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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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信、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利用信息共享加强运输安全管理。

第五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六条禁止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国家标准及国家政策文件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运输作业查验、核准和登记制度,人员安全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对与危险货物托运、承运、装货操作相关的本单位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每月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保存至相关人员离职后十二个月;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

第九条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民用爆炸物品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者第1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

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第十条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2部分:分类》(JT/T 617.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的要求。

托运人托运危险性质不明的危险货物,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

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谎报危险货物类别,或者将危险货物隐匿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十二条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4部分:运输包装使用要求》(JT/T 617.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5部分:托运程序》(JT/T 617.5)等标准要求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托运人委托其他企业或者单位进行包装、充装或者装载的,应当确保其满足本办法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托运人应当妥善保存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第十四条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在所托运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应急联系方式,并保持联系畅通。

第十五条托运人托运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或者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分别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文件。

托运人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

托运人托运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下同)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三章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特殊规定

第十六条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包件测试以及每个内容器和外容器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最大数量应当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要求。

第十七条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以及每个内容器或者物品所装的最大数量、总质量(含包装)应当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要求。

第十八条以例外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出具满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包装要求的书面声明。承运人应当要求驾驶人随车携带。

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清单中注明“例外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

第十九条以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出具满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包装要求的书面声明。承运人应当要求驾驶人随车携带。

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清单中注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总质量(含包装)。

第二十条禁止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与爆炸品混合装载。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合装载时,免除隔离要求。

第二十一条采用例外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并且每个运输车辆内的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包件数量不超过1000个时,豁免承运企业资质、运输车辆及其外观标志、人员资格、道路通行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

采用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并且每个运输车辆运输的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不超过8000kg

时,豁免承运企业资质、运输车辆及其外观标志、人员资格、道路通行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

本章所指的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及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不包括剧毒化学品、第1类爆炸品及第6类6.2项感染性物质。

第四章危险货物承运

第二十二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受理危险货物的托运。

第二十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有关运输行为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运输车辆、设备,按照要求配备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人、押运员进行运输。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第二十五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制作符合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

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六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调度运输车辆前,应当对运输车辆、设备技术状况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起运之前应当对承运的危险货物及包装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影响安全运输的明显缺陷、泄漏、破碎。

第五章危险货物装卸

第二十八条装货人应当在充装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发货:

(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件;

(二)驾驶人、押运员是否具有有效从业资格证件;

(三)运输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相一致;

(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

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的导则、罐箱的适用代码要求。

充装或者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查验第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装货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装载作业,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核定载质量,并且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范围。

第三十条在准备将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所有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在准备将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交付运输时,装货人还应当确保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第三十一条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对所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危险货物运单编号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并将记录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和发

货查验、核准和记录制度。

第三十三条收货人应当及时收货,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

第六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与

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

第三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要求公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

第三十五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告的产品型号进行生产,生产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第三十六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要求,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类型。

第三十七条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 18564)要求设计、制造罐体。

装载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经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经国务院市场监管部门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公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检验机构应当对每台检验合格的罐体出具检验合格证书,检验合格证书应当包括罐体载质量、罐体容积、罐体编号、适装介质列表和下次检验日期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为罐体分配唯一性编码,并在罐体上安装的永久性金属铭牌上予以标注。

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为常压罐式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查验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合格证书;在为承压罐式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查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四十条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装载危险货物。

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使用人应当向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经国务院市场监管部门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公布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检验周期为3年。检验机构对每台定期检验合格的罐体签发定期检验报告,检验信息应当标注在罐体上。

第四十一条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许可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的维修、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罐箱应

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或者定期检验报告,并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铭牌及标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四十三条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的,还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国际公约和规则的要求。

第七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与通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当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随车携带第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当按照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

第四十六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应当靠右侧车道行驶,且行驶速度不高于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不高于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时速低于上述规定时速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第四十七条驾驶人应当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所有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

第四十八条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放射性物品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指定路线、时间行驶。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划定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设置明显的标志并提前15日向社会公布。

除下列特殊情形外,不得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一)城市(含县城)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人流密集场所、居民生活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景区、自然保护区;

(三)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隧道群、桥隧相连路段及水下公路隧道;

(四)坡长坡陡、临水临崖、通行条件差的山区公路;

(五)0时至6时通过高速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

遇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警卫、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可以临时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并做好告知提示。

第五十条长期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确定合理的绕行路线,并设置明显的绕行提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提供停车服务。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定期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进行监管。

(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企业及产品。

(三)公安机关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明或文件,并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现场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负责对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建立健全并执行托运及充装管理制度规程,监督危险废物经营及处置单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要求管理危险废物。

(五)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环节的监管,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充装管理制度规程。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及常压罐式车辆罐体质量违法行为和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合格证书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

第五十四条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发现危险货物托运、装载或者承运过程中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并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要求其停止作业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十五条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

责的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需由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接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部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按照要求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未在罐车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危险货物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运单内容、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未按照要求对车辆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

第五十七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现危险化学品托运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豁免条件违规办理例外数量或者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托运的。

第五十八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现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分类、分项、品名编号不符合危险货物有关标准要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标准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向承运人提供符合规定的托运清单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包

装、标记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按要求出具满足标准要求的书面声明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未按要求提供测试报告或者出具满足标准要求的书面声明的。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发现相关企业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第六十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现作为装货人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和发货查验、核准和记录制度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核设施营运单位、核

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和发货查验、核准和记录制度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和发货查验、核准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为不符合法规及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出具检验合格证书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2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未按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或者未按照标准要求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发现发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发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未按规定安装、悬挂警示标志,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承运人予以处罚:

(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公安机关发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未随车携带第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承运人予以处罚:

(一)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未随车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发现有关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予以处罚:

(一)擅自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擅自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发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未依照指定路线、时间行驶,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承运人予以处罚:

(一)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本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按照《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分类并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环境污染或者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者物品。 禁止托运、装载、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货物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

应而产生危险的货物。 第四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源头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协同监管。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并强化信息安全保障,实现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和车辆、罐体、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以及相关许可、检验、购销、违法等信息的网上共享,实行危险货物生产、销售、充装、运输等环节资质信息比对核查制度。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第二章托运 第七条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或者单位承运危险货物。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者第1.1项、1.2项、1.3项、1.4项、1.5项、1.6项运输资质企业或者单位承运。 第八条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等国家标准的相关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手册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手册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究竟是如何的,以下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内容,欢迎浏览。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1-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 -2- 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551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通用 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托运把关要严 危险货物托运者托运危险货物时,不得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和危及危险货物运输的其他不安全行为。铁路运输企业要认真检查、核对,保证货、单一致,以防危险货物混装、混运和超载。 二、保管要严格 铁路运输企业临时储存危险货物的库场要和生活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机车进入危险货物库(场)必须装置防火罩,关闭风箱和送风器,不得在库区清炉。危险货物仓库内的电器设备、线路要按照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安装,安全使用和管理,照明和电气设备要采用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避雷装置要保持良好。 对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货物入库时,必须严格隔离,堆放不能过高、过大、过密;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变质分解和自燃的物品要定时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起火、爆炸。如果多种物品存放在一个库

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施工项目场内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道路安全运输管理, 预防各类道路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 规范施工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施工场地内使用的所有机动车辆, 包括施工作业所需用的汽车起重机、自卸翻斗车、砼罐车、拖拉机、农用车、客货两用车等各类施工车辆,也包括项目施工服务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对项目部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物资设备部对项目部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保卫科负责项目施工服务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第五条项目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场内道路运输安全检查; 项目物资设备部负 责项目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部施工服务车辆的日常管理。第六条项目经理为场内道路安全运输管理第一责任人。 安全分管领导对本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七条所属项目部机动车辆的管理部门、作业队、班组负责人, 对所管辖的机动车辆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运行、维修等管理规章制度 (二做好机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运输调配工作 (三组织驾驶员、维护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四负责办理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相关证件的审验和缴费工作。 (五发生场内道路安全事故及时报告, 配合事故调查, 制定防范措施, 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第八条项目经理部负责对新进场的驾驶员进行审查并备案。驾驶员在施工现场从事驾驶工作必须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操作证、上岗证等相关证件,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 (一遵章守纪,严格按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交通法规驾驶车辆。 (二爱护车辆,保持车辆良好安全技术状态和车容车貌。 (三做好出车前安全检查和收车后的保养工作。 (四发生道路安全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抢救伤员,配合调查。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安全纪律,做到七不准, 即不酒后开车、私自出车、无证驾 驶、疲劳驾驶、驾驶室超座、穿拖鞋驾驶、私自将车交他人驾驶。 第十一条车辆的调度人员应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员,带“病”车辆禁止派出使用。第三章场内道路要求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编制施组时, 对施工便道的布置和实施应当既满足施工运输强度的需求,又要保证道路安全运输。场内临时性道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 1.目的与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提升其整体安全水平,实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安全标准化是指企业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达到和保持规定的标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是采用系统化的理念实现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2.索引文件 本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第9号)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工作规范》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9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整版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要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要求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oad transportation of dangerous goods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 415—2007 目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一般要求 (2) 4 车辆及设备安全要求 (2) 5 人员要求 (4) 6 自备停车场安全要求 (9) 7 运输安全要求 (11) 8 安全管理要求 (14) 附录A(规范性附录)安全评价要点 (18) 附录B(资料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21)

DB11/ 415—2007 前言 本标准中,第3.3、5.1.2.1、5.2.2.1、5.2.2.2、5.2.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危险化学品应急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傑、陶文宪、汪彤、阮继锋、刘艳、吕良海、赵明。 本标准于2007年01月11日首次发布。

DB11/ 415—2007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一般要求、车辆及设备、人员、自备停车场、运输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和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530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版本状态: 受控状态: 编制: 审核: 批准: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实施单位: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1.0编制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建立健全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预防生产车辆在途安全风险,减少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安全隐患,确保公司的生产安全行驶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2.0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普货车辆有车部门的安全管理。 3.0运输前的检查 3.1车辆执行运输任务前,应到车辆维修部门由例检员,参照《车辆安全例检管理规定》进行车辆检查,确认车辆技术状况无异常后,驾驶员在车辆检查表签字确认。 3.1.1检查车辆符合运输要求后,例检员将《生产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回执单》交执行任务的驾驶员。 3.1.2驾驶员将《生产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回执单》交调度,并在出车前必须进行人体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的酒精含量需小于10mg/100ml。如驾驶员酒精含量超标,则不允许出车执行任务,调度需更换符合出车标准的驾驶员外出。 3.1.3酒精检测通过后,驾驶员必须再进行血压检测,检测合格后,向驾驶员发放《派车通知单》。如驾驶员血压出现异常,需更换身体条件合规的驾驶员外出。 3.1.4出现血压异常的驾驶员,应进一步进行检测,如当天持续异常,调度需安排驾驶员到医院进行确诊,确保驾驶员出车前身体血压符合出车要求。 3.2因其他原因由驾驶员自检时,应检查以下方面: 3.2.1检查机油面应达到机油标尺标准刻度,如低于或高于刻度

标准应立刻补充至标准刻度。 3.2.2检查冷却液面或膨胀水箱,按标尺刻度补足。在前往特殊气象条件地区前,要根据气象情况提前及时更换。 3.2.3检查燃油量,运输前应及时补充。 3.2.4检查电瓶及灯光等车辆电器是否工作正常。 3.2.5检查车辆反光设施是否老化破损。 4.0车辆行驶 4.1运输前的准备 4.1.1驾驶员进入车辆时应用左手开启车锁并将车门打开,车门开启最佳角度为60度左右。避免用力过大对车门部件造成损害。 4.1.2驾驶员打开车门后应握住扶手,蹬牢扶梯进入驾驶室,进入后立刻用左手关闭车门并扎紧安全带。 4.1.3车辆启动前,检查变速杆是否在空挡位置。 4.1.4启动前,检查车辆是否存在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大型货车启动后应怠速预热,预热过程中发动机转速不得超过1000转。 4.1.5检查车辆轮胎气压是否正常,同时观察发动机的运转是否正常,车内是否存在异味、异响,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4.1.6车辆储备气压需超过7兆帕后,方可起步。 4.1.7 检查中如发现异常,应向所属部门调度报告,由调度安排维修事宜,确认无故障后方可执行任务。严禁有故障的车辆上路。 4.1.8出车前,驾驶员应检查携带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营运证等证件是否齐全。 4.1.9车辆装货时,驾驶员应在集装箱后方安装防盗板及铅封锁。因集装箱放置原因,无法安装防盗板时,需将铅封锁安放到位,并拍照发送至计划派遣部门。 4.1.10计划任务派遣部门,应检查运输车辆载货前是否将防盗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 由于危货运输安全管理因其所属行业的高风险和危险化学品种 的多样性、理化性质的复杂性、潜在的危险性、事故危害性而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因此,各级道路运输机构都将危货运输安全管理作为行业管理的重中之重。本文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存在的问题等作一些简单的分析,并从行业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探索性的提出几条基础的管理手段,以期能够抛砖引玉,找到危货运输的长效监管机制。 1 危险货物的基本理论 1.1 危险货物的概念 1.1.1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新标准)的表述: 危险货物: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1.1.2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CB 6944—1986)(旧标准)的表述: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储存、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1.1.3 新旧标准的差异:

其差异在于新标准中增加了“感染”、“环境污染”,将旧标准中的“装卸”改为了“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并将“货物”改为“物质和物品”。这样,一是改变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在旧标准“运输、储存”的基础上,增加了“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二是强调了环境保护。 1.2 危险货物的分类 危险品货物按主要特性和运输要求分为九类: 第一类:爆炸晶;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三类:易燃气体; 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七类:放射性物品; 第八类:腐蚀品; 第九类:杂类,即运输过程中呈现的危险性质不包括在上述八类危险性中的物品。 2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重要性 2.1 危险货物不能当成普通货物运输,因为它具有易于发生事故的特性; 2.2 危险货物不是任何运输企业都能运输,特别是个体运输户,更不能承担运输,因为它需要具备特殊的运输条件和掌握危险货物性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法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企业主管部门各级领导和企业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保证劳动者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大劳动爱护的原则,特制定本方法。 XXXXXXXX有限公司的要紧负责人XXX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作出明确的、公布的、具体的安全承诺,并确保安全承诺转变为必需的资源支持;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对危险物资运输安全负要紧治理责任;安全治理人员对危险物资运输安全负直截了当治理责任。 企业负责人“一岗双基”责任制 一、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XXX是公司的安全负责人,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动参加上级组织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或考试等活动,及时签阅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及时研究布署和参加重大安全生产活动,主动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 三、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打算。 四、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专题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五、加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及安全生产制度建设。 六、加大安全生产机构建设。 七、建立安全生产目标治理考核奖惩方法。 八、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 九、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从预算中列支足额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XXXXXXXX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治理工作要紧职责 一、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企业(XXXXXXXX有限公司)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总经理XXX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XXX分管安全工作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常务领导,对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治理工作。 二、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三、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以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生产标准。 四、承运危险物资必须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明确托、承运双方责任与义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明由托运人提供的物资名称、种类、特性、包装标准、防范措施及注意事项等。

安全管理制度(道路运输完整文档1)

柳州市凯捷运输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5、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6、安全例会制度; 7、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8、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9、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10、安全资金投入制度; 11、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12、GPS车辆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13、车辆二级维护制度;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列》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工作规范,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吵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该规则和交通运输法则。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纪指挥,不违纪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驾驶人员精力充沛,谨慎驾驶,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小时。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岗位职责

安全标准化建设各项安全管理岗位职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仅供企业参考 二〇一三年六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4 1.1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4 1.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4 1.3工会安全职责 5 1.4财务科安全职责 6 1.5维修车间安全职责 7 1.6调度室安全职责 8 1.7机务室安全职责 9 1.8保卫科安全职责 9 1.9安全科安全职责 10 第二部分 各岗位安全职责 11 2.1公司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1 2.2党支部书记安全职责 12 2.3工会主席安全职责 13 2.4公司生产副经理安全职责 14 2.5公司技术安全副经理安全职责 15 2.6财务科长安全职责 16

2.7财务人员安全职责 17 2.8统计人员安全职责 17 2.9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18 2.10维修人员安全职责 19 2.11调度员安全职责 19 2.12装卸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20 2.13保卫科长安全职责 21 2.14门卫和值班巡查人员安全职责 22 2.15技安科长安全职责 22 2.16安全员岗位职责 24 2.17GPS监控员安全职责 25 2.18押运员安全职责 26 第一部分 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1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全面负责本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2、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安全部门下达的各种文件通知精神,按要求布置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3、宣传安全生产、劳动防护、治安消防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 4、督促各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员工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按规定持证上岗。 5、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 6、督促和指导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予以整改。 7、依照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劳动保护、治安消防等相关制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会议制度 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做好安全生产状况的研究分析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对策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面推动安全管理工作,公司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由法人代表主持),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每月召开一次的安全例会,相关人员必须签名参加。 二、安全例会主要内容: 1、传达上级有关文件或指示,通报本月安全生产情况。 2、及时分析、总结上一阶段运输的安全、不安全的情况,研究布置下阶段保证安全运输的生产计划。 3、分析研究近期发生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4、研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5、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本单位法人代表(人)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领导

小组、实行层级责任制。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资格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组织安全生产例会,加强安全生产教育,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二级维护及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并建立健全每辆车的技术档案。 三、安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编号:A3— 2015 实施日期:2015年6月1日 签发人:(签字) (公章) 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安全工作是公司的首位工作,搞好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亡,更关系到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和维护广大员工生命安全,为推动公司安全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各单位的安全工作有目标、行为有规范、考核有标准、奖惩有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 (JT/T912-2014 )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特制定《危险货物运输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4) 专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7) 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管理制度 (11) 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13) 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17)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0) 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22) 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25) 附录:绿通公司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8)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分类 (28) 2.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8) 3.押运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9) 4.装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1)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危险货物运输有关的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场所、车辆、设施、设备等。 2.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 公司各部门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是安全监督检查的执行者,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的职责对全公司生产作业场所、生产流程各环节、职工按章作业、各作业项目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教育、安全任职资格、消防、道路交通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新疆艾孜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新疆艾孜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一、车辆和设备 1、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采取衬垫防护措施,如铺垫木、胶合板,橡胶等,但不得使用谷草、纸板等易燃材料。 (2)、机动车排气管必须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 (3)、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置; (4)、车辆尾部右方与车辆牌照相对应位置悬挂有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标志牌;驾驶室顶部应置有三角型黄底黑字“危险品”标志灯; (5)、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用品。 (6)、根据相关规定,危货运输车辆必须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

车载终端,危货运输单位必须建立监控中心。 2、装运危险品的罐(槽)应适合所装物品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根据不同物品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波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槽)外部的附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保正所物品不“跑、冒、滴、漏”,并在阀门口装置积漏器。 3、使用装运液化石油气和有液化气体的罐(槽)车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发布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4、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动罐(槽)等的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 5、各种装卸机械,工属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装卸易燃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属具,必须有消除产生火花的措施。 6、车辆在每次装运危险物品前都要回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调度室,作为能否继续执行任务的依据。凡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必须进修理厂检修,经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交调度室备案,方可待令、出车。 二、运输和装卸

施工车辆现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车辆现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较强项目部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道路运输管理、预防各类道路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规范施工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在施工场地内使用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施工作业所需用的汽车、起重机、自卸翻斗车,钩机、铲车、三轮车等各类施工车辆。 第三条:本规定适应于公司所属各施工车辆。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车辆管理办公室对施工车辆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车辆负责人对项目施工车辆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条:项目部安全质量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场内道路运输安全检查,车辆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车辆办公室负责项目部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车辆管理办公室对所管辖的机动车辆安全负责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运行、维修等管理规章制度。 2、做好机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运输调配工作。

3、组织驾驶员、维修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4、负责办理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相关证件的审验和缴费工作。 5、发生场内道路安全事项及时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车辆办公室对新进场的驾驶员进行审查并备案,驾驶员在施工现场从事驾驶工作必须持有相关准驾证,操作证,上岗证等相关证件,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 1、遵章守纪,严格按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交通法规驾驶车辆。 2、爱护车辆,保持车辆良好安全技术状态和车容车貌。 3、做好出车前安全价差和收车后的保养工作。 4、发生道路安全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抢救伤员,配合调查。 第九条:车辆管理办公室应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员,带“病”车辆禁止派出使用。 第三章、场内道路要求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施工便道的布置和实施应当满足运输强度的需求,又要保证道路安全运输。 场内临时性道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1、路基坚实边缘稳定。 2、根据机动车辆型选用适当的路宽,一般路面宽度不得小于机动车的车宽度的1.5倍,单车道应设有备车位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条件的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押运员及装卸人员,并与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押运员及装卸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活动,设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活动和道路运输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封锁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一切措施,立即封闭现场,阻止一切可能产生事故源头,防止危险货物的脱落、扬撒、流失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运输。 4、要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及必要的防护设备。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全文

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组织实施好《规范》,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具体体现,是深化道路客运隐患整治行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客观要求,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综合治理,认真抓好《规范》的学习宣传、检查督导和贯彻落实工作。要强化宣传工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宣贯工作方案;针对企业规模、经营特点,实施分类指导、分批宣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使广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深入了解《规范》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强化督促指导。围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企业对照《规范》的内容和要求,逐条逐款进行落实和整改。对于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要加快研究解决;对于《规范》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和推广。要强化联合检查。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辖区内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督导检查。对贯彻落实《规范》不到位的企业,要现场督办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确保《规范》贯彻执行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人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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