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

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
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

4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

4.1建筑间距按本地区日照条件、建筑物朝向、建筑属性及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并综合考虑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综合确定。

4.2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4.3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

4.3.1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或由正南北方向偏东(西)的角度≤45度以内的,为南北朝向。

4.3.2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或由正东西方向偏南(北)的角度≤45度以内的,为东西朝向。

4.4两栋建筑物夹角≤30度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控制;两栋建筑物夹角>60度时,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要求控制;两幢建筑物夹角>30度,≤60度时,建筑间距按非平行非垂直要求控制。

4.5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中高层及以下建筑间距:

(1)平行布置:

新区:南北向≥1.0H(南侧或东侧建筑高度,下同),东西向≥0.8H;

旧区:南北向≥0.8H,东西向≥0.7H;

南侧为面宽<25米点式住宅时,≥0.8H。

(2)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0.9倍控制。

(3)垂直布置:

新区:南北向≥0.8H,东西向≥0.7H;

旧区:南北向≥0.7H,东西向≥0.6H;

建筑山墙面>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要求控制。

4.5.2高层建筑间距:

(1)平行布置:南北向:新区≥30+0.3(H-30)米,旧区≥24+0.3(H-30)米。东西向:≥24+0.2(H-30)米。

(2)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0.9倍控制。

(3)垂直布置:当山墙面宽≤14米时,间距≥15米;但当侧面有居室窗户时,间距≥20米;当山墙面宽>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4.5.3高层建筑与中高层建筑间距:

根据南侧或东侧建筑类型分别按4.5.1条款和4.5.2条款对应进行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应<13米。

4.5.4住宅建筑侧面间距:

(1)开窗时(指客厅、居室窗,下同):中高层及以下建筑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高层与高层、中高层及以下建筑之间≥18米;

(2)无开窗时:按消防间距要求。

4.5.5如北侧或西侧建筑首层为架空层的,可以以南侧或东侧建筑的建筑高度扣减北侧或西侧建筑架空层的高度计算间距。

4.5.6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等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其间距可从裙房屋顶算起。

4.5.7采用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室外有地形高差的,应按相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

4.5.8居住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部分不再计算间距。

4.6 非居住建筑间距

4.6.1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本节以下条款。

4.6.2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1 的规定。

表 4-1 特殊建筑与相邻建筑最小间距表

4.6.3非居住建筑(4.6.2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下同)平行布置时之间距:

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0.3H,且≥18米;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非居住建筑之间,≥13米;

多层非居住建筑之间,≥10米;

低层非居住建筑之间,≥6米。

4.6.4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4.6.5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4.6.6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相邻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4.6.7民用建筑间距不得少于表4-2的规定

表4-2

4.6.8当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允许外挑不大于1.5米进深的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外挑进深大于

1.5米时,超出部分应计入建筑间距。

4.6.9当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

4.7建筑退让

4.7.1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防灾、通风、绿化和工程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规范以及本节相关条款要求。

4.7.2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建筑自身高度应退间距的一半,并不得少于表4-2建筑间距最小距离的一半。如相邻用地为规划保留的已有建筑,其最小建筑间距必须满足表4-2的规定。

4.7.3 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退让距离可适当减少,但其最小值应不少于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用地界线。

4.7.4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3的规定:

4.7.5建筑退让各类绿地绿线(不包括居住小区级以下的绿地),宜按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要求进行退让,并不得小于5米。

4.7.6建筑退让河道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且最小退让距离不少于5米。

表4-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规定

注:1、高层建筑裙房高度≥24米,按高层建筑退让要求控制;

2、超高层公共建筑退让应在不少于表4-3规定的1.5倍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

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让距离。

3、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面积>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

大量人流、车流集散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红线退让距离应不少于表4-3规定的退让的1.5倍,并留有足够的、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集散场地。

4、建筑临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应相应增加退让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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