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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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

**市城乡规划局

二O一一年八月

目录

一、行政许可类(5项)

1、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制度

2、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

3、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

4、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

5、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行政执法类(1项)

1、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制度

三、行政确认(共1项)

1、竣工规划核验

四、其他主要行政执法行为(1项)

1、建筑物外装修审批制度

五、工作流程图

1、规划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

2、规划行政违法案件(一般程序)处罚工作程序图

3、规划行政确认工作流程图

一、行政许可类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科

责任人:XXX A、承办人B、科长、分管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许可范围和标准

在**市**区规划范围内

1、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

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3、取得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或意见书。

四、受理

(一)所需材料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持以下材料按照管理权限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审批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类项目的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

(四)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五)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成片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需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重大项目,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二)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宝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法宝条件的,出具局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个工作日内。

五、审查与决定

由承办人A协助承办人B对建设项目现场踏查;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整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科长。由科长在3个工作日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科长无法审核的,由科长授权的副科长审核。待分管副局长和局长签批后,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是: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科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相关内容10个工作日内;市城乡规划局批准2个工作日内。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市政府网站长期公布(******/),依法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在该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作流程图

局务会集体审查 受理投诉和申诉

签批*发证*公告

向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科提出申请 合格

不合格 组织专家评审

(或现场踏查)

不合格申请材料返还申请

不予受理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区矿规划管理办公室

责任人:XXX A、承办人B、科长、分管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许可范围和标准

在**市除**区以外的区矿规划范围内

1、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

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3、取得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或意见书。

四、受理

(一)所需材料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持以下材料按照管理权限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审批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类项目的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

(四)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五)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成片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需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重大项目,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二)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宝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法宝条件的,出具局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个工作日内。

五、审查与决定

由承办人A协助承办人B对建设项目现场踏查;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整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科长。由科长在3个工作日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科长无法审核的,由科长授权的副科长审核。待分管副局长和局长签批后,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是:市城乡规划局区矿规划管理办公室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相关内容10个工作日内;市城乡规划局批准2个工作日内。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市政府网站长期公布(******/),依法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在该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作流程图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科

责任人:XXX A 、承办人B 、科长、分管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局务会集体审查 受理投诉和申诉

签批*发证*公告

向市城乡规划局区矿规划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合格 不合格 组织专家评审 (或现场踏查) 不

合格申请材料返还申请人 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许可范围和标准

在**市**区规划范围内

1、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

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3、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4、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受理

(一)所需材料

1、以下相关项目立项文件之一:(1)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需出具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2)投资主管部门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出具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意见;(3)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需出具项目投资方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

3、依法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书或者用地证明文件或者用地说明。

4、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绘制在相应比例尺的城市现状地形图上)。

5、其他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规划审批

要求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2)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管线设计方案图及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3)需联合建设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联建协议书;(4)改建、扩建工程还应当提供原房屋产权证明、原施工图或者原规划批准文件;(5)在原址改建,且改变原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6)市场化运营的土地,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宝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法宝条件的,出具局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个工作日内。

五、审查与决定

由承办人A协助承办人B对建设项目现场踏查;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整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科长。由科长在3个工作日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科长无法审核的,由科长授权的副科长审核。待分管副局长和局长签批后,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是: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科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相关内容10个工作

日内;市城乡规划局批准2个工作日内。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市政府网站长期公布(******/),依法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该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作流程图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区矿规划管理办公室

责任人:XXX A 、承办人B 、科长、分管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局务会集体审查

受理投诉和申诉

签批*发证*公告

组织专家评审

(或现场踏查) 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许可范围和标准

在**市除**区以外区矿规划范围内

1、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

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3、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4、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受理

(一)所需材料

1、以下相关项目立项文件之一:(1)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需出具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投资主管部门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出具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意见;(3)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需出具项目投资方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3、依法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书或者用地证明文件或者用地说明。4、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绘制在相应比例尺的城市现状地形图上)。5、其他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个人自用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证明;(2)规划审批要求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3)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管线设计方案图及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4)需联合建设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联建协议书;(5)改建、扩建工程还应当提供原房屋产权证明、原施工图或者原规划批准文件;(6)在原址改建,且改变原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7)市场化运营的土地,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宝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法宝条件的,出具局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个工作日内。

五、审查与决定

由承办人A协助承办人B对建设项目现场踏查;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整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科长。由科长在3个工作日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科长无法审核的,由科长授权的副科长审核。待分管副局长和局长签批后,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是:市城乡规划局区矿规划管理办公室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相关内容10个工作日内;市城乡规划局批准2个工作日内。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市政府网站长期公布(******/),依法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该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作流程图

局务会集体审查

受理投诉和申诉

签批*发证*公告

组织专家评审

(或现场踏查) 不予受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基础设施规划管理科

责任人:XXX A、承办人B、科长、分管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许可范围和标准

在**市**区规划范围内个人住房建设

1、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

2、符合城市规划;

四、受理

(一)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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