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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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2019年第2版)

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

一、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一)参加职工医保的有:

1、本市内各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3、在本市实现就业的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

上述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缴费和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参加居民医保的有:

1、拥有本市城镇或农村户籍的居民,参加了职工医保的除外;

2、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包括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参保学生);

3、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有一方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可由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组织参加居民医保。

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同一户口簿内的成员按同一缴费档次同时参保;参保学生以学校或班级为单位参保,相关手续到所属乡镇社保所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一)职工医保缴费标准见下表:

参保职工按以上缴费标准按月缴费,并于每月25日前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必须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实际选择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本市入户条件的新生儿在岀生后8个月(含8个月)内参保的,新生儿自岀生之日起至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期间内因病住院(或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发生政策内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新生儿跨年度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须缴纳上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后,居民医保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新生儿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凭医学死亡证明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与户口簿登记参保缴费。

门诊就医须知

参保人应按本人或家庭长住地就近原则,选择一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或家庭下一年度的门诊首诊

医疗机构,参保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1个年度内保持不变。需变更下一年度门诊定点的,需在每年10月至12 月到所选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含乡镇社保所)办理变更定点手续。也可登陆

http://192.168.253.117:9038/web/ggfw/app/index.html#/ggfw/home 或直接网页搜索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官网,登陆网址变更年度门诊选点。网上申办流程:登陆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4f11620394.html,/ ),在“公共服务"模块点击“社会保险网上查询",在"个人业务"进行注册(注:

如已注册的,请直接登陆),填写证件号码姓名社保卡发卡日期设置账户信息填写手机号码

输入短信验证码一一邮箱一一设置密码一一密码确认一一点击提交一一注册账号成功一一输入已注册账号、密码一

—点击登陆选择门诊选点在线经办点击已阅读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本年度定点门诊保存

――办理成功。参保人在选定的门诊定点医院方可实行医保门诊报销,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即可。

2019年各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如下表:

市内定点医院住院须知:

错误!

住院报销比例

因意外伤害住院须知

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况外,其他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参保人需凭以下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待批

一、《惠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住院通知书(也适用于意外伤害)》(就医医院盖章确认);

二、填写《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查表》;

三、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核原件留复印件);

四、特殊原因住院的需提供法院或公安(交警)部门岀具的判令、处理、认定结果等社保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经调查、审批通过后,参保人可凭由医保部门签字、盖章的《惠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住院通知书(也适用于意外伤害)》,到所在医院按普通住院的参保患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的患者一致。在获得批复前,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申办异地就医备案登记须知

一、申办异地就医登记人员范围: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我市退休后,在市外同一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参保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市外同一异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以及在异地就读的参保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市外同一异地工作连续满1年以上的人员。

(四)、异地转诊人员:因病情需要需转往异地就医的参保人。

二、异地就医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填写《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惠州市)》一式两份,表格可在登录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官网(/)点击页面导航上的“政务服务”选择“资料下载”在“社会保障业务”中下载。

(三)、不同人员还需分另催供以下资料: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退休后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的,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①居住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②在异地就读的参保人需提供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单位外派证明(含分支机构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4、异地转诊人员:因病情需要需转往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均可办理。

三、注意事项

(一)、异地转诊人员到广东省内联网结算的医院就医的可在网上直接备案。网上申办流程:登陆惠州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在“公共服务”模块点击“社会保险网上查询”,在“个人业务一医疗待遇一省内联网非协议医院就医备案登记”端口进行网上登记。参保人办理登记后,如需变更就诊医院,可在“个人业务-医疗待

遇--省内联网非协议医院就医登记变更”端口进行网上修改。

(二)、异地转诊人员到广东省外就医的需入院前带社会保障卡、《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惠州市)》

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或网上直接备案。网上申办流程:登录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在“个人

业务一医疗待遇一跨省转诊就医备案”端口进行网上登记。(注:无社会保障卡人员,无法办理次业务)

(三)、异地转诊人员备案单次有效,报销比例按市外非定点医院执行。

(四)、因病情紧急在省内异地联网结算医院急诊住院的请在岀院前提供患者社会保障卡、急诊入院证明等相

关急救资料、《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惠州市)》到参保地所属社保机构填写《惠州市省内联网结算医院急

诊住院讨论表》办理备案手续,网上不予办理。表格可在登录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n/)点击页面导

航上的“政务服务”选择“资料下载”在“社会保障业务”中下载。

(五)、查询跨省(市)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名单可登陆国家平台网站查询。

(六)、所持的社会保障卡无医保金融账户的办理者,还需提供本人在本市开户的银行帐户复印件,仅限本市

的七大行:中行、建行、工行、农行、广发行、邮政行、农商行。

四、长期异地就医备案人员信息变更

(一)、备案人员的信息发生变化,如:变更异地住址、就诊医院、电话等,需携带社会保障卡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二)、信息变更需填写《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惠州市)》,表格可在登录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页面导航上的“政务服务”选择“资料下载”在“社会保障业务”中下载。

五、医保报销结算

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因病在全国联网结算的医院住院,凭本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办理联网结算医院入院手续,出院时结清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再回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原则上不再受理此类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因意外伤害、生育分娩或中止分娩、保胎住院的,不可联网结算,由个人全额垫付后,回参保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含社保所)办理。

温馨提示

(一)、省内异地就医执行广东省目录、参保地起付线封顶线及支付比例;跨省异地就医执行就医地目录、参

保地起付线封顶线及支付比例。因各地目录差异,直接结算与回参保地报销可能存在待遇差,属于正常现象。

(二)、办理备案时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参保人员根据病情、居住地、交通等情况,自主选择就医地开通的省内(跨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

(三)、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西藏和新疆兵团就医,备案到就医省份即可。

(四)、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在就医地非省内(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现有规定办理。

市外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住院须知

一、市外联网结算定点医院名单(30家):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含岭

南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含芳村、大学

城、二沙岛分院)、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广东三九脑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南

方医科大学中西医结合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

第三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市华侨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

院(含鹤洞分院)、广州市胸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

四二一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八医院、增城区人民医院、东莞市第三人民医院、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

二、医保报销结算

上述定点医院均已与我市实现联网结算,未列明的分院均不属我市市外定点医院。在上述医院住院,凭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办理入院手续(转院人员还须提供转院申请审批表,异地就医人员须提供异地就医登记表,未提供的按自行转院结算),按规定缴交住院押

金,岀院时凭身份证到岀院处结账,只须现金结清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并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表》上签名确认即可,无

须回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在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住院的参保人请在医院进行社保结算,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原则上不再受理此类医疗费用报

销申请。因意外伤害、生育分娩或中止分娩、保胎住院的,不可联网结算,由个人全额垫付后,回参保地所属社保

经办机构(含社保所)办理。

三、本市具有转院申请权限的医院名单:

(一)、市中心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惠州市第一妇幼保健院(限本院住院治疗)、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限本院住院治疗)、中信惠州医院(限本院住院治疗)。

(二)、各县级人民医院、中医院、博罗县妇幼保健院(限本院住院治疗)、惠阳区妇幼保健院(限本院住院治疗)、龙门县妇幼保健院(限本院住院治疗)、惠东县妇幼保健院(限本院住院治疗)、博罗县惠博医院(限本院住院治疗)、

中大惠亚医院,惠阳三和医院。

非联网结算医院住院须知

一、请将参保患者合法有效材料按如下顺序附后提交:

(一)、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二)、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三)、疾病诊断证明书和岀院小结(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四)、患者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持社会保障卡无医保金融账户或无社会保障卡的还需提供本人在本市开户的银行帐户复印件(仅限本

市的七大行:中行、建行、工行、农行、广发行、邮政行、农商行)

二、不同类别的报销业务还需提交以下专项材料:

(一)、异地急诊住院的须提供入院前门(急)诊病历或住院病案首页;

(二)、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报医疗费用的需要而要求参保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起付标准:一级医院:元,二级医院:元,三级医院:元,市外医院:元

四、参保患者在本次医疗终结后6个月内(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2个月)申报待遇,逾期不予受理;新生儿岀生后8个月内参保,自岀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大病二次补偿支付标准须知

参保人年度内产生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部分(含起付标准)总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

费用由大病保险再支付95%。未经批准转院自行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异地就读的学生除外),以及办理异地就医后到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的,不纳入大病二次补偿的支付范围。

医保生育报销须知

生育备案登记: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在确诊怀孕并已办理计生部门登记手续后,携带女方社会保障卡(原件)、《惠州市办理生育备案登记承诺书》,到所属社保经办部门(参保职工到社保局/参保居民到社保所)办理生

育备案登记。另外,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惠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惠州市惠阳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惠州市惠阳区妇幼保健院)、博罗县人民医院、博罗县妇幼保健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惠阳区中医院、惠阳三和医院,这九家医院可为在本医院所属社保机构

参保的,且在本院生育建档的人员办理生育备案。

温馨提示:办理生育备案时最好携带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计划生育证明原件,以便快速核对。

一、产前检查及分娩报销:已办理生育备案登记的参保人凭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在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

检查,或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在医院直接按规定结算。

二、异地分娩报销:参保人已作登记备案后需在市外住院终止妊娠或分娩的,应在终止妊娠或分娩之日起1年内持医疗费用发票(盖医院公章原件)、医疗费用汇总清单(盖医院公章原件)、岀院诊断证明(盖医院公章原件)、

岀院小结(盖医院公章原件)、《惠州市异地生育医疗待遇申请表》、社会保障卡原件,所持社会保障卡无医保金

融账户或无社会保障卡的还需提供本人的银行帐户(仅限七大行:中行、建行、工行、农行、广发行、邮政行、农商

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超岀申请时间,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温馨提示:申请异地生育医疗待遇时最好携带岀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原件,以便快速核对。

三、因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的报销比例见下表:

四、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本市职工医保)和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市居民医保),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或中止妊娠产生的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总额包干,由

职工医保基金按2000元的标准支付。需提供以下资料: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明细

汇总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岀院小结(以上资料原件并加盖医院公章);《惠州市职工未就业未参保配偶生育医疗待遇申请表》;参保男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原件,所持社会保障卡无医保金融账户或无社会保障卡的还需提供本人

在本市开户的银行帐户(仅限七大行:中行、建行、工行、农行、广发行、邮政行、农商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

销手续。

温馨提示:申请职工未就业未参保配偶生育医疗待遇时最好携带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计划生育证明)和岀生医学证

明(或死亡证明)原件,以便快速核对。

申领职工生育津贴须知

一、参保职工,按规定缴纳了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保职工符合上述条件享受生育津贴时应当同时具备下下列: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并继续缴费;参保人

生育(含住院分娩、中止妊娠和计划生育手术,下同)前6个月直至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时均处于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参保缴费状态。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时间不予累计计算为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

谢谢观赏~2.已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备案登记。

3.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二、生育津贴发放的标准及程序:

(一)、计发基数: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即:以参保人生育假期开始之日时的全市上年度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每天的计发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

(二)、生育假期的计算天数:

1、产假: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满4个月流产的,42天;满7个月流产的,75天;分娩假期,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增加15天;

2、计划生育假:取岀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结扎输卵管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

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3、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4、国家和省对前款规定的生育假期作岀新规定的,生育津贴的计算天数相应调整。

(三)、申领期限:

用人单位(包括灵活就业和退休人员)在达到本通知规定的享受生育津贴条件时,在职工生育结束后一年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参保人享受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发放生育假期间工资的,参保人可以在生育结束后一年内,凭相应证明和材料直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四)、应提供的材料:

1、单位申请。

(1)《惠州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加盖单位公章)。

2、个人申请。(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或参保人享受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的由个人申请,除此之外均由单位申请。)

(1)《惠州市个人申领生育津贴申请表》;

(2)享受生育津贴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原件)。

备注:

1、参保职工选择不在我市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已在我市生育备案并符合生育津贴政策的,可按规定申领生育津

贴。除原规定应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住院发票(原件如已用于报销,可提供复印件);(2)《惠州市申领生育津贴承诺书(参保职工选择不在我市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填写)》。

2、产假期间更换单位的申请生育津贴的还需填写《惠州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承诺书(产假期间更换单位)》。

3、个人申请生育津贴时,所持社会保障卡无医保金融账户或无社会保障卡的还需提供本人开户的银行帐户(仅限七大行:中行、建行、工行、农行、广发行、邮政行、农商行)。

温馨提示:申请生育津贴时最好携带岀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和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原件,以便快速核对。

(五)、津贴发放:

参保人所在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额发放参保人生育假期间的工资(含各类津补贴)。职工享受生育津

贴时,视同用人单位已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将高岀本人工资的部分补发给参保人;生育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本人工资如实发放。

“个人账户”划入须知

一、“个人账户”由参保职工本人缴费和依据不同年龄段按规定比例划入的单位缴费部分及存款利息组成,各年龄段的划入标准如下表:

二、“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以下费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属于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或到定点药店发生的购买药品的费用

(二)、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疫苗的费用。

(三)、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缴纳医保费。

特定门诊申请、报销须知

参保人连续缴纳医保费满一年(含一年)以上,因患门诊特定病种疾病且符合规定的,可申请特定门诊。

一、申办手续:需在市内指定医院提岀申请,并持指定医院开具的《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申请审批表》,以及近一年的门诊病历和疾病确诊检查结果报告等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具有特定门诊申请权限的医院有:市中心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重症精神分裂症须在市第二人民医院办理,肺结核须在市结防所办理,各县区参保人可到各县区人民医院办理。

二、特定门诊报销比例:

(一)、职工医保: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95%。(二)、居民医保:患第1至23项疾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55%,患第24至34项的,

基金支付比例为95%。

特定门诊病种范围和年度限额如下表:

1000元/年。

三、特定待遇仅限特定门诊患者本人享受。

四、肺结核活动期间、耐药性肺结核、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甲磺酸伊马替尼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和胃肠间质瘤,这五个病种需进行年度审核。

医保核销每日工作流程

医保款稽核工作职责及流程 随着今年全民医保的实施,医保患者成为了我院主要的就诊人群,医院垫付医保款的数额越来越大。为了医保垫付款的及时与安全收回,特制定该工作流程,做到责任到人。 一、收费处、住院处每日医保上传与检查工作: 1、住院处: (1)住院处每天下班前将当日医保数据上传(内容包括住院信息、急诊留观信息、门特病信息),做好登记工作并签字。 (2)结算后,需删除数据的,应由科室提出申请,填写删除表,经医务科、医保办及相关科室签字,由科室联系病人,将医保卡拿来进行重新结算,时间不可超过两天,交医保稽核会计留存。 (3)检查上一天的上传情况(每日早上):①【报表】-【住院信息查询】【门诊信息查询】——选择交易日期——用本记录一共几人次,在“上传标志”栏检查是否全部“√”,“允许上传”栏中是否有“不允许上传”现象,如果有“不允许上传”,查找原因,直到成功上传。在记录本上记录并签字。②【数据传输】-【医保中心入库反馈】——选择上传日期,查询【入库情况】,人次一定与上表人次一致。如果有全额拒付,登记记录本,与首信联系,记录故障单号,查找原因,并与相关部门联系,直到成功上传。在记录本上做好登记与签字。注:此项核对,住院处核对住院费用,门诊收费处核对门特、急诊留观费用。 2、收费处:

①每天早上检查实时医保数据上传,打印“门诊实时医保费用申报表”,医保会计、财务科各一份。(财务科实时医保核销员将上传金额逐笔登记门诊实时医保款情况表,并从医保系统中每天查看支付情况,打印支付表,按上传批号核销上传费用,及时向谢雯催缴。如发现拒付,与医保会计联系,并做登记,与医保会计交的奖金扣发表核对。)②进行医保与HIS的对账工作。实时医保与HIS对账结果上报到财务科一份,有问题的查找原因,将原因、处理结果一同上报财务科。(财务科实时医保核销员对此进行核查。)查看是否成功上传。 二、医保会计每日医保检查工作: 1、胡珊每日相关工作(每日早8:00点查询上传情况): ①【报表】-【住院信息查询】【门诊信息查询】——选择交易日期——用本记录一共几人次,在“上传标志”栏检查是否全部“√”,“允许上传”栏中是否有“不允许上传”现象,如果有“不允许上传”,查找原因,与相关科室联系解决,直到成功上传。登记记录本。——下载表格(表一),与财务科核对上传的医保(住院、门特、急诊留观)患者姓名与金额,双方人员签字。并在此表中作标识“交款日期”。②【数据传输】-【医保中心入库反馈】-选择上传日期,查询【入库情况】,人次一定与表一人次一致,如果有全额拒付,登记记录本,追踪住院处、收费处解决结果,直到成功上传,将成功上传日期登记记录本与表一中。③每日查询支付情况:【数据传输】-【医保中心结算与拒付】——选择日期——将表格下载,汇总到当月表中,将支付的金额、支付日期按姓名填制“一表”中,进行追款,直到收到进账单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范围 目录 第一章关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相关政策法规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网址 第二章关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相关政策法规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第三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增补举例说明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理赔部 2006年12月

第一章关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相关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2006年02月14日 劳社部发〔20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现印发各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国家药品目录》,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目录》,同时积极做好本省(区、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调整和实施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参考目前执行的公费、劳保医疗用药范围以及当地疾病谱和用药习惯,对《国家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乙类药品品种数之和应控制在全部乙类药品总数的15%以内。调整药品目录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专家组,充分征求财政、卫生、药品监督、中医药和价格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制定科学合理的遴选办法。乙类药品调整部分应报我部审核。在调整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药品生产和经销企业收取费用。严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调整的药品名称要注明剂型,西药采用通用名,中成药采用国家药典或部颁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不得使用或标注商品名。对《国家药品目录》中的民族药及其他符合国家药典标准或部颁标准的民族药品,可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及用药习惯,遴选纳入本地药品目录,纳入数量不受乙类药品调整比例的限制。乙类药品的调整工作应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并报我部备案。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和本省(区、市) 调整公布的药品目录。对本省(区、市)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应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给付办法和标准;对国家和省(区、市)明确规定限制使用范围的药品,应分别作出限制适应症或医疗机构、医师级别或科别的规定。对于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充分征求卫生、中医药、药品监督等部门及

最新整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docx

最新整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执业医师或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具有统筹基金支付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服务,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医师。 第二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二)认真核对参保就医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三)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四)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诱导过度医疗。 (五)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病人,严格入出院标准,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六)严格落实住院参保患者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等要告知住院参保患者,并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 (七)认真审核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避免重复开药、重复检查,严格执行门诊、住院带药相关规定。 (八)能够协助医疗保险部门开展的基金检查、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定点医疗机构聘任的医师,可随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2013年12月15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医保法律法规条例全文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新)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 一、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所有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暂不包括铁路运输系统、电力系统职工和用人单位派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一)城镇职工医保费的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有关规定共同缴纳。 1、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城镇小微企业可以单建统筹、不建个人账户形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6%,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具体规定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3、灵活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5%,由个人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4、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参保地的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其中,2003年1月1 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军人的军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均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当以市当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按月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并享受待遇至最低缴费年限。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共同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用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进行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那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呢?详情请见下文。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

宜春城南医院 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管理制度 根据医保相关政策和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的医疗行为,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让患者享有国家基本医疗服务,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定岗医师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等相关资料,对冒名就医及其它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院医保办,杜绝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同时与患者积极沟通,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杜绝超范围检查、治疗。 2、门诊开药必须遵守以下规范:(1)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 (2)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3)行动不便者不超过两周量;(4)慢性病行动不便的患者,家属代取药挂号时,需同时出示患者身份证。(5)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十种疾病,为保持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的同一类药物,不超过30天的药量。 3、严格遵守目录外用药、诊疗项目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病人(或家属)告知制度、签字同意制度和门诊规定病种用药及住院病人出院带药的规定。 4、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危重病人,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入院。

5、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严禁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患者收入住院治疗。不得在患者住院期间开搭车药、串换药品等。积极推进临床路径工作,减少住院日与住院费用。 6、医保患者病历记录应及时、准确、完整、清楚。在医嘱中真实、详细、完整的记录各项检查、化验、治疗、用药及出院带药等项目,各项检查化验报告单齐全。 7、专人负责医保病历、处方检查,定期召开全体临床医生及相关人员会议,进行病历、处方点评工作。对于医保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信息,分析原因,认真纠正。 8、对于违反医保规定的医疗行为,严格按照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对一个月内拒付3人次以上的,通知科主任和当事人约谈;连续被约谈两个月的医生,停一周处方权;拒付费用由医师个人承担,每笔拒付另加罚50元。 9、进一步完善HIS系统,保证数据上传及时、准确。加强与上级医保部门的沟通,发现问题,及时与医保中心联系,妥善解决。 雨滴穿石,不是靠蛮力,而是靠持之以恒。——拉蒂默

医保办工作责任和制度流程

精心整理 部门:医疗保险办公室 医保科在院长、分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医院的医保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 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 策及规定。 2. 理解掌握并积极宣传医保政策及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保障医保基金 的安全使用,维护参保人员及医院的利益。 3. 负责对医保住院病人特殊用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外购药品进行审核,负责医保转诊 4. 5. 6. 1. 2. 3. 4. 5. 6. 捷、高效的医保服务环境。 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各项医保政策及规定,认真遵守《医疗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书》的各项规定,保证医院在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准确执行医保中心的各项政策规定。 三、互学互遵、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事、同行、合作科室之间关系,加强与各人社局社保处的沟通交流,热情接待来人来访,保证医保工作在我院顺利运行。 四、按要求严格执行操作程序,杜绝医保工作中差错、失误的发生,圆满完成各项日常工作: (一)及时、准确为患者进行再入院的网络申报备案。

(二)按医保服务协议要求审核录入住院费用。 (三)按相关文件标准审核意外伤害、整形、生育相关疾病,严把医保支付疾病范围关。 (四)按照人社局社保处特殊病种门诊标准,做好参保人的特殊病种门诊申报和初审工作。 (五)热情为选择我院做定点治疗医院的异地安置人员办理定点手续。 (六)按医保服务协议要求对医保患者的转诊、转治、转科进行审批。 (七)积极主动、稳健灵活的协调处理各种医保工作中的其它问题。 五、监督和检查各临床科室医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对临床科室医保患者进行考核,并进行医保工作检查和评分。 正。

医保管理制度

医院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措施 目录 1、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2、医院医保工作制度及管理措施 3、医院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措施 4、医院医保办公室人员行为规范 一、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一)机构管理 1.建立医院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组长副院长担任),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设立医院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 ),并配备2—3 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3.贯彻落实柳州市政府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4.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5.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6、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 ,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医疗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病人,接诊时严格核对病历、卡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发现就诊者身份与所持《医疗证》、IC 卡不符时,应扣留医疗保险证(有代取药证明的除外),及时报告医院医保办,医院医保办及时报告市医保中心。 2、诊疗时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 疗,合理收费”的原则,病历、处方、检查单等书写规范。 3.药品使用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4.收住病人时必须严格掌握入院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填写自费药品患者同意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 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 (四)、患者基本信息、医疗项目及费用录入管理制度。 ①患者入院时,收费处要及时做好详细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医保卡号、住院号、诊断、科别、门诊医师、入院时间。为初入院患者编上新住院号,或为再入院患者查回旧住院号才能办理有关手续,避免一人多号或一号多人的情况发生。 ②患者入院后,各类医疗文件的书写由医护人员按规定按时完成;由护士核对、录入并执行医嘱;诊疗项目及费用的录入必须正确无误,对出现有项目无收费、有项目多收费或无项目有收费的,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 ③实行收费明细清单制,收费明细清单由住院科室提供,不按要求提供的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 ④医院医保办每月检查患者基本信息、医疗项目及费用录入情况,对电脑录入的患者基本信息、收费项目等与病历记录不相符的,按规定处罚并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 (三)药房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中采购价格,按医院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公布本院所使用的药品价格及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接受监督。 3.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标,不得串换药品。 (四)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查对参保人员的医保病历、IC 卡,把好挂号、收费关,按市医保中心医疗费管理的要求,准确无误地输入电脑 2.配备专人负责与市医保中心医药费结算和衔接工作,并按医保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新增医疗项目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医保中心上报。 4.严格执行医保中心的结报制度,控制各项相关指标,正确执行医疗收费标准。

医保管理制度

医保管理制度 (一)机构管理 1.建立院医保管理小组,由分管院长负责,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3.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4.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规定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二)医务管理 1.中西药品处方书写要求有姓名、性别、年龄、日期、工作单位及家庭地址、剂型、剂量、用量、用法、医师签名。 2.控制药品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3.急诊处方不开与急诊无关的药品、控制使用的抢救药品要注明病情、履行审批手续。 4.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理药品必须填写自费项目认同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 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禁止挂牌住院。 6.特殊检查和治疗,应指征明确,审批手续完备,实行自负比例的,按比例收取费用。 (三)药房管理 1.按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划价正确。 3.医保用药占医院药品目录比例,不得串换药,而无医师签名处方

的药品。 (四)财务管理 1.认真查对参保人员的《医保证》、IC卡,把好挂号、收费关,按市医保中心医疗费管理的要求,准确无误地输入电脑。 2.配备专人负责与医保中心医药费结算和衔接工作,并按医保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新增医疗项目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医保中心上报。 4.严格执行医保中心的结报制度,控制各项相关指标,正确执行医疗收费标准。 5.对收费操作上发现问题,做到及时处理,并有相关处理记录。6.参保人员出院结帐后,要求查询收费情况,医保窗口和财务部门做到耐心接待,认真解释,不推诿。 (五)信息管理 1.当医保刷卡出现错误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信息科,由信息科工作人员利用读卡程序来检查卡的质量,如卡有问题,信息科及时向医保中心汇报。 2.当医保结算出现问题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信息科,由信息科工作人员来查帐,确保结算正确,如在查帐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医保中心查询。 3.信息科机房做好医保前置机的数据备份,同时准备好备用服务器,如果医保前置机宕机,马上手工把备用服务器联上网络,确保医保系统的运行。

医保办理流程

参保登记程序 (1)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在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参保登记窗口"办理登记。用人单位提供的参保资料齐全的,医保中心予以受理,出具"登记受理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审核结果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提供的参保资料不齐全的,医保中心暂不予受理,同时出具"缺件通知书"。 (2)用人单位根据医保中心审核结果通知,指定经办人到医保中心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登记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和参保人员个人基础资料录入程序。 (3)用人单位将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登记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和参保人员基础资料录入软盘并随附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退休人员退休证复印件提交医保中心审核、建立个人参保档案。医保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核对、建档工作,并打印参保人员花名册返还用人单位核对。 (4)经用人单位核对的参保人员花名册盖章后送医保中心校对订正并制作《医疗保险卡》,同时缴纳医保卡工本费。医保中心在收核对参保人员花名册和医保卡工本费的20个工作日完成医保卡制作,用人单位凭医保卡工本费收据、及单位介绍信到医保中心领取医保卡。 (5)职工《医疗保险卡》从医保中心提交给用人单位的次月1日启用。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医保卡发给职工。 (6)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后按本单位参保登记人数一次性缴纳医保

卡成本费和当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参保登记后按本单位参保登记人数一次性缴纳医保卡成本费和当年公务员医疗补助费。 社保部分:1、养老保险:个人交本人当月工资总额的8%,单位交本人当月工资总额的18%;2、失业保险:个人交本人当月工资总额的1%,单位交本人当月工资总额的1%;3、工伤0.5%、生育0.7%,这两项皆为单位缴纳。 医保:单位按个人工资总额的8%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以其月工资额的2%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医疗保险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我国最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容。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和经济的认识越来越多。医疗保险成为老百姓必不可少的保障。由此而引发的保险赔偿。经济纠纷也越来越多。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医疗问题,认真了解医疗保险的政策成了每个公民必须了解的东西。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它与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目前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建立合理负担的共同缴费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体现国家社会保险的强制特征和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不仅可以扩大医疗保险资金的来源,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单位和职工的责任,增强个人自我保障意识。这次改革中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的控制标准: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建立有效制约的医疗服务管理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仅限于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内的医疗费用;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实行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措施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措施 目录 1、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2、医保工作制度及管理措施 3、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措施 4、医保办公室人员行为规范 5、医保工作定期总结分析制度 6、医保工作信息反馈制度 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一)机构管理 1.建立医院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组长由副院长担任),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设立医院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并配备2—3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3.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4.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5.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6、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医疗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病人,接诊时严格核对病历、卡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发现就诊者身份与所持《医疗证》、IC卡不符时,应扣留医疗保险证(有代取药证明的除外),及时报告医院医保办,医院医保办及时报告市医保中心。 2、诊疗时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病历、处方、检查单等书写规范。 3.药品使用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4.收住病人时必须严格掌握入院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填写自费药品患者同意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 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 (四)、患者基本信息、医疗项目及费用录入管理制度。 ①患者入院时,收费处要及时做好详细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医保卡号、住院号、诊断、科别、门诊医师、入院时间。为初入院患者编上新住院号,或为再入院患者查回旧住院号才能办理有关手续,避免一人多号或一号多人的情况发生。 ②患者入院后,各类医疗文件的书写由医护人员按规定按时完成;由护士核对、录入并执行医嘱;诊疗项目及费用的录入必须正确无误,对出现有项目无收费、有项目多收费或无项目有收费的,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

基本医疗保险知识培训要点(DOC)

《基本医疗保险知识培训要点》 ——开封市中医院-医保科臧华夫 2016-10-09 一、门诊重症慢性病-疾病谱

二、医保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摘要】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医师管理办法 根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的医疗行为,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医、保、患关系,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 加强组织管理,大力宣传医保相关政策,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费用总量控制的理解和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意识。 2.认真核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等相关资料,对冒名就医及其它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医保办,杜绝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同时与患者积极沟通,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杜绝超范围检查、治疗。 3. 门诊开药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1)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 (2)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 (3)行动不便者不超过两周量。慢性病行动不便的患者,家属代取药挂号时,需同时出示患者身份证。 (4)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十种疾病,为保持病情稳定,需长期 服用的同一类药物,不超过30天的药量。 4.严格遵守目录外用药、诊疗项目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病人(或家属)告知制度、签字同意制度和门诊规定病种用药及住院病人出院带药的规定。 5.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危重病人,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入院。

6.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严禁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患者收入住院治疗。不得在患者住院期间开搭车药、串换药品等。积极推进临床路径工作,减少住院日与住院费用。 7.医保病历记录及时、准确、完整、清楚。在医嘱中真实、详细、完整的记录各项检查、化验、治疗、用药及出院带药等项目,各项检查化验报告单齐全。8.专人负责医保病历、处方检查,定期召开全体临床医生及相关人员会议,进行病历、处方点评工作。对于医保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信息,分析原因,认真纠正。 9.对于违反医保规定的医疗行为,严格按照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每月对医保违规处方进行公示;对一个月内拒付3人次以上的,通知科主任和当事人约谈;连续被约谈两个月的医生,停一周处方权;拒付费用由医师个人承担,每笔拒付另加罚50元。 10.进一步完善HIS系统,保证数据上传及时、准确。加强与医保中心的沟通,发现问题,及时与医保中心联系,妥善解决。

医保办工作责任和制度流程

医保办工作责任和制度 流程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部门:医疗保险办公室 医保科在院长、分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医院的医保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 各项政策及规定。 2.理解掌握并积极宣传医保政策及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保障医 保基金的安全使用,维护参保人员及医院的利益。 3.负责对医保住院病人特殊用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外购药品进行审核,负责医 保转诊转院病人的审核登记工作。对医保的外伤住院病人的相关信息向县医保处汇报。 4.为城乡医疗救助和重点优抚对象办理民政的“一站式”补助。 5.准确统计医保、民政、大病保险报销等信息报表并及时上报。 6.严格执行医保的各项制度及规定,加强与临床的沟通指导,强化对各项运行指标的 动态监管,以保证医保政策的准确执行,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保证医院的持续健康发展。 部门:医疗保险办公室岗位名称:主任 1.按照人社局社保处相关规定,对门诊特定病种进行申请和审核,材料合格率为 100%。 2.每半年向临床医生宣传医保政策,及时给相关人员进行医保培训。 3.对城镇职工住院患者进行入院审核登记,不定期到各病区抽查人、证相符、病人在 床、住院标识,保证无冒名顶替及挂床住院情况。 4.不定期检查普通门诊、门特及离休干部的门诊处方使用情况。 5.按时上报医保住院病人情况,按月、季、年统计数据,进行动态分析,有效控制人 均费用及药占比。 6.每月不定期抽查出院病人医嘱、检查单与记帐单是否相符。 医疗保险制度 制度编号:YLGL-034制定部门:医务科制定日期:2012.06 修订日期:2018.03修订次数:2次生效日期:2018.04 根据县人社局社保处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热心为参保患者服务,优化就医医保服务流程,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环境。 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各项医保政策及规定,认真遵守《医疗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书》的各项规定,保证医院在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准确执行医保中心的各项政策规定。 三、互学互遵、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事、同行、合作科室之间关系,加强与各人社局社保处的沟通交流,热情接待来人来访,保证医保工作在我院顺利运行。 四、按要求严格执行操作程序,杜绝医保工作中差错、失误的发生,圆满完成各项日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 目录 1、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2、医保工作制度及管理措施 3、医保工作定期总结分析制度 4、医保工作信息反馈制度 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一)机构管理 1.建立医院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组长由副院长担任),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设立医院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科”),并配备2名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3.贯彻落实市社保局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4.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5.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6、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已设置投诉箱),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医疗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病人,接诊时严格核对《医疗证》、卡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发现就诊者身份与所持《医疗证》、IC 卡不符时,应扣留医疗保险证,及时报告医院医保科,医院医保科及时上报市医保中心。 2、诊疗时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 3.药品使用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4.收住病人时必须严格掌握入院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

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填写自费药品患者同意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需要。 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 (三)药房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按医院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公布本院所使用的药品价格及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接受监督。 3.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标,不得串换药品。 (四)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查对参保人员的医保病历、IC卡,把好挂号、收费关,按市医保中心医保费用管理的要求,准确无误地输入电脑。 2.配备专人负责与市医保中心医保费用结算和衔接工作,并按医保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新增医疗项目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医保中心上报。 4.严格执行医保中心的结报制度,控制各项相关指标,正确执行医疗收费标准。 5.对收费操作上发现的问题,做到及时处理,并有相关处理记录。 6.参保人员出院结帐后,要求查询收费情况,医保窗口和财务室做到耐心接待,认真解释,不推诿。 (五)信息管理制度 1.当医保刷卡出现错误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医保科,由窗口工作人员利用读卡程序来检查卡的质量,如卡有问题,告知持卡人到市医保中心查询。 2.当医保结算出现问题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医保科,由

医保中心办事流程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祁阳县医保中心) 一、参保缴费 单位与职工新增参保:提供参保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1号窗口初审→二楼主任室复核→开户行缴费后到7号窗口开票→1号窗口办理医保卡册 职工个人账户转移、继承:2号窗口审核打单→分管副主任复核→9号窗口付款 职工医保手册、IC卡补办:持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到2窗口挂失→15日后2号窗口领取新卡册;如他人代办另需提供代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企业退休人员参保:8号窗口初审→二楼主任室复核→7号窗口缴费→2号窗口发证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每年8月-10月交下年度费用,学生在各校缴费参保;县城社区居民、非学生儿童在各社区参保;其他各镇居民在镇政府参保 城镇居民医保手册补办:居民在参保社区补办;学生在5号窗口直接办理 二、医疗就医 县(市)内住院:需住院者持医保卡册、单位介绍信到定点医院就诊→院医保科登记→住院治疗(职工在本市内住院须先办理异地就诊申请;居民可持医保证直接住院) 转诊转院:持医保卡册、定点医院转院表(2份)→分管副主任审核→4号窗登记备案 异地急诊:持医保卡册、急诊病历、申请(2份)→分管副主任审核→4号窗登记备案 特殊门诊:医保卡册、单位介绍信、病历资料、定点医院填写盖章的申请表(2份)→稽查监管股资料初审→集体研究复核→通知符合条件者到4号窗口登记备案 意外伤害认定:住院24小时内(特殊情况 3日内)报告稽查监管股→进行初审调查认定→通知符合条件者凭审批表在定点医院结算或到中心后台报帐 职工异地安置:4号窗口领表(2份)→安置地定点医院、医保机构盖章→4号窗口登记备案三、审核报帐 县(市)内住院费用:在县内定点医院及永州市内市级统筹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终结后,直接凭医保卡、证在各定点医院结算报帐。 县(市)内普通门诊:职工持IC卡在定点医院、药店直接刷卡。非学生居民在居民定点医院就医并报帐;无定点医院的乡镇参保居民在中心卫生院的门诊费用按政策核报。

医保医师试卷答案

医保医师政策培训考试卷 每空2分,共计100分姓名:科室: 一、申请医保医师资格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在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并具有(医疗处方)权 (三)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规定 二、医保医师工作职责: (一)为参保人员服务时,需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城镇居民医保卡)及身份证,做到(人证相符) (二)坚持(首诊负责)制,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严格遵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 (三)落实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保证服务质量,严禁诱导过度消费 三、医保医师发生人员变动(含新增、自然减员、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或执业地点、执业范围等信息发生变更时,须在(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变更信息 四、管理与考核: (一)医保医师违规处理实行积分管理制度,每年初始积分为(10)分,医保医师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经查证属实的,可视违规情形给予相应扣分,积分和扣分不夸年度积累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1、未按规定审验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件的 2、违反门诊用药、(出院带药)规定的 3、医疗文书书写(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的 4、不履行医保患者(或家属)(告知)制度和(签名同意)制度的 5、将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转嫁(参保人员)承担的 6、不因病施治,过度(用药)、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的 7、违反(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有关规定的 8、违反药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药原则的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1、分解(住院费用)的 2、允许参保人员(挂床)、(叠床)住院的 3、推诿(符合)住院标准参保人员、故意延长患者(住院)时间或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收治住院的 4、因违反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法规被处罚后,将处罚费用(转嫁于)参保人员的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6分: 1、故意将参保人员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诊疗费用纳入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 2、参与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串换项目)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医保业务办理流程图

营业执照、职工花名册 缴费 填报参保登记表 缴费 医保业务办理流程图 一、单位参保 用人单位 业务科 地税局 业务科 二、人员信息变更 (一)新增或续费 1、职工医保: 用人单位 大厅业务窗口 地税局 业务科 2、居民医保: (1)新参保的 参保者 居民窗口 领取医保证卡、定额发票(带票号) (2)续保的 参保者 居民续费窗口查询并续交该缴纳的医保费 3、工伤及生育保险: 参保单位 业务科填表 参保成功 输入微机 领取证卡 制医保证、卡 工资表、招工表、劳动合同、2张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财拨证明 领取证卡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人身份证、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缴费 劳动合同、招工表、2张照片 身份证复印件、财拨证明 填报参保登记表 开票 凭身份证或医保卡 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 印件,一寸彩照2张

解除劳动关系有关材料 初审、复审、办结、签字 填写登记 IC 卡 解除劳动关系有关材料 初审、复审、办结、签字 (二)停保 1、职工医保 用人单位 业务窗口 2、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 业务窗口 (三)职工灵活人员参保 参保人员 业务窗口 地税局 业务窗口 三、住院报销 参保人员 医疗证、身份证 住院 输入微机 身份证、2张近照 缴费 制发卡证 领取证卡 终 止 医保待遇 终止待遇

县人民医院或中医院医保办 初审 申领异地就医登记表 常驻异地人员证明 盖章 审批、盖章 审核 参保人员 盖章 复审 参保人员 填写特定门诊审批表 初审 复审、盖章 审批、入库,装订 享受待遇 医院刷卡 审核 医保审批手续办理流程 一、职工和居民转诊转院 填写转诊转院审批登记表 医保处稽核科 转往外地医院就医 二、职工和居民异地就医办理 参保人员 医保稽核科 负责人 稽核科入库、装订 三、职工和居民特定门诊(每月1-25号申报材料,次月5号领证) 参保人员 医保处稽核科 医管科 负责人 四、职工和居民补刷卡手续 参保人员领取补刷卡登记表 就医医院主治医生、护士、业务院长 签字、盖章 医保处稽核科 办理补刷卡、录入、审批、装订 五、职工医保慢性病审批(每年1次,申报时间为10月) 参保人员 提前登记 医保大厅服务窗口 电话通知鉴定 由专家组鉴定 符合条件的公示 享受慢性病种补助待遇 六、工伤职工就医 门诊病历、诊断证明材 料、单位或社区证明 居住地医院、医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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