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

贵州省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
贵州省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

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7〕161号)

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储量评审机构: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地质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经济意义,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地质勘查报告和核实报告。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州、地)、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受理与范围

第四条《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按审批登记颁证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凡省级颁证及省级以上地勘基金出资勘查形成的《储量报告》,由省级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由市级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按颁证权限分别由市(州、地)和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市(州、地)和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储量报告》,应按附件4的要求,于每季度将储量备案情况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县(市、区、特区)负责颁证的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可不进行储量审查备案。对确需审查备案的,可由市(州、地)和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审查备案。

第五条下列《储量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予受理评审备案。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应予受理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下列《储量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予组织评审备案。

(一)国家出资进行的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预查、普查、详查、勘探);

(二)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内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普查、详查、勘探、生产性勘探);

(三)申请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资源储量(普终、详终、勘探);

(四)矿业权人转让应向国家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或转让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矿山资源储量;

(五)矿山开采过程中矿产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或发现新的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

(六)扩大矿区范围时的矿产资源储量;

(七)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八)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

(九)建设项目需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

(十)矿山闭坑或阶段性闭坑的;

(十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应予评审备案的其他矿产资源储量。

第七条对开采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且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用的砂、石、粘土、页岩的《储量报告》,可由具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地质简测报告替代。地质简测报告中应附有编制单位对报告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不要求对其进行审查和备案。

凡小型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矿山应按《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23号部长令)规定履行资源储量登记手续。进行了登记的,在延续、变更、转让时不再进行储量核实,其消耗变化以每年开采登记的台账为准。第三章《储量报告》的提交与评审

第八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当依照下列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

(一)《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

(二)《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

(三)《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四)《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五)《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发〔2000〕1 33号文);

(六)《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

(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与矿产地质勘查、矿山生产或水源地建设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九条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承担人,在项目完成时,应提交符合勘查设计,达到国家、部、省技术规程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报告。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应提交达到国家、部、省技术规程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报告。

采矿权人申请延续、转让、闭坑,或需进行生产性勘探,或发现可供开采的属采矿许可证允许开采范围以外的矿产时,应提交矿区储量核实报告或矿区生产性地质勘探报告或闭坑地质报告。

第十条《储量报告》必须真实客观地反映矿区的地质情况,采用的数据应为地质工程实测资料;对核实类《储量报告》应与原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进行比对分析,资源/储量有较大变化的应提供相关的依据和原始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请;

(二)《储量报告》(内附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四)国家出资的或非国家出资但需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还应提交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勘查设计”和“项目野外工程验收”的意见。

(五)对储量核实类报告,应提交经国土资源产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原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评审机构认为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应对送审的《储量报告》及其有关资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交资料和发现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出具受理回执,并于20天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应根据《储量报告》查明的地质条件、矿种、储量规模,确定专业配套的储量评估师组成评审组,并指定评审组组长。评审组组长、

成员、评审形式、时间等,应在正式评审前按附件1要求将审查安排情况报送负责备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按矿山储量规模安排评估师(员)。

(一)大型的,一般5—7名;

(二)中型(含)的,3—5名;

(三)小型的,2—3名。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可根据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的请求,选派储量评估师对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和“储量报告”编写过程中的有关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参与技术咨询的储量评估师不得担任该《储量报告》评审组组长。

第十五条资源/储量变化较大的核实报告(核实值大于或小于核实时矿山储量登记值的10%的),评审机构应组织会审。必要时,可邀请矿区所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质勘查单位参加,矿业权人和报告编制单位应明确解答评估咨询质疑。

储量变化较大的核实报告,评审机构可视咨询质疑情况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要求,提请评审组对其矿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且提交评审组专家署名的实地调查核实报告。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储量报告》,不予通过评审。

(一)因地质勘查程度、资源储量计算等不符合技术规程规范,且不是经修改文字即可符合要求的;

(二)无充分依据论证矿山资源储量发生了较大变化的;

(三)对未达到和完成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勘查阶段、矿种的(不包括因地质条件复杂而难以达到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勘查程度,并经探矿权人申请,登记机关审查同意降低勘查程度的);

(四)与已掌握的区域地质资料明显不相符合,特别是在储量核实中出现丢层、漏层,而又无实际勘查资料证实的;

(五)有明显虚假行为的;

(六)按附表2考核,其质量评价总分不满150分的。

(七)按附表2考核,对第2、3、4项,其中任何一项达不到45分的。

第十七条《储量报告》经评审需要修改的,由评审机构发出书面通知,限期修改;

未通过评审的《储量报告》,未经负责备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另向其他评审机构申请评审;

第十八条评审通过的《储量报告》,评审机构应按规定出具评审组的评审意见书。评审意见书应自签发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书面通知送审单位或个人。

评审意见书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区概况;

(二)评审依据(含国家规范标准、已有地质资料、勘查设计、勘查项目野外验收意见及其它有关资料);

(三)资源储量情况;

(四)明确提出《储量报告》的资源储量、构造、瓦斯、品位(煤质)、水文等条件是否满足矿山开采设计的需要;

(五)应有是否完成“勘查设计”任务和达到国家技术规程规范要求的明确性结论意见。

第十九条送审单位或个人对评审机构提出的评审意见有重大异议的,送审单位或个人可自收到评审意见书面通知的1 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复审的意见。

第四章备案

第二十条下列情形的《储量报告》不得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一)未经评审通过的;

(二)评审意见中未明确达到那一级勘查程度的;

(三)未明确资源储量是否满足矿山开采的;

(四)资源储量不能满足矿山建设最低服务年限的:

(五)与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勘查程度、矿种、范围不相符的。

第二十一条评审机构在完成评审后,应及时将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报国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一)评审机构请求备案的文件和评审组署名的评审意见书:

(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质量评价表(附件2);

(三)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四)矿产资源储量计算范围的叠合图:

(五)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绐地质勘查单位的委托书:

(六)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书:

(七)地质勘查单位有关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八)备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与评审备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评审机构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于1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备案工作。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附件3),并每季度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上一级国i资源主管部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书面通知评审机构:并说明理由。

《储量报告》合规性审查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评审机构、储量评估师的合法性;

(二)评审组组成、评审程序的合规性;

(三)是否属勘查、采矿许可有效期内;

(四)是否与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勘查程度和要求查明的矿种相符;

(五)凡资源/储量有较大变化的《储量报告》,是否组织了野外实地调查核实;

(六)核实报告是否进行资源储量变化状况对比分析;

(七)《储量报告》质量评分是否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六、七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应附评审机构提交的请求备案的文件和评审组署名的评审意见书,并由评审机构负责统一分发。

送审单位或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向贵州省地质资料馆汇交正式《储量报告》及电子文件,同时将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书装订在《储量报告》正文目录之前。

第二十四条评审机构代理送审单位或个人报送已评审通过的《储量报告》备案时,应代理送审单位或个人履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义务。登记的各类矿产资源储量应以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未按照本办法进行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不能作为国家出资勘查项目成果验收、矿山建设或水源地建设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五章资质与资格

第二十六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贵州省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定期开展对《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质量的考核评价工作,对各类《储量报告》编制质量和评审质量考核情况予以公示,并按规定对储量评审机构和评估师进行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七条《储量报告》须由具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地质勘查资质单位不得从事与资质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内容不相符合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储量报告》应由具有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评审资质的评审机构按其评审业务权限范围,聘用国家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师开展储量评审工作。对评审通过的《储量报告》,评审机构应按储量评审备案权限报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开展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的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和评估师,其机构资质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第二十九条储量评估师实行考核认定制度。省储量评估师由贵州省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参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组织确认。

储量评估师实行注册制度。每位储量评估师只允许在一个评审机构注册,未经注册的储量评估师不得从事储量评审工作。

储量评审机构资质与储量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由贵州省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另行制订,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评审机构须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事务的各项评审制度、操作程序和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储量评估师业绩考核制度。对弄虚作假、严重失职、不负责任、经常出现差错和不能胜任评估工作、不听从评审机构安排的储量评估师,可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评审机构和储量评估师应当执行回避制度,储量评审机构和储量评估师不得受理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储量报告》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由评审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储量评审机构评审矿产储量按有关规定收取评审费。

第三十三条严禁《储量报告》弄虚作假。对在编制《储量报告》和储量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矿业权人、地勘单位、评审机构、储量评估师和相关当事人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业及取消资格,资质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送审单位或个人提交评审的《储量报告》及其有关资料,储量评审机构、储量评估师及其相关人员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外借阅、复制和用于有偿咨询或转让盈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及权限范围内的储量评审、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

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探矿权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

(一)申请新立、延续、合并、分立探矿权,变更勘查矿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探矿权设置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

(二)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或石油企业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

探矿权人申请新立探矿权时,应将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累计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

(三)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本通知下发之前,探矿权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办理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后,方可再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和变更等手续。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

(四)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对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以行政合同方式与探矿权人就勘查工作法规规定及相关事宜作出约定,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对勘查实施方案的实施实行合同管理。探矿权人应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需要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调整工作量缩减1/3以上的,省级以上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勘查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查、合同文本及相关管理要求另行规定。

二、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审批管理

(五)探矿权申请人依法“申请在先”方式申请探矿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在受理申请时,同时将其申请的区块范围、勘查矿种等信息上网登记,依法保护申请人在“在先权”。申请未予以批准的,“在先权”自行撤消。

(六)新立探矿权的勘查区块面积一般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申请勘查区域与他人采矿权区域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无法根据地质条件确定间距的,应不少于100米。

(七)从事地质调查工作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领取地质调查证。跨省级行政区划开展地质调查的项目,向国土资源部备案,其他地质调查项目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质调查项目不具有排他性。

国家出资从事区域性矿产地质调查的地区,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国家地质工作的地质调查机构向国土资源部提交备案申请,经国土资源部同意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后,暂停受理新的探矿权申请。

(八)新立探矿权有效期为3年,每延续一次时间最长为2年,并应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确需延长本勘查阶段时间的,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并进行审查,可再准予一次在本勘查阶段的延续,但应缩减勘查面积,每次缩减的勘查面积不得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勘查面积的25%。

本通知下发前已设立的探矿权,可允许在同一勘查阶段延续一次。

(九)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和注销,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提出申请。未按时提交申请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保留申请。申请探矿权保留的,需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致使探矿权不能按期延续,或者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提供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文件后,准予延续、保留。

三、加强探矿权转让变更审批管理

(十)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转让的,应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或经原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审查并证实在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

在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的,5年内不得转让。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按协议出让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探矿权的,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等相关规定处置。

探矿权转让经批准后,探矿权受让人同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一)探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的,比照新立探矿权程序进行审查。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低风险类矿产勘查的探矿权人,不得申请扩大勘查范围。根据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需要调整扩大范围的,按照协议出让方式进行申请和审批。协议出让的探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

(十二)探矿权人申请变更勘查矿种,应提交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

由低风险类矿种变更为高风险类矿种的,或在低风险类矿种之间变更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由高风险类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类矿种的,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系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的,由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后,可允许变更勘查矿种,但需评估补充探矿权价款。

变更勘查矿种若涉及国家限制或禁止勘查开采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铀矿探矿权人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勘查矿种,勘查过程中发现其他矿种的,应进行综合勘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应的勘查报告,其探矿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十三)探矿权人变更勘查单位的,应提交探矿权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勘查单位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十四)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分立的,勘查项目应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对其分立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及论证通过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准予变更登记。

四、强化探矿权监督管理

(十五)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审批登记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实行统一配号,未按统一配号编号的,颁发的勘查许可证无效。但是,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许可证单独编号。

(十六)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探矿权人勘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探矿权人勘查施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批准的勘查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勘查开始施工、停工和结束工作情况;加强对探矿权人勘查活动的年度检查。对探矿权人自勘查许可证有效期起6个月内未提交开工报告的,视为未开工;逾期未提交年检资料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对勘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十七)对矿业权人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吊销其勘查许可证。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且取消其参与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资格。

五、其他

(十八)探矿权人丢失勘查许可证,应在原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30日后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补领手续。

(十九)本通知中所称的“高风险类”、“低风险类”矿种,分别是指《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

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对加快矿产资源勘查进程、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矿产勘查的管理,不断提升探矿权管理水平,促进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暂行办法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 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违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工作,为依法惩处违法采矿犯罪行为提供认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我省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鉴定原则 鉴定过程始终应贯彻依法、公正、合理的原则;鉴定结论应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满足对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者司法认定的需要。 二、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行为的认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非法采矿: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包括: (1)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2)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3)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5)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二)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破坏性采矿: 采矿权人违反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包括:开采顺序或开采方法不合理,开采回采率或采矿贫化率达不到设计要求,选矿工艺不合理或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的矿产、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或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但没有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等。 三、鉴定组织单位、鉴定开展单位和鉴定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对违法采矿行为认为涉嫌犯罪需要进行鉴定时,由负责查处违法采矿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鉴定。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要求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时,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向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函提出,接受具函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鉴定。 (二)鉴定开展单位 由负责查处违法采矿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接受具函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开展,也可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地质勘查资质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格的单位开展。(三)鉴定程序 包括确定鉴定单位、开展鉴定、形成鉴定报告、申请确认、出具鉴定结论五个程序。 1、确定鉴定单位:对于案情简单、鉴定技术要求不复杂,国土资源部门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进行鉴定的,可以由负责查处违法采矿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接受具函的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开展;其他情况由负责查处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接受具函的国土资源部门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46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6.05.09 【实施日期】2006.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6〕46号) 各州(市、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94号)精神,抓好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规范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秩序进一步好转,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乡镇煤矿采矿权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黔高法[2005]9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和规范矿权转让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 各县级国土资源局和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应于2006年5月20日前将本通知和黔高法[2005]92号文件复印分送辖区各探矿权采矿权人。同时对探矿权采矿权人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进行调查,并于2006年6月30日前填写本通知后所附《贵州省清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情况表》报所在地州、市、地国土资源局。州、市、地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于2006年7月10前将本地《贵州省清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情况表》报省厅执法监察局。 各地要高度重视对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的清理检查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矿业权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确保无一遗漏。严肃案件上报工作纪律,凡对违法行为有漏查、漏报、瞒报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案件的有关政策意见

贵州省及六盘水市煤炭状况(DOC)

六盘水市现有地方煤矿分布情况 更新时间:2005-5-16 一、六枝特区(54对) 中寨乡22对、新窖乡10对、落别乡4对、堕却乡5对、箐口乡3对、郎岱乡4对、龙场乡2对、平寨镇1对、岩脚镇1对、新华乡2对 二、盘县(199对) 柏果镇29对、旧营乡2对、淤泥乡20对、石桥镇13对、红果镇21对、火铺镇5对、普古乡5对、大山镇10对、洒基镇17对、羊场乡5对、松河乡16对、乐民镇13对、断江镇4对、盘江镇4对、坪地乡3对、滑石乡4对、新民乡4对、响水镇7对、鸡场坪乡2对、西冲镇7对、平关镇2对、水塘镇2对、坪地乡1对、民主镇1对、板桥镇1对、玛依镇1对 三、水城县(152对) 保华乡12对、红岩乡4对、勺米乡20对、鸡场乡9对、木果乡7对、玉舍乡21对、化乐乡9对、都格乡3对、阿戛乡29对、比德乡7对、纸厂乡9对、陡箐乡6对、董地乡5对、蟠龙乡7对、双戛乡2对、发耳乡2对(猴场乡、米罗乡、杨梅乡无) 四、钟山区(64对) 汪家寨镇14对、老鹰山镇19对、德坞办事处2对、大河镇18对、大湾镇11对 贵州省六盘水市煤炭资源 六盘水市已探明产地或井田81处,保有储量149.1亿吨(其中A+B+C84.4亿吨),占全省保有储量的30.3%,炼焦用煤94.3亿吨,占六盘水总量的63.2%,占全省炼焦用煤总量的88.7%;非炼焦用煤54.8亿吨,占六盘水总量的36.8%,占全省非炼焦用煤总量的14.3%,本市煤田勘探工作程度较高,已建成我国江南最大煤炭基地,统配矿设计能力年产原煤100万吨,生产矿井利用储量26亿吨,占六盘水总量的17.4%。在利用的储量中,炼焦用煤24亿吨;非炼焦用煤2亿吨。 本市煤炭产出层位有下二迭统梁山组,上二迭统龙潭组、上三迭统火把冲组、三迭系与朱罗系“过渡层”。以龙潭组中的煤炭资源分布广泛,蕴藏量丰富,煤种齐全,煤质颇佳,最有经济价值。其它矿层仅局部地区有分布,含煤程度低,工业意义小。 根据省煤田勘探公司煤田予测资料,本市区内煤炭资源予测储量尚有569亿吨,其中盘县煤田306亿吨,水城煤田88亿吨,六枝煤田175亿吨。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号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第六条全省各级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均应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网站上进行全过程备案,即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阶段均应备案。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省、市、县三级应建立本级土地整治项目库。土地整治项目采取适时入库的方式,实行先入库后立项。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贵州省煤炭资源赋存规律

第40卷 第5期 煤田地质与勘探 Vol. 40 No.5 2012年10月 COAL GEOLOGY & EXPLORA TION Oct. 2012 收稿日期: 2011-07-25 基金项目:国土资源大调查计划项目 (1212010881628);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和贵州省地质调查院项目(资[2007]038-01-23) 作者简介:唐显贵(1969—), 男, 贵州赤水人, 高级工程师, 从事煤田地质与勘查技术研究工作. 文章编号: 1001-1986(2012)05-0001-05 贵州省煤炭资源赋存规律 唐显贵 (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地质勘察处,贵州 贵阳 550009) 摘要: 通过系统收集、整理贵州省50余年来的各项煤田地质勘查资料和科研成果,以聚煤规律和构造控煤作用为切入点,对贵州省煤炭资源赋存规律进行研究。结果表明:贵州含煤区主要位于扬子陆块南部被动边缘褶冲带上,赋煤单元划分为4个赋煤带9个煤田,共有5类15种控煤构造样式,控煤构造方向有近南北向、北东向、北西向和近东西向4组;本区主要含煤地层为上二叠统,沉积古地理自西向东由陆相逐渐向海相过渡,其中三角洲平原相聚煤最好,聚煤中心在西部盘县、水城一带,煤层以中灰分、中—高硫煤为主,煤的变质作用类型主要为深成变质作用和区域岩浆热变质作用。研究结果为贵州省煤炭资源潜力评价提供依据,对煤炭资源进一步勘查具有指导意义。 关 键 词:煤炭资源;聚煤规律;控煤构造;煤质特征 中图分类号:P618.11 文献标识码:A DOI: 10.3969/j.issn.1001-1986.2012.05.001 Occurrence regularities of coal resources in Guizhou Province TANG Xiangui (Geological Exploration Department , Coal Geological Bureau of Guizhou Province , Guiyang 550009, China ) Abstract: Based on systematical collection and analysis of coal geological exploration and research achievements of Guizhou Province since more than 50 years, using coal accumulation law and tectonic controlling action of coal, the paper studied the occurrence of coal resources in Guizhou Province. The results could be showed in the fol-lowing aspects: coal-bearing areas of Guizhou are mainly located in fold-thrust belt of passive margin of southern Yangtze block, where the coal units can be classified into 4 coal belts and 9 coalfields. There are 5 categories and 15 kinds of coal-controlling structural styles in total . The coal-controlling tectonic directions can be divided into 4 groups, which are nearly NS-trending, NE-trending, NW-trending, and nearly EW-trending. Upper Permian is the main coal-bearing strata, in which depositional paleogeography has gradually changed from continental facies to marine facies from the west to the east. Delta plain was the best coal-accumulating environment, coal accumulation center is along western Panxian-Shuicheng region, and the coal is characterized by medium ash and mid-high sulfur. What’s more, plutonic metamorphism and telemagmatic thermal metamorphism are the main coal metamorphic types in the area. Based on the study of coal occurrence regularity, the results will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poten-tial evaluation of coal resource and play a significant guiding role in the further coal exploration of Guizhou. Key words: coal resources; coal accumulation; coal-controlling structure; coal quality characteristics 贵州省煤炭资源丰富,素有“西南煤海”之称,煤炭工业既是贵州的主要基础工业,也是支柱产业之一。截止2009年底,埋藏2 000 m 以浅的煤炭资源总量2 588亿t ,累计探获资源量707.61亿t ,保有资源量683.42亿t ,仅次于晋、陕、蒙、新,居全国第5位,超过南方各省煤炭资源储量的总和。 贵州历经武陵、雪峰、加里东、海西、印支、燕山和喜马拉雅等构造运动,形成了现今区域构造的复杂格局。研究区地质构造较为复杂,煤炭资源 丰富,因此有必要对煤炭资源赋存规律进行分析和研究,为煤炭资源潜力预测与评价提供科学依据,对今后煤炭资源勘查部署和合理开发利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1]。 1 区域地质概况 贵州省具有沉积地层发育、碳酸盐岩广布、喀斯特景观奇特和侏罗山式褶皱典型等基本特点,地层从中元古界蓟县系至新生界第四系均有出露,厚

我国煤炭资源概况

我国煤炭资源概况 中国是世界第一产煤大国,也是煤炭消费的大国。1996年中国煤炭探明可采储量居世界第三位,全行业年煤炭开采量达到近10亿吨。煤炭行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基础。 1、中国能源开发状况 在我国的自然资源中,基本特点是富煤、贫油、少气,这就决定了煤炭在一次能源中的重要地位。与石油和天然气比较而言,我国煤炭的储量相对比较丰富,占世界储量的11.60%。我国煤炭资源总量为5.6万亿吨,其中已探明储量为1万亿吨,占世界总储量的11%,而石油仅占2.4%,天然气仅占1.2%。建国以来,煤炭在全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中的比例长期占70%以上。据有关部门预测,到2005年,全国一次能源生产量为12.3亿吨标准煤,其中煤炭为7.85亿吨标准煤(折合11亿吨原煤),仍占63.8%。专家预测,在本世纪前30年内,煤炭在我国一次性能源构成中仍将占主体地位。从表1中可以看到,我国主要能源的开发深度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特别是石油和煤炭的开发更是远高于平均水平。 我国煤炭资源的利用现状及前景 在我国的自然资源中,基本特点是富煤、贫油、少气,这就决定了煤炭在一次能源中的重要地位。与石油和天然气比较而言,我国煤炭的储量相对比较丰富,占世界储量的11.60%。我国煤炭资源总量为5.6万亿吨,其中已探明储量为1万亿吨,占世界总储量的11%,成为世界上第一产煤大国。 一、煤炭资源利用现状 我国煤炭资源分布广泛但不均匀。全国除上海外,其他省(区)、市均有探明储量。从地区分布看,储量主要集中分布在山西、内蒙古、陕西、云南、贵州、河南和安徽,七省储量占全国储量的81.8%,分布呈现出“北多南少”、“西多东少”的特点。 我国煤炭资源人均可采储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已发现的煤炭资源勘探程度低,精查储量少,用于规模建设的资源供给能力不足。现有生产矿井后备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测绘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测绘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测绘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99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6.07.26 【实施日期】2006.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测绘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6]99号) 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各测绘行业单位: 近几年来,为了加强我省测绘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陆续组织完成了甲级测绘单位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指导工作,开展了全省测绘行业工程测量统检、测绘产品定期监督检验和监督抽检工作。通过近年来的质量检验检查,表明我省绝大多数测绘行业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测绘产品质量现状总的来说还是好的。但是,由于我省经济欠发达,测绘法制建设还不够健全,测绘市场行为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致使我省部分测绘单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定程度的存在重效益、轻质量的倾向,影响了测绘事业的健康发展。2005年,省测绘产品质量监

督检验站按授权对部分测绘单位的测绘产品进行了抽查,从其中抽查结果看,仍有少量测绘产品不合格。一部分合格产品中也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有的项目无技术设计书就开始生产,有的项目虽有技术设计书但指导意义差,有的项目完工后无技术总结和检验报告等。因此,加强我省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十分重要。 为了认真贯彻《测绘法》和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测国字[2006]15号文)精神,加大我省测绘行业质量统一监管的力度,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测绘服务保障,现就2006年我省测绘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几点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测绘质量管理的重要性。测绘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事业,测绘成果质量的好坏,事关经济社会的发展大计,事关测绘事业的发展。高度重视测绘成果的质量管理工作,不仅是确保政府部门职能到位,培育健康有序的测绘市场,为经济社会提供可靠技术支持的重要有力措施,也是促进各测绘生产单位深化内部改革、完善内部质量管理机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坚实保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测绘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贵州省测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完成的基础测绘项目、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以及省级重点工程测绘项目成果,应当由国家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并授权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关进行检验"的要求,全面履行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能,并大力支持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开展测绘成果的检验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测绘生产单位质量保证制度建设。要严格按照《测绘资质管

贵州煤矿资料统计

贵州煤炭资源 贵州是中国南方煤炭资源最丰富的省区,素以“西南煤海”著称。贵州含煤面积占总面积的40%以上,除东部有的属少煤、缺煤区外,省内各地多有产出。86 个县(市)中有74个产煤。相对集中于西部的盘县、水城、六枝和织金、纳雍、大方等县,其次在黔北的桐梓、仁怀、习水、遵义与中部的贵阳-安顺一带和黔西南地区也有较多产出分布。 六盘水煤田与织纳煤田分别是贵州炼焦用煤与无烟煤的最重要产区。全省煤种多,质较好,不仅有大量炼焦用煤,更有十分丰富的可供化工、冶金、电力等多种用途的无烟煤。其中低硫-特低硫、低中灰-中灰、特高-高热值优质煤占有相当比重。历年勘查探明的资源储量达535亿吨,经长年开采消耗后保有储量529亿吨,其中炼焦用煤106亿吨,无烟煤354亿吨。保有资源储量仅少于山西、内蒙、陕西、新疆,排列全国第五,系江南之首,是南方12个省(市、自治区)的资源储量总和,成为中国南方最大的煤炭资源基地。尤其是可供开发利用的优质煤资源储量丰富,占全省总量的1/3左右。而且潜力大,现开采占用不足保有资源储量总数的12%,丰富的资源可以保证贵州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对煤炭的长期需要。以丰富的资源为依托,煤炭得到广泛而较大规模的开发利用,成为贵州矿业之最。煤的开发与矿山企业的发展,已使贵州成为江南最大的炼焦煤生产基地和南方商品煤输出最多的省区,不仅充分满足本省对煤炭的大量需要,而且为支持江南缺煤、少煤省区做出了重要贡献。 六盘水煤田 六盘水是贵州最大的炼焦煤资源产区,也是中国南方最大的炼焦用煤生产基地。煤田位处省的西部,主要分布于盘县、水城、六枝地域,包括80余处探明储量的井田或煤矿。该煤田早有发现,明代已有发现和采掘利用的文字记载。通过长期的勘查与研究,尤其是经1964年以来的大规模普查-勘探,不仅基本查明了煤的赋存与产出特征,而且有众多新的发现,探明了丰富可供开发利用的资源储量。六盘水煤田为产于上二叠统龙潭组海陆交互相沉积矿床。全煤田产出煤层多,厚度大,煤质较好。有可采煤层1-27层,一般5-10层,可采厚度最大逾44m,一般12-15m,盘县与水城煤质优,是全省低硫优质炼焦煤的集中产区。经多年开 采消耗,保有资源储量150亿吨,占全省总量的28%,其中炼焦用煤90亿吨, 占贵州炼焦用煤总量的85%。以丰富的资源为依托,通过不断建设,已建成贵州、也是江南最大的炼焦煤生产基地,全省国有重点煤矿,几乎所有大中型矿井都集中在该区。六盘水煤田丰富的资源和较大规模的开发利用,不仅创建了贵州第一个以矿产为依托的城市--六盘水市,更为贵州经济与社会发展和支援江南能源短缺省区,做出了重要贡献。 织纳煤田 是贵州最大的无烟煤产区。位于省西部,主要分布于织金与纳雍两县地域,包括织金县的文家坝,大冲头,肥田一、二、三井田和纳雍县的中岭、戴家田等35 处探明资源储量的井田(测区或煤矿)。该区是贵州发现最早的煤田之一,在前

贵州省煤炭资源简介

贵州省煤炭资源简介 一、概况 贵州省地处云贵高原东部。地理座标:东经104°-109°北纬25°-29°,面积约17万平方公里。由乌蒙山、大娄山、苗岭、武陵山构成全省地势骨架,西高东低。主要有乌江、北盘江两流域,分属长江、珠江水系。以贵阳为中心有滇黔、川黔、黔桂等四条铁路及公路与邻省相连,各县及公社多通公路。含煤地层在全省分布广泛,面积约7万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的40%左右,划分为20个煤田。黔西、黔中及铁路沿线地质工作程度较高。至一九九三年底止全省保有储量:4983017万吨;预测储量(可靠级)864亿吨。 二、含煤地层特征 一、下古生界含石煤地层:有震旦系、寒武系、奥陶系、志留系;最主要的是寒武系牛蹄塘组。分布于黔北、黔东北、黔东南等地,总厚26-313米,平均170米左右。含石煤总厚10-20余米,发热量400-800卡/克,个别高达3000卡/克。常伴生磷块岩及钒、钛、钼、镍、铀等稀散放射性元素。 二、下石炭统大塘组:总厚19—992米,一般200-500米。主要分布于黔西北威宁、毕节、纳雍和黔东南贵定、龙里、都匀、荔波等地。由页岩、砂质页岩、石英砂岩地煤组成。威宁、荔波、都匀等地煤层发育较好,含煤1—10层,可采1—2层,厚1.2—1.5米。煤种:厚煤—无烟煤。 三、下二叠统梁山组:除黔东北思南等地缺失外,其余地区普遍沉积。总厚0—300余米。为泥岩、粉砂岩、石英砂岩、灰岩和煤层组成的滨海相沉积。黔西北水城、毕节以西,黔东南凯里、从江、黎平等地煤层发育较好,地层一般厚10—50米,含煤0—7层,一般可采1层,厚0.63—1.0米,煤层呈透境状、串珠状。为气煤—无烟煤。 四、上二叠统龙潭、长兴组:总厚53—852米,一般213米(修文)—439米(格目底)。除黔东南—隅外均有分布,为一套碎屑岩、灰岩、煤层组成地含煤地层。由北向南厚度为:桐梓113米,息峰229米,贵阳320米,紫云852米,册享332米;大致有薄—厚—薄的变化。自西向东分为三个相区,厚度变化无明显规律。含煤0—60余层,一般可采1层(天柱)—41层(格目底),煤厚0.5—34.1米。 (一)过渡相区:分布于毕节、水城、盘县一线以西,以碎屑岩沉积为主,偶夹泥灰岩和透镜状菱铁岩。一般含煤40—50余层,可采十余层,多分布于煤组中上部,厚5.16—32米。煤质:中灰、低硫—中硫。煤种:气煤—无烟煤。 (二)海陆交互相区:位于过渡相区以东,桐梓、贵阳、兴仁一线以西。由碎屑岩、灰岩、煤层组成,灰岩层数、厚度自西向东递增。煤组厚度、煤层层数变化较大,六枝矿区煤组一般厚360米,含煤8—32层,可采一般6层,厚12米左右。多为中灰、中—高硫煤。以无烟煤为多,也有部分烟煤。 (三)海相区:桐梓、贵阳、兴仁一线以东地区,自西向东龙潭组逐渐过渡为吴家坪组,以灰岩为主,夹碎屑岩、煤层。含煤1—数层,可采1层,厚约1米。为中灰、富—高硫煤。煤种:肥—贫煤。 五、上三叠统二桥组:总厚70—1460米,分布于黔北、黔西北及贵阳地区。分贞丰型和郎岱型。 (一)贞丰型:以碎屑岩为主夹少量灰岩、泥灰岩,含煤2—80层,可采0—4层,厚0—5米。中灰、富—高硫;气—肥煤。龙头山向斜本组厚1389米,含煤22层,可采4层,厚约5米。 (二)郎岱型:碎屑岩夹煤线、薄煤、炭质页岩,一般无可采煤层。六枝郎岱本组厚334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调整布局方案中采矿权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调整布局方案中 采矿权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加快我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实施,妥善解决资源整合中采矿权的处置问题,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煤矿整合方案批复后采矿权办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采矿权办理手续,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实施 (一)煤炭资源整合主要是合法煤矿之间对包含煤炭资源在内的有关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资源整合属采矿权转让,应先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再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为加快实施资源整合,简化手续,在采矿权办理中,不再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只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时,同时注销原有的采矿许可证(已经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的除外); (二)缓交部分采矿权变更登记资料,加快采矿权变更登记办理进度。

根据规定,煤炭资源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而这套生产系统的形成必须在整合后的矿区范围内进行布置。为加快整合后生产系统的合法建设,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时,对不能提交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可以先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设定为一年,有效期满后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资源储量,重新确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三)根据规定,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时,以下情况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 1、凡纳入整合的煤矿开采的是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且尚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要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2、凡在资源整合中新扩大的矿区范围,要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整合矿山可先行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在采矿许可证一年有效期满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时补交。 整合后年生产规模在15万吨以上的煤矿,采矿权价款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资质单位进行评估后确定。 二、严格要求,从严审查资源整合中矿区范围扩大的合理性

贵州省国土厅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通知 第 号很详细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 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1 一、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工作的目的意义 1 二、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权限划分2 第二部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程序及要求2 一、申报和受理审查 3 1、必须提供的资料: 3 2、受理审查要点 4 二、审查和备案 5 (一)对审查专家组的要求 5 (二)审查依据 6 (三)审查职责 6 (四)方案审查规则7 (五)审查要求8 (六)审查会8 (七)方案修改9 (八)送管理部门备案10 第三部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要点10 一、对目的任务的审查10 二、开采储量确定的合理性审查10 三、矿区地质环境和土地利用现状的审查10 四、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审查11 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的审查 12 六、矿区土地复垦的审查 12 七、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的审查13 第四部分备案程序及要求13 一、备案申报材料13 二、备案审查13 附件1 编写提纲15 第一章前言18 第一节任务的由来与目的、任务18 第二节编制依据19 第三节编制工作概况及方案适用年限19 第二章矿山基本情况19

第一节矿山概况19 第二节矿区地质20 第三节矿山土地利用现状21 第四节矿山地质环境22 第三章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24 第一节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总体要求24 第二节矿区总体部署方案24 第三节建设方案24 第四节矿床开采26 第五节选矿方案27 第六节资源综合回收利用28 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及土地复垦方案29 第一节矿产开发对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造成的影响29 第二节矿山地质环境修复30 第三节土地复垦33 第五章投资估算与进度安排35 第一节矿山开发必要性分析36 第二节矿山开采方式和利用方向可行性分析36 第三节投资估算36 第六章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37 第七章结论与建议39 附件2 审查申报表46 附件3 承诺书47 附件4 受理与安排表48 附件5 审查意见书49 附件6 审查意见书备案的报告53 附件7 审查意见书备案的函 54

贵州省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黔国土资发[2005]107号 -------------------------------------------------------------------------------- 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就采矿权延续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由于政策原因致使采矿权人不能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登记申请的除外。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采矿权人依法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且其未缴纳过采矿权价款的矿产地采矿权延续的,采取协议授予方式。其中小型矿山按省厅采矿权价款类比标准,确定采矿权协议出让价款;大中型矿山采矿权价款由厅委托有采矿权评估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厅组织确认。 采矿权价款缴纳按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22号)的规定执行。 对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国有矿山企业,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其应缴纳采矿权价款,可申请全部或部分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在合资、股份制以及股份制企业中持股的国有矿山企业, 其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可转作为国家股。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国家股的采矿权价款,应报国土资源部确认。 不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继续按现行有关规定予以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 三、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要求提交原件的资料,份数不足的可提交复印件): (一)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二)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四)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查备案意见; (五)具有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六)县、地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审查意见; (七)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确需提交的其它资料。如由于政策原因或其它正当理由未能按规定时限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的,应提交情况说明及县、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的是否属实的意见。 属探矿权人取得的采矿权或已缴纳过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延续申请,原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已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审查批准,且按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服务年限扣除采矿权有效期后尚有剩余服务年限的,上述(五)项资料可提交原审查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采矿权人再次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且其延续登记申请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扣除延续采矿权有效期后尚有剩余服务年限的,可提交原延续登记申请时的开发利用方案。 四、延续登记采矿权的有效期,按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服务年限,扣减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确定,但小型矿山不超过10年,中型矿山不超过20年,大型矿山不超过30年。

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贵州省煤炭资源详情

贵州煤炭资源 织纳煤田 是贵州最大的无烟煤产区。位于省西部,主要分布于织金与纳雍两县地域,包括织金县的文家坝,大冲头,肥田一、二、三井田和纳雍县的中岭、戴家田等35处探明资源储量的井田(测区或煤矿)。该区是贵州发现最早的煤田之一,在前清时期已有文字记载。经不断勘查,尤其是1969年以来的大量普查-勘探,不仅基本查明了煤的赋存状况与产出特征,而且有众多新的发现,探明了丰富可供开发利用的储量。该煤田为产于上二叠统龙潭组的海陆交互相沉积矿床。煤田产出均为无烟煤。煤层多,厚度大,煤质较好。可采煤层2-16层,可采总厚度多在3-23m间。煤的可选性较好,精煤灰份一般6-12%,全硫多在0.3-1.5%间。历年累计探明资源储量逾165亿吨,约占全省总量的31%。以丰富的资源为依托,在纳雍中岭等地,正兴建"西电东送"大型火电厂用煤矿井,该煤田将成为贵州又一重要的能源基地与化工用煤产区。 黔西北优质无烟煤产区 该产区是贵州低硫优质无烟煤最为丰富的集中产地,也是未来开发潜力大的区域之一。产区位处贵州西北部,优质煤主要分布于金沙、黔西、大方、仁怀、习水等县市。煤层主要产于上二叠统龙潭组上部或长兴组下部地层中。低硫可采煤层一般2-4层,可采厚度多为2-7.5m。经勘查与研究,产区探明储量加预测资源量合计可达295.9亿吨。其中含硫小于或等于

0.5%的为61亿吨,0.51-1.0%的达167.3亿吨,1.01-1.50%的有67.6亿吨。探明的储量已达76.9亿吨,通过进一步地质勘查,可供开发利用的资源储量会有大幅度的增加。以煤质优为特点,兼以交通方便和电力供应充足、水资源较为丰富等有利条件,该区已成为贵州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采掘煤炭的重点区域。现今正在金沙、习水、黔西等地兴建大中型火电厂用煤以及其它用途的矿井,不仅使产区成为"西电东送"的又一新能源基地,并将成为化工、冶金等用煤和优质无烟煤出口的重要基地。 六盘水煤田与织纳煤田分别是贵州炼焦用煤与无烟煤的最重要产区。全省煤种多,质较好,不仅有大量炼焦用煤,更有十分丰富的可供化工、冶金、电力等多种用途的无烟煤。其中低硫-特低硫、低中灰-中灰、特高-高热值优质煤占有相当比重。历年勘查探明的资源储量达535亿吨,经长年开采消耗后保有储量529亿吨,其中炼焦用煤106亿吨,无烟煤354亿吨。保有资源储量仅少于山西、内蒙、陕西、新疆,排列全国第五,系江南之首,是南方12个省(市、自治区)的资源储量总和,成为中国南方最大的煤炭资源基地。尤其是可供开发利用的优质煤资源储量丰富,占全省总量的1/3左右。而且潜力大,现开采占用不足保有资源储量总数的12%,丰富的资源可以保证贵州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对煤炭的长期需要。以丰富的资源为依托,煤炭得到广泛而较大规模的开发利用,成为贵州矿业之最。煤的开发与矿山企业的发展,已使贵州成为江南最大的炼焦煤生产基地和南方商品煤输出最多的省区,不仅充分满足本省对煤炭的大量需要,而且为支持江南缺煤、少煤省区做出了重要贡献。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容。 (二)工程已进行预验收。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预验收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并通知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质量部门、项目经理及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附件1、附件2)。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4)。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复试报告,以及建筑节能、幕墙、室环境、通风与空调、智能化、消防工程等功能性检测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了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并制定验收案。验收组长一般由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验收组根据工程专业性质可分若干个验收小组(房建工程一般分工程资料、土建和设备安装三个验收小组;市政道路一般分工程资料、外观和实测三个验收小组)。设计、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负责人、施工总承包单位质量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安装和装饰装修等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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