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变电工作票管理规定

规章制度编号:安徽(安监)A004-2014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变电工作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以下简称《安规》)、《国家电网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安徽省电力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变电工作票是准许在变电站电气设备上及生产厂区内工作的书面命令,也是明确安全职责,向工作班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履行工作许可、监护、间断、转移和终结手续及实施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的书面依据和记录载体。各级领导、技术人员和从事电力生产运行、检修、安装施工的人员必须熟悉和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系统所属各市县公司、直属单位、集体企业。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所属变电站的工作,均需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工作票种类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变电工作票有以下四种:

(一)变电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1)。

(二)变电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2)。

(三)变电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3)。

(四)故障紧急抢修单(见附录4)。

第五条第一种工作票适用的作业范围。

(一)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含一二次部分安全距离不足、无法采取其他措施)者。

(二)两端均在同一变电站内的高压电缆,电缆本体及其间隔检修,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三)二次系统、照明回路、地面设施维护等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四)在变电站(所)一次设备外壳上工作,或在低压回路、二次回路等辅助设备上工作(如在操作机构处工作),可能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或者对一次设备状态有限定,在工作期间不允许一次设备随时投入、停止运行或随时转换状态者。

第六条第二种工作票适用的作业范围。

(一)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二)二次系统和自动化、通信以及后台监控系统等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对一次设备状态限定或者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三)非运行人员用绝缘棒、核相器和电压互感器定相

或用钳型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四)大于《安规》表1规定的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的相关场所和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以及无可能触及带电设备导电部分的工作。

(五)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

(六)在运行变电站内进行扩建、土木建筑、除草等非电气工作。

(七)在主控室、电缆间、保护室、开关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等生产用房屋内及变电站室外的低压电动机和照明回路上的工作。

第七条变电站带电作业工作票适用的作业范围。

(一)带电作业

1、在变电站110kV及以上设备上的等电位带电作业。

2、在变电站10kV及以上设备上的地电位带电作业。

3、通过绝缘工具(梯、台、车)对大地绝缘后,在近距离用绝缘工具对带电设备进行的中间电位带电作业。

(二)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安规》表1、大于表4规定的安全距离的工作。

第八条故障紧急抢修单适用的作业范围。

故障紧急抢修工作是指:电气设备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短时间内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

故障紧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故障紧急抢修

单。非连续进行的应急修复工作,复工时应使用工作票。

第九条一般情况下,工作票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接连部分为限。但若以下设备同时停、送电,也可共用一张第一种工作票进行工作。

(一)全站停电。

(二)一台变压器停电检修,其断路器也配合检修。

(三)一个设备间隔及线路(电容器)停电,从事站内工作。

(四)属于同一电压,在同一室内、同一楼层的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同时停、送电,在安全措施可靠,工作中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

(五)属于同一电压等级的室外相邻间隔设备(含空间隔和备用间隔)同时停、送电,现场可设为一处标准围栏且工作中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

第十条同一变电站内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使用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第十一条在同一变电站内、同一电压等级、安全措施相同依次进行的同一类型的带电作业可以使用一张带电作业工作票。

第十二条线路进变电站工作的工作票使用要求。

(一)架空线路进站以出线门型架第一串绝缘子或穿墙套管为设备分界点,出线门型架或穿墙套管外侧的线路工

作,应使用线路(配电)工作票进站工作;出线门型架或穿墙套管内侧的变电站工作,应使用变电工作票工作。

(二)电缆线路进站以电缆接线桩头为设备分界点,电缆接线桩头外侧的线路工作,应使用线路(配电)工作票进站工作;接线桩头内侧的变电站工作,应使用变电工作票工作。

(三)持线路(配电)工作票进站工作,需增填工作票份数。许可前,相关变电站工作许可人应持有工作票,并在开工前向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多班组、多专业一起工作,或第一种工作票下设多个作业面工作时,可采用共用一张工作票、分别独立使用工作票或使用总工作票和分工作票三种方式。

第十四条多班组工作共用一张工作票的使用规定如下。

(一)工作负责人由承担主要工作任务的工作班人员担任,各班组或专业工作设立小组负责人,工作班成员应包括所有班组的工作人员。

(二)工作票上填写的安全措施应包括所有工作所需的安全措施。

(三)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向各小组负责人进行现场工作交底,然后各小组负责人向本小组工作人员进行补充交底。

(四)小组工作完工后,小组负责人向工作负责人汇报

并共同检查。所有小组完工后,工作负责人(或与小组负责人一起)会同变电运维人员进行验收,办理终结手续。

第十五条总、分工作票的使用规定如下。

(一)总工作票上填写的安全措施应包括所有分工作票填写的安全措施。总工作票的工作班成员栏内,可只填写各分工作票的负责人,并在分工作负责人名字后面使用“等人”字样填写该分票全部人数;分工作票上要填写全部工作班人员姓名。

(二)总、分工作票应由同一个工作票签发人签发。

(三)分工作票应一式两份,由总工作负责人和分工作负责人分别收执。分工作票的许可和终结,由分工作负责人与总工作负责人办理。分工作票必须在总工作票许可后方可许可,总工作票必须在所有分工作票终结后方可终结。

(四)开工前,总工作负责人先向所有工作班成员进行现场工作交底,然后分工作负责人再向分项工作班成员进行现场工作交底。

(五)分项工作完工后,总工作负责人与分工作负责人进行验收。所有工作完工后,总工作负责人(或与分工作负责人一起)会同变电运维人员进行验收。总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办理终结手续之前,须确认所有设备状态恢复至许可时状态。

第十六条多班组工作分别独立使用工作票时,每张工作

票上填写的安全措施应齐全完备,不得因另一工作票的安全措施可用于本项工作,而不将相应的安全措施填入本工作票中。

第三章现场勘察

第十七条工作组织者以及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在作业开始前根据需要组织进行现场勘察,确定检修作业停电范围,所必须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制定详细工作方案。需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主要包括。

(一)带电作业。

(二)大型或危险性较高的作业。

(三)现场需要使用大型施工机具的作业。

(四)外来施工单位承包的在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施工工程。

(五)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勘察的其他现场作业。

第十八条现场勘察的内容。

(一)现场勘察内容应主要包括停电范围,保留带电部位,现场作业条件、环境,作业危险点及安全措施、作业现场图片或示意图等。

(二)停电范围应明确现场作业安全所需停运的一、二次设备,满足特种车辆作业安全距离以及其它可能危及作业

人员安全的陪停设备。

(三)保留带电部位应充分考虑相邻带电设备、高空跨线、感应带电设备等。

(四)现场作业条件、环境应包括车辆、机具进出变电站通道情况,特种车辆停放情况,设备、机具、材料摆放情况,以及构支架受力平衡情况等。

(五)作业现场图片或示意图可包括现场设备、环境照片,现场接线方式图,施工位臵示意图等。

(六)以上现场勘察结果信息应逐项详细记录在现场勘察记录表(详见附录5)中。

第四章检修工作申请

第十九条设备运检单位根据检修计划向调控部门申报检修工作申请票,特殊情况应经运维检修部门主任或分管领导批准。已批准的检修计划不能代替检修工作申请票。

第二十条对外发包的基建、技改等工程,施工单位在公司所辖电气设备上的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工作,必须向设备运检单位报送书面工作申请。用户工作涉及变电站内设备,应由该用户停送电联系人向设备运检单位提出书面工作申请。停电申请必须写明需停电范围、工作任务、设备状态、计划工作时间、工作负责人及参加施工的全部人员名单。由设备运检单位向调控部门申报检修工作申请票。

第二十一条故障跳闸或设备异常紧急停役,进行紧急抢修时可不办理书面申请,但应履行口头申请手续;若抢修间断或设备抢修完成后,还需进行其他相关工作方可恢复运行的,则检修单位应补报书面工作申请。

第二十二条变电站内所有带电作业均应向调度报工作申请。待用间隔等同于运行设备,工作时必须填报检修工作申请票。

第二十三条检修工作申请票的填写、申请及批复流程按照各级《电力调度规程》执行。

第五章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第二十四条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应由经考试合格、批准并书面发文公布的人员担任。省公司所辖单位员工到公司所属其它单位工作,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工作票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一张工作票中,工作许可人与工作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若工作票签发人兼任工作许可人或工作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履行相应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六条工作票一般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以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

第二十七条工作票可以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也可手工填写。工作票的编号应满足唯一性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工作票应填写一式两份,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签发后的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各持一份。持线路(配电)工作票进入变电站工作时,应根据进入的变电站增填相应的份数,增填的工作票应于工作前一日送达变电站工作许可人。

第二十九条工作票改错的规定。

(一)应采用“校对方式修改”,即当工作票上有错误时应将错字圈掉,用引线在空白处改写正确字符,应可看出改前字样。

(二)一份工作票上最多不可超过3处。

(三)设备编号和关键动词如“拉、合、拆、挂”等不可改动。

(四)工作许可后,工作票许可栏目之前的内容不可修改。

第三十条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签发、许可手续。

第三十一条以下情形,工作票宜实行“双签发”。

(一)公司系统发包的工程,工作票分别由发包方(供电公司方)、承包方(施工方)双方签发人签发。

(二)用户到公司变电站内从事其所属设备工作,工作票由用户填写,分别由用户、变电运维双方签发人签发。

(三)公司系统人员到用户变(配)电站工作,工作票

分别由工作方、用户方签发人签发。

第三十二条签发人对所签发工作票承担签发安全责任。“双签发”的工作票签发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工作方工作票签发人承担“所派的工作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的安全责任(其中,工作方签发人对运行设备的电气安全措施负次要责任);设备运维方签发人承担“工作的必要性、工作票上与运维方管辖设备相关的安全措施(主要是电气)是否正确完备”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在许可工作前因某种原因造成工作票作废,应在工作任务栏“工作内容”最后一行右下角加盖“作废”章,并在备注栏注明作废原因。

第三十四条工作票的有效期的规定。

(一)第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二)第一种工作票计划工作期限不宜超过14天,第二种工作票计划工作期限不宜超过30天。

第三十五条工作票报送的时间要求:

(一)第一种工作票应至少在工作前一日送达变电运维人员。工作许可前需更换工作负责人,或增加工作任务但不改变原停电范围、设备状态和安全措施的,若原工作票已于工作的前一日送达运维人员,则重新办理的工作票可视为

前一日已经送达。经批准的临时工作,或事故抢修转正常检修填用第一种工作票时,可在工作前预先交给工作许可人,但相关原因应在工作票“备注”栏内予以说明。

(二)第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工作许可人。

(三)故障紧急抢修单可在抢修工作开始前直接交给工作许可人。

第三十六条工作票的报送方式。履行签发手续后的工作票,按以下方式报送:

(一)直接送达,由工作票签发方将微机系统打印或手填纸质工作票送至许可方。

(二)传真送达,指打印出的工作票用传真机传真至许可方。

(三)网络送达,签发确认的工作票经由微机工作票系统或OA传至许可方。

第三十七条工作票的接收

(一)已签发的工作票由工作许可人资质的变电运维人员接收。

(二)变电运维人员收到工作票后,应认真进行审核,若正确则在收到工作票栏进行签名;如工作票不正确,应立即退回并电话通知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

(三)变电运维人员可根据现场情况对同时开展工作的

工作票的安全措施进行适当整合,并及时通知工作票签发人。对于重叠的安全措施,变电运维人员应在工作票备注栏进行说明。

第三十八条变电工作票填写规范详见附录6。

第六章工作许可

第三十九条一张工作票上所列的检修设备应同时停、送电,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完成。

第四十条工作票的许可方式。

(一)变电工作票一般应采用当面许可方式,特殊情形可采用电话许可方式。

当面许可:指许可人、检修工作负责人双方同时到达工作变电站,在现场当面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

电话许可:指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现场而许可人不在现场,通过电话方式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

(二)以下情形可采用电话许可方式:

1、使用第二种工作票,当不需要许可人到现场布臵安全措施、不影响设备运行的工作。

2、多日工作,可采用电话许可方式办理复工手续。许可人应详细询问并确认检修设备安全措施确无变动,方可许可开工;若检修设备安全措施有变动,许可人应到现场履行复工许可手续。

(三)采用电话许可方式应全程录音,工作所需安全措施由工作人员自行布臵。履行电话许可手续后,由工作负责人、许可人互为对方代签字,并在各自所持工作票“备注”栏予以注明。工作结束后应汇报许可人。

第四十一条使用总、分工作票的许可:分工作票在总工作票许可后,由总工作票负责人向分工作票负责人进行许可。分工作票一式两份,由总工作票负责人和分工作票负责人分别收执。

第四十二条持线路工作票、配电工作票进入变电站内的工作,须增加工作票份数并经变电许可人当面许可。

第四十三条公司系统人员持票到用户变电站工作,现场需得到客户工作许可人和公司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当用户许可确有困难时,可只经公司许可。

第四十四条当面许可的工作,工作许可人在完成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完成以下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一)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对具体的设备指明实际的隔离措施,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二)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臵和注意事项。

(三)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确认、签名。

第四十五条故障紧急抢修工作,变电运维人员应按照故障紧急抢修单要求做好现场安全措施,工作许可人会同工

作负责人到现场逐一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双方无异议后,由工作许可人填写许可抢修时间并签名。

第四十六条许可含有高压试验工作任务的工作票之前,应先将已发出的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工作的其它检修工作票收回,禁止再发出第二张工作票。如果试验过程中需要检修配合,应将检修人员填写在高压试验工作票中。

第四十七条工作许可手续完成后,由工作负责人召集工作班成员进行现场工作交底。重点是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工作班成员在工作票或交底卡上签名履行确认手续。现场工作交底后方可开始工作。工作中新增加的工作班成员,应由工作负责人对其补充交代现场站班会内容,并履行签名手续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七章工作监护和工作票变更

第四十八条工作中设有专责监护人的,应由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备注栏内注明。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安全规程的工作班成员。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第四十九条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条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的变更。

(一)工作票许可前确需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重新填用工作票。

(二)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暂时(30分钟以内)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具有工作负责人(监护人)资格的工作班成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全体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临时工作负责人不得办理工作票终结和工作间断后复工手续。

(三)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分工作负责人变更情况应通知总工作负责人)。原、现工作负责人应进行工作交接,并告知全体工作人员。

(四)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工作负责人。对复杂、危险等工作,工作负责人离开工作现场前不能准确、详尽交待工作时不得变更。

(五)工作许可人应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新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应分别在工作票上签名;若签发人不在工作现场,由其电话通知许可人,由工作许可人代签名,并在备注栏内注明电话联系的时间。

(六)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责监护人和确

定被监护的人员。专责监护人暂时(30分钟以内)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若专责监护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变更专责监护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

(七)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和专责监护人的变更仅限一次;若需再次变更应重新填用工作票并履行许可手续。

第五十一条工作班成员的变动。

(一)工作票许可前,变动工作班成员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将有关情况在备注栏目内注明。

(二)许可工作后确需变动工作班成员时,应经工作负责人同意。新增加人员“是否适当”的安全责任由准许变动的工作负责人承担。

(三)新加入工作的工作班人员数量不宜超过工作票所列计划人数的一半且不大于5人。

(四)工作负责人应对新加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履行确认手续后方可准许其参加工作。

(五)工作班成员变动情况应在工作票上记录。持第一种工作票时,由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工作人员变动情况”栏内填写并签名;持第二种工作票时,由工作负责人在“备注”栏内填写。

第五十二条安全措施的变更。

(一)许可工作前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时,应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签发许可手续。

(二)许可工作后,工作期间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不包括标示牌、围栏)时,必须终结原工作票,填用新的工作票,并履行工作票签发和许可手续。需要改变原停电范围、设备状态的,还应履行新的停电申请(不需要申请的除外)手续。

第五十三条工作任务的变更。

(一)工作中在原工作票停电范围不变、安全措施不变的前提下(围栏、标志牌的变更除外),可增加工作任务。变更前应由工作负责人就增加工作任务后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备等情况向工作票签发人汇报、经其同意后,再征得工作许可人同意,由工作负责人在两份工作票上增填增加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以及调整的围栏、标示牌等,并在备注栏中说明。

(二)增加工作任务后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备的主要责任由工作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由许可人和签发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工作时间变更。

(一)第一、二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的,应提前办理。由工作负责人向运维值班负责人提出申请(属于调度管辖、许可的检修设备,还应经值班调度员批准),由运维值班负

责人通知工作许可人给予办理。第一、二种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带电作业工作票不准延期。

(二)工作票延期,若工作许可人在现场,按调度许可的时间填写到两张纸质工作票,双方签名;若工作许可人不在现场,许可人应与工作负责人相互电话核对工作票延长时间是否与调度许可的时间相符,再在各自保留的纸质工作票上签上双方的名字。

第八章工作间断和转移

第五十五条工作间断

(一)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地点撤出,若工作间断后所有安全措施和接线方式保持不变,工作票可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工作人员需在工作负责人或专职监护人的带领下方可进入工作地点。

(二)工作负责人可以电话形式向工作许可人办理收工、复工手续,但必须使用录音电话,同时双方在各自执存的纸制工作票“开工和收工时间”栏内做好记录。

(三)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断开试验用电源、锁好门窗,开放已封闭的通道,并电话告知工作许可人。次日复工时,工作负责人应向许可方详细询问并现场检查确认检修设备安全措施确无变动,方可许可开工;若安全措施和接线方式有变动,工作许可人须到现场重新履行许可手续。

(四)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多张工作票。因工作需要进行第二项工作时,必须中断当前工作,工作班人员从该工作地点撤出,工作负责人与工作许可人办理收工手续后,方可许可第二份工作票。复工时,工作负责人应与工作许可人办理复工手续,并重新认真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要求。

(五)工作间断期间,若有紧急需要,运行人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通知工作负责人,在得到工作班全体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地点、可以送电的答复后方可执行,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换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2、应在所有道路派专人守候,以便告诉工作班人员“设备已经合闸送电,不得继续工作”。守候人员在工作票未交回前,不得离开守候地点。

第五十六条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许可方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办理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工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九章工作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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