船舶食源性疾病卫生处理规程

32.SN/T3883国境口岸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规范

三、其他类〔D类(药物及器械除虫灭鼠,熏蒸方式除外)〕

(一)药品管理。

除虫灭鼠药品的分类、理化特性、使用范围、作用机制、储存要求、作用特点、使用时的注意事项。重点考核常用除虫灭鼠

药品为有机磷类杀虫剂、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杂环杀虫剂、溴敌隆。

(二)器械管理。

常用杀虫灭鼠器械的选用、适用范围。重点考核喷雾器械、鼠夹鼠笼。

(三)操作规程。

处理对象、适用范围、处理前准备工作、方法选用、操作步骤、注意事项。

(四)职业防护。

除虫灭鼠药品的中毒症状、急救治疗、作业时防护设备的选用、防护设备穿戴要求。

(五)应急预案。

考核应急处置的原则、应急处置措施、中毒急救。

(六)效果评价。

考核评价方法、评价指标、评价程序、结果判定。

主要参考材料:

1.SN/T1213入出境列车除鼠规程

2.SN/T1215入出境客运列车除虫规程

3.SN/T1261入出境鼠疫染疫列车卫生处理规程

4.SN/T1267入出境航空器除虫规程

5.SN/T1275入出境船舶除虫规程

6.SN/T1281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虫规程

7.SN/T1286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

8.SN/T1287入出境船舶除鼠规程

9.SN/T1288入境废旧船舶卫生处理规程

10.SN/T1290入出境鼠疫染疫船舶卫生处理规程

11.SN/T1299入出境航空器器械除鼠操作规程

12.SN/T1302入出境散装货物除虫规程

13.SN/T1331入出境散装货物除鼠规程

14.SN/T1416国境口岸灭蚊规程

15.SN/T1417国境口岸除鼠规程

16.SN/T1435入出境列车熏蒸除鼠规程

17.SN/T1437国境口岸灭蠓规程

18.SN/T1516国境口岸灭蜚蠊规程

19.SN/T1602国境口岸灭蜱规程

20.SN/T1706出入境口岸灭蚤规程

21.SN/T1707出入境口岸鼠疫疫情处理规程

22.SN/T1714出入境口岸灭螨规程

23.SN/T1756出入境口岸灭蝇规程

24.SN/T1836出入境口岸除虫效果快速评价方法

25.SN/T3568危险性有害生物检疫处理原则

四、其他类〔E类(热处理)〕

(一)设备管理。

热处理设施设备选用要求、维护保养要求、计量要求。

(二)操作规程。

处理对象、适用范围、处理前准备工作、温度控制标准、操作步骤、注意事项。

(三)职业防护。

防护设备选用、防护要求、穿戴防护设备程序。

(四)应急预案。

主要考核急救措施。

(五)效果评价。

考核评价方法、评价指标、评价程序、结果判定。

主要参考材料:

1.GB/T28838木质包装热处理作业规范

2.SN/T1583输日稻草热处理操作规程

3.SN/T2371木质包装热处理操作规程

4.SN/T3291热处理通用要求

5.SN/T3568危险性有害生物检疫处理原则

五、其他类〔F类(辐照处理)〕

(一)辐照处理基本原理。

(二)器械管理。

辐射源和辐射装置的管理原则、检测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三)操作规程。

处理对象、适用范围、处理前准备工作、控制标准、操作步骤、注意事项。

(四)职业防护。

核辐射的职业防护通则、防护器具的选用、穿戴程序、个人剂量仪的使用。

(五)应急预案。

主要考核急救措施。

(六)效果评价。

考核评价方法、评价指标、评价程序、结果判定。

主要参考材料:

1.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辐照作为植物检疫措施准则(ISPM18)

2.GB/T 21659植物检疫措施准则辐照处理

3.GB 17568-2008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

4.GB 10252 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

5.SN/T3568危险性有害生物检疫处理原则

6.SN/T4331进境水果检疫辐照处理基本技术要求

六、其他类〔G类(除上述类别外,采用冷处理、微波处理、除污处理等方式实施的出入境检疫处理)〕

(一)冷处理、微波处理、除污处理工作原理。

(二)设备管理。

(三)操作规程。

处理对象、适用范围、处理前准备工作、控制标准、操作步骤、注意事项。

(四)职业防护。

职业防护通则、防护器具的选用、穿戴程序。(五)应急预案。

主要考核急救措施。

(六)效果评价。

考核评价方法、评价指标、评价程序、结果判定。主要参考材料:

1.SN/T3568危险性有害生物检疫处理原则

2.SN/T3889入境集装箱及货物除污总则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产地业务办理指南

原产地业务办理指南 1 “原产”与“非原产”的概念 通俗地讲,商品的原产地即商品的“国籍”。 “原产”是指货物或原材料的产地为中国;反之,“非原产”即货物或原材料的产地是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当于“进口”的含义。如果货物的所有原材料均为中国原产,即称之为“完全原产”。 2 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是证明商品原产地的一种证明文件。 优惠原产地证书(包括普惠制和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是出口产品在进口国通关时获得关税减免的凭证,有利于进口商降低进口成本,加快通关速度;有利于出口商扩大出口,拓展国外市场。 目前,临沂辖区出口企业可到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的产地证类别包括: ⑴一般原产地证书(C.O.); ⑵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 ⑶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⑷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E); ⑸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F); ⑹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⑺中国—秘鲁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⑻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⑼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⑽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⑾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⑿中国—瑞士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⒀中国—冰岛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⒁中国—韩国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⒂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⒃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单; ⒄其他。 3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就是各国为了确定商品的“国籍”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或措施。 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出口产品都一定能办理优惠原产地证书,一般需要符合两个条件:①商品HS编码在进口国家或地区的给惠列表内;②含进口成分或经过加工制造,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还须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产品特定原产地判定标准。 各进口国家或地区给惠列表可登陆“自由贸易区服务网”浏览或查看。 4 业务指南 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平台: 4.1 原产地企业备案 自2016年4月1日起,试实行原产地企业备案无纸化。 请在“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平台”上填写企业电子备案信息,包括以下五部分: (1) 企业基本信息 填写企业各项资料。联系电话禁止填写无效号码,一旦发现,立即暂停签证资格。 (2)产品信息 指申请企业需签发原产地证书涉及的各项出口商品。生产型企业建议尽量详细填写该部分,以免日后引起其他问题;贸易型公司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是否填写该部分。 具体填写要求: ①HS编码:填写10位编码,并明确产品中文名称,不允许直接提交HS 类别名称(如无法修改可尝试删除整条产品信息后重新添加); ②成本明细: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必须如实填写“成本明细维护”模块; ③输往国家:每项产品均须录入输往国家,目前系统自带的“产品出口国”栏目只能按备选项模糊选择,不够明确,因此请将输往国家录在每项产品的“备注”栏目中。要求:若涉及自贸区签证的国家,不可简略填写地区名称,而应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职责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职责 1.研究拟定有关出人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督促检査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贯彻执行. 2.组织实施出人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 3.组织实施出人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监督和管理工作. 4.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 5.组织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卫生出人境检验检疫基础知识注册登记及对外注册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检査;管理和组织实施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 6.负责涉外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核认可并依法进行监督. 7.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8.负责管理出人境检验检疫业务的统i十工作和闰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9.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收集和提供检验检疫技术情报. 垂直管理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 11.开展有关的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垄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执行有关协议. 总经理助理岗位职责 负责各类办公用品、器具与设备、劳卫用品、车用材料和节日礼品及实物福利品的采购工作. ?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按时按量购进货品,要求货比三家、降低成本、秉公办事、不谋私利.

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受理司法调查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受理司法调查规定 2008-10-16 05:42:19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1999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受理司法调查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受理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调查人)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咨询、调查、鉴定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法规与综合业务司(以下简称法规司)是全系统受理司法调查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国家局受理司法调查、司法鉴定由法规司负责,其他有关司室予以协助、配合。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下属分支局(以下简称各局)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机构受理司法调查工作。各局的其他业务部门和办事处对法制工作部门安排的司法调查工作,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条各局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受理司法调查工作的管理,遵循依??不得干扰、阻挠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调查。 第二章受理司法调查 第六条调查人就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局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书面形式提出正式咨询的,由法规司负责处理。 第七条调查人就各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咨询的,由各局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处理。 第八条各局法制工作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司法调查,应予受理: (一)调查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 (二)调查人能够证明所调查的事项与检验检疫工作有直接关系的; (三)调查的事项属于本局工作范围的。 对不符合条件的司法调查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第九条受理司法调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核实调查人身份。直调查的,应当查验其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等相关证明,并要求其认真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司法调查接待登记表》(见附件);以信函、传真等形式调查的,应当通过必要的方式进行核实; (二)了解调查的目的、内容和具体要求。调查人提供材料不充分或者不明确时,应当要求其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 调查内容涉及已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的,原则上应当要求调查人提供证单原件;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知(政策、程序及要求等)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知 一九九六年,中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外贸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发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对外国人来华就业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见附件)。 几个热点问题: 1、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 答: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工作。 备注: 1、管理规定中,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十三条约定: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经咨询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中央直属企业可直接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申请办理。 2、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才可聘雇外国人。 2、问: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如何申请?须办理什么手续? 答:①用人单位须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否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需再确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 (二)聘用意向书; (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工作的资格证明; (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③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尔后,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具体负责签发 许可证书。 ④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被授权单位(一般是外经贸局)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 ⑤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凭劳动部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Z职业签证)。 ⑥用人单位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若为外文,则须有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公章,属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第17号 现发布《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李长江 二○○○年一月十一日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集装箱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规定的集装箱,包括出境、进境和过境的实箱及空箱。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集装箱进出境前、进出境时或过境时,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对报检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 第五条 过境应检集装箱,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检验检疫。 第二章 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第六条 进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 (一) 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二)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三) 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第八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等单证或情况。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进境集装箱报检后,对报检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报检人。 第十条 在进境口岸结关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或作卫生除害处理。 指运地结关的集装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检查集装箱外表(必要时进行卫生除害处理),办理调离和签封手续,并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到指运地进行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装运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废物原料的集装箱,应当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签发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移交当地海关、环保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进境集装箱及其装载的应检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过境集装箱经查验发现有可能中途撒漏造成污染的,报检人应按进境口岸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综合业务管理系统

CIQ2000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录入指南 通关业务司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

目录 1. 出入境货物报检数据录入 (1) 1.1. 出境货物报检数据录入 (1) 1.1.1. 报检类别的确定 (1) 1.1.1.1.一般报检 1 1.1.1. 2.预检 1 1.1.1.3.核查货证 1 1.1.1.4.验证 2 1.1.2. 有关数据项录入的基本要求 (2) 1.1.3. 木质包装和集装箱申报要求 (7) 1.1.4. 货物进出保税区申报要求 (7) 1.2. 入境货物报检数据录入 (7) 1.2.1. 报检类别的确定 (7) 1.2.1.1.一般报检 7 1.2.1.2.流向 8 1.2.1.3.验证 8 1.2.2. 有关数据项录入的基本要求 (9) 1.3.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报检数据录入 (13) 1.3.1. 报检类别的确定 (13) 1.3.2. 有关数据项录入的基本要求 (14) 2. 检验检疫结果登记数据录入 (17) 2.1.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结果登记数据录入 (17) 2.1.1. 综合登记区 (17) 2.1.2. 报检货物信息区 (18) 2.1.3. 货物登记区 (18) 2.1.4. 检验检疫内容登记区 (19) 2.1.4.1.检验结果登记区 20 2.1.4.2.检疫结果登记区 21 2.1.4. 3.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登记 22 2.1.4. 3.1.检验不合格区 22

2.1.4. 3.2.检疫不合格区 23 2.1.4. 3.3.综合不合格区 23 2.1.4. 3. 4.放行数据区 23 2.1.4.4.检验项目登记 24 2.1.4.5.疫情登记 25 2.1.4.6.木质包装结果登记区 25 2.1.4.7.集装箱结果登记区 26 2.1.4.8.预防性卫生处理登记区 26 2.1.4.9.鉴定结果登记 26 2.2. 包装鉴定结果登记录入 (27)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解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六一"工作模式:一次报检、一次抽(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 三电工程包括:"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通关"。 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一)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1、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以法定检验检疫货物为例)。 (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提供有关的随附单证资料(发票、装箱单、提货单据等)。 (3)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合格后受理报检并计收费计收费; (4)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或夹带有害物质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 (5)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准销售使用。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无法处理或处理后仍不合格的,做退运或销毁处理。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2、特殊货物,例如: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按规定检验检疫机构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合格以后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最终目的地不在进境检验检疫管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货物通关后调往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 验检疫。规定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除外。 (二)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员工出入境行程安排管理办法(正式版)

附件: 海外事业部员工出入境行程安排管理办法 (试行) 0 目的 为规范员工出入境管理,妥善、周密安排员工安全出入境,充分体现企业人本理念,确保本部全面掌握出入境员工行程动态,避免行程出现差错,合理控制、节约成本费用。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海外事业部员工因公出国工作、出差、回国休假等原因出入国境及海外事业部邀请局内外专家出国考察、检查工作的行程安排管理。 2 术语 区域经理部或代表处:指由公司海外事业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办事机构。 3 职责 3.1 海外事业部综合管理部职责 3.1.1 负责员工出入境审批手续的申办; 3.1.2 负责员工护照、签证办理所需资料的收集; 3.1.3 负责通知员工出国行程安排,并办理调动相关手续; 3.1.4 负责收集、登记员工休假、出差回国情况; 3.1.5 按护照管理相关规定收缴、保管国内停留两个月以内人员的护照。 3.2 各海外项目国内保障组职责 3.2.1 负责出国人员签证的办理;

3.2.2 负责拟定出入境人员的行程计划、订票并书面通知海外事业部综合管理部和项目,以便项目安排接待及后续行程; 3.2.3 负责出、入境人员在出入境所在地正常停留期间的住宿安排; 3.2.4 负责出、入境人员在出入境机场的接送车辆安排(一般人员回国可安排乘坐机场大巴车); 3.2.5 负责带至项目各类零星物品的收集、打包,并办理物品携带的移交登记手续。 3.3 境外项目人力资源办职责 3.3.1 负责到项目部工作、出差人员入境后的接待及行程安排; 3.3.2 负责项目部员工因休假、出差回国人员的行程安排,3.3.3 负责协助处理出国人员在行程中遇到各种困难; 3.3.4 负责收集、登记、保管本项目工作人员的各类护照。 3.4 区域经理部或代表处职责 3.4.1 负责按照公司相关单位的通知做好所在地到境相关人员的接待工作; 3.4.2 负责按照公司相关单位的要求做好到境人员在所在地的行程安排工作; 3.4.3 负责协助处理出国人员在行程中遇到各种困难。 4 工作程序 4.1 出国工作人员行程安排 (1)各项目国内保障组根据护照签证手续办理情况、项目工作安排等因素订票确定出国时间后,书面通知海外事业部

出入境检验检疫作用

报检理论简答题。 1.出入境检验检疫作用 a 国家主权的体现。 b 国家管理职能的表现。 c 对外经济贸易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保障 2. 什么是自理报检?什么是代理报检? 自理报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办理检验检疫/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收发货人。 代理报检:获得检验检验机构注册登记后,接受进出境收发货人委托,为委托人办理报检的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3.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业务流程 入境:报检后先放行再通关,进行检验检疫。 出境: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4.报检的流程。 准备单证,数据录入,递交单证,联系配合检验检疫,缴纳费用,签领证单。 5.报检单的填制。 a. 必须做到三个相符,单证相符,单货相符,单单相符。(必须记住这个) b. 报检时,使用国家质检局统一印制的报检单,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即报检单位公章或已向检验检疫机关备案的报检专用章)。 c. 报检单所列项目应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无相应内容栏填写***。不得留空。 6.出入境的类型。 入境:一般报检,入境流向报检,异地施检报检。 出境:一般报检,出境换证报检,出境货物报检,出境货物预检报检。 7.什么是检验检疫放行?什么是直通放行?(可以不背) 检验检疫放行: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受检对象准予入境或者销售使用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由口岸海关和相关部门或口岸检验检疫办理通关放行手续,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受检对象不准出入境或者销售使用,并根据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告知有关当事人或口岸海关和相关部门对受检对象进行相应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直通放行: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放行方式。包括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 8.报检员的权利与义务(应该会考) 权利;a.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办理报检,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期限或对外贸易合同约定期限内检验检疫完毕并出具证明。 b, 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时,向原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 c. 如有正当理由撤销报检时,有权按有关规定办理撤检手续。 d. 提供有关商业单据和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保密 e, 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或衣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义务;a, 须办理报检业务需出示《报检员证》 b. 有义务向本企业宣传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及管理办法。 c. 遵守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报检,提供完整有效的单证。 d, 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e, 有义务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抽样检验等必要条件。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 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其运输工具、包装材料的检疫和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菌、害虫、杂草种子及其它有害生物由国外传人或由国内传出,保护我国农、林、渔、牧业生产和国际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和口岸卫生监督,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类健康。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出境的商品,以及运载这些商品和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分别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监督管理和对出入境人员实施卫生检疫及口岸卫生监督的统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法定检验检疫 “法定检验检疫”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对必须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它法定检验检疫物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 (一)法定检验检疫范围 1.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4.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5.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6.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 (二)《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1.《目录》的内容 2009年实施的《目录》内的商品共涉及H.S编码20类,编码4815个。 《目录》中商品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表示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共3883个。“海关监管条件”为“B”表示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共4260个。 “海关监管条件”为“D”表示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共3个。 2.《目录》内“检验检疫类别”字母的含义 “M”表示进口商品检验共1441个。“N”表示出口商品检验共1912个。“P”表示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共1955个。 “Q”表示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共1945个。“R”表示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个1385个。 “S”表示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共1147个。 “L”表示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共329个。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 主要包括一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和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一)一般进出口商品检验 1、凡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2.必须实施的进出El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 (二)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1.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进口废物前,进口单位应先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2。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三)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对按规定应当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预检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运抵口岸后,检验检疫机构仍将按规定实施至0货检验。 (四)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证书方准入境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四条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五条报检单填制要求为: (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海关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二章报检资格 第六条报检单位办理业务应当向海关备案,并由该企业在海关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报检手续。 第七条代理报检的,须向海关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八条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第三章入境报检 第九条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第十条入境报检时除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三)报检入境废物原料时,还应当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属于限制类废物原料的,应当取得进口许可证明。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明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四)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五)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六)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七)入境的国际旅行者,国内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填写《出入境检疫健康申明卡》。 (八)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当取得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九)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十)报检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人类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以及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携带物,是指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 (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三)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四)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 (五)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 (六)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七)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第五条出入境人员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 (六)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第六条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发现携带物存在重大检疫风险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启动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 第二章检疫审批 第七条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入境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 第八条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办。 第九条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携带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物品入境的,应当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手续。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的,可以携带入境。 第十一条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应当事先向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第三章申报与现场检疫 第十二条携带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各物入境的,入境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代理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代理报检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代理报检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决定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对代理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代理报检企业应当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未取得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代理报检企业可以在其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第五条代理报检企业接受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并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代理报检企业应当规范本企业报检员的报检行为,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及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四)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五)有不少于5名取得代理报检资格证书的报检人员。 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具备前款第三、四、五项要求的条件,且总

【DOC】出入境检验检疫教学指导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教学指导书 陈兵刘艳编 一、课程的培养目标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培训教材》是以进出口报检工作为背景,专门研究外贸活动中报检工作的一门学科,具有政策性、技术性、执法性和涉外性的特点,是高等职业教育国际贸易实务专业一门专业选修课。本课程的基本任务是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分析和研究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让学生学会在外经贸活动中,熟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理解检验检疫报检条件,掌握报检程序,并能正确贯彻中国外经贸的方针政策,确保企业的经济利益,又能符合国际经济通行规则,从而为中国培养熟悉外经贸业务的报检专业技能人才。 根据高职报检员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本课程应该达到以下教学目标:(一)学生知识结构目标 1、了解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概念及重要性。 2、理解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概况。 3、掌握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流程。 4、掌握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通关、放行和收费。 (二)学生专业能力培养目标 1、具有踏实的检验能力,杜绝虚报、隐瞒、谎报。 2、具有报检必备的分析能力,热爱报检岗位。 3、具有扎实的报检工作能力。 (三)学生专业素质培养目标 1、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 2、培养学生的工作学习的主动性。

二、课程教学要求 (一)教学改革要求 1、针对学生专业专业方向开展实施案例教学法。 2、采用理论课与实训课相结合的教学方式。 3、让学生开阔眼界,多进行现场参观学习。 (二)课堂教学要求 1、课程教学应突出重点,剖析难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符合教学改革的要求。 2、讲解上力求通俗易懂,既要考虑后续专业课程与本课程的关系,又要培养学生直接从事报检业务的能力。 3、注重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4、结合案例分析,作深入浅出,形象生动的讲解。 (三)实践技能的要求 1、学生应熟悉报检业务操作流程。 2、学生应学会填制报检业务的相关单据。 三、与相关课程的联系 (一)与前续课程的联系 1、《国际贸易概论》使学生了解基本的国际贸易理论和政策,为学习专业知识打下坚实基础。 2、《国际贸易实务》使学生掌握国际贸易业务的操作流程,报检业务是涉及特定商品进出口业务的一环。 3、《国际结算》使学生了解相关单证的制作及结算业务流程。 (二)与后续课程的联系 《外贸英语》使学生掌握必备的专业英语。 四、教材的选用

入出境特殊物品单位生物安全管理系统填写说明-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填写说明1? 登录“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浏览器显示内容 见下图: 廷)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 2?点击“用户注册”,在如下页面填写相关信息: 厂卫 ⑥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 用户注册 用户注册 立即注册

填写说明:其中“企业名称”和“企业地址”,要求填写内容和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信息一致。 3.输入用户名和密码,选择“单位用户”选项后,点击登陆。 钮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登陆成功页面显示如下: 二、单位信息登记 选择左侧信息栏:单位信息登记页面如下,按照页面要求填写企业相关信息,带*号栏为必须填写项目,需要上传相关资料的按要求劇入岀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

上传,其余按照单位真实情况填写 粗鉀和枸:■下* I 选择文件]老诜择交件 .民,机珂正:测世用户_组织机构证.跖 卫生监晉注册号知 仓库"■有‘诜 稍售药品';C-W 麻 诊師试刑?;芳礙 生拘试刑叫無 C 无 性测 碍% 电话】 手执A 頤箱|、 L - 址司刚址「 附件:| 选择又:科1去肆文件 所雇机构: ]上獰甜小檢腕棚JUV 曲| Y 出扎射划;| 〕选择翅4 |未选择文件 各省(自洽區、宜轻帀)-计划卑列市摂省会:^冇、地缢市I 地摩、g?fr^H-盟)疾控机梅和卫生监螢机 樹专业歿术人員:部分濟觀帝玛机构专业植 术人员"各省(:自治医*亘霍市)“计划单列市及省总城市、 14. 6-R T±r rl 甑肩? Q3.LU HH > 化忖“ *i 工n "Fl 4k [!?"” 护皆土、II 申+专 + I H 空亍為殛?* ??出 虽 *11 R 土』[?+A + I 点 1?产品使用/存放地址:是指具体使用产品(生产加工、科研单位) 或者储藏 产品(销售单位)的地址; 2?经营范围:有营业执照的填写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其余按 实际情况填 写; 4?单位性质:单位性质按照单位实际情况,分为生产、加工、科 研和销售类 型,如涉及多种类型,可勾选多个; 生产、加工、医疗、检验、医药研发外包、销售单位(有仓库) 需要上传: (1) 生物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单位内部对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 管理文件。 (2) 生物安全实验室等级:凡是有等级的都需要上传等级证书, 如没有等级则需上传实验室基本介绍的说明,包括实验室硬件和软件 的相关信息,涉及操作哪些实验等等。 3)生物废弃物处置情况:如外包环保公司处置的上传相应合 同,如单位自己处置则提供废弃物处置的具体规定。 ( 4)特殊物品储藏使用设施:说明储藏、使用特殊物品的设施 和设施使用的情况。 公司注称: 机构代码仏665 疑营絶 圉*;主轲医药 法人代表札lian 单位性融;氓产H1QZ 市硏I 码牆 中文爸*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须知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须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进口化妆品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一、进口化妆品前请先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附件1)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包括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收货人或代理人)向进口辖区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免税化妆品的收货人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四川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 备案成功后获得10位编码收货人备案号。 (一)备案前提条件: 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有:化妆品或美容美发等日化类经营范围; 备注: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收货人或代理人营业执照上应有相关经营范围。 (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1.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件2);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附件3) 4. 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收货人或代理人可免于提交); 5.进口化妆品的流向记录(附件4)。 6.授权书:生产商授权收货人办理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事宜的中方公证书(列明授权品牌)(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收货人或代理人可提交相关合同)。

授权书内容:1)生产商授权收货人为授权品牌在华责任单位 2)授权收货人为授权品牌办理相关检验检疫事宜 3)授权收货人法人代表(或其他指定人)可以在相关进口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进口化妆品报检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二)产品配方; (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包括产品安全性承诺(附件3)、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附件5)等。 2. 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四、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报检 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还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样品研发试用方案

基层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现状分析及对策

基层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现状分析及对策 20xx年是全国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建设年”,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如何抓住机遇,加强基层出入境管理工作,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就当前基层公安出入境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浅谈一下抓好出入境基层基础建设的看法。 一、基层出入境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出入境管理业务与基层派出所存在脱节。基层派出所面临着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状况,平时工作任务相当繁重,为应付各部门工作,派出所只能挑要考核的、要上报的、要检查的硬性任务来完成。而刑侦、治安一直以来是公安工作的重点,相比之下出入境业务所占比重相当少,造成工作中顾此失彼的现象,使出入境管理业务知识在派出所不普及,民警对外管、报备等出入境业务知识不熟悉。所以出入境业务往往到了县级出入境这一层面后,很难再延伸下去。 二是出入境信息网络与有关公安信息平台脱节。信息系统没有联通共享,如法定不准出国人员管理系统,目前只能出入境部门才能看到境外人员的相关信息,其他民警则无法共享。这种情形与当前出入境人员数量剧增、流动性大的现状是难以适应的。 三是出入境法律法规与当前出入境管理中出现的新现象脱节。现在在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是1985年11月22日公布的,一直延用至今,许多条文对目前 在出入境领域里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已产生了滞后性,体现不了作为一部法律应有的作用。比如说法律的惩罚性体现上,目前对外国人违反住宿登记管理规定,最多只能对责任者处罚款500元,这无论是对外国人还是对宾馆来讲,根本体现不了对其的惩罚性。这些问题 的存在影响了基层出入境工作的开展,给基层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 四是出入境管理工作台帐填写不规范。现在的出入境台帐不很规范,有的派出所干脆就没有台帐,有台帐的表册登记不详,缺项较多,有些必填项目都不填。 二、基层出入境管理工作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思想上没有把出入境基础工作看成是基层公安机关的基础工作,而只是简单把出入境管理工作看作是一项专业工作,认为出入境管理工作与自己无多大关系。基于以上种种认识,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基层公安机关对出入境管理工作被动应付或做表面文章的情况。 二是专业队伍建设薄弱。当前,基层公安机关中存在着外管专业化知识不高、专业队伍缺乏、动态信息收集、研判不够等问题,尤其在基层派出所中,普遍有对外管业务不熟、重视程度不够的现象。由于外管业务在派出所是由责任区民警兼职,责任区民警工作繁杂,对该项业务知识也就不可能全身心地去学习和钻研。同时,由于过去涉外事务不多,大量的出入境管理工作往往是由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承担,基层派出所的干警接触外管业务机会较少,久而久之就养成了一种依赖思想,认为出入境管理工作是上级业务部门的事情,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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