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的救济途径解析

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的救济途径解析
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的救济途径解析

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的救济途径解析

一.社会保险待遇

一般来说,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向社保机构请求补缴。如果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相关得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起诉要求单位给付劳动者应享受得待遇,比如:

1.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产检可报销得费用;生产可报销得手术费用/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2.失业保险相关待遇:失业保险金。

3.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可报销得医疗费用。

4.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如未缴纳工伤保险,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得相关费用由单位一并承担。

5.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得救济方式就比较复杂,因为养老保险待遇是在退休得时候才会享有,属于预计得损失,而不是实际已经发生得损失。

二.救济途径

一般情况下,如果单位没有依法给缴纳社会保险得话,先向有关机构申请补缴,如果无法补缴或补缴后仍丧失相关待遇的,才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走法律途径要求单位支付。但是存在如下特殊情况:

1.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在该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无法办理补缴手续,仲裁委、法院可以判令用人单位以金钱方式赔偿农民工未缴养老保险损失。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后已允许农民工补缴养老保险,对于2011年7月1日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原则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判决赔偿损失。

另外,提醒下劳动者与法律工作者,根据《北京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年6月30日之前农民工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需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予以受理,且应当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年内提出,赔偿数额的确定可参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的规定。

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

1999年6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相应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9%;

2003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相应年度最低工资标准*20%。

2.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情形

需要劳动者在退休之后才可起诉。

3.与第三人侵权竞合

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或直系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侵权的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或直系亲属)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需凭相关票据给予一次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则不必再重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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