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办费的账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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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开办费的账务处理问题,由于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称准则)与最新的税收政策(下称税政)在规定和解释上的不同,使得很多会计人员对此认识比较模糊,从而在实务操作中有无所适从的困惑感。笔者现就自己的学习和理解,给大家谈一点认识,供参考。

一、准则和税政对账务处理的不同规定和解释。

1、开办费的定义。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

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

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前的这段期间。

2、准则对开办费的规定与解释。

在新会计准则里的正文中,找不到对于开办费的具体表述,只是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10》里,对科目编号为6602的管理费用的解释上可以看到:本科目核算“(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由此可见,在新的会计准则里,开办费是放在管理费用这个科目里的。因为管理费用转入了当期损益,所以也就不需要分期摊销了。准则中只规定了这一种做法。

3、税政的规定与解释。

“两法”合并前,、外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都规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扣除。旧的企业会计准则中,与旧税政一致,也是如此解释的。

国税函[2009]98号《新所得税法实施前已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的衔接问题》中,关于开办费的处理是这样规定与解释的:“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

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98号文件实际上是对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和分期摊销这两种方法都予以认可了,并将具体处理的选择权留给了企业。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中华人民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的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与税政不同,准则没有分期摊销的规定,这可能也就是不少财务人员在对开办费进行账务处理上的困惑所在。

二、对实务操作的几点认识。

1、企业年尾成立,当年没有营业收入,第二年才开始经营的账务处理建议。

税政规定,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因此,对于年尾比如四季度成立,当年没有营业收入,第二年才开始经营的新办企业来说,无论是准备采用一次性扣除办法或分期摊销的的办法,成立当年筹建期间的开办费

可不必按准则直接在发生时列入管理费用中,最好先在待摊费用归集挂账,等到第二年企业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再一次性扣除。这样做的意义是,在目前税务部门对企业所得税大规模、大围、多行业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的关口上,如果新办企业只是在年尾成立,并没有开始经营,却因为财务人员将开办费列入管理费用,从而白白造成了一个会计年度的亏损,如果第二年还是不盈利,就会使得连续两年亏损成为事实,给税务对本企业核定征收留下了口实,则未免太不划算了。当然,如果预期第二年企业一定会盈利,则照列不妨。

2、实操要税政重于准则;简约先于繁琐。

按照准则的规定,发生开办费时,应将其列入管理费用中,并在当期损益中予以体现;但是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不得产生损益,这样,就使两者之间产生了抵触。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需分别在相关附表中,填列“账面金额”和“税收金额”,做调增处理。

当准则与税政的要求产生不一致时,财务人员应该做的就是执行税政的规定,以避免饱受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大面积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之苦。准则规定开办费属于管理费用的一个子科目,但是税政要求,实行一次性扣除办法的企业,只有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才可以一次性扣除。因此建议企业尽量选用一次性扣除办法,不要在开办费发生的即期,将其列入管理费用。在待摊费用中先归集;待开始经营之日的

当年再将筹建期间的所有开办费,一次性列入管理费用中。

3、选用不低于三年摊销开办费做法的账务处理。

选用该种办法的企业,成立当年的开办费应该从成立时间算起,用成立月份至12月的累计月数-1/12×当年开办费总额的1/3。第二年如果仍然没有进入正式经营期,则继续摊销当年度开办费总额的1/3+上一年度摊余开办费总额本年度应摊销部分。第三年以此类推。全部开办费从发生的次月起按照不低于三年的期限,摊完为止。

4、如何选用对企业有利的账务处理方法。

一个好的财务人员,同时也应该是一个好的节税筹划师。能否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选用对企业最有利的账务处理办法,做好纳税筹划,合理地节税并使企业资金周转的效率最大化,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也是衡量一个财务人员优劣的标志之一。

税政既然将开办费具体处理的两种选择权留给了企业,就没必要千篇一律地按照准则用一次性摊销这一种方法来处理开办费的账务。

比如企业开始经营之初效益良好,红红火火,则不妨选用当年一次性摊销的办法,以最大限度地抵消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剧增幅度,减少纳税风险;如果企业在开业的后几年才可能蒸蒸日上、日进斗金,则不妨对较大金额的开办费选用不低于三年分期摊销的办法来处理,均衡地摊销开办费。从而

通过财务报表显示企业略亏的正常经营状态,对于企业成立伊始树立良好的出场形象和市场信誉都会产生一定的正面

影响。这两种做法,虽然从税政规定的三年摊销期来看,对于企业总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是一致的,但是合理地选用开办费的账务处理办法,可以更有效地滞后纳税、均衡纳税、也有利于资金的周转、节省纳税资金的时间成本和利息成本。

5、最后一点认识。准则和税政只是规定了开办费的账务处理的选用办法,并没有对其金额提出要求,因此发生的筹建期间开办费无论金额大小,均可以选用以上两种办法之一予以处理。

三、开办费的账务处理。

1、按照准则规定的账务处理。

开办费发生的当月: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2、一次性扣除的账务处理。

1)筹建期开办费发生时:

借:待摊费用—开办费—各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现金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2)开始经营之日当年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贷:待摊费用—开办费

这里要明确一个误解,新准则并没有说不再使用“待摊费用”这个科目,只是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也就是说,有些待摊性质的费用,如果没有其他合适的科目计入,还可以计入待摊费用科目,只是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其列入“其他流动资产”,而不再单独以“待摊费用”项目列示。况且,准则应用指南中也说明了,“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3、分期摊销的账务处理。

1)筹建期发生开办费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各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现金和应付帐款等相关科目2)在开办费发生的次月进项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四、开办费在财务报表中的填列。

1、按照准则当月入管理费用的填列方法。

开办费在利润表—管理费用中填列,资产负债表无金额。

2、一次性扣除的报表填列办法。

开办费在摊销前,可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中填列;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摊销后,在利润表—管理费用中

填列,此时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再无此余额。

3、分期摊销的报表填列办法。

开办费每期摊销后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长期待摊费用里面填列;已摊销部分在利润表—管理费用中填列。

开办费处理汇总

开办费的会计分录 2010-09-16 14:29:06 来源:互联网 开办费的会计分录,对开办费用的正确处理,关键是对筹建期和开办费用支出内容的正确界定。对费用内容应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正确归集。 开办费的会计分录 例:ABC公司股东2004年5月1日签署协议筹办一家加工企业,2004年9月开始建厂,同年11月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005年9月1日部分厂房开始使用,试生产产品并销售,但仍有部分厂房在建,而且已使用厂房与在建厂房是一个整体,属同一项工程。2006年4月厂房全部建造完毕,正式开始生产销售。从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期间发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共计600万元整。假设该企业未来所得税税率保持33%不变,每年实现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公司采用递延法。 签署协议开始建厂取得法人营业执照部分厂房开始使用并试生产销售厂房全部建造完毕 并正式生产销售 2004/5/1 2004/9/1 2004/11/11 2005/9/1 2006/4/7 1、ABC公司开办费的界定 根据上文论述可知,ABC公司筹建期是从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开办费用是在上述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共计600万元整 2、ABC公司开办费的会计摊销 按会计制度规定,ABC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9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当月需一次性摊销开办费。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600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600万元 3、对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ABC股份有限公司开办费纳税调整台账设置如下(单位:万元):

开办费的账务处理

开办费的账务处理 筹建期间开办费会计分录实例 公司筹建期间的会计核算除了开办费外其他的业务与一般生产经营企业的会计处理是类似的,只是没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完全可以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开办费的会计分录 开办费的会计分录,对开办费用的正确处理,关键是对筹建期和开办费用支出内容的正确界定。对费用内容应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正确归集。 开办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开办费的主要账务处理,6602 管理费用,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 开办费及其账务处理 开办费帐务处理,发生的费用支出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贷:现金(或银行存款)。新准则新税法下房地产企业开办费的财税处理 在我国关于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直不很规范、也不完善。开办费的定义至今没有权威解释,而筹建期间的说法更是五花八门。 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对开办费有何规定? 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对开办费有何规定?税法上的规定如下: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新会计和新税法下开办费的核算和扣除 开办费是很多企业都涉及的,会计上和税法处理一直存在着差异,这里就新准则和新税法下开办费的核算和扣除进行归纳总结,共同探讨交流。 开办费摊销税务与会计处理有差异 公司是一家正在筹建的企业,想咨询一下公司开办费是否可以在一年内摊销。坐席员回答,公司开办费的摊销,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有区别的。 开办费可选择一次性扣除或分期摊销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现就筹建期开办费的财税业务处理阐述如下。 开办费摊销处理方式有三种 针对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给予企业三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 开办费包括哪些内容 开办费包括哪些内容?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什么是开办费 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 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一次性进入当期损益,... 税法关于开办费的扣除是否做了相应的修改,还是执行以前的规定?一次进入损益后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怎么调,还是按5年摊销吗?

企业筹建期的账务处理

企业筹建期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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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建期的账务处理 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开办费的列支范围 (一)开办费的具体内容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

前期开办费的账务处理

正式开业之前发生的费用全部可纳入“长期待摊费用-筹建费”,从开业当月起分五年分摊,这个是税法要求的做法。而会计要求的做法为在开业当月全部纳入当期管理费用。 开办费的会计核算是每个新办企业的主管会计都会遇到的麻烦问题,虽然开办费的核算并不复杂,但是由于国家对于开办费的规定比较少,对不少参加工作不久的会计人员来说,开办费的确是他们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一)开办费会计核算的文件依据 规范开办费会计核算的文件是比较少的,主要是依据以下两个文件: 1, 1957年商业部颁布的《关于新成立的公司在开办期间开办费用的规定》2, 1995年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3号) 上述两个文件中,商业部在57年颁布的文件从法律意义上说已经作废,但是该文件的精神和一些做法在我国会计实践工作中一直沿用至今。本文主要以95年财政部颁布的这个文件为依据。 (二)企业开办期的时间范围 对开办期的起止时间目前存在不少误解,最常见的就是认为“开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止。”其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国家税务总局97年颁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有多种提法,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很明显03年的文件和97年的文件差异很大,97年规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开办期,03年改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这主要是因为企业经济情况差异很大,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判断那天才是“生产经营之日”,为了防止企业骗取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不得不采取使用营业执照这个易于掌握的标准,而且由于这些优惠政策是针对第三产业的企业,相对于工业企业来说,这些第三产业的企业

企业开办费的相关规定

企业开办费的相关规定 企业筹建期间: 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限。 企业筹建期的确定在我国受税法影响较大。以上所称“被批准筹办之日”,具体是指企业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后和合同被我国政府批准之日。以上所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其他企业可参照该规定。 对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确认,国家税务总局暂未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应按以下原则掌握:1、生产企业开始投料生产之日的月份,即为开始生产、经营月份;2、房地产企业应以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的月份,为开始生产、经营月份;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期是营业执照签发之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的月份作为开始生产、经营月份;3、其他企业或经营单位以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的月份,即为开始生产、经营月份。 公司的开办费具体内容 开办费包括企业筹建期间(即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限)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

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及利息支出。 一、开办费的列支范围 (一)开办费的具体内容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

(房地产管理)新准则新税法下房地产企业开办费的财税处理

新准则新税法下房地产企业开办费的财税处理 段光勋 在我国关于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直不很规范、也不完善。开办费的定义至今没有权威解释,而筹建期间的说法更是五花八门。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也仅仅停留在帐务处理层面;关于涉及开办费的筹建期间,国家税务总局也曾多次发文明确,但也是前后矛盾,让人无所适从。本文拟根据新会计准则体系、新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开办费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进行如下探讨。 一、开办费的定义与开支范围 (一)开办费的定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办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 至于什么是筹建期间,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一,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依据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其二,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依据是:2003年1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相关规定。 笔者更加赞同关于“筹建期间”的第二种观点。这是由于: (1)第一种观点,对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均有不同的解释,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无法准确界定筹建期间,为正确进行财税处理设置了障碍。 (2)第二种观点,很清晰地界定了筹建期间,即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适用于各类企业,同时也没有任何歧义。 (二)开办费的开支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笔者将开办费的开支范围进行了归纳,一般说来分为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一)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职工薪酬: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企业在筹建期间开办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齐洪涛 2010-10-26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 由于会计和税法所遵循的原则、目标不同,在处理某些具体事项时会计(以会计准则为例)和税法会出现差异,开办费就是其中之一。开办费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主要是确认损益和税前扣除的时间的差异。为了便于叙述现举例加以说明。 甲企业2008年10月份设立,2010年3月1日开始经营,执行会计准则,其基本情况如表一: 表一: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年份 事项 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 1管理费用(开办费)560300100 2管理费用(其他)10001000100010003000注:除开办费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一、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规定:“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也可以纳税筹划

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也可以纳税筹划 每个企业的成立,难免会要经历筹建、建设、生产、销售或服务等阶段,筹建期是每个企业都要面对的,然而对于筹建期的确定、核算以及纳税很多财务人员不是很清楚。 今天就来同大家讲讲企业“筹建期”确定、核算、纳税以及筹划情况,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企业筹建期如何确定?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目前主要有三种说法,分别是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开始投入生产经营之日。 结合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特点,应当具体把握。 1、工业企业,由于需要建设厂房等基础设施,所以生产设施建设完毕,并且购进原材料进行生产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建期间; 2、商业性质的企业,装修好商场、购进商品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建期间; 3、服务性质的企业,由于没有具体形式上的商品,开始经营之前的时间,可以视为筹建期间。 二、企业筹建期如何核算? (一)开办费核算的内容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1、人员工资 2、办公费 3、培训费 4、差旅费 5、招待费 6、印刷费 7、企业登记、公证费用 8、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9、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10、其他费用 (二)不进入开办费核算的内容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三)依《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处理方式 依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

商贸公司的开办费列支什么科目

商贸公司的开办费列支什么科目 开办费属于费用类科目. 一、新会计准则规定非常明确,计入"管理费用". 二、《企业会计准则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管理费用--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新准则已不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而是计入当期损益. 三、税务规定: 1、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版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权按照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企业筹办期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2、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的筹办期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有什么是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时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开办费支出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

开办费支出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包含以下支出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2)印花税(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而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产品、提供服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低值易耗品通常被视同存货,作为流动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一般划分为一般工具、一专用工具、替换设备、管理用具、劳动保护用品、其他用具等。 为了反映和监督低值易耗品.韵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借方登记低值易耗品的增加,贷方登记低值易耗品的减少,期末余额在借方,通常反映企业期末结存低值易耗品的金额。 低值易耗品应当根据使用次数分次进行摊销。 比如全年的房屋租赁费是12万元, 则: 借:待摊费用-屋租赁费120000 贷:银行存款120000 再每月做一张每月摊销1万元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10000 贷:待摊费用-屋租赁费10000 一般实务的操作: 一、若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按月分摊,若金额较小也可直接记入相

开办费包括哪些

开办费包括哪些? 1,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 (1)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 (2)由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 (3)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2,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新准则规定开办费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当月转入损益。按照税法规定,按5年摊销。因此,按照新会计准则开办费计入管理费用,年终要按税法规定做纳税调整。 补充回答: 3,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开办费的会计核算是每个新办企业的主管会计都会遇到的麻烦问题,虽然开办费的核算并不复杂,但是由于国家对于开办费的规定比较少,对不少参加工作不久的会计人员来说,开办费的确是他们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一开办费会计核算的文件依据 规范开办费会计核算的文件是比较少的,主要是依据以下两个文件: 1, 1957年商业部颁布的《关于新成立的公司在开办期间开办费用的规定》 2, 1995年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3号)

新办企业开办费的核算

开办费 办费(Organization cost\Organization expense\organization costs)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目录 开办费的具体内容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时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筹建期的确定 企业筹建期的确定在我国受税法影响较大。例如《外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外资企业筹建期为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止的期间”。以上所称“被批准筹办之日”,具体是指企业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后和合同被我国政府批准之日。以上所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其他企业可参照该规定。 开办费的摊销 开办费一般按五年摊销,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一次摊销 编辑本段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开办费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对开办费的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开办费的相关规定已经失效。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于2008年1月1日实施。

企业筹建期间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文看懂:企业筹建期间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筹建期间,由于企业尚未进入正常的生产经营阶段,筹建期间开办费用(以下简称:开办费)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有所不同。 一、会计处理相关规定 财政部虽然在2015年3月公布废止了39项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但是仍然保留了《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所以现在企业会计核算可能适用或遵循的有: 1、企业会计会计制度; 2、企业会计准则(俗称新会计准则); 3、小企业会计准则。 下面我们分别看看三者对开办费会计处理的规定。 (一)企业会计制度 涉及到企业筹建期间核算的有: 1、“1002银行存款”科目下:(一)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2、“1701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下: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筹建期间的,冲减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筹建期间的,冲减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1901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下:三、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4、“2301长期借款”科目下:七、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利息、汇兑损失等),应按照上述规定,分别计入有关科目: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上述4点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会计处理的核心是要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且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二)企业会计准则 在“6602管理费用”科目下:(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 “5602管理费用”科目下:(一)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相关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对比分析 从上述三个制度(准则)的会计处理规定可以看出,新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基本一致,均是在费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而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处理是要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另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范围比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要宽一些,包含了汇兑损益、固定资产清理损失。

新公司开办费及常用会计分录 (1)

一、开办费的列支范围 (一)开办费的具体内容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

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三)筹建期的确定 企业筹建期的确定在我国受税法影响较大。例如《外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外资企业筹建期为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止的期间”。以上所称“被批准筹办之日”,具体是指企业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后和合同被我国政府批准之日。以上所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其他企业可参照该规定。 (四)开办费一般按五年摊销,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一次摊销 计科目 纳税人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有关地方税收涉税事项核算的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科目编号科目名称 2171应交税金 217103应交营业税 217105应交资源税 217106应交企业所得税 217107应交土地增值税 217108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7109应交房产税 2171010应交土地使用税 2171011应交车船使用税 2171012应交个人所得税 2176其他应交款 217601应交教育费附加 217602应交文化事业建设基金 217603应交堤围防护费 540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701所得税 纳税人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二、非主营业务收入或非经常性的经营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税务会计处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五、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务会计处理

关于开办费的账务处理问题

关于开办费的账务处理问题 [转] 关于开办费的账务处理问题2014-1-19 23:30 阅读(21) 自金SIR赞(13) 评论(1) (299) 分享(12) 复制地址 收藏夹按钮收藏 更多 上一篇| 下一篇:企业购地建房如何... 新办企业开办费的账务处理问题,由于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称准则)与最新的税收政策(下称税政)在规定和解释上的不同,使得很多会计人员对此认识比较模糊,从而在实务操作中有无所适从的困惑感。笔者现就自己的学习和理解,给大家谈一点认识,供参考。 一、准则和税政对账务处理的不同规定和解释。 1、开办费的定义。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 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

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前的这段期间。 2、准则对开办费的规定与解释。 在新会计准则里的正文中,找不到对于开办费的具体表述,只是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10》里,对科目编号为6602的管理费用的解释上可以看到:本科目核算“(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由此可见,在新的会计准则里,开办费是放在管理费用这个科目里的。因为管理费用转入了当期损益,所以也就不需要分期摊销了。准则中只规定了这一种做法。 3、税政的规定与解释。 “两法”合并前,、外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都规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扣除。旧的企业会计准则中,与旧税政一致,也是如此解释的。 国税函[2009]98号《新所得税法实施前已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的衔接问题》中,关于开办费的处理是这样规定与解释的:“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

筹建期开办费设置

一、关于企业“筹建期”、“生产经营开始日”的相关法规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1991】第085号 (此文件2008年1月1日起废止) 第七十四条规定明确:“税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 营之日止的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1991]45号)第八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 税税款。 2、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 十三、关于企业筹办期自批准筹办之日起的具体解释问题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所说的“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日;对外资企业,是指开办企业的申请被批准之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办费。 十四、关于税法施行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其经营期开始日期的确定问 题 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的解释规定,应自税法施行之日起执行。对在税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经当地税务机关依照原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确认其经营期开始日期的,可以不作变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五日 3、财政部财法字[1994]第003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开办费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对企业开办费的处理方法作出了新的规定,与税法的处理方法存在一定差异。本文拟就企业开办费的财税处理方法进行一些探讨。 一、开办费的核算范畴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 1、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 2、由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 3、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二、关于筹建期的界定 要正确核算开办费还必须正确界定筹建期。《企业会计制度》没有对筹建期作出明确的规定,税法上倒是有不少版本,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等等都有涉及,但这些都是针对税收作出的政策规定,如果财务上有更明确的规定,会计处理应当遵守财务上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3号)中第1条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为筹建期。因此对于内资企业也应当以实际有了生产、销售、提供劳务或者其他经营行为之日作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如果难以确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则可以依据税法规定“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作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并据以确定企业的筹建期。” 三、开办费的会计摊销方法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对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作了重大调整。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由此可见,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在摊销期限上与原行业财务制度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异。 四、开办费的税务处理方法 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处理的新规定与现行所得税法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按照税法规定应从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扣除。纳税人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做好纳税调整工作,并建立“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或“备查登记簿”,为以后年度准确申报税前扣除(调减)额打好基础。 五、对开办费的财税处理实物 例:ABC公司股东2004年5月1日签署协议筹办一家加工企业,2004年9月开始建厂,同年11月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005年9月1日部分厂房开始使用,试生产产品并销售,但仍有部分厂房在建,而且已使用厂房与在建厂房是一个整体,属同一项工程。2006年4月厂房全部建造完毕,正式开始生产销售。从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期间发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共计600万元整。假设该企业未来所得税税率保持33%不变,每年实现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公司采用递延法。

企业筹建期间的涉税问题及处理

企业筹建期间的涉税问题及处理 2012-06-19 14:19 来源:转自互联网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分享到: 某企业于2011年11月批准筹建,12月25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012年1月1日正式从事生产经营。为此,企业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其企业筹建期间的支出应作为开办费处理,但在企业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前的支出是否应作为开办费处理,取得的相应发票应如何开具,取得营业执照正式经营后,尚无收入产生,上述开办费如何处理,相关亏损年度如何确认,是否还需参加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文现对上述问题分析如下。 第一,一般而言,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公司注册成立之日为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日期,这个时期发生的费用允许作为开办费税前扣除。而此间的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但此间发生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则应根据情况予以分析审核确认。 第二,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前发生的筹建费应包括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前的支出,但取得的发票上名称应该是《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注明的公司名称(企业筹办处、投资方或经办人名称等)。如果发票上名称与后来注册公司的名称不一致,除非能够提供充分确凿证据,证明两个公司为同一公司,通常不能税前扣除。 第三,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 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前不是税前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扣除日期为开始经营之后日的当年,开始经营之前的年份不能税前扣除,只能进行归集。 第四,筹建期间不能计算为亏损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 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所以,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 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这里“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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