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技巧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技巧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技巧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技巧

(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案件初审、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一、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一)《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要客观、真实,它是行政执法的重要证据形式,是记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现场执法检查活动的法律文书。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必先表明身份、说明来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否则,程序上不合法,并应在现场检查笔录上记录。笔录要记录执法依据,对检查的过程及结果做出客观的描述,要对涉案物品的位置、堆放状况、标签标注、现场痕迹、数量等及抽样获取途径、方式、和取得的相关证据要记载详细、清楚,同时,对现场操作人员在从事何种活动,也要作好记录。甚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地面污水痕迹、废弃损毁物品的状况都应详记,并尽可能地加以固定、提取。数据特别一定要确切,不能出现“大约”、“估计”、“等”之类的字眼。防止笔录中只对检查结果的记录,而忽略对检查过程和方法的描述。《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作为证据,应与其他证据相互关联和相互印证,因此,在《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上很有必要记录对书证、物证的采集、抽样过程、封存过程及其文书的制

作等情况。

在检查笔录中可以用平面图的形式对检查场所进行描述(如下图):\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1774.png

(二)《质量技术监督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是查处办理案件取证的重要手段,是对现场笔录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印证,必须做到全面、准确、公正。首先要认真分析案件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在开展调查活动前,应当事先围绕初步掌握的案情,拟定调查主题并准备一个调查提纲,明确调查问话的重点和先后顺序,以避免调查偏离目标。二要切忌调查对象选择错误,被调查人一般是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或与案件有直接关系了解案情的当事人,对于委托授权,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载明被委托人的权限和时间。调查笔录抓不住重点,提出的问题就容易与现场笔录重复而失去意义。三要注意调查人员也要向被调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调查原因,以及告知被调查人员有申请调查人员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人员与出示的执法证件不相符的,可以申请回避及拒绝的权利。

四是笔者认为也有必要告知被调查人员《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一事不再罚原则和第二十七条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防止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罚款,以及得到当事人真实完整的陈述,查明其他违法线索和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人(本人及同伙),教育当事人促使其认错服法;可以避免当事人害怕受到从重处罚,有恐惧心理、拒不配合调查情况的发生。

(三)、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一是文书如果出现有更改的内容,要有行政相对人压手印或者签名,对更改的部分予以确认。二是违法事实要表述清楚、完整,把案件的发生地点,及违法标的额表述出来。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违法事实表述不清楚或不完全,地点、违法标的额等无文字表述的情况。三是违法事实定性要准确,有依据。具体执法中,必须吃透理解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应用条款要准确无误,同时要掌握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先前法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定性和适用,切忌语义模棱两可、定性不准。四是案卷中还要注意常出现的小毛病,如错别字、白字、文书字迹模糊不清,语义含糊其辞,叙述不清楚,详略不当,重点不突出等情况。

高质量的执法文书是实现执法程序正确性和完整性的载体,是执法机构应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有效法律证据,因此,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要注重执法文书制作,从而提高办案

质量。避免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败诉、变更的情况发生。

(四)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证据的搜集要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也就是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机关在办案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它是确实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的证据具有三个基本特征: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事实必须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证据必须是真实的,“真实”是行政诉讼证据发生证明力的要件,是相对虚假的证据而言;虚假证据在审羊实践中,表现为推测、假设、想象的证据事实,它是认识错误或表述失真的证据事实,如鉴定结论错误、证人表述不正确等。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只有与案件有关联的客观事实才可以作为证据。关联性越大,证据的证明力也就越大。关联性是行政案件中取得证据相互应证的重要因素。证据的关联性必须同时具备两项独

特的要素:一是必须有助于证明或否定一个结论;二是这一事实结论应当与一项指控、请求、答辩有因果关系。如一批产品经检验判有严重质量缺陷,调查时该批产品的生产者早已收到检验报告,且明知不合格而廉价售完。显然,这一案件中的“产品、检验报告、明知不合格、廉价售完”这些行为证据即为主要证据,且相互之间不仅有证明力而且存在着因果关系。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从形式与来源上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合理采取的特性。证据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必须由案件承办人员依照合法的程序和方法收集或提供;

(2)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来源;

(3)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有一个失败的案例:某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某贸易公司销售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样检验,被抽样的产品经某厂检验科检验,判定该批产品为劣质产品,并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了该厂的“出厂检验专用章”。随后,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此《检验报告》对该贸易公司进行了查处。在这个案件中承办人员取得上述《检验报告》的主体错误,既使检验结论正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不能予以采用,更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关键证据。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证据的表现形式及收集程序和方式的合法性。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证据的形式必须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中规定的证据形式,即证据形式必须合法。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2)物证:即能够以自己的存在或外部形态、质量、特征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像或者录音磁带等所反映的图像音响,或以计算机、电脑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4)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非本案利害关系人所作的可能证明案伯真实情况的陈述。

(5)行政相对人陈述:指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关于案件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6)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即行政执法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而实地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勘查检测现场物品,并将勘验的情况与过程进行详实记载的记录。

(7)检验、检定或者鉴定结果:既由法律授权或认证的法定技术机构对一定的客体进行检测、鉴别,并做出判定的书面材料。这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最重要,也是具有特色的证据,这类鉴定是一种独立的证据,能够起到其他证据起不到的最有证明力的作用。

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应当有两个以上承办人参加,这是对适合性的要求。

调查收集证据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切忌先入为主;

(2)要注意全面客观;

(3)要主动及时,以防止证据流失、销毁或涂改伪造;

(4)要深入细致,不放过任何疑点;

(5)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技术”是质量技术监督案件与其他行政案件主要的区别,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是质量技术案件中重要的证据之一。

审查判断证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办案人员应当从实际出发,对收集、调查的证据进行客观地具体分析。要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上,准确的分析、判断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2)综合分析的原则。就是综合全部案情和所有证据材料,进行比较鉴别、分析研究,确定各个证据材料对总的案件分析时,要联系案情全面地分析所有的相关证据,注意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各种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经过比较对照,鉴别真伪,排除矛盾,使证据真正做到真实、可靠,从而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3)内心确信的原则。所谓内心确信,就是由办案人员科学的评价证据的价值,要消除一切矛盾,除排除疑点,达到“确信”内心确信原则与实事求是原则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科学的判断证据的价值是实事求是的前提,而实事求是又是达到内心确信的基本途径。

在工作实践中,通过调查所获得的证据,难免鱼龙混杂,初步收集的证据由于各种原因,往往不免有的真,有的假;有的真中有假,有的假中有真;有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有的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有的能相互印证,有的则相互矛盾。因此对收庥到的证据,我们必须遵照上述三项基本原则进行判断。

证据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的重要性

《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的有关材料。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为的具体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中,被告是证明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既行政机关是诉讼中的举证方。行政争议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人民法院要查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必须依靠有关的证据,既原来据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也是法院处理行政案件所应收集和审查的主要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息息相关,证据证明的对象就是案件事实。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来讲,证据的质量既反映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也是行政诉讼案件中能否胜诉的关键。证据不但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而且是揭露违法者隐瞒事实、强词狡辩,促其如实陈述的有力工具,更是执法者正确办理行政案件的重要依据。

证据的作用已经日益被人们所重视,并逐渐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即证据法学。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使用证据是一个内容丰富采集复杂的办案过程,案件承办人员只要充分掌握证据的基本原则,防止发生证据收集、确认、审查、程序等方面出现问题,保证所采用的证据正确、合法、有效,就能准确定案,从而高质量

地办好每一个质量技术监督案件。

三、证据分析的作用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重要一环,而其证据分析尤为重要。假如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如同收割成熟的庄稼,那么其中的证据分析就是收割的工具。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一份高质量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由一个高质量的证据分析决定的。证据分析主要起以下三方面的作用,一是有利于案审机构对办理案件的审理及监督。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加入证据分析使案审机构在审理承办人员案件时,只需看一份调查报告就可知道案件全貌,知道办案人员通过组织证据链完成对违法行为予以证明的客观过程,达到“调查报告一本主义”,缩短案件审理时间,提高行政效率。二是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系统分析与论证,特别是证据的“三性”——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分析意见和对法律法规的适用意见,有助于加深对案件的理解,反过来促进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进一步查明,及时补充证据,从而保证案件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之要求。三是有利于提高办案水平。办案人员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论证和阐述归纳,其过程就是办案思维理论化、系统化的过程,是对案件办理过程的系统性的反思。办案人员有意识地对自己取证过程的回顾,会发现有许多值得反思的地方,有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在不断的反思与改进过程中,办案

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就得到了提高。

如何做好证据分析

随着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证据分析的重视,证据分析对于案件事实的表达作用益加突出, 成为提高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质量的首要前提。做好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证据分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通览案卷,查遗补漏;证据分类,一目了然

首先,在整个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承办人员应静下心来,根据调查前拟定的案件调查提纲对整个案卷阅览一遍,核查调查取证是否全面完整,首先确定行政相对人涉嫌的违法事实是否调查清楚,是否有新的待证事实,其次对有不清楚和存在漏洞的地方要及时补充收集相关证据,对新的待证事实也要及时查证,以免错失战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就对全部证据材料按证据的7种形式进行分类说明,并对其证明来源,证明的对象和内容,证明力大小作一简要说明,单列为证据目录表,使证据内容一目了然。

( 2)、甄别审查证据,明确有效证据;确定法律关系,准确定性案件

其次,研究审核证据是否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明确有效证据。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是审查证据的提供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非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提供的证据不

具合法性;二是审查证据的收集及取得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以引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符合法定程序;三是审查证据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无行政相对人签字认可的证据提取单。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要求其内容和形式具有真实性,其内容应是一种客观真实的存在,而不是个人的主观臆断和分析推断,其形式应是一定的有形载体,符合证据的7种形式。审查证据的关联性:一是审查证据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如案件是冒用厂名厂址,收集的是无生产许可证证据,则不符合关联性;二是审查证据是否能证明案件事实;三是审查证据是否前后一致,是否存在逻辑矛盾。在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查后,就应确定案件事实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定,如行政相对人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24条的规定,第49条明文规定如何处罚,就形成了对应的法律关系。

(3)、遵循一定的格式,严密系统的论证

最后,就是证据分析的文字化过程,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指南>>规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按顺序分为案件调查取证情况、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适用法律规定、处罚建议意见五个部分。但在实际操作中,把当事人基本情况列为首位更为合理,证据分析主要在后面四个部分,案件调查取证情况部分主要对证据材料是否符合程序进行分析,如检查、调查活动是否两人以上,是否出示执法证件,是否告知其权利等;违法事实部分主要对证据材

料是否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形成证据链条进行分析,对所列出的证据进行具体论证,证明所采用的证据材料都指向特定的违法事实。特别是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质疑和不利证据,要充分论证,提出不予采信的理由,不要因为不利于案件的定性就置之不理,避而不谈。使用法律法规部分主要是对适用法律条文的法理阐释及确定其构成要件,使法理概念具体化,同时利用立法和司法解释,使法律条文准确适用于案件事实的法律认定,活现于案件文书中。处罚建议意见部分主要对免除、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对应分析,对自由裁量权使用合理性的具体阐明·

提高执法人员证据分析能力的措施

证据分析帮助案件调查报告再现案件调查过程及案件调查人员的调查思路,对于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改进办案质量有立竿见影的功效,提高执法人员证据分析能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一是养成拟定案件调查提纲并据此调查取证的习惯

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案件调查提纲是对查处案件所制定的查处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方案,是办案工作条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具体措施,认真计划并切实实施将使证明案件事实的实体性及程序性证据得到及时的收集,减少办案人员收集无效证据及瑕疵证据的概率,为后来的证据分析提供详实全面的证据材料。

二是学习相关学科知识,开阔认识视野

质量技术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许多相关学科知识,从专业知识上讲:食品涉及卫生部门专业知识,冒用商标涉及工商部门专业知识,建筑材料涉及建筑部门专业知识,装修材料涉及环保部门专业知识;从法律法规上讲:取证方法及取证手段涉及公安部门专业知识,法理阐释及法律适用涉及法院、检察院专业知识,特别是在当今信息社会,新思维、新方法、新理念层次不穷,相关学科知识交汇融合,如果不注重学习,更新观念,开阔视野,很难达到证据分析的实践要求。

三是提高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证据分析是个人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的文字体现,个人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的提高在于逻辑学理论知识的提高,列宁说:逻辑形式和逻辑规律不是空洞的外壳,而是客观世界的反映。如果这句话应用在案件分析中,则可以说:逻辑形式和逻辑规律不是空洞的外壳,而是案件事实的反映。因此,学习逻辑学基本知识,掌握数理逻辑、形式逻辑、辩证逻辑基础知识,并积极实践是提高执法人员案件分析能力的必经阶段。

(五)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制作与注意事项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案件承办机构对立案调查的案件,查清全部违法事实后,写出全部案件情况和处理意

见呈请案件审理机构的书面报告。属内部动转的专用文书。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依据有: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的规定;二是《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22条“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将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理”的规定;三是《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第6条“需要立案立查处的案件,在案件案件调查结束后,由案件承办机构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附案件的全部材料报送案审委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的规定。从其依据来看,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产生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管理和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的客观要求决定的,这两大要求是由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案件全部证据材料实现的。从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案件全部证据材料的关系来看,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对案件全部证据材料的分析、理解、归纳、总结的过程;是对案件全部证据材料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实现离不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证据分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证据分析,是指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违法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法规、处罚建议意见所依据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审查认定的过程。证据分析是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灵魂,通过它使案件证据材料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为适用的法律法规、拟处罚建议提供逻辑支撑,最终使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达到全面反映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使用自由裁量权的目的。

三、文书制作要求

一是文书如果出现有更改的内容,要有行政相对人压手印或者签名,对更改的部分予以确认。二是违法事实要表述清楚、完整,把案件的发生地点,及违法标的额表述出来。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违法事实表述不清楚或不完全,地点、违法标的额等无文字表述的情况。三是违法事实定性要准确,有依据。具体执法中,必须吃透理解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应用条款要准确无误,同时要掌握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先前法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定性和适用,切忌语义模棱两可、定性不准。四是案卷中还要注意常出现的小毛病,如错别字、白字、文书字迹模糊不清,语义含糊其辞,叙述不清楚,详略不当,重点不突出等情况。

高质量的执法文书是实现执法程序正确性和完整性的载体,是执法机构应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有效法律证据,因此,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要注重执法文书制作,从而提高办案质量。避免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败诉、变更的情况发生

在办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时,只有全面准确了解“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重要性,并结合实际,对证据进行正确的收集、审查、判断、采用,才能确保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证据的合法有效。

(六)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文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执法文书用纸应统一采用国际标准A4型

行政机关公文是具有法定效力的公务文书,其作用是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它所发布的信息如法规、规定、决定、措施等,都将成为国家公民、法人所遵从的行为规范、依据和凭证。这就决定了行政公文必须以纸介质的形式存在,这也是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基本表现形式。行政执法文书,首先应当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范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关于“公文用纸也可以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规定精神,于1999年12月27日发布GB/T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以替代GB/T9704—1988国家标准。新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该国家标准规定,公文用纸幅面规格为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为156×225mm(不含页码)。未作特殊说明公文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双面印制;公文正文在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字体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如“附件:1、2、××”);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成文时间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成“○”,

而不能是阿拉伯数字“0”。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行政处罚决定书属单一机关制发)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特殊情况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有的法律文书幅面规格都应统一采用A4型纸。本书认为,这是维护行政执法严肃性的需要,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是统一行政执法文书及其规范化的需要,也是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的需要。

下面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例,阐述制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在格式方面的要求。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眉首标识规则

GB/T9704—1999国家标准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为156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属公文中的特定格式。首页不设红色反线,可统一规定设黑色反线。发文机关标识和发文字号为眉首,还应加

上正本、副本标识。

GB/T9704—1999国家标准规定,公文的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字的大小)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一般应小于22mm×15mm。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公文的特定格式。发文机关标识应由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后加“行政处罚决定书”组成。但不可用红色标识(只能用黑色标识)。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目了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即,是“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属于质量技术监督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我国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规范,发文标识统一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到每个局,发文机关后可以省略“局”字。

GB/T9704—1999国家标准规定,机关公文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据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字号也应当由做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参照国标规定,发文字号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右空1字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而不能是中括号“[]”;序号不编虚位(即1前面不加0编为01),不加“第”字。要作统一规定的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代字”。以绵阳市北川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

决定书为例,设定字号为“绵北质技监罚字〔2012〕1号”。“绵北”代表行政区划和行政职级,“质技监”代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罚”字代表处罚决定。是“罚”的决定,应该用“罚”而不可用“决”。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可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黑色反线。

行政处罚决定书属法律文书,行文不可用复印件。这里要讨论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份数。实践中,通常是正本1份主送当事人;其余的制作成副本归档2份;办案机关备查2份;属重大案件的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2份;还有移送管辖或指定管辖的2份;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的,要提交复议机关1份;提起行政诉讼的,要提交人民法院1份;最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也要提交人民法院1份;有罚款决定的,还得提交给罚没收入管理机关1份。以上共计需13份。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正本还是副本,都应当加盖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公章,而不能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处罚专用章。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文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文内容不用标注标题。黑色反线下空2行,左侧空2字开始标识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即为正文部分。主体部分正文内容进行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见,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 程序规定 ----------------------培训材料 第一部分一般程序 一、行政案件来源: 检查发现;举报;投诉;移送;火灾事故调查发现;同级政府或上级机关交办等。 二、对各种案源的处理: 填写《受案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查,并视情处理。 (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调查处理: 1、有违法事实; 2、需要追究行政责任; 3、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 (二)不予受理: 不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告知报案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理: 1、没有违法事实; 2、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

3、有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 程序要求: (1)内部审批; (2)受害人报案的,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3日内送达;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三、《受案登记表》的运用:*1、不管是报案的还是监督检查发现的,只要进入行政办案程序的,均应填此表; 2、一案一填,同一事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因不同案由被查处的,应分别填写受案登记表;一案多人且相同案由的可合用一表,但应注明各违法嫌疑人的情况(审批表中同,但对每一名违法嫌疑人员的处理意见必须分别写明,审批人部分同意或不同意承办意见的,应当具体写明审批意见)。 3、表中案由按受案时掌握的情况,对照消防法四十四种案由填写,一般表述为:“涉嫌违法主体+案由”。 四、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 登记单一式两份,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注明提供人、接收人,一份给提供人,一份归档备查。同时对证据材料、物品采取固定保全措施,明确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节调查 一、基本要求

(一)全面: 对象——行为人本人,受害人、证人等; 内容——有无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重,包括: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 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 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二)合法: 1、双人办案(当场处罚除外); 2、表明执法身份; 3、依法定程序调查。 (三)及时 一、传唤: 1、对象:只能是行政案件的违法嫌疑人,不得对违法嫌疑人的亲属、证人等其他人员进行传唤。 对涉嫌违法单位,应当传唤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适用情形: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到公安消防机构或所在地其他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单位讯问不办传唤手续;

广州市城市管理细则

广州市城市管理细则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 (修订送审稿) 第一条为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其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本细则予以公布。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公布综合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在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但城镇建设工程已经取得规划同意意见的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规划文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二)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对占用或者损坏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内街等市政设施及其附属物的;(二)对违反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 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建设施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城市路灯照明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不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基本级)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都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B.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被侵害人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的第三人 C.被处罚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D.被处罚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正确答案:】D 2、刘某将在公交车上盗走其手机(价值600元)和近100元人民币的张某扭送至公安机关,张某矢口否认盗窃,但手机等物证以及其他乘客能够证明刘某实施盗窃,公安机关据此()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A.可以 B.不能 C.待张某承认后才能 D.找到现场视频录像后才能 【正确答案:】A 3、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对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作出处罚决定。 A.案件性质 B.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C.案件后果及相关因素 D.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态度、表现 【正确答案:】B 4、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对(),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A.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B.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 C.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 D.确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不满16周岁的 【正确答案:】A 5、公安机关在调查甲殴打他人的案件中,发现被侵害人乙的伤情已构成轻伤,应当()。 A.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 B.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 C.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D.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6、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签名并盖章 B.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被处罚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C.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D.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正确答案:】A 7、某公安局对外来务工人员张某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因无法送达张某,下列可以为张某代收法律文书的是()。 A.张某17岁的儿子 B.张某所在单位的传达室 C.张某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 D.张某80岁的父亲 【正确答案:】D 8、对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由()行使查处权。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C.县级以上海关 D.海关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 【正确答案:】D 9、下列不能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的是()。 A.公安派出所 B.海关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 C.人民政府综合执法机构 D.铁路、民航、交通和森林公安机关 【正确答案:】C 10、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罚款与行政拘留并处的,其处罚决定权限表述正确的是()。 A.只要罚款是500元以下的,不论是否并处行政拘留,公安派出所都有权作出 B.只要处罚中涉及行政拘留,不论是否并处罚款,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C.其中500元以下的罚款只能由公安派出所作出,并处的行政拘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 D.根据县级公安机关的授权,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行政拘留的可以由公安派出所作出 【正确答案:】B 11、公安派出所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罚款的最高额是()元。 A.200 B.5000

办理行政案件操作实务解答50问

办理行政案件操作实务解答50问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何特点? 《治安管理处罚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但关于办案程序方面的规定并不是很详细很具体,致使办案单位和办案民警在具体操作中难以掌握,为了使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公安部在《2003年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某种程序上讲,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程序部分的细化和具体解释。与《2003年程序规定》相比,《新程序规定》更加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更加注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注重节约执法资源、降低执法成本,在具体办案实践中更容易掌握和操作,具有较强的规性和实用性,同时又有一定的灵活性。 2、关于管辖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地域管辖包含了四个方面的容:(1)行政案件由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是管辖的基本原则。行为发生地包括行为实施地、行为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与活动有关的一切场所。行为有继续或持续状态的则

行为继续或持续的地方都属于行为发生地。行为属于“状态犯”的,则状态持续的地方都属于行为发生地。例如,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应当属于“状态犯”,发现地公安机关就可以按照行为发生地原则管辖。 (2)行政案件如果由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行为人居住地(行为人居住地,一般是指行为人户籍所在地和其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这主要是考虑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节约执法成本、确保行为人更好地改过自新,以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需要而制定的,如异地上访人员在上访的过程中发生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上访人员居住公安机关对其依法处理比上访地公安机关处理的社会效果更好,因为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比较了解上访人的基本情况和上访原因,容易做上访人思想工作,可以化解矛盾。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行为人居住地管辖原则是一项补充原则,只有在“更为适宜”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同时要注意在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与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因管辖发生争议时,应当坚持行为人居住地管辖原则服从于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 (3)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案件,也就是不适用于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不适用于行为人居住管辖的原则,只能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 (4)办案协作规定,明确了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的责任,案件即使要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文明用语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 行为规范与文明用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管理执法局所有队员。 第二章着装规范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值班时,必须按规定着城管执法制服。不执行公务活动时应着便服,不得将便服与执法工作服混穿。 第四条着执法工作服时,帽徽、臂章、胸牌号等城管执法标识要齐全,并按规定佩戴。要衣着整洁,风纪严整,扣好领钩、衣扣。 第五条戴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帽饰带并拢并保持水平。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在办公区内可不戴帽子。 第六条着执法工作服时, 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夏季服装和毛、布料服装不得混穿;不得佩带与城管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其它标志、徽章。 第七条要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服及其标识的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擅自修改、外借和赠送。

第三章举止规范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声誉。 第九条执法人员参加集会或活动,须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散会依次退场。 第十条在室内脱帽,无衣帽钩时,立姿可夹于左腋下,坐姿可置于桌(台)前沿,或帽顶向上、帽徽朝前置于膝上,也可置于桌斗或衣橱内。 第十一条不准酒后执勤、驾车,不准到餐馆、酒吧、网吧、按摩室、桑拿室、足浴房、录像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场所消费娱乐。 第十二条不准酗酒、赌博、打架斗殴。 第四章礼节规范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第十四条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装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十五条进入领导、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先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在室内,领导或者上级来到时,应自行起立。 第五章执法规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本题库:判断(49题)、单项选择(53题)、多项选择(63题),总计165题。 一、判断题(49题)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不适用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只能适用于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的案件。(×) 3、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罚款不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而暂缓执行。(√) 4、因违反治安管理人逃跑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 5、被处罚人拒绝缴纳罚款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7、行政案件如果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 8、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9、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10、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1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回避的,自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公安机关应当停止办案人员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12、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13、上级公安机关直接或指定管辖的,不受行为地管辖原则限制。(√) 1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保密。(×) 15、对扣押物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16、在行政拘留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继续盘问措施限制人身自由24小时, 1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执法范围 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第三章执法主体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 第十四条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题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题集 1、公安行政案件管辖的分类 答:管辖从内容上来分,可分为四类: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指定管辖等。 2、管辖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是管辖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处罚确定的管辖原则。 3、地域管辖包含的内容? 答:第一,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行政案件如果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三,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不适用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管辖原则,只能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四,办案协作。 4、什么是共同管辖? 答: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是管辖冲突的一种情形。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指定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

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证据的种类? 答:(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材料,电子证据;(四)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五)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六)鉴定意见;(七)检测结论;(八)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7、书证? 答: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表达的思想、行为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8、物证? 答: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9、视听资料? 答:是以声音、图像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10、证人证言? 答: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口头或者书面陈述。 11、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答:是指违法嫌疑人就本人是否实施违法行为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所作的陈述或者辩解。

2020年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2020 年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 年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历经近半年的征求意见,用于规范城管执法活动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 20xx 年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关注焦点 焦点1 执法范围 包括工商、交通等6 部门相关行政处罚权城管的执法范围,尤其是其行政处罚权如何划分,一直存有争议。本次正式出台的《办法》,采用了较为概括的表述:“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住建部法规司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这样规定的目的,既是为了严格遵循中央文件精神,又为了给城市管理执法实践留下空间,“只是表述不同,实质内容上并没有变化。” 《办法》对集中行使城管执法事项的条件也进行了规定,要求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符合要求条件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如何协调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办法》对此表明,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焦点2 执法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长期以来,公众关于城管执法行为手段的争议频出。对此,《办法》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同时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另外,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也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办法》对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也提出了约束,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20xx 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

(完整版)办理治安案件程序教案.doc

教学技能大赛教案 课目:办理治安案件程序—传唤 教师:杨鹏 学时:90 分钟 代表队: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Ⅰ教学提要 教学对象体改治安管理专业 使学生明确传唤的概念,了解不同传唤方式的适用情形,教学目标 掌握《传唤证》的填写,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办理治安案件程序——传唤 一、传唤的概念 教学内容 二、传唤的种类及适用情形 三、适用传唤应注意的问题 教师授课语言简练、通俗易懂,实训示范动作规范。精选 案例,通过案例教学,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学生全面系统教学要求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培养学生实战能力,针对不同情况,能够灵活应用相关法律措施, 固定证据。 教师分工一位教师主讲,辅助教师协助组织学生实训。 教学重点传唤的种类及适用情形 教学难点口头传唤的适用 教学方法讲授法、讨论法,演示法,练习法 教时安排 2 学时( 90 分钟)

场地器材演示视频、讨论案例、演示图片、法律文书 Ⅱ教学进程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选案例视频,获取治教学准备 安传唤的各种基础材料。 课程导入老师讲授。 5 分钟 复习上节课内容—受案讲授5 分钟 一、受案概念引入案例介绍证人作 二、受案的步骤证存在现实的问题 三、治安案件的受理要求10 分钟 演示文书 四、文书制作学生演练:填写《传唤证》 正式讲述:15 分钟15 分钟 本节课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讲述。教学难点组织学生讨 即概念、种类及适用情形、注意问题。论,分析口头传唤的 一、传唤的概念 适用情形 视频演示 教学实施 10 分钟学生 传唤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分组演练。教人或嫌疑人,限令其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师点评 接受询问的一项法律措施。10 分钟 视频演示 执行主体——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本节重点 15 分钟 适用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同时回忆本 为人或嫌疑人;(对证人,节第一个大问题。 鉴定人不能适用。)引入案例,强 要求——是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调对传唤地点的要求 目的——是询问。(证据:能够证实另一个事实客观存在的事实。《程序规定》第 23 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重点讲授。为下一节课做 铺垫。 引入“重庆李思怡案件” 提高学员执法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考试题(卷)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题库 一、判断题 1、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 2、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对) 3、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可以为他们提供翻译。(错) 4、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可以收集证据,但无需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错) 5、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 6、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指定管辖,但不能直接办理。(错) 7、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 8、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的可以不通知。(错) 9、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对) 10、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对) 1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对) 1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错) 13、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得申请回避的。(错)

14、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 15、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不一定都是证据。(错) 16、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错) 17、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对) 18、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 19、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错) 20、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 21、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包括路途上的时间。(错) 22、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对) 23、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错) 24、当场处罚不需收集证据(错) 25、当场处罚不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也不需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错) 26、当场处罚应当当场收缴罚款。(错) 27、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 28、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对) 29、安全检查需要开具检查证。(错) 30、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对)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练习题(八)——办理行政案件程序(3)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3) 211、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是()。 A.行人李某因红灯过人行道被处罚款20元,李某对罚款没有异议 B.刘某在火车上被处罚款500元。其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提出当场收缴罚款C.陈某因偷开他人机动车被处500元罚款 D.蒋某在甲市火车站转乘火车时因殴打他人被处500元罚款 【正确答案:】C 21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通过:①威胁;②引诱;③欺骗;④感化手段收集的证据中,不得作为处罚根据的是()。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①②③④ 【正确答案:】A 213、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A.12小时 B.24小时 C.48小时 D.72小时 【正确答案:】B 214、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治安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可由办案民警一人作出处罚决定 B.可以不制作处罚决定书 C.处罚决定书可以事后邮寄送达 D.经办民警应当在3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正确答案:】A 215、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办案民警应当在()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A.2日 B.24小时 C.3日 D.12小时 【正确答案:】B 216、民警甲决定对乙非法携带匕首的行为当场处罚,其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A.50元 B.200元 C.500元 D.1000元 【正确答案:】B 217、甲因违反治安管理,民警决定对其当场处罚,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 A.50元 B.200元 C.500元 D.1000元 【正确答案:】B 218、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A.警告或者300元以下罚款 B.吊销许可证 C.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D.500元以下罚款 【正确答案:】C

2020国考招警考试必备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2020国考招警考试必备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 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8年11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 2018年11月25日 公安部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二、增加三条,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使用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第十二条行驶中的客车上发生的行政案件,由案发后客车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十三条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 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行政案件。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案件,由最初受理的铁路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铁路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四、删去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试题.doc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试题 一、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里打√;错误的打X)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所称的行政案件不包括劳动教养案件。(√)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违法不究、执法必严的原则。(×) 4、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时正式使用的民族语言进行询问。(√) 6、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在办案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形的,才能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所有行政案件都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8、卖淫、嫖娼的行政案件,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证机关管辖。(×) 9、赌博的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10、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11、对行政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12、公安边防、消防部门人员的违法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13、公安派出所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公安派出所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 14、公安派出所所长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 15、办案人民警察是该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为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在申请回避后,应当主动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16、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17、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18、公安机关送达法律文书,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该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签收。(√) 19、王某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因情节轻微,人民警察可以当场对王某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 20、对违法事实确凿违反所有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1、对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案件,办案人民警察必须适用当场处罚。(×) 22、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3、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处罚决定书上加盖印章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24、对边远,交通不便的地区适用当场处罚的,办案民警可以根据情况使用传真、电话等形式备案。(√) 25、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公开、公正、合法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6、公安机关对所有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或者处理时,人民警察都不得少于两人。(×) 27、人民警察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出具检查证。(×) 28、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对醉酒的违法嫌疑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至其酒醒。(×) 29、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30、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 3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违法嫌疑人的调查,都必须使用传唤。(×) 32、公安机关强制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3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使用口头传唤时,不要求补办传唤手续,但是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询问地点、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34、被传唤人到案时间是指违法嫌疑人到达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询问地点后公安机关开始询问的时间。(×) 3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6、办案人民警察对同案的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同时进行询问。(×) 37、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38、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询问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39、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允许,但不能要求其自行书写。(×) 40、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进行。(√) 41、公安机关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 42、公安机关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43、对违法行为人的住所进行检查时,必须开具检查证,但涉及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不开具检查证进行检查。(√)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2017)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2017)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7年1月24日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执法范围 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

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第三章执法主体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 第十四条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五条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 派出机构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的名义,在所辖区域范围内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提出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数量的合理意见,并按程序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 第一章受理 一、受案登记 (一)操作规范 1、接受并登记报案有关事项; 2、进行初步审查; 3、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受案登记表》; 4、呈报办案部门领导批准; 5、经领导批准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调查。 (二)注意事项 1、对接受报警后,能直接判明属于行政案件的,可以直接填写受理登记表。 2、《受案登记表》填写应规范: (1)案由:应按照《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填写,如殴打他人、盗窃等。 (2)案件来源: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交、扭送等。 (3)报案时间:应准确到年、月、日、时、分。案件来源为工作中发现的,不应再填写报案时间。 (4)简要案情:载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发案时间、

地点、过程、后果及现状;有被侵害的,要载明被侵害人受害情况、损失物品及其数量、特征等要素。 (5)受案意见:应为“建议调查处理”、“建议不予调查处理”或“建议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6)印章:接报单位印章处应加盖受案单位印章。 3、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 (1)登记:对提供的有关证据和物品应当详细登记,登记时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破损情况、新旧程度、明显标记等;对提供的文字材料,要写明份数、起止页码等。 (2)保管:对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都必须妥善保管,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不得损毁、丢失或挪作他用。 (3)移交:对需要移送处理的案件,同时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4、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逃跑、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有人员伤亡,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失等紧急情况的,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臵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5、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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