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

(二)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地)公安局(处)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三)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四)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

(五)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

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作训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民警,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民警中,从事交通管理工作的民警

着浅蓝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其他民警着铁灰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或者执勤服。

(四)着常服、执勤服时,佩戴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八条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着作训服时,戴警便帽。着执勤服时,可以戴警便帽,也可以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

(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

第九条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戴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戴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戴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戴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十条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与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民警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民警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六)男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民警发辫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

镜。

第十一条民警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第十二条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三条民警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民警专用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民警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

第十五条两名以上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六条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民警人员。

第十七条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规定。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民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察人员

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公安督察通知书》,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进行审查教育。

第十九条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功授奖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在公务员年度工作考核时评定为不称职档次,给予辞退、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等处理,并取消所在单位集体和主管领导当年参与评功授奖资格。

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公安督察通知书》的上级公安机关书面报送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及其人民警察。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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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着装管理办法

税务人员着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务系统着装管理,规范税务人员着装行为,树立良好的税收执法形象,确保税务机关履行职责,促进税收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保障税务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便于纳税人识别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从事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配发税务制服。 第三条税务制服包括服装和标志。 (一)服装包括春秋服、冬服、夏服、防寒服、帽子、皮鞋。 (二)标志包括帽徽、领花、胸徽、肩章、纽扣、领带、腰带。 第二章税务着装范围 第四条税务系统直接从事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务稽查工作的国家正式人员: (一)总局直接从事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 (二)省局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 (三)副省级局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日常检查的工作人员。 (四)市(地、盟、州)、县(区)局直接从事税收政策法规、税收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 (五)税务分局、税务所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临时聘用、相对固定的从事税收征管、稽查的助征员,不列入着装范围,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发公用服。公用服标准:每人发税务制服一套,帽子一顶,同时配发胸章、帽徽,使用四年(不含胸章、帽徽)。 第六条未列入着装范围的税务系统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税务公用服,用于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七条税务着装人员离退休后不再配发税务制服。 第八条税务着装人员在税务系统内调动的,应由调出单位办理着装有关手续;调离税务系统的应交回税务标志。 第三章税务制服标准 第九条税务制服和标志图案工艺标准、样卡、样服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下发。 第十条供给标准。 (一)冬服:首次着装发两套。热区使用五年;温区使用四年;寒区使用三年。到期换发一套。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气候情况和穿着习惯改做春秋装样式。 (二)春秋服:首次着装发两套(女同志裤、裙各一套),使用三至四年,到期换发一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0修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0修订)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4号]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6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5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0.08.28 【实施日期】2000.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54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已经2000年8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

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 (二)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地)公安局(处)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三)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四)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 (五)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

关于办公室日常管理的通知

办公室日常管理办法 目的及适应范围 提高工作效率,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及氛围,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本办法适应于公司全体同事。 基本规定 仪表着装 上班时请着装整洁、得体;尽量避免夸张、暴露等不适宜着装行为规范 1.遵守考勤制度,实时实地签到; 2.上班后不私自外出,若有紧急事务处理及时向相关领导申请; 3.办公时间因私会客需和直管领导报备,时间尽量不超过30分钟;因私 打电话尽量简短; 4.上班时间内办公室避免大声喧哗、嘻笑打闹、聚堆聊天、玩游戏、浏 览与工作无关网站; 办公环境 1.避免将可能影响办公环境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公司; 2.请保持办公环境清爽,个人所属的桌椅、设备、由各使用人自行清洁; 3.午餐请尽量外出就餐,若使用微波炉等设备餐后请收拾整洁;尽量避 免味道过重食品; 4.下班离开办公室前,请关闭机器电源(包括电脑),收好所有资料和文 件,最后离开者请关闭电灯、门、窗、空调等; 公共环境

1.请不要在办公家具上和公共设施上任意写字、刻画、张贴; 2.请不要在办公区域内使用非办公用电器(如电饭锅、电磁炉、电熨斗 等); 3.请把废纸、废物放入指篓,杯中剩水请倒入指定地点,请不要用饮用 水冲洗杯子; 4.请不要在办公区大声喧哗,有来客请带至会客室或洽谈区; 5.请不要让客人在没有任何员工的陪同下在办公区内走动,?车辆请停至 指定区域,不要随意停放。? 6.爱护公共财物,使用办公设备要严格遵照使用说明操作。? 惩罚措施 人事行政部将不定期对本办法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上报上级领导。?对检查出的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要求予以纠正或整改。? 对违反规定的同事,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当事人警告、经济处罚、降薪、辞退的处罚。? 在上班时间(公司或办公地点)打架斗殴对当事人予以辞退。? 在公司内互相恶语吵骂,将对当事人每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 者还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的处理。? 工作时间内在电脑上玩游戏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 罚款5元。? 其他违规情况第一次违反予以口头警告;第二次违反除警告外, 予以经济处罚20元;第三次违反,予以经济处罚100元,并在 公司内通报批评。?

[工作计划]员工着装管理规定

[工作计划]员工着装管理规定 GL-ZD-ADM-2011-001 文件编号 深圳市雷赛科技有限公司版本号 1.0 修订次数 0 页数 2 管理类文件员工着装管理规定(试行) 生效日期 2011-7-1 1.0 目的 为规范员工的仪表和着装,进一步创造和优化办公环境,展示公司和员工的良好形象,促进公司的经营和发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0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雷赛驱动事业部各部门 3.0 总体要求 3.1. 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员工着装规范的原则是:端庄、大方、整洁、得体,便 于工作。员工在进入厂区内要佩带员工卡,机台作业人员工作时不佩带员工卡。 3.2 在公司作业场所或办公室内,不得穿着背心、短裤、拖鞋。 4.0 具体规定 4.1 写字间男员工: 4.1.1 星期一至星期五须穿衬衫、着西裤、皮鞋、深色袜子或其他商务休闲装,禁止穿短裤、运动 鞋。 4.1.2 星期六可着运动装、普通休闲装上班,但不得穿拖鞋。 4.2 写字间女员工: 4.2.1 星期一至星期五须着衬衫、西装裙(裤)、皮鞋或凉鞋(凉拖除外)或其他套装(裙)、禁止 穿各类短裤、多袋裤、超短裙、宽松无腰裙、镂空衣裤、破损样式的衣裤、运动鞋及各类女 拖鞋(含无后搭带凉鞋)。

4.2.2 上班勿戴过多饰品,不穿着领口过低、露脐、露背服装。 4.2.3 上班可化淡妆,禁止浓妆艳抹,金银或其它饰物佩戴要得当,不得佩戴碰撞声响过大的饰品。 4.2.4 星期六可着运动装、休闲装上班,但禁止穿超短裙、低胸衫及拖鞋。 4.3 车间员工: 4.3.1 上班时间应穿工衣、工衣无油污和破损。生产部门(包括品质部、制造部、仓储部)员工夏 季按规定着新款工衣。 4.3.2 穿冬季工衣时,拉链应拉至上数第二个纽扣位置。 4.3.3 穿深色裤子,可穿牛仔裤,不能穿短裤、紧身裤及裤腿宽大裤子。 4.3.4 应穿工作鞋(皮鞋或胶质类鞋)、休闲鞋,但不能穿人字拖及其他拖鞋。 5.0 惩罚 5.1 有违反上述规定者,除通报批评外,并处以20元/次罚款,一个月内连续三次予以公司范围内 通报批评。 5.2 各部门主管应在每日早会对本部门员工进行着装检查,违例者报行政部。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行政部。 注:2011年7月1日起行政部将对员工着装进行不定期检查,凡未按规定着装者第一次给予警告。 行政部 2011年6月30日 制定人:朱晓磊审核人:周立审批人:杨立望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 (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 (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 (四)警车驾驶员; (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臵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臵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公司员工着装管理规定

随州市**机械有限公司 员工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实现规范化管理,员工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着装。 第二条在职员工在上班时间内必须穿2006年版工作装,着装要求整洁、得体。 第三条除下列部门和人员因不时参加重要外事接待活动或正式会议可不着裤装外,其它员工在着装时,必须着裤装:董事会成员、销售经理或销售员、办公室主任。但上述人员在厂内工作期间,上装必须是工作装,另办公室内可备有自己的便装,以方便外出活动。 第四条公司制装是公司形象的具体体现,所有员工应爱护公司制装。不得在不合适的场合着公司制装,如娱乐、赌博等场所;不得将公司制装外借和赠与非公司员工,一经发现,从重处罚。 第五条员工在着公司制装时,应将头发梳理整齐,男员工头发不过耳,不得留长须;女员工不得化浓妆,各类饰物佩戴应得当,在进入车间时,女员工长发应扎起不飘散。各车间或办公室不得随意挂、放衣服。 第六条公司制装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定制和发放,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制装的颜色和样式。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发放公司制装:

1、在外有第二职业或以公司为第二职业的人员(即在公司为兼职的人员)。 2、在公司从事杂务的短期(不足半年)季节工或小时工。 3、公司事务对外承包人员:如食堂、保安、运输、清洁等。 4、在本公司退休后又在本公司兼职的人员。 5、其它董事会认为不得发放公司制装的人员。 6、以上人员经申请,可自费购买公司制装,但购买后,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八条员工在离厂时,公司应收回制装不足使用年限部分的成本费。本公司制装的标准使用年限为一年,夏装成本为每套90元,秋装成本为每套100元,冬装成本为每套150元,成本费的计算公式:应摊销的成本费=服装成本×(1-使用时间/12),使用时间一律按月计算,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第九条车间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造成制装破损无法修补的,可以向办公室申请以旧衣换新衣,但公司收取旧衣已摊销的成本费,公式为:已摊销的成本费=服装成本×使用时间/12,使用时间按月计算,但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不可再换新衣。 第十条员工因保管、使用不善,造成制装破损或丢失,一律自费购买,成本如上,单件裤装按成本的30%计算,上衣按成本的70%计算。 第十一条罚则: 1、违反本规定之第二、三、五、七条,每次罚款50元;违反上

办公室着装管理规定

办公室着装管理规定 办公室着装管理规定1 1.目的 为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xx食品有限公司全体办公室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应遵循的基本着装规定、规范着装行为。 2.办公室人员的服装形象规定: 服装应当符合身份,以素雅、庄重、大方、整洁为原则。男士穿戴服装范围:建议穿衬衫、t恤、休闲西裤、不能穿背心、沙滩裤/休闲短裤。女士穿戴服装范围:建议穿衬衫、t恤衫、悠闲西裤、半身裙、不能穿无袖上衣、背心/吊带衫、短裤、超短裙、晚礼服等。 着装不应过分暴露躯体。不允许穿外衣过于单薄导致内衣透视在外的着装;不能过分紧身和紧胸的上衣。 上衣以不露胸、不露肩、不露腰、不露背、不露内衣为原则。袖口、裤口不能卷折,必须保持自然、平直。 鞋款以庄重、朴素、大方为原则。建议穿皮鞋、休闲鞋或凉鞋,严禁穿拖鞋。着装禁忌脏、破、皱、异味等有损人员形象的现象出现。3.个人形象规定 3.1男士头发规定:禁止染发、烫发;前而头发不能盖过眉毛,两边不能盖住耳朵,后面不能盖住衬衫领的上方。 3.2女士头发规定:禁止染过于艳丽的颜色,禁止烫夸张的发式,如爆炸式等。

3.3男士禁止戴耳环、耳钉等饰品。女士不得浓妆艳抹及佩戴夸张首饰。 4.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由各公司性质人员监督执行。 办公室着装管理规定2 为了进一步加强办公室员工着装管理规范,展现公司员工良好的职业风貌和公司良好的对外形象,现对总部办公区员工着装管理规定修订如下: 一、适用范围: XX市金汉斯餐饮连锁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办公区全体员工,含各区域的办公区全体员工。 二、周一至周四工作时间员工着装要求: 1、男员工: 1)须着白色或浅蓝色、浅灰色长袖衬衫(夏季可着短袖衬衫),衬衫颜色须为净色,或颜色相近的单色或双色暗细条纹或格纹,格纹或条纹色彩不得对比明显,格纹或条纹宽度不得大于1厘米。 2)天凉时另着西装(非纯棉面料),不得穿休闲西装,西装颜色以深色为宜。保持衣着得体、干净、整齐。 3)须着深色西裤(非纯棉面料),不得穿休闲裤,颜色须为黑色、深蓝色、深灰色。 4)穿黑色或深咖啡色皮鞋(非休闲皮鞋)。 5)公司有重要客人到访或参与重要接待任务时,须着白色长袖衬衣、黑色或深蓝色西装套装,打领带,穿黑色皮鞋(非休闲皮鞋),穿黑色、深

公司着装管理规定3篇

公司着装管理规定3篇 公司着装管理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员工的着装行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促进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下面是公司着装管理规定范文,欢迎参阅。 公司着装管理规定1 第一条为了规范员工的着装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促进公司的经营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公司职员(含试用期员工)自入职之日起均应严格遵守本着装规定。 员工日常办公(包括拜访客户及参加公司的各项正式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穿着职业装,并在胸前佩挂胸卡。 第三条员工在办公时间内,必须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为:大方得体、干净整洁,高度职业化妆容,装扮。同时,应注意保持个人卫生、无异味。 第四条男职员的着装要求为:西装正装。夏天可着浅颜色衬衣;着衬衣时,衣角应别入裤带内,不得挽起袖子或不系袖扣。 第五条女职员的着装要求为:职业通勤装。夏天可着职业套裙,裙子长度不短于膝上三厘米处。 第六条办公期间一律不得穿戴运动服、运动鞋、T恤、低胸衫、吊带、短裤、超短裙、拖鞋或其他有碍观瞻的奇装异服。

第七条员工上班应注意将头发梳理整齐。男职员发不过耳,不得留胡须、不得留长指甲;女职员上班化淡妆,头发整洁不凌乱,指甲不得涂过于艳丽的颜色及夸张的图案,金银或其他饰物的佩戴需得当。 第八条办公室上班人员在上班时统一着装(可不佩戴领带),但在出席公司重要场合时,如拜访客户项目部开工典礼、公司年会等必须统一着装并佩戴领带。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人有责任督促员工遵守着装规定,并在员工未按规定正确着装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并由行政人事部每日检查,检查不合格者扣绩效分3分,当月未有一次不合格者奖励绩效分5分。 钢正建材股份—行政人事部 20xx年7月29日 公司着装管理规定2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着装行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促进公司的经营和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日常办公(包括拜访客户及参加公司的各项正式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公司统一定制的工装(男员工需佩戴领带),并在胸前佩挂胸卡;没有工装的员工要着职业装。工装的正确穿着见第二页附图。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2002年1月25日司法部令第67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 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 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 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 (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 (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 (四)警车驾驶员; (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 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 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 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 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 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 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 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必须戴警用头盔。

公司办公室行政管理制度--员工工作服装制发及穿着办法-使用年限(doc)

员工工作服装制发及穿着办法、使用年限 (一)兹订定本公司员工工作服装制发及穿着办法。(二)工作服装的制发: 1.工作服装的制作由管理部统筹招商承制,按员工 实有人数加制10%至15%以备新进人员之用,分支 机构如有特殊原因可比照此项办法在当地招商承 制,但必需将制作计划预算会管理部后办理。 2.每一员工每年制发夏冬服各一套为限列入年度预 算。 3.员工到职完成保证资料后即可领取工作服(临 时工及包工均不发服装)。 4.制发服装时由各部门依据人数造具领用名册盖章 领用。 5.工作服数量夏服:男性员工:浅蓝色短袖衬衣一 件,深灰色西裤一条。 女性员工:浅蓝色短袖衬衣一件,深灰色短裙一条。 冬服:一律制发深灰色茄克一件同色长裤一条。数量:男女性员工每年制发夏、冬服装各一套。 6.套量:工作服装大小尺码由承制商制成样装由员 工套量而定。

(三)换季:每年以四月、十一月为换装时间。 (四)服装穿着规定: 1.穿着工作服即代表本公司之精神,必须保持整 洁,假日可免穿着。 2.为方便工作,工作服可以着出厂外。 (五)使用年限: 1. 工作服穿着及保管以一年为期,按领用之日起 算。 2. 工作服如未达使用年限遗失或故意损坏者,应 按原价赔偿。 3.离职员工如领用服装未届保管年限应即缴还,如 未缴还者,在其薪资内扣还。 (六)工作服装制发费用由各部门按实发数量分摊。(七)各部门未达该期营业目标不赚钱时,及全公司未达到营业总目标均不制发上项工作服装(如经总经理核准者不在此限)。 表3.9.3 机械工业公司各单位举办营缮工程申请书

(使用单位),主办单位,财务单位。 本请书应填一式三联,一并送各有关单位签注后呈准后分送申请单位。

员工仪容仪表与着装管理规定

员工仪容仪表与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公司良好形象、提升员工精神面貌、规范工作期间与公务活动场合员工的仪容仪表与着装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全体在岗员工。 第二章仪容仪表 第三条员工整体仪容仪表应干净、整洁、大方、得体。 第四条男性员工发型应保持整洁,前不覆额,后不压领,两侧不遮耳,不染怪异颜色、怪异发型。 第五条女性员工发型应保持整洁,不染怪异颜色、留怪异发型。 第六条员工除正常佩戴手表、戒指外(女性员工可佩戴耳环、耳钉),不得佩戴其他过于明显或者怪异、夸张的饰物。 第七条严禁使用气味过浓的香水和化妆品,严禁浓妆艳抹。 第三章男士着装规范 第八条男士正装为黑色、藏蓝、灰色等深色的西装套装,素色衬衣,系领带,黑色系带皮鞋。

第九条男士商务便装为正装在不系领带时的着装,也可着夹克衫,长袖衬衣,短袖衬衣,西裤,深色皮鞋。 第十条上班期间,男士可着商务便装,着装应以黑色、藏蓝、灰色西装或夹克衫、单色、竖条长袖或者短袖衬衣为主,衣兜内要少装东西,同时应着深色皮鞋,深、单色袜子,重要会议、商务活动时须着正装。 第十一条男士衬衣应保持衣扣扣好、整齐,衬衣下摆要在西裤内放好。 第十二条领带应以蓝、黑、灰、棕、紫红为宜,领带花纹以单色无图案或条纹、圆点、方格为主,标准的领带长度以领带打好后下端的大箭头抵达皮带扣的上端。 第十三条皮鞋应以黑色为主,保持鞋面干净、整洁。 第十四条袜子应以深色为主,如黑色、灰色,穿袜子不得低于脚踝,以坐下时不露出袜口和脚脖为标准。 第十五条上班期间男士严禁穿背心、短裤、T恤、牛仔裤、休闲裤、运动服、凉鞋、球鞋等服饰。 第四章女士着装规范 第十六条女士正装为素色套裙、套装、中跟皮鞋。女士职业装应款式简单大方,可自由搭配也可成套。 第十七条上班时间,女士应着正装或职业装,须保持上衣有领有袖。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 管理规定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 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着装行为,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实行统一着装,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干警精神风貌的综合反映,是维护法治尊严,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需要。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长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饰等。 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穿着审判制服。 第四条审判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与非审判服装混穿,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执行任务时,制服的季节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五条着装换季日期视各地季节、气候、温度变化情况,由各级人民法院自行酌定,统一要求。 第六条着短袖夏服时,浅月白色短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七条着长袖夏服时,浅月白色长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扎系于裤(裙)腰内,佩戴小法徽,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八条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领带下沿应与皮带扣位置大致相当。

第九条法袍的穿着按照《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着规定》执行。 第十条法徽应按下列要求佩戴: (一)佩戴法徽仅限于审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开庭审判必须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亦应佩戴法徽。 (三)法徽佩戴位置为: 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 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驳头装饰扣眼处;女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与男式制服相同位置。 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门襟与袖笼之间中央处,高度为第一纽扣与第二纽扣之间二分之一处。 法袍在制作时法徽已绣好,不再单独佩戴。 (四)除法袍外,在其他场合执行公务、参加集体活动、会议及大型集会时均应佩戴小法徽。 第十一条穿着审判制服,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披衣、敞胸露怀、趿鞋、挽袖、卷裤腿和外露长袖衬衣下摆。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上耳沿,后面不过衣领)、蓍胡须,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其他饰物。 (四)除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五)不得穿着审判制服从事与法院工作性质和工作人员品行不符的活动。

员工统一着装管理办法(规范着装)

员工统一着装管理办法 1.总则 为推进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整体形象,充分展示员工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与职业素养,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员工、按要求配发工作服的外派员工(具体参照本制度第3.1.1条款)。 3.内容 3.1工作服分类: 3.1.1工作服类别及适用对象: 3.1.2工作服尺码规格: 注:上表中灰底色为常备尺码,员工需要非常备尺码的或行政套装的,由总务部按实订购。 3.1.3每年的5月、10月为夏装、冬装更替时间,夏装的领用时间为4月25日起至9月 24日;冬装的领用时间为9月25日至次年的4月24日。 3.1.4工作服的使用标准年限:自领用之日起2年,期满后可根据服装的实际损耗情况申 领新工作服。 3.2工作服采购管理: 3.2.1工作服的采购由总务部负责,首批定购按员工实有人数并加制15%采购; 3.2.2每年的3月进行夏装集中采购,8月进行冬装集中采购,行政人员定制服装根据实 际零星采购; 3.2.3采购工作服由总务仓库管理员按各类型号做好入库登记及保管;每季度进行一次

工作服盘点,并根据申购单及时合理补充库存。 3.3工作服领用及回收管理: 3.3.1车间工作服适用的员工入职壹周内经部门主管批准后由内勤带领前往总务仓库领 取旧工作服,试用期满后填写《领料单》(ERP系统申请)经部门主管批准,凭原领取的旧工作服换领新工作服。 3.3.2行政工作服适用的员工则在试用期满后,由行政部收到签批的转正报告当天书面 通知转正员工及总务仓库管理员,员工填写《领料单》(ERP系统申请)权限主管批准后前往总务部领用工作服,无库存需定制的总务部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工作服配发。 3.3.3原则上行政新员工转正时若当季工作服穿着时间少于1个月的,领用下一季的工作 服。(副部级以上管理人员或有接待、检查任务的除外)。 3.3.4批量发放行政工作服的,由行政部制定领用名册,经各部门主管确认后,交总务部采购、发放。车间工作服则由制造部制定领用需求交总务部。服装费用计入各部门费用。 3.3.5领用车间工作服的,除第一次申领之外,后续申领必须以旧换新,如无旧款提交换领的,员工需承担服装50%的成本。 3.4工作服费用计算: 3.4.1计费时间:所有工作服的领用时间均按领用之日起计算。 3.4.2车间工作服原则上由公司免费(员工领用后必须工作满1年)提供,员工离职时必须清洗干净后归还。车间工作服扣费标准: 注:员工领用劳保鞋的,领用之日起不满一年的离职的,劳保鞋原价按月折算由个人承担。且由于鞋子属于个人用品,不予退换。 3.4.3行政工作服员工自领用之日起工作满1年的,工作服费用全额由公司承担。领用 之日起工作不满1年离职的,费用由公司和员工各承担50%,其领用的工作服费用的50%按月折算,从工资中代扣。 3.4.4如在年限内遗失、损坏,或个人需要多购买一套的需重新申领的。由总务审核提 报到行政部,服装费用全额由个人承担并在当月薪资中直接扣除。 3.4.5总务部在员工领用工作服、员工离职手续办理时,应及时核对员工工作服需扣费 的情况和金额,在员工离职时将扣款情况写在辞职单上并让员工签字确认,每月10日前统计汇总上月工作服扣费情况,交行政部核对后从工资中代扣。 3.4.6行政部每月5日前,书面提交总务部上月自动离职(旷离)的人员名单,由总务 部核对相关人员需要承担的服装费用金额做成表单一并交行政部从薪资中代扣。 3.5员工着装规定:

员工仪容仪表格与着装管理规定

员工仪容仪表格与着装 管理规定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员工仪容仪表与着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公司良好形象、提升员工精神面貌、规范工作期间与公务活动场合员工的仪容仪表与着装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全体在岗员工。 第二章仪容仪表 第三条员工整体仪容仪表应干净、整洁、大方、得体。 第四条男性员工发型应保持整洁,前不覆额,后不压领,两侧不遮耳,不染怪异颜色、怪异发型。 第五条女性员工发型应保持整洁,不染怪异颜色、留怪异发型。 第六条员工除正常佩戴手表、戒指外(女性员工可佩戴耳环、耳钉),不得佩戴其他过于明显或者怪异、夸张的饰物。 第七条严禁使用气味过浓的香水和化妆品,严禁浓妆艳抹。 第三章男士着装规范 第八条男士正装为黑色、藏蓝、灰色等深色的西装套装,素色衬衣,系领带,黑色系带皮鞋。 第九条男士商务便装为正装在不系领带时的着装,也可着夹克衫,长袖衬衣,短袖衬衣,西裤,深色皮鞋。 第十条上班期间,男士可着商务便装,着装应以黑色、藏蓝、灰色西装或夹克衫、单色、竖条长袖或者短袖衬衣为主,衣兜内要少装东西,同时应着深色皮鞋,深、单色袜子,重要会议、商务活动时须着正装。 第十一条男士衬衣应保持衣扣扣好、整齐,衬衣下摆要在西裤内放好。

第十二条领带应以蓝、黑、灰、棕、紫红为宜,领带花纹以单色无图案或条纹、圆点、方格为主,标准的领带长度以领带打好后下端的大箭头抵达皮带扣的上端。 第十三条皮鞋应以黑色为主,保持鞋面干净、整洁。 第十四条袜子应以深色为主,如黑色、灰色,穿袜子不得低于脚踝,以坐下时不露出袜口和脚脖为标准。 第十五条上班期间男士严禁穿背心、短裤、T恤、牛仔裤、休闲裤、运动服、凉鞋、球鞋等服饰。 第四章女士着装规范 第十六条女士正装为素色套裙、套装、中跟皮鞋。女士职业装应款式简单大方,可自由搭配也可成套。 第十七条上班时间,女士应着正装或职业装,须保持上衣有领有袖。 第十八条套装与职业装的装饰物可以是领花、丝巾、胸针、围巾用以点缀。 第十九条女士衬衫色彩不得过于鲜艳,以单色调为宜,图案不宜过多,可以选择带有条纹、方格、圆点、碎花或暗花的衬衫,与套装颜色相适应。衬衫的下摆必须掖入裙腰之内,不在外悬垂或随意打结。 第二十条裙子应保持适宜长度,最短至膝盖以上两公分,最长不超过膝盖以下两公分。 第二十一条鞋子应以深色的“船型鞋”为佳,色彩不宜过于鲜艳。 第二十二条袜子应为单色,如肉色、黑色、浅灰、浅棕等,并应完好无损。 第二十三条上班期间女士严禁穿吊带背心、超短裙、短裤、T恤、牛仔裤、休闲裤、运动服、凉拖、球鞋、紧身裤、七分裤、九分裤等服饰。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四条一线生产部门、科室(国际货站、安全运行部、服务保障部设备管理科)上班期间,按要求着工装,尚未发放相应岗位工装的员工应按着装规范着装。

人民检察院制服着装规范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2010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第28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实行统一着装,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需要。检察制服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时统一穿着的制式服装。检察徽章是证明检察人员身份的专用标识。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下列工作中,应当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章: (一)出席法庭; (二)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三)到监管场所进行检察,执行死刑临场监督; (四)接待来访群众; (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六)其他要求着装的公务活动。 第四条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穿着检察制服,不佩戴检察徽章: (一)执行案件侦查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非因公外出的; (三)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检查或因涉嫌犯罪被

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检察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检察制服不得与非检察服装混穿。 (一)夏服 着夏服时,浅蓝色短(长)袖衬衣配夏裤(裙),扎系检察专用制式蓝色领带,夏服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不得露在外边敞穿。 (二)春秋服、冬服 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扎系检察专用制式红色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 (三)防寒大衣 着检察防寒大衣时,内穿检察春秋服或冬服;取下保暖内胆时,可作风衣穿着。 (四)穿着检察制服要着黑色皮鞋。男同志配穿深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同志配穿肤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5厘米。 (五)检察制服的穿着效果参见《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规范图册》。 第六条检察徽章应按下列规定佩戴: (一)佩戴检察徽章的检察制服为:夏服、春秋服、冬服和大衣;

公司着装管理规定

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展示员工蓬勃向上的精神面貌,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体现公司和谐规范的服务风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下属公司、指挥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公司司服为公司统一制作的工作套装(套裙),现场施工人员为统一工作服。 第二章着装规范 第四条在公司办公场所工作时及集体出席会议、其他礼仪场合,公司所有员工均应着公司司服,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一律着工作服。 第五条没有公司司服的公司新进员工,在工作期间要求着与红色司服颜色款式相近的职业套装(套裙)。 基本标准为: 1、男士:着深蓝(黑)色西服套装、白色衬衣,系领带,穿深色皮鞋;夏季着白色衬衣,深蓝(黑)色西裤,系领带,穿深色皮鞋; 2、女士:着深蓝(黑)色套装/套裙,白(粉)色衬衣,穿深色皮鞋;夏季着白(粉)色衬衣,深蓝(黑)色职业短裙,穿深色皮鞋。 第六条着装要规范,服装要整洁、美观、得体。 男士领带节头位置居中,领带下端应与皮带扣平行。春秋季佩戴小号司徽,司徽置西装左侧边领扣眼处;夏季佩带大号司徽,司徽置衬衣左胸前。着西装时,男士应打好领带,女士若不打领带,应将衬衣领翻衬在西装领表面。男女均应将衬衣扎入裤内(女士收腰及下摆造型装除外),长袖衬衣不得卷起袖口。着长裤应整洁干净,不得翻卷裤脚。 第七条要注意仪容仪表,讲究个人卫生,保持整洁美观。男士头发梳

理整齐,发不过耳,不留胡须;女士的发式端庄大方,淡妆得体,饰物佩戴得当。皮肤要保持干净清爽,妆容得当,口腔清洁无残渣异味。 第八条在工作之外的正式场合,如宴会、庆典、会见等比较正式和隆重的场合,参加人员应当按要求着装,未明确要求时衣着应与出入的场所相和谐,应更加注重着装的细节和利益。 第三章监督与查处 第九条行政办公室为着装规范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未按规定着装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元至50元/次的罚款。 应着职业装时间与场合未着职业装的处罚50元/次; 施工时不着工装及司服与其他服装混穿的处罚40元/次; 着西装未打领带及佩带司徽的及施工时工装与其他装混穿的处罚30元/次。 司徽佩带位置错误的处罚10元/次。 衬衣未按规定扎进裤内的处罚10元/次。 挽袖口、卷裤脚及纽扣未系好的处罚5元/次。 第十一条罚款一律在处罚当日上交到财务部,逾期未交按双倍处罚。 第十二条因保管不善造成司服和司徽的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同相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最全面服装店员工管理制度

服装店员工管理制度 一、店内任何员工应无条件服从上级的管理. 二、店内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与顾客发生争执。 表现: 1、与顾客争吵,辱骂顾客。 2、与顾客打架、斗殴。处罚:第一次:罚款五十元。第二次:开除 三、员工应严格按照规定于上下班时间上下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迟到、早退、旷工(无故或未获批准不正常上班)。迟到、早退五分钟以内扣二元。迟到、早退三十分钟内扣十元,超过三十分钟扣除当天工资,严重者予以开除。旷工罚款五十元,超过2次予以开除。 四、员工上班前应将工装,工牌穿戴整齐,并随时保持工装整洁。(违者罚一元) 五、上班时可浅淡化妆,不可浓装艳抹,不得披头散发。 (违者罚两元) 六、上班时保持精神饱满,不允许无精打采。不得无故串岗,不得聊天和看报刊杂志,不得吃零食(违者罚两元),工作时

间不得擅自离岗(违者罚五元),有顾客时在卖场聊天者罚五元。 七、上班期间不得接打私人电话,不得会客。(违者罚两元) 八、卖场上员工尽量讲普通话, 九、在卖场内确保正确站姿,,不准依靠道具或做出有损店 面形象的举止. (违者罚两元) 十、员工应对自己负责的区位卫生进行打扫,并保持全天整洁,.每月末大扫除一次 (违者罚二元.)。 十一、员工上下班必须在考勤机上签到签退。 1:做全天班的员工早?前签到一次,晚后签退一次即可。因当天上班时间不能及时赶到而临时请他人暂代一下班的,则本人来后必须先签到,然后代班者方能签退。 2:迟到(早退)超过一分钟开始记迟到(早退)。 3:一个月内忘签到(签退)一次按迟到(早退)五分钟内 处理;一个月累计忘签到(签退)二次每次按迟到(早退) 三十分钟内处理;一个月累计忘签到(签退)三次及以上 每次扣除当天工资。 4:因已迟到(早退)而有意不签到(签退)则另行处理。 十二、在销售过程中,每位导购都要做到面带微笑,态度真

人民警察基本知识70题

人民警察基本知识70题 第一部分政治思想 1. 中国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梦想。具体表现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3. 三严三实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4.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5.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什么原则?(1)党要管党、从严治党。(2)党纪面前一律平等。(3)实事求是。(4)民主集中制。(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6.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的种类有哪些?(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4)留党察看。(5)开除党籍。 7.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何种情形下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1)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2)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3)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8. 违纪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是如何区分的?(1)直接责任者。(2)主要领导责任者。(3)重要领导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二部分职责职权 9.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什么?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10.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有哪些?(考核答对5条即可)(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11)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1.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12.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13.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使用武器?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14.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使用警械?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15.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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