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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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10年版)

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及我行有关业务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包括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标准型操作规程

一、受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

(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

1、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

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

(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

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

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

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

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

(一)卖方保理商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作日之内,应填具并打印《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附件1.1.2,下称《委托书》),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发送至买方保理商。

(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情况进行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定费率,并出具《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1.1.3,下称《意见书》),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务费率,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下称《通知书》)通知卖方。

三、签定协议

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内综合保理协议》(附件1.2),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

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账户管理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2007年版)》执行。

如开立上述回款账户存在困难,也可使用一般账户作为回款账

户,卖方保理商要切实做好回款监控工作。

五、应收账款的转让

(一)应收账款的审核

1、发票

卖方在转让应收账款时,除提交带有债权转让条款的商业发票(附件1.3),还应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部门另有规定无需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提交其它税务监制发票。

上述债权转让条款应明确回款账户(保理保证金账户或指定的一般账户)。

卖方保理商应对卖方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包括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其它税务监制发票进行包括金额等相关要素的审核,并复印、留存,复印件上应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员签章。

如卖方在办理保理业务时只能提交增值税发票的记账联,卖方保理商应对包括金额等相关要素进行审核,与税务机关进行核对,并复印、留存,复印件上应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员签章。

卖方保理商应根据具体业务情况,采用抽检方式对增值税发票或其他税务监制发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2、货运单据

卖方在转让应收账款时,应提交与运输方式相适应的货运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公路、铁路、内河、空运、海洋运输单据,邮政收据、

货物收据或由仓储机构、监管机构签发的入库、出库单/证明、服务贸易项下的工程结算单及其它相关凭证等,卖方保理商须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确认发票与货运单据等各相关要素记载一致无误,确保基础交易的真实性。

3、其它单据

(二)应收账款的转让

1、卖方保理商可要求卖方在首次转让应收账款时向买方寄送介绍信(附件1.4)。

2、卖方保理商在增值税发票或其它税务监制发票背面批注“本发票项下应收账款已转让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后,卖方将上述单据自行或委托卖方保理商寄送买方,将应收账款转让卖方保理商。卖方保理商应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3、卖方保理商应填制《发票清单》(附件1.5)。由经办和主管人员签字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NOTES发送买方保理商,将应收账款转让买方保理商。

(三)买方保理商在收到《发票清单》后应登记《买方保理业务登记表》(附件1.6),并做会计账务处理。

六、融资

(一)审核《国内保理融资申请书》(附件1.7)

卖方应提交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融资申请书》,卖方保理商应审核各要素,确保其真实、准确。

(二)核准融资申请

1、卖方保理商只能对卖方受核准的应收账款提供融资。每笔融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受核准发票金额的90%,买方放弃争议的情况下融资比例可为受核准发票金额的100%。

2、卖方保理商应确定对卖方的融资比例、融资利率,计算融资金额,并在《国内保理融资申请书》上填写银行审批意见。

(三)发放融资

卖方保理商为卖方办理入账手续,进行融资会计账务处理。

(四)融资期限

融资期限应根据基础交易的付款期限确定,最长为付款期限加买方保理商的担保付款期限。

七、催收及回款监控

买方保理商应定期对已到期的应收账款进行催收。除涉及争议的到期应收账款外,应从到期日开始每周向买方催收至少一次,直至买方付款。

卖方保理商应加强回款监控,并与买方保理商保持及时沟通联络。

八、收款与收费

1、除另有约定,卖方保理商应在卖方转让应收账款或向卖方融资时收取费用,并及时划付其中买方保理商费用。

2、卖方保理商收到买方付款后,扣除融资本息,贷记卖方账户并做会计账务处理。

3、卖方保理商通知买方保理商已收款,买方保理商登记《买方

保理业务登记表》,并做会计账务处理。

九、对账

卖方保理商应与卖方就应收账款定期对账。

十、人行征信系统登记

国内综合保理(含隐蔽型国内综合保理)项下核定信用额度时,不计入买方征信信息;融资时不计入卖方及买方征信信息;进行担保付款或垫款时,应按风险发生的实质,计入买方或卖方征信信息。

十一、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信用额度变更和取消

1、卖方申请对现有信用额度作展期及增、减额等,应向卖方保理商提交《国内保理信用额度变更申请书》(附件1.8.1)。

卖方保理商应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变更委托书》(附件

1.8.2),加盖部门章,在一个工作日内NOTES发至买方保理商。

2、买方保理商收到《国内保理信用额度变更申请书》后应及时对买方情况进行调查,决定对信用额度的变更,出具《国内保理信用额度变更意见书》(附件1.8.3),由国际结算部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并登记《买方保理业务登记表》。

3、卖方保理商收到《国内保理信用额度变更意见书》后,应以《国内保理信用额度变更通知书》(附件1.8.4)通知卖方。

4、如买方保理商自行决定变更或取消额度,应出具《国内保理信用额度变更意见书》,由国际结算部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

章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卖方保理商应按上述第3条执行。

5、信用额度的变更和取消对卖方收到通知后的发货有效。卖方在收到通知前所有发货产生的应收账款依然执行原信用额度,但应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转让给卖方保理商。

(二)争议的处理

1、买方保理商应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买方了解已转让给买方保理商的应收账款所产生的争议情况,并于当日以《国内保理争议意见书》(附件 1.9.1)通知卖方保理商,同时在《买方保理业务登记表》中登记。卖方保理商收到《意见书》后,应于当日向卖方签发《国内保理争议通知》(附件1.9.2),要求卖方回签。

2、如卖方保理商已向卖方提供融资,应立即收回融资本金及利息,或要求卖方归还,并做相应的会计账务处理。

如账户余额不足或卖方不予归还的,国际结算部门应适时通知客户关系部门协助催收。

3、卖方保理商与买方保理商原则上不介入买卖双方争议的解决。应买卖双方的要求,卖方保理商与买方保理商可在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的前提下协助解决争议。

4、卖方保理商应协助并敦促卖方尽快解决争议,并将争议解决的进展情况及结果及时通知买方保理商。

5、在收到有关争议通知后的30天内,如买卖双方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或在收到有关争议通知后的一年内,买卖双方通过法律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卖方保理商按如下要求处理:

如解决结果完全有利于买方,或在上述时限内未产生解决结果,卖方保理商应要求买方保理商将应收账款反转让(《反转让通知I》附件 1.10.1),卖方保理商再将有关应收账款反转让(《反转让通知II》附件 1.10.2)给卖方,收回融资(如有)并做相应会计账务处理。

如解决结果部分或全部有利于卖方,买方保理商应履行催收及/或担保付款责任,做有关会计账务处理。

(三)担保付款的处理

1、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买方保理商应履行担保付款责任。

(1)在发票到期日后60天内未收到买方的付款且未收到争议通知,买方保理商应于到期日后第60天做担保付款;

(2)如已发生争议,但争议已在卖方收到有关争议通知后30天内通过买卖双方协商,获得了完全有利于卖方的解决结果,但买方仍不付款,买方保理商应于到期日后第90天做担保付款。

(3)如已发生争议,但争议已在卖方收到有关争议通知后一年内通过法律诉讼或仲裁方式,获得了完全有利于卖方的解决结果,买方保理商应予催收,但买方仍不付款,买方保理商应于诉讼或仲裁确定的买方应付款日起15天做担保付款。

2、卖方保理商收到买方保理商担保付款后,应为卖方入账并做相应会计账务处理。

3、买方保理商在进行担保付款后,应在《买方保理业务登记表》上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买方保理商应以卖方应收账款受让人的身份

向买方主张相关债权,如买方不付款,买方保理商的国际结算部门应及时通知客户关系部门协助催收。

十二、协议终止

与卖方的《国内综合保理协议》终止时,卖方保理商应通知买方保理商。

十三、业务档案管理

(一)卖方保理商应按同一卖方、同一买方设立业务专卷,有关业务档案按发生时间顺序归档。

(二)业务档案保管年限为业务完结日起五年。

同一分支机构叙做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同一分支机构叙做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是指我行一家分支机构既承担卖方保理商又承担买方保理商角色的国内综合保理业务。

上述国内综合保理标准操作规程中涉及卖方保理商与买方保理商通过NOTES传递的相关单据可适当省略,其它应比照标准操作规程办理。

隐蔽型操作规程

一、隐蔽型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是指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暂不通知买方,但我行保留一定条件下通知权利的国内综合保理业务。

隐蔽期通常为发票转让日至发票到期日后30天。

二、隐蔽型国内综合保理与标准的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的流程差异主要在于应收账款的转让、通知和催收环节。

1、卖方保理商应与卖方签订《隐蔽型国内综合保理协议》(附件

2.1)。

2、卖方以商业发票(附件1.3)向卖方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并暂不通知买方。

卖方保理商留存上述单据备用,无需寄送买方。

3、增值税发票或其它税务监制发票无需背面批注。

三、隐蔽期结束后的处理

1、卖方要求公开

隐蔽期结束,如卖方要求公开,则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向买方提交上述商业发票,告知应收账款已转让卖方保理商事实。买方保理商进行催收,如买方在发票到期日后90天仍未付款且未提出争议,买方保理商应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如买方在发票到期日后90天内提出争议,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争议已在卖方收到有关争议通知后30天内通过买卖双方协商,获得了有利于卖方的解决结果,但买方仍不付款,买方保理商应于到期日后第120天做担保付款。

(2)争议已在卖方收到有关争议通知后一年内通过法律诉讼或仲裁方式,获得了有利于卖方的解决结果,买方保理商应予催收,但买方仍不付款,买方保理商应于诉讼或仲裁确定的买方应付款日起15

天做担保付款。

卖方保理商收到买方保理商担保付款后,应为卖方入账并做相应会计账务处理。

买方保理商在进行担保付款后,应在《买方保理业务登记表》上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买方保理商应以卖方应收账款受让人的身份向买方主张相关债权,如买方不付款,买方保理商的国际结算部门应及时通知客户关系部门协助催收。

2、卖方要求不公开

隐蔽期结束,如卖方要求不公开,根据协议,卖方保理商有权立即收回融资本息;买方保理商担保付款责任解除。如卖方保理商未能从卖方处全额收回融资本息,卖方保理商有权将应收账款已转让的事实通知买方,要求买方向卖方保理商全额付款。卖方保理商收到买方付款后,扣收尚未全部收回的融资本息和其它费用,余额支付卖方。

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一、受理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申请

(一)被授权行应要求卖方提交以下资料:

1、印鉴相符的《国内商业发票贴现额度申请书》(附件3.1);

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正本及复印件。

(二)被授权行应审核:

1、《国内商业发票贴现额度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

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

3、基础交易合同无寄售及限制债权转让等条款;

4、卖方须在被授权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国内商业发票贴现额度的核定

(一)了解交易背景

被授权行应认真了解卖方与买方的历史交易情况,包括近期签约情况、付款条件及基础交易关系等,确定交易背景的真实性。

(二)核定国内商业发票贴现额度

被授权行对卖方在本行的授信情况进行调查,落实国内商业发票贴现额度(下称商贴额度)。

三、签定协议

商贴额度落实后,被授权行应与卖方签署《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附件3.2),一式两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

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账户管理遵照《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2007年版)》执行。

如开立上述回款账户存在困难,也可使用一般账户作为回款账户,被授权行要切实做好回款监控工作。

五、贴现

(一)卖方交单

卖方发货或提供相应服务后,应立即向被授权行提交:

1、《国内商业发票贴现融资申请书》(附件3.3)。

2、商业发票、增值税发票或税务监制发票、货运单据等,有关要求同国内综合保理(标准型操作规程)。

3、被授权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要求卖方提供的其它相关单据和凭证,以证实交易的真实性。

(二)应收账款的审核

1、发票

卖方在转让应收账款时,除提交带有债权转让条款的商业发票(附件1.3),还应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部门另有规定无需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提交其它税务监制发票。

上述债权转让条款应明确回款账户(保理保证金账户或指定的一般账户)。

被授权行应对卖方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包括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其它税务监制发票进行包括金额等相关要素的审核,并复印、留存,复印件上应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员签章。

如卖方在办理保理业务时只能提交增值税发票的记账联,被授权行应对包括金额等相关要素进行审核,与税务机关进行核对,并复印、留存,复印件上应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员签章。

被授权行应根据具体业务情况,采用抽检方式对税务发票的真实

性进行审核。

2、货运单据

卖方在转让应收账款时,应提交与运输方式相适应的货运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公路、铁路、内河、空运、海洋运输单据,邮政收据、货物收据或由仓储机构、监管机构签发的入库、出库单/证明、服务贸易项下的工程结算单及其它相关凭证等,被授权行须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确认发票与货运单据等各相关要素记载一致无误,确保基础交易的真实性。

3、其它单据

(三)应收账款的转让

被授权行在寄送给买方的增值税发票或其它税务监制发票背面批注“本发票项下应收账款已转让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后,卖方将上述单据自行或委托被授权行寄送买方,将应收账款转让被授权行。

(四)办理贴现融资

1、被授权行应逐笔办理贴现融资,融资比例不超过发票金额的90%。

在先收息的情况下,可在扣除贴现利息后,将净额付卖方,扣息天数按贴现日至发票到期日的实际天数加一定宽限期(不超过30天)计算。

在后收息的情况下,应按实际融资期限计收利息。

2、被授权行应在办理贴现时收取手续费。

中国银行基本面浅析

中国银行基本面浅析 中国银行基本面浅析证券投资学报告 1 / 1

中国银行基本面浅析 目录 1. 引言 ....................................................................................................................................... - 3 - 2 中国银行基本面浅析.......................................................................................................... - 3 - 2.1中国银行基本状况 (4) 2.2中国银行股权结构和其行业相对地位 (4) 2.3中国银行业务状况分析 (6) 2.4中国银行的竞争SWOT分析 (7) 3 结语 ..................................................................................................................................... - 10 -参考文献.................................................................................................................................. - 11 -致谢 ....................................................................................................................................... - 12 - 1 / 1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会计处理

一、保理业务简介 保理业务(又称福费庭,即FORFAITING),是指银行(保理商)与卖方企业(供应商)之间签署协议,卖方企业(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企业(购货商)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保理商),由银行为其提供与此相关的包括应收账款回收,销售分账管理,贸易融资,信用风险控制以及坏账担保等单项或多项服务。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使用比例的下降,赊销比例的不断上升为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而且进口保理商的介入和提供信用担保,可以使出口商在赊销的方式下,消除由于对进口国催收账款的法律和实务缺乏理解带来的困难和风险。保理业务为以赊销方式进行销售的企业设计了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它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企业流动资金的需求。 保理业务对于我国来说,尚属新兴的金融服务品种。目前,国内银行已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等数家银行加入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能够开展该业务。 二、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 在现实运作中,保理业务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因而有多种类型。按照风险和责任的原则,保理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一)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按照保理商是否有追索权来划分,保理可以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指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货币资金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如购货商破产或无力支付,只要有关款项到期未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索,因而保理商具有全部“追索权”。我国许多商业银行在选择保理业务时特别谨慎,大都选择有追索权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指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货币资金后,当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保理商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力,保理商独自承担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 (二)明保理和暗保理 按供货商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给买方来划分,保理业务可以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是指债权一经转让,供货商立即将保理商参入保理的情况通知给购货商,并通知购货商将应付账款直接付给保理商。我国《合同法》规定供应商在有应收账款转让时,要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且必须通知购货商,所以我国的保理业务必须是明保理。 而暗保理则是供货商为了避免让他人知道自己流动资金不足而转让应收账款,并不将保理商参入保理的情况通知购货商。暗保理的特点就是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的情况不通知给购货商,购货商的货款到期时仍由供货商出面催款,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的一种经济行为。 (三)融资保理和到期保理 融资保理又称为折扣保理,是指保理商能够为供货商提供预付款融资。在融资保理形式中,只要供货商将发票交给保理商,并且应收账款在信用销售额度内的已被核准,保理商应立即支付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货币资金,余额等待保理商向购货商全部收回应收账款以后,保理商再向供应商结清。

国内保理业务的风险点及其防控措施

一、国内保理业务的含义和实质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国内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与购货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为其提供的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从定义可以看出,国内保理最大的优点是银行可以借用大型优质企业的良好信用,受让其上游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债权,为部分中小企业提供贸易融资等服务。因此,它是一项可以有效扩宽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信贷产品。但是,国内保理在操作和管理上与传统贷款业务有诸多不同之处,潜藏的风险也不尽相同。与国际保理业务也不同,国内保理业务因参与者均在国内,因此不存在国家风险、法律冲突风险等,其主要风险点在于应收账款的质量风险和银行内部风险。本文在分析国内保理业务面临的风险的基础上,提出了防范保理业务风险、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发展的措施。 二、国内保理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防控措施 商业银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其主要风险点在于应收账款质量风险和银行内部风险两大类:(一)应收账款的质量风险 1.销售商履约瑕疵的风险 如果销售商出现了履约瑕疵后,购销双方很可能发生贸易争议。如果保理银行陷入双方的贸易纠纷,保理融资的安全回收也可能受到影响。 防控措施:第一,贷前客户经理可审查销售商历史上有无出现履约瑕疵,双方历史交易有无出现贸易纠纷;第二,要选择合理的商务合同标的种类,尽量避免选择有容易产生纠纷的售后服务项目的合同;第三,对商务合同的尾款和类似于质量保证金性质的应收账款不办理保理业务;第四,我行的保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若购销双方产生贸易纠纷,我行有权向销售商追索。 2.买方抗辩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根据上述规定,在卖方保理商履行了必要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买方对卖方的抗辩可直接向卖方保理商抗辩。根据《合同法》,买方可主张的抗辩主要有:一是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二是先履行抗辩权;三是债务不存在抗辩权;四是不安履行抗辩权;五是债务履行不当抗辩权;六是债务抵消权抗辩;七是留置抗辩。一旦出现上述抗辩,保理行必将因不是基础交易合同的当事人而无法判断抗辩是否合法成立,保理行将陷入商务纠纷,造成风险。 防控措施:保理行应要求销售商作出一定的承诺或者是保证,并在业务流程的设置方面增加回购、争议解决办法等保障机制,从而免除或者是填补可能遭受的损失。保理行应严格审查双方的交易合同和交易单据,确保单据的完整性,单据与单据之间、单据与合同之间的一致性。 3.保理行受让债权合法性的风险 如果所转让给银行的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存在法律问题,将制约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影响保理行债权的合法实现。具体来说,受让债权的合法性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商务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是商务合同是否完全生效。例如,商务合同的签署人是否获得相关授权等; 三是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合法。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属于法律禁止交易的范围; 四是商务合同标的是否超过销售方的经营范围。 防控措施:对销售方和购货方主体审查,对其经营范围审查,对商务合同标的等进行审查,以及是否因违法经营而被监管部门处罚过等。 4.关联客户利用保理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 如果购销双方互为关联客户,就有可能会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务合同来向银行骗取保理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例分析

第五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例分析 5.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背景 1912 年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 年至1949 年,中国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 年8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31 个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5.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例 5.2.1 柜面服务案例 (1)一天一位70多岁的老人来到营业网点,谨小慎微的说能否咨询一下业务,他已去过好多网点都没弄明白,虽然经过讲解但他还是搞不明白怎么存钱,怎么样才能把钱存好,我们的柜员正忙,于是大堂经理把他让到座位上为他详细说明,经过一个多小时,才为这位老人弄明白,使老人深受感动。 分析:老人的反映能力慢,需要更加耐心、细致的服务,他们也能成为我们的潜在客户。通过我们的服务,感动了老人,把儿女的存款都放在我们行里。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交易明细对账单 (底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交易明细对账单 STATEMENT OF BANK ACCOUNT 账号33892334331 Account No. 币种人民币(CNY)Currency 账户名称北京新时代有限公司 Account Name 帐户类型单位人民币活期基本帐户存款 Currency Type 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西花市支行 Bank Name 承前页余额 38,100,496.13 Previous Page Balance 起始日期20150101 1 页/共 2 页 From(YYYYMMDD) 截止日期 20150131 出账周期季 To(YYYYMMDD) Reconciliation Period 序号记账日起息日交易类型凭证No. | BK.D. |Val.D | Type |Vou.| 凭证号码/业务编号/用途/摘要 Vou. No./Trans.No/Details 借方发生额 | Debit Amount 贷方发生额 | Credit Amount 余额 | Balance 机构/柜员/流水 | Reference No| 备注 Notes 【正本】 1| 150104 |150104|大额支付|3001| | | | | | 2| 150104 |150104| 收费|3001| | | | | | 3| 150104 |150104|大额支付|3001| | | | | | 4| 150104 |150104| 收费|3001| | | | | | 5| 150104 |150104|现金收款|3002| | | | | | 6| 150104 |150104| 收费|3002| | | | | | 7| 150105 |150105|国内汇款| | | | | | | 8| 150105 |150105|国内汇款| | | | | | | 9| 150105 |150105|国内汇款| | | | | | | 10| 150105 |150105|转账支出| | | | | | | 11| 150106 |150106|小额普通|3001| | | | | | 12| 150106 |150106|转账支出| | | | | | | 13| 150106 |150106| 收费|3001| | | | | | 14| 150106 |150106|大额支付|3001| | | | | | 15| 150106 |150106| 收费|3001| | | | | | 1040113014151495/HVPS104100006610 20150104126| 87441/放款 | 1040113014151495/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 | | 1040113014151494/HVPS104100006610 20150104123| 88535/放款 | 1040113014151494/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 | | 1040111004049185 | | 1040111004049185/日提现5万以上手续费 | | 17020040150000097/现金/杨晓波 | | 17020040150000098/现金/李国友 | | 17020040150000099/现金/杨莹斌 | | | | 1040113014151498/BEPS104100006610 20150107522| 72804/书费 | 1040113015151499/放款 | | 1040113015151450/日提现5万以上手续费 | | 1040113014151495/HVPS104100006610 20150106132| 58435/放款 | 1040113015151450/日提现5万以上手续费 | | 557,175.00| | 20.00| | 992,000.00| | 20.00| | 200,000.00| | 150.00| | | | | | | | | | 10,0000| | 600,000.00| | 20.00| | 1,560.000,00| | 20.00| | | | | | | | | | | | | | 4,970,000.00 | | 912,833.42| | 998,966.67| | | | | | | | | | | | | | 37,543,321.13| | 37,543,301.13| | 36,551,301.13| | 36,551,281.13| | 36,351,281.13| | 36,351,131.13| | 41,321,131.13| | 42,320,097.80| | 43,232,901.22| | 43,232,881.22| | 43,222,881.22| | 42,622,901.22| | 42,622,881.22| | 41,062,856.22| | 41,062,836.22| | 20040/624326| 2/83761410| 40040/624326| 2/83761410| 20040/624326| 2/84313487| 20040/624326| 2/84313487| 20040/837116| 2/132908515| 20040/837116| 2/132908515| 20040/837118| 2/132908515| 20040/837118| 2/132908515| 20040/837118| 2/132908515| 20040/988080| 0/130081522| 20040/624326| 2/145074132| 20040/624326| 2/145074132| 20040/624327| 2/145074132| 20040/624328| 2/145074132| 20040/624329| 2/145074132| 王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禄米仓支行| | 杨莹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百旺新城支行| | 杨晓波| 李国友| 杨莹斌| 北京八八众筹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华夏银行北京奥运村支行| 高尔辉| 温娜| 借方合计:12,752,841.00 Debit Total 贷方合计:20,231,752.46 Credit Total 本页余额:41,062,836.22 Current Page Balance 本对账期末余额:45,567,192.73 Balance At the End of the Period 1.余额前面标注-代表借方金额,没有标注的则代表贷方金额 - mark represents debit amount; otherwisely represents credit amount. 2.对账单中如出现错误或遗漏情况,请于收到后的七日内通知我行,否则将视同此对账单无误。请妥善保管对账单,并在您的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我行。For any errors or omission in this statement,please kindly notify whitin 7 days after receipt,otherwise it would be deemed as agreed.Please keep this statement properly and timely inform us with written notice of address of contact number change.

保理业务模式

项目1 爱投资:核查核心企业贸易记录 项目名称:玖龙纸业煤炭采购应收账款项目(一期) 年化收益:10% 投资期限:6个月 项目规模:1000万 该项目原债权人某物资有限公司与原债务人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已签署编号为DG-ND-PM-1406-5000001165的《煤炭采购合同书》,并已建立煤炭供应贸易交易关系,由原债权人向原债务人供应煤炭产生的应收账款共计2893.376115万元。该保理项目总额2500万元,一期融资1000万元。 在该项目中,保理公司出具的意见为,原债务人为国内纸业制造商,在国内外知名度极高,履约能力强,还款意愿强。采购合同核实无误,供货单真实有效,同意放款。 据了解,对应收账款真实性审核方面,由专业律师审核基础交易合同,通过审核合同条款、印章真实性以及原债务人开具的验收证明和原债权人的发货证明,判断供货商已真实履约。专业会计师核查原债权人银行对账单及财务报表,保证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同时由央行进行应收款登记,爱投资出具的材料显示,本保理业务已通过央行应收账款质押公示登记系统办理转让登

记;保理商设立应收账款监管专户,监管应收账款的归集及回收,保证本息足额、按时偿还。除此之外,应收账款的真实性经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审查核实。 爱投资方面认为,原债权人多年经营煤炭贸易业务,经营状况良好,基于保理合同中可追索条款负有还款责任。 爱投资CEO王博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爱投资首先会对供货商即融资企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产状况、涉诉情况、法人及法人代表的征信情况等各方面的尽职调查。其次,对供货商与采购商的贸易关系进行调查。内容包括上一年度的贸易合同,付款记录,发票开具记录、货物验收记录。最后,对保理商与融资企业的相关保理合同及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进行原件查阅。 礼德财富CEO洪凯彬也告诉记者,为确保企业真实性,会核查需要融资的企业跟核心企业的过往贸易往来记录,包括合同以及银行流水是否匹配,借此判断双方贸易真实性。“通常来说,核心企业都是上市公司或财务比较规范的集团公司,通过核心企业来反推贸易真实性会比较靠谱,这个往来至少在一年以上,如果只有近期往来,我们不会认可的。”洪凯彬表示。 项目2 礼德财富:保险公司兜底风险 项目名称:电子供应企业应收账款保理项目(一期)

银行的反向保理操作模式

深创保理公司: 按照保理申请人的不同,保理可分为正向保理和反向保理。 正向保理:是指由应收账款债权人向保理商提出应收账款转让申请的保理。 反向保理:是指由应收账款债务人向保理商提出应收账款转让申请的保理。 平安银行: 反向保理 1、产品介绍 反向保理是指在买家(核心企业)资信水平很高,愿意向我行推荐供应商和提供应收账款信息,并承诺付款锁定的情况下,对以这些买家为付款人的应收账款或者订单,银行直接发放融资。反向保理线上化模式是指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核心企业可通过多种形式提供供应商应收账款(发票)信息、供应商可在线完成应收账款转让及融资申请等操作、银行系统自动完成转让审核、融资在线发放及回款资金处理。 2、产品特点与优势 2.1审批便捷: 1、核心企业推荐的供应商直接达到银行授信客户准入条件,对供应商仅作基本资质审查,降低准入门槛; 2、根据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规模,分配确定卖方的保理融资额度; 3、供应商单笔出账无须提供纸质发票、合同作为贸易背景资料,买方认定的应收账款即认为是可接受的。 2.2效率高: 1、额度审批快,时效性强 2、核心企业应付款(发票)信息在线直接导入,供应商单笔出账无需提供任何材料,只需在网银上勾选拟融资发票并提交申请,银行在线进行出账审核并完成放款,时间以分钟计; 3、核心企业回款后,系统自动完成清分、核销、还款,快捷准确。 2.3信息透明: 1、供应商对于发票状态、出账流程、回款处理等情况可在线实时查询,全面掌控; 2、核心企业可实时掌握供应商授信使用情况及融资发票信息,增强对供应商的了解; 3、提供融资、应收账款等多项自动预警提醒,客户可提前进行资金的准备,有效避免逾期情况的发生。 3、开办流程 1、银行与核心企业达成支持供应商融资合作意向; 2、银行为核心企业核定间接额度,双方签署《供应商保理业务合作协议》(线上化版); 3、银行为供应商核定直接授信额度; 4、银行与供应商签署《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线上化版)、《承诺函—供应商线上保理业务》及《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使用协议》 5、供应商注册成为银行企业网银正式用户,申请开通线上供应链金融服务。 浦发银行: 浦发银行 通俗地讲,反向保理就是银行与核心企业之间达成的,为核心企业的上游供应商提供的一揽子融资、结算解决方案,这些解决方案所针对的是核心企业与其上游供应商之间因贸易关系产生的应收账款。即核心企业具有较强的资信实力及付款能力,无论任何供应商保有该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只要取得核心企业的确认,就都可以转让给银行以取得融

银行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根据《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我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包括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授信申请、授信调查、额度审批、额度通知、额度使用申请、受理、审批、签约、通知买方、收购款发放、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到账处理、逾期处理等环节。 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除通知买方以外的其他上述环节。 第四条客户准入 在我行叙做保理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为我行的客户,所属行业下处于成长期,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稳定的市场;(二)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主要经营者在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无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记录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买卖双方合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采购付款履约记录正常;(三)原则上在我行开

户并正常结算3个月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一般要求客户操作单笔保理业务3个月后才能叙作;(四)按我行现有客户信用评级办法(属于中小企业的按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办法评级),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四级以上(含),申请保理池融资方式的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三级以上(含);(五)一般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六)贸易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五条授信申请。国内保理业务授信申请由供应商向经办行(部)提出。供应商在向我行提出国内保理业务授信额度申请时,除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填写《银行授信额度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交: (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 (二)与买方交易往来的历史记录以及销售计划等相关资料; (三)有关买方的其它资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协议书(201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协议书(模板)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申请人 为保证乙方在甲方开办个人客户“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的合法权利,规范业务管理,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个人客户“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以下简称: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是指乙方与甲方签订协议后,在协议有效期内,当乙方指定的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以下简称:签约账户)存款余额达到或超过甲方要求的存款金额并满足一定天数要求时,甲方将在保留原有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计、结息规则基础上,对于满足存款金额要求的日期,根据协议有效期内签约账户存款余额达到或超过甲方要求的存款金额的累计天数,给予对应的中银步步高1号收益。具体收益说明请见本协议第六条。 若乙方在协议未到期时提前解约,则协议有效期内签约账户仅按原有的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规则计、结息,不享受中银步步高1号收益。 本协议提及的“存款余额”,若无特殊说明,均指签约账户每日日终的存款余额。 第二条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支持个人人民币普通活期和个人活期一本通账户(人民币子账户),支持个人人民币储蓄账户和结算账户,不支持个人外币存款账户、个人支票账户。本协议后续条款提及的“活期存款账户”,若无特殊说明,均指本条款规定的可签约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的账户。 若账户处于冻结(包括金额冻结、账户借方冻结、账户贷方冻结、账户借贷方冻结、圈存)、已关户等非正常状态,不能签约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 第三条乙方可根据需求办理其名下一个或多个活期存款账户的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签约、解约,以及签约/解约关系查询,但同一活期存款账户在一个协议有效期内只能签约一款中银步步高产品。 第四条办理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的签约、解约、查询时,应由乙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账户配发的借记卡或存折到甲方网点柜台办理,如乙方委托他人代理,还须同时出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若签约账户为无要求支取方式的,仅限至原开户机构办理;若签约账户为凭密码支取方式的,除个人人民币医保存款产品(含:单卡、单折、卡折合一)仅支持省内网点办理外,其它活期存款账户均支持在甲方联网网点办理。 第五条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签约、解约、查询等各环节均不收取手续费。

一文读懂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1 一文读懂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购货商(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与服务合同或因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从而获得我行为 其提供的商业资信调查、融资、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特点 1、能满足客户多方面融资需求; 2、能解决客户担保难问题; 3、能与客户保持良好、稳定的业务往来; 4、帮助客户改善资产状况,优化资产负债表结构。 基本要求 1、叙作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商品交易或提供的服务合法、有效、真实,购销双方没有争议; (2)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争议,不受抵消权、质押权、留置权、求偿权的影响; (3)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在12个月内; (4)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坏账比例小、风险能有效预测和控制,应收账款周转率在行业良好值以上; (5)购销合同中没有含有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 2、办理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的,销售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等级在A(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充足,有较强的回购和偿债能力; (3)发展前景良好,主要产品所占市场份额较大; (4)应收账款的期限、地区、客户结构合理; (5)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3、办理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业务的,销售商除符合前述办理有追索权(回购 型)保理业务的规定外,购货商的信用等级必须在AA-(含)以上(销售商提供低风 险或次低风险担保的,购货商可不受信用等级的限制),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 全,现金流量情况较好,没有拖欠销售商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业务流程 1、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1)市场营销部门或经办行受理销售商提出叙作保理业务的申请后,根据调查情况完成销售商应收账款分析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操作方案,按规定权限报 批。 (2)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授权市场营销部门或经办行与销售商签订保理业务协议。 (3)销售商发出货物后,将运输部门出具的货运单据正本、发票副本及相关资料逐笔提供给我行。 (4)我行根据约定预付比率发放融资款项。 (5)销售商(或我行市场营销部门或经办行)按应收账款约定在收款日前向购

保理公司业务..

保理业务 一、保理的定义、分类及经营范围 1、定义 保理业务是指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因向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销货方保理公司,由销货方保理公司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实质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向其他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担保融资方式。 2、分类 根据购货方保理商是否承担担保付款责任,保理可分为双保理和单保理;根据保理公司是否保留对销货方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购货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3、经营范围 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销售分户(分类)帐管理;与保理方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商业保理相关咨询服务;法律法规准予从事的其他业务。 二、适用对象 主要适用于应收账款数量较多、质量较好,且购货方相对较为稳定的法人客户。

三、特点 1、能满足客户多方面融资需求; 2、能解决客户担保难问题; 3、能与客户保持良好、稳定的业务往来; 4、帮助客户改善资产状况,优化资产负债表结构。 四、保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1、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商品交易或提供的服务合法、有效、真实,购销双方没有争议; (2)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争议,不受抵消权、质押权、留置权、求偿权的影响; (3)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在12个月内。 (4)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坏账比例小、风险能有效预测和控制,应收账款周转率在行业良好值以上; (5)购销合同中没有含有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 2、办理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的,销售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等级在A(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充足,有较强的回购和偿债能力; (3)发展前景良好,主要产品所占市场份额较大;

{业务管理}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业务管理}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 (六)贸易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 (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 (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五条授信申请。国内保理业务授信申请由供应商向经办行(部)提出。供应商在向我行提出国内保理业务授信额度申请时,除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填写《招商银行授信额度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交: (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 (二)与买方交易往来的历史记录以及销售计划等相关资料; (三)有关买方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经办人员收到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后,除须按我行授信要求对供应商的资信实力进行调查评估外,还需重点调查评估以下方面:(一)买、卖双方经营稳定性、盈利能力及其发展前景; (二)买方经营规模、行业地位、产品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占有情况; (三)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近期及以往的交易关系如何、有无其它债权债务纠纷等; (四)买卖双方往来的供货方式、付款周期,以及相互间履约情况,特别是买方对卖方历史交易付款情况; (五)买卖双方的信誉情况,特别是与银行往来有无不良记录。 (六)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是否包含禁止转让应收账款的条款。 (七)卖方(供应商)是否在其他金融机构有保理或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余额,除非基础合同中注明“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只允许转让给招商银行佛山分行“或类似条款,或已取得买方确认回执。 (八)卖方(供应商)是否产品的实际生产者,是否具备对质量争议的解决能力(即对产品进行维护、保修的能力)。 经办人员根据调查分析情况认为供应商符合我行叙做国内保理

保理业务账务处理

保理业务账务处理: 2002年3月下旬,南京爱立信公司陆续偿还了中资银行贷款并与花旗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5亿元无追索权保理协议,这一亊件被国内媒体报道,保理业务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注意.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从亊保理业务的保理公司,只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及中信实业银行公开对外宣称提供保理业务,并作为保理商加入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简称fci). 下面笔者就简要介绍一下保理业务的内容,保理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接下来重点介绍一下保理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 一,保理业务的内容 保理业务(factoring)主要是为以赊销方式(open account)进行销售的企业设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是一种通过收购企业应收账款为企业融资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金融业务或产品. 保理的一般做法是,卖方企业(供应商)向保理商出售通常以发票所表示的对债务人(买方企业)的应收账款,同时要求保理商提供与此相关的包括应收账款回收,销售分戶账管理,信用销售控制以及坏账担保等単项或多项服务. 在实际操作中,保理业务多种多样. 卖方企业如果享受到保理商提供的上述所有服务即为全保理,如仅享受到一项或几项服务即为部分保理. 根据保理商提供服务的不同,保理业务既可按有无融资划分为融资保理和到期保理;也可按有无追索权或是否承担坏账损失,而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又可按销售合同的买方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而划分为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还可按卖方企业是否吿知买方企业保理商的参与,而划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目前在发达国家十分流行的发票贴现业务也是保理的一种,这种业务中卖方企业通过向保理商出售销售发票而得到融资,并不享受其他服务,也不必通知买方企业,而且保理商对从卖方企业买下的应收账款有完全的追索权,因此它实际上是一种有追索权的隐蔽保理. 保理商通过承购应收账款向卖方企业提供融资,是以卖方企业的供货合同为基础的,这一融资方式的主要依据是卖方的产品在市场上的被接受程度和其盈利情况,而非其资产负债表的状况. 由於保理与传统的银行产品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它往往被视为一种非银行产品,由专门的保理公司或银行中相对独立的部门为卖方企业提供服务和进行操作. 因此,保理业务中卖方企业的会计处理也不同於传统的银行贷款. 二,保理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 保理业务的一般操作流程是,卖方企业首先与保理商签订一个保理协议,一般卖方需将通过赊销(期限一般在90天以内,最长可达180天)而产生的合格应收账款出售给保理商. 签订协议后,对於无追索权保理,保理商首先要对与卖方有业务往来的买方进行资信评估,并对买方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在这一信用额度内的应收账款称为“核准的”应收账款. 对这部分应收账款,在买方无能力付款时,保理商对卖方没有追索权. 而对有追索权保理,当买方无力付款时,保理商将向卖方追索,收回向其提供的融资.

保理系统框架及业务操作流程

保理系统框架及业务操作流程 根据保理业务的发展模式,保理系统的框架建立在总行国际部集中管理和审批、分行国际部统一操作和客户部门分散营销的模式上,并适合以总行国际部作为保理业务操作中心集中管理、审批和统一操作,分行专职营销的业务经营管理模式。 一、保理业务的基本流程 (一)信用额度的申请及核准流程 卖方(出口商)分行客户部 1、分行或总行信管部 2、分行国际部 3、总行国际部 4、买方分行国际部或国外保理商 5、总行国际部 6、卖方(出口商)分行国际部 7、卖方(出口商)分行客户部 1、卖方(出口商)所在地分支行客户部根据我行的统一授信制度,将客户的 保理授信(信用额度或融资额度)申请报本行信管部,超本行权限上报总行信管部审批。 2、额度核准后,客户部将有关保理业务的材料(合同、保理协议等)报分行 国际部审核。 3、分行国际部审核合格后,报总行国际部审批。 4、由总行国际部统一将申请递交买方分行国际部或国外保理商。 5、买方分行国际部或国外保理商将额度回复总行国际部。 6、总行国际部通知卖方(出口商)分行国际部。 7、卖方(出口商)分行国际部通知卖方(出口商)分行客户部。 (二)额度核准后的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卖方(出口商) 1、买方(进口商) 2、 4、8 5、 6、 3、 卖方分行(出口保理商)买方分行(进口保理商) 7、 1、收到我行的额度核准通知后,卖方(出口商)向买方(进口商)发货。 2、卖方(出口商)将申请书、合同、发票、及提单等单据提交卖方分行(出 口保理商),进行应收帐款的转让。 3、卖方分行(出口保理商)通知买方分行(进口保理商)应收帐款的转让。

4、卖方分行(出口保理商)根据融资额度向卖方(出口商)提供一定比例的 贸易融资。 5、买方分行(进口保理商)到期提示买方(进口商)付款。 6、买方(进口商)将全部款项付至买方分行(进口保理商)。 7、买方分行(进口保理商)扣除自身的保理费用后划付卖方分行(出口保理 商),或买方(进口商)发生信用风险,由买方分行(进口保理商)做担 保付款。 8、卖方分行(出口保理商)扣除融资本金,并收取手续费和利息后,余款划 付卖方(出口商)。 二、保理系统框架 1、大集中模式。总行集中管理和部分产品复核确认,各分行(同城支行集中在分行操作)、异地支行为操作中心,同城支行可查询、打印。 2、系统可含盖的保理业务品种。按不同的分类方法,可分为国内、国际保理,有追索权和无追索全,融资及不融资,仅提供收款服务或应收帐款管理等。 3、授权级别。 额度方面:额度的维护分为总行维护和分行维护两类,每类设经办、复核两极; 业务操作方面: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异地支行业务是由异地支行录入发送到相应管理分行复核、再发送总行复核确认;二是分行业务是由分行录入发送总行复核确认。即总体分为三个级别:支行、分行、总行;每个级别为三个人:经办、复核、授权。 该操作在部分交易模块中体现,如涉及金额变化、争议的处理等。 4、额度管理。客户额度和保理商额度与信管系统做接口,由总行进行维护和管理,通过额度共享方式控制风险。系统中的每个客户的额度是根据业务品种不同设立的不同额度组合,每个保理额度包括保理业务种类、卖方及买方名称、额度金额、期限、费率,协议版本及特殊事项等,因此额度的设置要与产品相关联,如国内商业发票贴现额度只能做贴现业务,不能办理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出口保理等。 5、合同文本管理:合同文本与额度种类对应关系可以用参数化维护。如商业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国内保理业务适用于以赊销(O/A)为付款方式且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含)的国内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 第三条本规定是我行制订国内保理业务其他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能分工 第四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是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研究制订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规划,组织新产品开发与推广,进行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 二、建立健全国内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实施业务授权,审批超权限业务。 三、考核国内保理业务经营指标和工作实绩,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制订和调整国内保理业务的各项收费标准。 五、制订国内保理业务信息科技支持方案,提出应用系统需求。 六、开展对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七、承担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FAC)主任单位的职责。 八、与国内保理业务的有关监管机构沟通、联络、配合工作。 九、汇总分析国内保理业务的统计数据。 十、承担总行本级国内保理业务的营销、授信发起和业务操作。 第五条总行直属分行是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根据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二、组织辖属分支机构贯彻实施总行制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划。 三、管理、指导、检查、考核辖属分支机构的国内保理业务。 四、开展对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五、汇总并上报辖内国内保理业务数据及相关业务信息。 第三章国内保理业务授权管理 第六条我行国内保理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实务操作

租赁保理业务实务操作 摘要:本文通过对租赁和保理原理的陈述、分析,指出了国际上作为第二大融资工具的租赁和银行具有密不可分的天然合作关系,阐释了租赁保理的概念、功能、业务流程和主要操作模式,重点提出了对“已形成租金”的后保理融资模式(解决“承租人强而供货商弱”的租赁交易架构中租赁公司的收款问题)和对“拟已形成租金”的直接保理融资模式(在本模式中,已形成购买与租赁合同,但租赁公司尚未支付货款,解决“供货商强而承租人弱”的租赁交易架构中租赁公司的付款问题)等。在无追索保理中,对租赁公司而言是“表外融资”。 一、租赁与保理原理 1、租赁原理 1)按照我国租赁会计准则,“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经营性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2)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资本租赁”、“财务租赁”,是一种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的交易。当企业(承租人)需要添置设备时,不是以现汇或者向金融机构借款购买,而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需要、意愿和请求,通过自有资金或向金融机构融资,租入或购入设备,再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规定,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选择退租、续租或留购的一种交易行为。在同一宗融资租赁交易中,必定包含有设备货物的买卖和以该设备货物为租赁物的租赁这样两类互为条件、又相互独立的交易,它们分别由相关的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体现。通常把融资租赁描述为包含至少两类合同(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和至少三方当事人(承租人、出租人、供货商)的交易。 3)融资租赁的比较优势主要表现在融资、税收、加速折旧、促销、理财上。融资租赁公司包括或有负债在内的风险资产可以是净资产的15倍(见2006年4月《融资租赁法》二次征求意见稿),融资功能强大,这是一般的工商企业所不能比及的;融资租赁公司营业税及附加按“利差纳税”;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可享受加速折旧的特殊优惠政策;由于租赁公司要先购买设备再出租,因而融资租赁对设备厂商具有强劲的促销作用;对不需要资金的高端客户可以通过委托租赁、回租(包括经营性回租赁),节税、改善财务报表,发挥理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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