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

试论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
试论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

试论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

时间:2010-05-25 20:44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4d16325333.html, 作者:李轶点击:177次[作者简介]李轶(1975- ),女,吉林长春人,烟台大学人文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新闻法研究。

[摘要]在虚假广告侵权责任中公众人物承担广告责任,而非产品责任。公众人物之所以承担侵权责任,是

因为消费者对其的信赖及其从消费者的信赖中获得利益。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应当采推定过错责

任原则,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非补充责任。亲自使用(而非试用)该产品,并达到产品宣传的效果,或者已经超

过代言期限一定时期的广告,或者没有达到一定的对广告的误解比率,公众人物可以免除责任。

[关键词]广告代言人;公众人物;虚假广告;侵权责任;广告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个人在虚假广告

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

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立法上首次规定个人代

言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由于现实中主要是公众人

物代言虚假广告发生纠纷,①因此本文专门探讨公

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承担侵权责任的几个问题。

一、虚假广告侵权中公众人物应承担广

告责任

关于虚假广告侵权中代言人承担的责任性质,

有学者认为,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的是产品侵权责

任,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只是把广告代言人加入到

了产品侵权责任的主体当中,因为要么你是给生产

者做广告、要么是给销售者做广告。②该观点有法律

依据,因为《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

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

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

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文规定的是广告代言人

与“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显然是以广

告代言人的侵权责任为产品责任作为理论基础。

笔者认为,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是广

告侵权责任而非产品侵权责任。

首先,两者前提不同。产品责任的前提是产品

存在缺陷,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时,与产品缺陷有

关的主体应承担侵权责任。广告侵权责任的基础是

广告虚假,他人因信赖虚假广告造成财产和人身损

害时,与虚假广告有关的主体应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责任主体不同。产品责任的赔偿主体是

围绕产品缺陷确定的,这些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

者,以及运输者和仓储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直接向

消费者承担责任,因为前者是最可能导致产品缺陷

的人,后者则是产品的直接提供者。如果产品缺陷

是由运输者和仓储者造成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承

担责任后还可以向他们追偿。而广告侵权的责任主

体是围绕虚假广告确定的,这些主体包括广告主、广

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代言人,广告代言人包括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众人物。

第三,产品是否有缺陷不影响公众人物广告责

任的承担。如果产品存在缺陷,但是公众人物真实

的介绍了产品,并不存在虚假宣传的成分,公众人物

无需为消费者的损害承担责任。即使产品无缺陷,

如果公众人物对产品的质量和功能进行了夸大宣

传,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公众人物也要承担责任。

第四,广告责任也不单纯限于普通产品广告,还

包括其他商品(如房地产)和服务的宣传产生的侵

权责任。为其他商品和服务宣传的广告显然不能以

产品责任为基础,公众人物也不可能与“产品的生

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代言人责任就是广

告责任,因为根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可以推知,

广告代言人要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

担连带责任。

总之,产品责任是因产品自身存在缺陷产生的

责任,而广告侵权责任是基于虚假宣传产生的责任,

两者在归责原则、赔偿主体、赔偿范围上都有明显的

差别,所以不能混淆。当然,广告主同时也是商品的

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他是两个责任的连接点。

但是,广告主的广告责任和产品责任也有差别,因虚

假宣传造成消费者损害时,即使产品无缺陷,广告主

也主要承担广告侵权责任。

关于广告侵权责任的规定,我国的《广告法》和

《食品安全法》都需要作出修订。《食品安全法》第

55条规定的广告代言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连带责任的规定应当修改为与“广告主、广告经营

者和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第38

条则应增加自然人代言广告的侵权责任。在《广告

法》修订前,代言食品以外广告的公众人物的侵权

责任可以类推适用《食品安全法》第55条的规定。

二、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承担责任的

理论基础

《食品安全法》规定个人需要为虚假广告承担

责任后,公众人物提出较多质疑,主要原因有三:①

一是公众人物认为自己的行为是附着于广告主

的。关于公众人物的法律地位,有产品或企业的代

理人说、广告经营者说和广告活动主体、重要参与者说三种不同的观点。②笔者认为,公众人物与广告

主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公众人物与广告主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依照委托合同来确定。而对消费者而

言,公众人物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一样都是广告的重要参与者,公众人物是独立的个体。至于他们相互之间的内部关系,不能影响对消费者

因信赖广告造成损害的对外责任的承担。

二是公众人物认为自己与出演电影的角色等一

样,只是广告的表演者,责任应当由导演和编剧承

担。但是,公众人物在广告中与电影中表演的艺术

性无法比拟,一些广告甚至不具有艺术性。演员在

电影中主要目标是刻画人物形象,公众欣赏的也是

演员所刻画的人物形象。导演和编剧是人物形象的

设计者,所以责任主要由导演和编剧承担。而公众

人物在广告中的主要目的是推荐商品,尽管可能通

过不同的形式,甚至有时以其在电影或者电视剧中

的人物形象来推荐商品,但人们信赖的是公众人物, 而非其在广告中表演的角色。所以虚假广告应当承

担的责任与导演和编剧无关。

三是公众人物自身受经纪公司制约。公众人物

确实有时受所属公司制约,甚至有些广告合同都是

由所属公司代为签订。公众人物与所属公司之间的

关系是合同关系,他们之间的约定消费者无法知晓, 这些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消费者。消费者信赖的是

公众人物,公众人物就应当为消费者的损害负责。

当然,承担责任后,公众人物可以基于与所属公司的

合同约定确定相互之间应当承担的责任。

理论上,公众人物应当承担广告侵权责任没有

争议,但对公众人物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有不同看法:一种是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众人物承担赔偿责

任源于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另一种是有偿行为

理论,认为公众人物承担赔偿责任源于明星收取高

额费用。③笔者认为,公众人物承担的侵权责任,是

基于其个人的虚假广告行为产生的,属于民事纠纷

范畴,与其社会责任无关。其承担责任也非单纯因

收取了高额费用,而是基于以下两点原因:

一是消费者对公众人物的信赖。公众人物通常

都有一个“粉丝”群体,这些“粉丝”群体对所崇拜的公众人物极为信赖,常常会模仿偶像的行为。即使

非“粉丝”的消费者也常常因公众人物的巨大影响

力而相信其代言的广告是值得信赖的。请公众人物

做广告,正是利用公众人物的影响力和消费者对公

众人物的这种信赖。法律应当保护这种对各方当事

人都有利的信赖,使因信赖而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获

得赔偿。

二是公众人物的信赖是其获得巨额广告代言费

参见“广告代言法律责任理论研讨会”上杨竖昆的发言。

高志宏:《广告代言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兰州商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

参见陈甦:《明星广告的广告责任分析》,《人民法院报》2007年4月19日。的基础。广告收益并非艺术的对价,广告中很少能

体现公众人物表演的艺术价值,这些收益与广告中

的艺术价值和付出的劳动不成比例,公众人物广告

中的收益主要是源于公众的信赖。既然因消费者信

赖获得了利益,为消费者因此种信赖受到的损害承

担责任也是符合公平、正义观念的。况且公众人物

因为能够从公众的信赖中获得利益,其人格权都要

受到限制———公众人物少隐私,其经济利益受到一

定的限制也是理所应当的,毕竟公众人物的报酬最

终会由消费者买单。

公众人物对虚假广告承担侵权责任,不但可以

给消费者多一份保障,而且有利于诚实信用的市场

经济体系的建立。国外也多有判决公众人物就其虚

假广告造成消费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例子,如

日本大阪地方裁判所和东京地方裁判所就分别在两

个著名的案件“原野事件”(1987年)、“大风事件”

(1994年)中判决一个著名的电影明星和一个著名

的相扑运动员就所做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

承担责任。①

三、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

应采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有人主张采用过错责任,有人

主张采用无过错责任,也有人主张采用推定过错责

任。笔者赞同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采推定过错责

任原则。

首先,公众人物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不同于产

品侵权责任,这是两种类型的民事责任,已如前述。

其次,广告主和其他广告经营者的广告责任不

能采用相同的归责原则。广告主通常是产品的生产

者,广告主是产品责任和广告责任的连接点,也是两

种责任的最终责任人,对其来说出售产品和广告宣

传目的都是销售更多产品。所以对广告主而言,其

在广告责任中也应当与产品责任一样采用无过错责

任。而其他广告经营者的广告行为不过是产品销售

行为的附属行为,其并非产品的提供者,让其承担与

产品的提供者相同的责任显然过于严格。

第三,无过错责任是侵权行为法上较重的一种

归责原则,大多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产品责任、环

境污染责任等领域,他们有一些共同特点:所有者或

持有者制造了危险来源、只有所有者或持有者可以

控制风险、所有者或持有者获得巨额利益、可以通过

保险制度将风险分散到社会。②而广告责任基本不

具备这些特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根源是产品和服

务,而非广告本身。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并非广告经

营者所能控制,相比产品的生产者和服务的提供者

而言,广告经营者获得的利益是有限的,广告经营者

也没有什么措施将风险分散到社会。所以对广告经

营者的侵权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合适。

第四,《广告法》第38条规定,“广告发布者明

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明确采用的是过错责任。但在

广告代言人责任中没有“明知或者应知”。现在无

从考证立法者作此规定的本意,考虑到广告代言人,

尤其代言广告的公众人物,较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

还处于弱势地位,举重以明轻,公众人物更应当承担

过错责任。

第五,由于消费者对广告经营过程一无所知,由

消费者举证证明公众人物有过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

情。所以,只能是公众人物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

责,因为他参与广告谈判和合同签订的全过程。推

定过错责任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另外还有学者主张不同类型的广告侵权采用不

同的归责原则,即描述广告承担过错责任,劝导广告

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证言广告承担无过错责任。③

笔者不赞同区分不同类型的广告采用不同的归责原

则,因为三类广告只是广告形式不同,实质上都是对

产品和服务进行宣传,并无明显界限,而且无法划分

界限的广告大量存在。

四、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公众人物做虚假广告应当与广告主、广告经营

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而非与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已如前述。公众人物承担连带

责任是正确的选择。

第一,公众人物与其他广告参与者构成共同侵

权。侵权行为法上连带责任主要产生于共同侵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

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是由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共同制造出来的,尽管对于虚假广告发布他们可能不存在共同

的故意或者过失,但至少是他们的数个行为直接结

合产生了虚假广告,并且造成消费者的损害后果。

消费者也无法分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以他们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连带责任是加重责任,由广告主、广告经

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承担加重的连带责任,对这些主体也具有震慑作用,不但可以减少虚假广告数量,甚至会降低整个广告的数量。从经济上

来说,广告减少,意味着企业投入广告的费用减少, 企业产品降低了成本,对消费者是有利的。

由于公众人物是自然人,而其他连带责任主体

都是企业、事业单位,不论是经济能力还是对产品的认知、证据收集能力公众人物都无法比拟,所以不少学者主张公众人物应当承担补充责任。①笔者反对这种主张。补充责任都有最终的责任主体,在最终

责任主体无法承担的情况下,才由负有补充赔偿义

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如一般保证人的补充责任。规

定补充责任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债权人的保护以及诉讼的经济。而在广告侵权中没有最终责任主体,广

告主以及有过错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公众人物都有责任,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因为是自然人,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就承担补充责任,经济能力不足从来不是民法上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法定事由。而且,也并非让公众人物一个人承担全部的损

害赔偿责任,他们内部需要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原因力以及获益多少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

关于公众人物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还有两个

有争议问题:

一是有学者建议在广告侵权中增加惩罚性赔

偿。②惩罚性赔偿的核心是惩罚,是一种民事上的

惩罚。惩罚性赔偿与民事责任的赔偿理念相冲突, 所以各国在确认惩罚性赔偿时都极为慎重。惩罚性赔偿通常适用于较为严重的侵权案件,并且加害人

的行为通常不仅具有不法性,而且违反道德。广告

侵权并非严重的侵权,侵权法中比广告侵权更严重

的侵权类型有很多,这些更为严重的侵权类型都尚未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不具有强烈的不法性和道德的可非难性的广告侵权案件中建立惩罚性赔偿并不合适。而且,尽管较多国家认为产品侵权责任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是广告责任毕竟不是产品责任,其只是产品责任的附属,其危害要较产品责任小的多,所以不适合在广告侵权责任中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是有学者建议赔偿以获得的广告代言费为

限。③民事赔偿责任都是以填补损害为目的,考虑的是行为造成他人多少损害,制度设计也是考虑加害人如何能够填补损害,而加害人经济能力不足的现象比比皆是,民法上还没有自然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制度,也从来没有自加害人角度考虑如何填补损害的。这样规定过于偏袒作为加害人的公众人物。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害,若以代言费为最高限额,对公众人物也没有任何震慑作用,规定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承担侵权责任也就失去了意义。

五、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侵权责任的

免责事由

几乎所有的侵权责任都有特定的免责事由,同样也不能要求公众人物在全部广告侵权案件中承担责任,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公众人物可以免除责任: (一)亲自使用(而非试用)该产品,并达到产品

宣传的效果

如果公众人物是广告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并且

达到了产品宣传的效果,尽管该产品可能在他人身上产生不良反应,那么该公众人物也无需为消费者受到的损害承担责任。因为如果公众人物使用了该产品,并且产生了产品宣传的效果,说明公众人物主观上没有过错,当然无需为损害承担责任。美国曾在一起案件中因为作为被告的公众人物是产品的实际使用者而免除了他的责任。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联邦贸易委员会诉加维案中曾判决,因为加维夫妇都服用了减肥产品,分别瘦了8磅和27磅,并且加维还会见了几个服用了减肥产品并有积极效果的消费者,并同他们进行了讨论,所以加维夫妇的宣传并未构成虚假广告。④加拿大甚至规定,广告代言人必须是代言产品的实际使用者,否则就构成虚假广告。《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规定,代言、推荐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广告相关信息须有充分事实依据,绝不许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⑤这一规

定的反面推论就是,只要是实际使用并达到广告宣

传的效果就不构成虚假广告。

(二)已经超过代言期限一定时期的广告

公众人物代言广告都是有一定期限的,如果公

众人物的代言广告已经结束,并且达到一定时间,则公众人物无需再为消费者的损害承担责任。因为: (1)在更替频繁的体育和影视行业,很多公众人物

因无法保持公众持久的关注而退出公众的视野,所

以让其为代言产品在较长时间内承担责任并不合理; (2)公众人物代言的广告结束后,其影响力也是逐渐减弱的,消费者根据其他因素来确定是否选择

该产品的可能性逐渐增大,如果让公众人物为已经

影响很小的代言广告承担责任也不公平; (3)公众

人物代言责任不同于企业产品责任,前者是以个人

力量对抗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请求,与企业相比,公众人物的经济能力有限,因此,不宜要求公众人物在为众多消费者承担责任同时还要在较长时期内为代言产品承担责任,因为即使企业也非永久为企业产

品承担责任; (4)产品的质量在公众人物代言后也

可能发生变化,这并非公众人物所能控制,因此,也

不适宜让公众人物一定时间后仍为其所代言产品承担责任。

有学者主张在广告结束1年后,公众人物无需

再为广告承担责任。①笔者认为,确认公众人物在

广告结束多长时间后无需再为该广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应当是:广告影响力降低到对消费者没有影

响或者影响很小的时间。而广告影响持续时间的判断需要实际的调查统计才能够得出结论,遗憾的是

笔者未进行这方面的调查,也没有查到这方面的数据。在没有确定调查统计结论以前,建议参考普通

诉讼时效期间,以广告结束2年后为宜。

(三)没有达到一定的对广告的误解比率

公众人物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公众的信赖。

如果消费者并没有看到其所代言的广告,或者并非

信赖其所代言广告而购买了产品,则购买该广告宣

传的产品或服务的人即使受到损害,也与广告没有

因果关系,公众人物无需为消费者的损害承担责任。《广告法》第38条明确指出,虚假广告必须是“误导消费者”。诚然,没有人相信的虚假广告几乎是不

存在的。但若只有一个人相信虚假广告,公众人物

就要为此承担责任,对公众人物来说也过于苛刻。

因为在发生损害时,会有许多人声称相信其广告而

购买了产品,公众人物没有办法查证究竟是谁相信

其广告购买了商品或者服务,公众人物会因为相信

其广告的一个人而为很多与其广告无关的人承担责任。因而达到一定的误解比率,才由公众人物承担侵权责任是合理的。至于确定何种程度的误解比率,取决于各国的政策考量。采用高误解比率,保护公众人物多些;采用低误解比率,对消费者更有利。至于误解比率的测定方法,比较客观的是民意测验法。误解比率测算是以认知水平较高的人还是认知水平较低的人为标准,也是利益衡量的问题。以德国为例,德国采用民意测验的方法,即针对具体的广告,向1000名较低水平的消费者作出询问,依照他们对该广告的理解计算出其中可能受骗或受误导的消费者的比例,如果该比例达到了10%,便认为是

虚假广告。②这一做法值得借鉴。

虚假广告的成因及治理

黑龙江大学 本科生学年论文 论文题目:虚假广告成因及法律规 制 学院: 年级: 专业: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2012 年8月30 日

摘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各种行业的竞相发展,广告作为一个重要的传播媒介和宣传策略,其引导性和影响力都不断扩大。同时,也还存在一定的弊端,就是大量虚假广告开始充斥市场,不仅欺骗了消费者的信任,同时还会造成消费者的利益安全等系列问题,不利于市场的良性有序发展,对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方面否产生重大影响。所以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孕育优秀文化,维系社会道德,虚假广告的防治刻不容缓。 关键词 虚假广告;广告法;事先审核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ociety, our country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various industry compete, advertising as an important media and advertising strategy, its leading and influence is expanding. At the same time, also has certain defects, is a large number of false advertising began to floods the market, not only deceive the consumer's trust, and at the same time, it will cause the interests of the consumer safety, etc. Series of problems, go against market benign and orderly development,the political, economic, cultural and moral aspects no significant influence. So in order to ensure the interests of the masses, maintain the market economic order health development, pregnant excellent culture and maintaining the social morality,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false advertising it. Keywords False advertising; advertising law; Prior review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对策 -大学毕业论文

韩山师范学院 学生毕业论文 韩山师范学院教务处制

诚信声明 我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查证,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我承诺,论文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签名日期:年月日摘要:近年来,商家越来越重视媒体宣传的作用。各类广告铺天盖地

的充斥于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可谓想尽千方百计,无孔不入。在这种背景之下,明星代言广告应运而生。比如李嘉欣代言的“黄金叶坠”案、赵本山代言的“蚁力神”案、葛优代言的忆霖传销案等……之所以追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误解和弊端,产生了很多危害,因此要追究这种广告责任。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本文阐释了我国明星虚假代言广告的现状、原因及其危害性,探讨分析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并在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治理该类法律纠纷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对策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more and more emphasis on business media

publicity effect.All kinds of advertisements to be in the newspapers, television, Internet and other news media, is to make every attempt, get in by every opening. In this context, the star advertising emerge as the times require. For example, Michele Lee's "golden leaves fall" case, Zhao Benshan's "yilishen" case, Ge You's Yi Lin pyramid selling case etc....... The reason for celebrities engaging in false advertising liability, because their behavior caused a lot of confusion and problems to the consumer and has a lot of harm to them, so to pursue such advertising liability.To solve the problem,this paper expounded the present situation, causes and harmfulness of false endorsement ads star, on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false advertising spokesperson, and on the basis of the experience of foreign relevant legal system,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of the legal dispute. Keywords:Star endorsement of false advertising; Legal responsibility; Countermeasures

简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危害及其治理方案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危害性及治理方案 摘要: 近年来,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现象在社会上屡见不鲜,其出现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毒化了社会风气,而且直接导致传播生态环境的恶化,构成了和谐社会建设的一大“顽疾”。本文旨在对这一有害现象进行分析和研究,主要针对该问题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提出相应治理对策,并呼吁社会相关部门对此问题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进行把握控制,完善相应的管理体系,以此来净化传播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社会危害;治理方案 Star Speak Of The Danger Of False Advertising And Governance Programmes Name: Wang Jie ;Instructor: Guan Ni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Stars speak false advertising" of this phenomenon is not uncommon in society, there is not only a viola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poisons the social atmosphere, and directly leads to the deterioration o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spread, it is a major "cancer "to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This paper aims to the analysis and research of this harmful phenomenon, finding out its harm to society, proposing some countermeasures, calling on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to seize and control the social harm on this issue, improve the corresponding to coordinate of management system , in order to spread clean environment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advertising industry. Key words: Star speak;False advertising;Harm to society;Governance programmes 1.前言 现代社会中,广告作为一种大众性的信息传播手段,维持与促进着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明星,作为有一定“公信力”的公众人物,与广告相结合,必然会增强传播力度,达到更优质的传播效果。但近年来,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明星所代言的产品涉嫌欺诈行为的案件层出不穷,愈演愈烈,给消费者乃至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导致了传播生态环境的恶化。 因此,社会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士应对此保持高度警惕,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有害现象进行研究和控制,多方协调,加强立法、监察和治理力度,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以进化我们的传播环境,优化我们的传播质量,推动广告业乃至媒体真正得以实现其自身价值,符合其功能定位,从而走上良性的运作发展轨道。 本文旨在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不良现象的社会危害性和须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有关责任方予以一定的剖析,并提出初步的可行性治理方案。 2.研究对象与方法 2.1 研究对象 本论文选取了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现象作为研究对象,旨在对其出现的社会原因进行分析,揭示出其存在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通过借鉴国外该方面相关治理约束机制,探求一套较为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可行性管制方案,以净化广告传播环境,促进我国广告业健康发展。 2.2研究方法 2.2.1文献资料法 本论文在研究过程中,通过对书籍、杂志、期刊、报纸、网络中大量文献的检索、阅读、整理,以拓宽视野和知识面,并尽量局限着眼点,选取于论文有益的内容,获取直接或间接的论文研究资料。 2.2.2案例分析法 本论文中列举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中较为突出的案例,如“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茶”、“葛优涉嫌为传销组织代言”等,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揭示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现象的社会危害性,并提出相应

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d16325333.html, 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作者:王泽昊 来源:《中文信息》2018年第12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里第87条针对我国所存在的高空抛物现象已做出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上仍旧存在很大的问题,法院依据侵权法所做出的判决并未能让当事人很好的执行;同时在法学学界,对有关的法律也尚存争议。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对高空抛物现象及为规范现象所设的法律条文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分析,以求加深对高空抛物的研究,并寻找法律所不完善的地方,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责任承担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8)12-0-01 高空抛物侵权的情形本身并不复杂,但是自己的财产莫名被侵害,无论是谁都会首先想要找出行为人,讨回公道、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然而可惜的是,实际情况中当事人的财物或身体被伤害时都是事发突然,且地点随机、并非存在視频监控的场所,因而很多时候当事人根本没有办法去获知对方是谁,只能默默地承担受伤受损的后果。面对这样尴尬无助的情况,无论是谁会愤怒,政府理所当然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改善如此的局面。本文的出发点亦是为了寻求该类事件的解决方法而进行的探讨。文章将分三个部分来阐述我的观点,依循“弄清问题——分析问题——试图解决问题”的经典思路来表达。 一、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的立法缺陷 高空抛物侵权情形的发生是基于‘加害行为的存在’;也就意味着高空抛物侵权实际上是‘行为致人损害’。学理上,与‘行为致人损害’相对的是‘物件致人损害’,区别的关键在1.2章节的推导过程的两个限定要求中‘具体情形中是否存在加害人的加害行为’。然而在《侵权法》法典中,第87条却被列在规定‘物件致人损害’的第11章里,这明显是不当的。 《侵权法》第87条设定的侵权责任在理论上存在很大的质疑。质疑的原因主要在于所设侵权责任的理论错误。在责任承担方承担了替代责任后,加害行为人对受害人就不用再承担侵权责任。以国家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为例,国家机关需替其工作人员公务时所犯对他人的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工作人员公务时所代表的是国家机关的意志,工作人员的行为应视为国家机关的行为,两个身份仅为内部关系上的区分,于第三人而言并无区别;同样的,国家机关为其工作人员承担侵权责任,也应视为工作人员为自己的加害行为承担责任,因此不必重复承担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但在《侵权法》第87条的归责上,由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责任主体,不仅包括加害行为人本身,也包括了其他没有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这亦是该法条在归责的设计上自相矛盾的地方。

社会小广告治理问题及原因对策分析

社会小广告治理问题及原因对策分析

社会小广告治理问题及原因对策分析 【摘要】当前,在众多宣传手段中,广告以其传播速度快、效率高、面向对象广等优势,逐渐成为市场竞争中的“宠儿”。散发、张贴、喷涂小广告,近年来已成为城市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给城市的环境以及市民的生活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影响。对于小广告的治理已成为一件刻不容缓的任务,并且具有伟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通过对社会小广告的类型、治理现状以及其对市民生活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对小广告屡禁不止的现象进行原因透析,并提出相关治理措施与方法,以共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社会小广告治理 一、社会小广告治理的现状分析 (一)社会小广告的类型 通过对社会各种小广告的汇总,认为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发布信息的。如房屋租赁、电器维修、疏通下水道、买卖、家政服务、寻人、寻物、公告等。这类信息在与目标消费者能够直接接触的空间如路灯杆、公交车站、工地围墙和开放式小区墙体、楼道内;另一类是危害社会的。,如治疗性病、疑难杂症、办假证等,其中虚假欺骗类的信息比较多,这类广告在城中村、小街小巷等各类流动人口比较集中居住和出入的区域张贴。 (二)社会小广告的危害

有所好转,可一些人随意张贴小广告行为仍在继续。街头小广告就像光洁的肌肤上长了一片片牛皮癣,非法手段替人出气的广告就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 二、社会小广告普遍存在的原因透视 “小广告”为何会这样久治理而还存在?其原因可以概括为: (一)从经济发面来看,第一,张贴小广告费用低,没有广告的审批、设计、制作、播出等一系列费用。乱贴的主体大多数是一些个体工商户或者为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没有经济能力去做宣传,更没有经济能力提供高昂的广告费用,因此,张贴小广告就成为其进行宣传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其次,自己的公司没有注册,少了向国家纳税的义务,高额的利益的诱惑。 (二)从思想素质方面看,第一,城市公民的主人翁意识淡薄,对乱画乱贴现象采取漠视、无视的态度;其次,公民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对相关广告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态度,给了广告主题存在的机会,也给了乱贴乱画现象存在的契机。 (三)从政府治理角度看,法规不健全导致违章违法广告屡治屡犯,对于小广告的治理没有一个明确的规章制度和处罚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概述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含义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从高空或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地面上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公共安全遭受损害的一种违法行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违法行为。所谓违法,从传统的侵权责任法理论方面来说,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行为人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这一行为本身就对建筑物外的路人存在很大的法益风险,并且高空抛物行为从道德方面来看又违背公序良俗,当然构成违法。 第二,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的高空抛物行为使受害人遭受到了不利的后果。只要是因抛掷行为,无论是遭受到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还是其他损害,都属于损害事实。 第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的高空抛物行为导致的。 第四,主观过错。行为人在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时,应当预见且可能遇见这种抛掷行为有可能会伤到路人,在这样的前提下依然向外抛掷物品,放任危险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 (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比较 通过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发现,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当中是有具体的加害人存在的。而我们所谓的加害人不明只是由于证据的缺失等原因导致具体的侵权人无法查明,是在司法查明阶段不能够明确的确定加害人。在这个问题上,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比较容易与共同危险行为混淆。共同危险行为是指由数人实施加害行为,数个行为共同导致损害,其中数人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被侵权的损害后果,而具体难以查明这损害究竟是数人中的具体某一人所为。在共同危险行为当中,造成损害后果的具体是哪位行为人不能确定,而数人的数行为对于被侵权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都具有危险性;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当中,危险行为只是由一个行为人实施,加害行为也只有一个,只是这个侵权行为具体由谁实施无法查明。共同危险行为和高空抛物侵权当中这两种“加害人不明”的性质完全不同,共同危险行为显然比高空抛物侵权的危险性更大。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从始至终都只有一个加害人,从侵权法的基本理论方面来看,它只是一个一般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由加害人本人承担。 二、我国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立法不足 (一)责任主体界定不明确

小广告的危害与治理教学内容

“小广告”的存在的时间很久了,追溯的年代我们就不要考究了,现在注意的是它的存在影响了什么?小广告作为城市管理的痼疾顽症,就像城市牛皮癣,对城市环境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不但严重污染了城市环境,冲击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其幕后还隐藏了大量违法犯罪活动。 用“牛皮癣”来形容街头小广告真是再贴切不过了。牛皮癣不算大病,却是一种顽疾,容易复发。街头小广告也是如此。张贴小广告者认为这种行为只不过是小事一桩,城管部门拿他们没辙,所以,对自己这一行为根本不在乎其对错,不管你怎么做宣传,他都我行我素,不理不采,别人刚刚清理干净的地方,他马上贴上一张,毫不尊重他人的劳动,至于玷污市容更不在话下,反正不影响自己家里的环境就行了。 街头小广告就像光洁的肌肤上长了一片片牛皮癣,影响美观自不必说。更严重的是,一些违法广告也混迹其中,给社会生活带来一定的危害。街头乱贴小广告,反应出部分市民公民意识的缺失。要彻底根治街头“牛皮癣”,除了加强管理外,还要提高广大市民的自觉性,必竟城市美化要靠全体市民,如果每个人都能约束一下自己,我们离文明就更近一点,都能考虑一下别人,我们的城市会更美一点。 “小广告”为何会这样久治理而还存在呢?一、费用低,没有广告的审批费用。二、自己的公司没有注册,少了向国家纳税的义务。三、高额的利益的诱惑。现在,怎么治理这种情况呢?国家政策是必不可

少的手段,比如现在北京出台的奖励和举报,就是很好的引导,让社会都在关注这个“垃圾”现象,打击违法分子的气势,全民总动员,一切都会好起来的。还有管理的城管部门,可以在位置明显的地段做信息公告栏,免费的张贴居民需求信息,并把居民所需张贴信息及时公布,免除他们也随便的张贴。 “小广告”就如现在我们日常生活手机接受到“垃圾”短信息一样,并不是完全是居民所要的,但它的存在是有来已久的问题,解决起来不可能很快见效,特别是在县城、小镇等等还是要存在,有它存在的必然性。但危害也不小,比如去年在我出差的湖南小县城就一位农民因信“小广告”的宣传,买了高产水稻种子,但到收割季节,颗粒为收?去找买种子的,但已人去楼空,他就到工商部门闹。但,又有什么用?因这样的小广告都不可能在管理单位备案的,他们都是打一枪换一个对方,昧着良心挣钱。 一般小广告信息都集中在:小区服务、小商品、游医、办证等等,带有违法性质一般占50%左右,而大部分都是办假证的宣传广告,据媒体报道:全国企事业单位有假证大概有50万人左右,这还是粗了统计。因有市场存在,所以小广告才得以存在,这些又说明了什么?办假证的不可能去国家管理部门去登记的,但又有市场利益高额驱使,你说它能不一次又一次的复燃吗? 一些“小广告”以招聘公关小姐、公关先生为名,行的是拉皮条之实。受利益驱使、金钱诱惑,一些男女青年在野广告鼓动下,被拉入

明星虚假代言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当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屡见不鲜,给公众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巨大损害,明星就其代言的广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近年来,娱乐明星比如解小东唐国强代言的北京新兴医院被认定为虚假宣传,张铁林被批做某榨菜虚假广告出卖了“爷爷的爷爷”,熊天平减肥广告被指作假,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广告被央视3·15晚会曝光,台湾36名艺人也涉嫌代言假药200万人上当受骗,举不胜举,但最窝囊的还是明星葛优为合作造林首选亿霖”的传销骗局代言,事情败落后葛优在全国舆论的一致批评下不仅向广大群众道了歉,还甘愿退还出来30万代言费以平民愤,甚至由于接拍虚假广告而被受骗上当的群众打官司的明星也比比皆是,比如张铁林和郭冬临等明星代言假广告就被消费者告上法庭,06年南昌消费者吕萍在使用了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后,感到皮肤瘙痒与部分灼痛,也以“刘嘉玲和SK-Ⅱ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为由,将著名影星刘嘉玲告上法庭,这些在群众中都引起很大反响。 与此同时,有调查表明,我国有91.8%的公众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感觉“愤怒”。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对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并无明文,如代言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代言明星往往以道歉了事,至多会使其信誉遭受质疑,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简言之,在我国法上,明星代言广告长期无“规矩”[1]。 本文在近几年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的前提下,从明星承担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两方面展开分析,对当前我国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提出建议,使我国法制建设进一步走向完善,从而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一、虚假广告的概念及表现 虚假广告,是指以欺骗方式进行不真实的广告宣传。具体表现为: (一)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1、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 4、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 5、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非法牟利。 (二)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1、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作广告宣传。 对产品、服务部分承诺虚假,带有欺骗性。虚假性主要表现为: (1)夸大失实的广告:一般是经营者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对所提供的劳务、技术服务的质量规模、技术标准、价格等资料进行夸大,无中生有的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宣传[2]。 (2)语言模糊,令人误解的广告:此类广告内容也许是真的或者大部分是真实的,但是经营者措词的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含糊使得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并影

虚假广告的治理

虚假广告的治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广告作为一种传播经济信息的有效手段越来越受到商家的青睐。然而,广告业繁荣的同时也出现了与和谐社会建设不协调的经济现象,大量虚假广告开始充斥人们的生活。所谓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为牟取非法利益而采用欺诈性的手段,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产生高期望值从而作出错误判断的广告。虚假广告误导或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可谓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政府颁布各种法律法规以规范广告行为、治理广告市场,同时还对个案进行查处;2007年4月尤其是曾经上当受骗者谈虚假广告色变,积极投诉以抵制,据统计,有关虚假广告的投诉量已居消费者投诉的前列。可是,虚假广告却依然肆无忌惮地出现在各种媒体上,屡禁不绝。2007年四月,甘肃卫视等8家电视台播出违法广告被曝光,之后宁夏电视台综合频道和甘肃电视台综合频道因屡次出现违规播放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等问题而受到广电总局暂停播放广告的处罚。为什么虚假广告会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它的危害怎样?其难以治理的根源又在哪里? 虚假广告大多集中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上,笔者主要以电视虚假广告为例来展开论述。电视虚假广告在我国有两种主要的表现形式,一是费用昂贵的普通电视广告,二是费用相对便宜的电视直销广告。电视虚假广告所涉及的市场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电视台、广告代言明星或名人,消费者、诚信经营同类产品的商家,笔者对他们涉及虚假广告的成本收益进行分析。 首先,对于虚假广告主即商家来说,主要的成本包括4部分。即产品生产成本以及分别支付给广告经营者、电视台、代言明星或名人的代理费、广告费、佣金等。有的还存在产品的包装费以及“东窗事发”之后来自政府相关部门的罚款。这些成本中最大的要算广告费和佣金,前者每月上千万也平常,后者也是几百万到几千万不等。而产品本身的造价却微乎其微,据报道,千元的健身产品成本可能只有100多元,一些所谓的神奇化妆品成本更是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代理费和包装费都比较有限,在电视台直接经营广告的场合还不存在代理费。政府开出的罚单是根据广告合同金额收取的,而据透露,因暴利驱使,很多电视直销商家与电视台都签有两份合同,一份是双方履行权利义务的合同,一份是供工商部门调查用的合同,后者往往额度较小,因此受到的处罚也会相应变小,常常出现“赚100万罚10万”的现象。但是生产企业的销售收入却相当可观。“只要采用密集轰炸的策略,让消费者打开电视机就有机会看到广告,我们就能赚到钱。”业内人士甚至称,按这样的策略,一天的销售额可能是一些产品常规销售半年都难以企及的。据报道, 1998年,中国有数百家电视台开办了电视直销节目,年销售额一度达几十亿元人民币;2006年我国减肥产品的销售额高达600亿元,平均毛利47%。再试想,在支付巨额的广告费和佣金之后依然有利可图,虚假广告的暴利也完全可想而知。第二,对于广告经营者和电视台来说,某个产品的虚假广告不会带来什么特

虚假药品广告的现状及其治理对策

“虚假药品”广告的现状及其治理对策 摘要 本仁介绍了目前虚假药品广告“多”而“滥”的现状;分析虚假药品广告对手中及社会的危害。从市场竞争环境、管理环节以及每题传播等方面对虚假药品广告的成因进行了剖析。针对虚假药品广告的现状及成因,提出以法律手段规范行为、以教育手段提高素质,以合理途径满足需求等治理虚假药品广告的对策,从而提高药品广告的传播效果。 关键字:虚假药品广告;危害;治理对策

Drugs false advertising status and Countermeasures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false advertisements “more” and “abuse”of status quo;Analysis of false advertising drugs on recipients and social hazards.From the market competitive environment, management sectors and the media aspects of the dissemination of false drug advertising causes of the analysis.Drugs against false advertising and cause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using legal means to regulate behavior to means of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education, a reasonable way to meet the demand for drug treatment false advertising responses, thereby enhancing drugs advertising effect. Keywords: false advertisements; hazards; countermeasures

浅谈我国虚假药品广告的成因及对策

浅谈我国虚假药品广告的成因及对策 发表时间:2016-01-06T15:08:25.763Z 来源:《健康文摘》2015年第8期供稿作者:赵静[导读]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虚假药品广告屡禁不止,对药品市场产生了干扰,给公众的身心健康带来了许多隐患。 Discussion on the reason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false drug advertisements in China 赵静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泰州 225300)Zhao Jing (Taizhou Polytechnic College, Taizhou 225300) 摘要:针对当前虚假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现象,分析其原因,提出了加强监管的对策。 关键词:虚假药品广告; 原因; 对策ABSTRACT: To study the phenomenon of repeated false drug advertisements, analyzes the reasons, to provide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false drug advertisements;reason;countermeasure 虚假药品广告屡禁不止,对药品市场产生了干扰,给公众的身心健康带来了许多隐患。相关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违法广告的监管力度,笔者就其现存的原因及监管对策浅谈以下几点。 1 .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 1.1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1]。 不少药品广告中杜撰出与国内外知名机构名称类似,但并不存在的科研单位、学术机构等,具有极高的迷惑性,或者用杜撰的专家来推荐药品,甚至出现数名患者证明服用本药品之后出现了广告所述的明显效果,腰不酸了,腿不疼了,血压血糖降下来了,可以不忌口也不用服药了等等,目的就是诱骗消费者购买药品。 1.2 编造内容,虚假宣传 有的药品广告任意夸大药品的治疗效果,宣称“纯天然”“药到病除”等;有的药品广告大肆鼓吹其有效率,鼓吹其为“FDA认证”、“国家级新药”、 “获联合国认可推荐”等等;还有的药品广告含有涉及不科学易引起歧义的“专业术语”,如“平骨因子”,“蛋白消溶酶”,误导患者购买[2]。有些违法药品广告针对这些患者心理需求,宣称不反弹,不复发,无毒副作用,能够直接阻断其发病基因,为祖传秘方、民间偏方,具有极高的治愈率,等等,诱骗消费者高价购买。 1.3 以论坛、讲座等新形式出现 《药品管理法》[3]明确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但在具体违法广告中,多以召开专家咨询会、义诊、公益讲座等多种形式,宣传其药品奇特功效,辅之以抽奖、免费参观景点、买赠等花招促销药品。 2 .虚假药品广告存在的原因 2.1 经济利益驱动 药品广告中存在的夸大宣传现象的根源就是经济利益,一些药商为了能够把药品销售出去,不进行相关药品广告审批擅自发布药品广告[4];或伪造药品广告准文号;或擅自篡改合法的广告内容,与刊登广告的媒体“合作”,共同应对监管部门,欺骗广大消费者。新闻媒体多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广告部多是承包经营,出于经济的考虑,对广告来者不拒。 2.2 消费者无知 广大群众不具备专业的药学相关知识,不能对药品这种特殊的商品进行科学的判断,因而虚假药品广告才能够大行其道,收到良好的促销效果。一些中老年消费者更是乐于参加一些违法举办的药品推广、展销会等宣传活动,出于对康复和治愈的渴望,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相信“根治”、“无任何毒副作用”的绝对化语言,不惜重金购买,亲身一试。 2.3 处罚偏轻 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处罚不到位,给了虚假药品广告商投机取利的空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对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处以广告费用3-5倍的罚款[5],收回广告文号,广告主一年之内不得申报。而虚假广告产生的利润则可能是罚款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这样的处罚力度与虚假广告的巨额回报不成比例,故有企业无视法律,制造传播违法药品广告。 3 .监管对策 3.1 加强宣传,提高群众识别能力 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医药卫生和健康知识,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大众对违法广告的辨别能力。消费者要了解药品本身属性,相信世间没有包治百病的药品,药品广告涉及专家患者名义及赠药、治愈率等均为违法宣传。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及时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社区宣传栏等途径曝光查处的经典案例,特别是通过当时广告发布的途径予以曝光,从而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3.2 完善监管法律制度,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修订现行法律法规,加大对虚假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修改罚款的力度,不能仅限于广告费用而应当与涉案金额和违法收益挂钩,提高相关责任者的违法成本。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告发布者即媒体的监管,不仅要对相关媒体依法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吊消其广告发布资格。同时加大对公众媒体的资金投入,从根本上治理虚假广告。 3.3 健全信用体系,强化媒体责任 相关监管部门可对药品广告发布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已经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发布违法广告企业的不良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建立企业不良信息记录档案,及时将企业不良信息记录上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6],并向社会予以公示。对发布广告行为进行信用等级认定,及时汇总信息,对相关药品广告发布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信用等级公示或发布消费安全警示,并以此推进企业全面信用等级认定建设,根据信用等级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浅议高空抛物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建筑物责任的区别

浅议高空抛物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建筑物责任的区别[摘要]近来,高空抛物现象造成了对许多无辜路人的伤害,对其具体行为 性质和技术确定真正行为人仍存在一定的争议。文章试图运用对比分析法,从与公共危险行为的区别中明确高空抛物行为的准确概念,以及讨论得出其相应侵权责任的认定。最后总结从侵权行为的法哲学基础出发,高空抛物行为归责时仍应坚持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能仅仅为了补偿受害人损失而将高空抛物行为问题简单套用共同危险行为理论和建筑物责任理论。 [关键词]高空抛物;公共危险;建筑责任;归责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概念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应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人们无法分清行为责任和物件责任,于是便创制出准私犯制度,将物件伤人性质的案件统一归于准私犯。其原始的构想在于解决致害人不明时,扩张赔偿责任人的问题,以使无辜的受害人得到赔偿。随着社会的发展,高空抛物侵权案件数量日益增加,并且案情也越发复杂。高空抛物行为从技术上无法确定真正的行为人,又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尤其是在严格坚持过错责任原则还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突破过错原则的冲突下,学界也有很大的争议。 本文认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物品被人从高空抛下,或者有管理义务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疏于管理,致使物品从高处掉落在公共场所,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 二、高空抛物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可以看到共同侵权归责适用的是连带责任。学者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的理论争议比较多。有学者认为:一是数人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二是数人的危险行为均有可能造成损害结果;三是损害结果已经发生,但不知是何人所造成;四是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抗辩理由。其争议主要在于非致害人的故意是不是归责原因,行为人之间有没有意思联络,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是过错的共同还是造成损害可能性的共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相同,即是否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生的且是同种性质的行为。但是达成共识的是:行为人都实施了危险行为,行为人都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都造成了损害的可能性。 (二)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物行为的区别 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物行为的最大相同之处是,都无法确定真正的行为

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成因及强化监管措施

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成因及强化监管措施 广告作为一种传播信息、指导消费、促进销售的手段,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联系消费者的纽带,在当今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广告业突飞猛进的发展,虚假广告在一些地方也泛滥成灾,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广告的主要监管部门,有必要对虚假广告现象进行深入剖析,并规范传播,正本清源。 一、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 (一)假冒性虚假 具体表现为:一是伪造产品及服务,骗取邮购预订、现场购买或中介服务费用;二是以消费者、患者现身说法等形式,用虚构的人物、事件和经历证明商品或服务的效果;三是使用虚构或不具法律效力的资料、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检测报告等宣传产品及服务。 (二)夸大性虚假 具体表现为:一是随意夸大产品或服务的功效,如“药到病除”、“根治”、“安全无副作用”等;二是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超出了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进行夸大宣传。如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主治范围,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超出卫生部门核定的保健功能范围,虚夸对疾病的治疗作用,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等;三是对产品销量进行排名,对市场占有率以及评优获奖情况作夸大表述等;四是使用极端化用语,如使用“最大”、“最佳”、“最好”等。 (三)误导性虚假 误导性虚假即利用广告偷换概念,误导公众。具体表现为:一是利用广告作不正确的比较,如“同类产品最低价”等;二是滥用公众人物作形象代言,以消费者、患者或专家身份对公众介绍商品服务和特点、效果等;三是摘抄、引用有关报道、鉴定时忽略关键要素或未注明必需的附加条件,断章取义,违背原意;四是以新闻报道形式进行宣传,如以通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误导公众;五是地产广告故意模糊概念,如用车程表示距离、用效果图替代实景图等来误导消费者。

新《广告法》处罚明星代言的亮点和无奈

新《广告法》处罚明星代言的亮点和无奈 据新华网11月13日消息,工商总局公布了12起典型违法案件。通报了某些利用名人进行的虚假广告案件,其中赵忠祥、侯耀华、李金斗等人被点名。在这些通报的典型案件中,名人以参与推荐、证明、节目访谈等形式,为发布广告的企业站台,共同制造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由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今年9月1日才生效实施,修订条文实施时间较短,通报的12起典型案件显然不是发生在新修订的广告法实施之后。 新修订实施的广告法有两个显着亮点,第一,明确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与广告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同时限制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代言广告;第二,对发布广告的媒体和平台也作了严格规定,并且加大了处罚力度,由原来的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增加到19种,完善了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 即便如此,并不能得出违法广告数量必然下降的结论,也不能据此推论明星违法代言广告的现象因此而减少。电视里不要1800元只要188元的黄金还在继续播放;价值数十万元的清朝收藏品或纪念币,只需要几千元即可得到并持续升值还在纸媒肆虐;喝下这瓶药,你就是全中国肾最好的男人,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衡量一项法律实施是否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既需要公众法治意识的普遍提高,也需要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等多方当事人守法意识的自我约束与规范,更需要监管部门严格执法。而这些,都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过程来推动与规范。 阻碍良法获得善治效果的,恐怕首当其冲的重要因素还是利益。企业发布广告,最终追求的还是利润,广告效益推动的品牌建设、产品推广、市场占有等都在为企业利润服务;广告设计者做出的广告方案,除了表现自己的专业影响力,七弯八拐绕出来的广告思路或噱头,最终也还是为利益服务,广告发布媒体或平台以精确到最小单位计费的模式,广告代言明星动辄七

社会小广告治理问题及原因对策分析

社会小广告治理问题及原因对策分析 【摘要】当前,在众多宣传手段中,广告以其传播速度快、效率高、面向对象广等优势,逐渐成为市场竞争中的“宠儿”。散发、张贴、喷涂小广告,近年来已成为城市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给城市的环境以及市民的生活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影响。对于小广告的治理已成为一件刻不容缓的任务,并且具有伟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通过对社会小广告的类型、治理现状以及其对市民生活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对小广告屡禁不止的现象进行原因透析,并提出相关治理措施与方法,以共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社会小广告治理 一、社会小广告治理的现状分析 (一)社会小广告的类型 通过对社会各种小广告的汇总,认为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发布信息的。如房屋租赁、电器维修、疏通下水道、买卖、家政服务、寻人、寻物、公告等。这类信息在与目标消费者能够直接接触的空间如路灯杆、公交车站、工地围墙和开放式小区墙体、楼道内;另一类是危害社会的。,如治疗性病、疑难杂症、办假证等,其中虚假欺骗类的信息比较多,这类广告在城中村、小街小巷等各类流动人口比较集中居住和出入的区域张贴。 (二)社会小广告的危害

据统计,2006年,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广告违法案件6.18万件,【A】其给社会治安、市民生活和城市管理者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 1、影响城市环境,小广告无处不在的现象造成城市市容杂乱,影响城市美观; 2、给环卫工人对城市在进行卫生打扫、垃圾清理的过程带来了一系列麻烦,增加了其工作量,给他们生活带来了烦恼和困扰。 3、更严重的是,一些虚假、欺骗等违法广告也混迹其中,给市民生活造成了诸多影响,也给社会生活带来一定的危害。 (三)社会小广告的治理现状 对乱贴乱画问题的治理上由于城监大队人力有限,没有力量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虽然县环卫处采用市场化方式对主城区立面上乱张贴进行清除,但是治标不治本。张贴小广告者认为这种行为只不过是小事一桩,城管部门拿他们没辙,所以,对自己这一行为根本不在乎其对错,不管你怎么做宣传,他都我行我素,不理不采,别人刚刚清理干净的地方,他马上贴上一张,毫不尊重他人的劳动,至于玷污市容更不在话下,反正不影响自己家里的环境就行了。多年来,市政部门不断治理,其结果也只是时好时坏,效果不大。目前,在人流大的地段设立了便民张贴板,加大了清理力度,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