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档】林业行政案件办理时限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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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案件办理时限规定

2011年12月1日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一)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二)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四)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五)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六)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七)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九)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 (十)暂扣木材通知单 (十一)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十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十三)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 (十四)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十五)听证通知书 (十六)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一)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林当罚书字[ ]第[ ]号 注:(1)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2)本决定书当场处罚笔录。

(二)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注:本通知单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登记保存人。

(四)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共页)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询问机关: 询问人:(签名)记录人:(签名)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 住址 问: 答: (笔录可附页)(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林登勘字()第()号 勘验、检查地点: 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案由: 勘验、检查人:姓名职业 单位职称 记录人: 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姓名职业 单位 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 勘验、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2005年5月27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4号公布 自2005 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因书写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 第七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附页应当加盖印章并经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在笔录上书写“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予以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中有关同类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案件性质”栏目,填写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列表 一、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3、伪造、变造、买卖林业证件的行为 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5、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 6、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 8、毁林采种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9、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10、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11、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1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 14、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为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 15、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 16、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17、运输的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的行为 18、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19、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20、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为 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3、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24、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5、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6、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7、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8、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9、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30、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的行为 31、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为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要求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4) 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 (7)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9)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12)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15)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17) 暂扣木材通知单 (19)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21)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24)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 (28)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29)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31)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32)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35)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38) 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 (39)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整理与立卷 (41) 填写卷宗封面 (44)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基本点 1、明确时间。发生案件的时间是整个案件的起源,为后来取证的各类型材料中起到一个承接的作用,不但有利于对当事人的违法过程作进一步的调查和询问,而且根据时间可以推断出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是否属实,在询问时,可以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做好时间记录,有利于对案件时效的把握,否则因时间有误,会引起行政诉讼。所以,在制作时,应当真实、准确填制时间,填制年、月、日、时要填制到分。 2、明确场所。检查的场所就是案件的发案地,发案地就是案件的初始来源,它是案件的基础,是对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作出判定的依据。所以,在制作时应当认真填写场所,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从物品总体摆放、堆码再聚焦到具体商品数量,包装、重量及现场痕迹等等。特殊场所,必须有公安配合,才能实施,不得盲目行事。 3、明确物品。现场检查的物品,是案件的核心,整个案件就是贯穿于物品的始终,决定着案件的构成与否,在整个案件中起到主导作用。所以,制作时必须仔细填写。认真观察物品的数量、品名、规格、特征,要有明确的阐述。特别要注意的是,现场检查物品的数量、品名、规格必须与扣押清单一致,不得有半点的疏忽大意,造成差错。 4、明确当事人。在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是主要的现场目击者,是现场检查中不可缺少的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的主要材料之一,也是案件的第一手最有力的人证。所以,我们在检查现场时,首先要明确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联系方式,不论他是违法者或者是证人,都要认真对待,每到的地方必须有当事人在现场,对违法物品的清点,要按品种、数量、规格依次排列,由当事人进一步核实,允许当事人对疑问物品、特别是数量进行复查,达到认可的结果,检查的全过程。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之后,要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并签署“看过无误,属实”的意见。然后,签上名字和日期,最好是捺上右手大母指印。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原则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我们在农业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时所作的书面记录,是对被检查(勘验)的物品、场所的客观存在的反映,也是对检查(勘验)过程的真实写照,勘验检查笔录是一种书面形式的证据材料,但它在形成时间、制作主体以及内容等方面都有别于书证。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具有其特定的证明价值,从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看,记载的多是物证材料,但它并不是物证材料本身,而是固定、保全证据的一种方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正确制作我们要把握“合法性、纪实性、准确性、客观性”这四个原则要求。

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

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案件管理与统计分析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列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均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现行涉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尚未构成犯罪,应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在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案件类型及违法行为 一、盗伐林木案件 1.01.盗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滥伐林木案件 2.01.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

权属确权之前,擅自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毁坏森林、林木案件 3.01.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违反批准的内容、以及违反操作技术规程,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3.02.砍柴、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在幼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受到毁坏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3.03.破坏林地地表植被的行为,是指违反退耕还林管理法规,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林地地表植被的活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四、违法使用林地案件 4.01.擅自开垦林地尚未毁林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擅自开垦林地,但未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毁坏,或者在没有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地上擅自开垦林地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4.0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4.0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临时占用林地超过规定的期限而不予归还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4.04.擅自复耕的行为,是指退耕还林者违反退耕还林管理法规,擅

查处林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4月16日,林安发[20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保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更有效地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现将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森林法》第39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查处,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所属的派出所应以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印章。 二、森林公安机关与其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按照谁先发现谁办理的原则,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森林公安机关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向有关人员

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三、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采取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类治安、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和管辖范围的规定》,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必须立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森林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四、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 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处理的,可以报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 五、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以自己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其所属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一年四月十六日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26种) 1、盗伐林木案件。 2、滥伐林木案件。 3、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 4、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 出口证明书案件。 5、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案件。 6、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案件。 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 坏案件。 8、进入林地放牧案件。 9、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案件。 10、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2、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案件。 13、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或者其产品案件。 14、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 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件。 15、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案件。

16、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案件。 17、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 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案件。 18、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件。 19、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 等活动案件。 20、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 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案件。 21、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 地用途案件。 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案件。 23、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24、散布谣言,谎报涉林案情、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 植物疫情等扰乱公共秩序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件。 25、《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五的案 件。 (1)砍伐有争议林木案件。 (2)扒剥活树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3)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案件。

几种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标准-Beihai

附件2 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证据参考标准 第一章林业行政处罚案件通用证据参考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通用证据参考标准是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均须参考的证据标准。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收集证据: 一、程序方面 (一)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案程序方面的有关证据材料 1.证明案件来源的有关证据材料 2.《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受理登记表》 3.《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4.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 5. 《封存、扣押决定书》/《解除封存、扣押决定书》 6. 《暂扣木材决定书》/《解除暂扣木材决定书》 7. 《鉴定\检测\评估聘请(委托)书》 8.《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9.《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10.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书》 11.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 1 -

(二)取证程序的有关证据材料 1.证明询问当事人、证人的主体合法,并且为2人以上进行的证据。在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等笔录上注明执法人员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等记载的内容,并由两名执法人员本人在笔录上签署姓名及日期。 2.证明已经告知当事人、证人享有权利义务的证据。 (1)在询问笔录中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与义务。 (2)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时,有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笔录或由当事人在《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上签署意见,并签署名字及日期。 3.当事人、证人被询问后,有在询问笔录上签署的意见及本人签名。 4.提供的书证(包括复印件)有提供书证(含复印件)的单位或个人在书证上注明证据来源情况及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员或本人的签名。 5.现场勘验、检查或封存、扣押物品及暂扣木材的有当事人、见证人及执法人员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名。 二、实体方面 (一)主体身份 1.自然人普通主体的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的姓名、性- 2 -

2018年7月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

2018年7月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

2018年7月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 序号案件编号案件名称是否办结是否执行完毕是否录入平台开展备案、陈述 (申辩)、听证、 复议和诉讼情况 备注 1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81号攀枝花×钛业有限公 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未 处罚第1项正在 执行中,第2项 已执行 未已备案 2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84号 攀枝花市人工影响× 办公室毁坏森林、林木 未 处罚第1、3项已 执行,第2项正 在执行中 未否 3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43号 钟×武擅自改变林地 用途案 处罚决定书已于 2018年7月5日 下达 否是执行中 4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83号王×飞改变林地用途 案 处罚决定书已于 2018年7月16 日下达 否是 第1项在执行中 第2项已执行; 5 攀西农林牧林罚决 字〔2018〕第1号 周×付无木材运输证 运输木材案 处罚决定书已于 2018年6月27 日下达 是是执行完毕 6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74号 杨×色在森林防火期 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 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案 处罚决定书已于 2018年6月27 日下达 是是执行完毕 7 攀森公林罚决字李×碧毁坏林木是是是已执行完毕 — 2 —

[2018]第79号 8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65号 蓝×毁坏林木是是是不予处罚 9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78号 刘×孝国毁坏林木是否是未执行完毕 10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76号赖×文擅自改变林地 用途 是否是未执行完毕 11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80号 陈×年擅自改变林地 用途 是否是已执行完毕 12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75号 刘文祥擅自改变林地 用途 是是 移送仁和区国土 局 13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56号 攀枝花×旅游投资有 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 用途 是已执行完毕 14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95号 王×勇盗伐林木是是是已执行完毕 备注:本表各县(区)林业局及局属行权单位填报。三区只包括本局办理的案件,两县包括本局和所辖森林公安局办理的案件(分开制表)。 — 3 —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章文书制作的一般要求

第五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第七条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林业行政处罚文书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错误内容,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 第八条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以及文书中涉及的清单,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逐页书写“以上记录属实”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需要由当事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当事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文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条对外使用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必须使用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印章。 第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编写文号,文号编写的基本规则为:行政区划名称简称+文书种类名称简称+年份+序号。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模板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模板 (一)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二)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四)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五)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六)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七)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九)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 (十)暂扣木材通知单 (十一)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十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十三)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 (十四)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十五)听证通知书 (十六)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一)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林当罚书字[ ]第[ ]号 注:(1)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2)本决定书当场处罚笔录。

(二)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注:本通知单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登记保存人。

(四)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共页)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询问机关: 询问人:(签名)记录人:(签名)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 住址 问: 答: (笔录可附页)(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林登勘字()第()号 勘验、检查地点: 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案由: 勘验、检查人:姓名职业 单位职称 记录人: 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姓名职业 单位 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 勘验、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当前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的

当前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的 主要问题及注意事项 一、主要问题 (一)上报数据不及时 统计分析数据的超期上报严重影响到全国林业行政案件统计数据的实效性,也直接影响了全国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的整体进程,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及时上报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对于逾期未报的单位,稽查办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填写数据不准确 一些基层单位填报数据不够认真,某些省级统计分析人员审核不仔细,把关不严,多次出现重报、漏报和错报无效数据等问题,个别单位出现数据填串行和看错项目统计单位等严重错误(如将“万根”看成“根”、“万元”看成“元”),严重影响到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增加了国家级和省级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汇总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三)操作程序不规范 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系统是稽查办汇总全国林业行政案件数据的唯一数据上报系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数据填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务必做到统一、规范,操作过程中出现任何运行或填报问题要及时

与上一级主管部门沟通解决,不得擅自更改任何原始文字、数据及程序。 (四)分析问题不深入 从各单位上报的年度统计分析报告看,重统计轻分析的情况依然存在,有的只是对数字的重新罗列,分析不透彻、不到位、不深入,统计数据没有得到充分挖掘和运用,而且缺少典型案例支持,说服力不强,甚至个别单位出现只上报统计数据及表格,没有分析报告的情况。今后稽查办将开展案件统计分析工作情况的综合考核,并予以通报。 (五)人员定岗无保障 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是一项连续性较强的工作,要求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然而部分单位由于多种原因,负责统计分析工作的人员流动性过大,或人员岗位变动之前交接工作不落实,导致了原始数据、文字材料缺失,新接手人员不会系统操作等问题,严重影响到全国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领导责任制,对统计分析人员的设置要相对固定,人员轮岗时务必做好相关文件和资料的交接工作,并对新同志进行系统使用培训,防止出现“断档”等情况,同时上报稽查办备案。 (六)人员培训不到位 省级林业行政案件管理部门要随时了解、掌握本辖区内市县两级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人员变动情况,积极组织市

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

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 重庆市林业局政策法规处米仁忠 一、林业行政处罚概述 林业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而应当受到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查处的行政违法事实。 构成林业行政案件必备条件,一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二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事实,三是依法应该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点 1、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有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2、林业行政处罚的特点: (1)林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方面,属于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4)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依法依规实施。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1)林业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 (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适用林业行政处罚的权限必须是法定的; (3)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法定的; (4)需要受到林业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是法定的。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林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甚至动輒训斥等现象;纠正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 3、以人为本的原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真正明确行政执法就是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纠正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创收”的错误认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在管理中提供优质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应当以教育行政相对人守法为目的,视行政相对人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酌情实施行政处罚。 5、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的原则。 (1)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2)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保障当事人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处罚标准

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处罚标准 一、违反森林资源和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案件 1. 盗伐林木 补种10倍树木,没收.盗伐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森林法》第39条 立木材积不足0.5立方或幼树不足20株补种10倍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3至5倍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38条 0.5立方以上或幼树20株以上的补种10倍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5至10倍罚款 2. 滥伐林木 补种5倍树木,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立木材积不足2立方或幼树不足50株补种5倍树木,并处林木价值2至3倍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 立木材积 2立方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的补种5倍树木,并处林木价值3至5倍罚款 二、违反木材运输管理制度的案件 1、无证运输木材,没收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 2、超证运输的,没收超出部分;证货不符的没收不符部分 3、使用伪造涂改运输证的,没收运输木材,并处木材价款10%至50%罚款

4、对承运无证运输的,处运费1至3倍罚款 三.违反木材经营管理制度的行为 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 没收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收购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森林法》43条 2、擅自在经营加工林区木材的 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40条四、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 1、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情节轻微不需判刑罚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3条 2、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有猎获物,处价值8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32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4条执行 3、无狩猎证或未按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有猎获物处价值5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33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5条执行 4、出售收购运输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实施机关与管辖 第三章立案、调查与决定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四章送达与执行 第五章附则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于1996年9月26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有芳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情况自觉守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二章实施机关与管辖第六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地州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

林业行政案件的办理 南江县森林公安局 何良军 林业行政执法概述 林业行政案件 林业处罚的原则 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 一、林业行政执法概述 ㈠林业行政执法的概念及意义 1、概念 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具有拘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2、意义 ①林业行政执法是我国林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 ②林业行政执法是林业行政主体实现林业行政管理职能的最有力的手段。 ③林业行政执法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 ㈡林业行政执法的有效要件 1、执法主体合法 ①有权实施林业行政执法的是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 ②实施的行政行为限定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 2、执法程序合法 ①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方式 ②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方法 ③符合法定期限的要求

3、实体合法 ①依据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充分 ②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 ③正确行使裁量权(按《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执行)。 ㈢林业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和要件 1、概念:指享有国家行政执法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林业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要件: ①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②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③必须享有法定的行政执法权 A:行政机关在依法成立之时即得到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权 B:其他组织享有行政执法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 3、林业行政执法主体的种类 ⑴享有林业行政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宪法和人民政府组织法以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的方式赋予其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对其执法职权作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林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

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的常见法律问题处理

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的常见法律问题 处理 1、关于执法证件使用。林业执法人员应随身携带执法证件,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首先向相对人出示证件。在案件调查环节,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在开头记录: 2、关于完善内部材料。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内部材料必须齐全,不能简化手续。确定行政立案时,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决定书》,报主管领导审批。暂扣木材或作案工具的,应向当事人发放《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在7日内对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先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再形成《行政处罚决定书》。 3、关于案件审查。林政机构是林业系统法制工作机构(按照编委对林业局内部职能的界定),对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裁量等环节都要进行认真审查,在处罚前由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处罚意见书》上签署审查意见,最大限度的减少案件差错率。 4、关于告知制度。对违法当事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3日前,先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听证的指行政处罚个人500元以上,单位20000元以上的)。严禁在未送达处罚告知通知书和听证告知通知书之前,先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

符合听证程序的案件,不允许只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而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或者只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而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二者不能相互替代。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要按听证会程序办理。不要求听证的,应让当事人出具不要求听证的书面材料。

5、关于乱砍滥伐林木的材积计算。计算材积应以立木蓄积为准,依据《山东省一元立木材积表》为计算标准,或以二元立木材积公式进行计算。树木被拉走,无法按胸径计算材积的,按《山东省主要树种地径一元材积表》计算(毛白杨等杨类按黑杨标准,除杨树之外的所有阔叶落叶树按刺槐标准)。 6、关于盗伐、滥伐树木的价值。计算木材价值应按出材量计算XX元/立方米,不按立木蓄积计算。按蓄积计算的,应乘以0.6的系数。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但不能以销赃价格计算。各县市区应有对不同木材的市场价格调查表。 7、关于证据采集使用。各县市区应建立破坏森林资源应急处理机制,林业执法人员应在接到举报的第一时间出现场,并使用照相、录象等方式取证,不得拖延或事后再行调查,导致办案被动。对当事人拒不承认违法事实的,应注意采集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对当事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的,应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并找证人予以证明。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填写样式

目录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2)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3)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单 (4) 林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5)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6)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7) 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收据 (8)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9)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10)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 (11) 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12)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13) 林业行政处罚现场勘查示意图 (14)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15)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16)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19) 聘请书 (20) 听证通知书 (21) 暂扣木材通知单 (22)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林当罚书字【20××】第(××)号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林登保字【200××】第(×××)号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单×林登保处字【200×】第(×××)号

林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告知单位:×市×县林业局(盖单位公章)告知人:贺××哈×× 被告知人:李×× 被告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08年10月6日10时,××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民警接到电话报警称:在××县××地有人砍伐树木,接警后,派出所民警贺××、哈××立即出警赶赴现场,当场抓获违法行为人一人,经调查,违法行为人李××未经批准私自砍伐××防护林新疆杨树木3株。经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合计立木蓄积为0、2704立方木,物价部门认定损失价值为270.4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违法行为人的供述、鉴定结论等为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填写,不符合一律不用填写)对林业行政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后3日内向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问:对以上告知内容你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 答: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被告知人:李×x(按捺手印) 2008年10月10日

林业行政案件整改报告

林业行政案件整改报告县政府法制局于4月份组织开展的全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査过程中,评査出我单位执法案卷存在的一些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对案卷进行了彻底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入査摆问题。行政执法案卷评査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提高办案质量、规范执法队伍和推进依法行政是--项长效机制。根据县法制局此次评査的要求,我们首先开展了组织案卷自査,并以此为切入点,不断推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其次召集全体执法人员,针对县法制局指出的问题及自査的问题,逐条进行点评、对照,坚决杜绝再出现类似的问题;三是将案件评查结果进行公布并纳入绩效考核成绩。 (-)加强队伍建设,提爲法制意识。一是加强林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实行定期培训制度,坚持专家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组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系统学习当前国家、省、市相关林业政策及林业法律法规。通过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法律意识。二是加强行政法律法规学习。以五五、六五普法为契机, 组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三是定期开展考核。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奖优罚劣。对于考核成绩优秀的执法人员,提出表扬,并在年终考核中给予加分;对于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调离执法队伍。 (三)认真检查总结,提出整改措施。一是执法程序规范。行政处罚案件一定要按照程序执行,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各项权利。二是査处事实清楚。案卷中要有勘验和调査询问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或被洵问人基本情况、勘验人员或询问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勘验和询问笔录的完整内容,其中询问笔录中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勘验或和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等。三是证据提取规范、要素齐全。在提取证据过程中,耍求取证程序规范,被取证耍素齐全。其中包括被取证当事人、取证事山和依据、作为证据的物品的性状描述、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被取证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四是适用法律准确。引用条文要到位,条、款、项、目要求准确、完整。五是案卷归档规范。做到一案一卷,案卷卷面、文书等资料统一规范,卷内目录、文书填写清晰工整,案件材料按照办案的客观程序排列,案件装订整齐美观。 做好执法案卷是执法工作的車要环节,在此我单位衷心的感谢县法制局对我单位工作的监督指导,使我们对执法工作和执法程序有了新的认识与提高,弥补了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扎扎实实把本职工作做好。 林业行政案件整改报告[篇2] 市林业局: 为了更进-步做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合理有效地保护国有林资源,按照省林业厅和市林业局的有关要求,我局认真查找问题,积极整改,结合我局实际,现报告如下: 一、天保工程日前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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